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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泽(000278)

融通通泽: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融通通泽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一、会 议基 本情 况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融 通通 泽基金 ” )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3 】944 号文核 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 生效 。 为 维护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 满 足份 额 持有人 的流 动性 需求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融通通泽一年 目标触 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合同 》 ” ) 的 有关 约定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本 基 金 的基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本 基金展 期及转型等相关事 宜,将 本基金变更为“融 通通泽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一) 会议 召开 方式 :通 讯方式 。


(二) 会议投 票表 决截 止 时间:2014 年7 月26 日起 , 至 2014 年8 月26 日 17:00 时 止 (以 本公告 列明 的公 证机 关指 定的表 决票 收票 人收 到表 决票时 间为 准) 。


(三 ) 纸 质形 式的 会议 通 讯表决 票将 送达 至本 次大 会公证 机关 的指 定收 件人 , 所 有表 决票 的送达文件将在公 证机关 的监督下拆封、统 计。纸 质形式的会议通讯 表决票 寄达的具体地址 和 联系方 式如 下: 收件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层 联系电 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 码:518053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 融 通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专 用” 。 其 他 形 式 的 会 议 通 讯 表 决 票 按 本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或 发 送 至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系 统,并 在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进行 统计 。


二、会 议审 议事 项 本次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为 《 关于 融通 通泽 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转 型及 相关 事项 的议 案》( 以下 简称 “议 案” ),《 议案 》详 见附 件一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2014 年7 月 24 日 , 即 该日 下午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 在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登 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参 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表决 。


四、投 票方 式


(一) 纸质 表决 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 、 本次 会议 表决 票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剪报 、 复 印或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下 载(www.rtfund.com )等 方式获 取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2) 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并提 供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 、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 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 盖 本单位公章(如有 )或由 授权代表在表决票 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 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身份 证 件、护照或其他身 份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该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 明 该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签署表 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 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 得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 据本公 告 “五 、 授 权” 的规 定授权 其他 个人 或机 构代 其在本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纸质方式授权 代理投 票的,应由受托 人 在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供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以 及本公 告“ 五、 授权 (三 )授权 方式 1 、纸 质方式 授权 ” 中所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及受 托人 的身份 证明 文件 或机 构主 体资格 证明 文 件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4 年7 月26 日 起, 至 2014 年8 月 26 日 17 :00 以前 ( 以本 次大 会公证 机关 指定 的表 决票 收件人 收到 表决 票 时间为准)通过专 人送交 、邮寄送达至以下 地址或 按以下传真号码以 传真的 方式送达至下述 收 件人: 收件人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层 联系电 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 码:518053


(二) 网络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投票 , 2014 年8 月 26 日 17 :00 以前 ( 以 基金管 理人 系 统记录 时间 为准 ),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以下 互联 网通 道供投 资者 进 行 投票 。 (1)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设 立投票 专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提 示进 行操 作。 (2)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网 上 平台为 投资 者提 供通 过互 联网络 进行 投票 的服 务。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平 台进行 投票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使用 其交易 密码 进行登 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通过基 金管理人投票专区 及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持有 人交易 平台进行投票时 , 需核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互 联网 络投票 的方式 仅适用 于个 人持有 人,对 机构持 有人 暂不开通。


(三) 电话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投票 ,自 2014 年7 月 26 日 起, 至 2014 年8 月26 日 17 :00 以 前 (以 基金 管理 人系统 记录 时间 为准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拨 打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电 话 (4008838088 ) 进行 投票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主动 与预 留联系 方式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取 得联 系, 在 通话 过 程中以 回答 提 问方式核实持有人 身份后 ,由人工坐席根据 客户意 愿进行投票记录从 而完成 投票。为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整 个通 话过程 将被 录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投票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四) 短信 投票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 自 2014 年 7 月 26 日起 ,至 2014 年 8 月 26 日 17 :00 以前 ( 以基 金管 理人 系统 记录时 间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可提 供以 下短 信通 道供 投资者 进行 投 票 。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短 信平 台向预 留手 机号 码的 个人 持有人 发送 征集 投票 短信 , 持有人 回 复 短信表 明表 决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短信 投票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暂 不开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原预留 手机 号码已 变更或 已不再 实际 使用的 ,可选 择其他 方式 进行投 票。 因电信 运营 商原 因导 致持 有人无 法获 取短 信进 行投 票, 持有 人采 用纸 质、 网 络 或电话 方式 投 票 。


