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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消费(310388)

申万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次)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第 十 次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申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 要 提 示 申万菱 信消 费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由申 万菱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以 下简称 “本公司”或“ 本 基金 管 理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申万 菱信 消费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 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4 月 24 日证监 许 可(2009 )310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作 出的任 何决 定, 均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本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的表 现。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 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6 月 12 日 , 有 关基 金的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 ...................................................36 七、基金的投资 .............................................................46 八、基金财产 ...............................................................61 九、基金资产估值 ...........................................................63 十、基金收益分配 ...........................................................6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70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4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 露 .......................................................75 十四 、风险揭示 ............................................................80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82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85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 101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3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 项 ...................................................... 115 二十一、备查文件 .......................................................... 117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和 其他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 申万 菱信 消费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主 要向 投资 者披 露 本 基 金 及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 是 投 资 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 定 是 否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基金合 同》 是 规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 资者 自 依 《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其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 认和接 受 。 投 资者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本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同 》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 《基金 合同 》 《申万 菱信 消费 增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 仅 为基 金合同 目的 的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 所 募集 的申万 菱信 消费 增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申万菱 信消费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 即 用于公 开披 露本 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 机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的 财 产、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 收、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风 险揭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备 查文 件等 涉及 本基 金的信 息,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并 决 定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 或申 购申请 的要 约邀 请文 件,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申 万菱 信消 费增 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 申 万 菱 信 消 费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业务 规则 》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及 相关 文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 议, 代 为办 理 本 基金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的 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 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申 万 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受权 利 并承担 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保险 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获得中 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理 赎回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 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后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开 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 额的10% 时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转 换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基金收 益
































基 金投 资所 得的股票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 持 有期 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收 益 和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 费用 的节 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除 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 单;剩余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 七天) 的债券 ;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 期 限 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中国 证监 会、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 事件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三、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淮海 中路 300 号 香港 新世 界大 厦 40 楼(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国 芳 设立日 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 证 监基 金字 [2003 ]144 号 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五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联系电 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 : 王 菲萍 股本结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持有 67% 的股 权, 三 菱 UFJ 信 托银 行株 式 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姜国芳 先生 , 董事 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高级 经济 师 。1980 年 起从 事金 融相 关 工作 , 先 后任职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上 海市分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组织 处, 上海 申银证 券 有限公 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申 银万 国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2004 年至今 任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原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杜平先 生 , 董事 ,法 学硕 士,经 济师 。1989 年至 1993 年 先后 任职 于湖 北省 武 汉市政 府政策 研究 室, 湖北 省武 汉市政 府办 公厅 ;1993 年 起从事 金融 相关 工作 , 曾 先后任 职 于交通 银行 总行 秘书 处、 深圳分 行, 新加 坡分 行。2003 年 10 月起 加盟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任公 司副 总裁。 刘郎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副 教授 。 曾在 湖南 邵阳学 院和 东南 大学 任教 。1994 年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起从事 金融 相关 工作 , 先 后在泰 阳证 券公 司任 公司 、 万 联证 券任 公司 总裁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 在广 州城 市商学 院担 任主 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 大通 证券 公司任 副总经 理。2007 年 9 月 至 今任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原田义 久先 生 , 董事 ,日 本籍, 大学 学历 。1987 年 4 月至 今在 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 式会任 职 , 曾 任投 资企 划 部次长 、 海外 资产 管理 部 副部长 。 现任 三菱 UFJ 信 托银行 株 式会社 海外 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陈志成 先生 ,董 事, 日本 籍 ,大 学学 历 。1990 年 7 月至今 在三 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 会社任 职, 历 任中 国业 务 科员、 中 国业 务科 长、 上 海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现 任 北京代 表 处首席 代表 。 冯根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博 士生 导师 , 二级 教授 。 曾 在陕 西财 经学院 工 作, 历 任陕 西财 院学 报主 编、 陕 西财 院工 商学 院院 长。2000 年 5 月 至今 在西 安交通 大 学经济 与金 融学 院担 任院 长。 张军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研 究生 , 教 授。 曾在 四川外 国语 大学 、 日 本长 崎县立 大 学、 日 本千 叶大 学、 早稻 田大学 任教 ; 此 后曾 任职 于日本 菱南 开发 株式 会社 。2001 年 至今在 中南 大学 任法 学院 教授, 中日 经济 法研 究所 所长, 中南 大学 信托 与信 托法研 究 中心主 任; 中国 银行 法学 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美 法律 交 流基金 会信 托法 委员 会副 主席。 阎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1969 年 开始 工作 ,1984 年进 入 金融行 业, 曾先 后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工商 银行北 京市 分行 等。2009 年 1 月起 退休。 李秀仑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学 历 , 高 级经 济 师。1969 年开 始工 作 , 曾 先后任 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上 海农 村信用 合作 社联 合社 、上 海农村 商业 银行 ;2009 年 1 月至 12 月 在市 金融 党委 科学 发 展观活 动任 指导 检查 组二 组组长 ;2010 年 1 月起 退 休。 (2 ) 监事会 成员 蒋元真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大学 学历 , 高 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 职于 上海市 财 政局、 上 海市 财税 二分 局 、 上海市 税务 局、 上 海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 、 上海 国 际集团 有 限公司 等单 位, 2010 年中 至今在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任 党委 委员 、 监 事 会主席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杉崎干 雄先生 , 监事 ,日 本籍, 大学 学历 。1988 年 4 月至 今任 职于 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式 会社 (原 三菱 信托 银行) ,历 任投 资企 划部 次 长等职 务,2014 年 4 月起任 受托 财产企 划部 副部 长。 王菲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在 申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办任 法律顾 问 等职务 ,2004 年 加入 申万 菱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原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任监 察稽 核总 部总 监。 王菲萍 女士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3 ) 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 先生 ,董 事长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内容。 过振华 先生 , 公 司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任 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 上海 申 银证券 公司 、申 万泛 达投 资管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 。 2004 年 加入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原申 万巴 黎基金 管理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公司督 察员 、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 欧庆铃 先生 , 公 司副 总经 理, 理 学博 士 。 曾 在华 南 理工大 学应 用数 学系 任教 , 此后 曾 任 职 于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1 年 8 月加 入申 万菱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申万菱 信消 费增 长基 金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投资 总监 , 申万 菱信 新动 力基 金经 理。 (4 ) 督察长 来肖贤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申 万菱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部 副 总经理 ; 在申 万菱 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职之 前 , 曾任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国 际业务 总部 投资 分析 师、 部门副 经理 。 (5 ) 基金经理 徐爽女 士 , 复 旦大 学经 济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上海 融 昌资产 管理 公司 。2005 年 加入本 公 司, 历任 申万 菱信 盛利 精 选基金 经理 , 现任 申万 菱 信新经 济 、 申 万菱 信消 费 增长基 金 经理。 单黎鸣 先生 ,2013 年1 月至 2014 年2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欧庆铃 先生 ,2012 年8 月至 2014 年1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魏立先 生,2009 年6 月至2012 年8 月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6 ) 投资决策委员会 组成


