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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债A(160513)

稳健债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重要 提示】 博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1 年 5 月 13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2011]708 号文 核准 募集 , 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6 月 10 日生 效 。 根 据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规定,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后,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续 条件 , 博 时裕 祥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已自 动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名 称 已变更 为“ 博时 稳健 回报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 , 已转换 为博 时稳 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不 同类 别份 额。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 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 基金 合同 》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裕祥 A 份 额表 现为 风险 较低 、 收益 相 对稳 定 的 特征 ,但 在本基 金 资产出 现极 端损 失 情 况下 ,裕祥 A 仍 可能 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应 得收 益乃 至投 资本金 受损 的 风险; 裕祥 B 份 额则 表现 出风险 较高 、收 益较 高的 显著特 征, 由于 本基 金的 资产及 收益 的 分配将 优先 满足 裕祥 A 的 约定应 得收 益的 分配 ,在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而仅能 乃至 未 能满足 裕祥 A 的 约定 应得 收益与 投资 本金 的情 况下 ,则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可能 面临投 资本 金 亏损。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 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4 年 6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1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分级 与资产 及收 益的 计算 规则 ................................ 45 第七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和合 同生 效 .......................................... 50 第八部 分


裕祥 A 基金 份 额的折 算 ............................................. 51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的 上市与 交易 、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 53 第十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70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7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8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85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8 第十七 部分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届满 时 的基金 份额 转换 .................. 88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1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 示 ........................................................ 95 第二十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9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6 第二十 四部 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 项 ............................................ 128 第二十 五部 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129 第二十 六部 分


备查文件 ..................................................... 130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裕祥 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以及 《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裕祥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 核 准。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基金 合同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博时 裕祥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博时稳 健回 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生 效 3 年 届满 时, 在 满足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的 情 况下 , 裕祥 A 份额 和裕祥 B 份额 转换 成的 上市 开 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转换 后, 该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投资 策略 、投资 理念 、投 资范 围不 变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 金合 同: 指 《博 时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7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 定 期的 更新 8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9 、 《 上市 规则》 :指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10、 上市 公告 书: 指《 博 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11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2、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6、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8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9、 个人 投资 者: 指年 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 军人证 件等 有效 身份 证件 的中国 公民 , 以及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自 然人 20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 共和国 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 他 组织 21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现实 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可 以投 资于中 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2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4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代 销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5、 销售 机构 :指 直销 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6、 直销 机构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7 、 代销 机构 :指 符 合《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 得基金 代 销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8、 基金 销售 网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9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30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 登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 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1 、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记 录在 该账户 下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登记 在 登 记机 构 的 注册 登记系 统 32 、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立 的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 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 登 记机 构 的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33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买 卖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3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的日期 35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1、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 《业 务规 则 》 : 指《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实 施细 则》 及《 开放 式基 金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申购 赎回登 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等 规则 44、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申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6 、 赎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7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 登 记机 构 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8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51 、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3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4、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5、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 56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7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 虚 拟 清 算 ” 原则,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 内的提前终止日,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 计 算 得 到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58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59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0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61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算系统 62、场内基金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 63、场外基金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64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金份额的行为 65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 位 或 交 易 单 元 )之 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 指 本 基 金 自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满 3 年 届满日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份额 68 、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日 : 指 本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份额转换日, 该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 闭 期 末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基 金 份额转换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69 、 基金份额分级 : 指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资 产 及 收 益 的 不 同 分 配 安 排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成预期收益与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类 别 , 即 优 先 级 基 金 份 额 ( 裕祥 A)和进取级基 金份额( 裕祥 B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 70 、 裕祥 A: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基金份额 71 、 裕祥 B:指本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进取级基金份额 72 、 裕祥 A 约定基准收益率: 一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1.50%