五、授 权 为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尽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 大会, 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本次 大会 上 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 额持有人除可以直 接投票 外,还可以授权他 人代其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上投票。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人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表决 需符 合以下 规则 :


(一) 委托 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行 使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 表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行 使 表 决 权 的 票 数 按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 金份额代表一票表 决权。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权益登 记日未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授 权无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是 否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机构 的登 记为 准。


(二) 受托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委 托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 行 使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的表 决权 。


(三) 授权 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纸质 、 电话 、 网 络 和短信 等其 他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认 可的授 权方 式授 权受 托人 代为行 使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纸质 方式授 权的 , 授权 委托 书 的样本 请见 本公 告附 件三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 登陆基金管理 人网站下载 (www.rtfund.com )等 方 式获取授权委托书 样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非纸 质方式 授权 的, 授权 形式 及程序 应符 合本 通知 的规 定。


1 、纸 质方 式授 权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 纸质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1 )个 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受托人 应提 供由委 托人填 妥并签 署授 权委托 书 原件(授权委托书 的格式 可参考附件三的样 本), 并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个人身份证明文 件 复印件。如受托人 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 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受托 人为机构,还需 提 供该受托人加盖公 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 团 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 公章的 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2 )机 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受托人 应提 供由委 托人填 妥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 式可参 考附件三的样本) 并在授 权委托书上加盖该 机构公 章,并提供该机 构 持有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 人为个人,还需 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明文件 复印件;如受托人 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 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 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 业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2) 对机 构的 纸质 授权 文 件的送 达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送 交 受 托 机 构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 可在授权截止时间 前至受 托机构的柜台办理 授权, 填写授权委托书 , 并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2 、电 话授 权方 式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客服电 话(4008838088) 上 增设持 有人 专 用通道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免费 拨打 并按 提示 转人 工坐席 进行 授权 。 基金管 理人 的呼 叫中 心也 可主动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取得联 系, 在 通话 过程 中 以回答 提问 方 式核实持有人身份 后,由 人工坐席根据客户 意愿进 行授权记录从而完 成授权 。为保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整 个通 话过 程将被 录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等其他 授权 的方 式仅 适用 于个人 持有 人, 对 机构 持 有人暂 不 开 通 。


3 、网 络授 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以下互 联网 通道 供投 资者 进行授 权。 在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rtfund.com ) 设 立授 权专 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按 提示 进行操 作 。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平 台进行 授权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使用 其交易 密码 进行登 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通过基 金管理人授权专区 及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持有 人交易 平台进行授权时 , 需核实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通过互 联网 络授权 的方式 仅适用 于个 人持有 人,对 机构持 有人 暂不开通。


4 、短 信授 权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参 与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可提 供以下 短信 通道 供投 资者 进行授 权。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短 信平 台向预 留手 机号 码的 个人 持有人 发送 征集 授权 短信 , 持有人 可 回 复短信 表明 授权 意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短信 授权的 方式 仅适 用于 个人 持有人 ,对 机构 持有 人 暂 不开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原预留 手机 号码已 变更或 已不再 实际 使用的 ,可选 择其他 方式 进行授 权。 因电信运营商原因 导致持 有人无法获取短信 进行授 权,持有人采用纸 质、网 络或电话方式进 行 授权。


