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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收益A(050028)

博时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博时安心收益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理 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重 要提 示】 1 、本基金根据2012 年10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博时 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1308 号) 和2012 年10 月18 日 《关于 博时 安心 收 益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12]936 号)的核准 ,进行募 集。 2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基金 管 理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3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品种,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本基 金 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利率风险 , 本基 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 的信用风险, 债券回 购风 险 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 括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面 临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风 险 ,以及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等等 。 此外, 本 基金以1 元初 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 等因素的 影响下, 存在 基金 份额净值 跌破1 元初始面值的风 险。 本 基金为债 券型 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 收益的产品 。 4 、本基金的一 部分资产 将可能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行 门 槛低, 投资过 程中的信 用风险也 相应增加。 有 可能 出现债券到 期后, 企业不 能按时清 偿债 务, 或者在存续 期内评级 被下调的 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不能 在交易所 上市交易, 而 是通 过上证所固 定收益证 券综合电 子平台及 深交所综 合协 议交易平台, 或证券公 司进行转 让,同 时, 交 易所按 照申报 时间 先后顺 序对私 募债 券转让 进行 确认 ,对导 致私募 债券 投资者 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 此, 本基金 在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 流 动性风 险。 5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一年 期定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150% (每个封 闭期首日 , 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根据当日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 的利率水 平调整 ) ,但 本基金 的收 益 水平有可能 不能达到 或超 过同 期的目标 收益率水 平, 投资者面临 获得低于 目标收益 率甚至亏 损的风险。 6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进行 投资决策 前, 请仔细 阅 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7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8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申购、赎回、转换 基 金 份 额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因 此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自动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少 到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9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6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合同 的生效 ............................................ 40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封闭期 和开放期 ..........................................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折算 .................................................... 4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 绩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1 第 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81 第 二十一部 分


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95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108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 应披露的 事项 ............................................. 108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1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2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 第一部分