73 、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 利率 : 指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日 , 中国 人民 银 行公 布并执 行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在裕祥 A 的 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银 行 公 布 并执 行 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基 准 利率 重 新 设 定 裕 祥 A 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用 于下 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收 益的 计 算 74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75 、 不可 抗力 :指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预 见、 无法避 免 、无 法克 服 且在 基金合 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 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公 众通 讯设备 或互 联网 络故 障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鶤 成立时 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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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5 )8316 9999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司 ” )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基 字[1998]26 号 文批准 设 立。目前 公司 股东为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持有 股份 49% ;中 国长 城资产 管理公司 ,持 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 团)有 限公 司, 持有 股 份 6 %; 璟安 股权 投资 有限 公 司,持 有股 份 6 % ; 上海 盛业 股权 投资 基金有 限公 司 , 持 有股 份 6 %; 上海 丰益 股权 投资 基 金有限 公司 , 持有股 份 6 %; 广厦 建设 集团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有 股份 2% 。 注册 资本 为 2.5 亿元人 民币 。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三 大总 部和 十二 个直属 部门 , 分 别是 : 权 益投资 总部 、 固 定收 益总 部、 市 场销 售总部 以及 宏观 策略 部、 交易部 、 产 品规 划部、 互联 网 金融 部、 董事 长办 公室、 总裁办 公室 、 人力资 源部 、财 务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 运作 部、 风险管 理部 和监 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特定 资产 管理 部、 研究部 和国 际组 。 股 票投 资部负 责进 行股 票选择 和组 合管 理。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负责 特定 资产 的管理 和客 户咨 询服 务。 研究部 负责 完成 对宏观 经济 、 投资策 略 、 行业上 市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国际 组负 责公司 海外 投资业 务中 与权 益类资 产管 理和 研究 相关 的工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 负责 公司所 管理 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管理 及 相关工 作。 固 定 收益 总部 下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 金组、 专户 组、 国际 组和 研究组 , 分 别负 责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 究和投 资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负 责公 司全 国范 围内 的客户 、 销 售和 服务工 作。 市场 销售 总部 下设机 构与 零售 两大 业务 线和营 销服 务部 。 机 构业 务线含 战略 客户 部、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 三大区 域和 养老 金部 、 券 商业务 部两 个部 门 。 战 略 客户部 负责 北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 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 金业 务部负 责养 老金业 务的 研究 、 拓 展 和 服务等 工作 。 券商业 务部 负责券 商渠 道 的 开拓和 销售 服务 。 零 售业 务线含 零售- 北京 、 零 售- 上 海、 零 售- 南 方三 大区 域, 以及客 户服 务 中心 。 其 中, 零售 三大 区 域负责 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户 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客 户服 务中 心 负责零 售客 户的 服务 和咨 询工作 。 营 销服 务部 负责 营销策 划、 总行 渠道 维护 和销售 支持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产 品规 划部 负责 新产 品设计 、 新 产品 报批 、 主 管部 门沟通 维护 、 产 品维 护以 及年金 方案 设计等 工作 。 互联网 金融 部 负责 公司 互 联 网金融 战略 规划 的设 计和 实施 , 公 司互 联网金 融的 平台建 设 、 业 务拓展 和客 户运营 , 推动 公 司相关 业务 在互 联网 平台 的整合 与创 新 。 董事 长办 公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股东 关系 管理 与董、 监事 的联 络、 沟通 及服务 ; 基 金行 业政策 、 公 司治 理、 战略 发展研 究; 与公 司治 理及 发展战 略等 相关 的重 大信 息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共 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 作; 博时 慈善 基金会 的管 理及运 营等 。 总裁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战 略 规划研 究、 行 政后 勤支 持 、 会议 及文件 管理、 公司 文化建 设、 品 牌传 播、 对 外媒体 宣传、 外 事活动 管理 、 档 案管 理 及 工会工 作等 。 人 力资 源部 负责公 司的 人员 招聘 、 培 训发展 、 薪 酬福 利、绩 效评 估、 员工 沟通 、人力 资源 信息 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 责公 司预 算管 理、财 务核 算 、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 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 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 据备 份等 工作 。 基 金运作 部负 责基 金会 计和 基金注 册登 记等 业务 。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组织 实施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 监察 法律 部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 策、 基金运 作 、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行 等方 面进 行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 理层 和有关 机 构 提供 独立 、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 和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 郑州 和成都 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4 年 3 月 31 日 , 公 司总 人数 为 391 人, 其中研 究员 和基 金经 理超 过 94% 拥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 度 体系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杨鶤女 士, 硕士, 董事 长, 深圳市 五届 人大 代表 , 中 国红十 字会 第九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1983 年 起历 任中 国银 行国 际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香港 中银 集团 经济 研究 部副研 究员 , 招商银 行证 券部 总经 理 , 深 圳中大 投资 管理 公司 常务 副总经 理 , 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 信基金管 理公司 总经理 , 招商银行 独立董 事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总裁。2008 年 7 月起 , 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长 。 现任 公司 董事 长 , 兼博 时基金 ( 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博 时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桑自国 先生 ,博 士后 ,副 董事长 。1993 年 起历 任山 东证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副 总 经理、 泰安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中 经信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中 经证 券有 限公 司筹备 组组 长 , 永汇信 用担 保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产管 理公 司投 资事 业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2011 年 5 月 进入 中国长 城资 产管 理公 司, 历任投 资投 行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董 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副 董事 长。 吴姚东 先生 ,博 士, 北京 大学光 华管 理学 院 EMBA ,董事 。1990 年至 1996 年曾任 职 于湖北 省鄂 城钢 铁厂 ,历 任团委 干部 、下 属合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等职 。2002 年 进入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历任 国际 业务部 分析师 、招商 证券 武汉营 业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招 商 证券 (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兼国 际业 务部董 事、 总 裁办 公室 总 经理、 董 事总 经 理,公 司总 裁助 理。2013 年 5 月 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 兼任 博时 基金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副主 席兼总 裁 (CEO ) 、 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 司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孔德伟 先生 ,硕 士, 董事 。2001 年起 ,历 任瑞 银集 团(香 港分 行 , 日本 有限 公司) 亚 太区 IT 主管 、首 席营 运官 、首席 财务 官, 法国 巴黎 银行( 香港 )总 裁办 公室 董事总 经理 , 瑞银集 团 (香 港) 瑞银 企 业管理 ( 上海 ) 董 事总 经 理。2012 年 11 月加 入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现 任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协助 公司总 裁管 理固 定收 益总 部、 证券 投资 部 及国际 业务 部( 招证 国际 ) 。 王金宝 先生 ,硕 士, 董事。1988 年起 在上 海同 济大 学数学 系工 作, 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历 任上 海澳 门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经 理 ( 主 持工作 ) 、 证券 投资 部总 经 理、 投资 部总 经理兼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 、 股票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会董 事。 杨林峰 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 8 月 就职 于国家 纺 织工业 部,1992 年 起历 任 华源集 团控股 之上 市公 司董 秘、 副总经 理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国资 委直属 上海 大盛资 产有 限 公 司战略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上 海盛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总 经理 。2013 年 8 月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会 董事 。 何迪先 生, 硕士 ,独 立董 事。1971 年 起, 先后 在北 京西城 区半 导体 器件 厂、 北京东 城 区电子 仪器 一厂 、 中 共北 京市委 党校 、 社 科院 美国 研究所 、 加 州大 学伯 克利 分校、 布鲁 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 投资 管理 公司工 作。1997 年 9 月 至 今任瑞 士银 行投 资银 行部 副主席 。2008 年 1 月 ,何 迪先 生建 立了 资助、 支持 中国 经济 、社 会与国 际关 系领 域中 长期 问题研 究的 非 营利公 益组 织 “博 源基 金 会” , 并 担任 该基 金会 总干 事。2012 年 7 月 起 , 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独 立董 事。 李南峰 先生 ,学 士, 独立 董事。1969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人民 解放 军酒 泉卫 星基 地、四 川 大学经 济系 、 中 国人 民银 行、 深 圳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华 润深 国投 信托 有限 公司工 作,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总 行金 融研 究所研 究 院 、 深 圳特 区人 行办公 室主 任 , 深圳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副 总 经理、总 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 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 司总经 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 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长 。2010 年退 休。2013 年 8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独立 董事 。 骆小元女 士, 学士, 注册 会计师( 非执 业) 、高 级经 济师,独 立董 事,兼 任中 信银行 外 部监事。1982 年起 ,先后 在北京市 委进 出口委 员会 外经处、 政财 部财政 科学 研究所、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工作 , 历 任中国 财政 学会 会刊 《财 政研究 》 杂 志副 主编 、 编 辑部主 任, 中国 会计学 会会刊 《 会计 研究》 、中国 注册会 计师协 会会 刊《中 国注册 会计师 》编 辑部主 任、考 试办公 室主 任兼 全国 注册 会计师 考试 委员 会委 员、 财 务部主 任、 注册 中心 主任、 总会计 师等 。 2009 年 3 月退 休。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 女士 ,硕 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 院助 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 7 月 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彭毛字 先生 ,学 士, 监事 。1982 年 8 月起 历任 中国 农业银 行总 行农 贷部 国营 农业信 贷 处科员 、 副处 长,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 开发 信贷 部扶 贫信贷 处处 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信 贷管 理三 部扶贫 贷款 管理 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 行总 行项 目评 估部副 总经 理、 金桥 金融 咨询公 司副 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 理公司 工作 , 先后 任评 估 咨询部 副总 经 理,债 权管理 部(法 律事 务部) 副总经 理,南 宁办 事处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监察 审计部 (纪委 办公 室) 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 新 疆长城 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2011 年 1 月 至今 任中 国长 城资产 管理 公司 控股 子公 司专职 监事 (总 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 1987 年至 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 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副部 长。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郑波先 生, 博士 ,监 事。2001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平 安 保险公 司总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监事 。 林琦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8 年起 历任 南天 信息 系 统集成 公司 任软 件工 程师 、北京 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 公司 任技 术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MIS 系统 分析 员、 东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2010 年4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赵卫平先 生, 硕士, 监事 。1996 年起 先后在 山东国 际信托投 资公 司、大 鹏证 券公司 、 北京证 券公 司 、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工作 。 现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理 。 2013 年8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员 杨鶤女 士, 简历 同上 。 吴姚东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 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 任博 时基 金(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董良泓先 生,CFA ,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基金 (国 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博时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 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 海分行、 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 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固 定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 资总监 兼博 时信 用债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1 月 8 日 起任 博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2011 年 6 月 到 2014 年 1 , 陈芳 菲 女士。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吴姚 东、 董良 泓、 邵凯、 邓晓 峰、 黄健 斌 、 魏凤春 、聂 挺进 。 吴姚东 先生 ,简 历同 上。 董良泓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邓晓峰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6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银业工 贸有 限公司 、国 泰君安 证 券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经理 助理 、特定 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价值 组投 资副总 监 。 现 任权益 投资 总部董 事总 经理 兼股 票投 资部总 经理 、 股 票投资 部价 值组 投资 总监 、博时 主题 行业 股票(LOF) 基金基 金经 理、 社保 组合 投资经 理。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 固定 收益 总部 董事 总经 理 兼高 级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宏观策略 部总 经理兼 投资 经理 。 聂挺进 先生 ,硕 士。2004 年起在 招商 局国 际有 限公 司工作 。2006 年 加入 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究 部研 究 员 、 研 究部 研究员 兼基 金经理 助理 、 研究部 资本 品组主 管兼 基 金 经理助 理 、 特 定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裕泽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 任研 究部总 经理 兼 股 票投资 部GARP 组投 资总 监 、博时 卓越 品牌 股票 基金 、博时 价值 增长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3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 订的 重大合 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4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环 节。 (2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 立的 监察 部, 监察部 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及 各部 门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 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制 约的 机制 , 建立 不同 岗位之 间 的制衡 体系 。 (4 )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 建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 体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由最 高管 理层对 风险 管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 务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评估和 监控 , 监 察部 负责 监察公 司的 风险 管理措 施的 执行 。具 体而 言,包 括如 下组 成部 分: (1 ) 董事 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5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负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 统文件 , 即 负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 都有 合适的 系统 来识 别、 评定 和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 负 责批准 每一 个部 门的风 险级 别。 负责 解决 重大的 突发 的风 险。 (3 ) 督察 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提 交独 立的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 ) 监察 法律 部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 并 为每 一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 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5 )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管 理部 负责 建立 和完 善公 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度 与流程 , 组织 实施 公司 投资 风险管 理 与绩效 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类 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与 控制 。 (6 ) 业务 部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 管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 行和 维护 , 用于 识别 、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 立 、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管 人员 关于内 控有 明确的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 恰 当的组 织和 授权 , 确 保监 察活动 是独 立的 , 并 得到 高管人 员的 支持 , 同 时置 备操作 手册 , 并 定期更 新。 (2 ) 建立 相互 分离 、相 互 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 项制 度, 做到基 金经 理分 开, 投资 决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从 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风 险。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 使每 个员 工都 明确 自己 的任务 、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的 风险 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 减少 风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 告、 提示 程序 建立了 评估 风险 的委 员会 , 使 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 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公 司 建立了 自下 而上 的风 险报 告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层汇 报 ,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员及 时掌 握风 险状况 ,从 而以 最快 速度 作出决 策。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6 建立了 足够 、 有 效的 内部 监控系 统, 如电 脑预 警系 统、 投 资监 控系 统, 对可 能出现 的各 种风险 进行 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采取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风 险 控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 风 险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以便 公司及 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风 险进 行分 散、 控制 和规避 , 尽 可能 地减少 损失 。 (7 ) 提供 足够 的培 训 制定了 完整 的培 训计 划, 为所有 员工 提供 足够 和适 当的培 训, 使员 工明 确其 职责所 在 , 控制风 险。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15.77亿元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 银行 成立 于 1987 年4 月8 日 , 是我 国第 一 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15 亿A 股,4 月 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 股 票代码 :600036 ) , 是 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 际会计 标准 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 港联交 所挂 牌 交易( 股票 代码 :3968), 10 月5 日行使 H 股超 额配 售,共 发行 了 24.2 亿 H 股。 截止 2014 年3 月 31 日, 招商 银行 总 资产 4.1550 万 亿元 人民 币 ,资本 充足 率10.5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下 设业 务支 持室、 产品 管理 室、 业务 营运室 、 稽 核监 察室4 个 职能处 室, 现有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7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资格, 成为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 务。 招商银 行作 为托 管业 务资 质最全 的商 业银 行, 拥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受托 投资管 理托 管 、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托管 (QFII )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托管、 保险 资金托 管、 企业年金 基金 托管等 业务 资格 。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您 所想” 的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 所托 、 信守 承诺 ” 的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 新托管 系统、 服务 和产品 :在业 内率先 推出 “网上 托管银 行系统 ” 、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 家发 布私 募基 金绩 效 分析报 告 , 开 办国 内首 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成功托 管国 内第 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第一 只 FOF 、 第 一只 信托 资金 计 划 、 第 一只 股 权私募 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市 场基 金赎 回资 金 T+1 到账 、 第 一只 境外 银行 QDII 基 金、 第 一只红 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 基金 专户 理财 、 第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 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 现从 单一 托管 服务 商向全 面投 资者 服务 机构 的转变 ,得 到了 同业 认可 。 经过十年 发展 ,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 规模 快速壮 大。2013 年 招商银 行加大 高收 益托管 产 品营销力 度, 新增托 管公 募开放式 基金 18 只 ,新 增首发公 募开 放式基 金托 管规模 377.37 亿元。 克服 国内 证券 市场 震荡下 行的 不利 形势 , 托 管费收 入、 托管 资产 均创 出历史 新高 , 实 现托管 费收 入 10.62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62.47% , 托 管资产 余 额 1.86 万 亿元 ,较年 初增 长 71.86% 。作 为公 益慈 善基 金的首 个独 立第 三方 托管 人,成 功签 约“ 壹基 金” 公益资 金托 管 , 为我国 公益 慈善 资金 监管 、信息 披露 进行 有益 探索 ,该项 目荣 获 2012 中 国金 融品牌 「金 象 奖」 “ 十大 公益 项目 ”奖 ; 四度蝉 联获 《财 资》 “中 国 最佳托 管专 业银 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 生, 招商银 行董 事长和非 执行 董事, 英国 布鲁诺尔 大学 博士学 位。1999 年 3 月开始 担任 本公 司董 事。2010 年 8 月起 任招 商局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招商局 国际 有 限公司 (香 港联 合交 易所 上市公 司) 主席 , 利 和经 销集团 有限 公司 (香 港联 合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及 信和 置业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公 司) 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 香 港港口 发展 局董 事,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 监察委 员会 成员 等; 中国 南山开 发(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招 商 局 能 源运 输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公 司) 董 事 长, 及 中 国国 际海 运 集 装箱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公司)董 事 长, 及新 加坡 上市 公司 嘉德 置地有 限公 司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国 建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零售 业 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丁伟先 生 , 本 行副 行长 。 大学本 科毕 业 , 副 研究 员 。1996 年 12 月加 入本 行 , 历任杭 州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8 分行办 公室 主任 兼营 业部 总经理 , 杭 州分 行行 长助 理、 副 行长 , 南 昌支 行行 长, 南 昌分 行行 长,总 行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总 行行 长助 理,2008 年 4 月起 任本 行副 行长 。 兼任招 银国 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吴晓辉 先生 , 招商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1993 年10 月进 入招商 银行 工作 ; 历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副 总经理 , 总行 资金交 易部 总经理 , 招银 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总裁 ;招 商银行 济南 分行 党委 书记 、行长 ,2011 年 7 月 起担 任招商 银行 总 行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4 年5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托 管了招 商安 泰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含 招商股 票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商平 衡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招商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招商 现金 增 值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经 典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泰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货币市 场基 金 、 光大 保德 信货币 市场 基金 、 华 泰柏 瑞金字 塔稳 本增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海富 通强 化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 大保德 信新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证 红利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德 盛优 势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富成长 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优势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益 民多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德 盛红 利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证中央企 业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 投摩 根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蓝 筹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策 略优 化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全 合润 分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 主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中银价 值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银 稳健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创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多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可转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双 利策略 主题 分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 华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裕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证 国有 企业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可转 换债 券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中 银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低碳 环保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油 气能源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银 中小 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成长优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全 轻资产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易 方达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银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增 强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鹏 华中 小企 业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安心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银理 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惠 裕纯 债分级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双月 安心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理财 30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银稳 健添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亚 洲票息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9 信增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鹏 华丰 利分 级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工银 瑞 信 信 用 纯债 一 年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 保本 3 号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中银标 普全 球 精选自 然资 源等 权重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 月月 薪定期 支付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银保 本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安 心回 报两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惠 利纯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国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银 优秀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银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宝 盈新 价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新成 长股 票投 资基金 、 嘉实 对 冲套利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投 资基金 、 宝盈 瑞祥 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银 华永 益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79 只开 放 式基金 及其 它托 管资 产, 托管资产为 26186.49 亿 元 人民币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执行 机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风险 , 确 保托 管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和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建立 有利 于查 错防 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隐 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确保内 控机 制、 体制 的不 断改进 和各 项业 务制 度、 流程的 不断 完善 。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 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总 行层 面对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 二级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 部设立 稽核 监察 室, 负责 部门内 部风 险预 防和 控制 。 稽核 监察 室在总 经理 室直 接领 导下 , 独立 于部 门内 其他 业务 室和托 管分 部 、 分行 资产 托管业 务主 管部 门 , 对 各岗 位、 各业 务室 、 各分 部、 各项 业务 中的 风险控 制情 况实 施监 督 , 及时发 现内 部控 制缺陷 ,提 出整 改方 案, 跟踪整 改情 况 。 三 级风 险防 范是 总行 资产 托管部 在专 业岗 位设 置时 , 必须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监督制 衡 的形式 和方 式视 业务 的风 险程度 决定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覆盖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 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 人员 参与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 效防范 各种 风险,托 管组 织体系 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应 当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独 立性原 则。各 室、 各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托管 资 产和自 有资 产之 间应 当分 离。 内 部控 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应 当独 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 部门 , 稽 核监 察室 应保 持高 度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负责 对部门 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 查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0 (4)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当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任何人 不得 拥有不 受内 部控制 约 束的权 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题 应当 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馈 和纠 正。 (5)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应适应 我行 托管业 务风 险管理的 需要 ,并能 随着 托管业 务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 善。 内部 控制 应随着 托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订 和 完 善 。 (6)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 运、稽核 监察 等相关 室, 应当在制 度上 和人员 上适 当分离 , 办公网 和业 务网 分离 ,部 门业务 网和 全行 业务 网分 离,以 达到 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置 及 权 责分配 、业 务流程 等 方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 监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 (9)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 控制应当 权衡 托管业 务的 实施成本 与预 期效益 ,以 适当的 成 本实现 有效 控制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 设。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制定 了《 招商 银行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业 务内 控管 理办 法》 、 《 招商 银行 基金 托管 业务操 作规 程 》 和等 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从 资产托 管业 务操 作流 程、 会计核 算、 岗位 管理 、 档 案管理 、 保 密管 理和信 息管 理等 方面 , 保 证资产 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化 、 规 范化 运作 。 为 保障托 管资 产安 全和托 管业 务正 常运 作, 切实维 护托 管业 务各 当事 人的利 益, 避免 托管 业务 危机事 件发 生或 确保危 机事 件发 生后 能够 及时、 准确 、 有 效地 处理, 招商银 行还 制定 了 《 招商 银行托 管业 务 危机事 件应急 处理办 法》 , 并建立 了灾难 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数据 能及时 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 行备份 ,确 保灾 难发 生时 ,托管 业务 能迅 速恢 复和 不间断 运行 。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项 目审 批、 资金 清算 与会计 核算 双人 双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 凭证 管理 、 差 错处 理等 一系列 完整 的操 作规 程, 有效地 控制 业务 运作过 程中 的风 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采用 加密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据 执行异 地 同步灾 备, 同时 , 每 日定 时对 托 管业 务数 据 进 行磁 带备份 , 托 管业 务数 据 进 行磁带 备份,所 有的业 务信 息 须 经过 严格 的授权 才能 进行 访问 。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 办理 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 户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 关人 员如 需调用 , 须 经总 经理 室成 员审批 , 并 做好 调用登 记。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 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与全行业 务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1 双分离 制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实 行防 火墙 保护 等, 保 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 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 议对基 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公 司及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2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 尚继源 全国统 一客服 热线 : 95105568 ( 免长 途 话 费) (2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地址:








上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28 号久事 大 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 周明远 (3 )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5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 陈晓君 2 、 场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王均山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 95566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3 网址: http://www.boc.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 张静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http://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联系人: 丰靖 传真: 010-65550828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 http://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7 网址: http://www.hxb.com.cn/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5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 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 http://www.nbcb.com.cn (16) 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87659546 传真: 0571-87659188 客户服务电话: 95527 网址: http://www.czbank.com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6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2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88990082 传真: 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 (0577 )96699 网址: http://www.wzbank.cn (21)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 王磊 电话: 027-82656867 传真: 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 027-96558 (武汉);4006096558 (全国) 网址: http://www.hkbchina.com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7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2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 邓洁 电话: 010-5832110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http://t.jrj.com (2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李延鹏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2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张玉静 电话: 0755-33227953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8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蒋章 电话: 021-588700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9)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焦琳 电话: 010--62020088-82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http://www.myfund.com (32)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29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刘媛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3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 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3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 (3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0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3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 、38、39、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4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1 传真: 021-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4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黄维琳、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4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38565785 传真: 021-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4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4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4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2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婷 电话: 023-63786220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47)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23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 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 0571-86087713 传真: 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 http://www.bigsun.com.cn/ (48) 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 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68634518 -8503 传真: 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4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刘世验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om.cn (5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 0551 -2272101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http://www.gyzq.com.cn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3 (5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5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5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5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5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电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5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 0755 -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new.cgws.com/ (6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5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1)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 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志明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http://www.gzs.com.cn (6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63)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52310569 传真: 025-5231058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http://www.njzq.com.cn (6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6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 司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6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66)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室 法定代表人: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 (全国),0510-82588168 (无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6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毛亚莉 电话: 021-6431889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68)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 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7 网址: http://www.hazq.com/ (7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武斌 电话: 0755 -83707413 传真: 0755 -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0 (全国),96100 ( 广西)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7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梁健伟 电话: 0769-22119341 传真: 0769-22116999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http://www.ccnew.com/ (7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汪汇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7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管荣升 联系人: 徐美云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8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75)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7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汤世生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88085338 传真: 010-880852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7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 -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http://www.qlzq.com.cn/ (78)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199599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7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 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25832852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8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余雅娜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8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2)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83)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加 拨 0591 )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0 (8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8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86)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87)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5832 8112 传真: 010-583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1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http://www.cjis.cn/ (89)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 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泳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cn (9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韦杉 电话: 010-88086830 传真: 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413306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92)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裴东平 联系人: 关键 电话: 0755-33331188 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http://www.tyzq.com.cn (9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2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9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A 座613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59355941 传真: 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http://www.e5618.com (9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汪明丽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9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816 传真: 0592 -5161102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http://www.xmzq.cn (9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3 (9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9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于宏民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http://www.daton.com.cn (10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宋航 电话: 0752-2119391 传真: 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3 、场 内代 销机 构 裕祥 B 基金 份额 办理 场内 认购业 务的 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会 员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 。 尚 未取 得相 应业务 资格 , 但 属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的其他 机构 , 可 在本 基金 上市后 , 代 理投 资者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参 与本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增加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 金融 大 街 27 号 投资 广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耀先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4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834 联系人 :





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 中 路 68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 称:


普华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沈兆杰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5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分级 与资产及收益的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规则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3 年 内, 本基 金通 过基 金 收益分 配的 安排 , 将基 金 份额分 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级别 , 即优 先级 基金 份 额 ( 基金 份额 简称 “裕祥A ”) 和进 取级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简称 “裕祥B ”)。 根据本 基金 的募 集规 则, 裕祥A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初 始有效 认购 基金 总份 额中 的份额 占 比约为80% , 裕 祥B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初始 有效 认购 基金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约为20%;两 类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 裕祥A 每6 个 月 打开一 次申 购赎 回, 并且 在裕祥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 时, 折算 成1.000 元 ; 裕祥B 封 闭运 作 , 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和 交易, 初始 的裕 祥B 份 额持 有人或 二级 市场 投资 者可 以在市 场内 交易 裕祥B 。 在裕祥A 的每 次开 放日 , 并 且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时 ,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裕 祥A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裕 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裕祥 A 份 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加。 因此 , 在 裕祥A 的 开放 日, 如果 裕祥A 没 有赎 回或 者净赎 回份 额极小 ,裕 祥A 、 裕祥B 在 该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会 出现 大于8:2 的 情形 ;如果 裕祥A 的净赎 回份 额较 多, 裕祥A 、裕祥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 小于8:2 的情 形。 二、裕祥A 和裕祥B 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 裕祥A 和 裕祥B 具有不 同的 资产 及收 益的 分配安 排, 即两类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和 收益特 性不 同。


