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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收益A(530009)

建信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四 年 七 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 年4 月3 日证监许可[2009]28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 年6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 的 基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 等 等 。 本 基金 是 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 于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 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从而 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6 月1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3 月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招募说明书已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5 十、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七、风险揭示 ................................................................................................ 9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5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附件二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6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 言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 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 募 集 的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建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 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定 期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9.《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14.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17.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基 金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22.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3.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4. 直 销 机 构 : 指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5.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6.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7.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28.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机 构 为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9.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日 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5.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6. 日 : 指 公 历 日 37. 月 : 指 公 历 月 38.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39.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包含 T 日) 40. 开 放 日 :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1.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2.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3. 申 购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4. 赎 回 :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5.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为 46.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7. 巨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8.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9.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4.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55.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158 号文批 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 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 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 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 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 董事、监事等事宜。公 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 通过 股 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尽职情况。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 理部、投资管理部、海 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 、交易部、研究部、创 新发 展部、市场营销部、专 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基 金运 营部、信息技术部、风 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15 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 、成 都、 北京、 上海四家分公司。 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杨文升先生,董事长。现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1993年毕业于清华 大学技术经济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副处长、 处长、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中 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2014年6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 安华支行副行长、北京 分行西四支行副行 长 、北 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 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总裁 — 亚洲。1977年 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 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 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 级经理,香港铁路公司 库务部助理 司 库 , 香 港置 地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年毕业于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 数 量 经 济学 专 业 , 获 硕 士 学 位 。历 任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 公 司债 券 基 金 部 项 目 经 理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投 资 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工 作) 、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 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裁。 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 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 济系宏 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 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 行会 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 任 大 新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中银 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 国 保 诚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行 政 员, 美 国 国 际 保 险 集 团 亚 太 区 资 深 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 保 险( 加拿大) 有 限 公 司 总 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学 位。 伏军先生,独立 董事, 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 现 任 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 。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储蓄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营 业部总经理,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辽 宁 省 抚 顺 市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 组 ) 书 记 ,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 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拥有新 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政治工作部 (纪检监察部)主任 。1993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 华- 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 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公司监审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 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 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 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 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 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 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 资 源 部 主任 科 员 , 高 级 经 理 助 理,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人力 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 公司 高管人 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历任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 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督 察长。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硕士。1998 年 10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1 月 2 日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 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投 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 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本 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 久 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 督察 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华夏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 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公司监事长。 5、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李菁女士,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硕士。2002 年 7 月进入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资深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2007 年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17 日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6 月2 日起任本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6 月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钟敬棣先生:2009 年 6 月 2 日至 2011 年 5 月 11 日; 卓利伟先生:2009 年 6 月 27 日至 2011 年 7 月 15 日; 李菁女士:2009 年 6 月 2 日至今。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 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 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备的 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 、业务、机构网点和员 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 广,服务领域最广,服 务 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 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 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 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 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 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 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 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 术保障处、营运中心 、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 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 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 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 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198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 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盛同德 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 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 券投资 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 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 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 券投资 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 券 投资基金、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债券 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 信全债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 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 选开放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 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 性市值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邮核心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 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策 略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 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 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 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 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 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 投资基 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 