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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基双债A(110035)

易基双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 七月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1 年 9 月 23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 易方 达双 债增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1539 号) 和 2011 年 10 月 20 日 《 关于 易方 达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基 金部 函[2011]806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12 月 1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可转 债 、 信 用债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并可参 与一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 投资 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利 率风险 , 本 基 金持有 的信 用 品 种违 约带 来的信 用风 险, 新 股发 行数 量减 少及 新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带来 的风险 ,股 票市 场的 系统 性风险 及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等等 ;基 金运 作风 险, 包括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赎 回基 金产 生 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等等 。此 外, 本 基金以 1 元 初始 面值 进行 募集,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存在 单位 份额 净值跌 破 1 元 初始面 值的 风险 。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 基金 投资 者有 可能 获 得较高 的收 益 , 也 有可 能 损失本 金。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 同》。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书已 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除 非另有说 明,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1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 6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 10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 10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一) 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 15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17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19 (二)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55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 55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55 六、基金的募集 ....................................................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7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57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额 ..............................................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58 (一) 基 金投 资者 范围 ..................................................................................................... 58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 58 (三)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及 时间 ......................................................................... 58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 59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 59 (六)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60 (七) 基 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60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I (八)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 62 (九)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 64 (十)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 64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 65 九、基金转换 ...................................................... 67 (一) 基 金转 换开 始日 及时 间 ......................................................................................... 67 (二)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 67 (三)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 68 (四) 基 金转 换的 份额 限制 ............................................................................................. 68 (五) 基 金转 换费 率 ......................................................................................................... 68 (六)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69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 71 (八)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 71 (九)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处理 ................................................................................. 71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72 (一) 转 托管 ..................................................................................................................... 72 (二)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 72 (三) 基 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 72 十一、基金的投资 .................................................. 73 (一) 投 资目 标 ................................................................................................................. 73 (二) 投 资理 念 ................................................................................................................. 73 (三) 投 资范 围 ................................................................................................................. 73 (四) 投 资策 略 ................................................................................................................. 74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 78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 78 (七) 投 资决 策 ................................................................................................................. 78 (八)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 79 (九)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 80 (十)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 80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 81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II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81 十二、基金的业绩 .................................................. 8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6 (一) 基 金资 产总 值 ......................................................................................................... 86 (二) 基 金资 产净 值 ......................................................................................................... 86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 86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 86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87 (一) 估 值目 的 ................................................................................................................. 87 (二) 估 值日 ..................................................................................................................... 87 (三) 估 值方 法 ................................................................................................................. 87 (四) 估 值对 象 ................................................................................................................. 88 (五) 估 值程 序 ................................................................................................................. 89 (六)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 89 (七)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91 (八)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 91 (九)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 91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93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 93 (二)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 93 (三) 收 益分 配原 则 ......................................................................................................... 93 (四) 收 益分 配方 案 ......................................................................................................... 94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94 (六) 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 94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一)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 95 (二) 与 基金 销售 相关 的费 用 ........................................................................................ 97 (三)税收 ......................................................................................................................... 97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一) 基 金会 计政 策 ......................................................................................................... 98 (二) 基 金审 计 ................................................................................................................. 98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IV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一) 信 息披 露的 形式 ..................................................................................................... 99 (二) 信 息披 露的 种类 、披 露时间 和披 露形 式 .............................................................. 99 (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102 十九、风险揭示 ................................................... 103 (一) 市 场风 险 ................................................................................................................103 (二) 管 理风 险 ................................................................................................................104 (三) 流 动性 风险 ............................................................................................................104 (四) 特 有风 险 ................................................................................................................104 (五) 其 他风 险 ................................................................................................................