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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产(512640)

金融地产: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嘉 实 中证 金 融地 产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 人: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登记结算 机构 :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市地点 :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上市时间 :2014 年 7 月 25 日 
公告日期 :2014 年 7 月 22 日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 
 
 
目录 
一、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3 
二、基金 概览 ................................................................................................................... 4 
三、基金 份额的 募集与 上 市交易 ................................................................................... 5 
四、持有 人户数 、持有 人 结构及前 十名持 有人情 况 ................................................... 8 
五、基金 主要当 事人简 介 ............................................................................................. 10 
六、基金 合同摘 要 ......................................................................................................... 14 
七、基金 财务状 况 ......................................................................................................... 15 
八、基金 投资组 合 ......................................................................................................... 18 
九、重大 事件揭 示 ......................................................................................................... 24 
十、基金 管理人 承诺 ..................................................................................................... 25 
十一、基 金托管 人承诺 ................................................................................................. 26 
十二、基 金上市 推荐人 意 见 ......................................................................................... 27 
十三、备 查文件 目录 ..................................................................................................... 28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 一、重 要声明与提示 《嘉实中 证 金融 地产 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上市交 易公告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本公 告 ”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1 号〈 上市交易 公告书 的内容 与 格式〉》 和《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规 则》 的规 定编制, 嘉 实中证 金融地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 本 基金 ” )管 理人的董 事会及 董事保 证 本公告所 载资料不 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内 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别 及连带 责 任。 本基金托 管人保 证本公 告 中基金财 务会计 资料等 内 容的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 整性, 承诺其中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中国证监 会、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对本 基金 上 市交易 及 有关事项 的意见 , 均不 表 明 对 本基金的 任何保 证。 凡本公告 未涉及 的有关 内 容,请投 资者详 细查阅 刊 登在2014 年5月16 日《上海 证 券 报 》 上 的 《 嘉 实中证 金 融地产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同时发 布 在本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 二、基 金概览 1. 基金名称 : 嘉实 中证 金 融 地产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简称 : 股票 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 交易型 开 放式 4. 基金二级 市场交易 简称 : 金融地产 5. 基金二级 市场交 易 代码 :512640 6. 截至公告 日前两 个工作 日 即2014年7 月18 日 基金份 额总额: 239,240,886.00份。 7. 截至公告 日前两 个工作 日 即2014年7 月18 日 基金份 额净值:1.0061 元。 8. 本次上 市 交易的 基金份 额 :239,240,886.00 份 9. 上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所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10. 上市交易 日期:2014 年7 月25 日 11. 基金管理 人: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12.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13. 登记结算 机构 :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14.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 长 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长 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申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兴 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 国民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 银河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5 三、基 金份额的募集与上 市交易 (一) 上市前基 金募集 情况 1. 基金募集 申请的 核准机 构 和核准文 号: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证 监许可 【2013】918号 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4 年6月20日 3. 运作方式 : 交易 型开放 式 4. 基金合同 期限: 不定期 5. 发售日期 :2014 年5月19 日至2014 年6 月13 日。 6. 发售价格 :1.00 元人民 币 7. 份额发售 方式: 投资 者可 选择网上 现金认 购、 网下 现金认购 和网下 股票认 购3 种方式认 购本基 金。 8. 发售机构 : 1)本基金网上现金 发售 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 格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 员 资格 的证券公 司办理 。 2)本基金 管理人 办理网 下现金认 购及网 下股票 认 购。 3)网下股 票发售 代理机 构为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海 通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申 银 万 国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兴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 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光大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 渤海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 东北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中信 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任公 司 、 中 航 证券 有 限 公司 、中 信 证 券 (浙 江 ) 有限 责任 公 司 、 长江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广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东 方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第 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新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中原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东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华龙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齐鲁 证券有 限公司 、 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江 海证券 有限公司、 中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华 宝证券 有限责任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6 公司、 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国 海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验资机构 名称: 普华永 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 所(特 殊 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 总额及 入账情 况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239,228,332.00 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 ),认购 款项在本 基金验 资确认 日 之前产生 的银行 利息共 计12,554.00 元人民 币。 本 次 募集所有 资金已于2014 年6 月19 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金 在 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 嘉实中证 金融地 产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专户 。 本次募集 有效认 购户数 为2,061户, 按照每 份基金 份 额面值1.00 元人 民币计 算 , 本 次募集资 金及其 产生的 利 息结转的 基金份 额共计239,240,886.00 份, 已全部 计 入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基 金账户 。 10. 本基金募 集备案 情况: 本 基金于2014 年6月19日验 资完毕,2014 年6 月19日 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 了验资 报 告, 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 并于2014 年6月20 日获得 书面确认 , 本基金合 同自该 日起正 式 生效。 1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4 年6月20日 12. 基金合同 生效日 的基金 份 额总额:239,240,886.00 份。 (二) 本基金日 常申购 、赎回 情 况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申 购,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在申购 开始公 告中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赎 回,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在申 购开始 日 、 赎回开始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三) 本基金 上 市交易 的主要 内 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 核准机 构 和核准文 号 :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2014】398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4 年7 月25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所 : 上海证券 交易所 。 投资者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各会员单 位证券 营业部 均 可参与基 金交易 。 4. 基金二级 市场交 易简称 : 金融地产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7 5. 基金二级 市场交 易代码 :512640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 额:239,240,886.00 份 7.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 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 交易,不 存在未 上市交 易 的基金份 额。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8 四、持 有人户数、持有人 结构及前十名持有 人情况 (一) 基金份额 持有情 况 截至公告 日前两 个工作 日 即2014年7 月18日, 本基 金 持有人 户数为2,061 户 ,平均 每户持有 的基金 份额为116,080,00份。 截至公告 日前两 个工作 日 即2014年7 月18日 , 机构 投资者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为 159,082,983.00 份 ,占基 金总份额 的比例 为66.49% ;个人投 资者持 有的基 金 份额为 80,157,903.00 份 ,占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为33.51% 。 (二) 基金份额 前十名 持有人 情 况 截至公告 日前两 个工作 日 即2014年7 月18日 , 前十 名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 称 持有份额 (份) 占基金总 份额比 例 (% ) 1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分 红-团体 年金债 券、 基金 账户 20,005,400.00 8.3620% 2 嘉 实 基 金 - 工 商 银 行 - 申 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20,002,700.00 8.3609% 3 东兴证券 -光大 -东兴 1 号优 选基金集 合资产 管理计 划 13,000,754.00 5.4342% 4 银 河 证 券 - 招 商 银 行 - 银 河 金星 1 号集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10,002,700.00 4.1810% 5 上海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 10,000,000.00 4.1799% 6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10,000,000.00 4.1799% 7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8,000,000.00 3.3439% 8 长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8,000,000.00 3.3439% 9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8,000,000.00 3.3439% 10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8,000,000.00 3.3439% 合计





