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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50A(161821)

银华50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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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华 中证 中票 50 指数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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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 会” ) 于2012 年10 月12日 证监 许可2012【1358 】号 文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期:2012 年12月13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风险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 金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较 低风 险 品 种,其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市场 风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身的 管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技 术风 险 、 操作 风险、 合规风 险 以 及本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放 式基 金 所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的 百分 之 十时,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 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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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基金 代销机 构名 单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6月13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4 年3 月31 日 ,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4年第1季度 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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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41 十、基金的投资 ............................................................................................................................ 54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7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73 十八、风险揭示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8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8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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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绪 言 《 银华中 证中 票50 指 数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募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银 华中证 中票50 指数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华 中证中票50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的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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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银华 中证 中 票50 指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 《 基金合 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指《银 华中 证中 票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A 类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 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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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 结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代理 发 放红利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上市交 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十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召开 并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的 基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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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者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同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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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 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销 售场所 , 分别 简称 “ 场外 ” 和 “ 场内 ” ;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也 称为 场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 外赎回 ; 场内: 指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内具 有 相应 业务 资 格的 会员单 位 利用 交 易 所 开放 式基 金 交易 系统办 理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 和上 市交 易 的场 所。通 过 该等 场所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 代 为办 理 基 金认购 、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 民币 普通股 票账 户 ( 即A 股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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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红利再 投日 : 指 将 投 资 者 应 得 红 利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采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日期, 具体 的红 利再 投日 以分红 公告 为准 ;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 开放 日 ; T+n 日 :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以 及以 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和C 类不 同的 类别 。 在 投 资者认 购、 申购基 金时 收取 认购 、 申 购 费用而 不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 在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 收 取认购 、 申 购费用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部 门规章、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 规章 ,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以 及对 于该等 法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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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文) 设立 的全 国 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 亿元 人民 币, 公 司的股 权结 构 为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29% ) 、 东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出资比 例21%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有 限公司 (出 资比例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 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有 针对性 地研 究公司 在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 应的政 策 , 并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 公司运 作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 息技 术部、 公司 办公室 、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监 察稽 核部 、战 略发展 部 等 19 个 职能 部门 ,并设 有北 京 分公司 。 此 外, 公司 还设 有 A 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境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特定 资产 投资 决策委 员 会3 个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分 别负 责指 导基 金及其 他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 总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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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董事会 秘书 , 蓝星化 工新 材料股 份公 司筹 备组 组长 ; 西 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总裁 ; 中国 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总 裁。 此外, 还曾 先后担 任中 国 证监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资 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 重 庆市 证券 期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外 部董 事、 国投 电力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等 职务 。 现 任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 事、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 财政部 资产 评估 准则 委员 会委员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管理 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研究生 ,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 注 册 会计 师, 中 国证券 业 协 会创新 发展 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术 资格 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 十三 届长 春市人 大代 表 , 长春 市特 等劳动 模范 , 吉林省 五一 劳动奖 章获 得者 , 全 国五 一劳动 奖章 获 得 者, 吉 林省 劳动 模范, 吉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第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 任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吉林会 计师 事务 所涉 外业 务部主 任; 广西 北海 吉兴 会计师 事务 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林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 总裁、 总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东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 司董事 长、 总裁 、 党委 书记 ;东 证融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东证 融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代 总经 理 、 代董事 长 。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京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 圳天 骥基金 董事 , 中 国国 际财 务有限 公司 (深 圳) 董事 长 ,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 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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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 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 总 监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 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 富 资本管理 (北 京)有 限公 司董事 , 并同 时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督察长 ,工商管理 硕士。曾 任机 械工业部主 任科员;重庆 国际信托投 资 公司研 发中 心部 门经 理;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理 部总 经理 。 现 任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经惠云女 士 , 硕士学 位;2009 年7月 北京 大学毕 业后 加盟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曾 担 任固定 收益 类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等职 务。 自2013 年8月5日 起担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并兼 任 银华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4 年5月8 日起 兼任 银华 永兴 纯债分 级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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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张翼女 士, 管理 本基 金的 时间为2012 年12 月13 日至2014年5 月8 日。 3.A股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郭 建兴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 硕 士学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 任职 于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先后在研 究策 划部、 基金 经理部工 作, 曾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富 裕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 银 华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投 资管理 部总 监及A股 基金 投 资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 年至2005 年曾 就职 于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组合经 理等 职。2005 年9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 资经理 职务 。 曾担任 银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现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监 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 事 , 并同 时担 任 银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 华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永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及银 华中 证 转债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自 营业 务工 作, 历任 交易主 管 、 总 经理助 理兼 监理等 职 ; 并 曾就职 于华 商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投资管 理部, 曾担任 华商领先企 业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职务。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银 华优 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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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5) 销售 基金 份额 ;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有权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以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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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 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按有 关规 定 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会计账册 、报 表及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1)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2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3)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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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4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5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7)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及 限制 全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因 基金 投资股 票而 参加上市 公司 股东大 会的 、与上市 公司 董事会 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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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风险 管理体系 和 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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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 则 。 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工 作必 须从 实际 出发 , 主 要通 过对 工作 流程 的控制 , 进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 则 。