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6 (一)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106 (二)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107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0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9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109 (二)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 112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114 (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5 (五)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22 (六) 争 议的 处理 ............................................................................................................125 (七) 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12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27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28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132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33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135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139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139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139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V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易确 认服 务.....................................................................140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录查 询服 务.....................................................................140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对 账单 服务形 式: ........................................................................140 (四)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40 (五) 资 讯服 务 ................................................................................................................14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6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5 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与 格式>》 、 《易 方达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及其 它有 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 定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易方达双债增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 修订 ,2011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并于2004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业务 规则 》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交 易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 A 类份 额 指在投 资者 认购/申 购基 金 时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C 类份 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 收取认 购/申购 费用,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该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 方式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网点 及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而引起 的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的操作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释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 其他 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本 基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 本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 股权 结构 :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 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科长, 广东 省烟 草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 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副总 裁,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事 、 副 董事 长。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 金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金 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部 总经 理、 市 场部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公司副 总裁、 常务 副总 裁 。 现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 经理、 资金 营运 部总 经理 、 规划 管理 部总 经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董事。 曾任 美的 集团 空调 事业部 技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 长 虹 空调广 州营 销中 心营 销总 监,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董事 、 副 总裁。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 理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广州 商贸中 心 ( 马来 西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 经理, 广州 东建 南洋 经贸 发展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有 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信 托管 理三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谢亮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事。 曾任 53011 、53061 部队财 务 部门助 理员 , 广州军 区生 产管理 部财 务部 门助 理员 、 处 长, 广东 省广 晟资 产 经营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计划 财务 部部 长。 现 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电 信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深 圳中 金岭 南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何小锋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独立 董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中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 京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 教授 、 金融 系主 任。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会主 席。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经 理, 广州 市 广永国 有资 产经 营有限 公司董 事长, 万联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广州 银行副 董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监事。 曾任 广东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力 资源部 副总 经 理 、 市 场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 张优造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常 务副总 裁。曾 任南方证 券交 易中心 业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 东证 券公 司发 行上 市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 基金 部总 经理 ,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易方 达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裁 。 曾 任广 东粤 财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 港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香港)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 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 究部 总经 理、 基 金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专户 投资 总监 、 专户 首席 投资 官;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 经 济学博 士 , 副总裁 。 曾任 中国经 济开 发信托 投资 公司 成都 营业 部研发 部副 经理、 交易 部经 理、 研发 部经理 、 证 券总 部研 究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基金 科瑞 基金经 理、 市场 部华 东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市场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成都 分公 司总经 理、 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 市 场总 监。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 管理 人员 工商管 理硕 士 (EMBA ) , 副总裁 。 曾 任君 安证 券有 限公司 营业 部职员 , 深圳 众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现金 管理 部总经理 , 易 方达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投 资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 券交 易负 责人 员 (RO ) 、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责 人员 (RO ) 、 提供 资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张南女 士, 经济 学博 士, 督察长 。 曾 任广 东省 经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 ,工 商管理 硕士(MBA) , 首席产 品执行 官。 曾任中国 工商 银行深 圳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 深 圳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上市 部副 总 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 金管 理部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 基金 经理 张磊先 生 , 理 学硕 士 。 曾 任 泰康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管理 中心 固定 收益 部研究 员、 投资经 理, 新华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高级投 资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 自2011 年12 月1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高 等 级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8 月23 日起 任职 ) 、 易方 达聚 盈分 级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 自 2013 年11 月 14 日 起任 职 ) 。 3. 固 定收 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本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包括 : 马 骏先 生、 袁 方女 士、 王晓 晨女 士、 胡 剑先 生、张 清华 先生 。 马骏先 生, 同上 。 袁方女 士, 工学 硕士 。 曾 任中慧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资 产评 估师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经 理 , 泰康 人寿 保险公 司投 资经 理,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总 监, 泰康 资产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年金 投资 部高 级投 资经理 、 执行 总监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总 部总经理助理。 王晓晨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集中 交易 室债 券交 易员 、 债 券 交易主 管。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总部总 经理 助理 、 易 方达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易方达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保 证金 收益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兼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 胡剑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债券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助理 兼债 券研 究员 、 固 定收益 研究 部负 责人 、 易 方达中 债新 综合 债券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LOF)基 金经 理。现 任易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定收 益总 部总经 理助 理、易方 达稳 健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 达永 旭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易方 达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易方达 纯 债1 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裕惠 回报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张清华 先生 , 物 理学 硕士 。 曾任 晨星 资讯 (深 圳) 有限公 司数 量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易 方达 安心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裕 丰回报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人 的 承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 守现行有 效的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 违反现行有 效 的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者职 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 料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重 影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玩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 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 以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 展; (11) 有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 投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3) 其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 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 ( 五) 基金 管理人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 目标 (1) 保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合法合 规性 ; (2)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侵犯 ; (3) 实现公 司稳 健、 持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促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 守职 业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 自律, 勤勉 尽责 ; (5) 保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公司声 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 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必 须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透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业 务 环节, 并普 遍适 用于 公司 每一位 职员 ; (2) 审慎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的 核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 公司 组织 体系 的构 成、 内 部管 理制度 的建 立都 要以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3)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设置 的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4)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根 据业 务的需 要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 公 司内 部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必须 权责 分明; (5) 有效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管 理制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应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 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管理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 的 权力; (6)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应 具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 和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的 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力 争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 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一 层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 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 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研 究业 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投 资业 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业 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设 施 ; 集中交 易室 应对 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会 计核 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 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 的会计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披 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稽 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 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 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之 一。