裕祥A 为 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基金 份额 ,即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分 配裕 祥A 的本 金及自 上一 开放 日 (在 裕 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之 前, 则为基 金成 立日 ) 起累 计 每日约 定收 益 的总额 ; 裕 祥B 为 高风 险且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即本 基金 净资 产在 优先分 配裕 祥 A 的 本金 及自 上一 开放 日( 在裕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之 前,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起 累 计每 日约 定收益 总额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分配 给裕 祥B 。 每份 裕祥A 的 本金 为1.000元。 裕祥A 的 开放 日为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6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 回的 , 开放日 为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 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裕祥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为《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至6 个 月 满的日 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为该 日之 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第 二个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至12 个月 满的 日 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 则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 以 此类 推。 例: 如果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于2011 年6 月1 日 生效,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满6 个月 、满12个 月 、满18 个月 的日期 分别 为2011 年12 月1 日、2012 年6 月1 日、2012 年12 月1 日, 以此 类推 。 假设2011 年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6 12 月1 日为 非工 作日 ,在 其 之前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为2011 年11 月30 日, 则第 一 次开放 日为 2011 年11 月30 日 。其 他各 个开放 日 的 计算 类同 。 裕祥A 和 裕祥B 应 得资 产及 收益的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3 年 内, 裕祥A 约定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为 : 一年 期 定期存 款利 率+1.50% 。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在 裕祥A 的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下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裕祥A 的 应得 收益 的金 额采 用单利 计算 , 年 化约 定收 益率及 收益 均以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面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并自 开放日 后的 下一 日起 进行 调整。 2 、 本 基 金 的净 资产 在优 先 分配裕 祥A 的 本金 及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 第一 个 开放日 之前, 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起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分配 给裕 祥B , 其中, 每 份裕祥A 的本 金为1.000 元 。 3 、 如 本基 金净 资产 等于 或 低于裕 祥A 的 本金 及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 第一 个 开放日 之前,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收 益的 总额 , 则本 基金 净资 产全 部分 配给裕 祥A 后, 仍存在 额外 未弥 补的 裕祥A 的本金 及约 定收 益总 额的 差额, 不再 进行 弥补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裕祥A 持有 人获 得自 上一 开放日 (在 裕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日 之前 , 则 为基 金成立 日 ) 起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的总 额, 即如 在本 基金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裕 祥A 仍 可能 面临 无法 取得累 计每 日约 定收 益乃 至投资 本金 受损 的风 险。 对投资 者持 有的 每一 份裕 祥A 和裕 祥B ,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满3 年时 , 按照 《 基 金合同 》所 约定 的资 产及 收益的 分配 规定 分别 计算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份额 净值 ,并以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按 照本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NAV ) 转换为 博时 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的份 额。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1 、本 基金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3 年 内, 依据 以 下公式 计算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其中,T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裕祥A 和裕 祥B 的份 额总额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满3 年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LOF )基 金后 ,依 据以 下公式 计算T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T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T 日 闭市 后的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A 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T 日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T 日 闭市 后的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C 类 基金份 额的 余额 数 量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7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 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对于 持有期 限不 少 于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亦不 收取 赎回 费, 但对持 有期 限少 于3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收 取赎 回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C 类 基金 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四、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在 裕祥A 的 开放 日计 算裕 祥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裕祥B 的封闭 期届满 日分 别计 算裕 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设J 日为 裕祥A 的 某一 开放 日 ,且非 裕祥 B 的 封闭 期届 满日 ;设K 日 为裕祥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 1 、J 日裕 祥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如果J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 元 乘以J 日裕 祥A 的份 额余 额 加上J 日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累计 每 日约定 收益 之 和 ”, 则: J 日裕 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 自上 一开 放日 (在 裕 祥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之 前, 则为基 金 成立日 )起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 否则: J 日裕 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J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J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 2 、K 日裕 祥A 和 裕祥B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如果K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大 于或 等于 “1.000 元 乘以K 日 裕祥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K 日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累计 每 日约定 收益 之 和 ”, 则: K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1+ 自上 一开 放日 ( 在裕 祥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前, 则 为基金 成立日 )起 累计 每日 约定 收益; 否则: K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K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K 日裕 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 K 日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K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K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K 日 裕祥 A 的 基金 份额 数) )/K 日裕祥B 的基 金份 额数 。 其中: 每日约 定收 益=1× (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1.50% )/ 所在年 的日 历日 数;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在 裕祥A 的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下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8 计算裕 祥A 与 裕祥B 净 值时 ,各自 保留 小数 点后8 位 , 小数点 后第9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计 算误 差归 入基 金资 产,并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对账 务进 行调 整。 例1 : 本基 金 《 基金 合 同 》 生效后3 年 期届 满日 ,设 自 裕祥A 上 一次 开放 日起 至3 年期届 满日的 运作 天数 为183 天 , 裕祥A 的 约定 收益 率为4.5% , 基 金运 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为365 天, 基金资 产净 值为42 亿元 , 裕祥A 、 裕祥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为32 亿份 和8 亿 份。 则 裕祥A 、 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如下 :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1 ×[1+4.5% ×183/365]=1.02256164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42 32 1.02256164 8 ?? ?1.15975344 五、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基 础上 , 采 用“ 虚拟清 算 ” 原则 计算 并公 告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T+1 日 内与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净值 一同 公告 。如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T 日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如果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大 于或 等 于 “1.000 元 乘以T 日 裕祥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T 日全部 裕祥A 份额 的累计 每 日约定 收益 之 和 ”, 则: T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1+ 自上 一开 放日 (在 裕祥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前 , 则 为 基金成 立日 )起 累计 每日 约定收 益; 否则: T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 T 日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T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T 日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数 ))/T 日裕 祥B 的基 金份 额数 。 其中: 每日约 定收 益=1× (一 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1.50% )/ 所在年 的 日 历日 数;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当 日,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 在 裕祥A 的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 新设定 裕祥A 的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中 的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值 ,并 用于下6 个 月的 每日 约定 收 益的计 算。 裕祥A 与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49 例2 :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3 年 期内, 设自 裕祥A 上 一次 开放 日起 的运 作天 数为130 天, 分 别为31 天、30 天、31 天、30天、8 天, 裕祥A 对应的 约定 收益 率为4.5% , 基金 运作 当 年的实 际天 数为365 天, 基 金资产 净值 为41 亿 元, 裕 祥A 、裕 祥B 的份 额余 额分 别为32 亿份 和8 亿 份。 则裕 祥A 、裕 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如下: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1 ×[1+4.5% ×130/365]=1.016 裕祥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41 32 1.016 8 ?? ?1.061 六、裕祥A 和裕祥B 份额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届满 日, 两类 基金 份 额将以 各自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按 照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NAV ) 转 换为 博时 稳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 不同 类别 份 额, 并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有关基 金份 额转 换及 申购 、赎回 开始 时间 见本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0 第 七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和合同生效 (一)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并于2011 年5 月13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08号文核 准 募 集 。募集期自 2011 年05 月25日至2011 年06 月03 日 止 ( 博 时 裕 祥 分 级 债 券A :2011 年05 月25日; 博时裕祥分级债 券 封 闭B :2011 年06 月02日至2011 年06 月03日)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划 分为 裕祥A 和裕祥 B 两级 份额 , 两级 份额 独立 募集。 经普 华永道 中 天会计 师事 务所 验资 ,裕祥 A 募 集的 净认 购金 额 为 3,199,999,997.87 元 人民 币,有 效认 购 款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共计 2,201,605.49 元 人 民币; 裕祥 B 募 集的 净认 购金额 为 799,539,150.01 元 人民 币 , 有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共 计 85,626.91 元 人民 币。 按照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人民币 计算 ,设 立募 集期 间募集 资金 及其 利息 结转 的份额 共 计4,001,826,380.28 份 基 金份额 ,其 中, 裕祥 A 为 3,202,201,603.36 份 基金 份额, 裕祥 B 为 799,624,776.92 份基 金 份额, 已全 部计 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2011 年6 月10 日正 式生 效。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1 第八部 分


