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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经 济(310358)

新 经 济: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五次)查看PDF公告

 
 
 
 
 
申万 菱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申 万 菱信 新经 济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 第十 五 次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申万菱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1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 《申万 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 2006 年 10 月 20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6 】 220 号文 核 准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 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来 的表 现。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6 月 6 日 , 有 关基 金的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2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 申购和赎回 ..................................................................... 40 七、基金的投资 .................................................................................................. 50 八、基金财产 ..................................................................................................... 64 九、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基金收益分配 .............................................................................................. 73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 税 收 .................................................................................... 75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 审 计 .................................................................................... 79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0 十四、风险揭示 .................................................................................................. 85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 87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 90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 内 容摘要 ...........................................................................103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 112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 放 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 项 ...................................................................................... 115 二十一、备查文件 ............................................................................................. 116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证 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和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 申万 菱信 新经 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 任。 本基 金 是 根据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募集 的。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主要向 投资 者披 露 本 基金及 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据 以选择及决 定是否投资于 本基金的要 约邀请文件 。 《基 金合同 》 是 规 定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缴 纳认购 和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款项时 , 《基金 合同》成立 , 其认 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 。 投资 者按 照法 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 《 基金 合同 》 指 《申 万菱 信新经 济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合 同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不 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及台湾 地区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同 》 所 募集 的申万 菱信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申 万菱信新经济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一份 公开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有关 服务 机构 、基 金的募 集 、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和赎 回、 、 基金的 投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金 的财 产、 基 金资 产 的估值 、 基 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基 金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招募 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 供 基金 投资者 选择 并决 定是 否提 出基金 认 购或申 购申 请的 要约 邀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申 万菱 信 新 经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 《业务 规则 》 指《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申 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 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 》 约 束 , 根据 《基 金合 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和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基 金管 理机构 、 保 险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及 其 他资产 管理 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总称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后 , 《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3 个 月的 期限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 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申 购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 向 基金 管理人 卖 出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基 金的日 常赎 回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始 办 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 总 份额的10% 时的 情形 基金转 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申 请, 将其原 来持 有的 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任何 其 他开放 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基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情况 的帐 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 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和计 划投 资的基 金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 种投资 方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 该笔 费 用从基 金资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的股 票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 据 投资收 益、 买卖证 券差 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以及 其他 收益 和因 运用 基金财 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本基 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 单;剩 余 期限在 三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三百 九十七 天) 的 债券; 期限在 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好 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报 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抗拒、 不能 避免 并不 能克服 且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 在本合 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 情况,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 三、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200021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国芳 设立 日 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基 金字[2003]144 号 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 电 话: +86 -21 -23261188 联系人 : 王 菲萍 股本结 构 : 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 67% 的 股权 , 三 菱 UFJ 信托 银行 株式会 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姜国芳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1980 年 起从 事金 融相 关 工作 , 先 后 任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组 织处 , 上 海申 银证券 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申银 万国 ( 香 港) 有限 公司 。2004 年 至 今任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管 理有 限公司 )董 事长 。 杜平先 生 , 董事 ,法 学硕 士,经 济师 。1989 年至 1993 年 先后 任职 于湖 北省 武 汉市政 府 政策研 究室 , 湖 北省 武汉 市政府 办公 厅; 1993 年起 从事金 融相 关工 作, 曾先 后任职 于交 通银行 总行 秘书 处、 深圳 分行, 新加 坡分 行。2003 年 10 月 起加 盟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任 公司 副总 裁。 刘郎先 生 , 董事 , 硕士 研 究生 , 副 教授 。 曾 在湖 南 邵阳学 院和 东南 大学 任教 。1994 年起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 从事金 融相 关工 作, 先后 在泰阳 证券 公司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任 公司 总裁 。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 在广 州城 市商 学院担 任主 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 在大 通证 券公 司 任副总 经 理。2007 年 9 月至 今任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原田义 久先 生 , 董事 ,日 本籍 , 大学 学历 。1987 年 4 月至今 在三菱 UFJ 信托 银行株 式 会任职 , 曾任 投资 企划 部 次长 、 海 外资 产管 理部 副 部长 。 现 任三 菱 UFJ 信托 银行株 式会 社海外 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陈志成 先生 , 董事 , 日本 籍, 大 学学 历 。1990 年 7 月至今 在三 菱 UFJ 信托 银 行株式 会社 任职 , 历 任中 国业 务科 员 、 中 国业 务科 长 、 上 海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 现 任北 京 代表处 首席 代表。 冯根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博士 生导 师 , 二 级教 授 。 曾 在陕 西财 经学院 工作 , 历任陕 西财 院学 报主 编、 陕西财 院工 商学 院院 长。 2000 年 5 月 至今 在西 安交 通大学 经济 与金融 学院 担任 院长 。 张军建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研 究生 , 教授 。 曾在 四川外 国语 大学 、 日本 长 崎县立 大学 、 日本千 叶大 学、 早稻 田大 学任教 ; 此 后曾 任职 于日 本菱南 开发 株式 会社 。 2001 年至 今在 中南大 学任 法学 院教 授, 中 日经济 法研 究所 所长, 中南 大学信 托与 信托 法研 究中 心主任 ; 中国银 行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美 法律 交流 基金 会信托 法委 员会 副主 席。 阎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1969 年开 始工 作,1984 年进 入金 融行业 , 曾先 后任 职于 中 国工商 银行 总行 、 工商 银 行北京 市分 行等 。 2009 年 1 月起 退休 。 李秀仑 先生 , 独 立董 事 , 大学本 科学 历 , 高级 经济 师。1969 年开 始工 作, 曾 先后任 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 上海 农村 信用合 作社 联合 社、 上海 农村商 业银 行;2009 年 1 月至 12 月 在市金 融党 委科 学发 展观 活动任 指导 检查 组二 组组 长;2010 年 1 月起 退休 。 (2 ) 监事会 成员: 蒋元真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大学 学历, 高级 会计 师 、 高级 经 济 师。 曾 任职 于 上海市 财政 局、 上海 市财 税二 分局 、 上海市 税务 局 、 上 海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 、 上 海国 际 集团有 限公 司等单 位,2010 年 中至 今 在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党委 委员 、监 事会 主席。 杉崎干 雄先生 , 监事 ,日 本籍, 大学 学历 。1988 年 4 月至今 任职 于三菱 UFJ 信托银 行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 株式会 社( 原三 菱信 托银 行) , 历任 投资 企划 部次 长 等职务 ,2014 年 4 月 起任 受托财 产 企划部 副部 长。 王菲萍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在 申银 万国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办任 法律顾 问等 职务,2004 年加 入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监察稽 核总 部总 监。 