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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鑫瑞(150060)

银华鑫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指数分级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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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10月8日证监 许可【2011】159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2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风险、投资替代风险、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 特有风险等)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银华 资源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 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银华资源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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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年6月8 日, 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3月 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4年 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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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6 七、基金的募集 ............................................................................................................................. 3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十、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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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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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绪言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银华中证 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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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 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机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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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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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金瑞 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行为 34.《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金瑞 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35.银华资源份额: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基 金份额自动分离/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资源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 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36.银华金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 基金份额 37.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 基金份额 38.银华金瑞份额的本金: 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银华金瑞份额而言, 指 1.00 元 39.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10 份银华资源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4:6 比例自 动转换为4份银华金瑞份额和6份银华鑫瑞份额的行为 40.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额与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之间按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41.分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 内份额申请转换成4份银华金瑞份额与 6份银华鑫瑞份额的行为 42.合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4 份银华金瑞份额与 6 份银华鑫瑞份额申请转换成 10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3.银华金瑞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银华金瑞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 1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 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每份银华金瑞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 诺或保证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 况下, 银华金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44.银华金瑞份额约定累计应得收益:银华金瑞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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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45.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6.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7.深圳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投资者开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 4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 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4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50.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 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 个月 5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T日后(不包括 T日)第n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5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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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1.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63.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 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标的指数: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74.日/天:指公历日 75.月: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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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或其它媒体 7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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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49%)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9%)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 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公司办公室、人力资 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等19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 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 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 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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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 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 会创新发展战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第十三届长 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 者,吉林省劳动模范,吉林省人民政府第三届、 第四届决策咨询委员。曾任职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主任;广西北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吉林会计师事 务所副所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副总裁、 总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总 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代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代董事长、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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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高歌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天系统集成 公司副总经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委、 全国青联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新华锦集团副董事长。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 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管 理三处副处长。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 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 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 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财富 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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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君女士,硕士学位;2008年 7月至2009年3 月曾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担任助理金融工程师职务。2009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等职务。自2012年9月4日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2月 16日起兼任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琦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1年12月8日至2012年12月3日。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郭建兴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 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以及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并同时担任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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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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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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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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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 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 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 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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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 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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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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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14年3 月正式将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更名为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 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 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年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5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34只, 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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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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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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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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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21)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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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2)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2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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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0)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丁宁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3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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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3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3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3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1)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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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4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46)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4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48)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0571-96336,962336 (上海地区) 网址 www.ctsec.com 4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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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5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cn 5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4)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5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5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5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5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59)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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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6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6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6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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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6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6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1)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网址 www.cf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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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029-68918888 7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75)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7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7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7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7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8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8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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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83)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84)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8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86)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8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8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8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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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 3C座9楼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9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6层616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9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 费勤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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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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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 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 “银华资源份额” ) 、 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银 华金瑞份额” )与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 华鑫瑞份额” ) 。