5 、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如果同 一基金 份额存在 包括有 效纸质 方式授 权和 其他非 纸质方 式有效 授权 的,以 有 效的纸质授权为准 。多次 以有效纸质方式授 权的, 以最后一次纸质授 权为准 。不能确定最后 一 次纸质授权的,如 最后时 间收到的授权委托 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 意见的 纸质授权为准; 最 后时间收到的多次 纸质授 权均未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 的,若授权表示一 致, 以 一致的授权表示 为 准;若 授权 表示 不一 致, 视为委 托人 授权 受托 人选 择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权 ; (2) 如果同 一基金 份额在只 存在有 效纸质 方式授 权时 ,委托 人签署 的授权 委托 书没有 表 示具体 表决 意见 的, 视为 委托人 授权 受托 人按 照受 托人意 志行 使表 决权 ; (3)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无 有效纸 质方 式授 权, 但存 在有效 的其 他非 纸质 方式 授权的 , 以 有 效的其 他非 纸质 方式 的授 权为准 ; (4)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以 非纸质 方式 进行 多次 授权 的, 以 时间 在最 后的 授权 为准。 如最 后 时间收到的授权委 托有多 项,以表示具体表 决意见 的授权为准;最后 时间收 到的多次授权其 授 权表示一致的,以 一致的 授权表示为准;若 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委 托人授 权受托人选择其 中 一种授 权表 示行 使表 决权 ; (5) 如委托 人未在 授权委托 表示中 明确其 表决意 见的 ,视为 委托人 授权受 托人 按照受 托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 权;如 委托人在授权委托 表示中 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 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 人选择 其中 一种 授权 表示 行使表 决权 。 (6)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委 托 授权,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决 票,则 以有 效表 决票 为准 。


6 、对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截 止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的截 止时 间为 2014 年 8 月 26 日 16:00 。将纸 质授 权委托书寄送或专 人送达 给基金管理指定地 址的, 授权时间以收到时 间为准 ;通过其他非纸 质 方式授 权的 ,授 权时 间以 系统记 录时 间为 准。


六、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和表 决票数 要求 本次会 议召 开的 条件 为: 本人或 委托 他人 代表 出具 有效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本基 金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本会议 表决 的票 数要 求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不 足一 份的 基金份额不具有表 决权。 本次议案按特别决 议处理 ,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为有 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本基 金 管理人 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 其 规定。


七、计 票


(一 )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 票方式 为 :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 公 证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权 。


(三) 表决 票效 力的 认定 如下: 1 、 纸质 表决 票通 过专 人送 交、 邮 寄或 传真 送达 本公 告规定 的收 件人 的, 表决 时 间以 收到 时 间为准 ;通 过其 他非 纸质 方式表 决的 ,表 决时 间以 系统记 录时 间为 准。2014 年 8 月 26 日 17 : 00 以 后送 达基 金管 理人 的 ,为无 效表 决。 2 、如 果同一 基金份 额存在包 括有效 纸质方 式表决 和其 他非纸 质方式 有效表 决的 ,以有 效 的纸质 表决 为准 。 3 、纸 质表 决票 的效 力认 定 (1) 纸 质表 决票 填写 完整 清晰,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通 知规 定, 且在 截止 时间之 前送 达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 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 效表决 票按表决意见计入 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2) 如纸质 表决票 上的表 决 意见未 选、多 选或无 法辨 认,但 其他各 项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 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 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3) 如 纸质 表决 票上 的签 字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 不清 晰的, 或未 能提 供有 效证明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 经有效授权的证明 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 送达本公告规定 的 收件人的,均为无 效表决 票;无效表决票不 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 总数。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复 提交纸 质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票 表决 意见 相同 , 则 视 为同 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被 撤回; 2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 票; 3 )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本 公告规 定的 收 件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传 真的以 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 人传真 接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4 、如 果同 一基 金份 额以 非 纸质方 式进 行多 次表 决的 ,以时 间在 最后 的表 决为 准。