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元 , 较 上年 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 85,900.57 亿元 , 增 长14.35% ; 客户 存款 总额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 1,042.83 亿元 , 增 长11.52% , 占 营业 收入 比重 为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 入比 为 29.65% 。 实现 利润 总额 2,798.06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6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11.28% ; 净利 润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 产质 量保 持稳定 , 不 良 贷款率 0.99% ,拨备 覆盖 率 268.22% ;资本 充足率 与核心一 级资本 充足率 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服务 于 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人 客户 ,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行 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端 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 在 香港 、 新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堡 、 东 京、 大阪 、 首 尔、 纽 约、 胡志 明市 、 悉 尼、 墨 尔本 、 台 北、卢 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 建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 集团 的出 色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 到市 场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 102 项奖 项, 多项综 合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 第5 , 较上 年上 升 2 位; 在美 国 《 福布 斯 》 杂 志 发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 列 第 2, 较上年 上 升 13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了国 内外 重要机 构授 予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 服务、 私人 银行 、 现 金管 理、 托 管、 投行 、 养 老金 、 国际 业务 、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设 投资托管业 务部,下设综 合处、基金 市场处、证券 保险资产市 场 处、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 管处、 清 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9 个职能 处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 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 托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控 制审 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 工作手 段。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 业 务部 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 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运 管理 部, 长期 从事 计划财 务、 会计 结算 、营 运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中 国建设银行 总 行计划 财务 部、 信贷 经营 部、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大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 业 务部 副总经 理,曾 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 行 总行 零 售业 务部 、 个 人银 行业务 部 、 行 长办公 室 , 长期从 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 委 托代理 部,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7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 务部副总经 理,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 托 管业务 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持“以 客 户为中 心” 的经 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项职 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 质量的 托管 服务 。 经 过多 年稳步 发展 ,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 资产 规模 不断扩 大 , 托 管业务 品种 不断增 加 , 已 形成包 括证 券投资 基金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 业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已 托 管349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得 了 业 内的 高度认 同 。 中 国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 连续 四年被 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管 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行 ” ;获 和讯网 的中国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奖 ; 境内 权威 经济媒 体《每 日经济 观察 》 的“ 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 奖 ; 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奖 。 ( 二)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 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 规 章和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管 理委员会,负 责全行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 设置 了监 督稽 核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工作 职权 和能力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 业务部 具备 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 系,建立了 管理制度、控 制制度、岗 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8 业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 防 止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独 立。 (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及其 配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 定,监督所 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作。利 用 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 务综 合系统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报 告,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 的合法 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风 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价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 机构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网 点信 息: (1)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温 海萍 (2)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20 号B 座8 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魏 巍 (3)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88 号金 茂大厦 2706-2708 室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 :于楠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 网址:www.efunds.com.cn 2. 非直 销销 售机构 ( 以下 排序不 分先 后) (1) 中 国建 设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4) 中 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1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 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6) 交 通银 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 商银 行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广 发银 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2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北 京银 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成都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成 都市 武侯 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高新 区 交子大 道 177 号 B 座6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萍 联系人 :杨 志恒 联系电 话:028-853154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8-962711 传真:028-85390961 网址:http://www.cdrcb.com (11) 重庆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洋河东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建 忠 联系人 :陈 曦 联系电 话:023-67637912 客户服 务电 话:023-966866 传真:023-67637909 网址: www.cqrcb.com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3 (12)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3) 东莞 银行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陈 幸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 广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客户服 务电 话: 广州 :96699 ;全 国:40089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15) 杭州 银行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08 、0571-96523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4 (16) 华夏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蒋 驰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7) 民生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18) 平安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周 晓霞 联系电 话:0755-2216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2587945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9) 浦发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5 联系人 :高 天、 杨文 川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20)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 厦15-20 ,22-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 4006962999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5341080 网址:www.srcb.com (21) 上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4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2) 顺德 农村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佛山 市顺 德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佛 山市 顺德 区 大良德 和居 委会 拥翠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海恒 联系人 : 林见 玲 联系电 话:0757-2238803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7-22223388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6 传真:0757-22388235 网址: www.sdebank.com (23) 兴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4) 中信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25) 珠海 华润 银行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伟 联系人 : 李阳 联系电 话:4008800338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广 东省外 请加 拨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26) 日照 银行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7 电话:0633-80812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6588 ( 全国 )0633-96588 ( 日照) 公司网 站: http://www.bankofrizhao.com.cn/ (27) 渤海 银行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公司网 站: www.cbhb.com.cn (28) 浙江 稠州 商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延安 路 128 号耀 江广 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联系人 :张 予多 电话:0571 —87117616


