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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医药(512120)

中证医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中证细分 医药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七月 重要提示 
华安中证 细分医 药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由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及约定
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3 年9 月22
日 证监许可[2013]1213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3年12月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6月4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
止日为2014年3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12月31日。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8 四、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基 金的募 集 ............................................................................................................................. 29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0 八、基 金份额 折算 ......................................................................................................................... 31 九、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32 十、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十一、 基金的 投资 ......................................................................................................................... 55 十二、 基金的 业绩 ......................................................................................................................... 67 十三、 基金的 财产 ......................................................................................................................... 68 十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9 十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4 十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76 十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9 十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0 十九、 风险揭 示 ............................................................................................................................. 86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91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3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4 二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6 二十五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8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99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0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17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中 证细分 医药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以及 《 华安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中证细分 医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 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华 安中证细 分 医药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中 证细分 医药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中 证细分医药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 安中证 细分 医药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 交 易公 告书: 指《华安 中证细 分 医药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并在其后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14、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或简称中 国证监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 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特定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简称“ ET F ” 23、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5、 基金 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6、直销机构: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 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28、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 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登记结算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或简称 “ 中国结算” ) 和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 责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负责办理 34、A 股账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35、基金账户: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证券账户: 指 A 股账户和基金账户 3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3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 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4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 赎回将导致本 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50、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1、 场外: 指不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2、 申购、 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 对价、 场内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3、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的情况下, 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4、 赎回对价: 在场内 赎回的情况下,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在场外赎回的情况下,是指现金 55、 标的指数: 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 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中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证细分 医药 产业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6、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在场 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 数倍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 现金替代: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 现金差额: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 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场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 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0、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管理人 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1、 预估现金部分: 指场内申购、 赎回过程中, 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2、 基金份额折算: 指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 前提下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 整的行为 63、 巨额赎回: 指场内巨额赎回和场外巨额赎回。 其中场内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场内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内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场内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 超过上一开放日场内基金总份额的 10% ; 场外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 ) 超过上一开放日场外基金总份额的 10% 64、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或场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额在场外和场内的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7、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2、 收益评价日: 指基 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累计 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73、 基金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 日重新计算) 74、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 金上市前一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6、 不可抗 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安中证细分医药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李勍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7、联系人:王艳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 从 业 简 历 、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 处长 ,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勍 先 生 , 大 学 学 历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历 任 中 国 兴 南 (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主任 科员,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 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 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 处长, 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APEC 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 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 授、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 研究生学历, 副教授。 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 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 讲师, 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会 组织 处 干 部、宣 传员( 副处 级) 、副处 长,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 (宣传处) 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 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 车 间主任、 副厂长, 上海 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规划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 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 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 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 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 勍 先 生 , 大 学 学 历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 。 历 任 中 国 兴 南 (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北京汇正财经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尚志民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16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在上海证券报研 究所、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秦军先生, 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生学历,25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 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上海华 虹(集 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副 部长 (主 持工作 )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士, 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 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处 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章海默女士,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 10 年 基金从业经历。曾在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003 年 9 月加入 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运营部基金核算主管,2009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 安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助理总监。 2013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


昊先生, 自 2013 年12 月4 日至2014 年4 月23 日担任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3、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李