王菲 萍女士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3 ) 高级管 理人员 姜国芳 先生 ,董 事长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 过振华 先生 , 公司 总经 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 上 海申 银 证券公 司 、 申万 泛达 投资 管理 ( 亚洲) 有限 公司 、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等 。2004 年 加入申 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原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任 公司督 察员、 副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总经 理。 欧庆铃 先生 , 公司 副总 经 理, 理学 博士 , 曾在 华南 理工大 学应 用数 学系 任教 , 此 后曾 任 职于广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金 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和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1 年 8 月加入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申 万菱 信消费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 申 万菱 信新 动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4 ) 督察长 : 来肖贤 先生 , 督察 长 ,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申 万菱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部 副总 经理; 在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职 之前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国 际业 务总部 投资 分析 师、 部门 副经理 。 (5 ) 基金经 理 徐爽女 士 , 复 旦大 学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职 于上 海融 昌资 产管理 公司 。 2005 年加 入 本公司 , 历任申 万菱 信盛 利精 选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 任申 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申万 菱信 消费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魏立先 生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11 月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常永涛 先生 ,200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9 月任 本基 金 基金经 理。 (6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组成 本委员 会由 以下 人员 组成 :公司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投 资管 理总 部总 监、 研究总 监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2 基金经 理代 表等 。 公司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为本委 员会 主席 , 分管 投 资的副 总经 理或 其被 授权 人为本 委员 会召集 人 , 投资 管理 总部 总监或 其被 授权 人为 本委 员会秘 书 , 负责 协调 统筹 本委员 会 的 各项事 宜。 本公司 董事 长、 总 经理、 督察长、 监察 稽核 总部 总 监、 风险 管理 总部 总监 作 为非执 行委 员,有 权列 席本 委员 会的 任何会 议。 非执 行委 员不 参与投 票表 决。 (7 ) 上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如 认为基 金代销 机构 违反《 基金合 同》 、 基金销 售与 服 务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3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 担 责任; 但因 第三 方过 错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基 金管理 人 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4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 于此 承诺 将遵 守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禁止 用本 基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3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非法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协助 、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 除 基金 管理 人以外 的 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证 券 交易。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概述 1 、 内控体 系设 计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控体 系的 设计基 于满 足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以及 本基 金 管 理人 对相 关 法律法 规精 神的 深入 理解 , 结合 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理解 和规 划并 借鉴股 东 单位 在资产 管理 业务 领域 长期 的实践 经验 。 2 、 内控体 系设 计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覆 盖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部 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贯 穿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 本基 金管 理 人内控 体系 注重 于建 立不 同层次 的风 险控 制和 监察 程序 , 同 时各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均设 立并遵 循合 理的 管理 制度 和有效 率的 工作 流程 。 本 基金 管 理 人内部 控制 体系 的建 立在 各项业 务的 运行 过程 中将 发挥事 前防 范风 险、 事中 监控 和 事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5 后稽核 的作 用。 (3) 独立性 原则 : 本 基金 管理 人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旗下 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设 立独立 于各 业务 和管 理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部 对各 部门 、 岗 位进 行流程 监控 和风 险管 理。 此外, 更具 独立 性的 督察 长和 监 察 稽核部 , 对各 部门 的业 务 开展进 行合 规监 察 , 并 代 表董事 会对 公司 的运 营进 行独立 的 稽核。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通 过 合理的 成本 控制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风险管 理及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组织 结构 (1)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议 事机构 , 由 公司 总裁、 副 总裁、 督 察长 、 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组 成。 主要 负责 审核 本基 金 管理人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风险管 理 流程, 确保 对公 司整 体风 险进行 风险 评估 的识 别、 监控与 管理 ; 对 公司 存在 的风 险 隐 患或出 现的 风险 问题 进行 研究 , 提 出解 决方 法 ; 负 责对公 司的 基金 各投 资品 种进 行 风 险评估 并设 定风 险控 制参 数,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提 供相关 的风 险测 算 、 风 险 分析之 咨 询建议 ; 对 基金 资产 运作 的风险 进行 预测 、 评 估和 控制管 理; 决定 对本 基金 管理 人 内 部员工 严重 违法 、违 规事 件的调 查, 并依 据调 查结 果做出 相应 的处 罚决 定。 (2) 督 察 长 :本 基金 管 理人 设督 察 长 , 对 董事 会 负责 。主 要 负 责行 使法 律 ( 和 其不 时 修 改的规 定) 赋予 其的 所有 职权, 可列 席本 基金 管理 人的任 何会 议, 对基 金运 作、 内 部 管 理 、制 度执 行 及遵 规守 法 情 况进 行内 部 监察 、稽 核 , 独 立 出具 稽 核报 告; 根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并 在董 事会 授权 范围内 , 督 察长 可以 调阅 本基 金 管 理人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 议。 (3) 监察稽 核 部 : 该部 门直 接 向督察 长负 责 。 监 察稽 核 部通过 定期 稽核 计划 以及 不定期 的 抽查稽 核实 现对 公司 的内 部风险 监控 ;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对 基金 投资 交易 过程 实施 实 时 监控 ; 有 权对 公司 各部 门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和落实 情况 进行 检查 稽核 ; 对 违 规 事件进 行调 查并 提出 处理 意见 ; 对 设立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制 度的 合理 性 、 有 效 性进行 分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6 析,提 出改 进方 案, 上报 督察长 或在 必要 时上 报风 险管理 委员 会进 行讨 论。 (4) 风险管 理部 : 该部 门直 接 向总裁 负责 。 风险 管理 部 职责在 于对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各项 经 营活动 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及管理 ; 对 基金 投资、 研 究、 交 易、 基 金业 务管 理 、 基金 营 销、 基 金会 计、IT 系 统、 人力资 源、 财务 管理 等各 业务部 门及 运作 流程 中的 各 个 环节 进行监 控, 检查 其遵 守公 司的规 章、 指引 和流 程的 情况; 针对 此类 事项, 定 期向总 裁 出具独 立的 风险 控制 报告 ,该报 告须 抄送 督察 长。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要素 1 、 内部控 制环 境 (1) 内部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 员 工道 德素 质 等 内容; (2) 本基金 管理 人 致 力于 营造 一个强 调内 控和 风险 管理 的文化 氛围 ; (3) 本基金 管理 人 按 现代 企业 制度的 要求 , 建 立 了 符合 公司发 展需 要的 组织 结构 和运 行 机 制,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 监事 会 对公 司管 理层 和经 营活动 的监 督, 通过 在董 事会、 监 事会层 面建 立专 业化 、 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 议 事规 则, 防 止不 正 当的关 联 交易、 利益 输送 和公 司内 部人控 制的 现象 并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不受 侵犯; (4)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科学 的聘用 、 培 训、 评 估考 核、 晋升、 淘汰 等人 力资 源管 理制度 , 建立 了 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 养; (5)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贯穿 于公司 整体 的、 层次 明晰 、 权责 统一 、 监 管明 确的 四层 内 部 控制防 线 , 包括 : 第一层 :员 工的 自律 与岗 位之间 的相 互制 衡与 监督 ; 第二层 :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及等级 监督 制度 ; 第三层 : 独立 于各 部门 、 服务于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的 由风险 管理 部对 各业 务 部 门实施 的日 常常 规风 险检 查; 第四层 :服 务于 董事 会的 独立的 合规 监察 与稽 核; (6)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重要 业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有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 相 互监督 、相 互制 衡。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7 2 、风 险评 估 (1) 风险评 估, 包括 风险 鉴别 和风险 测算 两大 部分 ,是 风险控 制管 理的 前提 ; (2) 风险鉴 别指 公司 需要 确认 并了解 它所 面临 风险 的特 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 的估测 ;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需要 从风 险损失 的领 域进 行划 分, 确认某 项风 险将 导致 公司 承担 相 应 法律责 任、 社会 和公 众责 任、经 济损 失或 是在 以上 三个领 域的 任何 组合 损失 ; (5) 各部门 应负 责落 实其 相关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6) 风险管 理部 需要 在预 期风 险损失 发生 的情 景下 ,评 估风险 对各 方面 产生 的冲 击 效 应 。 3 、控 制活 动 (1) 严格的 流程 控制 是公 司进 行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1) 本基金 管理 人 各 项业 务操 作均应 严格 遵守 公司 制定 的相应 流程 , 主 要的 基本 业 务 流程包 括: 销售 和基金 募 集管理 流程 、 客 户开户 和 注册登 记 管 理流 程、 客 户 服务 与客户 关系 处理 流程、 投 资决策 管理 流程 、 投资 交 易管理 流程 、 基 金清算 与 基金 会计管 理流 程、 产品 开发 流程、 信息 披露 管理 流程 、信息 技术 管理 与操 作流 程、 紧急应 变程 序、 绩效评 估 与考核 程序 、 授 权管理 程 序、 风 险控 制流 程和监 察 稽核 程序等 ; 2) 在主要 基本 业务 流程 体系 的基础 上, 各部 门结 合基 本业务 流程 和其 部门 、 岗 位的 职责进 一步 制定 具体 的、 涵盖操 作细 节的 操作 流程 ;在销 售、 注册 登记 、 投 资、 交易、 基金 清算 及授 权管 理 等重要 操作 流程 设计 与执 行中应 产生 和保 留详 细的 书 面记录 ; 3) 风险管 理部 在日 常业 务运 行过程 中对 操作 流程 的遵 守情况 进行 全面 监督 和记 录 ; 4) 各 部 门 主 管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的 流 程 运 作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以 保 证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严 格 遵 守相关 业务 流程 ; 5) 监察稽 核部 以定 期稽 核的 方式检 查各 业务 部门 对相 关流程 运作 与遵 守情 况, 并 对 该流程 的合 理性 、可 操作 性以及 得到 遵守 的实 际状 况进行 评估 ; (2) 严格的 分级 授权 是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本方 式; (3) 建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资产 、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 产 实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8 行独立 运作 ,分 别核 算; (4) 严格执 行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制 定了 岗位 职责 ; (5) 建立科 学的 业绩 评估 和考 核体系 , 定 期对 各项 业务 开展作 出综 合评 价并 对各 部门 和 岗 位人员 的业 绩进 行评 估、 考核; (6) 制定切 实有 效的 紧急 应变 制度, 建立 危机 处理 的机 制,明 确危 机处 理的 程序 。 4 、 信息沟 通 (1) 建立公 司内 部的 信息 沟通 渠道, 保障 信息 的及时 、 准 确的传 递, 并且 维护渠 道 的畅 通 ; (2)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 (3) 如果遇 到紧 急情 况无 法联 络 上级 主管 ,可 以越 级汇 报。 5 、 内部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有效 的内部 监控 体系 , 设置 督 察长和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 对 公司 内控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证 内控 制度 落实 。 (1) 设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任,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开 展工作 ; (2) 设独立 于公 司运 营管 理部 门的监 察稽 核部 , 督察 长 是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负 责人 。 监 察 稽 核部通 过定 期稽 核计 划以 及不定 期的 抽查 稽核 实现 对公司 的内 部风 险监 控;


