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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美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 实 美国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根 据 2013 年 1 月 5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 [2013]14 号文 )核 准募 集 公开发 售,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 正 式生效 ,自 该 日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新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保证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 但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集 的 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境 外证 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 波动。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投资者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 断市场,对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作 出独立 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一是 境外投 资 风险 , 包 括 海外 市场 风 险 、 国家 风险和 政 府管 制 风险 、 政 治 风 险 、 汇 率 风险、 法 律 风 险 、 会计 核算 风险、税收 风 险等;二 是 本基金投资 风 险 ,包 括 投 资 标 的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衍生 品风 险 、 利率 风险 、 信用风 险 、 大 宗交易 风险 、 交易 结算 风 险、 金融 模 型风 险 、 证券 借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交易 结算 风险 等 ; 三 是 其他 风险 , 包 括 管 理风险 、 操 作 风险 和 技 术 风 险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 顺 延 或 暂 停 赎 回 风 险 以及不 可抗 力风 险等。 本基 金属 于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 为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投 资品种 。 基 金 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 它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6 月 14 日 (特 别事 项注 明除 外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 未经 审计) 。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 揭示 ...................................................................................................................................... 6 四、基金 的投资 ................................................................................................................................ 10 五、基金 的业绩 ................................................................................................................................ 24 六、基金 管理人 ................................................................................................................................ 27 七、基金 的募集 ................................................................................................................................ 37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1 九、基金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42 十、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54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56 十二、基 金财产 估值 ........................................................................................................................ 57 十三、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61 十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3 十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4 十六、基 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68 十七、基 金托管 人 ............................................................................................................................ 71 十八、境 外托管 人 ............................................................................................................................ 73 十九、相 关服务 机构 ........................................................................................................................ 74 二十、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9 二十一、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4 二十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8 二十三、 其它应 披露事 项 .............................................................................................................. 120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其查阅方 式 ...................................................................................... 121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122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 内 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 券投资 管 理试 行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通知 》 以及 《 嘉 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 期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嘉实 美 国成 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中国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仅 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 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及台 湾地 区)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基准货 币 指基金 资产 估值 的记 账本 位币。 本基 金的 基准 货币 为 人民币 ; 人民币 :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及法 定货 币 单位 ; 美元: 指美国 法定 货币 及法 定货 币单位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汇率 如无特 指,指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 授权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 中间价 估值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 投 资顾 问: 指符合 《试行办法》 规 定的条件 ,根据合同为 基 金管理人 境 外证券 投资提供证券买 卖建议或 投资组合管理等 服务并取 得3 收入的 境外金融机构 , 境外投资 顾问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 更 换和撤 消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接受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 以 人民币或 美元 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相应 币种份 额 的 其他 投资 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投资 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其 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可投 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 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获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人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 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招4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将基 金份额兑 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 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 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本基 金根 据认 购/ 申购 、 赎回所 使用 的货 币的 不同 , 将基 金 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 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 购、 赎 回的份 额类别,称为人 民币份额 ;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认购 、 申购、 赎回 的份 额类 别, 称为美 元份 额;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5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财产净值 。本 基金人民 币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计 算日人 民币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 算 日人民币 份 额的份 额总数;本基金 美元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计算日 美 元份额 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美元份 额的份额 总 数; 基金 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境内货 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 的 其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 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订 了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和地 区 截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共有54 个 国家 和地 区, 包 括 香港 美国 、 中国 香港、新加 坡 、澳大 利亚 、英国、日本 、马来 西 亚、巴西 、法国、德国 、意大利 、埃及、韩国、 罗马尼亚 、 南非共 和国 、荷兰、 比 利时 、加 拿大 、瑞士联邦 、印度尼 西 亚、 新 西兰 、葡萄牙 、 尼日利亚 、 越南、阿根廷 、约旦 、 挪 威、 土 耳其 、印度、 阿 联酋 、泰国 、列支敦士、 蒙古、俄罗 斯、迪拜 、爱尔兰、 奥 地利 、西 班牙 、中国台湾 、马耳他 、 科威特 、 巴 基斯 坦 、 以色列 、 卡 塔尔 、 老挝、 瑞典 、 卢森 堡 、 塞浦路 斯 、 乌克 兰 、 立陶 宛 、白 俄罗 斯、 文莱 、耿 西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情况 。 6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主动管理的股 票型基金,其预期的 风险和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 金 与混合 型基 金, 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投 资品 种。 本 基金 主 要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 长型 股票, 在股 票选 择及 组合 构建等 方面 均运 用 量 化投 资方法 并结 合 风险管 理手 段, 力争 获取 长期资 本增 值。 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面 临 的 风险 包括: (一) 境外 投资 风险 1.1 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各国 或地 区处 于 不同产 业景 气循 环周 期位 置, 将对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 海外证 券市 场可 能对 于特 定事件 、 该国 或地 区特 有的 政治因 素、 法律法 规、 市场 状况 、 经 济发展 趋势 的反 应较 境内 证券市 场有 诸多 不同 。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 于美国 市场 , 其 证 券交 易 市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涨 跌幅 上下 限的 规定 , 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 空间 可能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 述因 素可 能带 来 市场的 急剧 波动 , 从而 带 来投资 风险 的 增加。 1.2 国 家风 险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本基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市 场 , 该 国 对市 场的 管制 程 度 和 具体 措施 较 境 内 市 场 有 所 不同 , 可 能通过 该 国的 财 政、 货币 、 产业 等 方 面的 政策 进行 管 制,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而影 响基 金 收 益。 1.3 政 治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的国 家 因 政治 局 势变 化( 如罢 工、暴 动、 战 争等)或 法令 的变动,可 能导 致 市 场 的 较 大波 动, 从 而给本 基 金 的投 资收 益造 成直接 或 间 接的 影 响 。此 外,基 金所 投资 的 国家 可 能会不时采 取 某些 管 制 措施,如资 本或外 汇管 制、 对 公 司或 行业的 国有 化 以 及征 收高 额税 收 等, 从而 对 基 金 收益 以 及 基金 资产 带 来不 利影 响。 1.4 汇 率风 险 本基 金 的人 民币 份额 以 人 民 币 募 集 和 计 价, 经 过 换 汇 后主要 投 资 于 美国市场 中 以美元 计 价 的金 融 工具 。美 元相 对于 人 民币 的汇 率变 化 将 会 影响 本基 金以 人民 币 计 价 的 基 金资 产 价 值,从而 导致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在 风 险 。 本基金 的美 元份 额以 美元 募集和 计价 , 可以 不进 行 换汇而 直接 投资 于美 国市 场, 因此 本基金 的美 元份 额本 身不 会面临 汇率 风险 。 但 是由 于本基 金不 同币 种份 额的 基金资 产统 一 运作, 美元 份额 将会 被动 承担部 分人 民币 份额 所面 临的汇 率风 险。 1.5 法 律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适用 不 同法 律法规 的原 因, 可能 导致 本基金 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在 部分国 家 受到限 制或 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从而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损 失的 可能 。 7 1.6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 算风 险主 要 是 指 由 于会计 核算 及会 计管 理 上 违规操 作形 成 的 风险 或错 误。 由于 不同 国家对上市公司日 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 理、 财 务 报 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准 的规定 存 在一 定 差 异, 可能导致基 金 经 理 对 公 司盈 利能 力、 投 资价 值的 判断 产生 偏差, 从而 给 本 基 金投 资 带 来 潜 在风 险。 同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计算 、 整理 、 制证 、 填 单、 登 账、 编表 、保管 及 其相 关业 务 处 理中, 可能 由 于客 观 原 因与 非主 观故意 造成 行为 过失,从而 对基金 收益 造 成 影 响 。 1.7 税 收风 险 在投资 境外 市场 时, 因 不 同国家 税务 法律 法规 的不 同, 可 能会要求 基金 就 股 息、 利 息、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该国 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 包括 预 扣税 , 该 行为 可能 会使 得 资产回 报受 到 一定影 响 。 此 外, 各 国的 税 收规 定可能 发生 变 化, 或者 实 施 具 有追 溯力 的修 订,从 而 导 致基 金 向 该 国 缴纳 在基 金销 售、估 值或 者 出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计 的额 外税 项 。 (二) 基金 投资 风险 2.1 投 资标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不 低于90% 的基 金 资产投 资于 股票 及其 他权 益类证 券 , 其中 投资 于美 国 发行 、 上市的 大盘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受 全球或美国的宏观经济以 及上 市公司 自身 经营 状况 等的 影响 , 股 票价 格可能 出 现 较大幅 度的 波动 , 进而 影 响基金 净值 的 表现。 2.2 流动 性 风险 市场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市场深 度不 够或 者其 他原 因, 导 致投 资机 构不 能在 不影响 市 场价格 的情 况下 买入 或卖 出证券 。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 的特殊 要求 , 本基 金必 须 保持一 定的 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 但是 在 市场 下跌 时可能会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则 基金 资产 的 仓 位调 整或变 现困 难, 成本 很高 , 基金 面临 流 动性风 险 , 可 能影 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 同 时, 由于 本基 金涉及 跨境 交易,其 赎回 到 帐期通 常需 要比现 有开 放式 基金 更长 的时间 。 2.3 衍 生品 风险 衍生品 所特 有的 风险 在于 增加组 合的 杠杆 率, 放大 收益或 损失 , 例 如, 支 付 少量保 证 金或期 权费 可以 获得 大量 的期货 或期 权所 代表 的基 础资产 的风 险敞 口, 尤其 在 市 场面 临突 发 事 件时,可能会导致 投 资 亏 损 高 于 初 始 投资金 额,从 而 对 基 金 收益带来 不 利 影 响 。 此 外, 衍生 品的交 易可能不 够 活 跃, 在市 场变化时,可 能因 无 法 及时 找到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 对 手方 压 低 报价, 导致 基 金 资 产 的 额 外 损 失。 