勍先生,总


裁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顾建国先生,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及 全球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0 人,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 94.5%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 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 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 银行 拥有悠 久 的经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 建设 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 中国建 设银行 的商业银 行业务 及相关 的资产和 负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 增长9.95% ;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14.35%; 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增长 7.76%。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较上年增长 10.3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净利息收益率(NIM)为 2.74%;手续费及佣金净 收入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占 营业收入比重为 20.50%。 成本费用开支得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到有效控制, 成本收入比为 29.65%。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 ; 净利润2,151.22 亿元, 增长11.12% 。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 ,拨备覆盖率 268.22%;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10.75% ,保持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个,服务于306.54 万公司客 户、2.91亿个人客户, 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 切合作关系; 在香港、 新加坡、 法兰 克福、 约翰内斯堡、 东京、 大阪、 首尔、 纽 约、 胡志明市、 悉尼、 墨尔本、 台北、 卢森堡 设有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 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 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 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5, 较上年上升2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 外,本集团 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行、 养 老金、 国际业务、 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 专项奖。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投 资托管业 务部 ,下设 综 合处、基 金市 场处、 证 券保 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监督 稽核处 等9 个 职能处室 ,在上 海设有 投资托管 服务上 海备份 中心,共有 员工220 余 人。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 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事务 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 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2012 年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行” ;获和 讯网的 中国“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奖; 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 综合系 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简称:一级交易商): (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 (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5、10、18-19、36 、38-39、 41-44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cindasc.com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18-21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18-21层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 )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 内份额登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 :周明 联系人: 郑奕莉 电话: (021)58872935 传真: (021)68870311 2、场 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安冬 、孙睿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汪棣、傅琛慧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9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3]1213 号文 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3 年11 月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3 年 11 月28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有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 式。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71,193,856.00 元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53,453.00 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 2013 年12 月 4 日划入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928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71,193,856.00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53,453.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71,247,309.00 份 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八、基金份额折 算 为提高交 易便利 或根据 需要(如 变更标 的指数 ) ,基 金 管理人 可向登 记结算 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 并提前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成立后, 在适当的时候,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九、基金份额的 交 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于 2014 年 1 月 6 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 则 》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增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分级业务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 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 法律法规允许并且 不影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增加本基金分级份额,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基金上市后, 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场外份额 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 方 可上市交易。 (三) 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收 到 上海证券 交易 所终止 本 基金上市 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 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 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基金管 理人或 其 委托的其他机构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并 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 仅供投资者交易、 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 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 价相乘之和+ 申购 赎回 清单中禁止 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的 预 估 现 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 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十 、基金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 分别适用不同的 申购赎回 办法。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 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经基金管理人推荐、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 办理基金申赎业务。 2、 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适用场外申赎方式的条件、 开放日场外 申 赎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实际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者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办理场外申购赎回 业务的截 止时间 为 15 :00,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况变 化对截 止时间 作出调整,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 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 布的 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 期货交易市场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 停 办理申购。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6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 金的场 内份额 采用份额 申购和 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和赎 回均以 份额申请;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 金场内 份额的 申购对价 、赎回 对价包 括组合证 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 、 场 外份 额 申购 赎 回遵 循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 场 外份 额 赎回 遵 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 资 者申 购 的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条件 许可情 况下, 本基金场 外份额 既可在 不同场外 的销售 机构之 间办理 系统内转托管,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6、场内 申购、 赎回申 请提交后 不得撤 销;当 日的场外 申购、 赎回申 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7、场内 申购赎 回应遵 守《上海 证券交 易所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 《特定机构投资 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指引》 的规定; 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 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 场内申 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场内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 赎回 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 金 , 否则申购不成立; 登记结算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投资者 提交赎 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 否则赎回不成立; 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2、 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投资者提交的 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 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 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 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 者应在申请当日日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 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 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 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 T 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当日可卖 出,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 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 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 则 》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 场内 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的现金替代、 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 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 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 合的方式, 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 现金差额和现金 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 T 日场内 申购 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 者办理申 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场内 赎回 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上交所上市的成分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 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 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 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 施日的 3 个 工作日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 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 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五 )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 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场外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 结 算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 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立 。 若申购 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者场外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场外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规定的场外申赎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场外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1 日 后 ( 包括该日)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 失败,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销售机构 对场外 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 T+1 日起有权申请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量 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 场内 申购、 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量 限制


1、 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整, 每次赎回的单笔最 低份额为 50 万份。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 万份 (如 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 该基金全 部场外 份额) ;若某笔 赎回将 导致投 资者在该 场外销 售机构 托管的该只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 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场内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 场内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场内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场内 申购对 价、场 内赎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回清单 和投资 者场内 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 赎 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 赎回清单 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3、投资 者在场 内申购 或场内赎 回基金 份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 券商可 按照 一 定 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 )场外申购费用与赎回 价格和费用 1、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 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 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费