本委员 会由 以下 人员 组成 : 公司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投 资管 理总 部总 监、 研 究总监 、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 公司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为本委 员会 主席, 分管 投 资的副 总经 理或 其被 授权 人为本 委 员会召 集人 , 投资 管理 总 部总监 或其 被授 权人 为本 委员会 秘书 , 负责 协调 统 筹本委 员 会的各 项事 宜。 本公司 董事 长 、 总 经理 、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 总部 总 监、 风险 管理 总部 总监 作 为非执 行 委员, 有权 列席 本委 员会 的任何 会议 。非 执行 委 员 不参与 投票 表决 。 (7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本基 金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本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本 基金财 产和 本基 金 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本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本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和赎回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 确定 本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22)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3 ) 本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本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募集 行为 而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 息在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本 基金 认购 人 ;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6)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此承 诺 将遵守 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 2、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禁 止用 本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 行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本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何 形式 为 除 本基 金管 理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进 行 证券交 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概述 1 、内 控体 系设 计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控体 系的 设计基 于满 足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以 及 本 基 金管理 人 对 相关 法 律法规 精神 的深 入理 解 , 结合 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理解 和规 划并 借鉴股 东单位 在 资产 管 理业务 领域 长期 的实 践经 验。 2 、内 控体 系设 计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贯 穿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有效性 原则 :本 基金 管理 人内控 体系 注重 于建 立不 同层次 的风 险控 制和 监察 程序 , 同时各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均 设立并 遵循 合理 的管 理制 度和有 效率 的工 作流 程。 本基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管理人 内部 控制 体系 的建 立在各 项业 务的 运行 过程 中将发 挥事 前防 范风 险、 事中 监 控和事 后稽 核的 作用 。 (3) 独立性 原则 :本 基金 管理 人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旗下 基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设立独 立于 各业 务和 管理 部门 的 风险管 理 总 部对 各部 门、 岗位进 行流 程监 控和 风险 管理。 此外 ,更 具独 立性 的督 察 长和监 察稽 核总部 , 对各 部门的 业务 开展 进行 合规 监察, 并代 表董 事会 对公 司的 运 营进行 独立 的稽 核。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 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 通 过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组 织结 构 (1)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议 事机构 , 由公 司 总 经理 、 督 察长、 风险管 理总 部总 监和 监察 稽核总 部总 监 组 成。 该委 员会 主 要负 责审 核本 公司 的风 险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以确 保对 公司 整体 风险 进行风 险评 估的 识别 、监 控与 管 理;对 本公 司存 在的 风险 隐患或 出现 的风 险问 题进 行研究 ,提 出解 决方 法; 负责 对 本公司 所管 理 的 基金 的投 资进行 风险 评估 并设 定风 险控制 参数 ,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提供相 关的 风险 测算 、 风 险分析 之咨 询建 议; 对基 金资产 运作 的风 险进 行预 测、 评 估和控 制管 理; 决定 对公司 内部 员工 严重 违法 、违 规事件 的调 查, 并依 据调 查结 果 向公司 管理 层建 议 做 出相 应的处 罚决 定。 (2) 督察长 :本 基金 管理 人设 督察长 ,对 董事 会负 责。 主要负 责行 使法 律( 和其 不时 修 改的规 定) 赋予 其的 所有 职权, 可列 席本 基金 管理 人的任 何会 议, 对基 金运 作、 内 部管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稽核, 独立 出具 稽核 报告 ;根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并 在董 事会 授权 范围内 ,督 察长 可以 调阅 本基 金 管理人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 议 职能;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应当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 进行审 议。 (3) 监察稽 核 总 部: 该部 门的 工作主 要对 公司 董事 会负 责 。监 察稽 核 总 部通 过定 期稽 核 计划以 及不 定期 的抽 查稽 核实现 对公 司的 内部 风险 监控; 监察 稽核 部有 权对 基金 投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资交易 过程 实施 实时 监控 ;有权 对公 司各 部门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和落 实情 况 进行检 查稽 核; 对违 规事 件进行 调查 并提 出处 理意 见;对 设立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进 行分 析,提 出改 进方 案, 上报 督察长 或在 必要 时上 报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4) 风险管 理 总 部: 该部门 的 工作主 要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为 公司 管理 层提 供有 关风 险 评估、 测算 、日 常风 险点 检查、 风险 控制 措施 等方 面的报 告以 及提 出有 针对 性的 解 决建议 。同 时, 对基 金投 资、研 究、 交易 、基 金业 务管理 、基 金营 销、 基金 会计 、 信息技 术 系 统、 人力 资源 、财务 管理 等各 业务 部门 及运作 流程 中的 各 个 环节 进行 日 常检查 ,并 核查 对 公 司的 规章、 指引 和流 程的 遵守 与执行 情况 。将 检查 、核 查情 况 定期向 总 经 理提 交 独 立的 风险控 制报 告, 并抄 送督 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要素 1、 内部控 制环 境 (1) 内部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结 构 、员 工道 德素 质 等内容 ; (2) 本基金 管理 人 致 力于 营造 一个强 调内 控和 风险 管理 的文化 氛围 ; (3) 本基金 管理 人 按 现代 企业 制度的 要求 ,建 立 了 符合 公司发 展需 要的 组织 结构 和运 行 机制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 、 监事会 对公 司管 理层 和经 营活动 的监 督 , 通 过在 董 事会、 监事会 层面 建立 专业 化、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防 止不 正当 的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公 司内部 人控 制的 现象 并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不受 侵 犯; (4)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科学 的聘用 、培 训、 评估 考核 、晋升 、淘 汰等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 度,建 立 了 健全 的激 励与 约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良好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 业素养 ; (5)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贯穿 于公司 整体 的、 层次 明晰 、权责 统一 、监 管明 确的 四层 内 部控制 防线 ,包括 : 第一层 :员 工的 自律 与岗 位之间 的相 互制 衡与 监督 ; 第二层 :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及等级 监督 制度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第三层 :独 立于 各部 门、 服务于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的 由风险 管理 总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实 施的日 常常 规风 险检 查; 第四层 :服 务于 董事 会的 独立的 合规 监察 与稽 核; (6)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重要 业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有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 相互监 督、 相互 制衡 。 2、风 险评 估 (1) 风险评 估, 包括 风险 鉴别 和风险 测算 两大 部分 ,是 风险控 制管 理的 前提 ; (2) 风险鉴 别指 公司 需要 确认 并了解 它所 面临 风险 的特 征; (3) 风险测 算则 在风 险鉴 别的 基础上 进一 步对 风险 可能 产生的 损失 作出 较为 科学 和准 确 的估测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需要 从风 险损失 的领 域进 行划 分, 确认某 项风 险将 导致 公司 承担 相 应法律 责任 、社 会和 公众 责任、 经济 损失 或是 在以 上三个 领域 的任 何组 合损 失; (5) 各部门 应负 责落 实其 相关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6) 风险管 理总 部 需 要在 预期 风险损 失发 生的 情景 下, 评估风 险对 各方 面产 生的 冲击 效 应。 3 、控 制活 动 (1) 严格的 流程 控制 是公 司进 行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1) 本基金 管理 人 各 项业 务操 作均应 严格 遵守 公司 制定 的相应 流程 , 主要 的基 本业 务流程 包括 : 销售 和基 金 募集管 理流 程 、 客 户开 户 和注册 登记 管理 流程 、 客 户 服务与 客户 关系 处理 流程 、 投 资决 策管 理流 程 、 投 资交易 管理 流程 、 基金 清 算 与基金 会计 管理 流程 、 产 品开发 流程 、 信息 披露 管 理流程 、 信息 技术 管理 与 操 作流程 、 紧急 应变 程序 、 绩效评 估与 考核 程序 、 授 权管理 程序 、 风险 控制 流 程 和监察 稽核 程序 等; 2) 在主要 基本 业务 流程 体系 的基础 上 , 各 部门 结合 基 本业务 流程 和其 部门 、 岗 位 的职责 进一 步制 定具 体的 、 涵 盖操 作细 节的 操作 流 程; 在销 售、 注册 登记 、 投 资、 交易 、 基 金清 算及 授权 管理等 重要 操作 流程 设计 与执行 中应 产生 和保 留详 细的书 面记 录; 3)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在 日 常 业 务 运 行 过 程 中 对 操 作 流 程 的 遵 守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记录; 4) 各 部 门 主 管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的 流 程 运 作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以 保 证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严 格 遵守相 关业 务流 程; 5) 监察稽 核 总 部以 定期 稽核 的方式 检查 各业 务部 门对 相关流 程运 作与 遵守 情况 , 并对该 流程 的合 理性 、可 操作性 以及 得到 遵守 的实 际状况 进行 评估 ; (2) 严格的 分级 授权 是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本方 式; (3) 建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4) 严格执 行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制 定了 岗位 职责 ; (5) 建立科 学的 业绩 评估 和考 核体系 ,定 期对 各项 业务 开展作 出综 合评 价并 对各 部门 和 岗位人 员的 业绩 进行 评估 、考核 ; (6) 制定切 实有 效的 紧急 应变 制度, 建立 危机 处理 的机 制,明 确危 机处 理的 程序 。 4 、信 息沟 通 (1) 建立公 司内 部的 信息 沟通 渠道, 保障 信息 的及 时、 准确的 传递 ,并 且维 护渠 道的 畅 通; (2)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 (3) 如果遇 到紧 急情 况无 法联 络 上级 主管 ,可 以越 级汇 报。 5 、内 部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体系 , 设置 督 察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总 部, 对公 司内 控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证 内控 制度 落实 。 (1) 设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 工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开展工 作; (2) 设独立 于公 司运 营管 理部 门的监 察稽 核 总 部, 监察 稽核 总 部通 过定 期稽 核计 划以 及 不定期 的抽 查稽 核实 现对 公司的 内部 风险 监控 ;