(3) 设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部, 该部 门直 接向 总裁负 责; (4) 各部门 主管 负责 本部 门对 于内控 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 在 具体 的业 务运 营中 , 授 权管理 、 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 行将赋 予各 岗位 具体 的监 督职能 ; (5) 督察长 、风 险管 理部 和投 资总监 对整 个投 资交 易过 程有权 实施 全程 跟踪 的在 线监 控 ; 信息技 术部 在信 息技 术方 面对这 项实 时监 控提 供充 分的技 术支 持。 监控 者根 据其 授 权 范围和 监控 领域 对于 投资 交易过 程中 的控 制参 数进 行预设 置;


(6) 各部门 在发 现任 何有 违内 控原则 的行 为时 , 应立 即 根据报 告流 程逐 级上 报 , 遇到紧 急 情况可 以越 级上 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 理。 对 各项 规定 制度 完善 、 风险 防范 工作 积极 主动 并卓有 成效 的部 门, 公司 将给 予 适 当表彰 与鼓 励。 由于 部门 制度不 合适 或管 理不 完善 而造成 较大 风险 并给 公司 带来 损 失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9 的,公 司将 追究 部门 主要 负责人 的责 任。 (七)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声明 1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合规 控制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 ,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5 人, 平均 年龄 30 岁,95% 以 上员 工 拥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高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宗旨 , 依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 先 进 的营运 系统 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 人职责 ,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 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 高 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 现优异 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 国内 托管 银 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 有包 括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托资 产、 保 险资 产 、 社会 保障 基金、 安心 账 户资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 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 在国 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 务。 截至 2014 年 3 月, 中 国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72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行 连续 十年 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 财 资》 、 美 国 《 环球 金融》 、 内地 《 证券 时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 的 41 项最 佳 托管银 行大 奖; 是获 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1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 与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 的做 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管 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极 拓展 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 目全 过 程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 分的最 权威 的SAS70 (审 计 标准第70号 ) 审阅 后, 2013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七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立 第三 方对 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力 已经 与 国 际大型 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际 先进 水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 形 成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系 ; 防 范和 化解 经 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整 ;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部审 计局 ) 、 资产 托管 部 内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 管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 监察人 员 , 在 总经 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 使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 ” 的 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资 产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2 的安全 与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保 证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 员和 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 手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 范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了 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 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独立 。 (2)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 告经 营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 况, 以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 实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 展,并 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控 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部 门改 进。 (3 ) 人 事控 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 防线” 、 “监 控防 线” 三道控 制防 线 , 健 全绩 效 考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为 本 ” 的 内控 文化 , 增强员 工的 责任 心和 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 心 竞争力 。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 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训 、 签 订承 诺书 , 使 员 工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 制理 念。 (4) 经 营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查 、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定 并实 施风 险控 制 措 施,排 查风 险隐 患。 (6) 数 据安 全控 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 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境四 个层 面的 完备 的灾 难恢复 方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 演练 ”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3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 参 与, 只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 制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 风险管 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 任落实 到 具 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 制、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 坚持 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产 托 管部已 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包 括: 岗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 制度、 信息 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 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 管业 务是 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 资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系 统 、 高 效 的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 境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 视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 业 务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 中心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申 浩波


李 濮君 公司网 址:www.swsmu.com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86 21 962299 , 或 400 880 8588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 -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5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名称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 陈 铭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于 慧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6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6) 名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陈翯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8) 名称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联系人 :郑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7 注册办 公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名称 :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1)名称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高夫 客服电 话:021-95523 公司网 站:www.sywg.com (12)名称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8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3)名称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14)名称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5)名称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9 (16)名称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www.gf.com.cn (18)名称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 服电 话:9552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9)名称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0 联系人 :吴 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20)名称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名称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客 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2)名称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客服电 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1 (23)名称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名称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5)名称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6)名称 :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公司名 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27)名称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地 址:www.essence.com.cn (28)名称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29)名称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3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30) 名 称:中 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1)名称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2)名称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4 网址:www.bigsun.com.cn (33)名称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4)名称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唐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B 座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5)名称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代表法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5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6) 名称: 广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东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7)名称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om (38)名称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6 (39)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40)名称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基 金买 卖网www.jjmmw.com (41)名称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文 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42)名称 :诺 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7 联系人 :方 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3)名称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名称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5)名称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传真:021-20835879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46)名称 :深 圳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https://t.jrj.com