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 大 成 行 业 轮 动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城 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吴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 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 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 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 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黄金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 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 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 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 资 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中 国 中 小 盘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交 银施罗 德 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 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 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 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亚洲(除日本) 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 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 费品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 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 经济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 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 信目标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金( LOF )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 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 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 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 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品质投 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 标普中 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 国目标 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 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 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 理财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 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国证 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 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 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 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 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 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 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 币市场 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 币市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 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信用增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 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恒生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 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 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 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 天天宝 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 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工作 进 行 监 督 和评 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 设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 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 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 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 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 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 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 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对 基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基 金 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 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 其他义务。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 、 赎回、定期投 资 等业务,具体 业 务 办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请 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8)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 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 号万凯商务楼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 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www.gf.com.cn (25)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8)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04 、18 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层、 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网址:www.hysec.com (3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7)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8)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 民生 金 融 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 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42)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4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4)红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概况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9)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王涛 电话:010-66228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4 月 3 日证监许可[2009]281 号文核准。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首次募集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1 日至 2009 年 5 月 27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 )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 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 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 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同已 于 2009 年 6 月 2 日生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八) 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 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 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 )基金份 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十二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 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认购费 M<100 万元 0.6% 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认购金额 。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 以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三 )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 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 结算 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 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49,706.79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购本基金 的 C 类基 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认 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 则 其 可 得 到 50005.00 份基金份额。 (十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 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 )募集结果 截止到 2009 年 5 月 27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7,962,663,348.06 元 , 其 中 A 类 份 额 2,752,510,240.71 元,C 类 份 额 5,210,153,107.35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1,810,673.02 元,其中 A 类份额 471,069.15 元,C 类 份额 1,339,603.87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75,658 户,其中 A 类份额 25,508 户,C 类份额 50,15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算,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7,964,474,021.08 份(其中, A 类份额 2,752,981,309.86 份,C 类份额 5,211,492,711.22 份),已全 部计 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决定终止基金发售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自 中 国 证 监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6 月 2 日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专门账户,任 何人不得动用 。 认 购 资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在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折 成基金份额,归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有。利息转 成基金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以 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时的 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条件,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 式见 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 (目前为下午3:00) 之前, 其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 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 时间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 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年7月3日起开始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2009年6月23日起开始日常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予以公告。 ( 四)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 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 代 表 发 售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人民币,代销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最低 申购金额、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均为100元人民币;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100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 基金份额。本基金没有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生 效前2 个 工 作 日 至 少 在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 收取申购费用 , 申购费率随申购 金额增加而递减; 投 资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按 每 笔 申 购申 请 单独计算。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 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 M<100 万元 0.8% 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3% M≥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限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赎回 费率 持有期<1 年 0.1%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 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 =47,241.1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 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500 元。 (2)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 月,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两年六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500 元。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在 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 公告。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 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 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的 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 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同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 回 金 额 , 若出 现 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二 )基金转换 1、 基金转换是指本公 司旗下的开放式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 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公 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1) 本公司旗下基金 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 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3) 转入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 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 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 计 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4) 基金转换, 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 份 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6)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 份。