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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货币A(000483)

鑫元货币:关于与南京银行合作在南京银行开通T+0快速取现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鑫元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与南京银行 合作在南京银行 开通 鑫 元 货 币 市场 基
金 T+0 快速取现 业务的公告 
 
为了满 足投 资者 理财 资金 的快速 周转 需求 , 提 升资 金使用 效率 , 鑫 元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与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南 京银 行 ” )合作 自 2014
年7 月 28 日起 推出 鑫元 货 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鑫元货 币 ” )T+0 快 速取 现 业务 (以 下
简称 “ 快速 取现 业务 ” ) ,现将 有关 事项 公告 如下 : 
 
一、 快速取现业务 
快速取 现业 务是 本公 司为 持有南 京银 行代 销的 本公 告适用 范围 内的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投
资者 提 供的 增值 服务 , 具 体指: 投资 者通 过南 京银 行 指定 平台 “鑫 元宝 ” 开 立基金 交易 账户
持有 本 公告 适用 范围 内 的 货币市 场 基 金份 额, 当投 资者急 需资 金时 , 可 向南 京银行 申请 货币
市场 基 金快 速取 现业 务 ,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快 速过户 给本 公司 , 通过 南京 银行验 证后 ,
本公司 委托 南京 银行 从本 公司在 南京 银行 开立 的账 户中实 时支 付过 户基 金份 额对应 的提 现
资金至 投资 者货 币基 金关 联的南 京银 行资 金账 户中 。 经过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确 认 过户 申请 和
强制赎 回 后 ,赎 回款 用于 归还本 公司 已经 垫付 的款 项。 
 
二、 适用范围 
本业务 适用 的基 金范 围为 鑫元货 币市 场基 金A 类份 额 (基 金代 码:000483 ) , 服务对 象
为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南 京银 行 的 规定 , 在 南 京银 行 指 定平 台 “ 鑫元宝 ” 开 立交
易账户 并 持 有鑫 元货 币 A 类份额 的投 资者 。 如投 资者 在所有 销售 渠道 持有 的鑫 元货币 市场 基
金A 类 份额 超 过500 万 份 (含 ) , 则 自动 升级 至鑫 元货币 市场 基 金B 类 份额 ,B 类份额 不提
供快速 取现 功能 。 
如未来 本公 司和 南京 银行 协商一 致调 整 快 速取 现业务 适用 的基金 范 围 , 届 时将 由本公 司
另行公 告。 
 
三、 业务规则


1 、 投资者 通过 南京 银行 柜台 办理快 速取 现业 务的 申请 时间为 周一 至周 五 的 8:30 - 17:00 (部 分营 业网 点节 假 日也可 提交 申请 ,具 体以 各营业 网点 营业 时间 为准 );通 过南京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办理快 速取 现业 务的 申请 时间为 每个 自然 日7*24 小时 。如 遇特 殊 情况, 本公 司 和 南京 银行 协商一 致后 有权 调整 该业 务的申 请时 间并 予以 公告 。 2 、 单个投 资者 在南 京银 行渠 道购买 “鑫 元宝 ”限 额 为50 万 元( 含) 。本 公司 和 南京 银行协 商一 致后 有权 根据 业务发 展的 需要 相应 调整 该上限 并予 以公 告 。 3 、 单个投 资者 在每 个自 然日 (0:00-24:00)内 快 速取 现 上限 为 50 万 元( 含) 。 本公 司 有权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需 要 相应 调整 该上限 并 予以 公告 。 4 、 所有投 资者 每个 自然 日 (0:00-24:00 ) 累 计申 请快 速 取现的 资金 总额 上限 为人 民币 5000 万元 (含 ), 本公 司 有权根 据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相应调 整该 上限 并予 以公 告。 鑫 元基 金 授权 南 京银 行 按 照投 资者 提交鑫元 货 币快 速取 现 业 务的申 请时 间逐 笔划 拨资 金给投 资者 , 如 由于快 速取 现 总 额度 突破 而无法 进行 快速 取现 业务 申请时 , 投资 者 可 对已 经确 认的鑫 元货 币 A 类份 额 进 行普 通赎 回操 作 。 5 、 投资者 在申 请快 速取 现业 务前, 需先 与本 公司、 南 京银行 签署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在 南京 银行 开通 鑫元 货币市 场基 金 T+0 快 速取 现业务 服务 协议 》。 6 、 持有不 具备 快速 取现 功能 的鑫元 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 (以 下简 称 “ 非实 时货 币基 金” ) 的投资 者需 先赎 回全 部非 实时货 币基 金份 额 , 通过 购买 “鑫 元宝 ” 份额 后 方 可申请 快速 取现 业务。 持有 “ 鑫元宝 ” 份 额的投 资者 需先 赎回 全部 “鑫元宝 ” 份 额, 然 后在 柜台办 理 “鑫 元 宝”解 约 后 方可 申购 非实 时货币 基金 。 7 、 当日购买 的 “鑫 元宝 ”份 额可当 日进 行快 速取 现。