2.4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 动 会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 率 的变动 。息 票 利 率、 期限 和到 期收8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利率 风 险 水 平, 企 业 的融资成 本 和 利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 债券回 购, 其 收益 水平 可能会受到 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 状 况的 影响 。 2.5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 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 约, 或者基 金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约 、 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 息,都 可能 导 致基 金 资 产损 失和 收益变化。 一 般认为: 国债 的信 用 风险 较 低,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用风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级确 定,信 用 等 级 的 变化或市场对某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下 债券 率的 变 化 都 会迅 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 格,从 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通常来 讲,低 信 用 级 别 机 构所发行 的 债 券 会 提 供 高 于 其 他优质 信 用 级 别 债 券 的 回 报, 但 也会伴随 着 更 大 的 损 失的 风险 。 2.6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而导 致大 宗交 易参 与者 的非正 常损 益。 2.7 金 融模 型风 险 本基金 所用 的金 融模 型是 建立在 金融 理论 , 数据 统 计和计 算程 序上 的 。 其 中 任何一 个 环节的 微小 问题 , 都 有可 能导致 模型 的结 果偏 差。 模型风 险主 要来 源于 : 理 论模型 不够 完 善, 模型 参数 调整 不当 , 欠缺足 够的 软件 硬件 网络 计算能 力以 及统 计分 析得 到的数 据关 系 不够稳 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 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 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 模型必 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 与推导之上;(2) 模型需要 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 护和 评价;(3) 统计 模型 必须 通 过严谨 的统 计置 信度 检验;(4) 在有 同类 商用 模型 的 情况下 , 将 选取具 有代 表性 的债 券品 种集合 用内 部模 型同 外部 第三方 模型 进行 验证 。 在 结果有 较大 差 异时要 找出 其中 原因 。 2.8 证 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正回 购/ 逆 回购 风险的 主要 风险 在于 交易 对手风 险 , 具 体讲 , 对于 证 券借贷 , 交易期 满时 借方 未如 约偿 还所借 证券 , 或 在交 易期 间未如 约支 付已 借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对于 正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买方 未 如约卖 回已 买入 证券 , 或 在交易 期间 未 如约支 付售 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 和分 红; 对于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卖方未 如约 买 回已售 出证 券。 2.9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 投 资 交 易 中, 因交 易的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 一 位或 多 位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义务 而 使 得基 金在 投 资 交易 中蒙 受 损失 的可 能 性 。 (三) 其他 风险 3.1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 益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 置、 类属配 置因 市场 原因 可能 无法达 到预 期收 益目 标; 也可能 表现 在9 个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3.2 操 作风 险和 技 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 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 程 等原 因可 能 引致 风险,例 如,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 计 部 门欺 诈、交易错误、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 金的 各 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 中,可能因为技 术 系 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 进 行或 者导 致 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 术 风 险 可能 来自基金 管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问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注册登记 机 构 、 销 售 机构 、 证 券交 易 所 、证 券登 记 结 算机 构等 等 。 3.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 金为开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随着投资 者对基金份 额的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 利 影响 。 3.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 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现巨 额赎回,并 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现金支 付 出现困 难, 基金 投资 者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可 能会 遇到部 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等 风 险 。 3.5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失。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 机构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受损 。 10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 在 股票 选择 及组合 构建 方面 均运 用量 化投资 方 法并结 合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争获 取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的 证券 ;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 存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公 募 基 金 ; 中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境 外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的 金 融 衍 生产 品;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要 求)。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90% ;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美 国 发行、 上市 的大盘 成长 型股 票, 所投 资比例 不低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 80% 。 一 般来 说, 大 盘股 票是指 市值 超 过 20 亿 美元 的股 票; 成长 型股票 是指 市净 率、 中期 预期盈 利增 长率 、最 近 5 年收入 增长 率 等指标 均较 高的 股票 。 权 益类资 产是 指普 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 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信 托凭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境内 货币 市场 工具。 (三)投资理念 非理性 的投 资决 策会 使大 部分投 资者 表现 出次 优的 投资行 为 , 这 为市 场中 的敏 锐投资 者 提供了 持续 获得 超额 收益 的投资 机会 。 经过 严密 的现 代行为 金融 理论 指导 以及 长时间 的实 践 经验总 结, 本基 金的 投研 团队研 发了 可以 系统 地发 现此类 投资 机会 的多 因子 选股模 型。 在实11 际应用 中, 基金 经理 将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适 时对 模型的 参数 设定 、 因 子选 择等进 行不 断改 进,以 保证 模型 的持 续有 效,为 投资 者创 造超 额收 益 。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不尝 试进 行择 时操 作。 在 正常 的市 场条 件下,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以及 法律法 规 所允许 的投 资范 围内 , 最 大程度 的持 有股 票类 资产 。 当 基金 经理 认为足 够审 慎时 , 本 基金 亦 可以将 小部 分资 产配 置于 债券类 和现 金类 等大 类资 产上。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 的量 化投 资策略 。 本基 金将 依托 内部 自主研 发的 定量 投资 模型 以及强 大 的数据 库系 统, 构建 投资 组合。 其中 ,核 心模 型包 括成长 性模 型、 多因 子 Alpha 模型 、风 险预测 模型 、 交 易成 本模 型以及 先进 的投 资组 合优 化器。 嘉实 量化 投资 团队 将根据 市场 外在 与内在 变化 趋势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模型 进行 复核 , 并 做出 相应 调整 , 以 不 断改善 模型 的适 用性。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市 值超 过 20 亿美 元的 美国 大盘 股 票; 在 此基 础上, 本基 金 将通过 成 长性模 型挑 选出 足够 数量 的最具 成长 性的 股票 (一 般来说 为 1000~1500 只, 基金经 理可 根 据实际 市场 情况 对此 进行 调整) 作为 股票 选择 的样 本空间 。 在选择股票方面,本 基金 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分 两步 进行:首先,基金经 理通 过多因子 Alpha 模型 对样 本空 间中 股票的 预期 超额 收益 由高 到低进 行排 序 、 打 分 。 第 二步 , 基 金经 理 将综合 利用 风险 预测 模型 、 交易成 本模 型以 及投 资组 合优化 器对 第一 步所 甄选 的股票 进行 投 资组合 的最 优化 , 使 最终 的投资 组合 能够 在预 期收 益、 预 期风 险以 及交 易成 本等方 面达 到最 优的平 衡。 目标 是在 不承 担更多 风险 的前 提下 ,使 基金获 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收 益。 在卖出 股票 方面 ,基 金经 理将主 要考 虑以 下几 点: 1 )某 只股 票的 投资 机会 是 否逊于 其它 股票 ; 2 )某 只股 票的 潜在 风险 是 否高于 其预 期收 益; 3 )特 殊事 件是 否影 响了 对 股票的 原有 预期 。 本基金 所应 用的 核心 模型 具体如 下: 1 )成 长性 模型 成长性 模型 主要 用来 衡量 股票的 潜在 增长 能力 和持 续盈利 能力 。 其中 潜在 增长 能力主 要 通过公 司收 入增 长率 、 预 期收入 的变 化等 指标 衡量 ; 持续 盈利 能力 主要 通过 公司营 业利 润的12 变化等 指标 衡量 。 2 )多 因子 Alpha 模型 嘉实多 因 子 Alpha 模 型是 嘉实量 化投 资团 队经 过严 密的现 代行 为金 融理 论指 导以及 长 时 间 的 实 践 经 验 总 结 而 研 发 的 , 用 精 选 的 多 个 因 子 准 确 捕 捉 市 场 中 非 理 性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Alpha 投资 机会 , 深入 挖 掘预期 产生 超额 回报 的个 股。 该模 型的 因子 可归 为 如下几 类 : 估 值 (Valuation ) 、 成 长 (Growth ) 、 质量 (Quality ) 、 分 析师 情绪 (Sentiment ) 、 动量 (Momentum)、 市场因 素 (Market ) 。这 些 类别综 合了 来自 市场 各类 投资者 , 公司 各类 报表 , 分析师 及监 管 政策等 各方 面信 息。 该模 型利用 嘉实 长期 积累 并不 断扩展 的强 大的 数据 库, 科学客 观地 综合 了大量 的各 类信 息 。 嘉 实量 化投资 团队 根据 市场 状况 及变化 对各 类信 息的 重要 性做出 具有 一 定前瞻 性的 判断 ,适 时调 整各因 子类 别的 具体 组成 及权重 。 3 )风 险预 测模 型 在追求 超额 收益 的同 时, 投资也 需要 适度 风险 预算 的支持 。 该 多因 子模 型将 帮助基 金经 理有效 的控 制投 资组 合的 风险预 算。 4 )交 易成 本模 型 本基金 的交 易成 本模 型既 考虑固 定成 本, 也考 虑交 易的市 场冲 击效 应, 在控 制成本 最低 的基础 上减 少交 易造 成的 负业绩 影响 。 5 )投 资组 合优 化器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组合 优化 器的应 用, 对所 甄选 的股 票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最 优化 , 使最 终的 投资组 合能 够在 预期 收益 、预期 风险 以及 交易 成本 等方面 达到 最优 的平 衡。 3. 固定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主 要用于 基 金 流动 性管 理。 固定收 益投 资采 取 “ 自上 而下” 的策 略, 深入 分析 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和利 率变化 趋势 以及不 同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收益率 水平 、 流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 以价 值发 现为基 础 , 采 取 以久期 管理 策略 为主 , 辅 以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 率利差 策略 等 , 确定 和构 造能够 提供 稳 定 收益、 较高 流动 性的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组合 。 4. 衍生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具 。 投 资原则 为有 利于 基金 资金 的风险 管理 及流 动性 管理 ,控制 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锁 定 收 益 。 衍生产 品的 使用 好处 是低 成本 , 可 对冲 风 险 。 本基 金 将投资 于流 动性 好的 股指 期货为 主。 投资流 程如 下: 基金 经理 提交投 资衍 生品 的建 议报 告, 其 中应 包括 宏观 分析 、 市场 分析 、 决13 策依据(结合定 量部门计 算的组合 beta 值 ) 、 采用 的具体合约种类 、数量、 到期日、合 约 的流动 性分 析等 。风 险控 制部门 根据 报告 计算 相应 的指标 ,包 括在 险价 值分 析、情 景分 析 、 压力测 试等 , 并 对基 金经 理的投 资建 议表 示意 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内部 流程进 行最 终决 策。 在 投资 策略 实施 后, 基 金经理 根据 市场 状况 和组 合股票 仓位 情况 作出 期货 合约的 平仓 或 加仓决 定, 同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批 准。 风险 控制 部门每 日须 对组 合头 寸和 保证金 情况 进行 监控, 以确 保流 动性 足够 以及符 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限 制, 发现 问题 立即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报告 。 (五)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 法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 投资 的前 提; 2 ) 全 球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 区 域经 济发 展情 况, 各国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等 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 3 )依 据投 资对 象收 益和 风 险的配 比关 系, 在充 分权 衡投资 对象 的收 益和 风险 的前 提下作 出投 资决 策, 是本 基金维 护投 资者 利益 的重 要保障 ; 4 )策 略分 析师 、股 票分 析 师和数 量分 析师 各自 独立 完成相 应的 研究 报 告 ,为 投资 策略提 供依 据。 2. 决策程序 1 )决 策和 交易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审 批基金 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 及重 大单 项投 资。 基 金经理 的主 要职 责是 在投 资决策 委 员会批 准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内 构建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 金经 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令 。 集 中交易 室负 责资 产运 作的 一线监 控, 并确 保交 易指 令在合 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执 行 。 2 )资 产配 置策 略的 形成 基金经 理将 结合 宏观 因素 和行业 趋势 , 主 题选 择和 资本市 场环 境, 综合 考虑 组合的 风险控 制要 求, 并在 内外 研究平 台的 支持 下, 对不 同类别 的 大 类资 产的 收益 风险状 况作 出判断 。 本 公司 的策 略分 析师提 供宏 观经 济分 析和 策略建 议, 数量 分析 师结 合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自 己对 市场 的分析 判 断和分 析师 的投 资建 议, 在积极 广泛 地进 行内 部沟 通交流 和研 究信 息共 享的 基础上 , 根14 据合同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投 资策 略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进行 投资 策略报 告的 程序 审核 和实 质性判 断 , 并根据 审核 和判 断结 果予 以审批 。 3 )组 合构 建 量化投 资团 队根 据量 化模 型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 基 金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 资品 种, 构 造具体 的投 资组 合及 操作 方案, 并决 定交 易的 数量 和时机 。 对 投资 比例 重大 的单一 品种 的投资 必须 经过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批 准。 投委 会根 据相关 规定 进行 决策 程序 的审核 、 投 资价值 的实 质性 判断 , 并 听取数 量分 析师 的风 险分 析意见 , 最终 作出投 资决 策。 基金 经 理根据 审批 结果 实施 投资 。在构 建投 资组 合的 过程 中有以 下考 量: ① 关于给 定的 资产 投资 委托 的投资 准则 或限 制和 合规 性的要 求; ② 仓位的 潜在 风险/ 回报 的权 衡; ③ 给定股 票和 行业 的把 握度 ; ④ 仓位的 流动 性约 束; ⑤ 损失控 制; ⑥ 沟通。 4 )交 易执 行、 监控 和反 馈 由集中 交易 室 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集 中交 易室确 保投 资指 令的 处于 合法 、 合规的 执行 状态 , 对 交易 过程中 出现 的任 何情 况, 负有监 控、 处置 的职 责。 集中交 易室 确保将 无法 自行 处置 并可 能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 况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 、 投资总 监 及时反 馈。