(二)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人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 港新 世界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李 濮君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孙睿 、黎 明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39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杨 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 姓名 : 张 振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姓名 :薛 竞、 张 振波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0 六、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已 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生 效。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1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2 、 各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开 办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本公司同 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 人进行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 等形 式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 实际 情况 增加 或在不 对投 资者 的实 质 利益造 成影 响的 条件 下减 少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代销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 申购和 赎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目前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 投资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日 期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 申购 、 赎 回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 此项 调整不 应对 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质 影响 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以前 撤销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1 4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投资者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业 务 办理时 间 , 向 基金 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足额 缴付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 所提交 的 申 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该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在 T 日规 定时 间之 前受 理 的申请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投 资者 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可向 基金 销售 网 点按照 其规 定 的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情 况。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在 T +7日( 包 括该日 ) 内 划 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的 情形 时 , 款 项的 支 付办法 参照 《 基 金合同 》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 申购和 赎回 数额限制 1 、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每 次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 份的 , 应一次 性赎 回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2 3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述 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的 数量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申购费用 与 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 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 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基金管理人有 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 规则 和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在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明 确后 执行 。 申购费 率根 据申 购金 额分 段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购 费率 100 万 以下 1.5% 0.6% 100 万 (含 )-500 万 1.0% 0.2% 500 万 (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赎回费 率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时间分 段设 定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1 年以 下 0.50% 0.125%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3 1 年( 含)-2 年 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0.00%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 率和 赎回费 率在 最新 的招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 上述 费率 如 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在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赎 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 为赎 回费 的 25%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 划。 基 金促 销计 划可 以针 对特定 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特 定职 业等 的投 资者 或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基 金交 易的 投资 者等 开展。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 金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1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15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费 率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10,150 ÷ (1+1.5% ) =10,000 元 申购费 用 = 10,150- 10,000= 150 元 申购份 额 =10,000 ÷ 1.00= 10,000 份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4 即: 投 资者 投资 10,15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则 可 得到 10,000 份基金 份额 。 例二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 应 费率为 每笔 1,000 元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 = 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 额 = 9,999,000 ÷ 1.00 = 9,999,000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0 元,则 可得 到 9,999,000 份基 金份 额。 申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 ,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计算 结果 保留 2 位 小 数, 第 3 位小 数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资产 ; 2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申请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赎 回份 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申请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 赎回 份额 - 赎 回费


例如 ,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且 持 有时间 不 满 1 年 , 赎回 费 率为 0.5% ,假 设赎回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0 元 ,则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 1.00 × 0.5% = 5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不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9,950 元。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 计 算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计 算结果 保留 2 位 小数 , 第 3 位小 数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 3 、 基金份 额净 值指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 殊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5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册 登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 响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于 实施 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 公告。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4)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2 、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 可 支 付部分 按每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 发 生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6 的情况 制定相 应的 处理办 法在后 续开放 日予 以支付 。 同时 在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 发生《 基金合 同 》 、 招募说 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 经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4 、 在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或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5 、 暂停或 恢复 基金 的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 顺 延赎回 。 (1) 全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 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下 一 个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 外 , 自动转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处理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 入下一 个 开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权 并将 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 并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7 案并 在 2 日 内通 过 指 定媒 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销 售代 理人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或邮寄 、传 真 等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 3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告 。 (十二 )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金合 同》或《招募说明书》中 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 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 停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 ,可 以经届 时有 效的 合法 程序 宣布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十三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始 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 式 ,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照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基 金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继 承、 捐 赠 、 司法执 行等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 主 体 必须是 适格 的个 人投 资 者或机 构投 资者 或合 格境 外投资 者。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 指 基金 份额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8 持有人 将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其 他社 会团 体 ; “ 司法 执行 ” 是指 根据 生效 法 律文书 , 有 履行 义务 的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依生 效法律 文书 之规 定主 动 过户给 其他 人, 或法 院依 据生效 法律 文书 将有 履行 义务的 当事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人 。 投 资者办 理因 继承 、 捐赠 原 因的非 交易 过户 可到 转出 方的基 金份 额托 管机 构 申请办 理 。 投 资者 办理 因 司法执 行原 因引 起的 非交 易过户 须到 基金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办理 。 对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十五 )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 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 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 基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 旗 下其 他基 金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转 换 费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告 。 (十六 )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 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 个交易 账户 进行 交易 。 进行份额转托 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 个交易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 转托 管业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需在转 出方 办理 基金 份额 转出手 续 , 在 转入 方办 理 基金份 额转 入手 续 。 对 于有效 的转 托管 申请 ,转 出的基 金份 额将 在投 资者 办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交易 账 户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业 务规 则》 。 (十七 ) 基金 的冻 结 基金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求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 的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 结 ,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每日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八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49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 投资者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 该 等每 期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 额。 (十九 ) 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并 制订 、修 改和公 布相 应的 《业 务规 则》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0 七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受益 于社 会和谐 发展 的具 有高 成长 性和合 理价 值性 的上 市公 司股票 , 有效 分 享中国 社会 和谐 发展 的经 济成果 。 通 过采用 积极 主 动的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在 严密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前提下 ,保 持基 金资 产的 持续增 值, 为投 资者 获取 超过业 绩基 准的 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依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本 基金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各类股 票、 权证、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允 许证 券投 资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 依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适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 股票 ( 含权 证)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净资 产 的 45% 至95% , 一般 情况 下 为80% 至 95% , 当基 金 管理人 通过 详细 论证 认为 股市步 入下 跌阶 段时 ,可 以将股 票投 资比 例调 至 80% 以下 (最 小可以 至45% ) , 但其 前提 是需由 投资 管理 部门 提交 详细论 证报 告并 交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批 准; ? 权证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净资 产的 0% 至 3% 。 ? 债 券 和 现 金 类 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5% 以 上 , 通 常 情 况 下 为 5% 至 20%, 其中 现金 类及 货币 市 场工具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5%以上;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期 限 内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以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三) 投资理 念 通过系 统的 基本 面分 析 、 结 合社会 和谐 发展 和经 济增 长结构 性调 整进 行综 合评 估以及 根据 市 场分析 , 投 资受益 于社 会 和谐发 展的 具有 高成 长性 和合理 兼顾 价值 性的 上市 公司股 票, 分享中 国 社会和谐发展的经济成果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增值以获得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 投 资回报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1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 人擅长 的双线并行的组合 投资策略, ‘ 自上而下’地 进行证券品种 的一级 资产 配置 和和 行业 配置, ‘自 下而 上’ 地精 选 个股。 本基金 投资 的投 资流 程分 为三个 阶段 : 1、一级资产配置:基于基 础性的宏观研究和判断, 并利用主动式资产配置模 型结合市场情 况和历 史数 据分 析进 行一 级资产 配置 ,即 在股 票和 固定收 益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配置。 2、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 的建立:固定收益证券的 类别、市场和久期配置以 及具体个券的 选择。 3、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建 立: 从股票 的基 本面 分析 、 ‘ 社 会和谐 发展 影响 综合 评估 体系’ 对企 业 所处发 展外 部环 境因 素等 方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并 根 据 股票 的市 场价 量表 现直 接定位 到个 股, 筛 选 受益于 中国 社会 和谐 发展 具有高 成长 性并 且具 备合 理价值 性的 股票 ,构 建股 票组合 。 1、 一 级资产 配置 在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资 产类 别( 一级 资产 配 置)的 可能 配置 比例 见下 表(11.1) 。 表 11.1 :资 产配置 比例 资产类 别 投资对 象 资产配 置比例 固定收 益证 券资产 国债、 央行 票据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包括 可转 债)、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 0 至 50% 现金类 工具 现金和 货币 市场 工具 5%以上 股票资 产 (含 权证 ) 国内沪 深A 股等 45% 至95% 其中: 权证 国内市 场发 行的 权证 0%至 3%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基 于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础性 宏观 研究 , 根 据掌 握的 宏观 经济 数据和 证券 市 场的信 息, 基金经 理和 投 资总监 首先 提出 初步 的资 产配置 建议 , 同时 根据 自 主开发 的主 动式 资产 配置模型-AAAM (Active Asset Allocation Model )提示的资产 配置建议方案在进行比较 和综 合评估后作出一级资产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本基金的整个资产配置过程分三步 进 行: [1]


