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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安保本(000749)

国金鑫安保本: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 金 通 用 鑫安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摘要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七 月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券 、期 货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4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册、报 表、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三方 处理 有 关基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5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中关于保本和保 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6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7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 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8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9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 但因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 以及确认担保 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0 (6 )某 一个保 本周期 结束后, 更换下 一个保 本周期的 担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变 更保本保障机制;


(7 )在 保本周 期内因 担保人发 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确认担保 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 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形而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8 )保 本周期 届满后 , 因不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终止本基金;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1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2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3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4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5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6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则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保本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 《信息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7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销售服务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8 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 的标的 指数使 用许可费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与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2% 。 通常情况下,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的 0.02%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股票资产部分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1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客户本金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国 内依法公 开发行 的各类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银行 存款 ( 包括活期 存款、 定期存 款和协议 存款等)、 债 券(包括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央行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股 指期货 、 权证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 安全资产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等) 及风 险资产 (股票、 股指期 货、 权证等) 两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0 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高于 60% ; 现金、 银 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安全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 (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策 略 , 在 保 本 周 期 中 , 对 资 产 配 置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开 发 的 保 本 模 型 进 行优化动态调整, 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同时, 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 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 五部分组成: 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 确保对安全 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 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将风险控制在 100% 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 风险度,按照“CPPI+TIPP ”的策略动态调整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依据保 本 要求将基金 一定比例的 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以此来保证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1 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 风险资产, 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 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 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 其 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 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 包括当前的、 隐含的和 历史的波动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 括:宏观经济 运 行情 况、 利 率 水 平 、 基 金管 理人 对 风 险 资 产 风 险- 收益 水 平 的 预 测等。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 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 少至零时 ,风险 资产的 数量也能 按需要 同时减 少至零, 以保证 基金的 本金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 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 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 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 同 时, 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 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 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的 金融工程团队 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 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 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 综 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 素, 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期 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 )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 进 CPPI 中保险底线的 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 升时, 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 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则 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 当前投资者所获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2 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不同的是 TIPP 策略会动态调整 保险底 线, 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 策 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 因此上涨 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 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依据 “CPPI+TIPP ” 的 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 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 主要包括: 当期基金净值、 股票市场的波动率、 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 基金成本 和剩余保本期限等。 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 况, 确定保 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 资产调整的方向。


(3 )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 TIPP 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 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使基金净 值始终保持在保险底线之上。 同时, 本基金为 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 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 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 再 将股票仓位 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密切关 注经济 运行的质 量与效 率,把 握领先指 标,预 测未来 走势, 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影响。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 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 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确定本基金 债券组 合的久期 策略。 对不同 类属债券 ,本基 金将对 其收益和 信用风 险情况 进行评估, 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 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 构造债券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本 基金采 用剩余 期限与保 本周期 到期期 限匹配的 投资策 略, 持 有相当 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 金融债, 其 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 首要 考虑收益性,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 )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动性 和风险 性,进 行积极投 资。这 部分投 资包括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3 中长期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 。 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 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 )本 基金将 结合 宏 观经济走 势,深 入分析 财政政策 以及货 币政策 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预测 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债券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4 )本 基金通 过分析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各期限 段的利差 情况, 买入收 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 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 )本 基金通 过对不 同债券市 场、债 券品种 及信用等 级的债 券间利 差的分 析判断, 发掘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 利用这种 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 (6 )本 基金通 过对宏 观经济基 本面、 国家财 政 政策和 货币政 策、资 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 同时采用内部信 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 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 保本资产保值增 值的目标, 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 的仓位、 久期和个券资质, 并根据前述 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 ,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 (7 )本 基金 根 据市场 资金面的 情况等 因素 适时 地灵活 运用回 购交易 套利策 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 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 ) 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 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 票资 产主要 投 资于中证 腾安 价值 100 指数的 成份 股及其 备 选成份 股。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对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后, 选取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 势、 成长性良好全部或部分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时, 根据个股在 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 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4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 管 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 性管理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 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 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 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 同时, 本基 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5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6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是 一年, 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 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7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8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6、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的估值: (1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29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两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0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1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2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保本周期届满 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3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摘要 3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