(3) 设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总部 ,该 部门 的工 作主要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 (4) 各部门 主管 负责 本部 门对 于内控 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在具 体的 业务 运营 中, 授权管 理、岗 位间 相互 监督 与相 互制衡 以及 业务 流程 中跨 部门之 间的 相互 校验 与会 签制 度 的执行 将赋 予各 岗位 具体 的监督 职能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5) 督察长 、风 险管 理 总 部和 投资总 监有 权对 整个 投资 交易过 程实 施全 程跟 踪的 在线 监 控;信 息技 术 总 部在 信息 技术方 面对 这项 实时 监控 提供充 分的 技术 支持 。监 控者 根 据其授 权范 围和 监控 领域 对于投 资交 易过 程中 的控 制参数 进行 预设 置;


(6) 各部门 在发 现任 何有 违 反 内控原 则的 行为 时, 应立 即根据 报告 流程 逐级 上报 ,遇 到 紧急情 况可 以越 级上 报;


(7) 对于员 工个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有 关规 定, 视其 给公 司造成 的损 失及 影响 程度 进行处 理。对 各项 规定 制度 完善 、风险 防范 工作 积极 主动 并卓有 成效 的部 门, 公司 将给 予 适当表 彰与 鼓励 。由 于部 门制度 不合 适或 管理 不完 善而造 成较 大风 险并 给公 司带 来 损失的 ,公 司将 追究 部门 主要负 责人 的责 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合规 控制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 工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高管 人员 均拥 有研 究生 以上学 历或 高级 技术 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 和专 业 的 服务团 队 , 严 格履 行资 产 托管人 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资 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 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 象 和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 最丰 富、 最 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 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安 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 理计划 、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 管理计 划 、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 化 、 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可 以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4 年 3 月 ,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72 只 。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 行连 续十 年 获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 的 41 项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 管银行 ,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与 资 产托管 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部 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部 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拓 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 作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顺 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 后,2013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七 次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 银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 制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成 一 个运作 规范 化 、 管 理科 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 系;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效 、稳 健 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 部审计 局) 、资 产托 管部 内 设风险 控制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业 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总 经理 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运 行 独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 制约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应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 全过 程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岗 位和 人员 。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 照 “内控优 先 ” 的 原则 ,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资 产的 安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 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证 得到 全面落 实执 行, 不得 有任 何空间 、时 限及 人员 的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 学的 业务流 程 、 详 细的 操作 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并 采 取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 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独立 。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健 全绩 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 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 誉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 使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 理各 项事 务,从 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织 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 门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 施,排 查风 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 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份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 作、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提 高演 练标 准, 从最 初的按 照预 订时 间演 练发 展到现 在的 “随 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部 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与 ,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位 ,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 岗位职 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理 念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 责 、 制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 经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 部已经 建 立 了一 整套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括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 资 产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 特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 置 , 视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 托 管业 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五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 中心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申 浩波 李 濮君 公司网 站:www.swsmu.com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86 21 962299 , 或 400 880 8588 2 、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 -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abchina.com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于 慧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6)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陈翯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联系人 :郑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8)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15 -20 、22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 :吴 海平 传真: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9)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666 (10)名称: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1)名称: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13)名称: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14)名称: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16)名称:申银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高夫 客服电 话:021-95523 公司网 站:www.sywg.com (1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地 址:www.essence.com.cn (19)名称:中信证券 (浙江 )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名称: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名称: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2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2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 服电 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26)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东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7)名称: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8)名称:红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29)名称: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 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30)名称:华宝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代表法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1)名称: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2)名称:天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唐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B 座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3)名称: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3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5)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6)名称:深圳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 基金 买卖 网www.jjmmw.com (3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39)名称: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om (4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4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文 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传真:0571-889102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42)名称: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 真:010-62020355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二) 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 港新 世界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李 濮君 (三) 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 王利 民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杨 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 姓名 :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姓名 :薛 竞、 张 振波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六 、 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09 年 6 月 12 日生 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除外 ) 、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其他 投资者 。 (二)申购和赎回场 所 1、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2、 各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开 办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其 指定 的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进 行电 话、 传 真或 网 上等形 式的 申购 与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实际 情况 增加 或在 不对 投资者 的实 质利 益造 成影 响的条 件下 减少 基金 销 售 代 理人 或代销网点 ,并另 行 公告 。 投 资 者还 可以登 录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www.swbnpp.com)办理 开户、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网上 交易 开通 流程 、业 务规则 请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查 询 。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不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本 基金 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 站” ) 公告 。 