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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成长(420003)

天弘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永定 价值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 :天弘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日








期: 二〇 一 四年 七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 重要提示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08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8】755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08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来 的个 别风险 。基 金投资 不同 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 等能够 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金融 工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既 可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 运作过 程中可 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包 括市 场风 险,也 包括基金 自 身的 管理风 险、 技术风 险和 合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 , 即当 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者 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 金分 为股 票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同类 型, 投 资者 投 资不 同类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 同的收 益预 期,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的 风 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 高, 投资者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者 应 当 认真 阅读《 基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基 金的 风险收 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 限、投 资经 验、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者 应当 充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整 取等 储蓄 方式的 不同。定 期 定额 投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投 资、 平均投 资成 本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 方 式。 但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 投资所 固有 的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 替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 管理人” )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证 监 许可[2008]755 号文 核准 。本 基 金的 《 基金 合 同》和 《 招 募 说明书》 已通过 《上海证券报 》 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 进 行了 公开披 露。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天弘永 定 价值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募集发行,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 的影响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 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投 资者 应当 通过基 金管理 人或 具有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其 他机构 认购、申 购 和赎 回基金 ,基 金代销 机构 名单详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新 以及 相关公 告。 基金招募说明 书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 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 目





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1 四、 基金托管人 ............................................................................................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 基金的募集 ............................................................................................ 6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6 九、 基金的投资 ............................................................................................ 77 十、 基金的业绩 ............................................................................................ 90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102 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104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七、 风险揭示 .......................................................................................... 115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7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6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77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 一、绪言 《天弘 永定价 值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 (以 下 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 及《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永 定价值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根 据 天弘 永定价 值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所载明 的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提 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本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 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 律 法规 :指 中 国现 时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规 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 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依 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指 《 天弘 永定 价 值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合 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 募 说明 书 : 指 《天弘 永 定价 值成 长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即用于 公开披 露基 金管 理人及 托管人 、相 关服 务机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的 财产、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基金的 信息披 露、风 险揭 示、 基金的 终止与 清算 、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招 募说 明书的存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 放及查 阅方式 、备 查文 件等涉 及本基 金的 信息 ,供基 金投资 者选 择并 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指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指《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天弘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指 根据 《 基金 合同 》及 相关文 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投资者 基 金 代销 机 构 :指依 据有 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 议办 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 册 登记 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指天 弘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或 其 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件 的 机构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指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受 权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 人 投资 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投 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在中 国 注册登记或经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可 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 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募 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聘 请法定 机构 验资 并办理 完毕基 金合 同备 案手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 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 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 指基金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赎回 : 指基金投资者根 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 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者 开 立的 记录 投 资者 通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 投资 者 将其 持 有的 同 一基 金账 户下 的 基金 份 额从 某一 交易 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 指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任一 开放式 基金 (转 出基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得股票红利、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 金 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所 拥有 的各 类 证券 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款 本息 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合 同当事 人无 法全 部履行或 无法部 分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客 观情况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 害、战 争、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 经 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 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童建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邮政编码:300203 天弘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公 司” 或“ 本 公司)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4]164 号文 批准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 注册资本金 为人民币 1.8 亿元。公司股东为天津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 股比例 48%) 、内蒙古君 正能源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6%) 和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16%) 。 截至 2014 年 6 月 1 日 ,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 永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天弘 永定价 值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天弘添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弘 丰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弘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 现金管 家货币 市场 基金 、天弘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弘 安康 养老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天弘 增利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天弘稳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天弘 弘 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天弘 同利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和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公司下 设股 票投资 、固 定收益 投资 、中央 交易 、品牌 管理 、渠道 管理 、互 联网金融、 机构理财、 风险管理、 监察稽核、 信息技术、 基金运营、 公司财务、 综合管 理、人 力资 源等 部门和 北京分 公司 、上 海分公 司、广 州分 公司 。随着公 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 主要人员情 况介绍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 琦 先生 ,董事长 ,硕士 研 究生 。历 任天 津市民 政 局事 业处 团委 副书记 , 天津市 人民政 府法 制办 公室、 天津 市 外经 贸委 办公室 干部, 天津 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条 法处处 长、 总经 理助理 兼条法 处处 长。 现任天 津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 经理。 卢信群先生 , 副董事长, 大学本科。 历任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研 究员、 研究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 监。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


