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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联接(110019)

深10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 方达 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 年七月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为 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深 证100ETF”) 的联接 基金 , 采 用开 放式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 将 绝大 部分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深 证 100ETF ,力争 紧密跟 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 本基 金根 据 2009 年 9 月 16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核 准 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 联 接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9]947 号 )和 2009 年 10 月 21 日 《关 于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2009]677 号)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12 月1 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基 金 净值 会因 为证 券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 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 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等 等。 投资 者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 者 投 资本 基 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书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本基金 为深 证100ETF 的 联 接基金 , 二 者既有 联系 也 有区别 : (1 ) 在基 金的 投 资方法 方 面, 深证100ETF 主要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 直接 投资 于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 ; 而 本 基金则 采取 间 接的方 法 , 通 过将 绝大 部 分基金 财产 投资 于深 证 100ETF ,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2) 在 交易 方式 方面, 投 资者既 可以 像股 票一 样在 交易所 市场 买卖 深 证 100ETF , 也 可以 按 照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 赎清 单的要 求, 实物 申赎 深 证 100ETF ;而 本基 金则 像普 通的开 放式 基 金一样 ,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按 未知 价法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 与深 证100ETF 业 绩 表现可 能出 现差 异。 可 能 引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法 规对投 资比 例的 要求。 深 证 100ETF 作为 一种 特殊 的 基金品 种, 可 将全 部或 接 近全部 的基 金 资产 , 用于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而 本基 金作 为普通 的开 放式 基金 ,仍 需将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资 产投 资于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2 )申 购赎 回的影 响。 深 证100ETF 采取 实物 申赎 的 方式, 申购 赎回对 基金 净 值影响 较小 ; 而本 基金 申 赎采取 现金 方 式,大 额申 赎可 能会 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一定 冲击 。 本招募说 明书 中基 金投 资组 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 据 已经 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除非 另有说 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 6 月 1 日 , 有关 财务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4 年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 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 (本 报告 中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6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 6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 6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 10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 10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 12 四、基金 托管人 .................................................... 15 (一) 基本 情况 ............................................................................................................. 15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 15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 16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6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 16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17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17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 49 (三) 律师 事 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 49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49 六、基金 的募集 .................................................... 51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52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52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 52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 52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 52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 52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53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 53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I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 53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54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 55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56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 57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 58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58 九、基金 转换 ...................................................... 60 (一 )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 60 (二)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 60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 61 (四)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 61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 61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 62 (七)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 64 (八)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 64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64 十、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冻结与质押 .......................... 65 十一、基 金的投资 .................................................. 66 (一) 投资 目标 ............................................................................................................. 66 (二) 投资 范围 ............................................................................................................. 66 (三) 投资 理念 ............................................................................................................. 66 (四) 投资 策略 ............................................................................................................. 66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 67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 67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 68 (八) 投资 程序 ............................................................................................................. 68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 68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 69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69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II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70 (十三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未 经审 计)...................................................................... 70 十二、基 金的业绩 .................................................. 74 十三、基 金的财产 .................................................. 76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 76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6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 76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 76 十四、基 金资产的估值 .............................................. 77 (一) 估值 目的 ............................................................................................................. 77 (二) 估值 日 ................................................................................................................. 77 (三) 估值 对象 ............................................................................................................. 77 (四) 估值 方法 ............................................................................................................. 77 (五) 估值 程序 ............................................................................................................. 79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79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 79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 79 (九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 80 十五、基 金的收益分配 .............................................. 81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 81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 81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 81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 81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81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 82 十六、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82 (一) 与基 金运 作相 关的 费用 ..................................................................................... 82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 83 (三) 基金 的税 收 ......................................................................................................... 84 十七、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 85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IV (二) 基金 审计 ............................................................................................................. 85 十八、基 金的信息披露 .............................................. 86 (一) 信息 披露 的形 式 ................................................................................................. 86 (二) 信息 披露 的种 类、 披露时 间和 披露 形式 .......................................................... 86 (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 88 十九、风 险揭示 .................................................... 90 二十、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1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91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 92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4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94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96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 97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98 (五)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04 (六) 争议 的处 理 ........................................................................................................105 (七)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05 二十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06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06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07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08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09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 111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112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112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 113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 11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9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 第5 号<招 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 与 格式>》、《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规 定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易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指根据 2006 年2 月15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核 准易方达深 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申 请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0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 的 易 方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更新; 发售公 告: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 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日/天 : 指公历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 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网 点及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 站或其 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 收申 购款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法 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 件和 因 素,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战 争、 疫情 、骚乱 、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律变 化 、 突 发停 电、 电 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 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其 他突 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 、监事 及高 级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 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 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 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 马来 西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 产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电 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 南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 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经 理 , 广州 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 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理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 2. 基金 经理 林飞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助 理 、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8 月 26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现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 2006 年 7 月 4 日 起任 职)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07 年2 月10 日起 任职)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2009 年12 月 1 日起任 职 ) 、 易方 达沪 深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2013 年 3 月6 日起任 职) 、易 方达 沪深 300 医 药卫 生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9 月23 日起 任职 ) 、 易 方达 沪深300 非 银行 金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自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任职 ) , 兼 任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就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 人员 (RO) 、提 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员 (RO)。 王建军 先生 ,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汇 添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数量 分析 师、 易方 达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指 数量 化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基 金基 金 经理 (自 2010 年9 月 27 日起任 职 ) 、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9 月 27 日 起任 职) 、 易 方 达创业 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自2011 年9 月20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 金基 金经 理 ( 自 2011 年9 月 20 日 起任 职) 、 易方达 中小 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2 年9 月20 日起 任职 )。 3. 指数与量 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费 鹏先 生。 林飞先 生, 同上 。 罗山先 生 , 天 体物理 学博 士。 曾任 巴克 莱银行 纽约 分行衍 生品 交易 部董 事、 新加坡 分 行 信用产 品交 易部 董事 , 苏 格兰皇 家银 行香 港分 行权 益及信 用产 品部 总经 理,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香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 部总 经理 , 诚 信资 本合伙 人 , 五矿证 券公 司副 总裁 , 安 信证券 资产 管理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指 数及 量化 投资部 资深 投资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 化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沪 深300 量 化增 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费鹏先 生, 机械 工程 学博 士。 曾 任道 富环 球资 产管 理公司(SSgA) 研 究员 、 投 资经理 、 北 美主动 型量 化股 票基 金研 究部 主 管,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海外 投资 经理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标 普全球 高端 消费 品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兼易 方达 资 产管理 (香港 )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 就 证券 提供 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 员(RO )。 4.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关法 律法 规,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职 守, 不 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金管 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 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 (五) 基 金管理 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 部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 部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 3. 内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 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 权、研 究、 投资、 交易等 方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 理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声 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 金托管 部 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成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2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6 (三)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4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34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 管业务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 告。2013 年, 同时获 得了 基于“ISAE3402 ”和 “SSAE16 ”双 准则 的内部 控制 审阅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控 措施 严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 管人对 管 理人运作 基金进 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7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8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以 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银 行 住 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 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陈 曦 联系电 话:023-676379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11)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2)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1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4)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6) 江苏 银行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2 联系电 话:025-58587018 、025-58587036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传真:025-58587038 网址:www.jsbchina.cn (17)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8)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9)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杨文 川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3 (20)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21)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2)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 林见 玲 联系电 话:0757-2238803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23)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4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4) 中国 光大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金 融街F3 大厦(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联系电 话:010-6363615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传真:010-63639709 网址:www.cebbank.com (25)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6)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 李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7) 浙商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庆春 路 288 号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0571-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28)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 市 烟台 路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29)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30)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张 予多 电话:0571 —87117616