115,011,554.00


48.0735% 注:以上 信息依 据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公 司提供 的持 有人信息 编制。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9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0 五、基 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一) 基金管理 人 1、公司概 况 名称: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注册资本 :1.5亿 元人民 币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二 期23 楼01-03 单元 设立批准 文号: 中国证 监 会证监基 字[1999]5 号 工商登记 注册的 法人营 业 执照文号 :100000400011239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产管 理 及 中 国 证监会许 可的其 他业务 成立日期 :1999 年3月25 日 2、 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 中 诚信托有 限责任 公司40% , 立信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30%, 德意志资 产管理 (亚洲 ) 有限公司30% 。 3、内部组 织结构 及职能 (1)公司 董事会 对公司 建立内部 控制系 统和维 持 其有效性 承担最 终责任 。 董事 会下设审 计与合 规委员 会 , 负责检 查公司 内部管 理 制度的合 法合规 性及内 控 制度的执 行情况, 充分发 挥独立 董 事监督职 能,保 护投资 者 利益和公 司合法 权益。 (2)股票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由公司 总经理 、总经 理 助理、总 监及资 深基金 经 理组 成,负责 指导权 益类基 金 资产的运 作、确 定基本 的 投资策略 和投资 组合的 原 则。 (3)风险 控制委 员会为 公司风险 管理的 最高决 策 机构,由 公司总 经理、 督 察长 以及相关 部门负 责人组 成 , 负责全 面评估 公司经 营 管理过程 中的各 项风险 , 并提出防 范化解措 施。 (4)督察 长积极 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 规性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的执 行情况进 行监察 、稽核 , 定期和不 定期向 董事会 报 告公司内 部控制 执行情 况 。 (5)监察 稽核部 :公司 管理层重 视和支 持监察 稽 核工作, 并保证 监察稽 核 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 配备 了 充足合格 的监察 稽核人 员 , 明确监 察稽核 部门及 其 各岗位的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1 职责和工 作流程、 组织纪 律。 监察稽 核部具 体负责 公司各项 制度、 业 务的合 法合规性 及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的 执 行情况的 监察稽 核工作 。 (6)业务 部门: 部门负 责人为所 在部门 的风险 控 制第一责 任人, 对本部 门 业务 范围内的 风险负 有管控 及 时报告的 义务。 (7)岗位 员工: 公司努 力树立内 控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念, 培养全 体员工 的 风险 防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 的内控文 化氛围 , 保证 全 体员工及 时了解 国家法 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 个岗位和 各个环 节。 员工 在其岗位 职责范围 内承担 相应的 内 控责任, 并负有 对岗位 工 作中发现 的风险 隐患或 风 险问题及 时报告、 反馈的 义务。 4、人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我公司共 有 513 名员工 , 其中博士 学位 25 人、硕 士学 位 260 人 、学士 学位 212 人、其他 16 人。 5、信息披 露负责 人:胡 勇钦 咨询电话 : 010-65215588 6、基金管 理业务 情况 截止2014 年7月5 日,基 金 管理人共 管理1只 封闭式 证券投资 基金、62 只开 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具 体包括 嘉 实丰和价 值封闭 、 嘉实 成 长收益混 合、 嘉 实增长 混 合、 嘉实 稳健混合、 嘉实债 券、 嘉 实服务增 值行业 混合、 嘉 实优质企 业股票、 嘉实货 币、 嘉实 沪深300ETF 联 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债券 、 嘉实 主题混合 、 嘉实策 略混合 、 嘉实海 外中国股 票 (QDII ) 、 嘉 实研究精 选股票 、 嘉实 多 元债券、 嘉实量 化阿尔 法 股票、 嘉 实回报混 合、嘉 实基本 面50指数(LOF ) 、嘉实 价 值优势股 票、嘉 实稳固 收 益债券、 嘉实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新 动力股 票 、 嘉实多利 分级债 券、 嘉 实领先成 长股票、 嘉实深 证基本 面120ETF 、嘉实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嘉实 黄 金 (QDII-FOF-LOF )、嘉实信用债 券、嘉 实周期 优 选股票、 嘉实安 心货币 、 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 中创400ETF 联接、嘉 实沪深300ETF 、嘉实优 化红利 股票、 嘉 实全球房 地产(QDII )、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 、嘉实 增强收 益定期债 券、嘉 实纯债 债 券、嘉实 中证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500ETF 、 嘉实增强 信用定 期债券 、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 证 中期国债ETF 、嘉实 中证 金边中期 国债ETF 联 接、 嘉实丰益 纯 债定期债 券、 嘉实研 究阿 尔法股票 、 嘉 实如意 宝定 期债券 、 嘉实 美国成 长股 票 (QDII)、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2 嘉实丰益 策略定 期债券、 嘉实丰益 信用定 期债券、 嘉实新兴 市场双 币分级 债 券、 嘉实 绝对收益 策略定 期混合、 嘉实宝A/B 、 嘉实活 期宝 货币、 嘉实1个月 理财债 券、 嘉实 活 钱包货币 、 嘉实 泰和混 合 、 嘉实薪 金宝货 币、 嘉 实 对冲套利 定期混 合、 嘉 实 中证主要 消费ETF 、 嘉实中 证医药 卫生ETF 、 嘉实中 证金融 地产ETF 、 嘉实3个 月理财 债券A/E 。 