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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安保本(000749)

国金鑫安保本: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1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4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6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 2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1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2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保本 和保 证 ................................................................................................. 45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61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1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2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8 第二十 一部 分


违约 责任 ............................................................................................................. 90 第二十 二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1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2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事项 ............................................................................................................. 93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 94 第二十 六部 分


附件 :保 证合同 ............................................................................................... 127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 《指 导意见》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之日起,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 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 三、 国金 通用鑫安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 人: 指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为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保本提 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 瀚华担保股份 有限公司 5、 保本 义务人 :指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风险买 断合同, 为本基 金的某 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或由 担保 人为 本基金的 保本提 供连带 责任保证 ,或由 保本义 务人为本 基金承 担保本 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进行相关公告 6、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国金 通用鑫 安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金通 用鑫安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招募 说明书 :指《 国金通用 鑫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9、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金通用 鑫安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金通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保本周期: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 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 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后对 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 一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33、 保本周期到期日: 指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4、 到期期间:指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的期间 35、 过渡期: 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 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 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起止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36、 过渡期申购: 指投 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7、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值的乘积 (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38、 认购保本金额: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 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39、 过渡期申购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 (包括 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0、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保本金额: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41、 保本赔付差额: 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 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赔付金额。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保本赔 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第二个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 保本 赔付差额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42、 保本: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认购 保本金 额(差 额部分即 为保本 赔付差 额 ) ,基 金管理 人应补 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个 保本周期起的后续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 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 人根据 当期有 效的 基金 合同 、 《保证 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 同》的约定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3、 保证: 就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 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订的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44、 持有到期: 指 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至相应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45、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 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 人/ 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同意 承 担 偿 付 责任 ,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 ,本基 金继续 存续并进 入下一 保本周 期,该保 本周期 的 具体 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 如 保本周期到期 后, 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 折算日: 指过渡期最 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49、 基金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0、 保证合同: 指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签订的 《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5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5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4、 开放日: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 开放时间、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56、 《业 务规则 》 :指 《 国金通用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者 共同遵守 5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4、 元:指人民币元 65、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6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1、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的名称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投资者本金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及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 基金募集期规模上限 为 20 亿元人民币 (不含 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募集期内 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不收取认购费 。 七、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 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其后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并 由担保 人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九、 基金的保本周期 一年。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度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 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 ; 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十、 基金保本的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 证范围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持有至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累计 分红款 项之和 低于其认 购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 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设计的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 理人与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 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 担保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按照保证合同约 定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自第二个保本周期的后续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 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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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4 第 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 。 4、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 币( 不含募集期利息) 。募集期 内超过募集目标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者 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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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6 第 五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 后, 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 同 的规定终止。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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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7 第 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 销 售机构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认购、 申 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 后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 资者 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单笔申 购的最 高金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等限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2、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3、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纳入 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 金的申 购份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的 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总规模限额。 7、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可在保本 期到期 前 30 个工作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业务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7、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 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 撤销。在 暂停赎 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 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本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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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4 第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及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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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5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严 格遵守 基金合 同 、 《保 证合同 》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中关于 保本和 保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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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 但因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 以及确认担保 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某 一个保 本周期 结束后, 更换下 一个保 本周期的 担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7 )在 保本周 期内因 担保人发 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确认担保 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 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形而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8 )保 本周期 届满后 , 因不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终止本基金;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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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9 第 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 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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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2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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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投资 者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保本 和保 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 张国祥 成立日期:2009 年 8 月 1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 亿元 经营范围: 从事融资性担保、 履约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及法律、 法规没有限 制的其他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或偿付责任的总金额为 10 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 本基金为认购本基 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 金 额为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 在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 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 保证责任的豁免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 回的本 基金基金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 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 净值减 少; 6.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保本期内, 基金管理人因自身原因未遵循既定投资策略及既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 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应 当 载 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基金 份额 保 本 赔 付 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 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 果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 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 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 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还全部代偿 资金、 代偿资 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 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 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 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于每月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 本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 :每日担保费= (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基金份 额基金 资产净值×2‰×1)/ 当年日历天数。 四、 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 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内的 担保费用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 计提。 担保费 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担保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 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 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 本周期 内,本 基金的 担 保费 用 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收入中 列支。 担保费 用每日计 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 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 保本机制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1、保本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下 同)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过 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 其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 或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 断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 (并 由担保 人提供不 可撤销 的连带 责任保证) 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 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 份额或者发生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 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2、保本周期 一年。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个公历年度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 如继续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继续 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 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 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为准; 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 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 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2 )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或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 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 额;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 在保本 周期内 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 的任何形式的净 值减少; (7 ) 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 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 人保证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出现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 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订 《保证 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 , 同时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保本周期 到期后 ,如本 基金不符 合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 的存续 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公告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 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 ) 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 工作日) 。