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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岁末A(000489)

光大岁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1 
 
光大 保德信岁 末红利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2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4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 账户、为基 金 办理证券交 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5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6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 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7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 要 求提高该 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 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则; 8 7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 以上(含 百分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 以上(含 百分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 (含 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9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10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五十 (含 百分之五 十)。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五十 (含 百分之五 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亦 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11 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 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5)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 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 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 以上 (含 百分之五十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12 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 (含 百分之五十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13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召开条 件、议事程 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执行方 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4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权益登记日为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 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 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 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收 益分 配 基 准日 的 可 供分 配 利润 、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 利 润计 算 截止 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与基金财 产管理、 运用有关 费用的提 取、支付 方式与比 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15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6%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托管人根据与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16 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按月 支付。由 托 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 (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五、 基金财产 的投资方 向和投资 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 谨慎投资的前提下, 力争在获取持有期收益的同时,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中央17 银行票据、 中期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债券回购、 次 级 债、 资产支持证券、 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 银行存款以及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不直 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2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4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18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11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12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方法和 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 格; ③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进行如下情况处理: 20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 时在两个或 两个以上市 场交易的,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上 市的国债期 货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其规 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21 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 基 金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 止的事由 、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 式 1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聘请 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22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