18072722115 传真:0571 —87117607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31)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李智 颖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32)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3)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5)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36)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37)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8)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9)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0)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41) 大同 证券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42)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然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8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43)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 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44)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00155 网址:www.dgzq.com.cn (45)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46) 东兴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47)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广州 证券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49)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0)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51)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2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52)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3)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54)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55)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6)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57)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58)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联系电 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4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59)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60)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61)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62)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63)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4)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65)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联系电 话:029-68633210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网址: www.kysec.cn (66)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67)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8)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9)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7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0)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1)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72)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0755-83199545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8 网址:www.csco.com.cn (73)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张 靓雅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74)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 :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75)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76)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9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77)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8)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79)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0 (80)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1)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 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82)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3)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755-82548240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1 网址:www.cicc.com.cn (84)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黃 师卫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5)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 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86)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87)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2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8)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8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9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91)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3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92)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93)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94)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4 传真:010-56810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95)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西湖 区世 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 (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教工 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 欧美中 心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96)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97)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公司网 站: www.niuji.net (98) 诺亚 正行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5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99)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0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 https://t.jrj.com (10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系人 :徐 长征 、崔 乐乐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6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02)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7 (105)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 陶翰 辰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0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07)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08)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8 联系人 :焦 媛媛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09)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10) 中期 时代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87609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11)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9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 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律师事务 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0 层