裕祥A 基 金份额 的折算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内,裕祥A 将 按以 下规 则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一、折算基准日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与其 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内, 裕祥A 的基金份 额折算 基准日( 开放日 ) 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满6 个 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因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申 购与赎 回的 , 折算基 准日 (开 放日 ) 为 不可 抗力 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二、折算条件 在 裕祥A 的每 一个 折算 基准 日, 如果 折算 前的 裕祥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 , 则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 折算 后 ,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1.000 元 。 否则 , 裕祥A 不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 三、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裕祥A 所有 份额 。 四、折算频率 在满足 折算 条件 的情 况下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6 个月 折算 一次 。 五、折算方式 折算日 日终 , 如果 折算 前 的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大 于1.000 元 , 则 裕祥A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调整 为1.000 元 , 折算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裕祥A 的 份额 数按 照折 算比 例相应 增 加 。 裕祥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 如下: 裕祥A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日 折算前 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 裕祥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折算前 裕祥A 的份 额数× 裕祥A 的折 算比 例 裕祥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四舍 五入 的方 式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裕祥A 的基金份额净值、 裕祥A 的折算比例的 具 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六、基金份额折算期 间的 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裕祥B 的上 市交 易等 业务 ,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七、基金份额折算的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折 算 提 示性公 告 须最 迟于 实施 日前2 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并报 中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2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基金 份额 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内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的 上市与交易、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1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内 ,在裕祥 B 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 的情况 下 , 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将 申请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裕祥 B 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裕祥 B 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 统中的 裕祥 B 份 额 可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托 管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再 上市 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 则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额 将继 续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基金 上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中 的 基 金 份额 可 通 过 办 理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 金份 额 转 托 管在 证 券 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上 市交 易。 2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基金份 额上 市后 ,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至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3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公 告书 。 4 、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1 ) 裕祥 B 上市 首日 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2 )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上市 首日 的开盘 参考 价为前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 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5 )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 变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业务 规则及 规定 。 5 、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6 、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4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7 、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执行。 8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二、裕祥 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投资 者可 在裕祥 A 的开放 日对 裕祥 A 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裕祥 B 不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者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对 本基 金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投资者 办理 裕祥 A 的申 购 、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及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账户 (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关 业务 公告 ) 。 裕祥A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销 机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裕祥 A 的 申购 与赎 回。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予以 公 告。 2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裕祥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满6个月 开 放一 次, 接受 投 资者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 办理 裕祥A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为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每 满6 个月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 裕祥A 的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日 为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裕祥 A 的开 放日 以及 开放 日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 裕祥 A 在代 销机构 的 首次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 币 500 元 , 追 加申 购 的单笔 最 低申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的首 次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元, 追加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认购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各 销售机 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部 或部 分裕祥 A 份 额 赎回 。 某 笔赎 回导 致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某 一销 售机 构某 一交 易账户 的裕祥 A 份额 余额 少于 100 份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强制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该 销售 机构 该交 易账 户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3 )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5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登记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4 )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 按照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登 记机构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裕祥 A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裕祥 A 的赎回 申请 时, 必须 有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 不予成 交。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T+1 日 ) , 裕祥A 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对投 资者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进行 有效 性确认 和成 交确 认。 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 资者 应及时 向销 售 机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 以 裕祥B 的份 额余 额为 基准 , 在不超 过8/2 倍裕祥B 的 份额余 额 范围内 对裕祥A 的 申购 进行 确认。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所 有经 确认有 效的 裕祥A 的赎 回申 请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 对于裕祥A 的 申购 申请, 如 果对裕祥A 的 全部 有效 申购 申请进 行确 认后 , 裕祥A 的 份额余 额小于 或等 于8/2 倍裕祥B 的份额 余额 , 则 所有 经确 认有效 的裕祥A 的 申购 申请 全部予 以成 交 确认; 如果 对裕祥A 的 全部 有效申 购申 请进 行确 认后 , 裕祥A 的份 额余 额大 于8/2 倍裕祥B 的 份额余 额, 则 根据 经确 认 后的裕祥A 份 额余 额 不 超过8/2 倍裕祥B 的份 额的 原则 , 对全部 有效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6 申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 成交 确认。 裕祥A 每 次开 放日 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确 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裕祥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裕祥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裕祥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登 记机 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6 、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 费率 (1 ) 裕祥 A 的申 购费 率 : 裕祥 A 不 收取 申购 费。 (2 ) 裕祥 A 的赎 回费 率 以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满 6 个月为 裕祥 A 的一 个开 放 周期, 持有 期限 为一 个开 放 周期的 , 裕祥 A 的赎 回费 率为 0.1%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以上 开放周 期( 不含 )的 ,裕祥 A 的赎回 费 为 0 。 (3 ) 裕祥 A 的赎 回费 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为 赎回 费总额 的 100%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裕祥 A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裕祥A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1 :某 投资 者 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的 裕祥 A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裕祥 A 份额净 值 折 算前 为 1.02381507 元, 折 算后 的份 额净 值为 1.000 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00=100,000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的 裕祥 A 份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裕祥 A 份 额 净值折算 前 为 1.02381507 元, 折 算后份 额净 值 为 1.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100,000 份 基金份 额。 (2 ) 裕祥 A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金 额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1 : 某投 资者 在场 外 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裕祥 A 基 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为 一 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 , 假 设 赎回当 日裕祥 A 基 金份 额 净值 折 算前 为 1.02381507 元 ,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7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2381507=10,238.15 元 赎回费 用=0 元 净赎回 金额=10,238.15 元 即:投 资者 在场 外 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裕祥 A 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为 一年 六个 月,假 设 赎回当 日裕祥A 基 金份 额 净值 折 算前 为1.02381507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238.15 元。 (3 ) 裕祥 A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 裕祥 A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的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裕祥 A 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 算,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4 ) 裕祥 A 申购 份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裕祥 A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5 ) 裕祥 A 赎回 金额 余 额的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8 、裕祥A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 册登记 裕祥A 申 购与 赎回 的 登 记业 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投资者 申购 裕祥A 份额 成功 后,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 投资者 赎回 裕祥A 份额 成功 后,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9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裕祥 A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对裕祥 A 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 (3 ) ,( 5 ) 项暂 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8 10、 暂停 赎回 裕祥 A 或 延 缓支付 裕祥 A 赎回 款项 的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裕祥 A 的 赎回 申请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裕祥 A 在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 开 放日 巨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工 作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 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11、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经过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成 交确 认后, 裕祥 A 的 净赎 回份额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扣除申 购申 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本基金 前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时, 即认为 发生 了裕祥 A 巨 额 赎回。 当 裕祥A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 执 行。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工作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工作 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工作 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 换后 的申购与赎回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59 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 场 外申 购的基 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 本基 金的 场内 销售 机构 为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会员单 位, 场内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下。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经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及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账户 (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具 体事 宜见 相关业 务公 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自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 超过30 日 内 开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 称“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 请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相关 业务公 告中载 明或另 行公 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 场外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则 , 即按 照投 资 者持有 份额 登记 日期 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 赎回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0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投资 者应 及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申购和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金 登记机 构 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 为 准 。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 购采 用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 额缴 款,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投资者T 日赎 回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 登记机 构 及 其相 关基 金销 售机构 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 赎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账 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限制 (1 ) 投 资者 场外 通过 代销 机构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人 民 币 500 元, 追加 申购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元, 追加 申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的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 元。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 其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某笔 赎回 导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在某一 销售 机构 某一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 100 份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强制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全部 赎回 其在 该销售 机构 该交 易账 户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 本基 金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不作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在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 在赎 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 用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对 于持 有期 限不少 于 30 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亦不收 取赎 回费 , 但对 持 有期限 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 基金份 额的 赎 回收取 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1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场 内 场外均 可进 行申 购赎 回,C 类 基金 份额 只能 在场 外 进行申 购 赎回 ;其 中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公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 计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 数。 投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时交纳 申购 费用 。 投 资者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用时 , 按 申购金 额采 用比例 费率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表:基金的场外申购 费率 结构 A 类 基 金份额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 ≤ M < 3 00 万元 0.50% 300 万元 ≤ M < 5 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 率 0%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 设定 投资者的 场内申 购费 率。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2 ) 赎回 费率 本基金赎 回费 用由基 金赎 回人承担 ,赎 回费用 的 25%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 支付市 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场外赎 回费 率: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2 表:基金的场外赎回 费率 结构 A 类 基 金份额 持有年 限 Y 赎回费 率 Y<1 年 0.10% 1 年≤ Y < 2 年 0.05% Y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基 金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75% ;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 (含 30 日)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场内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率 0.10% 其中 , 在 场外 认购 、 申 购 并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限 以份 额实 际持 有年 限为准 ; 在 场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以及 场内买 入, 并转 托管 至场 外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限 自份 额转 托管至 场外 之日 起 开 始计 算;所 有份 额的 场内 赎回 费率都 为 0.10%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公 告。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1 )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1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 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 1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对 应的 申购费 率 为 0.80% ,则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94,482.24 份 基金 份额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3 2 )C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1 : 某投 资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95,238.10 份 基金 份额 。 (2 )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份 额 的计算 方式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整 数位 , 整数 位后 小数 点部分 对应 的份 额以 现金 方式返 还 给投资 者 。 例 1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 ,且 对应 的申购 费率 为 0.80% , 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 额=0.24 ?1.05=0.25 元 因 场 内 申 购 份额 采 用 截 位法 保 留 至 整 数份 , 故 投 资者 申 购 所 得 份额 为94,482份,整数 位后小 数部 分0.24 份 的申 购份额 对应 的资 金 返 还给 投资者 。 即: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 到 94,482 份 基金 份 额 , 返 还金 额 0.25 元 。 (3 ) 本基 金场 外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1 )场 外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金额 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4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1 : 某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六个 月,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05% ,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05%=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12,493.75 元 即: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 为一 年六 个月 ,假设 赎 回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2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2,493.75 元。 2 )场 外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金额 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1 : 某 投资 者在 场外 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20 天, 假设赎 回 当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75% ,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75%=93.7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93.75=12,406.25 元 即:投 资者 在场 外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为 20 天 , 假设赎 回当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12,406.25 元。 (4 ) 本基 金场 内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1 : 某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 元, 赎回 费率 为 0.10%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 -12.50=12,487.50 元 即 :投资 者在场 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2,487.50 元。