其中,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4:6的比例不 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资源份额按照 4:6 的比例自动 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 根据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银华金瑞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 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40%,银华鑫瑞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60%,且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资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 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 按4:6的比例分拆成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 投资者可按 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 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资源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 将其分拆成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4:6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 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 “二 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 算产生的银华资源份额按4:6的比例分拆为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 (三)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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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金 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银华金瑞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金瑞份额的本金及银华金瑞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银 华鑫瑞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金瑞份额的本 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鑫瑞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金瑞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 , 同 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银华金瑞份 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金瑞份额的本金及银华金 瑞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鑫瑞份额的净资产。银华金瑞份额累 计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银华金瑞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 金瑞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10份银华资源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4份银华金瑞份额和 6 份银华鑫瑞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 算, 则银华金瑞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金瑞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 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 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已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金瑞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会计 年度年初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和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金瑞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会 计年度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华金瑞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 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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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金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 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金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 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和银 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 t ) R ( NAV ? ? 1 银华金瑞份额 6 . 0 4 . 0 银 银华金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华鑫瑞份额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自年初至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日}; 银华资源份额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金瑞份额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金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华鑫瑞份额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当年银华金瑞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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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1】1592号文核准募 集。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301,965,701.68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103户。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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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年 12月 8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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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九、 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 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已于 2011 年 12 月 2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资源份额所分离的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3.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 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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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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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十、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资源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 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 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资 源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 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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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 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2011年12月 23日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银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银华资源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银华资源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 登记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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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银华资源份额可用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含 T+2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银华资源份额申购时,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 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 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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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将场外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最高为1.2%,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 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100 万元 0.8% 100万元≤M<200 万元 0.6% 200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笔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0.36% 50万元≤M<100 万元 0.24% 100万元≤M<200 万元 0.18% 200万元≤M<500 万元 0.12%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 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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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1年 0.5% 1年≤Y<2年 0.2% Y≥2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自2013年1月25日起,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 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赎回费率 持有期< 1年 0.125% 1年≤持有期< 2年 0.05% 持有期≥2年 0% 注:1年指365天。 3.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计 算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九)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银华资源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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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银华资源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银华资源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假 设申购当日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2%)=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5,928.85=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5,593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银华资源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份银华资源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银华资源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银华资源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2%,假 设申购当日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2%)=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5,928.85=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5,593.25份 即:投资者投资6,000元从场外申购银华资源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资源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5,593.25份银华资源份额。 2.本基金银华资源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资源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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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银华资源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资源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资源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银华资源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赎回银华资源份额10,000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22.96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11,457.04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银华资源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 资源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7.04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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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 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 户。发生上述除(5)以外的暂停申购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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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个月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银华资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和银华 资源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 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 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 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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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银华资源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2 个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资源份额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登记与转托管 1.基金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银华资源份额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银华金瑞份额、 银华鑫瑞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 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资源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4:6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后再申 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资源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4:6比例分离为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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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资源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资源份额场内 赎回或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华资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 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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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十五) 、 (十六) 和(十八)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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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资源份额与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4 份银 华金瑞份额与6份银华鑫瑞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4份银华金瑞份额与6份银华鑫瑞份额申请转换成 10份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份额配 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已于 2011年12月 21 日开始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5 的倍 数。 3.