负 责人 :王 立华





联 系电 话: (010 )88092188





传 真: (010 )88092150





联 系人 : 王 立华





经 办律 师: 陈华 、杨科 (四)会计师事 务 所和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 话: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薛 竞、 沈兆杰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0 联系人 :沈 兆杰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1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 准易 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09]947 号) 核准 募集。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股 票型联接 基金 。 基金 的存 续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 自 2009 年10 月 28 日至 2009 年11 月27 日。 募集 对象 为 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2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12 月1 日 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数量和 资金额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 一)基 金投资 者 范围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除 外)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二)申 购与赎 回 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 直 销机构 和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3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指定 的基 金销售 机 构以电 话或 互联 网等 其他 电子交 易 方式 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三)申 购与 赎 回 办理的开 放日及 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0 年2 月5日 开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原 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 申请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除 指定 赎回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 即对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 处理 时 , 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 份额先 赎回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5.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 必 须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予 以公告 。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段 内 提出申 购、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 金;提 交赎 回申请时,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4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2.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与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应 当于受 理基 金投资人 申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对申 请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正 常情 况下, 投资者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 申 请的 网点 或按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成交 查询。 3. 申购、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方 式与时 间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回金 额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通常 在T+3 个 工作 日但 不 超过 T +7 个工作 日之 内 划 往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数额限 制 1. 申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者通 过 本 公司 直 销中 心首次申 购的 单笔最 低金 额为50000 元 人民币,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 额为1000 元人 民币 ; 通过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或 本 公司 网 上交 易系 统 首 次申 购的单 笔最 低 金额为100 元人 民币 , 追加 申购单笔 最 低金 额为100 元 人民币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购 限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需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以 上金 额均 含 申购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请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 单 笔赎 回或 转换不 得少 于100 份( 如该 帐户在 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或 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单只基 金余 额不足100份时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将 投资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5 者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销 售 机构 对赎 回份 额限制 有其 他 规定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或 调整 上述申 购、 赎回和转 换的 程序及 有关 限制,但 必 须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他 相关 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七)申 购与赎 回 的费率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 直销 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 群体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 实施差别 的申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申 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2% 100 万≤M <500 万 0.05% 500 万≤M <1000 万 0.01% M ≥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M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5% 500 万≤M <1000 万 0.1% M ≥1000 万 1000 元/笔 赎回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 (天 ) 赎回费 率