投资总 监 、 宏 观分 析师 及 基金经 理基 于政 策影 响分 析和宏 观基 础研 究提 出一 级资产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2 配置( 在股 票资 产、 固定 收 益资产 的投 资比例) 的初 步 方案; [2]


约束 股票 比例 在正 常 市场情 况下 为 80% 至95% 之 间, 固 定收 益证 券比 例不 高于 15%,现 金类资产至少 5% ;或者当 管理人在详细论证后判断 市场进入下跌通道或处于 熊市阶段时,经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可 以将股 票比 例限 制为 45% 至 80% 之间 ,此时 ,固 定 收益证 券比 例为 不高 于50% , 现金 类资 产至 少 5% 。 根 据以 上限 制条 件由 主动 式资产 配置 模型 分配 基金 资产投 资于 股票 、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现金 的比 例,定 量化 地生 成资 产配 置结果 ;


[3]


将第[2]步主动式资 产配置模型得出的资产配 置结果与第[1]步提出的资 产配 置初步方 案进行 对比 分析 与评 估后 决定当 期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报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批 准后 实施。 2、 固 定收益 证券 类资产 组合的 建立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收 益主要 来源 于两 个方 面: 利息和 利息 再投 资收 益、 债券持 有期 满或 卖出时 的资 本收 益 。 影 响债 券价格 及其 收益 率水 平的 因素包 括 : 市 场利 率水 平及 其在未 来 的 变动 、 不同市 场环 境下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的动 态调 整、 不 同 债券自 身具 有的 其他 风险 因素。 在本 基金的 固 定收益 证券 的投 资组 合构 建时, 针对 本基金 的整 体 资产配 置策 略以 及在 不同 的市场 条件 下,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使用 利率 预期 策略对 债券 进行 战略 性资 产配置 , 使用 利 率 免疫 策略 以应对 利率 变动 风 险, 采用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进 行个券 的选 择 ; 对 企业 债的 投资注 重企 业财 务状 况和 信用风 险的 分析 ; 在有升 息预 期的 市场 情况 下将严 格控 制组 合的 久期 (比如 平均 久期 在一 年以 内) 。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 流程如 下: ?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资 总 监 基 于 投 资 研 究 部 和 基 金 经 理 提 供 的 长 期 策 略 分 析 报 告 而作的投资建议(资产配 置方案) ,决策 批准基金固 定收益证券部分总体投资 计划与投 资政策 ; ? 固定收 益证 券投 资战 略配 置, 由投 资研 究部 参考 和利 用公司 外部 尤其 是研 究力 量雄厚 的 国内第 三方 研究 机构 提供 的研究 报告 , 通 过拜 访国 家有关 部委 和 著 名经 济学 家, 了 解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货 币政 策, 经过 筛选 、 归纳 和整 理,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撰写 宏观经 济分 析报 告; ? 由固定 收益 分析 师或 基金 经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分析报 告 , 采 用利 率预 期策 略等对 未 来利率 走势 作出 判断 后 , 对 银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两市场 间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投资组 合 进行战 略性 配置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3 ? 固定收 益证 券投 资战 术配 置, 由 基金 固定 收益 分析 师或基 金经 理在 战略 配置 基础上 , 根 据市场 收益 率曲 线及 其动 态变动 进行 分析 , 结合 其他 短期策 略对 固定 收益 证券 组合进 行 战术性 配置 与调 整; ? 基金经 理根 据固 定收 益分 析师的 研究 结果 , 确 定在 银行间 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的国债 、 金 融债、 短期 融资 券、 企业 债、 可 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品 种的 配置 计划 , 构 造投资 组合 方案, 并形 成具 体投 资指 令后由 交易 部门 实施 ; 所有投资决策过程均由风险控制与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同步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 评 价, 其 评价 结果均 将作 为 重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与 投资 管理 部门, 以用 来对投 资 策略进 行调 整,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的风 险控 制提 出建 议。 本基金 固定 收益 证券 选择 过程分 四个 层次 : (1)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的 大类资 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大类资产配 置是关键,主要决定固定 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央行 票据、企业 债 券、 金 融债 券、 可转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 现 金(包 括各 种存 款)和 现金 管理 类(如 逆回购)的 投资 比例 。 (2) 固定 收益 证券 品种的 二级配 置 固定收 益证 券投 资的 二级 资产配 置, 就目 前市 场情 况下为 : 在 银行 间市 场与 交易所 市场 及其 它类属 券种 的投 资比 例分 配、 投资 于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债、 可转 债、 短 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及其它债券的比例确定 ;配置时主要根据:宏观 经济表现、证券市场的状 况、资金状况(比如 申购和 赎回)。 (3) 个券 选择 个券的 选择 基于 :[1] 个券 的收益 性, 这由 个券 的票 面利率 、 当 期和 到期 收益 率表现 来确 定; [2] 流 动性 , 市 场差 异和 各 个券的 独有 特点 也会 对流 动性产 生影 响;[3] 信用 风 险, 度量和 评估 企 业债、 短期 融资 券与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信用 风险 ;[4] 市场资 金状 况;[5] 非市 场 因素的 影响 。 (4) 组合 管理 组合管 理固 定收 益证 券时 , 对不 含权 债券 采用 久期 管理技 术, 对含 权类 债券 采用 VaR 管 理技 术; 基 于给 定组合 的综 合 VaR 或 久期, 从上 面三 步所 确定的 备选 固定 收益 证券 池中选 择个 券进 行 匹配。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4 3、 股 票投资 组合 的建立 在本基 金的 股票 选择 方面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借 鉴外 方股东 BNPPAM 在 全球 长期 投资和 研究 的 成果 , 结合 自己 开发 的 “高 成长合 理兼 顾价 值” 选股 工具、 “社 会和 谐发 展影 响综合 评估 体系 ”, 在中国 经济 持续 增长 和构 建和谐 社会 的大 环境 下, 围绕企 业的 高成 长性、 盈 利能力 和中 长期 持续 发展, 构建 和调 整股 票投 资组合 ; 然 后, 结 合市 场 面信息 进行 流动 性分 析、 目前价 格相 对高 低位 置和相 对市 场的 成长 性等 技术分 析, 最优 化股 票投 资组合 。 本基金 的股 票选 择过 程如( 图11.1) 所 示。 图 11.1 :股 票选择过程 资料来 源: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公 司 社会和谐 发展 股票池 A 基本面 成长 性兼 顾合 理 价值选 股策 略 股票池 B 社会和谐发展影响 综合评价体系 内 部 和 谐


循 环 经 济 创 新 立 国 消 费 促 进 外 部 均 衡 可能受 益于 社会 和谐 发 展五大 领域 的行 业板 块 股票池 C 基于市 场面 信息 技术分 析 投资备选 股票池 构建(调整)股票组合 综合 评分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5 (1) 高成长 合理 兼顾价 值的基 本选股