5 )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数量分 析师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 评估报 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和 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承 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来 源 。 绩效分 析报 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投 资策 略是 否成 功 , 以 及组合 收益 来源 是否 是依 靠实现 既 定策略 获得 。 数量 分析 师就 风险评 估和 绩 效 分析 的结 果随时 向基 金经 理和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反馈 ,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报 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6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在 确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管 理程 序。 ( 六)业绩比较基准 15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95% × 罗素 1000 成 长指 数收益 率+5 %× 境内 银行 活期存 款税 后利 率;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由于 罗素 1000 成 长指数 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罗 素 1000 成长 指数 不宜 继 续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或 者市场 上出 现更 权威 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美 国大 盘成长 型股 票, 属于 主动 投资的 股票 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 险和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混合 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高 预期风 险 、 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投资 品种 。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入 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10、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11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12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与 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 13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14 、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15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6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九)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 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存 款 可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 、基 金持 有同 一机 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 忘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 区证券 市场 挂牌交 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4 、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用 于 控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或 其管 理层 。 同一 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上述 “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 持有 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任 何一 只境 外基金 ,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 (十)金融衍生品投 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同时严 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7 1)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 2)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 交易 。 3)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于 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十一)本基金可以 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并且 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现 金; 2)存 款证 明; 3)商 业票 据; 4)政 府债 券; 5)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信 用证 。 5 、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十二)本基金可 以根据 正常市场惯例参与 正回购 交易、逆回购交易 ,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18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 红。 4 、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十三)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易 , 所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证 券 总市 值 或 所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 券总 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 总资 产的 50%。 本项比例限制计 算, 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 回购 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 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 产。 (十四)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现 行 法律 法 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组合比 例 限 制 被 修改 或 取 消,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 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和投 资限制规定。 (十五)投资组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六 )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产生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七 )基金的融资 19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 规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融 券。 (十八)代理投票 基金管 理人 应作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 行使 所投资 股票 的投 票权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着维 护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 勤 勉尽 职地 代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履行 代理 投票 职责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操作 需要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问 、 境外资 产托 管人或 其他 专 业 机构提 供代 理投 票的 建议 、 协助 完成 代理 投票 的程 序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代 理机构 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并承 担相 应责任 。 (十九)证券交易管 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1 ) 交易 执行 能力 :能 够 公平对 待所 有 客 户, 实现 最佳价 格成 交 ,可靠 、 诚 信、 及时 成交, 具备 充分 流动 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2 ) 研究 支持 服务 :能 够 针对本 基金 业务 需要 , 提 供高质 量的 研究 报告 和较 为全面 的 服务, 包括 举办 推介 会、 拜访公 司、 及时 沟通 市场 情况、 承接 专项 研究 、协 助交易 评 价 等 ; (3 ) 财务 实力 :净 资产 、 总市值 、 受托 资产 等指标 处于行 业前 列 ,或 具有明 显的安 全 边际; (4 ) 后台 便利 性和 可靠 性 :交 易和 清算 支持 多种 方 案, 软件 再开 发的 能力 强 ,系 统稳 定安全 等; (5 ) 组织 框架 和业 务构 成 :具 有战 略规 划和 定位 , 能够积 极推 动多 边业 务合 作, 最大 限度地 调动 整体 资源 ,为 基金投 资赢 取机 会; (6 )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最 适合 基金 投资 业务 的经纪 商 合作, 并根 据综 合考 察结 果分配 基金 在各 个经 纪商 的交易 量。 3 、佣 金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经 纪商 提供的 服务 内容 和服 务质 量, 按照 最佳 市场 惯例 原则 确定佣 金 费率。 交易 佣金 如有 折扣 或返还 ,应 归入 基金 资产 。 ( 二十)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年4月18 日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20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年3月31 日( “ 报 告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3,388,135.57 90.80 其中: 普通 股 91,930,793.76 89.38 优先股 - - 存托凭 证 1,457,341.81 1.42 房地产 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 资 1,940,776.28 1.89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7,169,777.84 6.97 8 其他资 产 356,916.60 0.35 合计 102,855,606.29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 (地 区)证券市场的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93,388,135.57 92.87 合计 93,388,135.57 92.87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非必需 消费 品 17,142,962.31 17.05 必需消 费品 6,945,136.88 6.91 能源 3,577,552.58 3.56 金融 5,082,488.57 5.05 医疗保 健 12,792,959.79 12.72 21 工业 13,762,183.05 13.69 信息技 术 27,627,982.52 27.47 原材料 5,263,258.01 5.23 电信服 务 1,193,611.86 1.19 合计 93,388,135.57 92.87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 凭证 投 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 名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 证券 市场 所属 国家 (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元 )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APPLE INC - AAPL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940 3,103,953.46 3.09 2 MICROSOFT CORP - MSFT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2,190 3,074,008.12 3.06 3 GOOGLE INC-CL A - GOOG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24 2,907,188.64 2.89 4 BIOGEN IDEC INC - BIIB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1,145 2,154,595.54 2.14 5 FACEBOOK INC-A - FB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963 1,839,300.23 1.83 6 PRICELINE.COM INC - PCLN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36 1,730,499.85 1.72 7 WHITEWAVE - WWAV 纽约 美国 9,764 1,714,372.24 1.70 22 FOODS CO - CL A UN 证券 交易 所 8 HOME DEPOT INC - HD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3,510 1,708,723.01 1.70 9 SPIRIT AIRLINES INC - SAVE UW 纳斯 达克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4,437 1,621,433.94 1.61 10 BOEING CO/THE - BA UN 纽约 证券 交易 所 美国 2,081 1,606,588.25 1.60 注:本 表所 使用 的证 券代 码为彭 博代 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 民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iShares Russell 2000 Growth ETF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 ors 1,148,439.08 1.14 2 ISHARES RUSSELL 1000 GROW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 ors 617,054.77 0.61 23 3 BLDRS EUROPE 100 ADR INDE ETF 基金 交易型 开 放式 Invesco Po werShares Capital Mg mt LLC 175,282.43 0.17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只基 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54,894.82 4 应收利 息 1,281.52 5 应收申 购款 300,740.2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356,916.6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24 五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现 。 投 资 有风 险,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1.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6 月14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2.60% 0.61% 16.27% 0.64% -3.67%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0.98% 0.79% 0.70% 0.67% -1.68% 0.12%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QDII )美元 现汇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6 月14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3.30% 0.60% 16.27% 0.64% -2.97% -0.04% 2014 年1 月1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1.85% 0.78% 0.70% 0.67% -2.55% 0.11%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较 25 图1: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3 年6 月 14 日至 2014 年3 月 31 日) 26 图2: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美元 现汇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3 年6 月 14 日至 2014 年3 月 31 日)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3 年6 月14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 建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 第十 四部分 (三 )投 资范 围和 (九) 投资 限制 ”的 有关 约定。 27 六 、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 , 立 信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福州、 南 京、 广 州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2014 年7 月11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理1 只 封闭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62 只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具 体包 括嘉实 丰和 价值 封闭 、嘉 实成 长收 益 混合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嘉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实 货币、 嘉实 沪深300 ETF 联接 (LOF ) 、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 实主 题混合 、 嘉实 策略 混 合、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嘉 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嘉 实多 元 债券 、嘉 实量 化阿 尔法 股 票、 嘉实 回报 混合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 实价 值 优势股 票、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嘉实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股票 、 嘉实 多 利分级 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 长股票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嘉 实 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联 接、嘉 实黄 金(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实 周期 优选 股28 票、 嘉实安 心货 币 、 嘉实 中创400ETF 、 嘉实 中创400 联接 、 嘉 实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化 红 利股票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券、 嘉实 纯 债债券、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指数 (LOF )、 嘉实 中证500ETF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债 券 、 嘉实中 证500ETF联接 、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ETF 、嘉 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 、嘉 实丰 益 纯债定期 债券 、嘉实 研究 阿尔法股 票、 嘉实如 意宝 定期债券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QDII)、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嘉实 绝对 收 益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 实宝A/B 、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 嘉实1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活 钱包货 币 、 嘉 实泰和混 合 、 嘉实薪 金宝 货币 、嘉 实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混合 、 嘉 实中证 医药 卫生ETF 、嘉实 中证主要 消费ETF 、 嘉实中 证金融地 产ETF 、嘉实3个 月理财债 券 。 