郭树强先生 , 董事 ,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 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 公司管委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 监。 漆腊水先生 , 独立董 事 , 硕士研究生。 历任福州军区军政干部学校教官、 解 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教官、 天津市体改委处长、 副主任、 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 天 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 现任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海 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 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田军先生 , 独立董事 , 博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 工厂宣 传干 事, 国家物价局 干部 , 英国伦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经济学 会 (英国) 主席秘书长, 英国Crasby-MTM 公 司副总裁,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 公司 总裁,富地石油集团公司副总裁、首席运营官。现任富地石油集团公 司总裁。 王国华先生 , 独立董 事 ,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 理 。 现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经理,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付 岩先 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 洋( 天津 )物产 集团有 限公 司期 货部 交易员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司 天津 证券 部投资 部职员 ,顺 驰( 中国)地 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副经理 。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 , 监事会主 席 ,大学本科。历任 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韩海潮先 生 ,监事 ,硕士 研 究生 。历 任三 峡证券 天 津白 堤路 营业 部、勤 俭 道营业 部信息 技术 部经 理,亚 洲证券 天津 勤俭 道营业 部营运 总监 。现 任本公司 运营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张牡霞女士 , 监事 , 硕 士研究生。 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 金市场 部电 子商 务专员 、电子 商务 部业 务拓展 主管、 总经 理助 理,现任 本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 , 董事, 总经理 ,简历参见董事会 成员基本情况。 陈 钢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士研究 生。历 任华龙 证券公司 固定收 益部高 级经 理、北 京宸星 投资 管理 公司投 资经理 、兴 业证 券公司 债券总 部研 究部 经理、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机 构理财 部高级 经理 、中 国人寿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办公会 成员、 资深 基金 经理、 固定收 益总 监兼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分 管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业务 。 周 晓明 先生 , 副总经 理 ,硕士研 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 场研究 院设计 中心 及其下 属北京 标准 股份 制咨询 公司经 理、 万通 企业集 团总裁 助理 、中 工信托有 限公司 投资部 副总 、国 信证券 北京投 资银 行一 部经理 、北京 证券 投资 银行部副 总、嘉 实基金 市场 部副 总监、 渠道部 总监 ;香 港汇 富 集团高 级副 总裁 ;工银瑞 信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 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同 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宁 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硕士研究 生。历 任三峡 证券投资 分析师 、亚洲 证券 天津勤 俭道营 业部 部门 经理和 营销总 监、 亚洲 证券天 津管理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 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 士研究生。 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 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 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 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 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10月加 盟本公司,2012 年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 , 督察 长 ,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肖志刚 先生 , 经济学硕 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行业研究员。 2013 年 8 月加盟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天弘周期策略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 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及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 历任基金经理:吕宜振先生,任职期间: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4 月。




















马志强先生,任职期间:2008 年 12 月至 2011 年 3 月。





徐正国先生,任职期间: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3 月。




















李蕴炜先生,任职期间: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 月。 5 、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 ,董事、总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 钢 先生 ,公 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 收益 总监 兼固定 收 益部 总经 理、 天弘永 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天弘 添利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天弘丰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天弘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天 弘稳 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天 弘弘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 ,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周 期策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天弘安 康养老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刘冬先生, 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宏观策略分析师; 肖 志 刚先 生 ,股 票研 究部 总 经理 、天 弘周 期策略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理、 天弘精 选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天弘永 定价值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 , 股票研究部副总经理,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王 登 峰先 生 , 天弘增 利宝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天弘 现金 管家 货币市 场 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 姜 晓丽 女士 ,天弘永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天弘安 康养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天 弘稳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及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 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遵守法律法规 的承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8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 事违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等法 律法规 的活动 ,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 关规定 ,由国 务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本着勤勉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被代理人、 被代表人、 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 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 全面性原则: 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 透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9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性原则: 公 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 险控制完善和 稳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的 合法合规 运营、内部控 制、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 基金运作风 险管理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将交易、 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 讨论、 协 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 听取各 部门风 险管 理工 作方面 的汇报 ,确 定未 来一段 时间各 部门 应重 点关注的 风险点 ,并调 整与 改进 相关的 风险处 理和 控制 策略; 讨论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提 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监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风险 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执行 情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提 供合规 控制 标准 ,使公 司在一 种风 险管 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 风险管理部: 通 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 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 例 合规 ;参 与各 投资组 合新股 申购 、一 级债申 购、银 行间 交易 等场外交 易的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保证各 投资组 合场 外交 易的事 中合规 控制 ;负 责各投资 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 )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 本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责 任,负 责履 行公 司的风 险管理 程序 ,负 责本部门 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 险控 制的目 标为 严格遵 守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业 自律 规定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想 和 经营 风格 ;不 断提高经 营管理 水平, 在风 险最 小化的 前提下 ,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建立 行之有 效的风 险控 制机 制和制 度,确 保各 项经 营管理 活动的 健康 运行 与公司财 产的安 全完整 ;维 护公 司信誉 ,保持 公司 的良 好形象 。针对 公司 面临 的各种风 险, 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 岗位分 离制 度、 空间分 离制度 、作 业流 程制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信息披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1 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 核工 作是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的重要 环节 。公司 设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 。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 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 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 司任何 档案 材料 ,对基 金资产 运作 、内 部管理 、制度 执行 及遵 规守法情 况进行 内部监 察、 稽核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如 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 核部 具体执 行监 察稽核 工作 ,并协 助督 察长工 作。 监察稽 核部 具有 独立的 检查权 、独 立的 报告权 、知晓 权和 建议 权。具 体负责 对公 司内 部风险控 制制度 提出修 改意 见, 并提交 基金运 作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检 查公 司各 部门执行 内部管 理制度 的情 况; 监督公 司资产 运作 、财 务收支 的合法 性、 合规 性、合理 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 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 离任审计; 协调外部审 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 基金 会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作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业 务有 章可 循;按 照相互 制约 原则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核 制度以 及与 托管 行相关业 务的相 互核查 监督 机制 ;为了 防范基 金会 计在 资金头 寸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险, 制定了 资金头 寸管 理制 度;为 了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公司 严格 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 作,并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时准 确地 完成 基金清 算;强 化会 计的 事前、事 中、事 后监督 和考 核制 度;为 了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制定了完 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2 (1 )建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善内 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 控机制。 公司建立、健 全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 金经理 分开 、投 资决策 分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位 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 、职 责,并 及时将 各自 工作 领域中 的风险 隐患 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险; (4 )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使用 适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 估与公 司运作 有关 的风 险;公司 建立了 自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程 序,对 风险 隐患 进行层 层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 建立内部监控系 统。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 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 化、技术化的 风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市 场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 提供足够的培训 。 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3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维 护 、 维 持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的责 任。本 公司 特别 声明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诺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 月20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90.52 亿元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 年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 行 设 在 福 建 省 福 州市 。2007 年2 月5 日 正式 在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 资本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 供全 面、 优质 、高 效的 金融 服务 。截 至2013 年12月31日, 兴业银 行资产总额达到36,774.35 亿元, 股东权益1997.69 亿元, 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412.11 亿元 。 。2013 年 兴 业 银行 市 场 地 位 和 品 牌 形 象 稳 步 提 升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5 成功跻身全球银行50强 (英国 《银行家》 杂志 排名) 、 世界企业500 强 (美国 《财 富》 杂志 排名) 和全球上市企业200强 (美国 《福布斯》 杂志排名)行列。 在国 内外各种权威机构组织 的评比中,先后获得 “2013 亚洲最佳股东回报银行”、“最 佳履行社会责任商业银 行”、“ 最具创新力银行 ” 、“最佳绿色银行” 等奖 项。3 、托 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 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4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 得 基 金 托 管资 格 。 基金 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 截止2014 年3 月31 日 , 兴业 银 行 已 托 管开放式基金23 只--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长 盛 货 币 市 场 基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趋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天弘 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双引 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战略新 兴 产 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河 领 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60 天 理 财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沪深300成长增强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金融 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沪深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 鑫盈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裕惠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添利宝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6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449.05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 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 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 审计 部、 法律与合规部、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风险管理部、 审计部、 法律与合规部、 金融市场 风险管理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 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 险控制措施 。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 险控制必须覆盖基 金托 管部的所有处室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 )独立性原则:资 产托管部设立独立 的稽 核监察处,该处室 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 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7 (4 )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建立完备 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托 管部自身财务与基 金财 务严格分开;托管 业务 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体系同所处 的环 境相适应,以合理 的成 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 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 以防 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 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 明确 的责任人,并按规 定对 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 细的 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 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 业务 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 操作空间:业务操 作区 相对独立,实施门 禁管 理和音 像监控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8 (5 )人员管理:进行 定期的业务与职业 道德 培训,使员工树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制定 完备的《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 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信 用风险 控制、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 否符合 有关规定、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费 用的支 付、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 收益分配、 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如 发现接 近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控 制比例 情况, 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发现违规行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9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立即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 构 1 、 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国际经济贸 易中心 A 座 16 层 电话: (022)83310208 传真: (022)83865569 客服电话:400-710-9999;( 022 )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理财中心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59 号 天 津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中 心 A 座 16 层 (1401-1410 ) 电话: (022)83310208 传真: (022)83865569 联系人:司媛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 (010)83571789-6223 传真: (010)83571800 联系人: 杜敏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1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8 层 B 单元 电话: (021)50128808 传真: (021)50128801 联系人: 袁圆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 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 元 电话: (020)38927920 传真: (020)38927985 联系人:陈坤 (6) 天弘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交易网站:www.th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710-9999;( 022 )83310988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 :95588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2 网址 :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3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文彦娜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4 客户服务热线:96528 、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包静 客户服务热线: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c/ 8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谢晓华 客户服 务热线: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5 办公地址: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财政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联系人:李智颖 客户服务热线:0631-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1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 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6 联系人: 刘军祥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3)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01 网址:www.cbhb.com.cn 1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潍坊市奎文 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7 办公地址: 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 电话:0536-8051906