0-90 0.5%


91-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6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范围内 调 整 申购 费 率和 赎 回费率 ,调整 后的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前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违背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情 形下 根 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申购 、赎 回费 率。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1000 万元 (含 )以 上 的申购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 金额-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 金 额 举例说 明: 例一: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 10,000 元 1.2% 9,881.42 元 118.58 元 1.0000 元 9,881.42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 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例二: 某投 资者 (特 定投 资群体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 申购份 额 50,000 元 0.12% 49,940.07 元 59.93 元 1.0000 元 49,940.07 份 18,000,000 元 固定费 用 17,999,000 元 1000 元 1.0000 元 17,999,000 份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7 赎回总 额= 赎回 数量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举例说 明: 赎回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10,000 1.0000 元 60 天 0.5% 50 元 9,950 元 10,000 1.0000 元 500 天 0.25% 25 元 9,975 元 10,000 1.0000 元 800 天 0% 0 10,000 元 赎回总 额、 赎回 费 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日 基金总 份额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 项费用 ,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九)申 购、赎 回 的注册登 记 1.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4.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8 (十)巨 额赎回 的 认定及处 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予 以上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一) 拒绝或 暂 停申购、 赎回 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或 无法 受理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9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数 笔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 述(1) 到(4 )项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 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予以 公 告。 2.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深证100ETF 暂 停赎 回、暂 停上 市或 深证 100ETF 停 牌。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或其 他相 关规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0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 其他相 关规 定提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九、 基 金转 换 (一)基金转 换 开 始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0 年2 月5 日开始 办理 转换 业务 ,具 体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告 。 转换业 务的 开放 日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 开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其 它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原则视 情况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基金转换 的 原则 1. 基金 转换以 份额 为单位 进行申请 。投 资者可 以发 起多次基 金转 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 2.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3. 基金 转换采 取未 知价法 ,即基金 的转 换价格 以转 换申请受 理当 日各转 出、 转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4. 基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销 售机构进 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必须 都是 该销售 机构 销售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5.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须 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6. 转换 业务遵 循“ 先进先 出”的业 务规 则,即 份额 注册日期 在前 的先转 换出 ,份额 注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1 册日期 在后 的后 转换 出, 如果转 换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 则 遵循先 赎回 后 转 换的处 理原 则。 7.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 开始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三)基金转换 的 程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 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四)基金转换 的 数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单 笔转 出申请 不 得少 于100 份 ( 如该 账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额 不 足 1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转 换导 致投 资者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该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 应 在调整 生 效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五)基金转换 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成 , 其 中赎回 费 按 照基 金合 同、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其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2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具 体实 施办法 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告 。 转换 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六)基金转换 份 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 式: A =[B ×C ×(1-D) / (1+G )+F]/E H = B ×C× D J = [B ×C ×(1-D)/(1+G)]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 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转 出基 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 的申购 补差 费率 ; E 为转 换申请 当日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F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转 出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收 益 (仅 限转 出 基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 金和易 方达 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基 金 ) 或 者短 期理 财基 金转出 时对 应 的 累 计 未 付 收益 ( 转 出 基金 为 易 方 达 月月 利 理 财 债券 型 基 金 和 易方 达 双 月 利理 财 债 券 型基 金) ;H 为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J 为 申购 补差 费 。 说明: 1.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2.转入 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 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购 费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 金转 换时,不 收取申 购补 差费用 。申购 补差费 用按照 转换 金额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额进 行补 差 , 具 体收 取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差 异情 况而 定 并 见相 关公告 。 3.转出 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 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 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 回 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及最 新的 相关 公告约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4.