本基金 以可 能受 益于 ‘ 社 会 和谐 发展 ’ 的行 业板 块 为出发 点 (股 票备 选池A) , 首 轮股 票筛 选 采用 “ 高成 长合 理兼 顾价 值” 选 股策 略, 旨在 剔除 那些不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要 求的基 础上 , 筛 选 出 近期成 长性 高又 具备 适当 价值性 的股 票, 形成 股票 池备选 池 B 。 成长性 选股 从主 要三 方面 考虑 : 规 模成 长 、 盈利 能 力成长 和资 产质 地 (要 求 资产质 地良 好并 且在持 续改 善中 ) 。 在 规 模成长 方面 , 我们 主要 考 虑: 销售 增长 率、 总资 产 周转率 和在 建工 程与 固定资 产比 率, 这三 者缺 一都会 为未 来公 司成 长带 来隐患 ; 在 盈利 能力 成长 方面, 我们 主要 考虑 : 毛利率 、营 业利 润率 和 ROE ;在 资产 质地 方面 ,主 要 考察: 资产 负 债 率、 存货 周转率 、应 收账 款 周转率 (或 应收 应付 异常 分析) 等。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主要 看其 盈利 增长 和盈 利质量 。 价 值性 选 股 主要考 虑 PE 、PB 、PCF 和PD。 (2) 社会和 谐发 展影响 综合评 价体系 本基金 管理 人相 信, ‘ 社 会 和谐发 展’ 是我 国一 个长 期发展 的方 向, 目前 主要 体现在 五大 领 域: 内 部和 谐、 循 环经 济 、 创新 立国、 消费 促进 和 外部均 衡。 为社 会和 谐发 展, 国 家所 制定 的有 关发展 规划 和政 策将 在这 五大领 域得 以体 现, 对我 国经济 转型 和经 济结 构调 整有着 直接 的影 响 和 促进 。 企 业的 发展 也将 受 到 ‘ 社会 和谐 发展 ’ 相 关 规划和 政策 的影 响 , 事 实 上, 作为 企业 成长和 发展的 直接 外部 因素 , 不 同企业 受益 于 ‘ 社会 和谐 发展’ 的程 度不 尽相 同, 有直接 受益 程度 很 高 的, 甚 至也 有受 到严 格限 制的。 考虑 到判 断和 评价 “社会 和谐 发展 ” 所 体现 的五大 领域 对企 业 的 影响程 度既 要用 到客 观度 量指标 也需 分析 师的 根据 其通过 公司 调研 等途 径掌 握的信 息而 做出 的 主观判 断, 为了 尽可 能使 此项综 合评 价有 较好 的可 操作性 和一 致性 , 对 “社 会和谐 发展 ” 在 5 大 领域的 具体 体现 进行 更进 一步的 细分 。 通过 “ 和谐 社会 发展 影响 综合评 估体 系” 的评 分后 , 按得 分从 高至 低排 序, 取相对 排名 前 一 定比例 并且 得分 (绝 对值 )不低 于一 定分 值的 股票 进入备 选股 票 池C。 (3) 技术分 析 对股票 池C 中的 股票 在进 入股票 组合 之前 进行 技术 分析 , 主 要考 察 : 股票 的 流动性 、 股价 变 动相对 大盘 的表 现以 及当 前股票 价格 是否 被高 或低 估。 在建立 投资 备选 股票 池时 , 股票 的流 动性 是被 选入 的重要 条件 之一 ; 监 控备 选股票 池 C 中各 股票 的 Beta 系 数和 波动 率,以 判断 是否 为被 操纵 或庄股 ,尽 可能 避免 持有 流动性 差的 庄股 ; 建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6 立股票 组合 时 , 以 平均 日 交易金 额 、 换 手率 、 流 通 股量等 指标 考虑 股票 的流 动性 ; 而 且, 根据 股 票投资 的总 金额 , 确定 组 合中股 票的 合适 只数 ; 基 于历史 数据 统计 和相 关性 分析 , 我 国股 市中 股 票的流 动性 呈现 出有 一定 规 律性 的趋 势, 可以 据此 趋势来 判断 和预 测未 来的 流动性 ; 并 且通 过 实 证分析 后发 现, 基于 最 近2 周的 股票 平均 交易 量预 测其未 来流 动性 (交 易量 ) 比较 可靠 ; 每 日跟 踪 各 股 票 按 当 时 仓 位 和 当 时 市 场 情 况 下 从 第 二 天 起 开 始 平 仓 的 平 仓 天 数 和 整 个 股 票 组 合 的 平 仓 天数。 成长 性高 的股 票通 常 Beta 值 较大 ,所 以Beta 值大 于1 也是 主要 的选 股参考 指标 。 通过技 术分 析后 筛选 出本 基金的 投资 备选 股票 池, 基金经 理从 中选 取股 票构 建投资 组合 。 (五) 投资程 序 1、决策 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证 券选 择: ?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对 证券 市场的 影响 ; ? 上市公 司财 务状 况 以 其所 在产业 、行 业处 境 ; ? 上市公 司 是否受益于社会和谐发 展和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政 策以及其自身发展所处 的 外部环 境;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 和 未来走 势以及 市 场需 求状 况 和当 前市 场价 格 ; ? 当没有 对冲系统性下跌风险的放 空机制和对冲风险的衍生 工具时,一级资产配置 是 规避系 统性 风险 的较 好方 法 。 2、决策 程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基 本包 括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决策 、 投资 总监 决 策、 构建 备选 股 票池、 进 一步 跟踪 研究 个股 、 建立 投资 组合 、 风 险 评估 、 信 息反 馈七 个步 骤 。 在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 理过程 中, 这七 个步 骤的 决策内 容分 配如(表11.2) 所示: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7 表11.2 :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名 称 主








容 负责人/ 部门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公司的 最高投资决策层 。对 投资总监提交的 投资策略 和资产配置 方案 进行 讨论,做出判断 并形成决 策报告,交由投 资总 监组织 执行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2 投资总 监决 策 投资总监 根据基 金经理和 分析师及金融工 程师 的研究结果和建 议,结合 主动式资产配置 模型 提示的资产配置 方案,拟 定 资产配置方案 提交 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 ,并 负责贯彻执行已 经形 成决议的 资产配 置方案, 同时负责在其授 权范 围内决 定资 产配 置的 调整 。 投资总 监 3 构建备 选 股 票 池 通过基 于基 本面 数据 (包 括预测 数据 )的 分析 判断上 市公 司的 成长 性与 价值性 , 基于 ‘ 社会 和谐发 展影 响综 合评 估体 系’进 行综 合评 估后 得到备 选股 票池 。分 析师 负责根 据‘ 社会 和谐 发展影 响综 合评 估体 系’ 中的指 标对 各股 票进 行综合 评分 ,金 融工 程师 负责定 性指 标的 量化 和模型 选股 系统 的运 行, 与投资 总监 和基 金经 理讨论 后确 认备 选股 票池 。


分析师 金融工 程师 4 进 一 步 跟 踪 研 究 个股 根 据投 资总 监下 达的 任务 进行独 立的 研究 工 作,股票 分 析师 对备 选股 票池中 的股 票进 行深 入的跟 踪研 究, 包括 公司 调研, 建立 财务 模型 及撰写 投资 报告 等 ; 固定 收益分 析师 对宏 观经 济和利 率变 化趋 势进 行研 究并撰 写固 定收 益证 券的投 资报 告。 投资 报告 经投资 会议 讨论 后 形 成具体 投资 方案 。 分析师 5 建立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总 监下 达的资 产配 置方 案和 投资会 议形 成的 具体 投资 方案构 建投 资组 合。 在构建 投资 组合 的过 程中 ,基金 经理 需严 格遵 守《基 金合 同》 的投 资限 制及其 他要 求, 并综 合考虑 流动 性要 求和 风险 管理要 求。