绪言 《 博时安心 收益 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以及 《 博时安心 收益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或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安心 收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或“本基 金 ” )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新基 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有以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安心收 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 基金合 同 或《 基金合 同》 :指 《博 时安心 收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对 该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 时安心收 益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博时 安心收益 定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博时 安心收益 定期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 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 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 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 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 境内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 书合法 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4 、 代销机 构 :指符 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6 、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27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基金 的 登记机 构 为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 登记业 务 的 机构 28 、 基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 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 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2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 开放期 :指基金 运作期 间前后两 个封闭期 之间,本 基金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的期间 38 、开放日 :指 在开 放期内,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 40、《 业务规则》: 指《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注册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 人 共同 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 ,投资 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 的开放 期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 为 44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登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45 、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6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 、巨额赎回: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0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3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4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5 、不可抗力 : 指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 服的 任何事件和 因素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 公司 ” ) 经中国 证 监会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批准设 立。目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 股 份 49%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 公司,持 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 6 %;璟安股权投 资有限公 司,持 有股 份 6 %; 上海盛 业股权投 资基金有 限公司 , 持有股 份 6 %; 上海丰 益股权投 资基金 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 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持 有股 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二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产品规划 部、 互联 网金融部 、 董事长 办公室 、 总裁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信息技 术部、基 金运作部 、风 险管理部和 监察法律 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特定资产 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 组。 股票 投 资部负 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 上海 、 机构- 南方三 大区域和 养老金部 、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 战略客 户部负责 北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 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 上海 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 服务。 零售 业务线含 零售- 北京、 零 售- 上 海、 零售- 南方三大 区域, 以 及客户服 务 中心。 其中, 零售三 大区域负 责公司全 国范围内 零售 客户的渠道 销售和服 务。 客户服务 中心 负责零售客 户的服务 和咨询工 作。 营销服 务部负 责 营 销策划、 总行 渠道维护 和销售支 持等工 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产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计、 新 产品 报批、 主管部门 沟通维护、 产 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 计等工作。 互联 网金融部 负责公司 互联 网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公 司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拓 展和客户 运营, 推动公 司相关业务 在互联网 平台的整 合与创新。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责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事会及 董事会各专 业委员会 各项会务 工作; 股 东关系管 理与 董、 监事的联 络、 沟通 及服务 ; 基金行 业政策、 公司 治理、 战 略发展研 究; 与公 司治理及 发 展战略等相 关的重大 信息披露 管理; 政 府公共关系 管理; 党务工 作; 博时慈善 基金会的 管理 及运营等。 总裁 办公室负 责公司的 战略 规划研究 、 行政后 勤支持 、 会议及 文件管理 、 公司 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 媒体宣传 、 外 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 人 力资源部 负 责公司的人 员招聘、 培 训发展、 薪酬福 利、绩效评 估、员工 沟通、人 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 作。 财务部负责 公司预算 管理、财 务核算、 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部负责信息 系 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 全及数据备 份等工作。 基金 运作 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 金注册登记 等业务。 风 险管理部 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 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 效分析工 作, 确保 公司各类投 资风险得 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司 投资决策、 基 金运作、 内部 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 有关机构提 供独立、 客 观、 公正 的意见 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 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4 年 3 月 31 日, 公司总人数为 391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成 员 杨鶤女士 , 硕士 , 董事 长, 深 圳市五届 人大代表 , 中 国 红十字会第 九届理事 会常务理 事。 1983 年起历任中国银行 国际金融 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 , 香港中银 集团经济 研究部副 研究员 , 招商银行证 券部总经 理 , 深圳中 大投 资管 理公司常 务 副总经理 , 长 盛基金管 理公司副 总经理 , 中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 , 招商银行独立董 事 ,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会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 兼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 长。1993 年起历任山东证券投资 银行部副 总经理、 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 总经理, 中经信投 资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经 证券有限 公司筹备 组组长, 永汇信用担 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 总 经理, 中国华 融资 产管理公司 投资事业 部总经理 助理、 副 总经理。2011 年 5 月进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历 任投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2011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会董事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董事 会副董事 长。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 EMBA , 董事。1990 年至 1996 年曾任职 于湖北省鄂 城钢铁厂 ,历任团 委干部、 下属合资 公司 副总经理等 职。2002 年进入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国际业 务部分析师 、招商证券 武 汉营业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招商 证券 (香 港) 公 司副总经 理 (主 持工作 ) 兼国际 业务 部董事、 总裁 办公 室总经理 、 董事 总经 理,公司总 裁助理。2013 年 5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公司总 经理。现 任公司总 经理,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会副 主席 兼总裁 (CEO ) 、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副董事长 兼总经理 。 孔德伟先生 ,硕士, 董事。2001 年起,历任瑞银集 团(香港分 行,日本 有限公司 )亚 太区 IT 主管、 首席营运 官、首席 财务官, 法国巴黎 银行(香港 )总裁办 公室董事 总经理, 瑞银集团 ( 香港) 瑞 银企业管 理 (上海 ) 董事 总经理 。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协 助公 司总裁管理 固定收 益 总部、 证券投 资部 及国际业务 部(招证 国际) 。 王金宝先生 ,硕士, 董事。1988 年起在上海同 济大 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 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 历任上 海澳门路 营业 部总经理 、 上海地 区总部副 总经理 (主 持工作) 、 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 现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业务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会董 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 董 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 纺 织工业部,1992 年起历任华 源集 团控股之上 市公司董 秘、 副总经理、 常 务副总 经 理, 上海市国资 委直属上 海大盛资 产有限公 司战略投资 部副总经 理。现任 上海盛业 资产管理 有限 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 硕士,独 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 京西城区半 导体器件 厂、北京 东城 区电子仪器 一厂、 中共 北京市委 党校、 社 科院美国 研 究所、 加州大 学伯克利 分校、 布 鲁津斯 学会、 标准 国际投资 管理公司 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 任瑞士银行 投资银行 部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 先生建立 了资助、 支持中国 经济、社 会与国际关 系领域中 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组 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 任该基金 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会独立董 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 独立董事 。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酒泉卫 星基地、 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 银行、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金 融研究所 研究院、 深 圳特区人 行 办公室主任 , 深圳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副 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 、党委书记 ,华润 深国投信 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 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董 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 会独立董 事。 骆小元女士,学 士,注册会 计师(非执 业) 、高级经 济师,独立董事 ,兼任中信 银行外 部监事。1982 年起,先后 在北京市委 进出口委员会 外经处、政财部 财政科学研 究所、中国 注册会计师 协会工作, 历任中 国财政学 会会刊 《财 政 研究》 杂志副 主编、 编 辑部主任 , 中国 会计学会会刊《 会计研究》 、 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会 刊《中国注册会 计师》编辑 部主任、考 试办公室主 任兼全国 注册会计 师考试委 员会委员、 财 务部主任、 注 册中心主 任、 总会计 师等。 2009 年 3 月 退休。 2 、基金管理人监 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 院助教、 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 先后 任评估咨 询部副总 经 理, 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总经 理。2007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 疆长城金融 租赁有限 公司监事 会主席。 2011 年 1 月至今任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 司控股子 公 司专职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事会监 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今任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 公司、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林琦先生, 硕士,监 事。1998 年起历任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 任软件工 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MIS 系统 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 技 术部副总经 理。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会 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 士,监事。1996 年起先 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大鹏证券公 司、 北京证券公 司、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简历同上 。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 任开发部经 理、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 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兼任博 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 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 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陈凯杨先生 , 硕士。1999 年至 2003 年在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学习,获经济学学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 士学位。2007 年至 2009 年 在 北 京 大 学 在职学 习 , 获 金 融 学 硕 士 学 位 。2008 年 至 2010 年在清华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金融财务工商管理 联 合 培 训 班 学 习 , 获 MBA 学位。2003 年 7 月 至 2005 年 9 月 在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任 债券交易员。2005 年 10 月 至 2008 年 5 月 在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任 债 券 交 易 员 。2008 年 5 月至 12 月 在 长 城 基 金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任 投 资 经 理 。 2009 年 1 月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兼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员 。 现任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12 月 6 日- 至 今 ) 、 博 时 理 财 30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 至 今 ) 、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 今 ) 、 博 时 月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 25 日 至 今 ) 、 博 时 双 月 薪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10 月 22 日 至 今 ) 。 5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6 年起 先后在深圳 市银业工贸有限 公司、国泰君 安证 券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副总经 理、 股票投资 部 价值组投 资副总监。 现 任权益投 资总 部董事总经 理兼股票 投资部总 经理、 股 票投资部价 值组投资 总监、博 时主题行 业股票(LOF) 基金基金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 ,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兼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宏 观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聂挺进先生 ,硕士。2004 年起 在招商局 国际有限 公司 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部研 究员、 研究部 研究员 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研究 部资本品 组主管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特定 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 理、 裕泽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GARP 组投资 总监、博 时卓越品 牌股票 基金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6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 法 申 请 并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7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8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9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10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2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6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7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应 承担赔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2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的 发 生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 规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