率 场外申购 0.05% 场外赎回 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 部归入基金财产 。 2、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回费 率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定, 并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申购 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 本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 公式为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7、 由于 场内与 场外申 购、赎回 方式上 的差异 ,本基金 投资者 依据基 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 的对价 方式不同。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 与方式。 (十 )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公 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的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 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 赎回 清单将 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原 则,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 现金替代分为 4 种类型: 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 “ 禁止” ) 、 可 以现金替 代 (标志为 “ 允许” ) 、 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 必须” ) 和退补现金替代 (标志为 “ 退 补 ”)。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 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 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是 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 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 与投资者进行退款 或补款。 (2 )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 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 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 参考价格× (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该证券参考 价格 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证 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 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该 部分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 参考 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该部分 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 基金买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 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 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 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部分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即 T +2 日) 内, 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2 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和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 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算的未购入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 的款项。 特殊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 20 日而该部分证 券的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 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 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 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后至 T +2 日 (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0 个正 常交易日 )期间 被替代 的证券发 生除息 、送股 (转增) 、配股 ,以及 由于股权分 置改革等发生的其他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 +2 日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在特殊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的第 21 个市场交 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应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该证券参考价格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第 ) 现金替代比例( IOPV % 100 i % n 1 i ? ? ? ? ? ? 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 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 如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 为 准。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 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 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 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 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 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 固定替代金额 ” 。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4 )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 标的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 替代溢价比例) 。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 (1- 现金替 代溢价比例) 。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 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 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欠缺的差额。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 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券, 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 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 价比例, 并据此支付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 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 如果 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 收取多支付的差额。 其中,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标的指数 成份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 基金管理 人将自 T 日 起在收到 申购交 易确认 后按照 “ 时间 优先 、实 时申报 ”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在收 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 “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 的 原则依次 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 分 证券。T 日未完成 的交 易,基金管 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 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 为 T+2 日)内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 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 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 者。先后顺序按照上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 基金管理人在深交所连续竞价期间, 根据收到的上交所 申购赎回确认记录, 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深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 易指令。 T 日基金管理人按照 “ 时间优先” 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申购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 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 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 “ 时间 优先 ” 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 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时间顺序, 以替代金额 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 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 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 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 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 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 若已卖出 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 替代的证券, 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 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 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正常交易 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 代金额 与所购 入的部分 被替代 证券实 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以 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加 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 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 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 、配股等权 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 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 日内完成。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 、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 份证券的数量与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 参考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 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 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 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扣 减相应 的收 益分 配数 额 。预估 现金 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 的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 赎回清 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各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数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 份 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 额进行 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 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 最新公 告日期





2014 年 06 月 04 日


基金名 称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管 理公司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6 月 3 日信 息内 容


现金差 额(单位: 元)





¥ -2534.05


最小申 购 、 赎 回单 位资 产 净值(单位: 元)





¥ 458797.95


基金份 额净 值(单位: 元)





¥ 0.918


2014 年 6 月 4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单位: 元)





¥ -1999.05


现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50.00%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 赎回 单位( 单位: 份)





500000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允许 申购 和赎 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 溢价比 例 固定替代 金额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000423