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 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 战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 完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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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 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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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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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万 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6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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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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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上直 销交 易系 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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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0)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 东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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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5)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6)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8)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大连市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大 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 期 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19)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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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3)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2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26)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27)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 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0) 瑞银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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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1)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3)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5)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3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37)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3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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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0)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4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4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4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4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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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4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4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9)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50)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5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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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5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 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5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57)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5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9)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6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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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63)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64)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65)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6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6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6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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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9)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0)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 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7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世 纪商贸 广场45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74)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75)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76)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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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 公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77)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78)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79)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80)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81)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82)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8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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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8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85)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6)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陈攀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8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胡璇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8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体 名单 可在 深交 所网 站查询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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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21 )58872625 传真 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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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2 年10 月12日 证监 许可2012 【1358】号 文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募 集期募 集及利 息 结转的基 金份额 共计份3,388,525,071.87 ( 其中A 类 基金份 额 份2,664,234,839.87 ,C 类 基金份 额份724,290,232.00 )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8,060 户。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 限 不定期 (六)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币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1.00 元/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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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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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八、 基 金的上 市交 易 (一)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 金 A 类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已于 2013 年1 月18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基金A 类份 额 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的A 类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A 类基 金份 额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 额转至 场内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3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本基 金A 类份 额 上 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本基 金A 类份 额 实 行 价格涨 跌幅 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行 ; (3) 本基 金A 类份 额 买 入 申报数 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4) 本基 金A 类份 额 申 报 价格最 小变 动单 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的相关 规定 。 4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5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 金A 类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 情发 布系统 同时 揭 示A 类 份额 前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和 恢 复上市 本基 金A 类 份额 的停 复牌 和恢复 上市 按照 《基 金法》 相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 业务规 则执 行。 7 、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份额 上市 后 , 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可暂 停A 类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1) 不再 具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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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违反 国家 法律 、行 政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决 定暂 停本基 金A 类份 额 上 市; (3) 严重 违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有 关规 则的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上市 ,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8 、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可 终 止 A 类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 上市的 其他 情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并报 经监管 机构 备案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规 规定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9 、上 市交 易的 其他 业务 规 则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执 行。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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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资 者办 理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办理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 销机 构。 投资 者 需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 业 务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人 可通 过场 内、 场外 两种渠 道申 购与 赎 回A 类 份额 ; 通 过场 外 渠道申 购与 赎 回C 类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投 资者 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时除 外)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场 内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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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基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接受 的, 视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业务 已于 2013 年1 月14 日开 通。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场外 赎回基金 份额 时,基 金管 理人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即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份 额登 记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份 额登 记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 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 投资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A 类份额 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申 请无效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可用 余额, 否则 所提交 的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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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日),正 常情况 下,T 日规 定时间 受理的 申请,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在T+1 日内为 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应在T+2 日 (包括 该日 )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按 有关 规定公 告。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 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 工作 日(包 括该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六)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在本 基金 代销 网点 及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进行 场外 申购时 ,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笔 申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 仅对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或各 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投资者办 理场 内申购 时, 每笔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笔 追加申 购的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场 外赎回时 ,每 笔赎回 申请 的最低份 额为500 份 基金份 额;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办 理场内 赎回 时,每笔 赎回 申请的 最低 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 额,同 时赎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多 不超 过99 ,999 ,999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不足500份的 , 余额 部分 基 金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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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 投资 人将 场外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 依 据法 律法 规合 理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须 按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有关 规定至 少在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本基金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A 类 基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 其中 : A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认购 /申购 、 赎 回费 ;C 类 基 金 份额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1.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费 用, 即在 申购 时支 付申购 费用 。 本 基金 场内 和场外 的申 购费率 相同 , 申购费 率 按 申购金 额的 大小 划分 为五 档 , 且随 申购 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 具体 费 率如下 表所 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下同) 前端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4%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 本 基 金A类 份额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 于养老 金客 户的 前端 收费 模式实 施 特定申 购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下同)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1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09%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06%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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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2.赎回 费率 A 类、C类 基金份 额 收 取的 场外 赎回 费用 随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 限的 增加而 递减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 率见下 表: A类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180 天 0.2% 180 天≤Y <1 年 0.1% Y≥1 年 0 A类场内赎回费 0.2% C类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30 天 0.75% Y≥30 天 0 注:1 年指365天。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A类 份额 在直 销业 务中 对 于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 对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持有期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180 天 0.05% 180 天 ≤ 持 有期<1 年 0.025% 持有期 ≥1 年 0 注:1 年指365天。 3 、本 基金 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对 于所 收取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其中 25% 的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 续费。 对于 持有期限 少于 30 日的 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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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6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于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30 日的 基金 份额 的 短 期交 易收 取短期 交 易赎回 费 。 收取 短期 交易 赎回费 的标 准如 下:


(1)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 取 不 低于赎 回金 额1.5 % 的赎 回费;


(2)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金 额0.75 %的 赎 回费。


按上述 标准 收取 基金 短期 交易赎 回费 应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实施时 , 在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 载明 。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场内申 购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1) 本基 金A 类基金 份额 , 即 前端 收费 模式下 基金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具 体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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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某投资 人投 资500,000 元 通 过场内 申购 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额, 其对 应的 场内 申购 费率为 0.4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4% )=498,007.97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8,007.97 =1,992.03 元 申购份 额=498,007.97/1.050 =474,293 份 (保 留整 数) 即:投 资人 投资500,000 元 场内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A类 基金 份额474,293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500,000 元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的A类 基金 份 额,其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0.4 %, 假设申 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0/ (1 +0.4% )=498,007.97 元 申购费 用=500,000 -498,007.97 =1,992.03 元 申购份 额=498,007.97/1.050 =474,293.30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5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 元 ,则 其可 得 到A类 基金 份额474,293.30 份。 (2) 本基 金C类 基金 份额 的 场外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投 资人 通过 场外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的C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C 类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6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 场外申 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类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60 元 ,则 其可 得 到C类 基金 份额94,339.62 份。 3、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赎回 金额 均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1)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计 算 方法 本基金 的A 类 基金 份额 采 用“份 额赎 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计算 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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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场 内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在 深交 所场 内赎 回10,000 份 本基 金A 类份额,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0.2%,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A 类份 额在 深交 所 场内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1,457.04元。 例:场 外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场外 赎回10,000 份本基 金A 类份 额 , 持 有时 间为200 天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0.1%,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即: 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本基 金A 类份额200 天后 通过场 外 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本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68.52 元。 (2)C 类基 金份 额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本基金 的C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日的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场 外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某投资 人场 外赎 回10,000 份本基 金C 类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50 天, 对 应的赎 回 费 率为0,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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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净赎回 金额 =11,480 -0 =11,480 元 即: 某投 资人 持有10,000 份本基 金C 类份 额50 天后 在 场外赎 回 ,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0 , 假 设赎回 当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11,480元。 (九)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算、 结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办理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及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份 额登记 及资 金结 算业 务指 南》及 后续 修订 版本 等相 关业务 规则 办理 。