其中嘉实 增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合 和嘉实 债券属 于 嘉实理财 通系列 基金。 同 时, 管理 多个全国 社保基 金、企 业 年金、特 定客户 资产投 资 组合。 7、本基金 基金经 理简介 何如女士 , 硕士 研究生 ,8 年证券 从业经 历。 曾 任 职于 IA 克莱灵顿投资管 理公司 (IA-Clarington Investments Inc ) 、富兰克林 坦普顿 投 资管理公 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s Corp.) 。2007 年 6 月加 入嘉实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任产 品管理 部 高级产品 经理职位 ,负责 指数产 品 及 ETF 创新产 品的设 计 与开发、指 数 研究 及 产品管 理 工 作 ; 2012 年 9 月加入 指数投 资部, 先后担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经 理职位 。2014 年 5 月 9 日至今任 嘉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中创 400ETF 联 接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 13 日至 今 任嘉实中 证主要 消费 ETF 、 嘉实中证医 药卫 生 ETF 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0 日至 今 任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 ( 二) 基金托管 人 1、公司概 况 名称: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简 称“中 国银行 ” ) 住所及办 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 登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仟 柒 佰玖拾叁 亿陆仟 肆佰陆 拾 万陆仟叁 佰叁拾 元整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基金托管 业务批 准文号 :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 部总经 理:李 爱 华 托管部门 信息披 露联系 人 :王永民 客服电话 :95566 传真:(010 )66594942 2、基金托 管部门 及主要 人员情况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3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部设立 于1998 年,现有员工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 富的 银行、 证券 、 基金 、 信 托 从业经验 ,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历 ,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 硕士以 上学位 或 高级职称 。 为给 客户提 供 专业化的 托管服 务, 中 国 银行已在 境内、外 分行开 展托管 业 务。 作为国内 首批开 展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的商业 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一 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 金、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 类机构银 行间债 券、 券商 资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划 、 企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 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 管等门类 齐全、 产 品丰富 的托管产 品体系。 在国内 , 中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 风险管理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 性化的 托 管增值服 务,是国 内领先 的大型 中 资托管银 行。 3、基金托 管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 已托管 276 只 证 券投资基 金, 其中 境内基 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 券型、 混 合型、货 币型、 指数型 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满足了 不同客 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 财需求 , 基金托管 规模位 居同业 前 列 。 ( 三) 基金验资 机构 名称: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卢湾区 湖 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洪磊 经办注册 会计师 :许康 玮 、洪磊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4 六、基 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见 附 件:基金 合同摘 要。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5 七、基 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募 集期间 发生的 信 息披露费、 会计师 费、 律 师费及其 他费用 由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不 从基金 财产列 支 , 其他各 基金销 售机构 根 据本基金 招募说 明书设 定 的费率或 佣金比例 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认 购后至 上市交 易 公告书公 告前无 重要财 务 事项发生 。 截 至 公 告前 两 个工 作 日即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基 金 的 资产 负 债 表 ( 未 经 审 计 ) 如下: 资 产