8 、 购买 “ 鑫元 宝” 份额 ( 以 下简称 “快 速申 购” ) 的 受理、 确认 及其 收益 计算 方式如 下: (1) 快速 申购 受理 : 投 资 者在南 京银 行发 起快 速申 购申请 且系 统提 示成 功受 理的 , 视 为 南京银 行接 受了 投资 者 快 速申购 申请 , 并 扣划 投资 者 相应 款项 至南 京银 行指 定账户 , 但 并不 意味着 投资 者 申 购成 功。 (2) 快速 申购 确认 及收 益 : 对 于南 京银 行成功 接 受 的且符 合基 金合 同、 业务 规则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文 件 等 相关 要求 的申购 申请 , 本 公司 会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确 认申购 申请 , 并 于T+1 日(T 日 指申 购申 请 日 , 如 申请 提交 时间 不属 于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自动 顺延 至下 一 个交易 日 , 下同 )开 始计 算基金 收益 。


(3) 快速 申购 失败 : 如 根据 基金 合同 、 业务规 则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文 件开 户或 申购 被 判失 败 , 投资 者 相 应申 购 款 项 本金会在 T+2 日(T 日 指 申购申 请日 ) 划往 投资 者 预留账 户 。 但 投 资者 在 快速 申购 当日 即申 请部分 份额 进行 快速 取现 成功且 申购 被判 为失 败的 , 投资者 相应 申 购款项 在优 先偿 还本 公司 垫付款 项后 剩余 款项 退回 投资者 预留 账户 。 9 、 快速取 现“ 鑫元 宝” 份额 的受理 、确 认及 其收 益计 算 方式 如下 : (1) 快速 取现 受理 及确 认 : 投 资者 发起 快速取 现业 务申请 且成 功受 理后 , 系 统自动 申请 将快速 取现 份额 过户 给本 公司, 通过 南京 银行 验证 后, 本 公司 委托 南京 银行 从本公 司在 南京 银行开 立的 账户 中实 时支 付过户 基金 份额 对应 的提 现资金 至投 资者 货币 基金 关联的 南京 银 行资金 账户 中。 经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 过 户申 请和强 制赎 回 后 , 赎 回款 用于归 还本 公司 已经垫 付的 款项 。 (2) 投资 者提 交的 快速 取 现业务 申请 不得 撤销 。投 资者“ 鑫元 宝” 可用 余额 低于 100 份(不 含) 不能 进行 快 速 取现 业 务。 (3)若 投资 者 申 请赎 回后 的剩余 份额 低于 本公 司规 定的要 求, 本公 司会 对剩 余份额 发起 强制赎 回, 强制 赎回 的资 金于 T+1 日(T 日指 快速 取 现申请 日, 如申 请提 交时 间不属 于交 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 自动 顺延 至下一 个交 易日 ) 从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划 出, 投资 者不会 因触 发 强 制赎回 而产 生相 关费 用。 (4) 快速 取现 的收 益: 快 速取现 份额 在 快 速取 现 申 请所属 申请 日 ( 自然 日, 含当日 ) 起 的基金 收益 归本 公司 所有 。 投资 者当 日申 购且 当日 快速取 现的 部分 无收 益 。 例如: 投资者 在周 一 快 速取 现 , 则周五 (连 同周 六 、 周日 ) 的收 益归 投资 者所 有, 周一的 收益 归本公 司所 有; 投资者 在周 二 快 速取 现 , 则周一 的收 益归 投资 者所 有,周 二的 收益 归本 公司 所有; 投资者 在周 五 快 速取 现 , 则周四 的收 益归 投资 者所 有,周 五( 连同 周六 、周 日 、周 一 ) 的收益 归本 公司 所有 ; 投资者 在周 六 快 速取 现 , 则周五 的收 益归 投资 者所 有, 周 六、 周日 、 周一 的收 益归本 公 司所有 ; 投资者 在周 日 快 速取 现 , 则周五 、 周 六的 收益 归投 资者所 有, 周日 、 周 一的 收益归 本公 司所有 。 (5) 快速 取现 份 额及 未结 转收益 : 投 资者 快速 取现 部分基 金份 额, 未结 转收 益 (从 上一 收益结 转日 至快 速取 现日 前一自 然日 )将于 下 一鑫 元货币 收益 结转 日结 转至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 ; 投资 者快 速取 现全 部 基金份 额 , 未 结转 收益 将 于 T+1 日 (T 日指 快速 取 现申请 日 , 如 申 请提交 时间 不属 于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自动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 自基 金注 册登 记账户 划 出 。 10 、 如 因投 资者 自身 原因 ,包 括但不 限于 有权 机关 要求 冻结、 扣划 、非 交易 过户 、 强 制赎回 鑫元 货币 份额 等情 形 , 导 致快 速取 现份额 无 法及时 过户 给本 公司 、 不 能及时 被确 认赎 回 、 赎 回款 不能 到账 , 或由 于其他 原因 导致 投资 者不 能及时 归还 本公 司已 经垫 付的快 速取 现 款项 及 支付 服务 费 或 相关 基金收 益不 能归 属本 公司 所有 等 情况 , 投资 者应 承担 向本公 司偿还 垫付款 及相 应损 失的 责任 , 本公 司享 有 向 投资 者进 行 追偿 的权 利 , 可以 采取 的措施 包括 但不 限于委 托南 京银 行冻 结 投 资者快 速赎 回对 应的 鑫元 货币份 额 等 。 四、 快速取现 业务服务费 投资者 使用 “鑫 元宝 ”快 速取现 服务 ,暂 不收 取手续 费, 如有 调整 本公 司将 另行 公 告 。 五、 其他事项 1 、 投资者 通过 南京 银行 办理 快速取 现 业 务的 相关 流程 应遵循 南京 银行 的有 关规 定, 投 资者申 请 快 速取 现 业 务前 , 应仔 细阅 读相 关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法律文 件 、 《鑫 元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在南 京银行 开通 鑫元 货币 市场 基金 T+0 快 速取 现 业 务服 务协议 》 (以 下 简称“ 《服 务协 议 》 ”) 。