八、本 次大 会相 关机 构 (一) 召集 人: 融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13 、14 、15 层 联系电 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 码:518053 (二) 监督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赵 会军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 公证 机构 :北 京市 方圆公 证处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水 井胡 同 5 号北京 INN 大厦 A311 联系人 :甄 真 电话:010-85197601 邮政编 码:100020 (四) 见证 律师 :嘉 德信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东路 中民 时代 广场 A 座 201 负责人 :闵 齐双 联系电 话:0755-33382888 (总机 )


0755-33033936 (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联系人 :崔 卫群 经办律 师: 闵齐 双 崔卫 群


九、重 要提 示 (一)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邮寄 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寄 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决 票。 (二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有关 公告 可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查阅 , 投 资者如 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400-883-8088 咨询 。 (三 ) 如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能 成功 召开 或未 能通过 本次 大会 审议 的议 案, 根据 《 基 金法》 及《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规 定,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进 入变 现及清 算程 序。 (四) 本通 知的 有关 内容 由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解 释。


附件一: 关于 融通 通泽 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及 相关事 项的 议 案 附件二: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讯表 决 票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样 本) 附件四 :《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 说明书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7 月26 日





附件一 : 关于融 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及 相关 事项 的议案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融 通通 泽基金 ”) 已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生 效。 为维 护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提 高产 品的 市场竞 争力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 《融通通泽一年 目 标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经与本 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提议召开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本基金转型事宜 。为维 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满足 份额持有人的流 动性需求,拟将本基 金 运作 方式变更为“契约 型开放 式”,基金名称变 更为“ 融通通泽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于上述基金运作 方式的 变更,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 关规定对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基金的费 用及其 他合同条款进行相 应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 详 见附件 四《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触 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 说明书 》。 为实施 本基 金转 型 , 提 议 授权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本基 金转型 的有 关具 体事 宜 , 包括但 不限 于 可以在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前提下 根据 附件 四对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进行 必 要的 修改 和补 充。 本提案 如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本 议案 及附 件四对 《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并 将相 关法律 文件 报监 管机 关并 公告。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7 月26 日


附件二 :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类型________):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联系电话: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融通通 泽一 年 目标触发 式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4 年





日 说明: 1、 “*”为必填项。 2、 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因公证工作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4、请 以打 “√” 方式 在表决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份额持 有人 必须 选择一种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 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 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 弃权” 。 签名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 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 止时间之前将 表决票送达本公告指定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 (本表 决票 可剪 报、 复印 或根据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 填写完 整并 签字 盖章 后均 为有效 )


附件三 : 授权委 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生/ 女士 或




















单位代 表 本人 ( 或本 机构) 参加 投 票截止 日 为 2014 年8 月26 日17:00 的以 通讯 方式 召开的 融通 通泽 一 年目标触发式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代为 行使表 决权。表决意见 以 受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为 准。 * 委托 人签 名/盖 章: * 委托 人证 件号 码( 身份 证/营业 执照/ 其他 证件 类型________): 基金账 号( 如有 多个 ,请 逐一填 写) : * 联系 电话 : * 受托 人签 名或 盖章 : * 受托 人证 件号 码( 身份 证/营业 执照/ 其他 证件 类型________): 委托日 期:

















日 说明: 1 、本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2 、“* ”为 必填 项。 因公 证工作 的需 要, 请您 准确 填写联 系电 话。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委托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律 规定的 机构 和个人 , 代为行 使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的表 决权 。 4 、 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委 托 人证件 号码 ”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 购 本基 金时 的证 件号码 或该 证件号 码的 更新 。