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和申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可 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申 请赎 回,但 不可 通过上 市 交易的 方式 卖出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上市 交易, 也可 直接 申请 赎回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者基 金 账户 ;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对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3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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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 募说明书 》规 定为投 资者 办理非交 易过 户业务 、提 供其他 必 要的服 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注册登记 机构 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 情 况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注 册登记 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证 券结 算登 记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发 生上述 除第(5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生 巨额赎 回,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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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人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 可 延期 支付部 分赎 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 已 被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 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支 付。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根据有 关规 定暂 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的10% ,为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理。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份额 的申 请的 处理 方式 遵照相 关的 业务 规则 及届 时开展 转换 业 务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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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 个工作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体 予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提供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 金A 类和C 类 份额 之间不 支持 相 互转换 。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非 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 不 采用申 购 、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 定 规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的 行为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应 符 合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持 有 本 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者 的 条 件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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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十六)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 网点) 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 之 间不能 通存 通兑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跨 系统转 托管仅 适用 于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 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收益 一并 冻结 。 (十八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 于2013 年1 月14 日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具体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的 相关 公 告。 投资 者在 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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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以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中 证中 票 50 指数 的成 份券及 其 备选成 份券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中期票 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短期 融资券 、回 购 、 次级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类 金融工 具。本 基金 不投资 股票( 含一级 市场 新股申 购) 、 权 证和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不 含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中 中 证中 票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不低于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证 中票 50 债券 指数 ,从 而为 投资 者提供 一 个获得 信用 债特 别是 中票 持有期 收益 的有 效投 资工 具。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式 指数 基金 , 采 用最 优 复 制法 , 主 要 以标的 指数 的成 份券 构成 基础 , 综 合 考虑跟 踪效 果、 操作 风险 等因素 构成 组合 , 并 根据 本基金 资产 规模 、 日 常申 赎情况 、 市 场流 动性以 及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债券特 性 、 交 易惯例 等情 况, 进行 取整 和优化 , 以 保证对 标的 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当预期 成份 券发 生调 整时 , 或因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可 能 带来影 响时 , 或 因市 场流 动性不 足时 , 或 因债 券交 易特性 及交 易惯 例等 因素 影响跟 踪标 的指 数效果 时,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无法 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投资 组合 管理 进行适 当变 通和 调整 , 构 建替代 组合 。 由 于本 基金 资产规 模、 日常 申购 赎回 情况、 市场 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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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性、 债 券交 易特 性及 交易 惯例等 因素 的影 响, 本基 金组合 中个 券权 重和 券种 与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和券 种间 将存 在差 异。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 力 争本 基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度 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2%, 年跟 踪误差 不超 过 2% 。如 因指 数编制 规则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踪 偏离 度 和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为了实 现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投 标目 标 , 本 基金 将 以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90% 投资于 债券 资产, 又将 其中 的80% 投 资于指 数成 份券 及备 选 成 份券。