2 、 本公司 对 快 速取 现 垫 资总 额设置 限额 , 如 垫资 总额 达到本 公司 设定 的限 额, 本公 司 或南京 银行 将临 时暂 停 快 速取现 业务 , 南京 银行 会在 不同渠 道以 相应 方式 通知 投资者 并视 情 况决定 是否 恢复 该业 务。 具 体限额 和其 他限 制 性 规定 以 《服 务协 议》 的 约定 或相 关公告 为准 。 3 、 本公告 与 《 服务 协议 》 不 一致的 , 以 投资 者实 际签 署的 《 服务 协议 》 约 定的 内容 为 准。 4 、 本公司 和 南 京银 行 可 根据 业务需 要经 协商 一致 对 快 速取现 业务 申请 限额 、 业 务规 则 和服务 费等 进行 调整 ,并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服 务协 议》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5 、 本公告 仅对 鑫元 货币 在南 京银行 开通 快速 取现 业务 的 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投 资者 欲 了解鑫元 货 币的 详细 情况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www.xyamc.com )认 真查 阅相 关基金 合同 和 最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六、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 径了 解或咨询详情 1 、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400 2 、


鑫元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址:www.xyam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6-61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 )68619600 七、 风险提示: 1 、 在以下 情况 下, 本公 司 或 南京银 行 可 临时 暂停 快速 取现 业 务, 并视 情况 决定 是否 恢 复该业 务 : (1) 通讯 故障 ; (2) 本公 司或 南京 银行 出 现系统 故障 、系 统升 级或 其他系 统暂 停服 务情 形; (3)所 有投资 者当日 快速 取现 总额 超过 本公司 设定 的限额。 如 南 京银行 接收 投资者 的 某笔 快 速取 现 申 请使 得 当 日累计 快速 取现 份额 对应 的金额 超过 本公 司垫 资总 额限额 , 则投 资 者无法 提交 该笔 快速 取现 申请 , 南京 银行 会在 不同 渠道以 相应 方式 通知 投资 者。 2 、 凡是使 用投 资者 用户 名及 交易密 码所 进行 的一 切交 易申请 , 均 被视 为投 资者 亲自 办 理的有 效交 易申 请, 并对 该等申 请的 结果 承担 全部 责任。 投资 者由 于自 己疏 忽或其 他原 因而 致使交 易密 码失 密造 成的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 因使 用的 计算 机软 硬件故 障、 计算 机病毒 、 受 到攻 击或 其他 网络原 因导 致的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南京 银行 及本公 司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 如投资 者关 联银 行资 金账 户已销 户、 卡号 变更 、账 户状态 不正 常( 挂失 、冻 结) , 或自然 灾害 、 网络 、 通 讯 故障等 不可 抗力 事件 导致 垫付款 项无 法按 期向 投资 者划付 的 , 南 京 银行及 本公 司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4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 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将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敬 请 投 资者 认 真阅读 基金 的相 关法 律文 件, 并 选择 适合 自身 风险 承受能 力的 基金 品种 进行 投资 。


特此公 告。 鑫元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七 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