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 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如转出基金有 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转入金额: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转出基金赎回费 率)/ (1+转入基金申 购 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自 2009 年 7 月 3 日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发挥投研团队在固定收益、股票及金融 衍生产品方面的综合研 究实力,在有效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 产的 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综合发挥团队投资研究优势,基于利率和信用 的专业化分析,优化组合管理,创造超额 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公司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式) 、 中央 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股票、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 , 本 基 金 持 有 公 司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除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30%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 含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 等权 益 类 品 种 的 比 例 为 基金 资 产的 0-20% , 现金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0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70 %×中债国 债总指数。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中债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简称 “中债公司 ” ) 编制的、 分别反映 我国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 的指数。其中,中债国 债总指数样本券包括在 银行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间债券市场、柜台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 易的所有记帐式国债; 中债 企业债总指数样本券包 括在银行间债券 市 场 、柜 台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流 通交易的所有中央企业 债和地方企业债。该两 个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 代表 性,能够分别反映我国国债、企业债市场的总体走势。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 择方法构建信用类 债券 投 资 组 合 , 运 用 基 本面 研 究 择 机 介 入 上 市 公司 股 票及参与新股申购。综 合发挥固定收益、股票 及金融 衍 生 产 品 投 资 研究 团 队的力量, 重点分析债券发行条款、 公司资本结构及盈利增长趋势等因素, 构建以公司债券等信用 类债券为主体、新股申 购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为补 充的有效匹配投资组合 ,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所 谓 信 用类 债 券,是指公司债、金融 债、企业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1 、资 产配 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严格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的风 险。本基金通过宏观策 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 别(包括固定收益类资 产、 权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 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 置比 例。本基金投资组合将 配置各种期限和信用等 级的债券类产品并适度 参与 回购市场的投资;在预 期收益高于预期风险的 情况下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 购和增发新股;如果新 股的收益率降低,根据 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原则 ,本 基金将参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 自上而下进行债券投资管理,以达到提高收益和保持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 率趋势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的判断对债券类资产进 行选择配置,同时也在 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债 券市 场进行选择配置。 分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人行为、品种间相对 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 系等进行分类资产配置 。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 围有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短期融资券等。 2 、债 券投 资组合 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 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 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 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 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 进行 日常管理。 A 、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 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 进而 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B 、收益率曲线形变预 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 中、 短期债券的 搭 配。 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 杠铃或梯形策略 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C 、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不同类属间的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 结 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 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 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 整公 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 个 企 业 发 行 的 信用类债券 在 不 同 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 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 同行业 或 企 业 信 用 类 债券 的 投资比例。 D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 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 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 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 行相 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个 券选 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 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 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 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具有较高信用等级 、 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C 、 资信状况良好、 未 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D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E 、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4 、可 转换 债券投 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 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 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 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 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投 资 , 并 采 用期 权 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 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 对 于 公司基本面良好 、 具备 良 好 的 成 长 空 间 与 潜力 、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 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本基金将予以重点关注。 5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品种 投资 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 响,包括市场利率、发 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 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 、股 票 投 资策略 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并通过灵活的 仓位控制等手段来避免市场中的系统风险。 A 、仓位控制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股票市场的 PEG (市盈率与增长比率) 、 未来宏观 经济走势、政府政策、 行业发展状况和企业利 润增速来判断股市是否 被高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B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行业配置采取相对集中的配置策略,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 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 。重点投资行业景气周 期处于拐点或者行业景 气度 处于上升阶段的相关产业。 C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 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 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 票的 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 与当前股价进行比较, 对股票的价值性作出判 断。 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 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 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 益与 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 在成长维度, 主要从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相对于 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 长率、公司可持续增长 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 指标 对股票进行考察。 D 、止盈止损策略 当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市场心理等因素导致基金股票资产跌幅超过 设定的警戒线时, 本基金将逐步减少股票仓位, 把损失控制在有限范围内; 当基金股票资产盈利 超过 设 定 的 止 盈 线 时 , 本基 金 将 逐 步 降 低 股 票 仓位 , 以锁定收益。 E 、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 股票及增发新股 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 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 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 考一 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 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 过参 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 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 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 的高 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7 、权 证投 资策略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 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 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 策略包括:杠杆策略、 价值 挖掘策略 、 获 利 保 护 策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证 策 略 、 卖 空 有 保 护 的认 购 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六)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 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 利率 走势、 产业状况、 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 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见图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施 汇 报 、 建 议 投资 策略 投资 目标 投资 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 回 报 监察 稽 核 绩效 评 估 图 1 基金投资管 理流程示意图 (1)投 资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短期融资券、公司债 发行 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 门撰 写宏观策略报告、利率 监测报告及短期融资券 和公司债发行人资信研 究报 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发行人信用 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投 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投 资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 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 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七)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以及不涉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八)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 量;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5)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本基 金持有的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除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 产的 30% ; (6)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 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 为 基金资产的 0-20% ; (7)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8)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 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 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 规定;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1)-(3) 项以及(5)-(11)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42,779,812.48 8.61 其中: 股票 42,779,812.48 8.61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39,793,015.17 88.48 其中: 债券 439,793,015.17 88.4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627,885.13 1.1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8,872,221.90 1.78 8 合计 497,072,934.68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2,571,532.60 0.76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3,096,188.90 6.8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09,971.58 1.19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228,800.00 0.9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7,282,448.00 2.1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2,590,871.40 0.77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779,812.48 12.67 注:以 上行 业分 类 以 2014 年 3 月 31 日的 中国 证监 会 行业分 类标 准为 依据 。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002456 欧菲光 115,400 4,858,340.00 1.44 2 000002 万


