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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现金管理(000685)

上投现金管理: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66号文
 
核准日期:[2014年4月4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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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4】年【4】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66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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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2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4
 
九、基金的投资.................................................... 32
 
十、基金的财产.................................................... 3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3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6
 
十六、风险揭示.................................................... 5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7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二十二、备查文件..................................................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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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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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投
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
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页码,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 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 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页码,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页码,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开放 日的下午2点30分以前 36、《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页码,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8、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页码,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 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 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67%和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英国) 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前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 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Coopers & Lybrand 咨询公司等,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Leicester大学。 页码,1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历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理业务 CEO。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摩根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投资委员会会员。同时也是摩根大通 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中国)有限公司主席、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商会中国委员会副主席;富时 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五十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主修政治)及布鲁克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曾负责管理J.P Morgan集团的美国基金业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基金行政总裁及亚太区投资管理业务总监;J.P Morgan集团投资管理及 环球基金营运委员会成员;美国资金管理协会(MMI)董事会成员;纽约州大律师公会会员。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MBA。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页码,1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摩根富 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学于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中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进修班、中共中央高级 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PECC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顾问。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目前作 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及系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和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企管硕士、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郁忠民 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页码,1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稽查处、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监事:Simon Walls 获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的数学学士学位。 历任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总裁、首席运营官;JPMorgan Trust Bank总 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基础架构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日本董事长以及投资管理亚洲首席行政官。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摩根富 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摩根富林明(台 湾)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富林明证券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页码,1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获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市场管理部经理,经纪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 获北京大学管理科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陈星德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监会、瑞士银行 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一职。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个人金 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美国MBP咨询公司、中国证监会。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孟晨波女士,经济学学士。拥有18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历,历任荷兰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高 级交易员,星展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经理,比利时富通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联席董事,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监。2009年5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 总监,2009年9月起任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王亚南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拥有10年证券投资研究从业经历,2003 年至2007 年,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固定收益研究员。2007年6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页码,1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司,任国泰金鹿保本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6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 11月起任上投摩根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6月起同时任上投摩根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起同时任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兼A股投资总监;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杨逸枫女士,投资副总监;王炫 先生,研究部总监;王孝德先生,基金经理;董红波先生,基金经理;罗建辉先生,基金经理;张 军先生,基金经理;杜猛先生,基金经理;孙芳女士,基金经理;孟晨波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 赵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页码,1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 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页码,1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页码,1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 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 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包括经营 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 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 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页码,1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 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 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页码,1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 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 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 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 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 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 股A股)。 截至2012 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39,728.2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3.77%。2012 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936.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6%。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47%,年 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1.98%。利息净收入3532.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97%。净利差为 2.58%,净利息收益率为2.75%,均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962.18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7.5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 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 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 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6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 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 页码,2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2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 予的30多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Brand Finance发布的“世界银行品牌500强”以 及Interbrand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最佳品牌”中,位列中国银行业首位;在美国《财富》杂 志“世界500强排名”中列第77位,较上年上升3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 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 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 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 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210人。自2007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 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 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页码,2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 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85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四年被 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 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 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页码,2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 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 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 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楼(200120) 理财中心电话: 400 889 4888, (021)38794888 传真:(021)68881190 页码,2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七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9层1925室(100034) 电话:010-58369199 传真:010-58369138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贵宾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1号华润大厦2705-07室(518001) 电话:0755-82690060 传真:0755-82690104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页码,2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66号文于2014年4月4日批准募集。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3、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募集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 页码,2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5、基金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6、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自2014年7月28日到2014年8月13日,本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如遇突发事件,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具体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经备案后生 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 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 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页码,2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二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限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 1,000元。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页码,2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下午2点30分以前,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页码,2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 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 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 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页码,2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 申请不成功。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功。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含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规定 的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1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4、T+0赎回的确认与款项支付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基金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在每日基金资产中可用 于赎回的资金限额内为投资者提供T+0赎回服务。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对于当日限额内的赎 回申请将在T日支付赎回款项,其余赎回申请将在T+1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暂停T+0赎回,恢复为T+1日支 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 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页码,3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 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 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 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1: 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若全部赎回,则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累积收益 投资人若部分赎回,则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1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2: 页码,3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份,累积收益为1.5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上例中若T日投资者赎回全部的100,000份,则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0+1.50=100,001.50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页码,3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页码,3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 页码,3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页码,3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信用状况、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资金供求变化等 的综合分析,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 变化,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当预期短 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 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页码,3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交易活跃程度、收益率水平、供求关系、流动 性等因素的研究分析,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 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个券选择策略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本基金将在考虑安全性因素的前提下,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 动性要求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 估个券的投资价值,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象。 5、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以及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预测,通过所投资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和债券回 购的滚动操作,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本基金的现金流,在充分保证本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 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提前公 告。 页码,3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75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页码,3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页码,3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 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页码,4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 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 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 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而遵守严格的货币基金国际评级 标准将有助于进一步控制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页码,4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 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页码,4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页码,4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 页码,4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 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导致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页码,4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上述估值方法第3项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页码,4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投资者已获得T+0赎回服务的基金份额应遵循下述原则:当基金T日净收益大于零时,投资者 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T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该部分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当基金T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投资者应承担上述基金份额T日产生的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持有人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 部分亏损。 8.如法律法规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或方式进行修改,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修订后的相关规 定对本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页码,4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页码,4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页码,4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页码,5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页码,5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页码,5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 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页码,5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页码,5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 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年。 页码,5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 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 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 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页码,5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5)再投资风险。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 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6)经营风险。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 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赎回款交 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 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 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4、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时间为开放日的下午2点30分以前,截止时间早于市场上现有的货币市场基金。 5、投资组合剩余期限管理风险 为了更好保障投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可能委托国际权威的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根据 最高级的国际评级标准,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一般为60天,但这样可能导致投资 组合平均收益水平下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页码,5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 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页码,5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页码,5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4]366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页码,6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页码,6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页码,6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页码,6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页码,6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页码,6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页码,6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影响现有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 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页码,6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页码,6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页码,6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条第(2)款、第2条第(3)款规定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 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页码,7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页码,7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页码,7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 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 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 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 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投资者已获得T+0赎回服务的基金份额应遵循下述原则:当基金T日净收益大于零时,投资者 不再享有上述基金份额自T日起产生的投资收益,该部分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当基金T日净收益小于 零时,投资者应承担上述基金份额T日产生的亏损,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持有人向上述投资者追索该 部分亏损。 8.如法律法规对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或方式进行修改,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修订后的相关规 定对本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页码,7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四)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页码,7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页码,7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 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 级的企业债券; 页码,7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提前公 告。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75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页码,7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页码,7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 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页码,7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页码,8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页码,81/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页码,82/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中期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低于AAA 级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但需提前公 告。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75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 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 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页码,83/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除上述第(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 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页码,84/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页码,85/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配合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页码,86/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 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页码,87/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债券和银行存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 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 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页码,88/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基金投资者多样化 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投资人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ifm.com)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页码,89/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页码,90/90(W) w 2014-07-25 mhtml:http://www.51fund.com/about/disclosure/201407/P02014072532519263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