2014 年 7 月 18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485,625.57


结算备付 金











2,363,253.77


存出保证 金

















1,777.54


交易性金 融资产








92,920,769.00


其中:股 票投资








92,866,769.00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54,000.00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 - 衍生金融 资产 -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145,400,000.00


应收证券 清算款














354,402.59


应收利息














47,791.24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 款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6 递延所得 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41,573,619.7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14 年7 月18 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 融负债 - 衍生金融 负债 - 卖出回购 金融资 产款 - 应付证券 清算款














725,405.77


应付赎回 款 -


应付管理 人报酬














59,024.52


应付托管 费














11,804.87


应付销售 服务费 -


应付交易 费用














46,023.31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 税负债 - 其他负债














20,906.91


负债合计














863,165.38


所有者权益: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7 实收基金 239,240,886.00 未分配利 润 1,469,568.33 所有者权 益合计 240,710,454.33 负债和所 有者权 益总计 241,573,619.71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8 八、基 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 日前两 个工作 日 即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如下: ( 一) 基金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资








92,866,769.00


38.44


其中:股 票








92,866,769.00


38.44


2 固定收益 投资














54,000.00


0.02


其中:债 券














54,000.00


0.02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 资 - - 4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145,400,000.00


60.19


其中: 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2,848,879.34


1.18


7 其他资产











403,971.37


0.17


合计





241,573,619.71


100.00


( 二) 按行业分 类的股 票投资 组 合 1. 指数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 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19 值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


- B 采 矿业 -


- C 制造业 432,378.00 0.18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15,940.00 0.05 F 批发和零 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 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68,292,374.00 28.37 K 房地产业 23,735,353.00 9.86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73,584.00 0.03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217,140.00 0.09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0


合计 92,866,769.00 38.58 2. 积极投资 按行业 分类的 股 票投资组 合 2014 年 7 月 18 日,本 基 金未持有 积极投 资股票 。 ( 三) 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 股票投资 明细 1. 指数投资 按公允 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名 的前十名 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95,200 7,770,912.00