(五)基金经 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2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监 察 部 , 监 察 法律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3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3 2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结 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监 察 法律部负 责 监 察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的 执 行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1)董事会 负责制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完 全 的 和 最 终 的 责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之 一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批 准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文 件 , 即 负 责 确 保 每 一 个 部 门 都 有 合 适 的 系 统 来 识 别 、 评 定 和 监 控 该 部 门 的 风 险 , 负 责 批 准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级 别 。 负 责 解 决 重 大 的 突 发 的 风 险 。 (3)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 利 ;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季 向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独 立 的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和 风 险 管 理 建 议 。 (4 ) 监 察 法 律 部 监 察 法 律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 目标。 (5 ) 风 险 管 理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与 流 程 ,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各 类 投 资 风 险 得 到 良 好 监 督 与 控 制 。 (6)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 部 门 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 、 执 行 和 维 护 , 用 于 识 别 、 监 控 和 降 低 风 险 。 3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1 ) 建 立 内 控 结 构 , 完 善 内 控 制 度 公 司 建 立 、健 全 了 内 控 结 构 , 高 管 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各项业务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监 察 活 动 是 独 立 的 , 并 得 到 高 管 人 员 的 支 持 , 同 时 置 备 操 作 手 册 , 并 定 期 更 新 。 (2 ) 建 立 相 互 分 离 、 相 互 制 衡 的 内 控 机 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各 项 制 度 , 做 到 基 金 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 制 度 上 减 少 和 防 范 风 险 。 (3 ) 建 立 、 健 全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健 全 了 岗 位 责 任 制 ,使 每 个 员 工 都 明 确 自 己 的 任 务 、 职 责 ,并 及 时 将 各 自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4 工 作 领 域 中 的 风 险 隐 患 上 报 , 以 防 范 和 减 少 风 险 。 (4 ) 建 立 风 险 分 类 、 识 别 、 评 估 、 报 告 、 提 示 程 序 建 立 了 评 估 风 险 的 委 员 会 , 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 度 作 出 决 策 。 (5 )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建 立 了 足 够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系 统 ,如 电 脑 预 警 系 统 、投 资 监 控 系 统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和 实 时 的 监 控 。 (6 ) 使 用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 术 化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 建 立 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的 措 施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散 、控 制 和 规 避 ,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损 失 。 (7 ) 提 供 足 够 的 培 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 训 计 划 , 为 所 有 员 工 提 供 足 够 和 适 当 的 培 训 , 使 员 工 明 确 其 职 责 所 在 , 控 制 风 险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拥有悠 久的经营 历史, 其前身 “中国 人 民建设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 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设 银行的商 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 资产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10 月 27 日在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板上 市, 是中国 四大商业 银行中 首家在海 外公 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 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 国建设银 行资产 总额 153,632.10 亿元 , 较 上年增长 9.95% ;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 客户存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 增长 7.76%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10.39% ,其中,利 息净收入 增长 10.29%,净 利息收益率(NIM)为2.74% ; 手续费 及佣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 增长11.52% , 占 营业收入 比重为 20.50% 。 成本费用 开支得到 有效控制 , 成 本收 入比为 29.65% 。 实现利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 增长 11.28% ;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 增长 11.12% 。 资产质 量保持稳 定, 不良 贷款率 0.99% , 拨备覆盖率 268.22%; 资本充足率 与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业领 先。 中国建设银 行在中国 内地设有 分支机构14,650 个, 服 务于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亿个 人客户, 与中国 经济战略 性行业的 主导企业 和大量高 端客户保持 密切合作 关系; 在香港、 新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6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翰内斯 堡、 东 京、 大阪 、 首尔 、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设有 海外分行 , 拥有 建行亚洲 、 建银 国际、 建 行伦敦、 建行俄罗 斯、 建 行迪拜 、 建行 欧洲、建信 基金、建 信租赁、 建信信托 、建信人 寿等 多家子公司 。





2013年, 本集团的 出色业绩 与良好表 现受到市 场 与业界的充 分认可, 先 后荣获国 内外102 项奖项, 多项综合 排名进一 步提高 , 在英国 《银行 家 》 杂志 “全球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位列 第5,较上年 上升2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 布的 “2013年度 全球上市 公司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较上年 上升13 位 。此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国内外 重要机构 授予的包 括公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 务、 私 人银行 、 现金 管理 、 托管 、 投 行、 养老 金、 国际业务 、 电 子商务和 企 业社会责任 等领域的 多个专项 奖。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 业务部, 下设 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 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养 老金托管处 、 清算处、核算处 、监督稽核 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 设有投资托 管服务上海 备份中心,共 有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聘请外 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 控制 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 作手 段。 (二)主要 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 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 曾就职 于中国建 设 银行江苏省 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 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 部、 营运 管理部, 长 期从事计 划 财务、 会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工 作, 具 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 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 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 务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 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 部、 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 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投 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 经理,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投资部、 委托代理 部, 长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 作,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 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 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QFII 、 企业 年 金等产品在 内的托管 业务体系 , 是目前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7 国内托管业 务品种最 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 一。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 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 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 赢得 了业内的 高 度认同。 中国 建设银行 自 2009 年至2012 年连续四 年 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 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获和讯网 的中国“最 佳资产托管 银行”奖; 境内 权威经济媒 体《每日经 济观察》的“ 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 ”奖;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优秀托 管机构”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投资托 管业务部 专 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 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 使监督稽核 工作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 业务综合系 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 例、 投资范 围 、 投资组合等 情况进行 监督, 并 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常 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 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 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人对各 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 督。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基金监督 子系统, 对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例控 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 例超标等 异常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书 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 况核实,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8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 立性和风 格显著性 等方面进 行评 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 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陈晓君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9 联系 人: 王均 山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办公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蒋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4)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王洪 章 联系 人: 张静 传真 : 010 -66275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http://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傅育 宁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8 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 定 代表 人: 孔丹 联系 人: 丰靖 传真 : 010 -655508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http://bank.ecitic.com/ (8)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10) 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22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建 联系 人: 郑鹏 电话 : 010 -85238667 传真 : 010 -8523868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7 网址 : http://www.hxb.com.cn/ (11) 上 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1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5594 网址 :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12) 上 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3) 北 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 大街410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 大街9 号 金融 街中心B 座 法定 代表 人: 乔瑞 联系 人: 王薇 娜 电话 : 010-63229475 传真 : 010-632294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98 网址 : http://www.bjrcb.com (14) 杭 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吴太 普 联系 人: 严峻 电话 : 0571 -85108195 传真 : 0571 -851065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508;0571-96523 网址 : http://www.hzbank.com.cn (15) 南 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 号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林复 联系 人: 刘晔 电话 : 025 -86775335 传真 : 025 -8677537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400 网址 : http://www.njcb.com.cn (16) 江 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南京 市洪 武北路55 号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2 办公 地址 : 南京 市 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黄志 伟 联系 人: 田春 慧 电话 : 025-58587018 传真 : 025-585870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098 ,400-86-96098 网址 : http://www.jsbchina.cn (17) 深 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 南东路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伟 联系 人: 宋永 成 电话 : 0755-25188266 传真 : 0755-251887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200 ,4001961200 网址 : http://www.4001961200.com (18) 东 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9) 河 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办公 地址 :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 大街2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乔志 强 联系 人: 王栋 电话 : 0311-88627522 传真 : 0311-88627027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12-9999 网址 : http://www.hebbank.com (20) 江 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 常州 市延 陵中路6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陆向 阳 联系 人: 包 静 电话 : 0519-89995066 传真 : 0519-8999517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9-96005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3 网址 : http://www.jnbank.cc (21) 江 苏江阴 农村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江 阴市 澄江 中路1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仁 法 联系 人: 陆建 生 电话 : 0510-86823403 传真 : 0510-868058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10-96078 网址 : http://www.jybank.com.cn/ (22) 威 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办公 地址 : 威海 市宝 泉路9 号 法定 代表 人: 谭先 国 联系 人: 李智 颖 电话 : 0631-5208116 传真 : 0631-520811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636 (省 内) 、40000-96636 ( 境内 ) 网址 : http://www.whccb.com 、http://www.whccb.com.cn (23) 天 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 口外 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 代表 人: 林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真 : 010 -660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http://www.txsec.com (24) 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莉 联系 人: 李延 鹏 电话 :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 0755-820290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9200022 网址 : http://Licaike.hexun.com (25) 泛 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 区建 设路9 号 高地 中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海 锋 联系 人: 邓鹏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4 电话 : 028-66980977 传真 : 028-82000996-8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8-82000996 网址 : http://www.pyfund.cn (26) 宜 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 代表 人: 沈伟 桦 联系 人: 王巨 明 电话 : 010-52858244 传真 : 010-8589428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99-500 网址 : http://www.yixinfund.com (27) 万 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李招 弟 联系 人: 刘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28) 北 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 代表 人: 王昌 庆 联系 人: 罗细 安 电话 : 010-67000988 传真 : 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001-8811 网址 : http://www.zcvc.com.cn (29) 北 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 河证 黄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甲6 号万 通中心D 座28 层 法定 代表 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长 征 电话 : 010-58170900 传真 : 010-581708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http://shengshiview.com/