其中嘉 实增 长 混合、 嘉实 稳健混合 和 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同 时,管 理多 个全 国社 保基 金、企 业年 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中 共党 员, 曾任 吉林 农业机 械研 究所 主任 ; 吉 林省信 托投 资公司 外经 处处 长、 香港 吉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吉 林省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 东 北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监 事长 ,吉 林天 信投 资公司 总经 理。 中诚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长,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理、 副总 裁, 现任 中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大利 亚籍 , 澳大 利亚 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29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 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任 中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会 理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 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 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30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 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自力 先生 ,理 论物 理学 博士, 毕业 于美 国德 州大 学奥斯 汀分 校和 中国 科学 技术大 学 , 具有18 年公 募基 金从 业经 验。 曾 任美 国世 纪投 资管 理公司 (American Century Investments ) 资深副 总经 理 , 研究 部总 监暨基 金经 理 , 负责 直接 管理 、 支 持公 司旗下 近二 百亿美 元的 多 项 大型公募 基金 和对冲 基金 类产品。2012 年2月 加入嘉 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董事总经 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定 量投资 部负 责人 。2013 年6 月14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无。 3 、海外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海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海外 业务 首席投 资官 Andrew Tan ,嘉 实国 际行 政总裁Peng Wah Choy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Thomas Kwan ,高 级基 金 经理Yi Qian Jiang 、Alan Zhong ,基 金经 理June Chua ,风 险管 理经 理 Patrick Chan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31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并 向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全面 提供 有效的 所投 资市场 相 关法律 法规 等信 息; 10 、编 制季 报、 半年 报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32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基 金管 理人 对其 委托 的境外 投资 顾问 及其 他第 三方机 构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证 券法 》、《 基金 法》及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5)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33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 内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 内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34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海 外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公 司海 外业务 首席 投资官以 及嘉 实国际 行政 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 高 级基 金经理 、 风 险管 理经 理组 成, 负 责指 导QDII 类 基金 资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的 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35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36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37 七 、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试行 办法》 、 《通 知》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3 年1 月5 日《 关 于核 准 嘉实美 国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3]14 号 )核 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别 、运 作方 式及存 续期 间 基金类 别: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三) 募集 期限 、募 集方 式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 集规模 1 、募 集期 限:2013 年5 月8 日到 2013 年 6 月 7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 本基金通过各 销 售 机构 的基 金 销 售 网 点 以 人 民币 和美 元 两 种 货 币 同 时 向投 资者 公 开 发 售。以 人民 币认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为 人民 币份 额, 以美元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为美 元 份 额 。 本基金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销 和 中 国银 行以 及其 他代销 机 构进行 募集 。 具体销 售城 市名单 、 销售 机构联 系方 式以及 发售 方案 以份 额发 售公告 为准 , 请 投资者 就募 集和 认购 的具 体事宜 仔细 阅读 《 嘉实 美国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以人 民币 或美元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相应币 种份 额 的 其他 投资 者。 4 、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将按 照 中 国证 监会 和外 管 局核 准的 境外 投资 额度 ( 美元 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币 ) 设 定基金 募集 期内 的募 集规 模上限, 具 体办 法参 见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若募集期 内认 购申请 金额 全部确认 后本 基金募 集规 模小于或 达到 上述募 集规 模上限, 则 所有的 认购 申请 予以 确认 ; 否则,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末日 比例 确认 的方 式实 现募集 规模 的38 有效控 制。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募 集情 况向 外管 局申 请追加 额度 , 若 获得 外管 局批准 的追 加额度 , 则募 集期内 本基 金的最 终募 集规 模将 以外 管局批 准的 额度 (折 合X 亿元人 民币 ) 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额 度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 停基金 的申 购。 (四) 募集 币种


人民币/美元 (五) 基金 面值 、认 购费 用、认 购价 格及 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本基金 的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 美 元份额 初始 面值 为1.00 美元 。 2 、认 购价 格


本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按各自 初始 面值 发售 , 即人 民币份 额的 认购 价格 为每 份基金 份 额1.00 元 人民 币, 美元 份 额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1.00 美元 。 3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照 认购金额递 减,即认购金 额越大,所 适用的认购费 率越低。若 投 资者在 认购 期内 有多 笔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 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 民币份额,可 直接依照上 述认购费率结 构;对于美 元份额,需首 先将美元认 购 资金按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的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 折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 ,然 后依 照 上述认 购费 率结 构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认 购费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 用 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39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1 )认 购费 用 适 用比 例费 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认 购: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认购: 首先将 美元 认购 资金 按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以 确定 所 适用的 认购 费率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美 元份 额初始 面 值。 2 )认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 认 购: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人 民币 份额 初始 面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认 购 首先将 美元 认购 资金 按募 集期 最 后一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民 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以 确定 是 否适用 于固 定费 用 。 认购费 用= 人民 币固 定金额 ×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美元 汇率 (认购 费用 的折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费 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募集 期间 利息 )/ 美 元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多笔认 购时 ,按 上述 公式 进行逐 笔计 算。 例 一: 三位 投资者 在认 购期 分别 投资1万 元、100 万元 和1,000 万元 认购 本基 金人 民币份 额,假 设募 集期 利息 分别 为19.73元、1,972.60 元和19,726.01元 。认 购份 数计 算 如下: 40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 额( 元) 1万 100万 1,000 万 适用认 购费 率 1.2% 1.0% 单笔1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元 ) 9,881.42 990,099.01 9,999,000.00 认购费 用( 元) 118.58 9,900.99 1000.00 认购期 利息 (元 ) 19.73 1,972.60 19,726.01 认购份 额( 份) 9,901.15 992,071.61 10,018,726.01 例二 : 三 位投 资者 在认 购 期 分别 投资25,000美元、250,000 美元 和2,500,000美元, 嘉 实募 集期利息 分别为49.31 美元 、493.12 美元 和4,931.20 美元 ,募集 期最后 一 日 美元 兑人民币 汇率 为6.3500。认 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 购金 额( 美元 ) 25,000 250,000 2,500,000 认 购金 额( 换算 为人 民币 )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认 购费 率 1.2% 1.0% 单笔1,000 元人 民币 净认 购 金额 (美 元) 24,703.56 247,524.75 2,499,842.52 认购费 用( 美元 ) 296.44 2,475.25 157.48 认购期 利息 49.31 493.12 4,931.20 认 购份 额( 份) 24,752.87 248,017.87 2,504,773.72 (六)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2013 年5 月8 日到 2013 年6 月 7 日。 (七)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确认成 功的 认购 款项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算 为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其中利 息 转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与 费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41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6 月14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额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 美元 份额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需按 计算 日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 折 算结果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4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同时 设立 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 人民 币份 额以人 民币 计价 并进 行申 购、赎 回 ; 美元份 额以 美元 计价 并进 行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情况 下 , 设立以 其它 币种 计价 的基 金份额 以及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 赎 回, 其 他外 币基 金份额 申赎 的 原则、 费用 等届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 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构 或有 不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 销机 构另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和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以 及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纳斯 达克 证券 市场 同时开 放交 易的工 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日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且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其他 特殊情 况, 基 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 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管理 人于2013 年6 月28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 对 应基 金份 额类 别 的基 金43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分币种申赎” 原则, 即以人民币申购获 得人民 币份额,赎回人民 币份额 获得人民 币 赎回 款 ; 以美 元申 购获 得美元 份额 ,赎 回美 元份 额获得 美元 赎回 款, 依此 类推 ; 4、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同一 基 金份 额类别 进 行处理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 定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6、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对应 基金 份额 类 别的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美元申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 在 现钞 申购 的情况 下 , 投资者 应将 美元 资金从 现钞 账户 转入 现汇 账户, 相应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 者 T 日提 交的 申购、 赎回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 +2 日 对 该交易 申 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者应 在 T+3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因申 请不 符合 基金 管理人 、 销 售机 构、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而不予 确认 所 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否 则,因 投资 者怠 于行 使权 利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受 理投 资者 的申购 、 赎回申 请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 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 整 并公告 。 44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按规 定 在 T +10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 但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除 外。 美元 赎回时 , 赎回 款 项将划 往投 资者 申购 时的 现汇账 户 。 如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或国 家外 汇 管理相 关规 定有 变更 时, 赎回款 项支 付的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 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实质 权益的情 况下调 整上 述程序 , 但应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20,000 元, 通 过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但 已持有 本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可 以 适用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人 民币 1,000 元; 通 过代 销机 构和直 销中 心柜 台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 额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过 嘉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 上直销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500 美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100 美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 柜 台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2,000 美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100 美 元。 