申购和赎 回的开 放日为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日 (本基 金 管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时除外) ,投 资 者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 投资 者 在 《 基金 合同 》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放 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申购 、 赎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四)申购和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调 整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向 基 金销售 机构 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 为投 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在 T +2 日 后 ( 包括该 日 ) 可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 的 其他的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申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 将赎回 款项 在 T +7 日(包 括该日 ) 内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的 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及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六)申购和赎回数 额限制 1、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每 次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投 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 份 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应一 次性 赎 回; 3、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至少 在一 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七)申购 费用与赎 回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投 资者承 担 , 并 应在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 可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和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根 据申 购 金额 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购 费率 100 万 以下 1.5% 0.6% 100 万 (含 )-500 万 1.0% 0.2% 500 万 (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本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时 间分 段设 定如下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持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1 年以 下 0.50% 0.125% 1 年( 含)-2 年 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0.00%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投资者 承担 , 在投 资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扣 除 赎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为 赎回 费 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 基 金合同 》 的相 关约 定 调 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率 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2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对 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 易、电话 交易等 ) ,基 金管 理人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 调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 划, 针对 投资 者 定 期或 不 定期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八)申购份额和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 1、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至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计 入 基金财 产。 例一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 应申购 费 率为 1.5%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 -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 =9,852.22 /1.068=9,224.93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68 元, 则可得 到 9,224.93 份 基金 份额。 例二, 某投 资者 投 资 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对 应申购 费 率为 每笔 1,000 元,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 =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 额 = 9,999,000 ÷ 1.068=9,362,359.55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0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可得 到 9,362,359.55 份 基金份 额。 2、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用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 至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计 入 基金财 产。 例如,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 持 有时间 不 满 1 年 ,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 回申请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 0.5% = 53.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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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赎回金 额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不满 1 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T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 办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 或 转换 转出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并 最迟于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因基金 收益分 配、或基 金投资 组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即 将上市 或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 因 ,使 基金管 理人 认为短期 内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已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 (5)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 到 (6 )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2 、除非出 现如下情 形,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所 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 可 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 时,在出 现上述 第(4 )款 的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延期支 付赎回款 项,最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 少一家 指 定 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暂停本 基金 的赎 回,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暂 停赎 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本基 金 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 基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 为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本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的 比例 ,确 定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 过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点 刊 登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 向中 国 k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同 时 以 邮寄 、 传真或 《招 募说 明书 》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3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 束本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并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 交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 司 法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组织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 应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 的 非交 易过 户 ,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 务规 则》 的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资 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 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 基 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 费 率等具 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 公告。 (十五) 转托管 本 基金目 前实行份 额托管的 交易制 度。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的 本基金份 额从一个 交易账 户转入 另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 业 务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则。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 的本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本 基 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七)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十八)其他 在不违 反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开办 本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非 交易过 户业 务, 并制 订、 修改和 公布 相应 的《 业务 规则》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消 费拉 动经济 增长 过程 中充 分受 益的消 费范 畴行 业, 致力 于 寻找具 有良 好财 务状 况、 较 高核 心价 值与 估值 优势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分享 中国 经济 持续 增长及 增长 方式 变化 带 来 的 投资机 会。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 保 持基 金资产 的持 续增 值, 为投 资者获 取超 过业 绩基 准的 长 期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国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 回购 、 央 行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权 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及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1 、 股票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 ; 其 中, 投 资于 消费 范畴 行业 的资产 不低 于股 票 资产 的80%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2 、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占 基金资 产 的0% —35% ; 3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以价 值发 掘为 内核的 投资 理念 , 强调 安 全边际 , 谨守 研究 创造 价 值的原 则 , 坚 持稳 健投 资,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消 费拉 动经济 增长 过程 中充 分受 益的消 费范 畴行 业, 致力 于 寻找具 有 良 好财 务状 况、 较 高核 心价 值与 估值 优势的 优质 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在组 合构 建上, 本 基金禀 承基 金管 理人 擅长 的 双线并 行的 组合 投资 策略 , ‘自上 而下 ’地 进行 证券 品种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和行 业选择 配置 , ‘ 自下 而上 ’ 地精选 个股 ,构 建组 合, 同 时根据 行业 与公 司的 变化 、市场 估值 化及 流动 性状 况对组 合进 行动 态调 整。 1 、消 费范 畴的 行业 界定 本基金 采用 的行 业分 类基 准是上 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有 限公 司申 万二 级行 业分类 。 申 万二 级行 业 分类, 目前 具 有104 个 子 行业。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按照狭义 的消费 范畴 定义 ,归属于 消费范 畴的 行业 是指生产 消费品 的行 业。 所谓消费 品,亦 称" 生 活资料" 或"消费 资料" ,是 指用来满 足人 们物质 和文 化生活需 要的 那部分 社会 产品。按 消费 对象划 分可 分为两 类: 一类 是实 物消 费,即 以商 品形 式存 在的 消费品 的消 费, 例如 服装 、医药 、食 品饮 料等 行业 。 另一类 是劳 务消 费 , 即 以 劳务形 式存 在的 消费 品的 消费, 例如 景点 、 酒店 、 旅游等 行业 。 这些 生产 消 费 品的行 业 , 都 是满 足于 个 人的消 费需 求 、 比 较纯 粹 的消费 品行 业 , 自 然归 属 于消费 范畴 , 其在 申万 二 级 行业104 个子 行业 中占 据45 个。 为了保 证本 基金 投资 标的 的数量 及为 投资 者把 握更 多的投 资机 会, 本基 金把 狭 义的消 费范 畴扩 展成 泛消费 范畴 。 由 于为 生产 消费品 的行 业提 供生 产资 料或原 材料 的行 业与 消费 的相关 性最 强, 且增 长 具 有 一定同 步性 , 因此 , 本基 金除消 费品 外 , 把 直接 受 益于消 费增 长 、 为 生产 消 费品的 行业 ( 简称 为 “间 接 消费” )提 供生 产资 料或 原 材料的 行业 ,也 归属 于消 费范畴 。例 如饲 料业 (提 供牲畜 养殖 所需 的食 物) 、 化纤、纺 织制 造行业 (服 装业的上 游, 为服装 业提 供原材料 ) 、电 气自动 化设 备、电源 设备 及高低 压设 备等( 主要 为电 力的 生产 与传送 提供 生产 资料 ) 。 因此,本 基金把 申万二 级 行业分类 中的 104 个子行 业,划分 为两大 类,一 类 为消费范 畴行业 ,包 括消费 品与 间接 消费 行业 ;另一 类为 非消 费 范 畴行 业,指 除消 费品 与间 接消 费行业 外的 所有 行业 。 另外对 于某 些行 业诸 如航 空运输 、银 行等 ,航 空运 输既提 供个 人客 运与 货运 ,又给 企业 提供 货运 。 银行既 给个 人提 供金 融服 务, 也 给企 业提 供信 贷服 务。 