(30) 国 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5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万建 华 联系 人: 芮敏 祺 电话 : 021 -38676666 传真 : 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http://www.gtja.com/ (31) 中 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常 青 联系 人 : 权唐 电话 : 010 -85130588 传真 : 010 -6518226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http://www.csc108.com/ (32) 国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 代表 人: 何如 联系 人: 齐晓 燕 电话 : 0755 -82130833 传真 : 0755 -82133952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6 网址 : http://www.guosen.com.cn/ (33) 招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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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 路大 都会 广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 代表 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话 : 020 -87555888 传真 : 020 -875553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5 或 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6 网址 : http://www.gf.com.cn/ (35) 中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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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 代表 人: 陈有 安 联系 人: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真 : 010-6656899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 http://www.chinastock.com.cn/ (37) 海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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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 代表 人: 丁国 荣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 -54033888 传真 : 021 -5403884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39) 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湖 东路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兰荣 联系 人: 谢高 得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7 电话 : 021 -38565785 传真 : 021 -385657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3 网址 : http://www.xyzq.com.cn/ (40) 长 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41) 安 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陈剑 虹 电话 : 0755 -82825551 传真 : 0755 -82558355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1001 网址 : http://www.essences.com.cn (42) 西 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 办公 地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余维 佳 联系 人 : 张婷 电话 : 023-63786220 传真 : 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96096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43)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层、20 层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 南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 层、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沈强 联系 人: 姚锋 电话 : 0571-86087713 传真 : 0571-85783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5548 网址 : http://www.bigsun.com.cn/ (44) 万 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8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栋18 、1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张建 军 联系 人: 刘世 验 电话 : 020-38286686 传真 :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http://www.wlzq.com.cn (45) 国 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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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 代表 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电话 : 0351 -8686659 传真 : 0351 -86866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1618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9 网址 : http://www.i618.com.cn/ (49) 中 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 地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杨宝 林 联系 人: 吴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真 : 0532-8502260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http://www.citicssd.com (50) 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 新盛 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徐勇 力 联系 人: 汤漫 川 电话 : 010-66555316 传真 : 010-6655524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993 网址 : http://www.dxzq.net (51) 东 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52) 信 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话 : 010 -63080985 传真 : 010 -6308097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http://www.cindasc.com (53) 东 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潘鑫 军 联系 人: 胡月 茹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0 电话 : 021 -63325888 传真 : 021 -6332672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03 网址 : http://www.dfzq.com.cn (54) 方 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办公 地址 :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2 段 华侨 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 人: 郭军 瑞 电话 : 0731-85832503 传真 : 0731-858322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1 网址 : http://www.foundersc.com (55) 长 城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耀 华 联系 人: 高峰 电话 : 0755 -83516094 传真 : 0755 -835161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66888 网址 : http://new.cgws.com/ (56) 光 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联系 人: 刘晨 电话 : 021 -22169081 传真 : 021 -2216913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 http://www.ebscn.com/ (57) 广 州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州 市先 烈中路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 珠江 西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19 、2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志 明 联系 人: 林洁 茹 电话 : 020 -88836999 传真 : 020 -8883665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0-961303 网址 : http://www.gzs.com.cn (58) 东 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1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矫正 中 联系 人: 潘锴 电话 : 4006-000-686 传真 : 0431-8509679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431-85096709 网址 : http://www.nesc.cn (59) 南 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 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60) 大 同证券 经纪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 地址 : 太原 市长 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 代表 人: 董祥 联系 人: 薛津 电话 :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7121212 网址 : http://www.dtsbc.com.cn (61) 国 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62) 浙 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6-7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吴承 根 联系 人: 毛亚 莉 电话 : 021-64318893 传真 : 0571 -8790191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71-967777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2 网址 : http://www.stocke.com.cn/ (63) 平 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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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 地址 :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 金源 中心30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运 勇 联系 人: 梁健 伟 电话 : 0769-22119341 传真 : 0769-22116999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69-961130 网址 : http://www.dgzq.com.cn (67) 中 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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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菅明 军 联系 人: 程月 艳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3 电话 : 0371 —65585670 传真 : 0371--6558566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 : http://www.ccnew.com/ (68) 东 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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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4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 代表 人: 汤世 生 联系 人: 李巍 电话 : 010 -88085338 传真 : 010 -8808524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http://www.hysec.com (73) 齐 鲁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 地址 :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玮 联系 人: 吴阳 电话 : 0531 -81283938 传真 : 0531 -81283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http://www.qlzq.com.cn/ (74) 世 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 -4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卢长 才 联系 人: 袁媛 电话 : 0755 -83199511 传真 : 0755 -8319954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55-83199599 网址 : http://www.csco.com.cn/ (75) 中 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 地址 : 南昌 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王宜 四 联系 人: 余雅 娜 电话 : 0791-6768763 传真 : 0791-67894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http://www.avicsec.com/ (76) 华 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 华融 大厦5、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薛荣 年 联系 人: 杨玲 电话 : 0755 -82707855 传真 : 0755 -236137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客服 热线4001883888 全国 统一 电话 委 托号 码 4008802888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5 网址 : http://www.chinalions.com/ (77) 德 邦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78) 西 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楼 办公 地址 : 西安 市西 五路 海惠 大厦4 层422 室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联系 人: 冯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真 : 029-8740638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2 网址 : http://www.westsecu.com/ (79) 华 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 地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 层 法定 代表 人: 黄金 琳 联系 人: 张腾 电话 :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加拨0591 ) 网址 : http://www.hfzq.com.cn (80) 华 龙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办公 地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路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晓 安 联系 人: 李昕 田 电话 : 0931 -8888088 传真 : 0931 -4890515 客户 服务 电话 :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 http://www.hlzqgs.com/ (81) 财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办公 地址 : 杭州 市杭 大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16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沈继 宁 联系 人: 董卿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6 电话 : 0571 -87822359 传真 : 0571 -87925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336 (上 海地区962336 ) 网址 : http://www.ctsec.com (82) 五 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心47-49 楼 法定 代表 人: 张永 衡 联系 人: 赖君 伟 电话 : 0755-23902400 传真 : 0755-82545500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 http://www.wkzq.com.cn (83) 华 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法定 代表 人: 洪家 新