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最优 复制 法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在 力求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可以 采取 适当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调整 , 降低 交易 成本 , 以 期在 规定 的风 险承 受限度 之内 , 尽量缩 小跟 踪误 差。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将按 照中证 中票 50 债 券指 数各 成份券 构成 ,并 综合 考虑 本基金 资 产规模 、 市场 流动性 和交 易成本 等因 素对 其逐 步买 入。 当遇 到成 份券流 动性 不足 、 价 格严 重 偏离合 理估 值 、 单 只成 份券 交易量 不符 合市 场交 易惯 例等其 他市 场因 素及 预期 标的指 数的 成 份券即 将调 整或 其他 影响 指数复 制的 因素 时, 本基 金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验 判断 , 对 个券权 重和 券种 进行 适当 调整, 以期 在规 定的 风险 承受限 度之 内, 尽量 缩小 跟踪误 差。 当基金 规模 过小 时, 根据 债券市 场成 交惯 例, 基金 可能只 能购 买部 分成 份券 ; 当 基金 规 模过大 时, 受到 市场 流动 性和法 规限 制等 影响 , 基 金将从 备选 成份 券中 挑选 替代债 券或 替代 组合满 足跟 踪需 求。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①定期 调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中证 中票 50 债 券指 数对 其成份 券 的调整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②不定 期调 整 1) 当成 份券 发行 量变 动, 本基金 将根 据指 数的 新构 成 进行 相应 调整 ; 2) 本基 金处 理日 常申 购赎 回时, 资金 量可 能无 法按 照标的 指数 构成 交易 相应 成份券 。 本 基金将 综合 考虑 交易 规模 、 交易 惯例 和成 份券 (或 备选成 份券 ) 的 流动 性等 因素, 对债 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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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资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3) 若成 份券 遇到 退市 、 流 动性不 足 、 法 规限制 或组 合优化 需要 等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综 合考虑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和 投资者 利益 ,决 定部 分持 有现金 或买 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合 。 4) 本基 金将 以一 定仓 位参 与一二 级市 场套 利交 易、 回购套 利交 易、 个券 套利 交易和 放大 交易, 以期 减小 基金 运作 的有关 费用 对指 数跟 踪的 影响。 ③替代 组合 构建 方法 由于定 期和 不 定 期的 调整 需求 , 基 金管 理人 可构 建替 代组合 。 构建 替代 组合 的方 法如 下: 1) 按照 与被 替代 债券 久期 、 信用 评级 相似 的原 则, 选 择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和 备选 成份券 作 为备选 库; 2) 采用 备选 库中 各债 券过 去较长 一段 时间 的历 史数 据,分 析其 与被 替代 债券 的相关 性 , 选择正 相关 度较 高的 债券 进一步 考察 ; 3) 考察 备选 券的 流动 性, 综合流 动性 和相 关度 两个 指标挑 选替 代券 , 并 使得 替代组 合与 被替代 债券 的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④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 为更好地跟踪指数走 势,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适 当方 法对债券投资组合进 行整 体优化调 整,如 “久 期盯 住” 、 “比 例盯住 ”等 。 1 )久 期盯 住 “久期 盯住 ” 策 略是 指投 资组合 久期 与标 的指 数久 期一致 为目 标, 从而 使得 在收益 率曲 线平行 移动 的情 况下 ,债 券投资 组合 和标 的指 数走 势一致 。 2 )比 例盯 住 “ 比例 盯住 ”具 体又 分为 信用等 级比 例匹 配和 期限 匹配两 部分 : 信用等 级匹 配主 要是 考虑 到不同 信用 评级 的中 票收 益率波 动情 况的 不一 致 。 考 虑各信 用 评级中 票的 权重 , 力 争基 金组合 各类 型中 票权 重与 标的指 数分 布相 匹配 , 减 少信用 错配 的跟 踪误差 。 期限匹 配是 考虑 各个 期限 的中票 的权 重 , 力 争基 金组 合各个 期限 段权 重与 标的 指数分 布 相匹配 ,减 少期 限利 差变 动造成 的跟 踪误 差。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中 票 50 指数*95%+ 银 行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5%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时 更换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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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金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其中,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 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若 标的指 数变 更对基 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 响(包括 但不限 于编 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 名等), 则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取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工 作日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较低风 险品 种,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数 型基 金, 主要 采用 指数复 制法 跟踪标 的指 数 的 表现, 具有 与标 的指 数、 以及标 的指 数所 代表 的中 票市场 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 基金的 投资比 例限 制为:投 资于 债券资 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其中 中 证中 票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不低于 本基 金债 券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但本 基金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指数 化投 资部 分不计 入本 项限 制; (3)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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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券规模 的 10 %;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取消 上述 投资限 制或 禁止行为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基 金 管理人 在依 法履 行相 应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 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 管理人 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管人中国 银行根 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5,134,167.00 95.75 其中: 债券