这 些既 生产 消费 品又 给企业 提供 产品 或服 务 的 行 业。 考 虑到 这些 行业 内的 公司, 都具 有同 样的 性质 , 而且 在对 企业 与个 人业 务上的 统计 在年 报中 有时 候 并没有 区分 。 因 此, 对 于 既生产 消费 品又 给企 业提 供产品 或服 务的 行业 , 本 基金也 将其 划归 为消 费品 行 业,纳 入消 费范 畴行 业。 按照本基 金对消 费范畴 的 行业界定 ,归属 于消费 范 畴的行业 在申万 二级行 业 分类中 104 个 子行 业 中占 据76 个行 业, 具 体 为: 医 疗服 务、 电 力、 燃 气、 水 务、 公 交、 航 空运 输、 机 场、 高 速公 路、 房 地 产开发 、 多元 金融 、 银行 、 证 券 、 保 险 、 一 般零 售 、 专 业零 售 、 商 业物 业经 营、 餐饮 、 景点 、 酒店 、 旅 游综合 、 文化 传媒 、 营 销 传播 、 农 产品 加工 、 渔 业 、 种 植业 、 畜 禽养 殖 、 动 物保健 、 汽车 服务 、 其 他 交 运设备 、 汽车 零部 件、 汽 车整车 、 计算 机设 备、 白 色家电 、 视听 器材 、 食 品 加工 、 饮 料制 造、 服装 家 纺、 石油化 工 、 其 他轻 工制 造 、 家 用轻 工、 化学 制药 、 生物制 品 、 医 药商 业、 中 药、 通信 运营 、 林 业 、 农 业 综合 、 饲 料 、 化 学纤 维 、 化学原 料 、 化 学制 品 、 塑 料、 橡胶 、 纺织 制造 、 造 纸、 医疗 器械 、 半导 体 、 其 他电子 、 元件 、 光 学光 电 子、 电子 制造 、 通 信设 备 、 水 泥制 造、 玻璃 制造 、 其他建 材 、 房 屋建 设、 装 修 装饰 、 园 林工 程、 基础 建 设、 专业 工程 、 电 机 、 电 气 自动化 设备 、 电源 设备 、 高低压 设备 、 互联 网传 媒。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其他28 个 子行 业为 非消 费范畴 , 具体 为 : 煤 炭开 采、 其他 采掘 、 石油 开采 、 采 掘服 务 、 钢 铁、 工业 金 属、 黄金 、 稀 有金 属 、 金 属制品 、 金属 非金 属新 材 料、 通用 机械 、 仪 器仪 表 、 专 用设 备、 运输 设备 、 航 天装备 、 航空 装备 、 地 面 兵装 、 船 舶制 造、 包装 印 刷、 环保 工程 及服 务、 港 口、 航运 、 铁 路运 输、 物流 、 园区开 发、 贸易 、计 算机 应用、 综合 。 由 于 本 基 金是 基 于上 海 申银 万 国 证 券研 究 所有 限 公司 申 万 二 级行 业 分类 对 消费 范 畴 行 业进 行 的界 定, 因此 , 若 申万 二级 行业 分类对 行业 或者 行业 内公 司进行 了调 整 , 本 基金 将同 时对其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例如申 万二 级行 业分 类增 加了子 行业 , 则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及 时根 据本 基金 对消 费范畴 行业 与非 消费 范畴 行业的 定义 对该 子行 业进 行界定 ,以 作为 本基 金的 投资依 据。 2 、大 类资 产 配 置策 略 股票 、 债 券 、 现 金的 配置 比例是 本基 金投 资中 首先 要考虑 的问 题 。 根 据资 产 组合的 基本 原理 , 股 票类资产与债券类资产的 配置主要取决于两类资产 未来的风险和收益。预期 股票类资产的收益/ 风险 比大于 债券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比 ,相 应增 加股 票类 资产的 投资 。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综 合考 察当前 估值 、 未来 增长 、 宏 观经济 政策 等判 断未 来股 票、 债券 的收 益率 , 得到中 长期 的相 对估 值, 再根据 资金 市值 比等 中短 期指标 确定 资产 小幅 调整 比例, 制定 资产 组合 调 整 方案, 模拟 不同 方案 的风 险收益 ,最 终得 到合 适的 资产组 合调 整方 案。 具体调 整流 程如 下: (1) 计算 股票 市场 估值 水 平,并 与债 券收 益率 比较 ; (2) 分析 宏观 经济 运行 特 征,预 测未 来经 济增 长率 、行业 、公 司的 盈利 增长 率; (3) 综合 比较 股票 市场 估 值、 债券 收益 率以 及未 来 公 司盈 利增 长 , 分 三种 情 况确定 资产 组合 配置 : 1)如 果股 票市 场估 值水 平 相对于 债券 收益 率偏 低, 且公司 未来 盈利 增长 高于 一般水 平, 则调 高股 票 资产配 置;2) 如果 股票 市 场估值 水平 相对 于债 券收 益率偏 高, 且公 司未 来盈 利增长 低于 一般 水平 , 则调低 股票 资产 配置 ;3 ) 如果股 票市 场估 值水 平基 本与债 券收 益率 相当 ,则 根据预 期公 司未 来盈 利 增长水 平, 小幅 调整 资产 配置比 例。 (4) 确定 资产 配置 比例 后 ,根据 资产 组合 调整 规模 、市场 股票 资金 供需 状况 ,确定 调整 方案 ; (5) 模拟 不同 调整 方案 的 风险、 收益 ,最 终确 定调 整方案 。 3 、行 业选 择策略 在确定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方 案后 , 本基 金依 循 “ 自上 而下 ” 的投 资思 路, 通过 行业选 择策 略对 具 体 行业进 行筛 选。 本基 金行 业选择 策略 的核 心是 基于 深度研 究的 行业 比较 策略 , 通过 对行 业景 气度 的 综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合判断 与行 业估 值水 平的 比较研 究, 甄选 出增 长超 过平均 水平 、 具 有相 对估 值优势 的行 业作 为本 基 金 行业配 置的 标的 行业 。 在 此基础 上, 结合 标的 行业 的市场 容量 与流 动性 状况 , 确定 本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方案。 本基金 的行 业比 较策 略, 与行业 界定 一样 , 都 是以 上海申 银万 国证 券研 究所 有限公 司 申 万二 级 行 业分类 为基 准。 行业 比较 策略具 体分 成两 个模 块, 行业景 气度 研究 模块 和行 业估值 比较 模块 。 在 行 业 比较的 过程 中, 本基 金通 过行业 景气 度研 究模 块对 行业的 景气 度进 行研 究, 界定出 各行 业的 景气 度 , 从行业 的景 气度 出发 寻找 到增长 超过 平均 水平 的行 业。 同 时, 通过 行业 估值 比较模 块对 行业 的估 值 水 平进行 比较 分析 , 甄 选出 具有相 对估 值优 势的 行业 。 最后, 综合 行业 景气 度 研究与 估值 比较 分析 的结 果,根 据行 业的 市场 容量 与流动 性状 况, 确定 本基 金的行 业配 置方 案。 由于本 基金 是一 只定 位为 主要投 资于 消费 范畴 的基 金,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消 费范畴 行业 内的 优 质上市 公司 。 若 行业 比较 研究的 结果 显示 , 非 消费 范畴类 行业 的上 市公 司具 有很好 的投 资机 会, 从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的角 度出 发, 本 基金 可以 把非 消费 范畴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纳入 组合, 但为 了保 持本 基 金 风格的 稳定 性且 与投 资策 略一致 , 对 非消 费范 畴行 业上市 公司 的投 资占 基金 股票资 产的 比例 最高 不 能 超过20% 。 4 、股 票选 择 策 略及 组合 构 建流程 在确定 行业 配置 方案 后 , 本基金 将在 行业 配置 方案 所确定 的行 业中 , 精选 个 股, 构建 组合 。 本基 金的核 心选 股思 维可 以集 中概括 为 : 财 务稳 健是 基 础, 安全 边际 是关 键 , 核 心价值 是首 选 。 在 本基 金 的股票 选择 过程 ,始 终体 现着上 述核 心选 股思 维, 具体分 成四 个层 次, 详细 阐述如 下: 首先, 通过 对消 费范 畴的 界定对 公司 股票 池 ( 本基 金管理 人所 覆盖 的所 有上 市公司 ) 进 行初 步筛 选, 筛 选出 可供 本基 金投 资的初 始标 的。 按照 本基 金对消 费范 畴的 界定 规则 , 研究 员将 在公 司股 票池 的基础 上, 把归 属于 消费 范畴的 行业 与公 司筛 选出 来,作 为消 费增 长基 金构 建股票 池的 基础 。 在此基 础上 , 利 用财 务评 价系统 , 对 初始 股票 标的 进行财 务评 价, 只有 财务 状况良 好或 财务 好转 的公司 , 才 允许 进入 本基 金的备 选股 票 池A。 财务 评价是 实践 安全 边际 的第 一环。 在财 务评 价中 , 基 金管理 人着 重从 四个 能力 的角度 来进 行评 价 , 即 , 企业变 现能 力 、 营 运能 力 、 长 期债 务偿 付能 力、 盈 利能力 。这 四个 方面 基本 上对企 业的 经营 管理 质量 有 了一 个较 全面 的反 映。 其次,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备选股 票 池 A 中 的股 票, 进行核 心价 值评 估, 把具 有核心 价值 的股 票甄 选出来 , 构成 股票 备选 池B。 核心 价值 理论 是实践 安 全边际 的主 要环 节 。 核 心 价值是 指在 激烈 竞争 中 保障企 业在 竞争 中持 续胜 出的特 质。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一个 企业 的核 心价 值主要 由垄 断壁 垒、 品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优势、 资源 优势 、核 心竞 争力、 盈利 模式 、政 策优 势、行 业优 势等 因子 构成 。具有 核心 价值 的公 司 , 是本基 金构 建组 合的 首选 标的。


然后 ,是 最为 重要 的估 值模块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备选 股票 池 A 与备 选股 票池 B 中 的股票 进 行 综合估 值, 以确 定个 股的 合理 估 值区 域。 若股 票的 市场价 格处 于低 估或 者处 于股票 估值 区域 的下 方 , 则该股 票入 选核 心股 票池 , 作为 构建 股票 组合 的核 心股票 。 在 构建 核心 股票 池时, 我们 不仅 仅从 备选 股票 池B 中 选择 , 也 从备 选股票 池 A 中选 择。 其原 因在于 备选 股票 池 B 中的 股票, 都是 具有 一定 核心 价值的 公司 。 在估 值上 , 这些公 司可 能会 被市 场高 估, 若其 市场 价格 高于 公 司投研 人员 的估 值 , 将 不 能作为 本基 金的 构建 组合 的标的 , 毕竟 , 好公 司也 必 须要有 好价 格 , 才 是实 践 安全边 际的 关键 。 因此 , 具有核 心价 值且 具有 估值 优势的 公司 , 在 某些 时间 段上标 的可 能会 不足 够。 所以, 我们 也会 从备 选股 票池A 中选 择财 务稳 健且 具有估 值优 势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作为 核心 价值 股的 补充。 因此, 在核 心股 票 池的构 建上 , 我 们遵 从两 条路径 原则 : 从 备选 股票 池A 与B 中 选择 具有 估值 优势的 股票 进入 核心 股 票 池; 在 实际 构建 组合 时, 把从备 选股 票 池 B 中 进入 核心股 票池 的具 有核 心价 值的公 司作 为构 建组 合 的 首选。 公司估值的逻辑 是“价值 决定价格 ” 。 对上市公司 估值方法通常分为两类: 一类是相对估值方法 (如市盈率估值法、市净率估值法、EV/EBITDA 估 值法等) ;另一类是绝对估 值方法(如股利折现模 型估值 、自 由现 金流 折现 模型估 值等 ) 。 这两 种估 值法, 都纳 入本 基金 的估 值体系 。 最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行业配 置方 案中 各行 业的 配置权 重及 核心 股票 池中 所属各 行业 内公 司 的 市值及 流动 性状 况, 选择 股票构 建股 票组 合。 在股 票的具 体选 择上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把 在核 心股 票池 中具有 核心 价值 的股 票作 为首选 , 具 有核 心价 值的 公司具 有持 续成 长的 潜质 , 也是 本基 金资 产增 长 的 源泉。 5 、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标是优 化基 金流 动性 管理 ,并分 散股 票投 资风 险。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基金债 券资 产将 主要 投资 于国债 、 金 融债 和央 行票 据。 在 预期 股票 市场 收益 率上升 但风 险较 大时 , 基 金将提 高可 转债 、 企 业债 与金融 债 投 资比 例。 在具 体策略 上, 本基 金的 债券 投资研 究依 托公 司整 体的 债券研 究平 台, 通过 自上 而 下的宏 观基 本面 和资 金技 术面分 析, 确定 一个 阶段 对 债券市 场整 体的 把握 , 并确定 投资 组合 的期 限和 策略。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增加组 合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预 期利 率上 升时 , 减小组 合久 期 , 以 规避 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 在 自 上而下 的方 法确 定一 个阶 段的投 资组 合久 期后 , 本 基金采 取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框架 , 包 含信 用分 析 、 个 券分析 、 创新 金融 工具 和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交易策 略分 析, 由此 形成 和宏观 层面 相配 套的 微观 层面的 研究 决策 体系 ,最 后形成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 。 根据国 债、 金融 债、 企 业 债等 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债 券板 块,减 持价 值被 相对 高估 的债券 板块 ,借 以取 得较 高收益 。 6 、 权 证投 资策略





权 证投 资仅 为辅 助性 投资, 主要 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制 下跌 风险 、 实 现保 值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在 个 股层面 上, 充分 发掘 可能 的套利 机会 ,以 达到 增值 的目的 。





(五)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证 券选 择: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对 证券 市场的 影响 ; ? 消费范 畴 上 市公 司 的 发展 变化;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 和 未来走 势以 及市 场需 求状 况和当 前市 场价 格; ? 在充分 权衡 固定 收益 证券 各子类 资产 的收 益、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做出 投资决 策。 ? 股市变 化趋 势以 及基 于股 票组合 风险 监控 下利 用衍 生工具 的系 统性 风险 对冲 。 (六)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基 本包 括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决策 、 投资 总监 决 策、 构建 备选 股票 池、 构建核 心股 票池 、 建立 投 资组合 、 风险 评估 、 信 息 反馈七 个步 骤 。 在 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 这 七 个步骤 的决 策内 容分 配如 下表所 示: 投资决策流 程 步骤名称 主








容 负责人/部门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的 最高投 资决 策层。 对投 资 总监提 交的 投资 策略和 资产 配置 进行 讨论 , 做出 判断 并形 成决 策报 告, 交 由投 资总 监组织 执行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2 投 资 总 监 决 策 投资总 监 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分析师 及金 融工 程师 的研 究结果 和建 议, 结合外 部第 三方 研究 机构 的配置 建议, 拟定 资产 配 置方案 提交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并 负责 贯彻执 行已 经形 成决 议的 资产配 置方 案, 同时负 责在 其授 权范 围内 决定资 产配 置的 调整 。 投资总 监 3 构建 备 选 股 票池 通过行 业配 置方 案对 公司 股票池 进行 初步 筛选 , 筛 选出可 供本 基金 投资的 初始 标的 。 在 此基 础上, 利用 本基 金的 财务 评价系 统, 对初 始股票 标的 进行 财务 评价 ,只有 财务 状况 良好 或财 务好转 的公 司, 分析师 金融工 程师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才允许 进入 本基 金的 股票 备选 池 A 。 然后,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对 备选 股票 池 A 中 的股 票, 进行 核心价 值评 估 , 把 具有 核 心价值 的股 票甄 选出来 ,构 成股 票备 选 池 B 。


4k 构 建 核 心 股 票池 在备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分析师 根据 调研 结果, 将 对股票 备选 池 A 与股票 备选 池 B 中 的股 票 进行综 合估 值 , 以 确定 个股 的合理 估值 区 域。 若 股票 的市 场价 格处 于低估 或者 处于 股票 估值 区域的 下方 , 则 该股票 入选 进入 核心 股票 池,作 为构 建股 票组 合的 核心股 票 。 分析师 5 建 立 投 资 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总 监下 达的资 产配 置指 令构 建组 合。 在构 建投 资 组合的 过程 中, 基 金经 理 根据行 业配 置方 案中 各行 业的配 置权 重及 核心股 票池 中所 属各 行业 内公司 的市 值及 流动 性状 况, 选择 股票 构 建股票 组合 。 在 股票 的具 体选择 上,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把在 核心 股票 池中具 有核 心价 值的 股票 作为首 先, 具 有核 心价 值 的公司 具有 持续 成长的 潜质 , 也 是本 基金 资产增 长的 源泉 。 基 金经 理需严 格遵 守基 金合同 的投 资限 制及 其他 要求, 并综 合考 虑流 动性 和风险 管理 要 求。