基金经 理 金融工 程师 分析师 6 风险评 估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监 察稽 核部和 风险 管理 部执 行监督 、检 查和 风险 评估 等功能 ,并 依风 险评 估结果 建议 投资 部门 调整 投资组 合以 达 到 兼顾 投资报 酬及 承受 风险 的最 佳平衡 点。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 理部 7 信息反 馈 基金经 理与 分析 师 根 据有 系统的 公司 调研 、 产 业分析 及宏 观政 策分 析 和 风险管 理部 门不 间断 的绩效 评估 ,适 时反 映最 新信息 并做 出投 资组 合的及 时调 整 , 并向 投资 总监提 交资 产配 置的 调整建 议 。 基金经 理 分析师 风险管 理部 (六) 禁止行 为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8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6 、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 的限制 。 (七) 投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基 金资 产净 值5 %以 上;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 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一 权证 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 7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8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 6 个 月;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 限 制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59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85%) 沪深 300 指 数+ (15% ) 金融 同业存 款利 率 如果 中 证指 数 有 限公 司停 止计算 编制 这些 指数 或更 改指数 名称 ,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 , 本 基 金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公 告。 采用该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 如下考 虑: 1 、 作为 专业 指数 提供 商提 供的指 数,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提 供的 中证 系列 指数 体系 具 有一 定的 优 势和市 场影 响力 ; 2、在 中证 系列 指数 中, 沪 深 300 指数 的市 场代 表性 比较强 , 比较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 的 股票 投资 的 比较基 准。 (九) 风险收 益特 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0 (十二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 》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 规章、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会 有 关 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 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 业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 市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1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三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 截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590,684,617.21 82.30 其中: 股票 2,590,684,617.21 82.3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7,079,005.63 11.34 7 其他资 产 200,223,721.30 6.36 8 合计 3,147,987,344.14 100.00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2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5,985,378.84 0.51 C 制造业 2,044,794,262.94 65.2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5,999,984.00 0.5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63,205,105.51 11.58 J 金融业 39,969,338.22 1.27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0,300,700.00 1.6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5,129,847.70 0.8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5,300,000.00 1.1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590,684,617.21 82.60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124 汇川技 术 2,590,476 184,001,510.28 5.87 2 600594 益佰制 药 3,919,846 160,517,693.70 5.12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3 3 600690 青岛海 尔 9,700,000 157,528,000.00 5.02 4 002022 科华生 物 6,204,513 138,298,594.77 4.41 5 600703 三安光 电 5,000,000 113,750,000.00 3.63 6 600276 恒瑞医 药 3,004,469 100,589,622.12 3.21 7 600699 均胜电 子 4,064,044 85,832,609.28 2.74 8 002085 万丰奥 威 4,005,612 77,949,209.52 2.49 9 002390 信邦制 药 1,553,974 74,746,149.40 2.38 10 600422 昆明制 药 3,002,466 71,788,962.06 2.29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贵 金属 交易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不 得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9.2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10.3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评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得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4 11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选 股票库 。 11.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81,043.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8,733,011.2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9,758.91 5 应收申 购款 89,907.3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0,223,721.30 11.4 报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四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 代表 未来表 现。 1.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5 2006 年 12 月 06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38.69% 1.83% 145.71% 1.92% -7.02% -0.09% 2008 年 -54.24% 2.17% -59.41% 2.55% 5.17% -0.38% 2009 年 65.41% 1.85% 73.42% 1.74% -8.01% 0.11% 2010 年 -4.10% 1.55% -10.97% 1.32% 6.87% 0.23% 2011 年 -27.04% 1.12% -20.65% 1.09% -6.39% 0.03% 2012 年 4.04% 1.11% 8.19% 1.06% -4.15% 0.05% 2013 年 21.97% 1.32% -7.46% 1.19% 29.43% 0.1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86% 1.51% -6.67% 1.01% 4.81% 0.5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57.43% 1.62% 14.17% 1.63% 43.26% -0.01% 注: 上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已 扣除了 基金 的管 理费 、 托 管费和 各项 交易 费用 , 但 不包括 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的 各项费用(例 如:申购费 、赎回费等 ) ,计入认购或 交易基金的各 项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 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比 较。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 (2006 年 12 月 6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6 八、 基金 财产 (一) 基金 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总 值与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 其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7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的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构成 主要 有: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申 购基金 份额 (扣 除认 购和 申购费 用后 )所 支付 的款 项; 2 、 运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的( 已实现 的和 尚未 实现 的) 收益( 亏损 ) ; 3 、 以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配 的收益 或尚 未弥 补的 亏损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三) 基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 申万 菱信 新经 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 申万 菱信 新 经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和基 金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和基 金销 售代 理 人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代 理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 基金财 产。 3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 法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原 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4 、 非因 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 产强制 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代 理人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 其它 权利 。 5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 不 得与其 固有 财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消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8 6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69 九、 基 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 形 式 加密传 真至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 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在 基金 管 理人传 真的 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盖 业务 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 末 、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0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 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 票、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和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本 基金估 值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4 位 以内 的 计算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误 。 估 值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 即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 基 金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的 ,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1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 失 的当事 人( “受 损 方”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 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 不 当 得利的 义务 。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 时,差错责 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 ,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 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 应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2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 的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 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 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 行 政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3 十 、基 金收 益分配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 款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全 年分 配比 例不 得低于 年度 可供 分配 收益 的 5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 、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4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 定金额 , 不 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 后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5 十 一、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 费用 1 、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 种类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第 4 -8 项 费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2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1.5 %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休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25% ÷ 当年 天数 ,其中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 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及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 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 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选取 适当 的时机 (但 应于 中国 证监 会 发布有 关收 取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费用的 规定 后) 开始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但 至少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及 基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公告 。 公 告中 应规定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条件、 程序 、用 途和 费率 标准。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及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规 公告 收取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或酌 情降 低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在申 购时 收取并 由申 购人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规定 投资 者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用, 具体 办 理 规 则和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在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明确 后执 行。 申购费 率为 最高 不超 过 1.5% ,按 申购 金额 分段 设定 如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购 费率 100 万 以下 1.5% 0.6% 100 万 (含 )-500 万 1.0% 0.2%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7 500 万 (含 )-1000 万 0.5% 0.05% 1000 万(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500 元/ 笔 2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率 为 最高 不超 过 0.5% ,按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定 如下: 持有期 限 赎回 费率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1 年以 下 0.50% 0.125% 1 年( 含)-2 年 以下 0.25% 0.06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00%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 费 归基金 资产 的部 分为 赎回 费的 25%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8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 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 五)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执行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79 十 二、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2 个 月,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帐 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民 币元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帐目、 凭证 ( 原始 凭证 由托 管行保 管)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 确 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0 十 三、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信息披 露要 求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媒 体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信息披 露文 本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 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1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 金认 购 、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 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 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3) 、 基金 托管 协 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2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上 。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3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 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 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4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4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 信息 披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报 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 不 同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 工 作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 、 信息 披露文 件的 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5 十 四、 风险 揭示 本基 金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 险、政 策风险、信 用风险、道德 风险、营运 风 险、管 理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指金融工具或 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 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 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 因市 场任何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其中 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 :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 ,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 的国 债与股 票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从而 给基 金的 投资 带来 风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 营不善 , 会 导致 其股 票价 格的下 跌, 或股 息 、 红利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从 而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 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资 收益 下降 。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 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 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 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 动而 导致投 资交 易无 法实 现或 不能以 当前 合理 的价 格实 现, 从而 可能 为基 金带 来 投资损 失的 风险 。 二是 指开放 式基 金由 于申 购赎 回要求 可 能 导致 流动 资金 不足的 风险 。 (三) 政策风 险 指政府各种经 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 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 :货 币政策 的变 动、 财政 政策 的波动 、 税 收政 策的 变动 、 产业 政策 的变 动、 进 出 口政策 的变 动等 政策 的 变动引 发的 市场 价格 变动 ,对公 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资 产带来 的风 险。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6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五) 道德风 险 是由员工之行 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 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 所造 成的风 险。 (六) 营运风 险 指由于公司组 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 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 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 内在 和外在 风险 两方 面。 内在风险包括 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 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 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 员损 失等操 作风 险、 技术 风险 、系统 稳定 安装 等风 险和 决策及 程序 风险 ; 外在风 险主 要因 其他 风险 如法规 、法 律、 公共 责任 等产生 的营 运风 险。 (七)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 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 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 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进 而影 响基 金的 投资 收益水 平。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否健 全 , 能 否有 效防 范 道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业道 德水 平等 ,也 会对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水平 造成 影响。 (八) 其他风 险 1 、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2 、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可能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运 行,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 和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7 十 五、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或 投资范围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调低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应 当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3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8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89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 基金 合 同》 终止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0 十 六、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2 )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 整 除调高 管理 费率 和托 管费 率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4)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5)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7)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1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如 认为基 金代 销机 构违 反 《 基金合 同》 、 基 金销 售与 服 务代理 协 议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 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 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2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 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过错 导 致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 而 基 金管理 人首 先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 追偿;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 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 司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3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 基金投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 及 资金 的清 算;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4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 (22)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者 自取 得 依据 《 基金 合同》 募集 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 权;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5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 处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6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允许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低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2、 会议召 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 之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7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2)、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结 果。 4、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8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 召 开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2)会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 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注 册 机构记 录相符,并且 委托人出具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 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 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9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5、 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 事项以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 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 的 应 当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前 公 告。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1)关联 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 提案涉及事项 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2)程序 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 对提案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决定。如 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 表 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 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应当 最 迟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0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 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 会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 代表 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 能主持 大会 , 则 由 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 议 的效力 。 会议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 住所 地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 《 基 金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 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 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 重 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 效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 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五)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基 金合同》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 议,如经友 好协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与 基金 托 管 人有关 的仲 裁的 地点 为北 京, 其 他仲 裁的 地点 为上 海,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 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3 十 七、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 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3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国内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贴 现、 转贴 现、 国内 会计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4 业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提供 信用 证服务 ,代 理销售业 务, 代理发 行、 代理承销 、代 理承兑 债 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理证 券资 金清算 业务 ,保险业 代理 业务, 代理 外国银行 和国 际金融 机 构 贷款 业务, 证券 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企 业年 金 账户 管理 服务、认 购申 购业务 , 咨 询调 查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行 贷款外汇 存款 ,外汇 贷 款 ,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据承兑 和贴 现,外 汇借 款、外汇 担保 、发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汇有 价证 券。 自 营代 外汇 买卖 , 外 汇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网 上银 行,手 机银 行业务, 办理 结 汇售 汇 业 务,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 投融资 比例 、 投资 禁止 行 为、 关联 投资 限制 、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选 择存 款银 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进 行解 释和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遭 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5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一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和 举证。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6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托 管人 应依 法持 有并 安全 、 完 整地 保管 基金 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2)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户, 对所 托管 的基 金 财产分 别设置 帐户,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对于因 基金 投资 、基 金申( 认)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 财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 2. 募集资 金的验 证 认 购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基 金募集 期 满,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验 资 完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7 3. 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的 其他 规定 。 4. 基金证 券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于 证 券清 算。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8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 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 用的, 除 非法 规另有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5. 债券托 管自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报 备。 (2) 同业拆借市场交 易账户和 债券托管账户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外 汇交易中 心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签 订补 充协议, 进行使 用和管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的 保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责任。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发生 损坏 、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7. 与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09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 原件 。 如 上述 合同 只有一 份正 本先 由基 金管 理人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 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份额 后的 价值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下 方式 进行估 值: (1) 上 市流 通的 有价 证券 的估值 A 、上 市流通 的股票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B、在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流 通 的债券 ,按 如下 估值 方式 处理: 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0 C、已 上市 流通 的权 证,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增 发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B、首 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 按成本 估值 ; C、未 上市 的债 券按 成本 估 值。 D、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权 证 或者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权 证, 例如 权证 发行 至上 市 日之间 、 权证停 牌日 等情 况, 可应 用 B-S 模型 等估 值技 术确 定其公 允价 值。 (3)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按成本 估值 。 (4)