联系人:潘学正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6588 网址:http://www.wfccb.com/


1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刘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8 17)长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 1 栋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孙宗宽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李玉 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1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 国 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39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21)中银国际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0 联系人:吕品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2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衷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23)新时代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热线: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2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广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3 网址:www.gzs.com.cn


2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 路 166 号润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热线:96518 、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4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 大厦 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5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4)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汪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 融中心 57 层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 68777222


传真:021- 68777723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3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7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 玛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1)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8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 李珊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2)华龙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 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杜文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4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49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曲东欧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 公 地址 :广 东省 惠 州市 惠 城区 江北 东 江 三 路惠 州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丁宁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0 网址:www.lxzq.com.cn 4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4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1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2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5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5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 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4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5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30、31 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联系人:王睿 客户服务热线: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5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6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微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李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7 6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65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8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 18、 19、 36、 38 、 39 、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67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59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许嘉行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6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客户服务 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0 7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3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罗梦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10-54509988 传真: 010-65980408-8000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2)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1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刘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 朱亚菲 联系电话:010-62020088-70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联系人:习甜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2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 为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邮编:300203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022-83310208


传真:022-83865565 联系人: 薄贺龙 ( 三)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59 号 天 津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中 心 A 座 10 层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 :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3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魏佳亮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8 】755 号文核准募集 。 募集期为 2008 年 10 月 8 日至 2008 年 11 月 28 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91,076,882.00 元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879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91,076,882.00 份基金份 额; 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为 31,810.74 份基金份额。 两项 合计共 291,108,692.74 份基金份 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12 月 2 日正式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 , 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本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将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 直销 机构 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公告) 。 投资者 可按销售机 构提供 的交易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 。代 销机构 如有变 动, 基金 管理人将 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08 年 12 月 8 日起开放日常 申 购业务;于 2008 年 12 月 23 日起 开放日常赎回业务。 具体办理流程见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 布的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日。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 交易时 间。 投资 者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时 间更 改或实 际情 况需要 ,基 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最迟应在实施日 3 个 工作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 的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 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 心 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 单 笔最低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7 金额为 1 万元(含申购费)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500 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持有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 管理人最迟必 须在调整 生效前 3 个工作 日至少 在一 种指 定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 现 定 为 开 放 日 15:00 )前撤销;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8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须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后(含)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功,若 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基 金销售 机构 将投 资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回 投资者预留的银行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含)内将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预留 的银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 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的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 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M <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8%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69 M ≥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应交纳赎回费。 通 常情况下, 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扣 除计 入基金 财产部 分, 赎回 费的其 他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必 要的手 续费 。赎 回费率 随赎回 基金 份额 持有年 份的增 加而 递减 ,具体费 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 3 日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 范围、 特定行 业、 特定 职业的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 理 人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0 (七)申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本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并 扣除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1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 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 )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2 除非出 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绝 接受 或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券交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 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备 案。 已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的 ,可支付 部分按 每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接 受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理办 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投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3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 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申 购申请 总数 -基 金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 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能 会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予以 办理 。对 于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其赎回 申请量 占当日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明确 作出 不参加顺 延下一 个开放 日赎 回的 表示外 ,自动 转为 下一 个开放 日赎回 处理 。