投资 者可以发起多次基 金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 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3 举例说明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转 出10,000 份 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 接基金 至易 方达策 略 成长二号 混合 型基金 份额 ,转出基 金T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1.1000 元, 转入 易 方达策略 成长 二号混 合型 基金T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20元, 假设 该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为0.5% , 申 购补 差费率 为0.8%, 则可 获得 转入基 金的 易方 达策 略成 长二号 混合 型基 金 基 金份 额计算 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额 × 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10,000 ×1.1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转换 金额 ×转 出基 金 赎 回费 率=11,000.00 ×0.5%=55.00 元 申购补 差费= (转 换金额 —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 × 申购 补差费 率 ÷ (1 +申购 补 差费率 )= (11,000.00-55.00 ) ×0.8% ÷(1+0.8%)=86.87 元 转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55.00+86.87 =141.87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费=11,000.00 —141.87=10,858.13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858.13 ÷1.020=10,645.23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 份额 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额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 申购补差 费 10,000 份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元 86.87 元 10,858.13 元 1.020 元 10,645.23 份 注: 本基 金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50 指 数基金 、 易 方 达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 货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 基 金时 ,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 基金转 出至 易方 达价 值精 选 股票 型 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 基 金、 易方达 价值 成长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科讯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增强 回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中小盘 股票 型 基 金、 易方 达科 汇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 易方达 科翔 股票型 基金 、 易方达 行业 领先企 业股 票 型 基金 、 易方 达沪深 300ETF 联接基金、易 方达 上证 中 盘 ETF 联接 基金、易 方达 消费行 业股 票 型基金 、 易方 达医疗 保健 行业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 安心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资 源行 业 股 票型基 金 、 易 方达创 业 板 ETF 联 接基 金 、 易方 达双 债 增强债 券型 基 金、易 方达 纯债债 券型 基 金 、 易方 达沪 深300 量化 增强基 金 、 易 方达天 天理 财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信用债 债券 型 基 金、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基金 、 易方 达高等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级 信用 债 债 券型基 金、易 方达新 兴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裕 惠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 易方 达月月 利理 财 债 券型基 金和 易方 达双 月利 理财债 券型 基金 时, 转入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4 财产所 有。 (七)基金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作 日 为 投资 者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 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八)基金转换 与 巨额赎回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转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 的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 确认 ( 另有 公告 的除 外) ; 在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况 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将 不予以 顺延。 (九)拒绝或暂 停 基金转换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或无 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或 证券 交易 场所依 法决 定临 时停 市 , 导 致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或转 换出 申请的 情 况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或 某笔 转出 ; 5.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7.深证 100ETF 暂停 赎回 、 暂停上 市或 深 证 100ETF 停 牌。 8.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5 基金暂 停转 换或 暂停 后重 新开放 转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十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 二)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两 个月 内 办理 ;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三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根据各 销售 机构 的 实际 情况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其业 务规则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况 下 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 五) 在不 违反 届时 有 效的法 律法 规的 条件 下, 基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 并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6 十 一、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 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投 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深 证 100ETF 、 深证100 价格指 数成 份股及 备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级市 场初 次发 行 和 增发) 、 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资产 中投资 于深 证100ETF 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0%;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如 果法 律法规 允许,本 基金 指数化 投资 (指 对深 证 100ETF 、 深证 100 价格 指 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 的 比例 可 以提高到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0%, 同时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相应 变更, 该事 项无 须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同意 。 (三)投 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具有 低成 本、 管 理透明 及分 散化 程度 高等 优点, 能稳 定地 获得 市场 平 均回报 , 有助于 投资 者通 过证 券市 场分享 中国 经济 发展 的成 果。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 为深 证 100ETF 的 联 接基金 。深 证 100ETF 是 主 要采用 完全 复制 法实 现对 深证 100 价格指 数紧 密跟 踪的 全被 动指数 基金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投 资于 深证 100ETF 实 现对业 绩比 较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7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力 争最 终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 制 在4%以内 。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本 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率 、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决 定采用 实物 申赎 的方 式或 证券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方式 进行深 证 100ETF 的 买卖 。 待 指 数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推 出 以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适 度 运 用 衍 生 金 融 产 品 进 一 步 降 低 跟 踪 误 差。 (五)投 资组合 管 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在基金 建仓 期, 为避 免有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造成 的价 格冲击 , 基 金经 理将 主要 考虑采 取实 物申购 的方 式建 立联 接基 金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 .