3.23


2 600016 民生银 行 1,105,660 6,645,016.60























2.76


3 600036 招商银 行 673,100 6,589,649.00























2.74


4 600340 华夏幸 福 178,000 4,998,240.00























2.08


5 601166 兴业银 行 466,300 4,434,513.00























1.84


6 600000 浦发银 行 456,500 4,117,630.00























1.71


7 600030 中信证 券 321,000 3,803,850.00























1.58


8 000002 万


科A 394,800 3,509,772.00























1.46


9 600837 海通证 券 330,000 3,003,000.00























1.25


10 601288 农业银 行 1,059,300 2,499,948.00























1.04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1 2. 积极投资 按公允 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 名 的前十名 股票投 资明细 2014 年 7 月 18 日,本基 金 未持有积 极投资 股票。 ( 四) 按债券品 种分类 的债券 投 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54,000.00 0.02 8 其他 - - 合计 54,000.00 0.02 ( 五) 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五 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10028 冠城转债 540 54,000.00 0.02 注:2014 年 7 月 18 日 , 本基金仅 持有 1 只债券 。 ( 六) 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明细 2014 年 7 月 18 日,本 基 金未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2 ( 七)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基 金未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 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基 金未持 有权 证。 ( 九) 本基金投 资的股 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基 金 未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 十) 本基金投 资的国 债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基 金 未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 十一)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2014 年 6 月 20 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2014 年 7 月 18 日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 未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在 本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内 本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 体未受到 公开谴 责、处 罚 。 2、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备选股 票库之 外 的 股票。 3、2014 年 7 月 18 日其 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77.5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4,402.5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791.2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3,971.37


4、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明细 2014 年 7 月 18 日,本 基 金未持有 处于转 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 。


5、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受限情 况的说 明 1) 指数投资 前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3 2014 年 7 月 18 日,本基 金 指数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 中 不存在流 通受限 情况。 2) 积极投资 前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明 2014 年 7 月 18 日,本基 金 未持有积 极投资 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4 九、重 大事件揭示 嘉实中证 金融地 产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已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于 2014 年 6 月 21 日在《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公 司网站 刊 登 《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 》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5 十、基 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 理人就 本基金 上 市交易之 后履行 管理人 职 责做出如 下承诺 : (一)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及其他 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 ,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资 产。 (二)真 实、准 确、完 整 和及时地 披露定 期报告 等 有关信息 披露文 件,披 露 所有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有 重大影响 的信息 , 并接 受 中国证监 会、 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的监督 管理。 (三) 在 知悉可 能对基 金 价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或 引 起较大波 动的任 何公共 传 播 媒介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 上流传的 消息后 ,将及 时 予以公开 澄清。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6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 人就基 金上市 交 易后履行 托管人 职责做 出 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及其他证 券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设立专 门 的基金托 管部, 配备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 金 财产托 管事宜。 (二)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证券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对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基 金托管 人报酬 的 计提和支 付等行 为进行 监 督和核查 。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及其 他证券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将及 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 正, 督 促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四)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将 立 即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7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 见 本基金无 上市推 荐人。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8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 存放在 本基金 管 理人和托 管人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办 公时间 免 费 查阅;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 本基金合 同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但 应以 基 金合 同 正本为 准 。 (一)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嘉 实中证 金 融地产 交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嘉实中 证 金融 地 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嘉实中 证 金融 地 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四)《 嘉实中 证 金融 地 产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五) 《 关于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募集 设立 嘉 实 中证 金融 地产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之法 律 意见书》 ; (六)基 金管理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基 金托管 人业务 资 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八)中 国证监 会要求 的 其他文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22 日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29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赎回 或转 让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业务 规则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及时 足额 缴纳 基金 认 购款项 和认 购股 票 、 应 付 申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 人及/ 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0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 同》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办 理基 金登 记结 算业 务,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对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为 基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以 及将 基金 作为 融资 融券标 的进 行运 用等 相关 业务;