依 照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并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准进行 计算 ,并 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4 销机构 的网点 刊登 公告 ,同时 以邮寄 、传 真等 方式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3 、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发生连 续巨 额赎回 时,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可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按 有关规 定在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备案后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 (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十四) 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各 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况 下, 投资 者可以 选择在 本基 金和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在 同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 金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 十五) 转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份 额托 管的交 易制 度。投 资者 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5 个交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账 户进行 交易 。具 体办理 方法参 照《 天弘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适时 推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届时 发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确 定。 投资 者在申 请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扣款日 期等 项目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扣款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 赎回 等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继承 、捐 赠、司 法执 行等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 只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关 法律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 记机 构受理 上述 情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八)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6 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 只受 理司法 机构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 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7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健 增值 ,为 投 资者 创造 超 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现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若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基金投资权证的比例有新的规定, 适用新的规定。 股票指数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投资理念 综合成长与价值两个因素,选择具有比较优势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价值 研究 为基础 ,兼 顾成长 机会 ,在挖 掘价 值被低 估的 股票的 同时 ,充 分追求 公司业 绩高 速增 长所带 来的成 长性 收益 。在充 分研究 和控 制风 险的基础 上,通过主动投资组合管理,实现资产增值,分享中国 GDP 的高速增长。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为 主 动 管 理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A 股 市 场 上 成 长 性 较 好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8 估值水平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 以及国内债券市场上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可转换债券以 及权 证、货币市场工具 等投 资品种。本基金投 资坚 持“股票为 主 、 精 选 个 股 ” 的 投资策 略 , 同 时 适 当 运用 股票 、 债 券 等 资 产 灵活 配置 的 投 资 策 略,以优化基金净值的波动。 1 、 资产配置 本基金 的资 产配置 以股 票为主 ,同 时 通过 战略 资产配 置和 战术资 产配 置决 策来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 权证和现金的比例, 以降低本基金的波动性, 提高 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水平。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股票 投资主 要集 中于具 有良 好成长 性且 估值具 有比 较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通 过综合 考察 上市 公司的 成长性 以及 这种 成长性 的可靠 性和 持续 性,并结 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合理, 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股票选择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 重点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具有比较优势的上市公司 ●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选股原则 (1 )定量分析 本基金以价值成长比率 (PEG )为主要参考指标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 行定 量分析 ,通过 对市 盈率 与成长 性的综 合权 衡评 估,初 步筛选 出兼 具良 好成长性 及较高内在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 根据 PEG 指标 筛选出全部 A 股(不 包括可能存在退市风 险、财务 状况严重恶化的股票)前 60% 的股票构成 PEG 股票池。该股票池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的 80% (含) 以上必须来自 PEG 股 票池。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79 (2 )定性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实地考 察和 调研上 市公 司,对 上市 公司的 行业 属性、 行业 的周 期性、 国家产 业政 策、 公司的 治理结 构、 经营 管理水 平、公 司的 透明 度等方面 作出定 性分析 。在 对上 市公司 进行评 估时 ,要 在综合 考虑历 史数 据、 最新财务 状况和以上多个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公司是否具备良好价值成长特征的判断。 (3 )组合构建 综 合 定 量 评 估 和 定 性 分 析 的 结 果, 选 择 兼 具 成 长 和 价 值 特 征 的 股 票 构 建 本 基 金的投资组合。 3 、 债券投资策略 (1 )债券组合的构造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债 (包 括可转 换债) 等。 本基 金将在 研究利 率走 势的 基础上 ,研判 利率 期限 结构的变 化趋势,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 国债 品种中 ,本 基金重 点分 析国债 品种 所蕴涵 的利 率风险 、流 动性 风险并且关注投资者结构, 构造最佳期限结构 的国债组合, 严格进行 久期管理; 在选择 金融债 、企 业债 品种时 ,本基 金重 点分 析债券 的市场 风险 以及 发行人的 资信品 质。资 信品 质主 要考察 发行机 构及 担保 机构的 财务结 构安 全性 、历史违 约、担 保纪 录 等。 可转 债的投 资则结 合债 券和 股票走 势的判 断, 捕捉 其套利机 会。 本基金 在债 券投资 组合 构建和 管理 中,采 取利 率预期 、久 期管理 、收 益率 曲线策略等债券投资策略,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回报。 (2 )债券选择的标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0 ● 流动性好 ● 风险水平合理,期限结构和收益特征符合市场预期 ● 信用质量较好 ● 有较高当期收入 ● 价值被低估 4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 权 证 的 投 资 建 立 在 对 标 的 证 券 和 组 合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之 上, 主要用于锁定收益和控制风险。 ●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 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 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 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 计 算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与 其 市 场 价 格 间 的 差 幅 以 及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敏感性, 为权证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 5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投资 管理的 基本 程序包 括以 下内容 :投 资分析 与研 究;投 资策 略的 制定; 资产配 置方 案、 投资计 划的制 定; 投资 项目的 选择、 论证 、审 批;投资 授权、 方案的 实施 ;投 资操作 情况的 反馈 与投 资计划 的调整 ;投 资评 估;风险 管理。 以上内 容可 以归 纳为研 究分析 、制 定方 案、决 策执行 和绩 效评 估四个部 分。 (1 )研究分析 研 究 策 划 部 的 核 心 任 务 是 通 过 “ 自 上 而 下 ” 与 “ 自 下 而 上 ” 相 结 合 的 分 析 方法 寻找当前市场上最好的投资机会。 研究策划部 实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2 )制定投资方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1 投资方案由基金经理制定。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契约规定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研究成果, 制定基金的投 资方案,包括资产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选择。 上述投资方案, 在基金经理职权范围内的, 由基金经理自行实施; 超出基金 经理职权的,按照授权原则,报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3 )投资决策 投资总监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的审批,主要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①审批的目的是审查基金投资方案是否有足够的研究支持: 即基金的 资产配 置方案、 行业配置方案、 个股选择是否与公司的研究结论相一致; 确保基金的投 资是在公司的整体投资研究团队的最大支持下进行 ; ②审批的重点是风险控制: 包括行业集中度风险、 个股集中度风险、 个股流 动性风险、游离风险,等等。 (4 )绩效评估 金融工程部 门 定期出具书面绩效评估报告, 至少每季度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 对于绩效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基金经理、 研究部 门应认真总结,努力改进。 本基金管理公司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作出调整。 (五)投资风险管 理 本基金 将建 立、完 善风 险管理 系统 ,对投 资过 程中的 各种 风险运 用风 险控 制指标 进行量 化分 析和 评估, 并据此 制定 具体 的控制 措施, 科学 有效 地进行投 资风险管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2 (1 )市值预警系统 该系统 在每 周最后 一个 交易日 计算 基金的 市值 ,并在 以下 三个方 面进 行预 警:基金收益率绝对值预警、跟踪偏差预警和同业比较预警。 (2 )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 本系统 主要 采用数 量化 模型对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和风险 进行 分析。 在具 体实 施过程中, 采用的方式主要包括: 投资组合及个股的β值、 标准差σ分析和评估; 债券久 期、凸 性分 析等 。基金 经理将 适当 根据 这些数 据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进行优 化分析和优化调整。 (3 )流动性风险控制系统 对由于 申购 资金建 仓而 可能引 起的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通过灵 活的 交易 模型, 把基金 的建 仓对 市场价 格的影 响减 少到 最小。 对由于 投资 者赎 回造成的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将 采取一 系列管 理措 施, 包括: 保持一 定的 现金 比例(本 基金定为高于基金净值的 5% ) ; 利用国债回购进行短期融资; 在极端 情况下 (日 赎回量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 启动暂停赎回 的机制, 等等。 个股流动性风险采 用变现倍率进行控制。 持有股票市值变现天数超过一定界限, 即为流 动性风险。 (六)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3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买卖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 律 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 投资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的全部基金( 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 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除外)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比例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 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和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4 )本基金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4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权 证投资 时,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 证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的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 有的同一权 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10 %; (6 )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 (7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8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单只 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该 基金的 总资产,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七)业绩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20%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5 沪深 300 指数和上证国 债指数覆盖面广, 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 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基金管理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一是在基金合同修改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的变更,确 定 新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及时公告; 二是当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 选用新的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主 动投资 的股 票型基 金, 属于风 险较 高、收 益较 高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产品 。本基 金的 风险 与预期 收益都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场 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6 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6 2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68,501,843.83 84.05