基金经 理 金融工 程师 分析师 6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 部具有 监 督、 检 查和 风险 评估等 功能, 并依 风险 评 估结果 建议 投资 部门 调整 投资组 合以 达 到 兼顾投 资报 酬及 承受 风险 的最佳 平衡 点。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 理部 7 信息反 馈 基金经 理与 分析 师 根 据有 系统的 公司 调研 、 产业 分 析 及宏 观政 策分 析以及 风险 管理 部门 不间 断的绩 效评 估, 适 时反 映 最新信 息并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及时 调整 ,同 时向投 资总 监提 交资 产配 置的调 整建 议 。 基金经 理 分析师 风险管 理部 资料来源: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的限制 。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5、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得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和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11、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增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履行 相关 程序 后 , 可将调 整时 限 从10 个交 易 日延长 到 3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80% )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20% ) 中信 标普 国债指 数收 益率 沪深300 指 数是 沪深证 券交易 所于2005 年4 月8 日联合发 布的 反映A股市 场整 体走势 的指 数,包 含 中国沪 深A 股市 场总 市值 最 大的300 家 上市 公司 , 涵 盖 了证监 会行 业分 类的 全部13个行 业, 目标 是反 映 中国证 券市 场股 票价 格变 动的概 貌和 运行 状况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和可 投资性 。 由 中证 指数 专 家 委员会负责对成份股的排 序选择和可投资性进行定 期审查。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负责沪深300指数的经 营运作 事宜 ,按 照指 数规 则对指 数进 行维 护、 管理 和市场 服务 ,并 实施 专家 委员会 的决 议。 沪深300 指 数成 份股 原则 上 每半年 调整 一次 ,一 般为1 月初和7月 初根 据指 数调 整 规则调 整其 成 份股。 从运 行情 况分 析来 看,沪 深300 指 数具 有良 好 的市场 代表 性、 流动 性、 投资性 和市 场表 现, 且可以 作为 未来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标的 指数 ,对 于套 期保值 策略 的有 效实 施具 有积极 的意 义。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表现为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二)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 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三)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 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 规 章、 《基 金合同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 业务规 则 》 ,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 规章 、 《 基金合 同 》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四)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4 年3月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5,222,000.17 75.46 其中:股票 235,222,000.17 75.4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6,269,709.51 24.47 7 其他资产 238,569.41 0.08 8 合计 311,730,279.0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3,103,235.66 1.00 B 采矿业 15,405,190.92 4.96 C 制造业 195,904,842.07 63.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400,000.00 2.06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103,500.00 1.32 J 金融业 7,446,342.82 2.40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58,888.70 0.9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5,222,000.17 75.7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14 大立科技 991,988 18,004,582.20 5.80 2 300030 阳普医疗 689,921 17,289,420.26 5.57 3 300084 海默科技 774,909 15,405,190.92 4.96 4 600699 均胜电子 667,111 14,089,384.32 4.54 5 300006 莱美药业 487,454 13,502,475.80 4.35 6 002191 劲嘉股份 828,811 12,829,994.28 4.13 7 002390 信邦制药 259,397 12,476,995.70 4.02 8 002219 恒康医疗 499,923 12,318,102.72 3.97 9 600594 益佰制药 299,946 12,282,788.70 3.96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0 002022 科华生物 545,500 12,159,195.00 3.9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出 现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5,168.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328.43 5 应收申 购款 48,072.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8,569.41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 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流 通 受 限 情 况说明 1 300084 海默科 技 15,405,190.92 4.96 重大事 项 (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1.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6月12 日 至 2009年12月31日 17.91% 1.93% 17.01% 1.65% 0.90% 0.28% 2010年 1.23% 1.61% -9.20% 1.26% 10.43% 0.35%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2011 年 -30.53% 1.34% -19.61% 1.04% -10.92% 0.30% 2012年 5.47% 1.34% 7.02% 1.02% -1.55% 0.32% 2013年 12.22% 1.28% -5.63% 1.12% 17.85% 0.16% 2014 年1月1 日至 2014 年3月31日 -3.85% 1.60% -5.99% 0.95% 2.14% 0.6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2014 年3 月31 日 -5.64% 1.48% -18.91% 1.18% 13.27% 0.30% 注: 上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已 扣除了 基金 的管 理费 、 托 管费和 各项 交易 费用 , 但 不包括 持有 人认 购或 交 易 基金的各 项费用( 例如: 申购费、 赎回费等 ) ,计入 认购或交 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 后,实际 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申万菱 信消 费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9 年 6 月 12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注: 1) 根据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票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其中, 投资 于消 费范 畴行 业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3% 。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 —35% ; 现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在本 基金 成 立后六 个月 内, 达到上 述 比例限 制。 基金 合同生 效满 6 个月 时, 本基 金已 达到上 述比 例限 制。 2) 本基 金的 上述 业绩 表现 数据已 经过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八、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结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总值 与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购买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的申 购 基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并以 基 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 人民银 行备 案 。 开 立的 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 销 机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1 、本基 金的基 金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 销机构 的财产 , 并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和基 金代销机 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它 权利。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 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不得 与其固有 财产产 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5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 依 据经 基金资 产估 值 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资产 和负 债。 (四)估值程序 本基金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估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 对 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4 、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 值。 根 据《基金 法》 ,基金管 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当 本基金 估值 导致 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的 计算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值 错误 。 估值 错误 实 际发生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本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 到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错责 任方 应当 对由 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 水平无 法预 见 、 无 法避 免、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 对其 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承 担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 但 尚未 给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造 成损失 时 , 差 错责 任方 应 及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责 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确保差 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责, 并且 仅对 因差 错遭 受 损失的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负责 , 不对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以外的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法 律、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 承担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 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 偿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偏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 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 2 、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最少 一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可 供分 配利 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 分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 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 于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支 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一、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 的 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种类 :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相 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有 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和 诉讼 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5 %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管理费 划 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 作日内 从基 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25% ÷ 当年 天数 ,其中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 托管费 划 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延 。 上述1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认 购费 用 本基金份额 的认购 采 取金 额认购的方 式,认购 费率 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 的 1.2 %,在认购 时收 取并由 投资 者承 担, 按认 购金额 分段 设定 如下 :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 下 1.2% 100 万( 含) ~500 万 0.8% 500 万( 含) ~1000 万 0.3%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笔