科A 498,700 4,034,483.00 1.19 3 600697 欧亚集 团 247,682 4,009,971.58 1.19 4 000860 顺鑫农 业 249,983 3,679,749.76 1.09 5 600079 人福医 药 124,100 3,407,786.00 1.01 6 600535 天士力 85,100 3,318,049.00 0.98 7 000671 阳 光 城 343,700 3,247,965.00 0.96 8 002065 东华软 件 80,000 3,228,800.00 0.96 9 600887 伊利股 份 79,144 2,835,729.52 0.84 10 600720 祁连山 390,918 2,630,878.14 0.78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 投资 组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20,000,000.00 5.9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9,184,000.00 17.52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融债 59,184,000.00 17.52 4 企业债券 269,835,271.80 79.9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8,399,000.00 17.29 7 可转债 32,374,743.37 9.59 8 其他 - - 9 合计 439,793,015.17 130.23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122809 11 准 国资 363,220 35,668,204.00 10.56 2 1280418 12 张 公资 债 300,000 29,454,000.00 8.72 3 1280386 12 绍 城投 债 300,000 29,370,000.00 8.70 4 1282505 12 凯得 MTN1 300,000 29,073,000.00 8.61 5 1180177 11 国 网债 01 300,000 28,986,000.00 8.5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无。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明 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 投 资明 细 无。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 组合 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 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99,560.7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684,017.51 5 应收申 购款 88,643.6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72,221.9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的 净值比例(%) 1 110024 隧道转 债 14,477,400.00 4.29 2 113001 中行转 债 7,238,006.30 2.14 3 110017 中海转 债 1,931,139.00 0.5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 A 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2009 年 6 月 2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40% 0.28% -0.69% 0.06% 4.09% 0.22%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9.67% 0.28% 2.57% 0.12% 7.10% 0.16%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14% 0.30% 6.08% 0.13% -10.22%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5.69% 0.22% 4.11% 0.08% 1.58% 0.14%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0.10% 0.28% -1.49% 0.12% 1.39% 0.16%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1.94% 0.21% 2.55% 0.11% -0.61% 0.1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2009 年 6 月 2 日 —2014 年 3 月 31 日 17.00% 0.27% 13.64% 0.11% 3.36% 0.16%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 C 基金: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2009 年 6 月 2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 3.20% 0.27% -0.69% 0.06% 3.89% 0.21% 2010 年 1 月 1 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 9.21% 0.29% 2.57% 0.12% 6.64% 0.17% 2011 年 1 月 1 日—2011 年 12 月 31 日 -4.53% 0.30% 6.08% 0.13% -10.61%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 5.48% 0.22% 4.11% 0.08% 1.37% 0.14% 2013 年 1 月 1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9% 0.27% -1.49% 0.12% 1.00% 0.15%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3 月 31 日 1.78% 0.22% 2.55% 0.11% -0.77% 0.1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 2009 年 6 月 2 日—2014 年 3 月 31 日 14.94% 0.27% 13.64% 0.11% 1.30% 0.16%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 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 费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权证等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 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 小项规 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5 )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收 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 )-(2 )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以第(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以第 (1) 款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2 )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 的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3 ) 项 规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 回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以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 相 应 赔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 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 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 误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公 司应 当 及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 论 后 , 尚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金 会 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 中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 免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 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 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原 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 人 负 责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束 后 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 的第(3 ) 项 、 债 券 估值 方法的第(6 ) 项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估 值 方 法 的第 (3 ) 项 、 权 证 估 值方 法 的 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类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 金分红;若 投 资 者 在 不同 销 售 机 构 选 择 的 分 红方 式 不 同 ,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 基 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转为基金份额。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 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的费率、 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 付 给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日 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 日期 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 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 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销售服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本条第 (一) 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 前,将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 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 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2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七、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 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 能按 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按投资对象和比例划分,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 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 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和赎回基金, 基金代销 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初始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投资者按 1.00 元 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同时也影响到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以及上市公司的融资成 本和 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 利息的风险 。 虽 然 本 基金 可 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同时,公司经营不善也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对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带来相应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 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 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 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模型设计不当 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 益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3、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4、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5、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带来 的风险。 (四)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公司债、金融债、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 于债券资产的 30 %。 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 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 同时,本基金还参与新股申购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因此,本基金也 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 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 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 降甚 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可投资的可转债(含可分离式) 、 可提前赎回类债券由于隐含期权, 导致市场波 动不但会引起期权价值变化, 还会造成债券未来的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影响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以及不涉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涉及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 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 基金合 同 必须遵 照进行 变更的情 形; (2)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并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化 的; (3) 因 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 定代表 人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的。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 二)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 清算小 组,基 金 清算小 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算费用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 产清算结果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基 金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二 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 , 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 上午 9:00~11 :30,下午 13: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 为 已 订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对 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 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 包 括 产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 易 信 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 , 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至 2014 年 6 月 1 日, 本基 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2013 年第四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2-18 2 2013 年第三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2-18 投资者可通过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 公 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 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二 十四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1 至 5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第 6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 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附 件一 基 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 定基 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当 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 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 按 规 定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3)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4)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5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6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9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 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 同当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 了 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2 )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1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 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 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 权。