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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利(000679)

招商丰利: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招商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 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 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 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 务所、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加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 者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4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 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 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 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 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 权利和 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款 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权 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何 原因获 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 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 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 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 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或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 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 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 机构、基金 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 围内、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 调整有关认购、申 购、赎回、转 换、基金 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基金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 情形。 4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5 、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集人 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 须履行 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6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 门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 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可 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 会议规定的其他形 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会 议规定的 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 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具表 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 突的前提下 ,经会 议通知载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或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 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 进 行表决,或者采用 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 二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 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持有 人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 开。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 大事项,如《基金 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 作出席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首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 8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为一 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 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 资者,表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9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 主持人应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 结果。 10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自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 11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 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 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 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 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 (5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 下,方 可进行收益分配;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投 资形成 的基金份额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 基金 资产;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明截止 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式免 收再投资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 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9 )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 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 至每个月 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3 )-(10 )项费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 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涉及的各纳税 主体,其 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 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将基金 资产在不同投 资资产类 别之间灵活配置, 并结合对个股 、个券的 精选策略,在控制 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投 资者带来绝对收 益。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 A 股 股 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 票)、债券(含中 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 支持证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投资于权证的 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3%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股指期 货的投资比例 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3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 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 ,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 总量;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 期;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15 )本基金资产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 需提前公 告,不需要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 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六)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股指期货品种将按 照相关规定 规则进 行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 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 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 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 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 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 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 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 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 费和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基金合同》受 中国法律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 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