对于已 持有 某一 份额 类别 , 首 次申 购另一 份额 类别 的投资 者 , 其申 购适 用于 另一份 额 类 别 申购 的首 次单 笔最 低限 额。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同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单 笔赎回 不得 少 于 100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该 类45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 则必 须一 次性 赎回 全部 该类基 金份 额) ; 若某 笔赎 回将导 致投 资 者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同类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 机构托 管的 剩余 该类 基金 份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投资者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直 销赎回 人 民币份 额时, 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本公司 网上 直销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越低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对于人 民币份额,可 直接依照上 述 申购费率结 构;对于美 元份额 ,需首 先将美元申 购 资金按 有效 申购 申请 日的 汇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 折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去) ,然 后依 照 上述申 购费 率结 构以 确定 所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网上交易和 电话 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人 民币 份 额 实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其 申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的 0.6 % ,但 中国 银 行长城 借记 卡、 招商 银行 借记卡 持卡 人 , 申购 本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 优惠按 照相 关公 告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 机构 投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其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 0.6 % 。优 惠后 费率 如 果低 于 0.6% , 则按 0.6% 执 行。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及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相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 按实 际费 率 收取申 购费 。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 46 2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3%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资 产, 其余部 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等。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5 、 本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 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 币种为 美 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设 立以 其它 币种 计价 的基金 份额 以及 接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 赎 回, 其他 外币 基金份 额申 赎的原 则 、 费 用等届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确 定 并提前 公告 。 (七)基金申购份额 和赎 回 金额的计算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以 人 民币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确认 为人民 币 份额, 以美 元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确 认为 美元 份额 。 1)申 购费 用 适 用于 比例 费 率 时, 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方 法 如下 :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47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 首先将 美元 申购 资金 按申 购申请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以 确定 所适 用 的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美元 份额 净值 2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申 购: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申购 首先将 美元 申购 资金 按申 购申请 日的 汇率 折算 为人 民币 (折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以 确定 是否 适 用于固 定费 用 申购费 用= 人民 币 固 定金 额 ×T 日美 元汇 率 (申购 费用 的折 算结 果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美元 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例 三 : 三位投资者分别提出 对 人 民 币 份 额 的 申 购 请 求 , 申 购 金 额 分 别 为110,000 元 、 1,100,000 元 和11,000,000 元 ,当日 人民 币 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元) 110,000 1,100,000 11,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 1.5% 1.2% 单笔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元 ) 108,374.38 1,086,956.52 10,999,000 申购费 用( 元) 1,625.62 13,043.48 1,000 元 申购份 额 ( 份) 98,522.16 988,142.29 9,999,090.90 48 例四 : 三 位投 资者 分别 提出 对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请 求 ,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25,000 美元 、 250,000 美元和2,500,000 美元 , 当 日 美元 份额 净值 为2.500 美 元, 美元 兑人 民币汇 率为6.3500 。 申 购份 数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 额( 美元 ) 25,000 250,000 2,500,000 申购金 额( 换算 为人 民币 )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 1.5% 1.2% 单笔1,000 元人 民币 净申购 金额 (美元 ) 24,630.54 247,035.57 2,499,842.52 申购费 用( 美元 ) 369.46 2,964.43 157.48 申购份 额( 份) 9852.21 98,814.22 999,937.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人民 币份 额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美 元份 额赎 回金额 单位 为美元 。 赎 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为 : 对于人 民币 份额 的赎 回: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人民币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对于美 元份 额的 赎回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美元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 例 五 : 假定 三笔 对于 人民 币份额 的 赎 回申 请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不 同 , 其中 人 民币 份额 净值 为 假 设数, 那么 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回 费用 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计 算 如 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 1.100 1.300 1.400 49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 元 ) 55 39 0 赎回金 额( 元) 10,945 12,961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币种 份 额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T 日人 民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 T 日 人民 币份 额所 对应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人民币 份额的 份额 总数; T 日美 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T 日美 元份 额所 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美 元 份额的 份额总 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T+1 日计算 , 并在T+2 日 内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美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精 确到 0.001 元和0.001 美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 以 人民 币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为 人民 币份额 , 以 美元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为美 元份额 。 自 T+3 日起 的赎 回开放 日内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3、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并 最 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50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某类 基金份 额的 净赎 回申 请 与 净转出 申请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10% , 则认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发生 巨额赎 回。 其中 , 某 类基 金份 额的 净赎 回申请 是指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扣除 申购申 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某 类基 金份额 的净 转出 申请 是指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扣 除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类 基金 份额 出现 巨额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 接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申 请有困 难, 或 认 为 兑 付 投资 者 的 该 类基 金 份 额 的 赎回 申 请 进 行的 资 产 变 现 可能 使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发 生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该 类基 金 份 额 赎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 日 该类 基金 份 额 总数 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请 赎回 该类 基金 份额 数 占当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数 的比 例 , 确 定该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 该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对于未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若两类 基金 份额 都发 生巨 额赎回 , 则 分别 对各 类基 金份额 按上 述 “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程 序执行 。 (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办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 个 工作 日 内通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4)暂停接受和延 缓支付 : 本基金连续两个 开放日 以上(含两个开放 日)发 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但 延期 期限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者 对某一类份 额或多 类份额 的51 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的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 (6)本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7)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 保障或 人员伤亡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基金资产规模 或 者份 额数量达到了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外 管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 (9)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某 些 申 购; (10 ) 适逢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场的 公众 节假 日, 并可 能影响 本 基 金正常 估值 时; (11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 者。发 生除上 述第(9)项 以外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及时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 (3)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本基金的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发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 受赎回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的,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将 足 额支付 ; 如 对于 某类 基金 份额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当按 单个 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量 所 代 表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占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总量 所 代 表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分 配给52 赎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 计算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请 量所 代表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赎 回申 请总量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时 , 美元 份额 所代 表部 分依据 当日 适 用的汇 率折 算为 人民 币。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公 告。 4、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 各 类基 金份 额 最 近一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一)其他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 经届时 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 布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 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在未 来条 件成熟 后另 行公 告开 通相 关业务 ,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得 互相 转换 。 (十三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2013 年6 月28 日起 基金 管 理人开始 为 投资 人办 理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规 则 请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 申购、赎回等基金 交易方 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53 制执行 等,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投 资者 等。 其中 : “ 继承”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具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 团体; “ 司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2、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必 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规定的相关资料, 并向注 册登记机 构申请 办理 。 3、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请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 办理;申请人 按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 应 办理已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转托 管可 分一 步或 两步完 成, 具体 按各 销售 机构要 求办 理 。 对 于 有 效 的 基金 转 托 管 申请 , 基 金 份 额将 在 转 托 管业 务 确 认 成 功后 转 入 其 指定 的 销 售 机构 (网点 ) 。 (十六 )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律转 为基 金份 额并 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 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 务,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 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易 )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2013 年 9 月 13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了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开 通后 端收 费基 金产 品的公 告 》 , 自2013 年9 月17 日起 , 嘉54 实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人民币 开通 网上 直销 后端 收费模 式 , 并 执行上 述优 惠费率 和业 务规 则。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刊 载的 公告 。 十 、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 易、证 券清 算交 收、 证券 登记存 管而 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9、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税 务代理 费等 ; 10、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金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上述基 金 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8%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管理 费率 为 1.8%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8%÷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的 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 管理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55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支配 ; 如 果委托 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的管 理 费 可以部 分作 为境 外投 资顾 问的费 用 , 具 体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境 外投 资顾 问在 有关协 议中 进 行约定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起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即 本基 金的年 托管 费率 为 0.35%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托 管 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 托管费 划付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的具 体使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支配 ; 如 果委托 境外 托管 人, 其中 可以部 分 作 境外托 管人 的费 用, 具体 支付由 中国 银行 与境 外托 管人在 有关 协议 中进 行约 定。 3、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5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 基金 的应收 款项 和 其他资 产 所 形成 的 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管 人 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管人 因 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 者其他 情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 外托管 人按照规定或境外 市场惯 例开设基金财产的 所有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自 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57 十 二 、 基金财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 并 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放日 ,T+1 日完成 T 日 估值, 估值 日 后2 个 工作 日内披 露。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和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 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58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衍 生工具 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衍生 工具按 估值日 当日其所在 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工具 按成 本价估值,如成本 价不能 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存 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7、基 金估 值方 法 (1)上市流通的基 金按估 值日其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8、非 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 易的证 券估 值方 法 对于未 上市 流通 、 或 流通 受限 、 或暂 停交 易的 证券 , 应 参照上 述估 值原 则进 行估值 。 如 果上述 估值 方法 不能 客观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9、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 项 1-8 小 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1-8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59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 值。 11 、 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 则 估值计 算中 涉及 美元 、港 币 及其 他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人民 币汇 率中间 价的 货币将 以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估值。 涉 及其它 货币 对 人民币 的汇 率 , 采 用指 定 数 据服务 商提 供的 估值 日 各 种货币 对美 元折 算率 并采 用套算 的方 法 进行折 算。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章 或以 其他 约定 的方 式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基 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 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市 场或 外汇 交易 市场 遇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 停市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 、境外 投资顾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60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并披 露不 同币种 份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净 值和美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分别 精确到 0.001 元和 0.001 美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 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估 值方 法” 的规 定的 第 9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 错 误处 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照 权责发 生制进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由于交易机构或 独立价 格服务商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以 及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61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一)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以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由于本基金两类 基金份 额类别分别以人民 币和美 元计价,两类基金 份额类 别对应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 类别 的每 份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方式, 对某一基金份额类 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如 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或 默认 选择 现金 分红 形式 , 则 美元 份额 以美 元进 行现金 分红 , 人民币 份额 以人 民币 进行 现金分 红; 如果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形式 , 则 同一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分红 资金将 按除 息日 (具 体以 届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 该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成相 应的 同一 类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的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 3、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6 次 ,各 类 基金份 额 收益分 配比 例分 别不 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10% ; 4、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一基金 份额净 值分别不能低于其 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公告 。 62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63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 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制 度 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及境 外托管人 相独立的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对基 金 年 度 财 务报 表 及 其 他规 定 事 项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通报基金托管 人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披露 。 64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试行 办法 》 、 《 运 作管理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实 施准 则、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全 国性报 刊 ( 以下 简称 “指 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 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 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次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在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并披 露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T+2 日 (T 日 为开 放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指定 媒 体, 披露 开放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将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65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66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 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更 换或 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境外 托管 人; 27、 基金 运作期 间如 遇境 外投资 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有 可 能 对基金 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基 金增 设除 人民 币、 美元以 外币 种的 基金 份额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 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67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68 十 六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略 (基金 合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9)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10) 基金 合同 、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并属于 基 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以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69 承接的 ;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余 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70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 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71 十 七 、 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 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 2014 年3 月 正式 将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更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现有 员 工 120 余人 ,大 部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 经历 ,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34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72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 告。2013 年, 同时 获得了 基于“ISAE3402 ”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内部 控制 审阅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73 十 八 、 境 外 托 管人 本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尚 未委 托任何 第三 方机 构担 任本 基金的 境外 托管 人。 本基金 的 境 外资 产托 管业 务由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有限公 司承 担。 有关 中国 银 行的介 绍 同第十 七部 分。 74 十 九 、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 构 1 、 直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75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直销机 构可 以分 别办 理本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银 行可 以分 别办 理本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和美 元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76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77 (1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3)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78 (1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1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2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2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79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 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80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3)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81 (3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9)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82 (4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2)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4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44)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83 (4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7)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 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84 (5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3)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55)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6)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85 (5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6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6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86 (6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5)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6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87 (7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 学军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88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洪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许 康玮 、 洪磊89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I)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与义 务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每 份同 类别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 法权益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II)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90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基金 合同的 有效 期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其它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采 取其 它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开通 人民 币 、 美元之 外的 其他 币种 的申 购、赎 回业 务; 91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境 外投资 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 法接受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并向 基金托 管人 及时、全 面提 供有效 的所 投资市 场 相关法 律法 规等 信息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92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方 机构 的行 为 承 担责 任。