175,134,167.00 95.7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4,622,011.00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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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计


7 其他资 产


3,147,098.37 1.72 8 合计





182,903,276.37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3.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4. 报 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00,000.00 5.8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0,000.00 5.88 4 企业债 券 7,508,167.00 4.4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57,626,000.00 92.6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75,134,167.00 102.99


5.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2388 12 电网 MTN3 200,000 19,848,000.00 11.67 2 1282501 12 电网 MTN4 200,000 19,508,000.00 11.47 3 1182218 11 伊泰 MTN1 100,000 10,080,000.00 5.93 4 1282014 12 珠啤 MTN1 100,000 10,062,000.00 5.92 5 110224 11 国开 24 100,000 10,000,000.00 5.88


6.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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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7.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0.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0.1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 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10.2 本 基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股票, 因此 本基 金不 存在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超出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形。 10.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577.6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33,625.16 5 应收申 购款 895.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47,098.37


10.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0.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票。 10.6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各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项之 间可 能存在 尾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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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一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12 月 13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20% 0.04% 0.08%





0.03% 0.12% 0.01%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10% 0.10% -0.32% 0.09% -0.78% 0.01%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2.52% 0.10% 2.47% 0.09% 0.05%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 12 月13 日) 起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60% 0.10% 2.22% 0.09% -0.62% 0.01% (二) 本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12 月 13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0.20% 0.04% 0.08%