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5 (5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6 )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 本 基金 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后 的 A 类基金 份 额在申 购 时 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 ;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 。 场 外申 购时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计 算, 四舍 五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购 时 , 申 购 的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后 ,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计算 , 保 留到 整数位 , 剩 余部分 按每 份基 金份 额申 购价格 折回 金额 返回 投资 人, 折回 金额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7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 赎回金 额 单位为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8 )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9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10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 回金额 的 5%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 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 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 应于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11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本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业务 ,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 理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依 法对 上述 相关 规定予 以调 整 ,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6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 (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11 、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因 如下 情形 , 拒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者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 不 超过20 个工 作 日, 并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 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12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7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 申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依照上 述规 定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巨额 赎回 的 公告 :当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2 日内 通 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同 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 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本基金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 接受赎 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有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13、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8 管理的 、 且 由同 一 登 记机 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五、转托管 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3 年内 的转 托管 本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裕祥A 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持有 的 裕祥A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变更办 理裕祥A 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 点)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裕祥A 的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务 规则 》 的有关 规定 以及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裕祥B 的 转托 管与 以下 “本 基金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的 转托 管 ” 相同。 2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既 可以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申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 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 )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 ) 跨系 统转 托管 1 )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2 ) 本基 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办 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6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登 记机 构 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登记机 构 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非 交 易过户 。 其 中 , “ 继承 ”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 “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情形 ; “司 法执 行 ” 是指 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的条 件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 必须提 供基 金 登 记机 构 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基金登 记机 构 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八、基金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 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及国 家有 权机关 的要 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 有权机 关作 出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先行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0 第 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 投资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 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非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投资理念 基于价 值投 资的 理念 ,通 过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 增值 。 四、投资策略 通过宏 观方 面自 上而 下的 分析 及 债券 市场 方面 自下 而上的 判断 , 把握 市场 利率 水平的 运 行态势 , 根据 债券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整体 运动 方向 进行久 期选 择 。 在微 观方 面, 基于 债券 市 场的状 况, 主要 采用 骑乘 、 息差 及利 差策 略等 投资 策略。 同时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 债券 申购, 提高 组合 预期 收益 水平。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的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为 :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 资于 非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或 增 发新股 等, 但不 直 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或权 证, 对股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在以上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的 基础上 , 本 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和 自下 而上 相结 合、 定性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在各类 资产 之间 进行 相对 稳定的 动态 配置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1 2 、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 略 灵活应 用各 种期 限结 构策 略、 信 用策 略、 互换 策略 、 息差 策略 、 期 权策 略, 在合理 管理 并控制 组合 风险 的前 提下 ,最大 化组 合收 益。 (1 ) 期限 结构 策略 。通 过 预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形 状和 变化趋 势 ,对 各类 型债 券 进行久 期 配置 。 具 体来 看, 又分 为 跟踪收 益率 曲线 的骑 乘策 略和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子 弹 策略 、 杠 铃策略 及梯 式策 略。 1 )骑 乘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 线比较 陡峭 时 ,也 即相 邻 期限利 差较 大时 , 买入 期 限位于 收 益率曲 线陡 峭处 的债 券, 通过债 券的 收益 率的 下滑 ,进而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子 弹策 略是 使投 资组 合 中债券 久期 集中 于收 益率 曲线的 一点 , 适用 于收 益 率曲线 较 陡时;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资 组合中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在 收益率 曲线 的两 端, 适用 于收益 率曲 线两 头下降 较中 间下 降更 多的 蝶式变 动 ; 梯 式策 略是 使投 资组合 中的 债券 久期 均匀 分别于 收益 率 曲线, 适用 于收 益率 曲线 水平移 动。 (2 ) 信用 策略 。信 用债 收 益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 加信 用利差 , 信用 利差 收益 主 要受两 个 方面的 影响 , 一 是该 信用 债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平 均信用 利差 曲线 走势 ; 二 是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基 于这 两方 面的因 素, 本基 金管 理人 分别采 用以 下的 分析 策略 :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策略 :一 是分 析经 济周 期 和相关 市场 变化 对信 用利 差曲线 的 影响,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结 构、 流动 性等 变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综 合各 种因素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 线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信用 债券 总的 及分 行业 投资比 例。 2 )基 于信 用债 信用 变化 策 略: 发行 人信 用发 生变 化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 变化后 债 券信用 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曲 线对 公司 债、 企 业 债定价 。 影 响信 用债 信用 变化的 风险 因素 分为行 业风 险、 公司 风险 、 现金 流风 险、 资产 负债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本 基金 主要 依靠内 部评 级系 统分 析信 用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违 约风险 及理 论信 用利 差。 (3 ) 互换 策略 。不 同券 种 在利息 、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 动性 、税 收和 衍生 条 款等方 面 存在差 别, 投资 管理 人可 以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 有相 近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互换 策略 分为 两种 : 1 )替 代互 换。 判断 未来 利 差曲线 走势 , 比较 期限 相 近的债 券的 利差 水平 , 选 择利差 较 高的品 种 , 进 行价值 置换 。 由 于利 差水 平受流 动性 和信用 水平 的影 响, 因此 该 策略 也可 扩 展 到新老 券置 换 、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换 , 即在相 同收 益率下 买入 近期 发行 的债 券, 或是 流动 性 更好的 债券 ,或 在相 同外 部信用 级别 和收 益率 下, 买入内 部信 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2 )市 场间 利差 互换 。一 般 在信用 债和 国债 之间 进行 。如 果预 期信 用利 差扩 大 ,则 用国 债替换 信用 债; 如果 预期 信用利 差缩 小, 则用 信用 债替换 国债 。 (4 ) 息差 策略 。通 过正 回 购, 融资 买入 收益 率高 于 回购成 本的 债券 , 从而 获 得杠杆 放 大收益 。 (5 ) 期权 策略 。本 基金 投 资的主 要含 权债 为可 转换 债券 ,因 此该 策略 主要 适 用于可 转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2 换债券 。 可转 换债券 是介 于股票 和债 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兼 具股 性和债 性的 双重特 征 。 本 基 金利用 宏观 经济 变化 和上 市公司 的盈 利变 化, 判断 市场的 变化 趋势 , 选 择不 同的行 业 , 再 根 据可转 换债 券的 特性 选择 各行业 不同 的转 债券 种 。 本 基金利 用可 转换 债券 的债 券底价 和到 期 收益率 来判 断转 债的 债性 , 增强 本金 投资 的安 全性; 利用可 转换 债券 溢价 率来 判断转 债的 股 性,在 市场 出现 投资 机会 时,优 先选 择股 性强 的品 种,获 取超 额收 益。 在选择 可转 换债 券品 种时 , 本基 金将 与公 司的 股票 投研团 队积 极合 作, 对发 行可转 债的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面做 出价 值分析 , 力 求选 择被 市场 低估的 品种 , 来 构建 本基 金可转 换债 券的 投资组 合 。 3 、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或增 发新 股等 ,包 括在新 股冻 结期 限内 所发 生的送 股 、 配股 、 权 证等 权益投 资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或 权证 , 但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及股 票派 发, 因分 离交易 可转 债分 离交 易的 权证等 除外 。 本 基金 对股 票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我国现 行的 新股 、 可转 债及 可分离 债的 发行 制度 为基 金等机 构投 资者 发挥 资金 优势和 专 业估值 优势 提供 了机 会。 申购决 策主 要考 虑一 、 二 级市场 溢价 率 , 中签 率和 申购机 会成 本 三 个方面 。 可转 债的定 价关 键是选 取合 适的 定价 模型 和参数 ( 主要 分析波 动率 、 正 股价 格等) , 在定价 过程 中充 分考 虑对 应市场 的平 均估 值水 平和 近期发 行的 可转 债估 值水 平, 以契 合当 期 的投资 环境 。 4 、投 资程 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本 基金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定期 或遇 重大事 件时 就投 资管 理业 务的重 大 问题进 行讨 论, 并对 本基 金投资 做方 向性 指导 。 基 金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 各 司其 责, 相互 制衡。 具体 的投 资流 程为 : (1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召开会 议, 确定 本基 金的 总投资 思路 和投 资原 则; (2 ) 研究 部宏 观策 略分 析 师基于 自上 而下 的研 究为 本基金 提供 总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固 定收益 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依 据 ; 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为信 用债 券 品种的 信用 分析 提供 研究 支持; (3 ) 固定 收益 部、 股票 投 资部每 周、 每月 召开 投资 例会,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定, 结合市 场和 个券 的变 化, 制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 (4 ) 基金 经理 依据 投委 会 的决定 , 参考 研究 员的 投 资建议 , 结合 风险 控制 和 业绩评 估 的反馈 意见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并 实施 具体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 (5 ) 基金 经理 向交 易员 下 达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后向 基金经 理反 馈; (6 ) 监察 法律 部对 投资 的 全过程 进行 风险 监控 ; (7 ) 风险 管理 部对 基金 投 资进行 业绩 评估 并反 馈给 基金经 理。 五、投资决策依据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3 以《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公 司章程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为决策依 据, 并以维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于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总和 的 10% , 并按 有关 规定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3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回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5 、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6 、因 通过 发行 、行 权 、可 转换债 券转 股等 原因 所形 成的股 票和 权证 资产 合计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4 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基金 资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资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对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15、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 将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 时,从 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整体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 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也是 中证指 数有限 公 司编 制并 发布的 首只 债券 类指 数。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银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市场的 国债 、 金 融债 券及 企业债 券组 成, 中证 指数 公司每 日计 算并 发布中 证全 债的 收盘 指数 及相应 的债 券属 性指 标 , 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投资 分析 工具和 业绩 评 价基准 。 本基金 选择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业 绩比 较基 准主 要考 虑如下 : 1 、本 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各类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 强调 基金 资 产的稳 定 增值, 中证 全债 指数 作为 业绩 比 较基 准符 合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2 、 中 证全 债指 数自 2007 年 12 月发 布以 来, 已经 得 到了投 资者 的广 泛认 同, 被众多 基 金公司 、保 险公 司和 其他 机构投 资者 用作 债券 投资 的基准 指数 。 3 、中 证全 债指 数的 编制 方 法遵循 国际 标准 和投 资 实 践, 在交 易所 上市 的所 有 债券和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所有 债券 中选择 部分 交投 活跃 的券 种作为 指数 的备 选样 本集 合, 样本 券的 剩 余期限 至 少 1 年 ,信 用评 级在投 资级 以上 。可 见, 该指数 能够 敏锐 、直 接、 全面地 反映 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5 券市场 对利 率的 预期 及债 券市场 的走 势, 具有 一致 、透明 和流 动性 较高 等优 点。 为此, 本基 金选 取中 证全 债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本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九、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从两类 份额 看 , 裕祥 A 持 有人的 年化 约定 收益 率为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1.50% , 表现 出风险 较低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点。 裕祥 B 获 得剩 余收益 ,带 有适 当的 杠杆 效应, 表现 出 风险较 高, 收益 较高 的特 点,其 预期 收益 要高 于普 通纯债 型基 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师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75,153,399.72 68.53 其中: 债券 1,575,153,399.72 68.5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 算 备付 金合 计 674,986,027.52 29.37 7 其他资 产 48,439,564.69 2.11 8 合计 2,298,578,991.9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券 种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79,599,000.00 10.0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718,751,653.32 40.3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858,000.00 16.95 6 中期票 据 86,556,000.00 4.86 7 可转债 288,388,746.40 16.19 8 其他 - - 9 合计 1,575,153,399.72 88.43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41363005 13 沪 隧道CP001 1,000,000 100,800,000.00 5.66 2 122809 11 准 国资 870,000 85,434,000.00 4.80 3 019210 12 国债 10 800,000 80,000,000.00 4.49 4 122077 11 西 钢债 983,180 79,490,103.00 4.46 5 122069 11 海螺 02 800,000 76,800,000.00 4.31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除中 国石 油化工 股份 有限公 司 (石化 转债 )外 ,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中国石 油化 工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14 年 1 月 12 日发 布公告 称, 国务 院对 山东 省青岛 市 “1122 ” 中 石化 东黄 输油 管道泄 漏爆 炸特 别重 大事 故调查 处理 报告 作出 批复 , 同意 国务 院事 故调查 组的 调查 处理 结果 , 认定 是一 起特 别重 大责 任事故 ; 同 意对 事故 有关 责任单 位和 责任 人的处 理建 议 , 对 中国 石化 及当地 政府 的 48 名 责任 人分别 给予 纪律 处分 , 对涉 嫌犯罪 的 15 名责任 人移 送司 法机 关依 法追究 法律 责任 。 对该债 券投 资决 策 程 序的 说明: 根据我 司的 基金 投资 管理 相关制 度, 以相 应的 研究 报告为 基础 ,结 合其 未来 增长前 景 , 由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 投资 行为。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87,777.1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851,787.5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439,564.6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6 川投转 债 72,466,808.70 4.07 2 110018 国电转 债 56,815,000.00 3.19 3 110023 民生转 债 44,255,000.00 2.48 4 113001 中行转 债 42,740,569.20 2.40 5 110015 石化转 债 12,801,368.50 0.72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6 其他 需说 明的 重要 事 项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8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第十一 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期 间 ①份额净 值增长率 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率标准 差 ③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④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率标 准 差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6 月10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02% 0.50% 4.17% 0.13% -1.15% 0.3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77% 0.69% 3.52% 0.07% 5.25% 0.6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76% 0.16% -1.07% 0.10% 2.83% 0.0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1.23% 0.16% 2.66% 0.08% -3.89% 0.08% 2012 年6 月10 日至2014 年3 月31 日 -0.42% 0.31% 2.05% 0.08% -2.47% 0.23%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79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的 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0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在裕祥 A 的开 放日 计算裕祥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裕 祥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分 别 计算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 础 上,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采用 “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1 价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对 裕祥 A 与 裕祥 B 单独 进 行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并 按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进 行资产 和收 益分 配及 份额 转换。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每 个 工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估 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 、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每 个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裕祥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裕祥 A 的 折算比 例 等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 裕祥 A 和 裕 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折 算比例 等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将裕祥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 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将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采用 “ 虚 拟 清算 ”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裕祥 A 和 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对 两 类 基 金份 额 价 值 的 一个 估 算 , 并不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获 得 的 实 际价 值。裕祥 A 与 裕祥 B 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2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 记机 构 、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 不对间 接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3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减轻或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4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 列原则 :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内 ,本 基金 不对 裕祥A 和裕祥B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满3 年 ,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 )后 , 本基 金 收 益分 配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4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截 至该次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2 )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资 者选择 的分 红方 式的 认定 方法将 以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则为 准;