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III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并 与 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保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基 金管理 人就管 理本 基金的资 金汇 出、汇 入、 兑换、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93 托及成 交记 录等 相关 资料 ,其保 存的 时间 应当 不少 于 20 年 ;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相 关 资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 于15 年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包 括相 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的 证券 登记 、 清 算机 构、 第三 方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构 、 根据 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 托管人 在履 行职 责过 程中 ,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 而导致 的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 基 金托 管人 承 担相应 责任 ; 在决定 境外 托管人 是否 有过 错、 疏忽 等不当 行为 ,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与境 外 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的 证券 市场 惯例 决定; (23)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 照规 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如发 现投 资指 令或 资金汇 出入 违法 、违 规, 应当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外管局 报告 ; 94 (24 ) 每 月结 束 后 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 资情况 , 并按相 关规 定进 行国 际收 支申报 ; (25)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26)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 根据 审慎 监管原 则 规定的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I)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 本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不 同币种 份额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 代表 的表 决权 不同 。 每 份 人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 权。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 其在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当 日适 用 汇 率 折 算 为 人民 币 后 的 金额 与 权 益 登 记日 的 人 民 币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之 比计 算 其 代 表的 表决权 数。 (II)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基 金合同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III) 尽管有 本条 前述第 (II)款 的约 定,如 存在 以下情况 之一 的,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95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基 金代销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 基金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 务规则, 或开 通人 民币、 美元以 外的 其他 币种申 购;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IV)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人 民币 份额和美 元份 额各自 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该 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持 有人 民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 , 且 人民币 份额 、 美 元份 额均 应占各 该类 份额 总数 的10% 以上 , 下 同)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人民 币份额 和美 元份 额各 自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计 持有人 民币 份额和 美 元份 额各自 百分 之十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人民 币份 额和 美元 份额各 自百 分之 十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 前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96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V)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文件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意见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VI)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讯 方式开 会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通 讯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式 进行 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证 明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所 代表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凭 证显示 , 全 部 有 效凭 证 所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不 少于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0% (含 50%)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97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权益登 记日 所代 表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 书面表 决意 见的其 它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和授权 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VII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II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单 独或 合计持 有人 民币份额 和美 元份额 各自 百分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计持有 人民 币份额和 美元 份额各 自百 分之十以 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98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九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形成大 会决 议 , 报经 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并 公告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在 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50%以 上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后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报 经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公 告 。 (VIII )表 决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不同币种 份额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所 代表的 表决 权不同 。 每份人 民币 份额 代表 一份 表决权 。 每 份美 元份 额, 按 其在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以权 益 登 记 日 的 适 用汇 率 折 算 为人 民 币 后 的 金额 与 权 益 登记 日 的 人 民 币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之比 计算其 代表 的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99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此之 外事 项的表 决, 以一 般决 议通 过即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IX)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100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X)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XI)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I)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以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101 监会备 案。 (II)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III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102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I)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II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III) 除争 议所 涉内容 之 外,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 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继续 履 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 力 (I)本 基金合 同是基 金合 同当事人 之间 的法律 文件 ,应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代理 人签署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于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生 效。 (II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III) 本基金 合同 自生效 之日起对 包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内的基 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103 (IV)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V)基 金合 同可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住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104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二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 奎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105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I)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下列 金融 产品或 工具 :银 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政府 债券 、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债券 、 住 房按 揭支持 证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及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国际 金融 组织 发行的 证券 ;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普通 股、 优先 股、 全 球存 托凭证 和美 国 存托凭 证、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 署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 录的国 家或 地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公 募 基 金 ; 中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境 外 交 易所 上 市 交 易的 金 融 衍 生产 品;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关要 求)。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及 其他权 益类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90% ;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美 国发行、 上市 的大盘 成长 型股 票, 所投 资比例 不低 于权 益类 资产 的 80% 。 一 般来 说, 大 盘股 票是指 市值 超 过 20 亿 美元 的股 票; 成长 型股票 是指 市净 率、 中期 预期盈 利增 长率 、最 近 5 年收入 增长 率 等指标 均较 高的 股票 。 权 益类资 产是 指普 通股 、 优 先股、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 房 地产信 托凭 证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它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 可 相应 调整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在保证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金 现金 头寸 可存 放于 境内, 满足 基金 赎回 、支 付管理 费 、 托管费 、手 续费 等需 要, 并可以 投资 境内 货币 市场 工具。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106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 遵循以 下限 制: a、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b、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c、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 家或地 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d、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同 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同 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 全球存 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所 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设 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 换 。 e、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上述 “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f、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但持 有货 币市 场基金 不受 此限 制。 g、同一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 总份额 的20% 。 (2)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仅 限于 投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 不用 于投 机或 放大 交易, 同时严 格 遵守下 列规 定: a、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 初始保证 金、 投资期 权支 付或收取 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c、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107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②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 并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 公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d、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告 。 e、基 金不 得直 接投 资于 实 物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3)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b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c、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 借方 违约 , 本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和 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 d、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 机构( 作为 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e、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 归还任 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f、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本基 金可以 根据 正常市 场惯例参 与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 并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 定: a、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b、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 于已售出 证券 市值的 102% 。