(14)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选 择、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相关证 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机构 相 关 业务规则 的前提 下,制订 、修改并 公布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及其他相 关业务 规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1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结 算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 理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价格 、 申 购对 价、 赎回 对价 和 注销 的 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编制 申购 赎回 清单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对价 ;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保 存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动 的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2 料 15 年以 上; (17)确 保需要 向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发 出,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 公 开资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时,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 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 基金管 理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 事 务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以 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缴纳的 认购款项 、股票及 其孳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 内返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同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3 及 国家法律 法规行 为,对基 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期货 账户及 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安 全,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 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对 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置 账 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账 户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现 金部分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 见,说 明基 金 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4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基 金收益 和赎 回 对价的 现金 部分 ; (15)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8)面 临解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 行监管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但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5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 更基 金 投 资目 标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 尽 管 有前 款 的 约定 , 但如 属 于 以下 情 况 之一 的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 相应 的 法 律法 规 、监 管 机 关的 监 管 规则 、 相关 证 券 交易 所 或 者登 记结算 机构业 务规 则等 发生 变动 而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 ; (5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基金 管理 人、 相 关证 券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交易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的规 则; (8) 基金 管理 人推 出以 本 基金为 目 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 (9 ) 在 不违 反 法 律法 规 的情 况 下 ,调 整 基 金的 申 购赎 回 方 式及 申 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组 成; (10) 监管 机关 或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要 求本 基金 终止 上市的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6 (11 )开 通场 外申 购赎 回 业务;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情形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或 《 基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 开。 5、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 的,单独 或合计 持有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 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的 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 决定 在 会 议通 知中说 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 定 地 点对 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委 派代表 出席 ,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 力。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 者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8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 系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 项的 投 票 以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会 议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议 通知规 定 的方式统 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 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通 知不参 加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 在 不 与法 律 法 规冲 突 的前 提 下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 通过 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授 权 他人 代 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 决 的 , 授 权 方式 可 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本 部分 第一 条 “ 召开事 由” 所述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39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计 票 人,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 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 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 位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 督 下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通 过方可 做出。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计 票人 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有 效出席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0 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主 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人 士 共同担 任计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未出 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计票人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 计 票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 的表 决 结 果有 异议,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点 。 计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 可 以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备 案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采 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在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 本 基金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约 定变 更为 分级 的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时 ,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利。 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提 案、出 席 及表决等 事项, 将由各类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别行使 ,基金管 理人就 此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并 报监管 机关后可 修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并 向投资 人公告,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本 部分关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 等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部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基 金收 益评 价日 核定 的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同 期增 长率 达到 1% 以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进行 收益分 配; 3、在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多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 收益分配 数额的 确定原则 为:使收 益分配 后基金净 值增长率 尽可能 贴近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和 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 以弥补 亏损 为前 提 , 收 益 分配 后 有可能使 基金份 额净值低 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收益 评价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可能 低于面 值;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取 现 金方式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2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 则 1、在 收益 评价 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和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基 金净值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与基 金上 市前一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 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 金份额 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为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与 基金上市 前一日 标的指数 收盘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 期 间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 则以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重 新 计算) 。 截至收 益评 价日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减去 标的 指数 增长 率的差 额超 过 1%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进行 收益 分配 。 2、当 基金 收益 评价 日核 定 的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标 的指数 同期 增长 率达 到 1% 以 上 时,以使 收益分 配后基金 净值增长 率尽可 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 期增长 率为原则 确定收 益分配 数额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明 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并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确定 ,基金 管理 人 按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年费 率计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5%÷ 当年 天数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3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双 方核 对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支 付,经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双 方核 对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前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指 数 许可使 用费 本 基金按 照基金 管 理人 与标 的指数 许可方 所签订 的指 数使用 许可协 议中所 规定 的 指 数许可使 用费计 提方法支 付指数许 可使用 费。其中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许可 使用固 定费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费 率、 收 取下限 、 具 体计 算方 法及 支 付方式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指数 许可 使用合 同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对 上述计 提方 式 进行合 理变 更并 公告 。 如 果指数 使用许 可协议 约定 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的 计算 方法、 费率和 支付方 式等 发 生 调整,本 基金将 采用调整 后的方法 或费率 计算指数 使用费。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招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除 管理费 、托 管 费、指 数许 可使用 费之外 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4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 成份 股,投 资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及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90%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部分 非成 份股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一级 市场新 股或 增发 的股 票, 衍生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 , 债 券资产 (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等) 、 资 产 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现金资产 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二) 投资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90% ; (2)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8) 基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5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9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 不展期 ; (10)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 等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限 向 交 易所报告 所交易 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 况、交易 目的及对 应的证 券资产情 况等;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 差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1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 果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对 本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 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成 份股流 动性限制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 始。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6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 过 网站、基 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 2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三)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 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 清 算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 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各 方当事人 应尽量 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协 商、调解 不能解决 的任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处理 期间, 各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书 48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 合 同的 方式


《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的 办 公场所 和营 业场 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