2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1.5% , 在申 购时 收取 并由 投资 者承担 , 按 申购 金 额分段 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购 费率 100 万 以下 1.5% 0.6% 100 万 (含 )-500 万 1.0% 0.2% 500 万 (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3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费 率 最 高不超 过 0.5% , 按持 有时 间分段 设定 如下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持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1 年以 下 0.50% 0.125% 1 年( 含)-2 年 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0.00% 本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 除赎 回手 续费 后的 余 额归基 金资 产 , 赎 回费归 基金 资产 的部 分为 赎回费 的 25%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 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十二、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 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帐 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民 币元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帐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十 三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 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 法律文 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 本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招 募说 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 次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 载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代销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 资料。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 于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8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销售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 (24)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9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进 行公 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 召 开基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等公 开 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 早于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 媒体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四 、风险揭示 本 基金面临 的风险 主要有: 市场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政策风险 、信用 风险、道 德风险、 营运 风险、 管理 风险 和其 他风 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 工具 或证 券的 价值 对市场 参数 变化 的敏 感性 , 是基金 资产 运作 中所 不 可避免 地承 受因 市 场任何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其中 包括: 经济周 期风 险 : 市 场的 收 益水平 随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动 而变 动 , 基 金所 投 资于国 债与 上市 公 司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利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 波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 直 接 影 响基金 所投 资的 国 债与股 票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从而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善 , 会 导致 其股 票价 格的下 跌, 或股 息、 红利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从 而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购买力 风险 : 基金 的收 益 主要通 过现 金的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 膨胀影 响而 使购 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降 。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包括 两类。 一 是指在 市场 中的 投资 操作 由于市 场的 深度 限制 或由 于市场 剧烈 波动 而 导致投 资交 易无 法实 现或 不能以 当前 合理 的价 格实 现, 从而 可能 为基 金带 来 投资损 失 的 风险 。 二是 指开放 式基 金由 于申 购赎 回要求 可能 导致 流动 资金 不足的 风险 。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 各种 经济 和非 经济 政策的 变化 给公 司所 管理 的基金 资产 带来 的风 险 ; 政策风 险包 括 : 货 币政策 的变 动 、 财 政政 策 的波动 、 税收 政策 的变 动 、 产 业政 策的 变动 、 进 出 口政策 的变 动等 政策 的 变动引 发的 市场 价格 变动 ,对公 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资 产带来 的风 险。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四)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等 情 况,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 工之 行为 违反 法律 法规 、 监 管部 门之 规定 及 公认的 道 德 标准 , 损害 客 户或公 司利 益所 造 成的风 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 公司 组织 结构 不健 全, 内部 管理 的漏 洞与 人 为失误 所蕴 藏的 风险 。 营 运风险 可以 分内 在 和外在 风险 两方 面。 内在风 险包 括因 人员 、 系 统和程 序而 衍生 的风 险如 人为错 失 、 犯 法行 为、 未 授权活 动 、 人 员损 失等操 作风 险、 技术 风险 、系统 稳定 安装 等风 险和 决策及 程序 风险 ; 外在风 险主 要因 其他 风险 如法规 、法 律、 公共 责任 等产生 的营 运风 险。 (七)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进 而影 响基 金的 投 资 收益水 平。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否健 全 , 能 否有 效防 范 道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业道 德水 平等 ,也 会对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造成 影响。 (八)其他风险 1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2 、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能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和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五、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 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关于 《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变 更后的 《基 金合 同》 应自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 《 业务 规 则》 , 决定 和调 整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 费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 结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金 代销 机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过 错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金 管理人 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三 方追 偿;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 能 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后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2)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和深圳 分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托 管账户 ,负 责基 金 投 资债券 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算 ;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的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取 得依据 《 基金 合同 》 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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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 构处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1 、召 开事 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照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结果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现场开会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召 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如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和 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 ) 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并且 委托 人出具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 集人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 合条 件的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 公告。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提 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 就程序 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修 改 , 应 当最 迟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 期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议事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 议的代 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 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提 交符 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 、计票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力 。 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以及 基金 财产清算方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以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变 更后 的《基 金合 同》 应自 生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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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有下列 情形 之 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 和债权 债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 进行估 值和 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 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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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 金 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 场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 工本费 购买 《 基金 合同 》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为准。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申万 菱信 基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淮海 中路300 号 香港 新世 界大 厦 40 楼(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成立时 间:2004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 [2003 ]144 号文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千 万元 人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 从 事募 集、 管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务 , 以 及法律 、 法规 允许 或相 关 监管机 关批 准的 其他资 产管 理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电话: +86-21-23261188 传真: +86-21-23261199 联系人 :王 菲萍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 转 贴现、 国内 会计 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 承销 、 代理 承兑 债券 , 代 收 代付业 务 , 代 理证 券资 金 清算业 务 , 保 险业 代理 业 务, 代理 外国 银行 和国 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 账户 管 理服务、 认购 申购 业务, 咨询调 查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行贷 款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币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收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 保、 发行 、 代 理发 行、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 的外汇 有价 证券 。 自营 代 外汇买 卖 , 外 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 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工 具 , 包 括 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 国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回购、 央行票 据、 可转 换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 督: (1)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 基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 为 :本基 金对 股 票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其中 , 投资 于消 费范 畴行 业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消 费范 畴行 业, 是指 申万二 级行 业分 类中 与消 费直接 相关 或与 消费 关联 度较强 的子 行业 , 具 体 指消费 品与 间接 消费 行业 ,目前 包 括60 个子 行业 。 消费范 畴行 业将 随申 万二 级行业 分类 对行 业或 者行业 内公 司进 行的 调整 而调整);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债券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的 0% —35%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 资范 围。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同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得超 过 该 证券 的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 从 其规定 。