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赎 回费率 及 其他应 由基金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 基 金的 申购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以 上含 本 数 ,下 同)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负责选 择 确 定 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人 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 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 寄交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 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 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同)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持 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 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 计书 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 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 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以所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 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对 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 清 点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重 新 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 后方 可执行。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 程序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 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 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 名: 新任基 金管理 人由基 金托管 人或者 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 准: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行; (4) 交 接: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 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5)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 , 同 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7) 基 金名 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 退任后 ,应原 任 基金管 理人要 求,本基 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 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 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新任基 金托管 人由基 金管理 人或者 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 准: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 由中国 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执行; (4) 交 接: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 金 财产 和 托 管 业 务 移 交 手 续, 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 计: 基金托 管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规 定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6) 公 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获得中 国证监 会核准后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依 照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新基 金管 理人接 受 基金管理 业务 或新基 金 托管人接 受基 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 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 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 督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 金合同的变更与终 止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程序;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他需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因相 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 基金合 同 必须遵 照进行 变更的情 形; (2)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并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化 的; (3) 因 为当 事人名 称、住 所、法 定代表 人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不需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的。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案,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应 在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六、基 金份额的 注册登记 (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份额 销售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 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 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 构在 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 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 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 转托 管 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七、违 约责任 (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 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的 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 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 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 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 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 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基金合同当事一 方造成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因当 事人 之一违 约 而导致其 他当 事人损 失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 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 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 仲 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 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 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 续办 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 金合同的有效 期 自 其 生效 之 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四份, 除上报相关监 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 金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金 合 同正本为准。 十、其 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协商解决。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附件二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成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158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 汇;结汇、售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 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贷款承诺;组织 或参 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 理发 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 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 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 金 合 同 明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和 交易对手库, 以 便 基 金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公司债、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式) 、 中央银行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股票 、 权证 , 以及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持有公 司债、金融债、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 于债券资产的80%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等权益类品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种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 比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 进 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 本基金 持有的公司债、 金融债 、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除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 30%;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一级市场新股申购)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为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基金资产的0-20% ;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 规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3 项 以及5-10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 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方 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 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 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对 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当发现交易对手未履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时,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但不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证;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 由 此造 成 的 损 失 和 法 律 责 任由 基 金托管人承担。 。 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 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 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 资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 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 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 金收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预 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 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 金的 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助。结算备 付金 的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按有关 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 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 开 设 、 使 用的 规 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 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 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商 议 后 由 基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账 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持 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 保管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权证等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 2.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办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股票估值方法: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以第 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款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 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但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 、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6)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 3)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 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 金会 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 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 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 基 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 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 额等),基 金 托 管 人 在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 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 文件 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 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者 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 日或 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 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 管协议的变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1.本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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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四年七 月十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