一旦买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108 置卖出 收益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c、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d、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 券市值不 低于 支付现 金的 102% 。 一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需 要。 e、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责 任。 (5)基 金参与 证券借 贷交 易、正回 购交 易,所 有已 借出而未 归还 证券总 市值 或所有 已 售出而 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本 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因 参与 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6)若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 定发生 修改 或变更, 致使 现行法 律法 规的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购 买不 动产 。 (2)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购 买实 物商 品。 (5)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6)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109 (8)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12)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境 外 资 产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13)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14)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 信 用等 级符 合 《 通知 》 要 求的 交易 对 手组成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 以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金 融衍生 品、 证券借 贷 、 回 购交易 时 ,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II)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业务 复核 。 (III)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或其 境外 投 资顾 问 的违规 行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由 基金管 理人 责成 境外 投资 顾问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予纠 正 或 基金 管理 人未 责成境外 投 资顾 问纠 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IV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110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 人 并改 正 , 就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相 关 数 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V)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运 作于估 值日 结束 且相 关数 据齐备 后,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 报告。 (VI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境外 投资 顾 问 及其 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和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不 作 任何担 保 、 暗 示或 表示 , 并 对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 不负任 何责 任 。 (VII)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或 其境 外 投资 顾问 的投资回 报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在 基 金托管 人已履 行投资 监督 职责的 情形下 ,对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境外 投资顾 问 的 投资行 为(包括 但不限 于其 投资 策略 及决 定)不 承担 责任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I)在 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II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III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I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111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 办理与 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 的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 、 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 管人按 照有 关市 场的 适用 法律 、 法 规和 市场惯 例 , 支付现 金、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8 、除依 据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和本协 议约 定外,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境 外托管 人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 为自 己或 第三 方谋 取利益 , 违 反此 义务 所得 利益归 于基 金财 产, 由此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该等 责任包 括但 不限 于恢 复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因此 所引起 的直 接损 失的赔 偿责 任。 9 、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确 保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 管证 券; 10 、 除 非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 托管 人自 身并确 保境 外托 管人 不得 在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 任何 担保 权利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抵押 、 质 押等 , 但 根据 有关适 用法 律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保 权利 除外 ; 11 、 对 于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协议 项下 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因基 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II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条 件,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112 等事宜 。 (III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托 管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IV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的 交易 所 或登 记结 算机构或 境外 托管人 处, 按照该 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 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 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V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VI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 凭证 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 券相 关规定办理。 基 金 托管 人对 其 以 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不 承担 责任 。 113 (VII )与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各 自 保 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基金财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I )基金财 产定 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定价 。 在 进行 资产 定价 时,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定 价服 务机 构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在不 存在 过错 的前 提下 ,基金 托管 人 、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因这 些机构 提供 的 信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 足而引 起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财 产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II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不同 币种 份额对 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以 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后得 出 的基金 份额 财产 净值 。 本基 金人民 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计算 日人 民币 份额 所对应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人民 币份额 的份 额总 数 ; 本 基金 美元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美 元 份额所 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美 元份 额的 份额总 数。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工作日 上午 12:00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 前一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双方确 认的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估值 结 果后进 行复 核, 并在 当日 18:00 之前 以双 方确 认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外 公布 。 基金月 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 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114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偏差 并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内,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 也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 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9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III )基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115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 募 说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业 务章, 在季 报、 半 年报 和年 报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的 复 核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16 (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I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 束 后5个工 作日内 定期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对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以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相 关 的名册 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III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并 代 为履 行 保 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及 其 中 的 任 何信 息 以 任 何方 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及其 中 的 信 息 限制 在 为 履 行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议之 目的 而需 要了 解该 等信息 的人 员范 围之 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解决,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 未 能 以协 商 方 式 解决 的 , 则 任 何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提 交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I )托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117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 效。 (II )基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III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118 二十 二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资 料寄 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 定制纸质对 账单且在季度 内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在每 年 第 4 季 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 对账单 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一 个交 易 日仍持 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度 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发 送电 子 对帐单 。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 投递差 错 、 通 讯故障 、 延 误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法 按时 或准 确送 达。 因上述 原因 无法 正常收 取对 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 及时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或 拨打 本公 司客 服热 线查询 、核 对 、 变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 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向定 制净 值短 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119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 可以通 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持工 行借记 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 行金 穗 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120 二十三 、 其 它 应披 露 事 项 自 2013 年12 月14 日至2014 年6 月14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QDII )2013 年 12 月 25 日暂停 申购赎回 业务的 公告 2013 年 12 月 23 日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2014 年 1 月 20 日 暂停申 购赎回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1 月 16 日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2014 年 2 月 17 日 暂停申 购赎回业 务 的公 告 2014 年 2 月 13 日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银 行 为 嘉 实 美 国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的 公告 2014 年 2 月 18 日


5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2014 年 4 月 18 日 暂停申 购赎回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4 月 16 日 6 关 于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4 月 17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业 务 的公告 2014 年 4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加上 海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5 月 5 日 含本基 金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嘉 实 美 国 成 长股票 (QDII )2014 年 5 月 26 日 暂停申 购赎回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5 月 22 日 121 二十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122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嘉实 美 国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2、《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关 于募 集嘉实 美 国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见 书 ;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点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议 》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处;其 余 备 查 文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