配 股权 证, 从 配股 除 权日起 到配股 确认 日 止, 如果收 盘价高 于配 股价, 按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的 差额 估值 。收 盘价等 于或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值 为零 。 (5)


债 券利 息收入 、存 款 利息收 入、买 入返 售证券 收入等 固定收 益的 确认采 用权责 发生 制原则 。 (6)


股利 收入 的确 认采 用 权责发 生制 原则 。 (7)


在 任何 情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 第(1) -(6)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如: 银 行 间债券 估 值 如遇 特殊 情况 ,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综 合考虑 成本 价 、 收 益率 曲 线等因 素确 定的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8)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 基金合 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应及 时改 正 , 并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对 基金 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按各 自应 承担 的责 任 对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赔 偿。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 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负责 编制,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 好协 商可以 解 决的, 应提交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的 地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有任何 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 协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必要的 核准 或备案 手续 后生 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2 十 八、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 管理 人 根 据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记 录对帐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直 接登 录公司 网站 下载 或打 印对 帐单, 也可 选择 E-MAIL 、短信 、微 信等 方 式 得到投 资记 录对 账服 务。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需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本 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880-8588 ( 免长途 话费 ) 或 021-962299 ,公 司将 按流 程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免 费邮 寄 。 2、 互 联网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 公 司官 方 网站(www.swsmu.com) 、 官 方微 信 (SW_SMU )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 供基金 查询/ 交易 服务 及 各 类在线 咨询 服务 。 3、基 金转 换服 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者 可以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的有 关规 定选 择在 本基 金和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另 行规定 并公 告。 4、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利 用直 销中 心或代 销网 点为 投资 者提 供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 该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的办理 时间 、 费率 和有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服务 渠道 1、咨 询电 话:+86-21-962299 或 400-880-8588( 免长 途话费 ) 2、网 站:www.swsmu.com 3、 微 信: 申万 菱信 基金 (SW_SMU )或 小申 在线 (SW_SMUZX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3 4 、其他 : 如微博 等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4 十 九、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代销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5 二 十、 其它 应披露 事项 自 2013 年 12 月 7 日至 2014 年 6 月 6 日 ,与 本基 金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公 告如下 : 1 、2013 年 12 月 19 日 ,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新增 广州证 券责 任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旗 下部分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及 实施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2 、2013 年 12 月 30 日 ,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参加 平安 银行 开展 的基 金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3 、2013 年 12 月 30 日 ,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 的 关于 旗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继 续参加 中国 工商 银行 开展 的 2014 倾 心回 馈基 金定 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4 、2014 年 1 月 2 日 ,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 和 《 证券时 报 》 的关 于旗 下开 放式基 金 2013 年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公告 ; 5 、2014 年 1 月 2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的关于 申 万菱 信 盛利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新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申 万菱 信 新 经济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业 绩 比较基 准并 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公告 ; 6 、2014 年 1 月 18 日, 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 和 《 证券时 报 》 的申 万菱 信 新 经济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第十四 次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 7 、2014 年 1 月 21 日, 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 的申 万菱 信新 经济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 告 ; 8 、2014 年 3 月 27 日, 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 的申 万菱 信 新 经济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 9 、2014 年 3 月 28 日, 刊 登于 《中 国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的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展 的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 10 、2014 年 4 月 21 日 , 刊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和 《证券 时报 》的 关于 新增 深证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 转换 业务 及实施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11 、2014 年 4 月 21 日, 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的 申 万菱 信新 经济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 告。 申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116 二 十一 、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申 万菱信 新经 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 文件 (二) 《申 万菱 信 新 经济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 申 万菱 信 新 经济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