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 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 在到 期期间 内将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已公告 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 本基 金将根 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赎回或 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 (2 )在 到期期 间内, 无论基金 份额持 有人采 取何种到 期选择 ,均无 需就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后的其他费用, 适用其所 转入基金的费用、 费率 体系。 (3 )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 到期期间 经过以后, 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4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 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的, 基金管理 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周期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2 享受保本 条款的 总基金 份额数, 然后根 据登记 机 构登记 的本基 金份额 登记时间, 按照 “时间优先” 的原 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周期享受保本条 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其实际 到期操作日(含该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 ) 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 ) 在到期期间, 本基金接受赎回、 转换转出申请, 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 入申请。 (8 ) 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 第 2 款 中第 (3) 项 到期操 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 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合 保本 基 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继续 存续并 转入下一 保本周 期。基 金管理人 将 依照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就 本基金 继续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 告。 (2 )保 本周期 届满时 , 在不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下 , 本基 金将根 据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规规定就本基金终止的相关事宜进行相 应公告。 (3 )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 的保本条款 (1 ) 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 本条款。 (2 ) 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基金过渡期内 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 其相应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由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带保证责任。 (3 )保 本周期 到期日 后(不含 保本周 期到期 日)至其 实际 到期 操作 日(含 该日)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 ,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4 个 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 理人未 能按照 上述条款 的约定 全额履 行保本赔 付差额 支付义 务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向担 保人发 出书面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 应当载 明基金管 理人应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 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 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 账日期。 担保人 收到基 金管理人 发出的 书面通 知后 5 个 工作日 内, 将需代偿的 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 进行清偿。 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 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如 保本周期到期后 10 个 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 工作日) 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及 保证合 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 约定,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 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 )本 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到 期的赔付 事宜, 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 本周期 届满时 ,符合法 律法规 有关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资质 要求、 并经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证合同》 或 《风险 买断合同》 ,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本基金继续存续 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1 ) 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 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 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 )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 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 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 或转换入 的 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①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期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将根 据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提供的 下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 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 过渡期申 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 过渡 期申购 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渡 期申购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 过渡期申购不收取过渡期申购费 。 ④ 过渡 期申购 的日期 、时间、 场所、 方式和 程序等事 宜由基 金管理 人确定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并提前公告。 过渡期内, 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 但具 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将进行份额折算。 ⑤ 投资 者 进行 过渡期 申购的, 其持有 相应基 金份额至 过渡期 最后一 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 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从本基金 上一个 保本周 期选择或 默认选 择转入 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个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 ) 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 周期的, 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②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 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 条款。 (4 ) 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从上一个保本周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和投 资者进 行过渡 期申购的 基金 份 额) , 将以折算 日的基 金估值 为基础,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00 元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具 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周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 ) 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日为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运作。 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和 投资者进 行过渡 期申购 的基金份 额,经 基金份 额折算后,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后, 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 赎 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业务。 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 的届时公告。 七、 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部分 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 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届时签订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决定, 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 保履行 保本条 款,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 的第一 个保本 周期由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担保人。 2、基金 管理人 与担保 人签订《 国金通 用鑫安 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保证 合同》 。 担保人 承担保 证责任以 《保证 合同》 的约定为 准。基 金份额 持有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 《保证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 额低于 其保本 金额的差 额部分 (该差 额部分即 为保本 赔付差 额) 。担保 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 6 个月。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 本金额。 3、保本 周期内 ,担保 人出现足 以影响 其担保 能力情形 的,应 在该情 形发生 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 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等; 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合同、 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 周期内 ,更换 担保人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 过,但 因担保 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 务 , 以及确认担保 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 的除外。 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 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 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 保本周 期到期 日,符合 条件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 ) 加上其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累 计分红款 项之和 计算的 总金额低于 其认购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 (应当 载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支 付的本 基金保 本赔付差额 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 基金在 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账 户信息 ) 。担保 人将在 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 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 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 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 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 代偿 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本部分第 4 款所 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 担保 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 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但 在基金 保本周 期到期日 前(不 包括该 日)赎 回或转换 出的基金份额;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 )在 保本周 期内发 生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 )在 保本周 期到期 日之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份额 发生的 任何形 式的净 值减少; (7 )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致基 金投资 亏损; 或因不可 抗力事 件直接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出现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 ) 未经担保人书面 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如符合法 律法规 有关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资质 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 合同》 或《风 险买断合 同》 , 同时本 基金满足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担保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 且同意为 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 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 并形成决议。 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 程序规定。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 人应 自更换 担 保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与 新担保 人签署 《保证合 同》 , 并将该 保证合同 向中国 证监会 报备。自新 《保证合同》 生效之日起,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 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 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 更换担 保 人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更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 保 人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 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义务人的选举及公告程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 2、保本周期内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程序: (1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保本保 障机制 下的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必须 符合如下 条件:1)具 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担任基 金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的资质 和条件 ;2 )符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表决通过。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和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5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在 变更 保 本 保障机制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 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3、保本周期 到期 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以及保本保障机制的变更 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 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 保本 义务或者保本保障机制并另行确定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 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 保 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证责任 或 同 意 承 担偿付责任 。 此项变更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 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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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客户本金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国 内依法公 开发行 的各类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银行 存款 ( 包括活期 存款、 定期存 款和协议 存款等 ) 、债 券(包括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央行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股 指期货 、 权证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 安全资产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等) 及风 险资产 ( 股票、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 两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高于 60% ; 现金、 银 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安全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 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策 略 , 在 保 本 周 期 中 , 对 资 产 配 置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开 发 的 保 本 模 型 进 行优化动态调整, 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同时, 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 投资策略、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 确保对安全 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 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将风险控制在 100% 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 风险度,按照“CPPI+TIPP ”的策略动态调整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依据保 本要求将基金 一定比例的 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以此来保证 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 风险资产, 提升基金投资者 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 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 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 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 其 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 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 包括当前的、 隐含的和 历史的波动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 括: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 、利率水平、基金 管理 人对风险资产风险- 收益 水 平 的 预 测等。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 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 少至零时 ,风 险 资产的 数量也能 按需要 同时减 少至零, 以保证 基金的 本金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 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 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 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 同 时, 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 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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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63 为此, 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的 金融工程团队 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 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 区间, 并提 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 综 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 素, 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期 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 )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进 CPPI 中保险底线的 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 升时, 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 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则 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 当前投资者所获 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不同的是 TIPP 策略会动态调整 保险底 线, 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 策 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 因此上涨 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 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依据 “CPPI+TIPP ” 的 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 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 主要包括: 当期基金净值、 股票市场的波动率、 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 基金成本 和剩余保本期限等。 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 况, 确定保 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 资产调整的方向。