东阿阿 胶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18714.000


000513


丽珠集 团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4615.000


000538


云南白 药


5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28345.000


000623


吉林敖 东


8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12216.000


000661


长春高 新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9415.000


000999


华润三 九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7588.000


002001


新和成


6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7626.000


002007


华兰生 物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7491.000


002022


科华生 物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8624.000


002038


双鹭药 业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12729.000


002219


恒康医 疗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6396.000


002252


上海莱 士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12660.000


002275


桂林三 金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3050.000


002294


信立泰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5880.000


002317


众生药 业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6084.000


002399


海普瑞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5682.000


002422


科伦药 业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11535.000


002424


贵州百 灵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2215.000


002437


誉衡药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5394.000


002603


以岭药 业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3022.000


002653


海思科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3600.000


300026


红日药 业


2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5606.000


300039


上海凯 宝


4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4916.000


300122


智飞生 物


3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7260.000


300142


沃森生 物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3488.000


300204


舒泰神


100


深市退 补现 金替 代


10.00%


2126.000


600062


华润双 鹤


400


允许


10.00%





600079


人福医 药


400


允许


10.00%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600085


同仁堂


700


允许


10.00%





600161


天坛生 物


300


允许


10.00%





600196


复星医 药


1200


允许


10.00%





600216


浙江医 药


700


允许


10.00%





600252


中恒集 团


900


允许


10.00%





600267


海正药 业


500


允许


10.00%





600276


恒瑞医 药


800


允许


10.00%





600329


中新药 业


200


允许


10.00%





600332


白云山


600


允许


10.00%





600380


健康元


600


允许


10.00%





600422


昆明制 药


300


允许


10.00%





600436


片仔癀


100


允许


10.00%





600518


康美药 业


1600


允许


10.00%





600521


华海药 业


500


允许


10.00%





600535


天士力


700


允许


10.00%





600557


康缘药 业


300


允许


10.00%





600572


康恩贝


400


允许


10.00%





600594


益佰制 药


300


允许


10.00%





600645


中源协 和


300


允许


10.00%





600664


哈药股 份


1000


允许


10.00%





600812


华北制 药


900


允许


10.00%





600867


通化东 宝


800


允许


10.00%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 赎回方式, 也可以只拒 绝或暂停其中 一种方式)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 、基金 管理人 、申购赎 回代理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 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 异常情况” 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 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数 据错误等。 6、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或赎 回申请可 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发生巨额赎回。 8、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10、在发 生标的 指数成 份股上市 公司重 大行为 (如兼并 重组) 、成份 股市场 价格异常波动(如连续涨/ 跌停)等异常情形时。 11 、 当日申购或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 限的情形。 12、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 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者。 对于已 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 (十二)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场外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减去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场外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场外巨额赎回。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场外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场外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场外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 )暂 停赎回 :发生 场外巨额 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场外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三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对于 符合《 特定机 构投资者 参与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申 购赎回 业务指 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2 、ETF 联 接 基 金 是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 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 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 以用 股票或现金 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 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不收取申购费用。 特殊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份额=[ ? i (第 i 只 股票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特殊申购数量)+ 特殊 申 购的现金总额]/ 特殊 申 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 上述特殊 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不含联接基金特殊申购部分, 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并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其中, (1 )i 代表特殊申购 的第 i 只股票。 (2 ) “第 i 只股票 特殊 申购日收盘价”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当日行情数据计算。 若该股票 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 则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特殊申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 除息、送 股(转 增) 、 配股等权 益变动 ,则由 于 联接基 金 获得 了相应 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 特殊申购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1+ 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 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盘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1+ 每股配 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购日收 盘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 (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 送股且配股: 调整后价格= (特殊申 购日收盘价+ 配股价× 配 股比例 - 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1+ 每股送股比例+ 每股配股比例) 特殊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入本基金基金资产。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且 对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4、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理人 可开放 集合申 购,即允 许多个 投资者 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5、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理机构 可依据 基金合 同开展其 他服务 ,双方 需签订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六) 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 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投资者通过认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 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内份额, 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办理登记结 算;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办理登记结算。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 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 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十一、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 股指期 货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 风 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三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细分 医药产业主题指数。 