联系 人: 陈敏 电话 : 021-64316642 传真 : 021-6433305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 http://www.cfsc.com.cn (84) 瑞 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程宜 荪 联系 人: 牟冲 电话 : 010-5832 8112 传真 : 010-5832 874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78827 网址 : http://www.ubssecurities.com (85) 中 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 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 元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 代表 人: 龙增 来 联系 人: 刘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真 : 0755-8202653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008008 网址 : http://www.cjis.cn/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7 (86) 中 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9 号 新世 界中心29 层 法定 代表 人: 吴泳 良 联系 人: 李珍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1022011 网址 : http://www.zszq.com.cn (87) 日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18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 代表 人: 孔佑 杰 联系 人: 陈韦 杉 电话 : 010-88086830 传真 : 010-6641253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10-66413306 网址 : http://www.rxzq.com.cn (88) 联 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宋航 电话 : 0752-2119391 传真 : 0752-211936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89) 江 海证券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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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址 :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路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民 田路 新华 保险 大厦18 楼 法 定 代表 人: 裴东 平 联系 人: 关键 电话 : 0755-33331188 传真 : 0755-33329815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8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543218 网址 : http://www.tyzq.com.cn (91) 中 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 办公 地址 :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A 座613 法定 代表 人: 赵大 建 联系 人: 李微 电话 : 010-59355941 传真 : 010-6655379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92) 华 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楼 法定 代表 人: 陈林 联系 人: 汪明 丽 电话 : 021-68777222


传真 : 021 -6877782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93) 厦 门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 号莲 富大 厦十 七楼 法定 代表 人: 傅毅 辉 联系 人: 卢金 文 电话 : 0592 -5161816 传真 : 0592 -516110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http://www.xmzq.cn (94) 爱 建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南 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宫龙 云 联系 人: 戴莉 丽 电话 : 021 -32229888 传真 : 021- 68728703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63340678 网址 : http://www.ajzq.com (95) 大 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人 民路24 号 办公 地址 :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39 层 法定 代表 人: 于宏 民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39 联系 人: 谢立 军 电话 : 0411-39673202 传真 : 0411-39673219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169169 网址 : http://www.daton.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


普华永 道中天会 计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 杰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0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10 月8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核准博 时 安心 收益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2]1308 号) 和2012 年10 月18 日 《关于博时 安 心 收益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 基金部 函[2012]936 号)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 定期 开放式, 存续期间 为不 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12 月 06 日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 解决方案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1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 、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一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以此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也 不 上 市 交 易 。 二 、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为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 五 至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期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采 取 开 放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开放 期未赎 回的份额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以公告。 三 、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示 例 比 如 ,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同》于2012 年8 月11 日 生 效 , 则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一 年 , 即2012 年8 月11 日至2013 年8 月10 日 。 假 设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十 个 工 作 日 , 由 于2013 年8 月11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为 自2013 年 8 月12日至2013 年8 月23 日 的 十 个 工 作 日 ; 第 二 个 封 闭 期 为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一 年 , 即2013 年8 月24日至2014 年8 月23日。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2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折算 一 、 折 算 基 准 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为 每 个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二 、 折 算 对 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 三 、 折 算 方 式 折 算 基 准 日 日 终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1.000 元 ,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照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改 变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公 式 如 下 : 本 基 金 的 折 算 比 例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1.000 本 基 金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 折 算 前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数× 本 基 金 的 折 算 比 例 在 折 算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8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9 位四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计 算 误 差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账 务 进 行调整。 本 基 金 经 折 算 后 的 份 额 数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的 折 算 比 例 的 具 体 计 算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四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公 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提示性公告须最迟于折算基准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3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自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交 易 申 请 的 , 其 交 易 申 请 将 被 拒 绝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首次单笔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元 , 追 加 购 买 最 低 金 额 为100元;通 过 直 销 机 构 首次单笔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追 加 购 买 最 低 金额为100元; 2 、 每 个 交 易 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 份 , 若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和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余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4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记机构 在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 利 后 果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别 。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5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 为A 类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 对 于 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 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本基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互相转换。 七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为 零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资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2 、 本 基 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中, 对于持有 期限少于30 日的C 类基金 份 额所收取的 赎回费100% 计入基金财 产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结构 持有 期间(M ) A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 后又赎回 的份额 0.10%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并在 下一开放 期赎回的 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 且在下一 个开放 期未赎回, 而是在下一 个开放期 其后的开 放期赎回 的份额 0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6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90%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来源:博时 基金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1:假定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 , 某 投 资 者 本 次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5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60%,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0/ (1+0.60% ) =497,017.89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7,017.89 =2,982.11 元 申购份额=497,017.89/1.056 =470,660.88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6 元,可得到470,660.88份基金份额。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如果投资者 选 择 申 购C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购份额=100,000/1.050=95,238.1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7 净值为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5,238.10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 类 基金份额 , 持有2 个 封闭期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 类 基金份额,持有2 个 封闭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 元。 (2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T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封 闭 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 万份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1 个 封闭期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12,500元。 3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 本 基 金A 类 和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各类别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各类别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各类别T 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计 算 日 各类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各 类 别 基金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8 份额总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单 位 为 元 ,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 益 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告。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记机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记机构 在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49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申 请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十 一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或发 生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 况 。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基 金管理人 可对赎回款 项进行延 缓支付, 但延缓 支 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赎 回 款 项 进 行 延 缓 支 付 , 但 不 得 超 过20个工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0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存 在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三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公告。 十 四 、基金转换 在本基金 第 一 个 开 放 期 间 (2013 年12 月6 日-2013 年12 月13 日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共 同 推 出 了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1 、 转换费用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申 购 费 补 差 和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两 部 分 构 成 , 其 中 : 申 购 费 补 差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的 两 只 基 金 的 费 率 的 差 异 情 况 而 定 。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2 、 业务规则 (1 ) 基 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 一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转 换 的 两 只 基 金 必 须 都 是 该 销 售 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在 同 一 登 记 机 构 处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