(3 )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 TIPP 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 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使基金净 值始终保持在 保本底线之上。 同时, 本基金为 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 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 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 再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将股票仓位 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密切关 注经济 运行的质 量与效 率,把 握领先指 标,预 测未来 走势, 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影响。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 策 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确定本基金 债券组 合的久期 策略。 对不同 类属债券 ,本基 金将对 其收益和 信用风 险情况 进行评估, 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 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 构造债券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本 基金采 用剩余 期限与保 本周期 到期期 限匹配的 投资策 略, 持 有相当 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 金融债, 其 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 首要考虑收益性,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这部 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 )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动性 和风险 性,进 行积极投 资。这 部分投 资包括 中长期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 。 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 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 )本 基金将 结合 宏 观经济走 势,深 入分析 财政政策 以及货 币政策 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预测 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债券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4 )本 基金通 过分析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各期限 段的利差 情况, 买入收 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 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 )本 基金通 过对不 同债券市 场、债 券品种 及信用等 级的债 券间利 差的分 析判断, 发掘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 利用这种 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 市场定价不合理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 (6 )本 基金通 过对宏 观经济基 本面、 国家财 政 政策和 货币政 策、资 金面状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 同时采用内部信 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 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 保本资产保值增 值的目标, 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 的仓位、 久期和个券资质, 并根据前述 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 ,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 (7 )本 基金 根 据市场 资金面的 情况等 因素 适时 地灵活 运用回 购交易 套利策 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 ) 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 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等 金融衍生工具, 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 票资 产主要 投 资于中证 腾安 价值 100 指数的 成份 股及其 备 选成份 股。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对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后, 选取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 势、 成长性良好全部或部分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时, 根据个股在 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并根据 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进行风 险资产的市值管理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期货合约选 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 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 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 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 同时, 本基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 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具有票 息收益高 、信用 风险高 、流动性 差、规 模小等 特点。 短期内, 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 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 异质性强、信息少且透明度低,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16)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是 一年, 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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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6、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的估值: (1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项 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 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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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基金销售服务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 的标的 指数使 用许可费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与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2% 。 通常情况下,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的 0.02%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股票资产部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则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保本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保证合同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保证 合同作 为保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的 附件, 随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一同公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 )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将 继续存 续并进 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 公告。 2、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 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 3、 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还 将对到 期时间和 到期处 理安排 进行提 示性公告。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担保人或 保本义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 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三)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保本周期届满 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按 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或 当时有 效的法 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而行 使或不 行使其 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 合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 合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 合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 合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设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为 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师 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 证券 、期 货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确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册、报 表、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 财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22 )当基 金管 理人将 其 义务委托 第三 方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中关于保本和保 本条款的各项约定;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和 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令或有 关规 定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 产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保 本周期 内,更 换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或变更保 本保障 机制 , 但因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 以及确认担保 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 或歇业、 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 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某 一个保 本周期 结束后, 更换下 一个保 本周期的 担保人 、保本 义务人 或变 更保本保障机制;