如果中证细分 医药 产业主题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细分 医药产业主 题指数由 其他指 数替代 (单纯更 名除外 ) ,或 由于指数 编制方 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 中证细分 医药产业主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 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 在充 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名等 ) ,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可 在取得 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 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 进行相应调整。 在 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组 合, 但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 成份股长期停牌、 法律法规限制等) 导致无 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 股票加以替换。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为有效控制 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将适 度运用股指期货。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 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 ,年 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行投资的前提; (2 )全球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 情况、微观经济运行环 境和证 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 )依据投资对象收 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 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 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 要保障; (4 )宏观研究员、策 略研究员、股票研究员 和数量研究员各自独立 完成相 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 )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责是确定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 以及重大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部负责执行交易指令。 (2 )资产配置阶段 基金经理在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 判断。 宏观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 , 策略研究员提供策略建议, 股票研究员提 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 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 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 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根据 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报告, 并做出投资决 议。 (3 )组合构建阶段 研究员负责构建股票的备选库。 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 构造具体的 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 (4 )交易执行阶段 由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 集中交易部合法、 合规地执行交 易指令, 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 负有监控、 报告的职责。 集中交易 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 及时反馈。 (5 )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并 提 交 报 告。 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 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益 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风险管理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析报告, 并及时反馈结 果给基金经理。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 险控制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 如果聘请、 更换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 )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 如股本变化、 分红、 停牌、 复牌 , 以及 成份股公司其它重大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 为 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否与预期相一致, 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每日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 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4 )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 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 )投资组合调整 如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 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 收购和重组等重大事件, 基金经理将利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驼子 组合的优化调,减少流动性冲击,以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6 )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 基金经理以 T -1 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结合基金当前 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并考虑 T 日将发 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以公告。 2、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定期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每月 每月末, 根据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 及时 检查组合中的现金比例,进行现金支付的准备。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每月末, 基金经理对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表现及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 分析 最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情况, 寻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 离度原因。 (2 )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与指数调整公告, 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策, 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尽量减少 因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投资绩效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每日分析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 (2 )定期(每月末、每季度末)对本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基 金经理 根据定 期量化评 估报告 ,分析 基金的实 际组合 与标的 指数表 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90%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2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 权证,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不 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收益率 。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 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 名等) ,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在取 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 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96,084,468.50 93.76 其中:股票 96,084,468.50 93.7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313,981.60 6.16 7 其他资产 79,805.57 0.08 8 合计 102,478,255.67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2.1 积 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2.2 指 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4,554,034.20 92.6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30,434.30 1.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6,084,468.50 94.18 3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的股票 投资明细 3.1 报 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 1 000538 云南白药 76,869 6,456,996.00 6.33 2 600535 天士力 137,833 5,374,108.67 5.27 3 600518 康美药业 331,189 5,365,261.80 5.26 4 600196 复星医药 259,583 5,199,447.49 5.10 5 600276 恒瑞医药 146,868 4,917,140.64 4.82 6 000423 东阿阿胶 121,504 4,143,286.40 4.06 7 600332 白云山 117,254 3,016,945.42 2.96 8 600594 益佰制药 64,293 2,632,798.35 2.58 9 600079 人福医药 90,941 2,497,239.86 2.45 10 600085 同仁堂 138,803 2,408,232.05 2.36 3.2 报 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股票。 4 报告期 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8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 券 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 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 名股票中,不存在投 资 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 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8,429.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75.76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805.5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十二、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 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3 年12 月31 日)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2013 年12 月4 日)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30% 0.04% 2.36% 1.06% -2.06% -1.0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十三、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十四、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 易所、 期货交易 所、指 数公司 及登记 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不可抗力 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十五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 到 1% 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若 《基金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4、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关、 登记结算机构或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 前提下,对上述原则 进 行修 改或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 定