附件 四: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方 案说 明书


一、方 案说 明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融 通通 泽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关于核准融通通 泽一年 目标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批复》( 证监 许可[2013]944 号) 核准 募集, 基金 管理 人为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本基金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28 日进 行 公开募 集, 募集 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本基 金 于2013 年8 月30 日生 效。 为维护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满足份 额持 有人 的流 动性 需求 , 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融 通通泽一年目标触 发式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经 与本基金的基 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 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拟将 本基金运作方式 变 更为“契约型开放 式” , 基金名称变更为“ 融通通 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于 上 述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 , 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安排 、 基金的 费用 及其 他合 同条 款进行 相应 修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次 融通通 泽一 年 目标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方案 所作的任何决定或 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本 次 转型方 案或 基金 的价 值或 者投资 者的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二、《 基金 合同 》修 改说 明


(一 ) 将 基金 合同 的名 称 由 “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 触 发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修改为“融 通通泽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 同中的基金名称 由 “融通通泽一年目 标触发 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统一修改 为“融 通通泽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第 一部 分前 言” 中: 1 、 增 加 “ 基金 注册 后, 如 需对原 注册 事项 进行 实质 性调整 , 应当 依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 履行相关手续;继 续公开 募集资金的,应当 在公开 募集前按照《行政 许可法 》的规定向中国 证 监会提出变更注册 事项的 申请。未经注册, 不得公 开或者变相公开募 集基金 。前述实质性调 整 事项包括:(一) 对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 策略或 风 险收益特征的重 大调整 ;(二)对申购 赎 回、 估值 核算 、 费率 结构 规则的 重大 调整 ; ( 三 ) 其 他可能 导致 不符 合 《运 作 办法 》 第 六条 、 第 七条规 定的 注册 条件 的事 项。” 2 、 删 除 “ 风险 提示 —— 本 基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最长 封闭期 为一 年 , 投 资者投 资于本 基金 , 须自担 风险 。 本 基金 约定 的累计 目标 收益 为 8% , 即 基金管 理人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及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基础上,通过大 类资产 配置与个券选择, 在减小 波动性的同时力争 在有效 时间内为投资者 创 造 8%的累计 目标收益,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求资产 的稳定增值。本基 金虽然 约定了目标收益, 但管理人并不向投 资人承 诺收益及本 金安全 ,在基 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 市场风险、信用 风 险、操 作风 险及 管理 风险 等,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无法 获得目 标收 益, 甚至 本金 亏损的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变现 过程 中 , 由于市 场波 动等 原因 , 本 基金实 际变 现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可能 与 提前到期条件触发 日或最 长封闭期期满当日 的估值 存在差异,导致投 资者的 实际收益低于目 标 收益。 本基金 存在 提前 结束 的风 险, 即本 基金 的累 计份 额 净值触 发 “连 续 3 个工 作 日不低 于 1.10 元”的 提前 到期 条件 后, 本基金 提前 到期 。”


(三) “第 二部 分释 义” 中: 1、“12 、 《 运作 办法 》 ” 修改为 “12 、 《运 作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 2 、 删 除 “31 、 最 长封 闭期 : 指 本基 金封 闭运 作的 最 长期限 , 本基 金的 最长 封 闭期 为 1 年, 即本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基金合同生效日年 对日的 期间,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 作日,则顺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32 、 基金 的提 前到 期: 指 本基金 在最 长封 闭期 内达 到提前 到期 触发 条件 而提 前结束 运作 的 情形 33 、 基金 提前 到期 的触 发 条件 : 指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连 续3 个 工作 日不低 于触 发 值1.10 元 34 、 基金 的到 期日 : 本 基 金的到 期包 括 提 前到 期及 最长封 闭期 到期 两种 情况 。 对 于提 前到 期的情形,基金到 期日为 触发提前到期条件 当日, 即“基金提前到期 的触发 条件”约定的“ 连 续 3 个工 作日 ”中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对 于最 长封 闭期到 期的 情形 ,基 金到 期日为 最长 封闭 期 的最后 一日 ,如 该对 应日 为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35 、 变现 期: 指基 金到 期 日的下 一工 作日 起不 超 过5 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除暂 时无法 变现 的 资产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变 现期内 对全 部基 金资 产进 行变现 36 、 变现 期结 束日 : 指 变 现期内 实际 完成 变现 的当 日与变 现期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的 孰早 时 间 37 、 清算 期: 指本 基金 变 现期结 束 日 次一 工作 日起 至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止 的期 间” 。 3 、 增 加 “32 、T 日: 指销 售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开 放 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