其中: 股票 68,501,843.83 84.0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权证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560,532.59 14.19 6 其他各 项资 产 1,435,058.46 1.76 7 合


计 81,497,434.88 1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7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 、林 、牧 、渔 业 2,116,941.00 2.77 B 采 矿业 - - C 制 造业 43,696,120.00 57.11 D 电 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0,062,784.38 13.15 E 建 筑业 - - F 批 发和 零售 业 707,421.00 0.92 G 交通 运输 、仓 储和邮 政 业 5,924,198.25 7.74 H 住 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5,994,379.20 7.83 J 金融 业 - - K 房 地产 业 - - L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 - M 科学 研究 和技 术服 务业 - - N 水 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 服务 、修 理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 和社 会工 作 - - R 文 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68,501,843.83 89.53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8 3 、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00839 中信国 安 748,500 4,999,980.00 6.53 2 601000 唐山港 622,200 3,011,448.00 3.94 3 002483 润邦股 份 258,200 2,989,956.00 3.91 4 600084 中葡股 份 699,699 2,819,786.97 3.69 5 601766 中国南 车 615,700 2,776,807.00 3.63 6 000669 金鸿能 源 93,706 2,705,292.22 3.54 7 600499 科达洁 能 134,300 2,683,314.00 3.51 8 600079 人福医 药 96,800 2,658,128.00 3.47 9 600011 华能国 际 526,900 2,655,576.00 3.47 10 000880 潍柴重 机 318,396 2,629,950.96 3.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89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 内 的 股 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


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006.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5,880.50 4 应收利 息