申请合并为银华资源份额的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 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符合 4:6的配比要求。 4.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 份额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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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 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 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 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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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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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 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 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收 益表现。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 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 长率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中证内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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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源主题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所申购的非 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 扩大。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 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内地 资源主题指数收益率 + 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 金份额来看,银华金瑞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鑫瑞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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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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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44,110,042.86 93.63 其中:股票 544,110,042.86 93.6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983,970.43 6.19 7 其他资产 1,041,832.59 0.18 8 合计 581,135,845.8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350,351,449.23 60.87 C 制造业 162,878,930.89 28.3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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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30,879,662.74 5.37 合计 544,110,042.86 94.54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088 中国神华 4,435,412 61,341,747.96 10.66 2 600111 包钢稀土 1,954,274 39,124,565.48 6.80 3 600028 中国石化 7,416,670 37,305,850.10 6.48 4 601857 中国石油 4,691,348 35,654,244.80 6.19 5 600256 广汇能源 4,212,778 30,879,662.74 5.37 6 601899 紫金矿业 10,625,340 23,907,015.00 4.15 7 600547 山东黄金 956,764 16,016,229.36 2.78 8 600489 中金黄金 1,979,098 15,832,784.00 2.75 9 600362 江西铜业 1,116,126 13,828,801.14 2.40 10 601168 西部矿业 2,563,928 13,229,868.48 2.30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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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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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包括中国石化(股票代码:600028)。 根据中国石化股票发行主体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4 年1 月 12 日发布的公告,国务院对山东省青岛市“ 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 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 的调查处理结果,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单 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中国石化及当地政府的 48名责任人分别给予 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 15 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75,172 万元,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将承担其相应赔偿责任。相关资金主要来自中国石化在以前年度积累 的安全生产保险基金(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面 向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和公司向商业保险 公司投保的商业巨灾保险的保险理赔资金。


在上述公告公布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了解和分 析,认为上述处罚不会对中国石化的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因此 本基金管理人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 形。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0,458.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906.88 5 应收申购款 3,467.4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1,832.5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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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1.5.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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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2.8-2011.12.31 0.70% 0.14% -10.65% 1.68% 11.35% -1.54% 2012.1.1-2012.12.31 -5.97% 1.48% 3.91% 1.66% -9.88% -0.18% 2013.1.1—2013.12.31 -38.13% 1.41% -38.78% 1.47% 0.65% -0.06% 2014.1.1—2014.3.31 -10.13% 1.30% -9.74% 1.31% -0.39% -0.0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2011.12.8 )至 2014.3.31 -47.36% 1.41% -48.70% 1.55% 1.34%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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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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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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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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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华资源份额、 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六章“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部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含第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任 一类别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或超过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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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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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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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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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 许可使用固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为每季度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万元),许可使用固 定费用需在指数使用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季许可使用固定费用,不足一个季度 的,应按一个季度收取。此后应于每季度开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许可使用固定费用。 收取期间为指数使用协议生效日至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 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 为每季人民币5万元(即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5 万元收取)。


在通常情况下,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与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两者孰高的原则进行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收取下限的日均摊销数额=5 万/季度*4 季度/年÷当年天数(365 天或 366 天)≈550 元/天


H=Max(E×0.02%/当年天数,55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本章第(一)款第 4 至第 11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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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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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金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金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按照本基金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进行净值计算,对银华金瑞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10 份银华资源份额将按 4份银华金瑞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4:6 的比 例。 对于银华金瑞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银华金瑞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31 日份额 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分配给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银华资源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10 份银华资源份额将按 4份银华金瑞份额获得新增银华资源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外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资源份额 的分配; 持有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资源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其中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净值指上一会计年度 12 月31 日银华金瑞份额净值。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银华金瑞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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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金瑞份额 净值 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 NAV - NUM 000 . 1 ? 【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 NAV - 000 . 1 】 其中: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金瑞份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2)银华鑫瑞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银华鑫瑞份额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资源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 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 NUM NUM NAV ? ? ? 10 4 1.000 -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 10 4 ) 000 . 1 -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 NAV NUM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 4 ) 000 . 1 - ( ? 后 银华资源份额 净值 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 NAV 】 其中: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金瑞份额净 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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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例一、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3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银华金 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场外份额及银华资源场内份额的规模依次为 4亿份、6 亿 份、10 亿份和 10 亿份,银华金瑞份额期末份额净值为 1.070 元,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 份额净值为 0.993 元,则, 折算后: 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1.070-1 ) /0.993=0.070493454,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1.070-1)×4/(10 ×0.993)=0.028197381。 本基金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 4亿份,同时,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数=400,000, 000 ×0.070493454=28197381份; 银华鑫瑞份额 6亿份; 银华资源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0.028197381=1,028,197,381.00份; 银华资源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0.028197381 =1,028,197,381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银华资源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达到2.500元及以上;当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及以下。 1.当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及以上,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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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50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金瑞份额、银华 鑫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 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2.500 元后,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 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银华金瑞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 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金瑞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金瑞份额 后 银华金瑞份额 NUM NUM ? 银 华 金 瑞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000 . 1 000 . 1 - NAV NUM 前 银华金瑞份额 前 银华金瑞份额 ? 【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 . 1 000 . 1 - NAV 前 银华金瑞份额 】 其中: 前 银华金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后 银华金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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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前 银华金瑞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净值 2)银华鑫瑞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4:6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鑫瑞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银华鑫瑞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 部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鑫 瑞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鑫瑞份额 后 银华鑫瑞份额 NUM NUM ? 银华鑫瑞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 ? 000 . 1 1.000 - 前 银华鑫瑞份额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AV NUM ? 【银华鑫瑞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 . 1 000 . 1 - NAV 前 银华鑫瑞份额 】 其中:


后 银华鑫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 后 银华金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净值 3)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银华资源份额, 场内银华资源份额持 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华资源份额。 ? ? 000 . 1 000 . 1 - NAV NUM NUM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 000 . 1 000 . 1 -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 其中: 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的新增份额数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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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金瑞份额净 值、银华鑫瑞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二、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资源份 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前基金份额数 折算后基金份额数 银华资源份额 1.55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资源份额+15,500 份新增银华资源份额 银华金瑞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金瑞份额+300 份 新增银华资源份额 银华鑫瑞份额 2.563333333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鑫瑞份额+25, 633 份新增银华资源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及以下,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银华金瑞份额、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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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鑫瑞份额和银华资源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 份额的比例为4:6,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均调整为 1元。 当银华鑫瑞份额净值达到0.250元后,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三 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银华鑫瑞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鑫瑞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银华鑫瑞份额 前 银华鑫瑞份额 后 银华鑫瑞份额 NAV NUM NUM ? ? 【银华鑫瑞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鑫瑞份额的折算比例= 000 . 1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AV 】 其中: 后 银华鑫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净值 2)银华金瑞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始终保持 4:6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 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华金瑞份额与新增场内银 华资源份额。 6 : 4 : ? 后 银华鑫瑞份额 后 银华金瑞份额 NUM NUM








后 银华鑫瑞份额 后 银华金瑞份额 NUM NUM ? ? 6 4 000 . 1 000 . 1 - ? ? ? 后 银华金瑞份额 前 银华金瑞份额 前 银华金瑞份额 场内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UM NAV NUM NUM 【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金瑞份额的折算比例= 000 . 1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AV 】 【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 000 . 1 前 银华鑫瑞份额 前 银华金瑞份额 NAV - NAV 】 其中: 后 银华金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后 银华鑫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鑫瑞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鑫瑞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鑫瑞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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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场内新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 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金瑞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金瑞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金瑞份额净值 3)银华资源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前 银华资源份额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AV NUM NUM ? ?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 000 . 1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 其中: 后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资源份额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净值 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银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 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 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银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金瑞份额净 值、银华鑫瑞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三、某三位投资人分别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1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折算比例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银华资源份 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折算比例 折算前基 金份额 折算后基金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 0.561200000 10,000 份 5612 份银华资源份额 银华金瑞份额 持有银华金瑞份额的折算比例:0.234000000 新增银华资源份额的折算比例 0.81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银华金瑞份额 +8180 份银华资源份额 银华鑫瑞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银华鑫瑞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银华资源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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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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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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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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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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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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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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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同时适度参 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 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 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 场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 多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 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 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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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有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 绩下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 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 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投资标的为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 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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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重点投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在具 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风 险,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 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 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 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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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银华金瑞与银华鑫瑞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产生风险;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 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银华金瑞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银华鑫瑞份额具 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银华鑫瑞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银华鑫瑞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银华资源 份额和银华金瑞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银华鑫瑞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 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银华金瑞份额与银华鑫瑞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 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 设计已将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 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银华资源份额净值达到 2.50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 定期份额折算。原银华鑫瑞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资源份额,因此原银华鑫瑞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银华鑫瑞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 定期份额折算。原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资源份额,因此,原银华金 瑞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银华金瑞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银华资源份额的设计, 使原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银华资源份额,因此,原银华金瑞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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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银华金瑞份额或银华鑫瑞份额的一 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银华金瑞份额 或银华鑫瑞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银华金瑞份额或银华鑫瑞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增的银华资源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 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银华资源份额与银华金瑞份额、 银华鑫瑞份额之间份额配对 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的市场供求 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和银华鑫瑞份额)将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本基金银华资源份额和银华金瑞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 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 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 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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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 风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 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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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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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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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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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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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 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 (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 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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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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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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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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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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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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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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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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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银华金瑞份额、 银华鑫瑞份额、 银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 权益。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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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 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 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 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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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银华资源 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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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 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章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 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各自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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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 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资源份额、银华金瑞份额、银华鑫瑞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1)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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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托管人; 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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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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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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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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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时间:2001年5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 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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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比例限制为: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 资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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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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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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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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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 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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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