(四) “第 三部 分基 金的 基本情 况” 中: 1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修改 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 2 、 “ 四、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修 改为 “本 基金 在追 求 本金安 全的 基础 上 , 通 过 大类资 产配 置与个券选择,采 用数量 化手段严格控制本 基金的 下行风险,力争在 减小波 动性的同时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求 资产 的稳 定增值 。” 3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 修改 为“ 不定 期” 。


(五) “第 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中: 本部分 标题 修改 为“ 基金 的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该 部分全 部内 容修 改为 : “融通 通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由 融 通 通 泽 一 年 目 标 触 发 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通 过转 型变 更而 来。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 核准融 通通 泽 一年目标触发式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批 复》( 证监许可[2013]944 号)核准募集,基 金管理 人为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3 年8 月1 日至2013 年8 月 28 日 进行 公开 募集, 募集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 生效。 融 通 通 泽 一 年 目 标 触 发 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 讯 表 决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 过了 《关于融通通 泽一年 目标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 更运作 方式 及相 关事 项的 议案 》 ,同 意将 融通 通泽 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变更为融通通泽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对 基金的运作方式进 行调整 。并基于基金运 作 方式的变更, 按 照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对 融 通 通 泽 一 年 目 标触 发 式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名 称、申购赎回安排 、费用 及其他部分条款进 行相应 修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融通 通泽一年目标触发 式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到期 日的 下一 日起, 《融通 通泽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并 取代 《融 通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融 通通 泽 一年目 标触 发式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正式 变更 为融 通通 泽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六) “第 五部 分基 金备 案”中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修改 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七) “第 六部 分基 金份 额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和解 冻” 中: 1 、本 部分 标题 修改 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2 、本 部分第 一句修 改为“融 通通泽 一年目 标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到期 日 的下一日起,融通 通泽一 年目标触发式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 “融通通泽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开放赎回,暂不 开放申 购。本基金将综合 考虑市 场情况和投资者 意 愿,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 》 提前公告,适时 开放申 购,本基金将于开 放申购 日起收取申购费 , 融通通泽一年目标 触发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转型为融通通 泽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份额不收 取赎回 费,投资者申购的 融通通 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根据 法 律法规 及相 关规 定收 取赎 回费,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 ” 3 、本 部分 增加 :“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市 场、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融通通 泽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到 期日 的下 一日 起, 融通通 泽一 年 目标触发式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 融通通泽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开放赎回,暂不开 放申购 。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市场 情况和投资者意愿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 提前公 告, 适时 开放 申购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 赎 回成 立;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生 效 。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 有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 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额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资 人每个 基金交 易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 定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 书。 4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 招募 说 明书 》 。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本基金的 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 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不低 于0.7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3 个 月但 少 于6 个月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0.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50%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6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7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 基金投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 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 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收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 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 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 于 2 周,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含 2 周) ,暂 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等 媒介上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日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基金份 额可 以依 法在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或者 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定 在中 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 者通过其他方式进 行转让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 法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


(八) “第 七部 分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中 : 1 、“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中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 管理人 的权 利条 款中 增加 “(11 ) 在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2) 管理 人的 权利 条款 中 第 (15 ) 项修 改 为 “ (16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 (3) 管理 人的 义务 条款 中 第 (1 ) 项 修改 为 “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4 ) 管 理人 的义 务条 款中 第 (8) 项修 改为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5 ) 管 理人 的义 务条 款中 增加 “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 (1) 托管 人的 义务 条款 中 第 (8 ) 项 修改 为 “ (8 )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2 ) 托 管人 的义 务条 款中 第 (14 ) 项 修改 为 “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回 款项 ;” 3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条款 中增 加 “ (3 ) 依 法 转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条款 中第 (4 ) 项 修改 为 “ (4 )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