投 资组 合 的 日常 管理 (1) 基金 经理 制定 资产 配 置计划 ,根据 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金 经理 每日 根据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情 况及 已有 现金滞 留, 在综 合考 虑合 规、 风 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决 定采 用实 物申 赎的 方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式 进行 深证 100ETF 的 买卖 。 (3) 通常 情况 下, 联 接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深 证 100ETF 基 金份 额 ; 对于 股 票停牌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 金投资 组合 中出 现的 剩余 成份股 , 基金 经理 将选 择作 为后续 实物 申 购深 证100ETF 的基 础证 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3 .投 资绩 效评 估 投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对本 基金的 运行 情况 和跟 踪偏 离 进行 量化 评估 。 基金 经 理根据 评估 结果 分 析投 资操 作、 组合 状况和 跟踪 误差 来源 等情 况 ,并 相应 进行 组合 调整 。 ( 六)业 绩 比较 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深证 100 价格 指数 收益 率 ×95%+ 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5% 。 如果深证 100ETF 变 更业 绩 比较基 准、 或深 证 100 价格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或停 止深 证 100 价 格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 深证 100 价 格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或深证 100 价格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重 大变 更导 致 该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组 成部 分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8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七)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深 证100ETF 的联 接基金 ,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深 证100ETF 追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表现 , 业绩表 现与 深 证100 价格 指数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因 此, 本 基金 具有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相似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理 论上, 本基 金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与 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八)投 资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2) 对 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 2. 投 资决 策流 程 (1) 基 金经 理制定 资 产配 置 计划 ,根 据公 司制 度提 交审议 并实 施 ; (2) 基 金经 理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深证100ETF 的买 卖 ; (3)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 期 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 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 行跟踪和 评估,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4) 基 金经 理根据 指 数成 份股或 权重 变化 情况 、 基 金申购 赎回 情况 、 指 数成 份股派 息情 况等, 参考 有关 研究 报告 及投资 风险 管理 部的 评估 结果,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 ( 九)投 资禁止 行 为与限制 1.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5)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9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深 证 100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90% ; (2)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 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本基金 是深 证100ETF 的 联 接基金 , 与 深证100ETF 一 样, 可 不受 《运 作办 法》 第 三十一 条的下 列限 制: ①一 只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②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投 资组合 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三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十 一) 基金的 融 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0 (十 二)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 投 资证券产 生权利 的 处理原则 及 方法 1.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3.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权利 ,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十三) 基金投 资 组合报告( 未 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期间 为 2014 年1 月1 日 至2014 年3 月31 日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1,581,763.04 0.03 其中: 股票 1,581,763.04 0.03 2 基金投 资 4,764,169,946.33 94.3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5,026,000.00 4.65 其中: 债券 235,026,000.00 4.6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1 融资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4,124,949.69 0.87 8 其他资 产 7,272,432.27 0.14 9 合计 5,052,175,091.33 100.00 2. 期 末投 资目 标基 金明 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易方达 深 证100 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 基 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ETF )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4,764,169,946.33 94.48 3.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21,000.00 0.0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6,600.00 0.0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63.04 0.00 K 房地产 业 370,500.00 0.01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713,400.00 0.01 S 综合 - - 合计 1,581,763.04 0.03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300027 华谊兄 弟 30,000 713,400.00 0.01 2 002456 欧菲光 10,000 421,000.00 0.01 3 002146 荣盛发 展 30,000 370,500.00 0.01 4 000961 中南建 设 10,000 76,600.00 0.00 5 000562 宏源证 券 32 263.04 0.00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35,026,000.00 4.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35,026,000.00 4.6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35,026,000.00 4.6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30218 13国开18 1,450,000 145,000,000.00 2.88 2 140204 14国开04 500,000 50,070,000.00 0.99 3 130236 13国开36 400,000 39,956,000.00 0.79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9.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的 发 行主 体本 期没有 出 现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在 报告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4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7,241.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968,810.08 5 应收申 购款 806,380.4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72,432.2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流通受 限情况 说明 1 000562 宏源证 券 263.04 0.00 重大事 项停牌 十 二、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作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09 年12 月 1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①- ③ ②-④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5 ② 准差④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2009 年 12 月31 日 0.10% 0.55% 1.49% 1.52% -1.39% -0.97% 2010 年 1 月 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 -0.50% 1.60% -3.88% 1.64% 3.38% -0.04% 2011 年 1 月 1 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28.96% 1.32% -29.60% 1.34% 0.64% -0.02% 2012 年 1 月 1 日至2012 年12 月31 日 2.39%