(2 )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只 能 转 换 到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其 它 基 金 ( 申 购 费 为 零 的 基 金 视 同 为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基 金 可 以 转 换 到 前 端 或 后端收费模 式的其它基金,非 QDII 基金不能和 QDII 基金进行互转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1 (3 ) 基 金 转 换 的 目 标 基 金 份 额 按 新 交 易 计 算 持 有 时 间 。 基 金 转 出 视 为 赎 回 , 转 入 视 为 申 购 。 基 金 转 换 后 可 赎 回 的 时 间 为 T +2 日。


(4 ) 基 金 分 红 时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可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T +2 日 提 交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


(5 )基 金 转 换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投 资 者 采 用 “份额转换 ” 的原 则 提 交 申 请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可 用 份 额 , 并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的原则。


3 、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 因 此 有 关 转 出 基 金 和 转 入 基 金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有 关 规 定 适 用 于 基 金 转 换 。


出 现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或 其 它 在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已 载 明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4 、 重要提示


(1 )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基 金 详 见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适 用 于 可 以 销 售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两 只 以 上 ( 含 两 只 ) , 且 登 记 机 构 为 同 一 机 构 的 博 时 旗 下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


(3 ) 转 换 业 务 的 收 费 计 算 公 式 及 举 例 参 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的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 。