(九) “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中: 1 、“ 一、 召开 事由 ”中 : (1)第 1 款第 (1) 项删 除“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到 期终 止的 情形 除外 ”。 (2)第 2 款删 除 “(1 ) 根据 《基 金合同 》 约定 , 本基金 触发 提前 到期 条件 或最长 封闭 期 期满, 《基 金合 同》 终止 ”; (3 ) “ 第 2 款增 加 “在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


2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 集方式 ”中 : (1)第 3 款修 改为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配合 。” (2)第 4 款 修改 为“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 立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3 ) 增 加第5 款“5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设 立日 常机构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 者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 向该日 常机 构提 出书 面提 议。 该日常 机构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和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 常机构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日 常机构决定不召集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或者 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按照未 设立 日常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 (4)第 5 款修 改为 “6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日常机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 召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 “四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 中第 一 段修改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可通 过 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行使投票 权 提供便 利。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4 、“ 八、 生效 与公 告” 修 改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 机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十)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中 : 1 、 “一 、 投资 目标 ” 修改 为 “ 本基 金在 追求 本金 安 全的基 础上 , 通过 大类 资 产配置 与个 券 选择,采用数量化 手段严 格控制本基金的下 行风险 ,力争在减小波动 性的同 时在有效时间内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2 、 “ 二、 投资 范围 ” 中 增 加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 在遵循 本 基 金投 资目 标, 且对投 资者 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将证 券投资 基金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投 资 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限 制及估值方法等以 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业 务规则 为准,无需召开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3 、“ 四、 投资 限制 ”中 : (1)“1 、 组合 限制 ” 中 第 (3 ) 项修 改为 “ (3 )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2)“1、 组合 限制 ”中 增加“ (16 )本 基金 总资 产不超 过本 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3)“2 、 禁 止行 为” 中 最后一 段修 改为 “ 运用 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 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 4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 修改为 :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年化 收益 率 8% 选择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理 由主要 如下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力 争为投 资者 获 取 8% 的年 化 回报, 因此 ,以 年化 收益 率 8% 作为 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 较好反 映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业绩 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十一 )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费用 与税 收” 中: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 付方 式” 的内容 修改 为: “融通 通泽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到期 日的 下一 日起 , 融通通 泽 一 年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 “ 融通通 泽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本基金 转型 后根 据以 下原 则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存续期 内,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存续期 内 , 基 金托 管费 每 日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十二 )“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中 : 1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 则”的 内容 修改 为: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 发生的 费用 ” 的内 容修 改 为: “基金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十三 )“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中: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中 “( 六) 临时 报告 ”: 1 、删 除“21 、 本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连 续 3 个工 作日 不低 于 1.10 元; 22 、本 基金 进入 清算 期; ” 2 、增 加“21 、 本基 金开 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十四 )“ 第十 九部 分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中: 1 、“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止事 由” 的内 容修 改为 :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2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的内 容修 改为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3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的内 容修 改为: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转型情 况的 说明


(一) 本基 金转 型前 的运 作情况 说明 1 、 本 基金 到期 日前 ,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连 续3 个工 作日达 到 1.10 元, 管理 人 根据合 同约 定一次 性收 取 2% 的 管理 费 , 本 基金 于上 述 “连 续 3 个工作 日 ” 的 下一 日起 转 型, 开放 申购 和赎 回,并 按1.5% 的固 定年 费 率每日 计提 管理 费。 2 、 本 基金 到期 日前 ,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未 连 续3 个 工作日 达 到 1.10 元 , 则 本 基金于 到期 日(2014 年9 月1 日 ) 的 下一日 起转 型为 “融 通通 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并于 即 日起 按1.5% 的 固定 年费 率 每日计 提管 理费 。 本基 金 转型后 仅开 放赎 回 , 暂 不 开放申 购 ; 融 通通 泽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市 场情 况和投 资者 意愿, 根据 《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提前公告,适时开 放申购 ,本基金将于开放 申购日 起收取申购费,并 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 定收取 赎回 费。 3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前 ,本 基金 运作 按照原 合同 执行 。