5,972.03


5 应收申 购款











1,340,199.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合








1,435,058.4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12 月 2 日, 基金业 绩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2/02- 2008/12/31 0.34% 0.06% -1.79% 1.94% 2.13% -1.88% 2009/01/01- 2009/12/31 31.27% 1.73% 73.60% 1.64% -42.33% 0.09% 2010/01/01- 2010/12/31 11.16% 1.58% -9.12% 1.26% 20.28% 0.32% 2011/01/01- 2011/12/31 -28.91% 1.37% -19.67% 1.04% -9.24%


0.33% 2012/01/01- 2012/12/31 7.26% 1.48% 7.04% 1.02% 0.22% 0.46% 2013/01/01- 2013/12/31 0.27% 1.56% -5.30% 1.11% 5.57% 0.45% 2014/01/01- 2014/3/31 9.73% 1.42% -6.16% 0.95% 15.89% 0.47% 2008/12/02- 2014/3/31 22.85% 1.53% 18.39% 1.24% 4.46% 0.29%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购买的 各类 证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 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资 金结算 账户 和托管 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 天 弘 永 定 价 值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的 名 义 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并报中 国人民 银行 备案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2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代理机 构和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代 理机构 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 情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售 代理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非因 基金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除依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目 的为 了准确 、真 实地反 映基 金相关 金融 资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允 价值, 依据 经基 金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而 计算 出的 基金份额 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 转增股、 公开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股票, 以其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证券估 值日的 收盘 价计 算,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以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估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4 ③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高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应 采用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低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 /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 本(因权益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 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天) 。 ④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 )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若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则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差额 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如长 期停 牌等 流通受限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5 的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即使存 在上 述情 况,若 基金管 理人 坚持 采用上述 第(1 )至(3 )项规定 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 (5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日 债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净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价( 净价) 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6 (4 )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根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 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 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 第 (1 )至(5 )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 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未上市流通的权 证, 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标的 股票价格、 履约价格、 剩余期限、 市场无风险利率、 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 能反映 权证 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7 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 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 第 (1 )至(2 )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方法 交易品 种为 期货合 约的 以结算 价格 估值。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及时 改正,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或 基金 持有 人造成 损害的 ,按 各自 应承担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8 责任对基金或基金持有人进行赔偿。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和其 他投 资等 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 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 结果加 盖业 务公 章以书 面形式 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 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 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 基金估 值出现 影响 基金 份额净 值的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成损 失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99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 时进行 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 差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0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过错 造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1 (5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 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 卖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 照有 关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权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 、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 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3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 定 报刊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 人可将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按权 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照 天弘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有 关业务规定执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 、银行汇划费用; 7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两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5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两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 费 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或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调 高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或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6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义 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执 行。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7 十五、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 策 1 、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 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网 站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09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 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的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其经营所 在地的证监 局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0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次日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指定 报刊 、网 站、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1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 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按照 规定 在公开 披露日 报中 国证 监会或 者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2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3 在本基 金合 同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本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集 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三)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5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 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种因素 影响,如 管理能 力、 财 务状况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5 )债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于银 行间债券 市场深度和宽 度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 较不活 跃, 可能 增大银 行间债 券变 现难 度,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变现能力 的风险 ; (6 )购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6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7 )再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 降对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 益的影 响, 这与 利率上 升所带 来的 价格 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 当利率 下降 时, 基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 (8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 行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令不 明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7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 投资管理风险: (1 )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 收益的 基金类型; (2 ) 选股方法、 选股模型风险; (3 ) 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 )其他风险。 7 、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的新 投资工具 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 员配备、内控 制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1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 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清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六)基金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当事人 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质押、 冻结、 解冻、 收益 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成立之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独 立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5 )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本 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收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7 )自行担任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人,或 选择 、更换其他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护本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1 金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 )选择、更换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 权依照销售与服务 代理 协议对 基金代销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行融资; (14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提 议 并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5 )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1 )遵守《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2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进行基金的注 册登 记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3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采 取 所 有 必 要 措 施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不得 违反法 律法 规从事 有损基 金财 产及 其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动;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4 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 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人,如认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5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 )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或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采 取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项 符 合 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银监会; (16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6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 按有关规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 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20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 ) 参加基金清算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3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 )因违反本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 )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27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 )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7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8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 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法 律 、 法 规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情形。 (二)以下情况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29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三)召集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 (含)以上, (该 比例以提出提议之 日提 请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含)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0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 (含)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百分 之十 ( 含)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会议时间、地 点、 方式及权益登记日 由召 集人选 择确定。 (四)通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前 30 天 ,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报 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1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通知中应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五)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50% (含) 。 2 、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2 )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2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 )召集人收到的出 具书面表决意见书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包 括其 授权代 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益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或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召 集 人 提 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议: 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项 与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3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 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 (含)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4 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决议形成的 条件和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 表决权;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 下,亲自参加会议 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 下,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应 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含)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含)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或同 一项 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为召 集人 授权出席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清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6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两 日内由召集人或其 他信 息披露 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认真验票, 由公 证机构 全程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及公证员姓名。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 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7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3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执行。