(4 ) 本 公 司 管 理 基 金 的 转 换 业 务 的 解 释 权 归 本 公 司 。


十 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2 十 七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十 八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3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谨 慎 投 资 的 前 提 下 ,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 健、持续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存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本 基金投资 于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3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 国内 依法 发行上市的 国家债券 、金融债 券、 次级债券 、 中央银 行票据 、 企业债 券、 公 司债券 、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可分离交 易债券的 纯债、 资产 支持证券 和回购等 金融工具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 类证券(但 须符合中国 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等 权益类资 产和权证, 不 参与一级 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 发新股以 及可分离 交易债券, 也不投资 可转换债 券。 在以上战略 性资产配 置的基础 上, 本 基金 通过自上 而 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 和 定量分析相 补充的方 法, 确定资 产在非信 用类固定 收 益类证券 (国 家债券、 中 央银行票 据等) 和信用类固 定收益类 证券之间 的配置比 例 。 (2 )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策 略是买入 与封闭期 相匹配的 债券 , 并持有到期, 或者是持 有回售期 与封闭期相 匹配的债 券, 获得本 金和票 息收入 ; 同 时 , 根据所持债 券信用状 况变化, 进行必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4 要的动态调 整; 此外, 本基金 通 过正回购 , 融资买 入 收益率高于 回购成本 的债券, 获 得杠杆 放大收益。 在谨慎投 资的前提 下,力争 获取高于 业绩 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对于本基金 投资的固 定收益类 证券, 主 要从 四个 层次 进行独立、 客 观、 综合 的考量,以 筛选出合适 的投资标 的 。 第一, 基于全 部公开信 息对已经 上市或待 上市债券 的 发行主体进 行研究, 内 容主要涉 及 发行人的股 东背景、 行 业地位及 发展趋 势、 担保方 式 及担保资产、 外部增信 质量、 自 由现金 流量动态、 债 务压力、 再融资能 力等, 并 从以上角 度 对发行主体 进行精细 化分析和 归类, 规 避同一信用 等级中外 部评级偏 高 以及信 用风险偏 高的 个券, 甄选同一 信用评级 中内生资 质及 外部增信好 的个券, 纳入债券 池 。 第二, 使用基金 管理人 内部的信 用评估体 系对备选 个 券进行评分, 着重考察 发行人的 偿 债能力、现 金管理能 力、盈利 能力三个 核心要素 。 第三, 对市场 同类可比 债券、 信 用收益率 曲线、 市 场 交易活跃度、 机构需求 进行偏好 分 析,对个券 进行流动 性风险、 信用风险 的综合定 价, 判断其合理 估值水平 。 第四, 根据市场 结构与需 求特征, 在前 三个层次 的分 析基础上, 对个 券进行深 入的跟踪 分析, 发掘其中 被市场低 估的品种, 在 控制流动 性风 险的前提下, 对 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 配置 和交易 。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密切关 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 变化,力 争在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收益。 2 、开放期投资策 略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为保持 较高的组 合流动性, 方 便投 资人安排投 资, 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下 ,将主要 投资于高 流动 性的投资品 种 。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定 期 或 遇 重 大 事 件 时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并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做 方 向 性 指 导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等 各 司 其 责 , 相 互 制 衡 。 具 体 的 投 资 流 程 为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投 资 思 路 和 投 资 原 则 ; 2 、 宏观策 略部基于 自上而 下的研究 为本基金 提供建 议; 研究部 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 与分析提供 支持;固 定收益部 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 定收益类投 资决策提 供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 的 变 化 , 制 定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 估 的 反 馈 意 见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5 、 基 金 经 理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指 令 , 交 易 员 执 行 后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5 6 、 监 察 法 律 部 对 投 资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风 险 监 控 ;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 管 理 政 策 防 范 超 预 期 风 险 ;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 风险预算。 五 、投资限制 ( 一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销证券;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9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关限制 。 ( 二 )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3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30%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6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10% ; 9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 级不低于A-3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12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13 、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剩 余封 闭运作期 ; 本 基金在开 放期内 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投资日至 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 的 期限;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5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六 、 业 绩比较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50% 。 每 个 封 闭 期 首 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根据当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执行的 利 率 水 平 调 整 。 本基金选择 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 税 后 ) ×150%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主 要 考 虑 如 下 : 1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强 调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以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150%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2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的 “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 与 本 基 金 每 封 闭 满1年开放一次的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7 运 作 方 式 相 匹 配 ,其 权 重“150% ” ,与 本基金通过信用管理, 力争获得超越同期银行 存 款 利 率 , 力 争 获得持续超额收益的投资目标一致 。 综 上 所 述 , 选 择1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税后)×150%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 比 较 贴 切 体 现 和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周 期 、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投 资 业 绩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管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低 风 险/收益的产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与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利益;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的 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基 金合同规 定,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380,721,245.00 91.19 其中:债券 380,721,245.00 91.19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8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9,737,292.48 7.12 7 其他资产 7,041,497.42 1.69 8 合计 417,500,034.9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750,000.00 17.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750,000.00 17.38 4 企业债券 162,993,245.00 55.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052,000.00 3.44 6 中期票据 156,926,000.00 53.74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80,721,245.00 130.38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债 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18001 国开 1301 500,000 50,750,000.00 17.38 2 1282502 12 通综投 MTN1 400,000 39,368,000.00 13.48 3 1382003 13 西王 MTN1 400,000 39,292,000.00 13.46 4 1280404 12 宝丰能源 债 300,000 29,724,000.00 10.18 5 1382083 13 西王 MTN2 300,000 29,055,000.00 9.95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59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仓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 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 的股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可转 换债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2013.1.1-2013.12.31 1.35% 0.08% 4.50% 0.01% -3.15% 0.07% 2014.1.1-2014.3.31 1.20% 0.12% 1.11% 0.01% 0.09% 0.11% 2012.12.6-2014.3.31 2.67% 0.09% 5.93% 0.01% -3.26% 0.08%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87,913.0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953,584.3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041,497.42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0 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券C 类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2.12.6-2012.12.31 0.10% 0.02% 0.32% 0.01% -0.22% 0.01% 2013.1.1-2013.12.31 0.94% 0.08% 4.50% 0.01% -3.56% 0.07% 2014.1.1-2014.3.31 1.00% 0.12% 1.11% 0.01% -0.11% 0.11% 2012.12.6-2014.3.31 2.06% 0.09% 5.93% 0.01% -3.87% 0.08%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记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营 业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2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确认与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含 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3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4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的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 因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并发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5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本基金 同 一 类 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记机构 可 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 的50% ; 4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3个月或 按 照 当次最低收益分配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 应 分 配 金 额 低 于0.001元,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后 的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封 闭 期 限 制 )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6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 工 作 日 ; 7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8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于 变 更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益分配基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金收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6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付。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7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 一 )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8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依法可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费用。 ( 二 )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 管 理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年 托 管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8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C 类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C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4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划 出 , 由 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结束之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持 续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各 项 费 用 。 4 、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结构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 购费率为 零 1 、 赎回费用 本基金A 类/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5% 。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69 将 不 低 于 其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中, 对 于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C 类基金份额所 收取的赎回 费100% 计入基金财产 。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 结构 持有 期间(M ) A 类基金份额 在同一开放 期内申购 后又赎回 的份额 0.10%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并在 下一开放 期赎回的 份额 0.05% 认购或在某 一开放期 申购, 且在下一 个开放 期未赎回, 而是在下一 个开放期 其后的开 放期赎回 的份额 0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赎回 费率为 0.90% ; 持有期限 不少于 30 日 (含 30 日) 的基 金份额,不 收取赎回 费用 来源:博时 基金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0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日;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制度;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 面确认。 二、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1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 和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媒介披露。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告 内 容 的 截止日为每6 个 月 的 最 后1日。 ( 二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2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四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中 将 说 明 基 金 募 集 情 况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七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5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机构备案: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3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决议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0.5%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基金变更、 增 加 或 减 少 代 销 机构; 20 、 基金更换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7 、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4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十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流 动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 说明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对基 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 。 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后两个 交易日内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十 二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年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 阅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本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将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如 基 金 组 合 久 期 较 长 , 则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即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以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这 将 对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产 生 影 响 。 (6 ) 信 用 风 险 。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如 出 现 违 约 、 无 法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等 级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将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债 券 回 购 为 提 升 整 体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提 供 了 可 能 , 但 也 存 在 一 定 的 风 险 。债 券 回 购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投 资 风 险 及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其 中 , 信 用 风 险 指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时 , 不 能 偿 还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或 价 款 , 造 成 基 金 净 值 损 失 的 风 险 ; 投 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回 购 利 率 大 于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而 导 致 的 风 险 以 及 由 于 回 购 操 作 导 致 投 资 总 量 放 大 , 致 使 整 个 组 合 风 险 放 大 的 风 险 ; 而 波 动 性 加 大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进 行 回 购 操 作 时 , 在 对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放 大 的 同 时 , 也 对 基 金 组 合 的 波 动 性( 标 准 差 )进 行 了 放 大 ,即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将 会 加 大 。回 购 比 例 越 高 , 风 险 暴 露 程 度 也 就 越 高 , 对 基 金 净 值 造 成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也 就 越 大 。 