5)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 本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 ,所申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0 ) 一只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二 ;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分 之 十;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1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 基金合 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12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对 于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 分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 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导 致 证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 变动 规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 于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 督。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 限制 。 4 、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 限制 进行 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 盖公 章并 书 面 提交, 并确 保 所提 供的 关 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 完 整、 全 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在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督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 交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基 金托管 人采 取 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对 于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并 按 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在该 名 单中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 收 到该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定期或 不定 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券 及回 购交 易对 手 的名单 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 增加或 减少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时须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申 请 ,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 经 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的 市 场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 手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 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时,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责 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 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等 涉及 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 单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 中 国建 设银 行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过程 中 遵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 则 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 不承 担赔 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 调整。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公 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基 金管理 人还 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人 ,以 使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 面信息 , 包 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资 金划 付 时间等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 完 整 , 并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管 人, 以使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5 )基 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 律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切 实履 行 了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有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导 致 基金出 现风险 或 基金 财产 遭受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 连 带责 任。 ( 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 合同 》而 致使 投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正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 五)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 予协 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 令,不 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金 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 基金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购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 基 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 金开 立的资 产托 管专 户中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 事 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资 产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本 基金 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立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并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 清算。 2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银 行间国 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 ,正 本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 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或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 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八)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署 后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人 送达 、 挂号 邮寄 等 安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15 年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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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 额后的 数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 算办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二) 会计 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签 名、盖 章并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包 括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 的形式 。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10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 10 个工 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 规 定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 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十八、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记 录对帐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直 接登 录公司 网站 下载 或打 印对 帐单 , 也 可选 择 E-MAIL 、 短信 、 微 信等 方 式得到 投资 记录 对 账 服务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 殊原因 需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对 账单 , 可拨 打本 公司客 服电 话 400-880-8588 (免 长途 话费 ) 或 021-962299 , 公 司将 按流 程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 2 、互 联网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 公 司官 方 网站(www.swsmu.com) 、 官方微 信 (SW_SMU )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 金查 询/ 交 易服 务及 各类在 线咨询 服 务。 3 、基 金转 换服 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 资者可 以依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 基金 和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 限制 、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 定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 时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4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利用 直 销 中心 或 代 销 网 点 为投 资 者 提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该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的 办理 时间 、 费率 和有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服务 渠道 1 、咨 询电 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 免长 途话费 ) 2 、网 站:www.swsmu.com 3 、微 信: 申万 菱信 基金 (SW_SMU )或 小申 在线 (SW_SMUZX ) 4 、其他 : 如微博 等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十 九 、 招 募 说 明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 十 、 其 它 应 披露 事 项 自 2013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与本 基 金和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公告如 下: 1、2013 年 12 月 19 日 ,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和 《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新增 广 州 证 券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及 实 施 网 上 交 易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2、2013 年 12 月 30 日 ,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和 《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继 续参 加 中 国工商 银行 开展 的 2014 倾 心回馈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3、2014 年 1 月 2 日 , 刊 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和 《证 券时 报 》 的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公告 ; 4、2014 年 1 月 2 日 , 刊 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和 《证 券时 报 》 的关于 修改 申万 菱信消 费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 5、2014 年 1 月 8 日 , 刊 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和 《证 券时 报 》 的申万 菱信 消费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 6、2014 年 1 月 21 日, 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 的申 万菱 信消 费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7、2014 年 1 月 25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的 申 万菱 信消 费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第 九 次 更新 ; 8、2014 年 2 月 14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的 申 万菱 信消 费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 9、2014 年 3 月 27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 申万 菱信 消费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 10、2014 年 3 月 28 日 ,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和 《 证券 时报 》 的 申万 菱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11 、2014 年 4 月 21 日, 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券 报》 和 《 证券 时报 》 的关 于新 增深 证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 换业 务及 实 施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12、2014 年 4 月 21 日 ,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和 《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上 海天 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开展 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13、2014 年 4 月 21 日 ,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和 《 证券 时报 》 的 申万 菱信 消 费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一、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申 万菱信 消费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申 万菱 信 消 费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 申 万菱 信 消 费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