4 、 除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或 依 现 行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基金 合 同 》 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 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 进行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8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39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0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 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经营范围: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从 事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办 理金融 机构 衍生 产品交 易业务 (与 股票 和商品有 关的衍 生品除 外) ;从 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从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2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的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为 股票 型 基金, 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2 )监督的标准 本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股票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3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 (2 ) 所 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 督,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范围 及投 资对象 不符合 监督 标准 的,基金 托管人 应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提 示函, 基金 管理 人应给 予合理 解释 。对 于明显违 规的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拒 绝执行 相关 结算 事宜, 由基金 管理 人取 消相关投 资交易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以书 面方式 说明 拒绝 结算的 理由。 对于 无法 取消的投 资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以书面 形式说 明理 由, 基金托 管人执 行后 可以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2 ) 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的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基 金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单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制 、融资 限制 、股 票申 购限 制、基 金投资 比例 符合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要求 、法 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95 %, 现金、 债券资产、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 %-4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的 比 例 有 新 的 规 定, 适 用 新 的 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4 定。 股票指数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②本基 金管 理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完全 按照 有关指 数的 构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资 的基金 品种 除外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 10% ; ③本基 金不 得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④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含) 以 上的资产支持证券,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品 种除 外。 本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⑤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权 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⑦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5 5 %; ⑧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基金 投资资 产配 置比例 、单 一投资 类别 比例 限制、 融资限制、 基金 投资比例等按照 (2 ) 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 金的投 融资比 例不 符合 有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应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提 示函,基 金管理 人应给 予合 理解 释,并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对管理人 的调整 情 况进 行核 查。 对于未 按规定 进行 调整 的,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明知超 过前 述标准 且继 续进行 相关 投融资 交易 的,托 管人 有权 拒绝执 行相关 结算 事宜 ,由基 金管理 人取 消相 关投资 交易, 但基 金托 管人应以 书面方 式说明 拒绝 结算 的理由 。对于 无法 取消 的投融 资交易 ,由 基金 管理人以 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6 3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 、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 止以下投资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财产 是否被 用于 《基金 法》 禁止的 投资 或活动 按前 述监 督标准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财 产被 用于《 基金法 》禁 止的 投资或活 动的, 应拒绝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由基 金管 理人取 消相关 投资 ,交 易,但基 金托管 人应以 书面 方式 说明拒 绝办理 清算 、交 割的理 由。对 于无 法取 消的投资 交易, 由基金 管理 人以 书面形 式说明 理由 ,基 金托管 人办理 清算 、交 割后可以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7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 利 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若 基金 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关 联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 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 基金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信用风 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 )监督的标准 1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应采取 措施 或建立 相应 制度确 定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况 ,并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可信的 交易 对手 名单。 基金托 管人 有确 凿证据表 明管理 人提供 的可 信交 易对手 名单中 有不 可信 对手的 ,可以 向基 金管 理人建议 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 )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对于银 行间 买入交 易应 尽量采 取见 券付款 方式 ,对于 银行 间卖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8 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可信交 易对 手名单 和 银 行间成 交通 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银行 间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有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有 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存 在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49 行为, 应当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并 予协 助配 合。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严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进 行监 督和核 查,包 括但 不限 于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控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 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在此情 形下, 有权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 请更 换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 金对因基 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0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 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核 查,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在此情 形下, 有权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提 请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代 表基 金对因基 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本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基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依 照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 ,谨 慎、 有效地持 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方谋 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1 6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 、 对于基金 (认) 申 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基 金认( 申)购 款项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处理,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 、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 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 基金募 集专户” ,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1 、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时 , 在认 购 截 止 日 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 停 止 认 购 之 日 后三 个 工作 日 内 , 基 金 管理 人 将属 于 本 基 金 的 财产 从 基金 募 集 专 户 划 入 基 金 托管 人 为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托 管 专户 中 , 并 聘 请 具有 从 事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 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2 以公告 。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2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者 申购 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 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 资金是否到账 , 对 于未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因 申购 资 金 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赎 回 的 资 金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 拨。基 金 托 管 人 未 按 约定 时 间划 拨 , 给 投资者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基 金托管 人 处 开设 基 金托 管专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存 款 。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是 指 基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金 与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公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的 专 用账 户 。 基金托管专 户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管 理 。本 基 金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金 额 、 支 付 基 金收 益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需 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立 其 他 与 本 基 金业 务 无关 的 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3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例 》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利 率 管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 《 关于 大 额现 金 支 付 管 理 的 通 知 》、 《 支 付 结 算 办法 》 以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 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用 于 本 基 金 证 券 投 资 的 清 算 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 理和 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 ,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4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回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但要与非本基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保 管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代 保 管 库 。 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有 。 实物 证 券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保管。 除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 则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将 正本送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保管 期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执 行。 2 、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运 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 名义签 署的 ,由 基金管 理人以 加密 传真 方式下 达签署 指令 (含 有效授权 内容) , 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但基金 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 盖基金 托管人 公章 (骑 缝章) 后,交 基金 管理 人一份 。如该 等合 同需 要加盖基 金管理 人公章 ,则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保留 一份 合同原 件。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3 、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5 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 或债权 转让 或作 其他权 利处分 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 托管 人将自 己保 管的本 基金 重大合 同在 未经基 金管 理人同 意的 情况 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 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九)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并 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与复核 (一) 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6 进行估 值。如 有充 足证 据表明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 转增股、 公开增发 新股或配股的股票, 以其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证券估 值日的 收盘 价计 算,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以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高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应 采用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作为估值 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 值日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的 初始取 得成 本低于 在证 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 /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 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 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7 (不含估值日当天) 。 ④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以成本计量。 (3 )配股权证的估值 从配股 除权 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若收盘 价高 于配股 价, 则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如长 期停 牌等 流通受限 的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况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议 后, 按最 能反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 即使存 在上 述情 况,若 基金管 理人 坚持 采用上述 第(1 )至(3 )项规定 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 债券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近 交易日后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8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所含 的最 近交易日 债券应 收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净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 净价 )不能 真实地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 价( 净价) 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 发行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继计量; (4 )在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 根据行 业协会 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流动 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 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 第 (1 )至(5 )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 基金持有的权证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59 权证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估 值。 