1、 在基金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同期累 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1) × 100% ,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1 ) × 100% ,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 金 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 收 益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收益分配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保留小 数点后 3 位,第 4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 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至 少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 场外份额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 外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六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登记结算费;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和数据提供费; 11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包括基金成立当季) 人民币 1 万元, 当季标的指数使用费不足 1 万元的, 按照 1 万元支付。 指数使用 费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按季支付。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用费 的计算方法、 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上述“ ( 一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 中 除 管理 费、 托 管 费和 标 的指 数 许可 使 用 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 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未来, 如本基金委托第三方计 算并公布 IOPV 并产生 相应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十七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 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 高 交易便利,基金管理 人 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 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 由 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 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 金管 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获准 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指定媒体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申购或者场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告方式。 本基金将在基金定期报告相应部分披露场外份额变动、 场外申赎引起的证券 交易费用及收取的场外申赎费用情况。 10、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 (26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 11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十 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相关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在调整基金投资组合时, 由于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 导致 本基金难以及时完 成组合调整, 或承受较大市场冲击成本, 从而造成基金投资组合收益偏离标的指 数收益的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本基 金采用 抽样复制 方法跟 踪标的 指数,基 金投资 组合的 成份股 及各成份股权重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基期权重存在差异, 使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 标的指数收益存在偏离。 (2 )由 于标的 指数调 整成份股 或变更 编制方 法,使本 基金在 相应的 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 )由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发生 配股、 增发等 行 为导致 成份股 在标的 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成 份股派 发现金 红利、新 股市值 配售收 益将导致 基金收 益率超 过标的 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5 )由 于基金 投资过 程中的证 券交易 成本, 以及基金 管理费 和托管 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 本基金 指数化 投资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管理 能力, 例如跟 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 因受到 最低买 入股数的 限制, 基金投 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 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 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 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 供投资者交 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 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 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 致损失,需 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投资者 场内 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且设 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因此,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交收成功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因此为投 资者办理申购业务的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如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足额获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受到影响。 9、投资者 场内 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 可能无法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 10、基金 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 赎回对价的价值 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在“ 退补现金替代 ” 模式 下, 当深市股票占标的指数成分股比例较大时, 投资 者在进 行申 购赎 回时 , 所使用 的现 金替 代 “ 比 例也会 提高 ,其 所面 临 的实际 股票 成交价格的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加, 从而间接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 平。 基金管理人 虽然会争取按照 “ 时间优先、 实时申 报 ”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 代的部分证券和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但是并 不对“ 时间优先、 实时申报 ” 原则的执行效率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现金替代退补款的计算以实际成交价格和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为准。 若因技术、 通讯 等 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遵循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报 ” 原则 对 “ 退补现金替代” 的证 券 进 行 处 理 ,投 资 者的 利 益 可 能 受到影响。 12、场外申赎面临的风险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采用与与一般 ETF 基金不同的规则和费率水平,投资 者采用未知价法申赎, 由此可能带来一定的投资者认知偏差风险; 同时,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或拒绝接受 投资者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 从而导致场外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1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 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险 :是指 股指期货 合约价 格和指 数价格之 间的价 格差的 波动所 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险。 (4 )保 证金风 险:是 指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建 立或者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作风险: 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 者疏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申 购赎回 代理券 商因多种 原因, 导致代 理申购、 赎回业 务受到 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 )登 记结算 机构可 能调整结 算制度 ,如对 投资者基 金份额 、组合 证券及 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同样的 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 )证 券交易 所、登 记结算机 构及其 他代理 机构可能 违约, 导致基 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 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 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16、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17、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销售代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 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一 、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二、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三、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1、客户服务热线 客服热线自动语音系统 提供每周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系 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交易日客服热线提 供人工咨询服务,一对一为投资者解答基金投资疑问。 华安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2、网上服务 网上在线客服为投资者提供在线交流的互动平台, 是投资者实时咨询的又一 通道。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登录网 站, 查询基金相关资料、 客户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等信息。 定期开展的 “基金经理面对面” 网上路演活动, 也为投资者与基金经理 搭建讨论和交流投资策略的良好平台。 3、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热线投诉处理专席、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发 售代销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4、网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近三年基金管理人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6 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13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31 日 4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31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新 增 一 级 交 易 商 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1 月6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13 日 7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22 日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8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医 药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23 日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 五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六、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募集作出准予 注册的文件 2、基 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 指数授权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 七月十九日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价格、申 购对价 、赎回 对价,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 赎回对 价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场 外投资者买卖证券时机及申购赎回途径不同等原因,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 净值所支付、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可能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并不等值。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 方式。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 本基金 管理费 支点浮动 机制中 ,降 低 管理费率 上调幅 度上限 、管理 费率下调条件或提高管理费率下调幅度上限、 管理费率上调条件、 补差保证金提 取比率等; (3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类别 设置或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管理 人、代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 通讯开会 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四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附件二:托管协 议 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 货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 工具。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还可以投资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待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参与 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 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 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2、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金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5、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 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 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 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应防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2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管理工 作方面 有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 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 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 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 机构开 立的“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在 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股票认购结束, 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资料对认购的股票进行冻结。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5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 赎回产生的 现金替代的结算,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多退少补款 的结算。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 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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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8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指数公司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市场规则变化或由于不可抗力等 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 资者 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1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2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华安中证细分医 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3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