2 、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 部 失 控 而 可 能 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6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 而 可 能 导 致 的 损 失 ;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 , 甚 至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 5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根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的 规 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无 法 完 全 规 避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公 司 债 、企 业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质 量 变 化 造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另 外 ,如 果 持 有 的 信 用 债 出 现 信 用 违 约 风 险 ,将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和 波 动 。 (2 )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1 年 的 期 间 。 在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 赎 回 基 金 份额 ,因 此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错 过 某 一 开 放 期 而 未 能 赎 回 , 其 份 额 将 转 入 下 一 封 闭 期 , 至 少 至 下 一 开 放 期 方 可 赎 回 。 (3 )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将 折 算 成1.000 元 。 由 于 先 折 算 后 开 放 ,投 资 者 可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未 能 及 时 查 看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导 致 赎 回 不 净 或 赎 回 失 败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办 理 和 确 认 。基 金 经 理 会 对 可 能 出 现 的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准 备 并 做 好 流 动 性 管 理 , 但 当 基 金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被 全 部 确 认 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未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有 可 能 承 担 短 期 内 变 现 而 带 来 的 冲 击 成 本 对 基 金 净 资 产 产 生 的 负 面 影 响 。 (5 ) 在 每 个 开放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五 部 分 第 ( 四 ) 条 约 定 的 资 产 规 模 过 小 、 持 有 人 人 数 较 少 或 持 有 情 况 较 为 集 中 等 情 形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将终止。 (6 )本基金的一部 分资产将 可能投资 于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由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发 行 门槛低, 投资过程 中的信用 风险也相 应增加 。 有可 能出现债券 到期后, 企业不能 按时清偿 债务, 或者 在存续期 内评级被 下调的风 险。 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不 能在交易 所上市交 易, 而是 通过上证所 固定收益 证券综合 电子平台 及深交所 综合 协议交易平 台,或证 券公司进 行转让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7 同时, 交易 所按照申 报时间 先后顺序 对私募债 券转让 进行确认, 对导致私 募债券 投资者超 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 因此, 本 基金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面临着 流动性风 险。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 , 基 金 可 能 会 面 临 一 些 特 殊 的 风 险 ;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 建 设 银 行 等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都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8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如 下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内 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对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79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内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在本基金 某一 开放 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出 现 《基金 合同》 第五部分 第 (四) 条约 定的 终止情形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0 (4)按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年以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在 开 放 期 内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每 份 同 类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遵守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2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登记机构 的代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1 、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2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4 、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3 12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24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4 同或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8 、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5 1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 程序和 规则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终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法律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6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日内召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四)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会 议 形 式 ; (4 ) 议 事 程 序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7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 决 方 式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会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5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凭 证 所 对 应 的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以上(含50%,下同) ; 2 )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8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注册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以上 ; 5 )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六)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89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日及时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等事项。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以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别决议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0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总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宣布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1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1 )- (8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9)、( 10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如 下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内 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1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2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3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范 围 或 投资策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4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高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7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9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2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须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改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住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变 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立 、 合 并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必 须 做 出 相 应 变 动 的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内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在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在本基金 某一 开放 期 最后一 日日终, 出 现 《基金 合同》 第五部分 第 (四) 条约 定的 终止情形的 ; 5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动。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3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1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事人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登记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4 机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5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鶤 成立日期:1998 年7 月1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26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资本:2.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1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 佰亿壹仟 零玖拾柒 万柒仟肆 佰捌拾 陆元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6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的 纯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和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证 券 , 不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的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以 及 可 分 离 交 易 债 券 , 也 不 投 资 可 转 换 债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 基金投资 于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比例不 高 于基金资 产的30%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2 、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3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3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10% ; 7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8 、本基金投资的 短期融资 券的信 用评级不 低于A-3 ; 9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40% ;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7 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内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超过 本 基金的 剩余封闭 运作期 ; 本基 金在开放 期内 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 剩余期限, 不 得超过 投 资日至下 一封闭 期到期日 的 期限;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法律法规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8 对手发 生 交 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99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因 不 可 归 责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取 得 的 除 外 )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 (2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的 证 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 议 。 (4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 本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完善情况。 (3 )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六)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是 否 符合比例限 制进行事 后监督, 如 发 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因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现 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0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十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 一 ) 基 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1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本 基金的任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产。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2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3 本协议另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 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2 、估值方法 a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4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b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估值;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d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e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f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g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3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f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 含 第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5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赔付。 (4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6 价值时;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财务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日内完成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2 )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7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8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向 投 资 者 寄 送 交 易 确 认 单 。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 账 单 。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 ;也 可直接拨打 博 时 一 线 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资者使用 工商银 行、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中国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安银行 、 广 发 银 行 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 i 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付宝 基金专户 、 财 付 通 理 财 账 户 均 可以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自 助 开 户 并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 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新 动 态 、 热 点 问 题 等 。 4 、 在 线 客 服 :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 “ 在 线 客 服 ”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 、 短信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订 制 短 信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业 务 咨 询 、 投 诉 受 理 、基金份额净值 等 服务。 五 、 手 机理财 服务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09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手 机 登 陆 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 ) 、 手 机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wap.bosera.com ) 和博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享 受 基 金 理 财 所 需 的 基 金 交 易 、 理 财 查 询 、 账 户 管 理 、 信 息 服 务 等 功 能 。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 拨 打 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 可 享 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自 助 查 询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净 值 等 信 息 ,也 可 以 进 行 直 销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传 真 索 取 等 操 作 。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 理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变 更 分 红 方 式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在 线 完 成 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 资 料 修 改 、投 诉 受 理 、 信 息 订 制 、 账 户 诊 断 等服务 。 4 、 电 话 留 言 服 务 : 非 人 工 服 务 时 间 或 线 路 繁 忙 时 , 投 资 者 可 进 行 电 话 留 言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地 址 及 电 子 信 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0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 事项 (一)2014 年04 月2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二)2014 年03 月2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年度报告 (摘要) 》; (三)2014 年01 月2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安心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1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地 , 投资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资者在支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博时 安心 收益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112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 办 公 时 间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博时安心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 二 ) 《 博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博时安心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时安心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法律意见书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查阅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7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