(3 )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只 能为 现金 分红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选 择其他 的 分红方 式,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 登 记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4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过15 个 工作 日;


(6 ) 每 一同 类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A 类 份额 及C 类 份额 因其 净值 不同 , 根 据本章 原则计 算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可能有 所不 同;


(7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 管理人 按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5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1 、 场 内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时发生 的费 用,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 登 记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 2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3 、场 外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时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担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 登 记机 构 可将 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的 上市 初费 和年 费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 述 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价 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8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6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3 、销 售服 务费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满 3 年 内的 销售 服务 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内, 裕祥 A 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裕 祥 B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裕祥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裕祥 A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裕祥 A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与 裕祥 A 的 基金份 额数 的乘 积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满 3 年 后的 销售 服务 费 自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满 3 年 后, 本基 金将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5%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 金额列 入 或 摊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7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售 服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 依 照 有 关规 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实 施日 前 在 指 定 媒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刊 登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3 年 届满 时的 基金份额转换 一、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后的基金存续形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满3 年后 ,满 足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存续 条 件,本 基金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自 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 名称 为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日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资 产及 收益的 计算 规 则计算 裕 祥A 和 裕祥B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各 自 的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 按 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NAV ) 转换 为博 时稳 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 份额 。


本基金 份额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份 额后 , 基金份 额仍 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 市交易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日的份额转换 规则 1 、 对投 资者 认购 或通 过上 市交易 购买 并持 有到 期的 每一份 裕祥A 和裕祥B ,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 日,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资 产及 收益的 计算 规则 计算 裕祥A 和裕祥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以 各自 的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 按照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 转 换为博 时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89 稳健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的 不同 类别 份额。 无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独 持有 或 同 时持有 裕祥A 和裕祥B , 均 无需支 付转 换基 金份 额的 费用 。 其 中, 本基 金裕祥A 将转为 博时 稳 健回 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外的C 类份额,场外的裕祥B 份额将转为博时稳健 回 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场外的A 类份 额;本基金 场内的 裕祥B 份额将转为 博时稳 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场 内的A 类 份额 。 2 、裕祥A 和裕祥B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 届满 日 的份额 转换


(1 ) 转换 日确 定


裕祥A 和 裕祥B 的 转换 日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3 年时的 对应 日 。 如该 对应 日 为非工 作日, 则顺 延到 下一 个工 作日。 转换 日确 定日 期, 届时见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


(2 ) 转换 方式 及份 额计 算


本基金转换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 裕祥A 和裕祥B 转换比例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 换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 份额实施转换。转换后, 裕祥A 和裕祥B 持有人基金份 额数按照转换规则 将相应 增加 或减 少。


裕祥A 和 裕祥B 转 换公 式为 :


裕祥A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转换前裕祥A 份 额 数×T 日裕祥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裕祥B 转 换 后 基 金 份 额 数=转换前裕祥B 份 额 数×T 日裕祥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其中, 转换 后基 金份 额数 ,场外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场内 保留 到整 数位 。


3 、基 金转 换日 当日 及后 续 申购与 赎回 的计 算


本 基 金 份额 在 转换 日( 如非 工 作 日, 则 顺延 至工 作日 ) 后 不超 过30 天 开放 申购 、 赎回 业务 , 转 换日 后的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以申 购、 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 回款项 。份 额转 换后 的本 基金开 放份 额申 购、 赎回 日期, 届时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在转换 日后 , 基金 份额 净 值将在 转换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基 础上 变动 , 投资 者 申购 、 赎 回 价格将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 转换 后的 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 赎 回的 具体 操 作办法 见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相关 公告 。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后基金的投资 管理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年 届 满 后 , 如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则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程 序、 投资 策略 、投资 理念 、投 资范 围不 变;


2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3 年 届 满 后, 如本 基金 继 续 存续 并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 (LOF ) 后, 则本基 金的 有关投 资限 制继 续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并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四、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时的公告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3 年 届 满日 , 在 符合 本基 金 存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 将继 续存续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0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继 续存续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3 年届 满日 ,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 金 管理人 将在 临时 公告 或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公 告相 关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修 改 相关规 则 , 并 将 在临时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公 告;


在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届 满日 前三 十个工 作 日,基 金管 理人还 将进 行 提示性 公 告。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 管 理人和 其他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 以 下 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2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上市 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公告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3 年 内: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在裕祥 A 和裕祥 B 两 类 份额开始 上 市交 易 前 ,基 金管理 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 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 净 值 ; 在裕祥 A 和 裕祥 B 上市 交 易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市 的证券 交 易所、 基金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 、 裕祥 A 和 裕 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在每个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 人还要 公告 裕祥 A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 时, 基金 管理 人还 要公告 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 裕祥 A 和裕祥 B 两 类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 日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两类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基金托 管人 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开放 日及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届 满时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折算 及相 关披 露内 容进 行复核 。 2 、自 本基 金生 效 3 年届 满 并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的 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3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5 、基 金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4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5 第十九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水 平也 呈 周期性 变 化。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债券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膨 胀风 险。 如果 发生通 货膨 胀,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好 坏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 状 况、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 导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 资的上 市公 司 (主 要来 源 为新股 申购 、 可转 债转 股 等) 经营 不善 ,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6 )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下 降对 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导致信 用评 级下 降甚 至到 期不能 履行 合约 进行 兑付 的风险 , 另外 ,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证 券交 易 对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风 险。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证 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变 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 取的 信息 不充 分 、 投 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6 6 、合 规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 特定 投资 对象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基 金 主要于 投资 债券 类资 产 , 同时参 与新 股申购 , 因此 , 本 基金 可 能因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而面 临较高 的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也 可能 面临 新 股发行 放缓 甚至 停滞 ,或 者新股 申购 收益 率下 降甚 至出现 亏损 所带 来的 风险 。 (2 ) 裕祥 A 的特 有风 险 1 )流 动性 风险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裕祥 A 每 6 个 月开放 一次 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只 能在 开放 日赎 回 裕祥 A 份额 ;在 非开 放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不 能赎回 裕祥 A 而可能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 裕祥 A 的开 放日 有可 能 延后, 导致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不 能按 期赎 回而出 现风 险。 2 )收 益率 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 个 收 益调 整 日及 开 放日 ,本 基金 将以 届时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1.50% 作 为参 数, 调 整裕祥 A 的 收益 率。 裕祥 A 的 收 益率有 可能 上 调也可 能下 调, 从而 面临 收益率 风险 。 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本 基金 将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对于 裕祥 A ,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 后一个 工作 日, 投资 者可 通过赎 回裕祥 A 份额 的方 式获取 投资 回 报, 但是 , 投 资者 通过 赎 回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 方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 可 能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4 )基 金的 净值 与参 考净 值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本基金 将在 裕祥 A 的 开放 日和裕祥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计算 裕 祥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投 资者可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和 赎回 持有 的裕祥 A 份额。 在裕祥 A 的 非开 放日 及裕祥 B 的 非封闭 期届 满日, 本基 金 将采用 “ 虚拟 清算 ” 原则 计算 并公告 裕祥 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 不代 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5 )极 端情 形下 的损 失风 险 裕祥 A 具有 风险 较低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但是 ,本基 金为 裕祥 A 设 定的 收益率 并 非保证 收益 ,在 极端 情况 下,如 果基 金发 生大 幅度 的投资 亏损 ,裕祥 A 可 能 不能获 得收 益 甚至可 能面 临本 金受 损的 风险。 6 )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7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 满日, 本基 金将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 ,基 金类型 为 债券型 。 在基 金转 型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将其 持有的 裕祥 A 份额 赎回 、 或是转 入 “ 博 时稳健 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投资 者不选 择的 ,其 持有 的裕祥 A 份额 将 被 默认为 转入 “博 时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份额 。 裕祥 A 的 基金 份额 转入 本 基金转 型后 的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 额后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 风险。 (3 ) 裕祥 B 的特 有风 险 1 )杠 杆机 制风 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在 优先 分配 裕祥 A 的本 金及 自上 一开 放日( 在 裕祥 A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之 前,则 为基 金成 立 日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收 益的 总额 后的剩 余净 资 产分配 给裕祥 B , 亏损 则 以裕祥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 由裕祥 B 承担 ,因 此, 裕祥 B 在可 能获 取 放大 的基 金资 产增 值收益 的同 时, 也将 承担 基金投 资的 全部 亏损 ,极 端情况 下, 裕祥 B 可能遭 受全 部的 投资 损失 。 2 )收 益率 风险 在裕祥 A 的每 个 收 益调 整 日及 开 放日 ,本 基金 将以 届时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一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1.50% 作 为参 数, 调 整裕祥 A 的 收益 率。 如 果届 时裕祥 A 的收 益率 上调, 裕祥 B 的资 产分 配 份额将 减少 ,从 而出 现收 益率风 险。 3 )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时 , 裕祥 A 、 裕祥 B 的份 额 配 比约 为 8:2 ; 本 基金 成立 后满 3 年内, 裕 祥 B 封 闭运 作, 裕祥 A 则每 6 个 月开 放一 次。由 于 裕祥 A 每次 开放 后的 基金 份额余 额是 不 确定的 ,在 裕祥 A 每 次开 放结束 后, 裕祥 A 、裕祥 B 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发生 变 化。两 级份 额 配比的 不确 定性 及其 变化 将引起 裕祥 B 的杠 杆率 变 化,出 现份 额配 比变 化风 险。 4 )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由于裕祥 B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 映到 裕祥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裕祥 B 的 预期 收 益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 的。 在两级 份额 配 比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裕祥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越高, 杠 杆率 越低, 收益 放大效 应越 弱, 从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 5 )上 市交 易风 险 裕祥 B 的封 闭期 为 3 年 , 封闭期 内上 市交 易。 裕祥 B 上 市交 易后 可能 因信 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裕祥 B 份额 ,产生 风险 ;裕祥 B 上市 后也可 能因 交 易对手 不足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6 )折/ 溢价交 易风 险 裕祥 B 上市 交易 后,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裕祥 B 的 上市 交易 价格 与其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8 7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 基金 将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裕祥 B 上市 交易后 , 投资者 可通 过买 卖基 金份 额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 报 , 但是 ,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基 金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报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额 价格 波动 及折 价交 易等风 险。 8 )基 金转 型后 风险 收益 特 征变化 风险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日 ,本 基金 将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类型为 债券 型。 在基 金转 型时, 所有 裕祥 B 份额 将 自动转 入本 基金 转型 后的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份额 。在 基金 份额转 换后 ,裕祥 B 将 不 再内含 杠杆 机制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将 面临 风险 收益特 征变 化的 风险 。 另外, 本基 金转 型后 ,原 有 裕祥 B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 会因其 业务 办理 所在 证券 公司的 业务 资格 等方 面的 原因 , 不 能顺 利赎 回。 此 时, 投资 者可 选 择卖出 或者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8 、其 他风 险 (1 ) 在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型投 资工具 出现 和 发展后 ,如 果投资 于这 些 工具, 基 金可能 会面 临一 些特 殊的 风险; (2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计 算机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3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 建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 生的风 险; (4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5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 平,从 而 带来风 险;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声明 1 、投 资人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本基 金 还通过 招商 银行等 基金 代 销机构 代 理销售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99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但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满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0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 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 的;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的;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 若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届 满前 基金 合同 终 止 , 则 本基 金依 据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 款 并 清偿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1 基金债 务 后 ,根 据前 述 “ 虚拟清 算 ” 的原 则计 算 并 确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别应得 的剩 余资 产比 例, 并据此 比例 对裕祥 A 和裕祥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剩余 基金 资 产的 分 配。 若在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届满, 即 本基金 转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基 金合同 终止,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2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各类基 金份 额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时的 可供 分配 利润以 及参 与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分 配的数 量将 可能 有所 不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内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3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对 于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更 换 登记机 构 ,获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并对 登记 机 构 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择 、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 依据 基金 销 售服 务代理 协 议和 有关 法 律法 规,对 其 行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4、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 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4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表;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使股 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5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 于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 得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 基金 财务 报表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出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集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6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1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 分别 由裕 祥 A 、 裕祥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裕 祥 A 、裕 祥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份基 金 份额在 其份 额类 别内 拥有 同等的 投票 权 , 且 相同 类别 基金份 额的 同等 投票 权不 因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方式 (场内 认购 、场 外认 购或 上市交 易) 而有 所差 异。 2 、本 基金 封闭 期届 满, 满 足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自动 转换为上 市 开放式基金(LOF )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按其所持 上 市开放式基 金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相应 的投票 权。 (二 ) 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或持 有基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下同) (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 依据 基金 合 同 享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提 议权 、 自 行召 集权 、 提 案权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名 权的 单 独或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类 似表 述均 指 “单 独或合计 持有 裕祥 A 基金 份额 达到 该类 份额 10% 以上 且裕祥 B 基 金份额 亦达 到该 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但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 3 年后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除外 ;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在封 闭 期届满 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是 否在 封 闭期届 满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7 后延长 封闭 期及 延长 封闭 期的期 限;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三 ) 出 现以 下情形 之一 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四)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 代 表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 以下 简称 “召集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地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8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 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 每一类 别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09 基金份 额应 占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 含 50% , 下同 ) (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均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类别 的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每 一类 别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该类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3 年 内, 全部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 每 一类 别基 金份 额均应 占权 益登记日 各自 类别的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 5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机 构 记 录相 符。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 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0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后 ,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推举 临时 主 持人须 同时 经参 加大 会的 裕祥 A 、裕祥 B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 过。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 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八)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裕祥 A 、 裕祥 B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独立 进行 表 决,且 裕祥 A 、 裕祥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份基金 份额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有 同等 的 投票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1 一般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 下列 (2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一般 决议 须同时 经参 加大 会的 裕祥 A 、 裕祥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 特别决 议须 同 时经参 加大 会的 裕祥 A 、 裕祥 B 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大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2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 予以公 证。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 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但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满 3 年 后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 除外 ; (2 )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适 用的 相关 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收 费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3 方式;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 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3000 万元 的;