(7 )在 保本周 期内因 担保人发 生合并 或分立 ,由合并 或分立 后的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确认担保 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 力或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的情形而更换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或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 (8 )保 本周期 届满后 , 因不再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终止本基金;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除 外)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则所需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份基金 份额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保本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 ;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金份 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9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 订,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基 金管理 人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 基金销售服务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0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过渡期及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外)不收取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基金 的标的 指数使 用许可费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与中证 指数有 限公司 签署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使用许可费年费率为 0.02% 。 通常情况下,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中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的 0.02%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中股票资产部分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证客户本金的基础上, 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国 内依法公 开发行 的各类 具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现金 、银行 存款 ( 包括活期 存款、 定期存 款和协议 存款等)、 债 券(包括国 债、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 央行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股 指期货 、 权证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对 安全资产 (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持证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2 券、 债券回购 等) 及风 险资产 (股票、 股指期 货、 权证 等) 两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 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高于 60% ; 现金、 银 行存款、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购等 安全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 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固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 策 略 , 在 保 本 周 期 中 , 对 资 产 配 置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开 发 的 保 本 模 型 进 行优化动态调整, 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同时, 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 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 五部分组成: 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 置策略。 通过动态调整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 确保对安全 资产的投资实现保本周期到期时投资本金的安全 , 同时对风险资产的投资寻求保 本周期内资产的稳定增值, 将风险控制在 100% 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 风险度,按照“CPPI+TIPP ”的策略动态调整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依据保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3 本要求将基金 一定比例的 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以此来保证 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 风险资产, 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 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比例进行调整。 2)风险乘数 的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 其 中, 定量分析手段包括: 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 包括当前的、 隐含的和 历史的波动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 括:宏观经济运行 情况 、利率水平、 基 金管 理人 对 风 险 资 产 风 险- 收益 水 平 的 预 测等。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 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 少至零时 ,风险 资产的 数量也能 按需要 同时减 少至零, 以保证 基金的 本金安全。 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 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 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 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 同 时, 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 为维持固定的风险乘数, 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 (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 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的 金融工程团队 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 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 进行定量分析, 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 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 综 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 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 素, 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 在特殊情况下, 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 或预期 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2 )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 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 而且还 要求将基金的收益能得 到一定程度的锁定, 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 的风险。因此,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 策略。 TIPP 的投资策略是改 进 CPPI 中保险底线的 调整方式, 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 升时, 最低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 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 则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4 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 当前投资者所获 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 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 相同,不同的是 TIPP 策略会动态调整 保险底 线, 并且这种调整一般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 策 略相比 CPPI 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减少, 因此上涨 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 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 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依据 “CPPI+TIPP ” 的 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 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 主要包括: 当期基金净值、 股票市场的波动率、 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 基金成本 和剩余保本期限等。 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 况, 确定保 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保本周期 资产调整的方向。