(二) 本基 金转 型的 法律 依据、 合规 分析 以及 运作 准备 1 、法 律依 据 本基金 转型 后, 运作 方式 由 “契 约型 封闭 式” 变更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 基 金名称 、 基 金 的申购赎回、基金 的费用 、基金的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合同的终止以 及基金 财产的清算等相 关 内容已相应变更, 上述变 更均属基金合同的 变更。 根据本基金《基金 合同》 第八部分约定“ 当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时应当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 会”, 以及第十九部分约 定“变 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通过。” 本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事 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约定 。 2 、合 规分 析 (1) 在本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公 司与本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已对本 次基 金转 型方 案及 相关文 件协 商一 致; (2) 本基金 管理人 聘请的法 律顾问 嘉德信 律师事 务所 为本基 金转型 出具了 法律 意见书 , 认为本基金转型方 案的内 容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 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转 型后本 基金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和规 范性 文件 的规定;本基金的 转型尚 需其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批准,并且在 获得通 过后,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方能 生效 。 (3)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的变 更 , 不存在 损害 国家 利益 、 社 会公共 利益 , 欺 诈、 误导 投资 人,或 者其 他侵 犯他 人合 法权益 的内 容。 3 、运 作准 备 为实现 基金 转型 的平 稳过 渡,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就 基 金变更 有关 的会 计处 理 、 注册登 记 、 系 统准备 方面 进行 了深 入研 究,基 本做 好了 基金 转型 及运作 的相 关准 备。


四、基 金转 型的 主要 风险 及防范 措施 (一)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能成功 召开 的风 险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 次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需要 本人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达 到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含 50%)方 可举行。为防范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符合上 述要求而不能成功 召开,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本基金代 销机构 将通过各种渠道联 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积极 邀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或委托 他人 进行 投票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更改会 务安 排并 予以 公告 。 如在投 票表 决截 止日 后,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确实未 达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确实 未能 成功 召开 , 根据 《基 金法》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约 定, 本基金 将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进入 变现 及清 算程 序。 (二)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基金 合同 的修 订方 案被持 有人 大会 否决 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及 本基 金 代销机构将提前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 必要,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持有人意见,对 基 金合同的修订方案 进行适 当的调整,并重新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 要情况 下更改会务安排 并 予以公 告。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如确实 未能 通过 本次 大会 审议的 议案 , 根据 《基 金 法》 及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进 入变现 及清 算程 序。 (三) 基金 转型 风险 收益 特征发 生变 化的 风险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变 更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 与 原 基金的 申购 赎回 安排 、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 则、基金费用以及 基金的 终止和清算等方面 有较大 区别,风险收益特 征也将 发生变化,提示 投 资者关 注基 金转 型事 项。 (四) 基金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 赎回 , 本 基金 在转 型期 间 将保证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 应 付转 型前 后可能 出现 的较 大赎 回, 降低净 值波 动率 。 (五) 预防 及控 制在 转型 过程中 的操 作及 市场 风险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防范 大额 申购 赎回 或 市场风 险对 基金 净值 造成 大幅波 动 ,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申 购赎回 情况及对可能存在 的市场 投资风险进行有效 评估, 保持相对合理的 仓 位水平 ,科 学有 效地 控制 基金的 市场 风险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联 系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上述 方案的 内容 有任 何疑 问, 请通过 以下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融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电话:400-883-8088 传真:0755-26935005 网址:http://www.rtfund.com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七月 二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