6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基 金前 10 大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总数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90% 的; 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4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若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 前基 金合 同终 止 , 则本 基金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 根 据前 述 “ 虚拟 清算 ” 的 原则 计算 并确 定裕祥 A 和裕祥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 别应 得 的剩余 资产 比例 ,并 据此 比例对 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进行 剩余 基金资 产的 分 配。 若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满 3 年 , 即本 基金 转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基 金合同 终 止, 则 本基 金依 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5 基金合 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登记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6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杨鶤 成立时 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 券; 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 算; 结 汇、 售 汇;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 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金 融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 但 可以 参与 一级市 场新 股申 购或 增发 新股,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 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以 及因 投资 可分 离债 券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 因 上述 原因持 有的 股票 和权 证等 资产, 本基 金应 在其可 交易 之日 起 的 30 个 交易日 内卖 出。 2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 部 门规 章 及 《基金 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对权证 或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投资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不符 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行 为的指令 ,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 拒 绝 执 行, 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已经 执行的 投资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该 投资 行为不 符合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整 改, 并将 该情 况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 于非债券 资产 的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于债券 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8 (2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 不超过 该 证券总 和 的 10% ,并 按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3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展期 ;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5 ) 单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6 ) 因通 过发 行、 行权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等原 因所 形成的 股票 和权 证资 产合 计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7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9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 )基 金资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金 对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15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 本基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经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可 对以 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1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 项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调 整完毕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19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 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如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 任确保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交 易对手 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否 则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在 基金 存 续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整交易 对手 名单 , 但应 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新名 单确 定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 后再 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 在 基金 托管 人履 行了监 督义 务的 前提 下,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1 、本 协议 所称 的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 范 的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0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 的数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审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 《 托管协 议 》 审核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 人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 反《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 议》 投资指 令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 代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1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 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等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2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基金管 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的损 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 金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办理 退 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必 要的 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和 使用。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3 (四) 基金 证券 账 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开 立 。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 管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 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或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 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及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 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4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 因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送 达的 合 同 原 件 不 一 致所 造 成 的 后果 , 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的 基础 上,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采用 “虚 拟清算 ”原 则计 算并 公告 裕祥 A 和裕祥 B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 并不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得 的实 际 价值。 裕祥 A 与裕祥 B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届 满时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对裕祥 A 与裕祥 B 单独进 行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并 按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进 行资 产和 收益 分配 及份额 转换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每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裕 祥 A 和裕 祥 B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等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每个 开放 日,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裕祥 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裕 祥 A 的折 算比 例 等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自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届满 时, 基 金管 理人 还要 将裕祥 A 和 裕祥 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折 算比 例 等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5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6 第二十 三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投资者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场外 投资 者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可 在 T+2 个工 作 日后通 过销 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和 打 印确认 单 ; 每 月结束 后 , 本公司 将为 所有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的场 外投 资者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 每 季度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 本公 司向 本季 度有 交易 的场外 投资 者寄 送纸 质对 账单; 每年 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本 公司向 所有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场 外投 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单 。 投资者 可以 登录 博时 公司 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 e 通 ” 系统 网上自 助 订阅 ; 或 发送 “ 订阅 电子 对账单 ” 邮件 到客 服邮 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 可直接 拨打 博 时一线 通 95105568 ( 免 长途话 费) 订阅 。 2 、 场内 投资 者 : 每 次交 易 结束后 , 可 在 T+1 个工 作 日后到 交易 网点 进行 确认 单的查 询 和打印 , 登 记机 构 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寄 送场 内投 资者 的对账 单, 投资 者可 随时 到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手段 查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 资 者 使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中国银行、广发银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商银 行 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 基金专户均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 查 询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 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 息 等 基 本 资 料 。 3 、信 息咨 询服 务: 投资 者 可 以利 用 本 公司 网站 获取 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法 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热 点问 题等 。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以点 击本公司 网站首页 “ 在线客 服 ” ,与客 服代表进 行在线 咨询 互动。 也可 以 在 “您 问我 答 ”栏 目中 ,直 接提 出有 关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向订 制短 信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相应短 信服 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电子邮 件方 式的 业务 咨询 、投诉 受理 、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 、 手 机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7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博时 网站 博时 快 e 通 、客 服中 心提 交信息 订制 的申 请, 博时 公司将 以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的形 式定期 为 投 资者 发送 所订 制的信 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 途 话费) 可 享有如下 服务: 1 、 自 助 语 音服 务: 本公 司 自助语 音 系 统提 供 7 ×24 小时的 全天 候服 务, 场外 投资者 可 以自助 查询 账户 余额 、 交 易情况 、 基 金净 值等 信息 , 也可 以进 行直 销交 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 操作 。 2 、电 话交 易服 务 :本 公司 直销投 资者 可 通 过博 时一 线通电 话交 易平 台 在 线办 理基金 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 式、 撤 单等 直销交 易业 务, 其 中已 开 通协议 支付 账户 的投资 者还 可以 在线 完成 认/ 申购 款项 的自 动划 付 。 3 、人 工电 话服 务: 客服 代 表可以 为投 资者 提供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 询、 资料 修 改、 投诉 受理 、 信息 订制 等服 务 。 4 、电 话留 言服 务: 非人 工 服务时 间或 线路 繁忙 时, 投资者 可进 行电 话留 言。 服务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及电子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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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 箱:service@bosera.com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8 第二十 四 部分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2014 年 06 月 05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证 券时 报 上公告 了 《博 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裕 祥A 份额 开放赎 回业 务的 公告 》 、 《 博时裕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裕 祥 B (150043 ) 终止 上市 的 公告 》 、 《关 于博 时裕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裕 祥A 和裕 祥 B 暂 停办 理转 托管 业务 公告 》 、 《博 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之 裕 祥A 份 额开 放赎 回期间 裕 祥 B 份 额 (150043 ) 的 风险 提示 公告》 、 《 博时裕 祥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年 运作期 届满 后基 金名 称变 更及转 换基 准日 等事 项的 公告》 ; ( 二)2014 年05 月 22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三年 运作 期届满 与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第二次 提示 性 公告》 ; ( 三)2014 年05 月 08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年 运作 期届满 与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第一次 提示 性 公告》 ; ( 四)2014 年04 月 24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年 运作 期届满 与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 ( 五)2014 年04 月 21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 ( 六)2014 年04 月 14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三年 运作 期届 满的提 示性 公告 》; ( 七) 2014 年 03 月29 日,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 年度 报 告(摘 要) 》; ( 八)2014 年02 月 19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关于 博时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加 其申购 及定 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九)2014 年01 月 22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4 季 度报告 》; ( 十)2014 年01 月 09 日 , 我公司 分别 在中 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上公告 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博 时裕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变更的 公 告 》 ; ( 十一)2013 年 12 月12 日 ,我公 司分 别在 中国 证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上公 告 了 《 关于 博时 旗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万银 财富 (北 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裕 祥A 份额折 算和 申 购与赎 回结 果的 公告 》; 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29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投 资人 按此 种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 下载 招 募说明 书。博时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4 年第2 号 130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博时 裕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和公 司章 程 五、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关 于申 请募 集博时 裕祥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