如有 充足证据 表明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真 实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未上市流通的权 证, 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标的 股票价格、 履约价格、 剩余期限、 市场无风险利率、 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 按照最 能反映 权证 公允 价值的 价格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 本计量; (3 ) 如遇特殊情况而 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 或有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不能 客观反 映基金 资产 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按最 能反 映基 金资产 公允价 值的 方法 估值。即 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 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 第 (1 )至(2 )项规定对基金资 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 ) 如国家对证券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 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4] 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 流通品种的估值方法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其他交易品种的估值 方法 交易品 种为 期货合 约的 以结算 价格 估值。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0 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按基 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 方法 进行估 值,按 本协 议规 定的程 序对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净 值等进 行计 算、 复核、 确认和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发现 方应 及时 通知对 方,以 约定 的方 法、程序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基金估值出现差错时的处理程序以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相关责任的界定 (1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经基金管理人计 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 ) 当基金管理人确 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 ) 基金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6 )差错类型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理销 售机构 或投 资者 自身的 行为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差 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无法预 见、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 其他 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7 )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由此造 成或扩 大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和 未更 正方根 据各自 的责 任大 小分别各 自承担 相应的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差错人追偿。 ③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2 为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的 情形,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对 外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结果 时注 明基 金托管 人复核 情况 ,而 基金托管 人有权 将有关 情况 向中 国证监 会报告 ,由 此给 基金投 资者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④因差 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⑤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⑥差错 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 果因 基 金管 理人行 为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⑦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3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⑧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托 管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 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行 追索 ,并 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⑨由于 证券 交易所 或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以 及不 可抗力 因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未 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予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一 切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⑩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8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 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法 由差 错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④根据 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4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2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进行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将 估值结果 加盖业 务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与程 序进 行复核 ,基金 托管 人于 当日复 核无误 后加 盖业 务公章返 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 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此, 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有差异 ,且 双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则按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 结果 对外予 以公告 ,并 应在 对外公 告时说 明基 金托 管人的复 核情况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该 等情况 报相 关监 管机构 备案。 由此 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二)基金会计核 算 1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基金 合同中 约定 的记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5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独立 地设置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互 相监督 ,切 实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双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纠正 ,保 证双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相 符。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收益 情况 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差错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 2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 核对不 符时,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共同 查出 原因, 进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据 完全一 致。核 对 无 误后 ,在核 对过的 基金 财务 报表上 加盖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业务公章,各留存一份。 (3 )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①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月结束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业务公章后,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②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 加盖公章后, 将有关报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6 表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③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20 日内 完成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的编 制,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1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④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后 60 日内公告。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 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 ⑤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5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⑥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文件 达成一 致,按 照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⑦基金 托管 人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半年报 告或 年度报 告复 核完毕 后, 需盖 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⑧在基 金的 存续期 内, 如果中 国证 监会就 基金 财务报 表与 报告的 编制 规则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7 及编制 内容颁 布新 的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依照 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负 责登记 、编 制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并 对持 有人名 册的真 实性 、完 整性和 准确性 负责 ,并 按国家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执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为履 行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职 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每月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以 书面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 文 件、 电子光 盘文 件、 纸文件 )形式 将上 述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送达托 管人保 存。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相关 信息负 有保 密义 务,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8 争议解决方 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双方当事 人同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 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应先友 好协商 解决 。如 果协商 开始后 三十 日内 各方仍 不能解 决该 争议 ,则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上海分 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上 海,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的 修改 、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变 更后的 新协议 ,应 当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69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 、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 金财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制作清算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0 (9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缴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2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1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2 ) 清算小组作出的 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3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 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 以上。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者 对账单 对账单 包括 季度对 账单 和年度 对账 单,在 每个 季度结 束后 向有交 易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向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年度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将其 所获 红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利 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时 ,基 金管理 人还 可为基 金客 户提供 通过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客 户服务 中心 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基 金管 理公司 通过手 机短 信( 因相关方 技术系 统原因 ,小 灵通 用户暂 不享有 短信 服务 。待技 术系统 开发 运行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立 即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 户发送所 订制的 信息, 内容 包括 :每笔 交易确 认信 息、 公司最 新公告 信息 、投 资理财刊 物邮件等。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2 (四)资讯服务 1 、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 投资 者 预 设基金 查询 密码, 预设 的基金 查询 密码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0 ”补足 。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资 者 查询 基金 账户 下的账 户和交 易信 息。 投资者 请在其 知晓 基金 账号后, 及时拨 打天弘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或 登录公 司网 站修 改基金查 询密码。 2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况 、 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 、022-83310988 传真:022-83865563 3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代 销机 构和天 弘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 投诉 直销机构或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3 年 12 月 5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及 开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12 月 9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嘉实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 加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和 手 机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 9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开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 21 日 天弘永 定价 值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4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4 年 1 月 23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所 持“ 亿纬 锂能” 估值 方法 调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 24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天弘 永定 价 值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在中 国邮 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通转换 业务 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 27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潍坊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并 开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 29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3 月 18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渤海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开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以及 参加其 相关 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3 月 27 日 天弘永 定价 值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3 月 27 日 天弘永 定价 值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5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4 年 3 月 3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浙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开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以及 参加其 相关 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4 月 18 日 天弘永 定价 值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4 月 25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长安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开通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5 月 30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注册 资 本及股 权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上海证 券报 及公司 网 站 www.thfund.com.cn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 。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天弘永定价值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17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营业 场所。 基金 投资 者在营 业时间 内可 免费 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