(3 )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和 TIPP 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 净值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 使基金净 值始终保持在保险底线之上。 同时, 本基金为 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 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 当股票实际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 再 将股票仓位 调整至策略仓位。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密切关 注经济 运行的质 量与效 率,把 握领先指 标,预 测未来 走势, 深入分析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等因素对 未 来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以 及 投 资 环 境 的影响。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运行 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 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并结合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确定本基金 债券组 合的久期 策略。 对不同 类属债券 ,本基 金将对 其收益和 信用风 险情况 进行评估, 评估其为组合提供持有期收益和价差收益的能力, 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 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 在确保基金资产收益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 构造债券组合。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还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本 基金采 用剩余 期限与保 本周期 到期期 限匹配的 投资策 略, 持 有相当 数量剩余期限与保本期相近的国债、 金融债, 其 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有到期原则, 首要考虑 收益性, 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组合 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5 (2 )综 合考虑 收益性 、流动性 和风险 性,进 行积极投 资。这 部分投 资包括 中长期的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 。 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 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 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 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 增加盈利性、 控制风险等等, 以争取获 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 )本 基金将 结合 宏 观经济走 势,深 入分析 财政政策 以及货 币政策 等因素 对债券市场的 影响, 预测 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 略构造债券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4 )本 基金通 过分析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各期限 段的利差 情况, 买入收 益率曲 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 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 )本 基金通 过对不 同债券市 场、债 券品种 及信用等 级的债 券间利 差的分 析判断, 发掘不同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信用等级的债券的定价偏差, 利用这种 定价偏差进行套利投资,获取不合理的市场定价所带来的投 资收益。 (6 )本 基金通 过对宏 观经济基 本面、 国家财 政 政策和 货币政 策、资 金面状 况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判断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方向和时点, 同时采用内部信 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相结合的方法 , 并兼顾本基金保本周期、 保本资产保值增 值的目标, 进而确定本基金的信用债组合 的仓位、 久期和个券资质, 并根据前述 指标的预期变化加以动态调整 ,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 (7 )本 基金 根 据市场 资金面的 情况等 因素 适时 地灵活 运用回 购交易 套利策 略,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增强债券组合的收益率。 (8 ) 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 利率期货、 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 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 票资 产主要 投 资于中证 腾安 价值 100 指数的 成份 股及其 备 选成份 股。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对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进行定量评估、 定性分析后, 选取基本面状况健康、 具有估值优 势、 成长性良好全部或部分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构建 股票 投资组合 时, 根据个股在 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中相应的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6 资组合,并根据 中证腾安价值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 动 进 行相应的调整。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 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投资于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有效 管 理 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股票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股指期货 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 机选择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 性管理策 略等。 基金管理人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确 保研究分析、 投资决策、 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 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 此外, 基金管理人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小组, 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 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 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 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 同时, 本基 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 求其他 投资机 会,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7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7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 标, 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 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是保本混合型基金, 保本周期是 一年, 以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 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 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9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 属于 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票型 基金和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0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6、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 的估值: (1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2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1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两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3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 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4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 期货 交 易所及登 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保本周期届满 后,如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5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6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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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27 第 二十 六部分