0.03% 0.12% 0.01% 2013 年1 月 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30% 0.10% -0.32% 0.09% -0.98% 0.01% 2014 年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2.43% 0.09% 2.47% 0.09% -0.04%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2 年 12 月13 日) 起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30% 0.10% 2.22% 0.09% -0.92%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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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二 、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的 应收 款项 和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代销机 构的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代销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 除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所 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 产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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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三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 要对 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 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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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3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 A 类、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每个 工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 告。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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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额净值 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估值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责 任人 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估 值错 误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估值 错误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估值 错误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 担;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该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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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 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4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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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是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 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 其 收益 分配 方 式分两 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将 现 金 红 利 按红 利 再 投 日的 份 额 净 值 自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投 资 ,选 择红 利再 投方 式的 投资者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 金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的 分红方式 为现金 分红,投 资者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2、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期末可 供分 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12 次 ;每 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的50% 。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利 润为 基 准计算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个 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中应 载明基 金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配利 润、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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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确 定,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再投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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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五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律 师费 、仲 裁费 和诉讼 费; 7 、银 行汇 划费 用;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0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11、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 12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 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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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 财产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各个 基金销 售机 构。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持 有人 服 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万 分之 一点 五 (1.5 个 基点) 的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基 点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 点 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 按季 支 付。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人 民币 伍万 元(5 万 元) , 基金 设立 当年 ,不 足3 个 月的 ,按 照3 个月 收费。 5 、 本 条第 ( 一) 款第 3 至第 9、第 12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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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按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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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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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之 后的 两个工 作日 内 , 将基 金财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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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募说明 书。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 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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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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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八 、 风险揭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主要 投资 于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面 临的 风险主 要有 以下 五种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 国家 宏 观 经济 政 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着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也呈 现出 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引 起债券 价格 波动 并影 响股 票和权 证的 投资 收益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化 。 3. 利率 风险 。 当金融 市场 利率水 平变 化时 , 将 会引 起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变 化, 同时 也 直接影 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水平 , 造 成股 票和 权证市 场走 势变 化,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例如 当市 场 利 率上 升时, 基金 所 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将 下降 , 若 基金 组合 久期较 长, 则基 金资产 面临 损失 。 4. 信用 风险 。 基 金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行 人如 果不 能或 拒绝支 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不能履 行合 约规定 的其 他 义 务, 或者 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 券价格 下降 , 进 而造 成基 金 资产损 失。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受通货 膨胀 的影 响以 致购 买力下 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该种 风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有 按预 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资 决 策出现 偏差 。 7. 再投 资风 险 。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 价 格会上 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于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将 获得较 低的 收 益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 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价 格会下 降, 利率 风险加 大, 但是 利息 的再 投资收 益会 上升 。 8. 经营 风险 。 此类 风险 与基 金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活 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的 不 确定性 有关 。 债 券发 行人 期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风 险就 越大 ; 反 之, 运 营收入 越稳 定, 经营风 险就 越小 。 9. 债 券回 购风 险。 较高 的 债券正 回购 比例 可能 增加 组合的 流动 性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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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流动性 风险 表现 在两 个方 面。 一 是在 某种 情况 下因 市场交 易量 不足 , 某 些投 资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 能迅速 、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 进 而影 响到 基金 投资 收 益的实 现; 二是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将 会导致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迫 使 基金以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率 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 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通过 最优 复制 投资 法,实 现跟 踪中 证中 票50 指数, 但由 于基 金费 用、 交易成 本 、 指数成 份券 取价 规则 和基 金估值 方法 之间 的差 异等 因素 , 可 能造 成本 基金 实际 收益率 与指 数 收益率 存在 偏离 。 作为一 只被 动化 投资 的指 数型基 金,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主 要表 现在 以下 几方 面: 1 、标的 指数抽 样方法 引发 的风险: 即标 的指数 因为 抽样方法 的缺 陷有可 能导 致标的 指 数的表 现与 总体 市场 表现 的差异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方法的 不成 熟也 可能 导致 指数调 整较 大 , 增加基 金的 交易 成本 ,并 有可能 因此 而增 加跟 踪误 差,影 响投 资收 益。 2 、 标 的指 数波动 的风 险 :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 济 因素、 政策 因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导 致指数 波动 , 从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产生 风险 。


3 、跟踪 偏离风 险:即 基金 在跟踪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基 金的 业绩表 现与 标的指 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可能 包括 : (1)由 于买入 和卖出 债券 时均存在 交易 成本, 导致 本基金在 跟踪 指数时 可能 产生收 益 上的偏 离; (2)受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本 基金 在实际 运作 中,由于 投资 者申购 而新 增的资 金 可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标 的指数 的成 份券 、 或在 面临 投资者 赎回 时无 法以 赎回 价格将 债券 及 时地转 化为 现金 , 这 些情 况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 指数 时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 离风 险; (3)在 本基金 实行指 数化 投资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金的 管理 能力如 跟踪 指数的 技 术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 从 而造 成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 偏离 。 (五)其他风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 如基 金在 交易 时所 采用 的电脑 系统 可能 因突 发性 事件或 不 可抗原 因出 现故 障, 由此 给基金 投资 带来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 度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 度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其他 不可 预见 或不 可抗 力因素 导致 的风 险 , 如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会导 致 基 金财 产损失 ,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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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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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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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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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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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 年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送 。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红 利 再投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 (三)资讯服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投资 人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人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人 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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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 机交 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 统 进行 基 金 交 易,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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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 1 、2014年5月10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公 告, 张翼 女士 自2014 年5 月8日 起不 再担任 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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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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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中 证中票50指 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募 集的 文 件; 2.《银 华中 证中 票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3.《银 华中 证中 票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 协议 》; 4.《关 于 银 华中 证中 票50 指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募 集的 法律 意见 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及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 间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