1.36% 2.00% 1.38% 0.39% -0.02%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19%


1.34%


-4.53%


1.35%


1.34%


-0.01%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29.86%


1.40%


-33.13%


1.43%


3.27%


-0.03%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6 十 三、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 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及处 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范 围。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 执 行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7 十 四、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 个工 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股 票、 权证,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 但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 重 大事件 的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了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但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了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8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但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且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按 有 交 易 的 最近 交 易 日 所采 用 的 净 价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了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交易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其 他有 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价格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估值 日在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价 格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深证 100ETF 按估 值日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 若 估值日 非证 券交 易所 的营 业日, 以该 基金最 近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估值 。 4.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5.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6.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9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七)基 金份额 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估 值错误 的 处理 1. 当基 金财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 ( 含第四 位 ) 内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0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1 十 五、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一)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基金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 即 基金利 息收 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入 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 产负 债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 三)收 益分配 原 则 1.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 次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 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 润的 10% ; 若基金 合同生 效不 满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配 方 案的确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2 (六)基 金 收益 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 六、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与 基金运 作 相关的费 用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2. 基金 费用计 提方 法、计 提标准 和支付 方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同时 为深 证 100ETF 的管 理人与 托管 人, 为避 免重 复收费 , 本基金 管理 人 、 托管 人不 对本基 金财 产中 的ETF 部 分计提 管理 费 、 托管 费 。 本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收 费标 准。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费按调整 后的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管 理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调 整后 的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3 值-本 基金 持有 的深证 100ETF 前一 日公 允价 值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本 基金 的 托管费 按 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费 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调 整后 的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调 整后 的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本 基金 持有 的深证 100ETF 前一 日公 允价 值 , 金 额为负 时以 零计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条 第1 节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的 第(3) 至第(8) 项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3.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的项目 本条 第1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二)与 基金销 售 有关的费 用 1. 本基 金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收 取方 式和 计算公 式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八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 的 “ ( 七) 申购与 赎回 的费 率” 和 “ ( 八) 申 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的 相关 规定 。 2. 转换 费 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4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和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构 成, 其 中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关 公告 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转 换费 用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3. 投资者 通过本 公司网 上 交易系统 (www.efunds.com.cn ) 进行申 购、赎 回和 转换的交 易费 率,请 具体 参照 我公 司网 站上的 相关 说明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上述 费率 。 上 述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 于 新的 费率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者 调低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费 率。 (三)基 金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5 十 七、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 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 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6 十 八、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信 息披露 的 形式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和 格式 准则》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 则》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进 行。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二)信 息披露 的 种类、披 露时间 和 披露形式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7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5.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1)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6.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8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 基金销售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支付 ;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7.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 息披露 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9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0 十 九 、 风险 揭示 (一)市 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 主 要 的风险 因素 包括 : 1.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 策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 素的影 响 , 如 管理能 力 、 行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5. 购买力 风险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收 益将 主要 通过 现金 形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能 因 为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收 益下降 。 (二)本 基金特 有 的风险 1.指 数下跌 风险: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 深证100ETF 。当深证100价格 指数 下跌 时,深 证 100ETF 净值 也会 下跌 , 由 于本基 金按 照深 证100ETF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因 此 本 基金净 值同样 存 在 下跌 的风 险 ; 2. 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 收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 主要 影响因 素包 括 : (1)深证100ETF 对 深证100 价格指数 的跟 踪误差 :本 基金主要 通过投 资于 深证100ETF 实现对业 绩比 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 深证100ETF 对深证100价 格指数 的跟 踪误差 会影响本 基金 对业绩 基准 的跟 踪误差 ; (2) 本基金 发生 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 和 托管 费收取 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 的 情形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1 3. 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 、 运作 机制 和投 资策 略等 方面与 深证100ETF 不 同, 因此本 基 金具有 与深 证100ETF 不同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及净 值增 长率 。 (三)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 三 个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人 建仓 或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可能 由于 市场 流动 性相对 不足 而无法按 预期 的价格 买入 或卖出深证 100ETF 、 股 票 或债券;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者的 大额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困 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深证100ETF 、 股 票或 债券;三 是 深证100ETF 暂 停赎 回或 暂 停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出 现现 金支 付困 难, 基金管 理人 因此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 以上 情形 均 可能 给本 基金带来 不 利影 响 。 (四)管 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五)其 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战争 、 自 然灾 害 等 不可 抗力导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服务 机 构等 机构 无法 正常工 作,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3.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 代 理商 违约、 基金 托管 人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控制 能力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二 十、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2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权 利 义 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或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3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4 二 十一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 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5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6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7 (9)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立 并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按 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8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共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2.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时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 的除 外;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深证 100ETF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 金为参 加表 决而 就深 证 100ETF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征求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意见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9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本基 金合 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4.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 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本 条中“以 上” 均包括 本数 ,下同)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0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5. 会议 通知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2)如采 用通讯 表决 方式, 会议通知 还应 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作 为监 督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作为 监督 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效 力 。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或通 讯开 会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1 的凭证 和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2)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止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 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 以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2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代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 形 成大 会决 议。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 后 第 二 个工 作 日 由 大会 聘 请 的 公 证机 关 及 监 督人 的 监 督 下 由召 集 人 统 计全 部 有 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不 影响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决 议 的 有效 性 。 8.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 止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2 )一 般决 议 对 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3 项表决 。 9.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有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持 有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 人指定 的 两名 计票员 在监 督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拒派 代 表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 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 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4 11. 由 于参 加深 证 100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需 召开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特别规 定 根据监 管部 门的 相关 规定 ,作如 下特 别约 定: (1)本 基金 投资 的深 证 100ETF 拟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时 , 本 基金 需提 前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就深 证 100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拟表 决事 项征 求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意 见; (2)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在 深证 100ETF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之 前召开 并 完成表 决; 并应 当就 全部 表决意 见进 行分 类统 计, 确定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各 类 表决 意见 的具 体比 例(比 例以 百分 数表 示, 分子四 舍五 入精 确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3)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分别 按照上述 分类 表决意 见的 具体比 例 参加深 证 100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 据此 投票 表决(各 类表决 意见 代表 的深证 100ETF 基金份 额= 权益 登记 日本 基 金持有 的深 证 100ETF 总份额 ×该 类表 决意 见占 比 , 基 金份额 四舍 五入精 确到 整数 位) ;