附 件 :保 证合 同 基金管理人: 国金通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





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公司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14379949 电话:010-88005888


传真:010-88005666








邮编:100089 担保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 住





所: 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 15 号 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东塔 13F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903000015432 电话:010-5776666








传真:010-57766600








邮编:100020 鉴于: 《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 ) 约定了 基金管理 人的保本 义务( 见《基 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 。为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 国金通 用鑫安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保 证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合同” 或“ 《保 证合 同 》 ” ) 。 担保 人就 国金 通用鑫 安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 份额(以下 简称“基 金份额 ” ) 的 保本期内 基金管 理人对 保本期到 期日基金 投资 人持有的 基 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人保证责任的 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8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 保证合同 》 的当事人, 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保证合同》 的承认、 接受和 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同》 另有约定, 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 一) 保证的 范围 和最高 限额 1. 本 基 金 为认 购本 基金 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保 本 金额 为 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范围为: 在保本期 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3.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募集资金及其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 。 4.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 为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一年后的对应日, 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二) 保证期 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三) 保证的 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 四) 除外责 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9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担保人 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 (不包括该日) ,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6.未经 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 《基金合同》 条款, 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 的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 7.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8.保 本期内, 基金管理人 因自身原因未遵循既定投资策略及既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9.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本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 或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 ( 五) 责任分 担及 清偿程 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应 当载明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支付的 本基金 基金份额 保本 赔付 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 需担保 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 指定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 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0 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 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 (含第20 个工作日) 内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如果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 回金额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金额, 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 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日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 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 保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 六) 追偿权 、追偿 程序 和还 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 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 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 担 保 人 要求代偿的金额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 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 和自支付之日起的 利息以 及 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 调查取证费、 诉讼 费、 保全费、 评估费、 拍卖费、 公 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书面追偿通知书后十五日 (含) 内归还全部代偿 资金、 代偿资金占用费的, 代偿资金占用费按照 6 个月内 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 行; 超过十五日的每日按代偿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代偿资金占用费直到收回全部 代偿资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因追偿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之日止。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担保人提交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 还 款方式, 并按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担保人的其他 合理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1 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 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 七) 担保费 的收 取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收取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按本 条第3 款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从 《基金 合同 》生效日起,于每月 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 支付上一月担保费,并于保 本期到期日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向担保人支付最后一个月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 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 保费计 算公式 :每日担 保费= (担保 费计提日 前一日 基金份额 基金 资产净值 ×2‰×1)/ 当年日历天数。 ( 八) 关于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投资 风险 的确认 和相 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 《基金合同》 的投资条款, 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 包含股指期货, 理解 《基金合同》 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 充分了解股指期货 的特点和各种风险, 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 《基金合同》 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 充分评估。 在此基础上, 担保人进一步确认, 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 并承诺因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 九) 适用法 律及 争议解 决方 式 本《 保证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发生争议时, 各方应通过协商解 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 且仲裁裁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等解决争 议的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 十) 其他条 款 国金通用 鑫安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2 1.基金管理人应 向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 《保证合同》 自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或加盖人名章) 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 基金管理人、 担保 人双方全面履行了 本合同规定 的义务, 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 《基金合同》 项下的义务的, 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承担担保或保本义务的, 双方另行签署合 同。 5、本合 同一式 五份, 双方各持 两份, 报中国 证监会一 份,每 份具有 同等法 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