(4)就 因参 与深 证 100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而召集 的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 款规定 与上 述 第 1 款至 第 10 款 规定 不符 的以 本款 规 定为准 ,本 款未 作规 定的 仍适用 第 1 款 至第 10 款 的规 定; (5)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本合同 可不 经召 开持 有人 大会对 上述 特别 约定 进行 相应修 改 。 12.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基 金合同 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 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5 (六)争 议的处 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 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1.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 投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款 项时 成 立,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4.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6 二十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1. 基金管 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时 间: 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托 管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7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 业 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基 金的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 厚、 信用 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行 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批 准。 (6)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8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按照 相关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 金合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按 照相关 规定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 业 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 的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由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9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四)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4.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 行的 指 定 营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0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1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与 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开 放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进 行 复 核 ,并 在 盖 章 后以 传 真 方 式 将复 核 结 果 传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 时进 行 协 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估值错 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 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 额,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于 证券交 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2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协 商未能 达 成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将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律 与 争议解决 方式 1.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3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更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3.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4.发生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4 二 十三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 留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 五) 资讯 服务 1.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8818088 (免 长途 话费) 。 2.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5 二 十四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 同证券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3-12-2 关于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增加 兴业 证券为 销售机构、在兴业证券推 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 加兴业证券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12-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易 方达 深证 1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修改 托管 协议的 公告 2013-1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2-1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 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 购单笔最低 金 额的公 告 2013-12-19 关于易 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从 业人员在易方达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兼 职 情况的 公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诺 亚正行为销 售 机构、 在诺亚正行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诺亚正行 官方网站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12-26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大 通证券为销 售 机构的 公告 2013-12-2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 长广发银行借记卡基金网 上直销申购 费 率优惠 期以 及对 网上 直销 转换费 率实 行进 一步 优惠 的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 莞银行申购 和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平 安银行申购 和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2-31 易 方 达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2014 倾 心回 馈” 基金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 商银行为销 售 机构、 在浙商银行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浙商银行 申购与定期 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20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 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 件或者身份 证 明文件 的公 告 2014-1-27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6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金 观诚为销售 机 构、在 金观诚推出定期定额申购 业务及参加金观诚非现场 方式申购与 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2-14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 期时代为销 售 机构、 在中期时代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中期时代 网上交易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2-26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日 照银行为销 售 机构、 在日 照银 行推 出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4-3-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钱 景财富为销 售 机构、 在钱景财富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钱景财富 网上交易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3-10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渤 海银行为销 售 机构、 在渤海银行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渤海银行 申购与定期 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3-12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恒 天明泽为销 售 机构 、 在恒天明泽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恒天明泽 网上交易申 购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3-1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晟 视天下为销 售 机构及 参加 晟视 天下 网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变 更分 红方 式业 务规 则的公 告 2014-3-17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一 路财富为销 售 机构、 在一路财富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一路财富 网上交易系 统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3-28 易方 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 长广发银行借记卡基金网 上直销申购 费 率、转 换费 率优 惠期 的公 告 2014-3-3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 莞银行手机 银 行申购 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4-1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 国国际期货 为 销售机 构、在中国国际期货推出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 中国国际期 货 申购与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4-2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 加中国工商 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4-10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增 财基金为销 售 机构、 在增财基金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增财基金 网上交易申 购 2014-4-10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7 与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 金公司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4-24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中 国邮政储蓄 银 行为销 售机构、在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 务及参加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5-5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浙 江稠州商业 银 行为销 售机 构、 在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告 2014-5-15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威 海市商业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在 威海 市商 业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的 公告 2014-5-23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久 富财富为销 售 机构、 在久富财富推出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及参加久富财富 申购与定期 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5-28 注:以 上公 告 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8 二 十五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深 证100ETF 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9 二 十六 、备 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深 证1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意 见书 ; 6.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