18072722115 传真:0571 —87117607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公司网 站:http://www.czcb.com.cn/ (29) 威海 市商 业银 行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宝 泉 路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谭先 国 联系人 : 李智 颖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 务电 话: 山东 省 内96636 ,中 国境 内 40000-96636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8 公司网 站:www.whccb.com ,www.whccb.com.cn (30) 广发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41 、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1) 安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渤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联系电 话:022-28451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33) 财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桥西 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马 辉 联系电 话:0311-660063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传真:0311-66006334 网址:www.s10000.com (34) 财富 里昂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68777877 网址:www.cf-clsa.com (35) 财富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联系电 话:0731-84403360 、0731-84403319 业务投 诉电 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6) 财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夏 吉慧 联系电 话:0571 -87925129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浙 江) 、40086-96336 ( 全国 ) 网址:www.ctsec.com (37) 长城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38) 长江 证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027-6579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9) 大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红 光 联系人 :谢 立军 联系电 话:0411-39991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传真:0411-39673214 网址:www.daton.com.cn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1 (40) 大同 证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传真:0351-4192803 网址:www.dtsbc.com.cn (41) 德邦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然 联系电 话:021-68761616-82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www.tebon.com.cn (42) 第一 创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崔 国良 联系电话: 0755-258328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43) 东北 证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树财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2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4) 东方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www.dfzq.com.cn (45) 东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联系电 话:021-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东莞 证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 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69-961130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69-22100155 网址:www.dgzq.com.cn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3 (47) 东吴 证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48) 方正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 光大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0) 广州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961303 传真:020-88836654 网址:www.gzs.com.cn (51) 国都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联系电 话:010-841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2) 国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光大 银行 大 厦3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0755-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传真:0755-83704850 网址:www.ghzq.com.cn (53) 国金 证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 都市 青羊 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 600109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54) 国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702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沈 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5) 国泰 君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56) 国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57) 国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6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国 元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58) 国盛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国 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传真:0197-86265337 网址:www.gsstock.com (59) 海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8888-001 传真:021-23219100 网址:www.htsec.com (60) 宏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61) 华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省 内) 、400-80-96518 (全 国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2) 华宝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传真:021-68777822 网址:www.cnhbstock.com (63) 华福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徐 松梅 联系电 话:0591-83893286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8 (64) 华龙 证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48902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传真:0931-4890628 网址:www.hlzqgs.com (65) 华泰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深 圳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旅 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5597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 深圳 ) 网址:www.htsc.com.cn (66) 华鑫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肇嘉 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传真:021-54653529 网址: www.cfsc.com.cn (67) 华融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三 层、 五层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39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传真:010-58568062 网址:www.hrsec.com.cn (68) 江海 证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9) 金元 证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70) 开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联系电 话:029-68633210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传真:029-88447322 网址: www.kysec.cn (71) 南京 证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孙 秀玉 联系电 话:025-83367888-41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20066 网址:www.njzq.com.cn (72) 平安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73) 齐鲁 证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185 网址:www.qlzq.com.cn (74) 日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1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5) 瑞银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81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传真:010-58328170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6) 山西 证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或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7) 申银 万国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2 传真:021-33388214 网址:www.sywg.com (78) 世纪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755-8319951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9) 天源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宁 市城 中区 西大 街 11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张 靓雅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43218 传真:0755-33329815 网址:www.tyzq.com.cn (80) 万联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www.wlzq.com.cn (81) 西部 证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3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联系电 话:029-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传真:029-87406710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2) 西南 证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83) 厦门 证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联系电 话:0592-516164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传真:0592-5161140 网址:www.xmzq.cn (84) 湘财 证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4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1551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85) 新时 代证 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 楼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86) 信达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传真:010-63080978 网址:www.cindasc.com (87) 兴业 证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联系电 话:0591-3850767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5 (88) 银河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9) 招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90) 中航 证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91) 中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6 联系电 话:0755-82548240 网址:www.cicc.com.cn (92) 中山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黃 师卫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3) 浙商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联系电 话:021-64718888-1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传真:021-64713759 网址:www.stocke.com.cn (94) 中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5) 中信 建投 证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7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6)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com


(9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李 珊 联系电 话:0571-857761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9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9) 中银 国际 证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20-8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100) 中原 证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101) 泛华 普益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于 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联系电 话:028-82000996-8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588 传真:028-82000996-805 公司网 址:www.pyfund.cn (102) 好买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49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03) 和讯 信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http://licaike.hexun.com/ (104) 恒天 明泽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681078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86-8868-5 公司网 站: www.chtfund.com (105) 金观 诚 注册地 址: 西湖 区世 贸丽 晶城欧 美中 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杭州 西湖 区教工 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 欧美中 心 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56028620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0 传真:0571-568997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公司网 站: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6) 久富 财富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 赵惠 蓉 联系人 : 徐金 华 电话:021-68685825 传真:021-686822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21-9898 公司网 站: www.jfcta.com (107) 钱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公司网 站: www.niuji.net (108) 诺亚 正行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1 (109) 上海 长量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110) 深圳 新兰 德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C 座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操 联系人 :刘 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公司网 站: https://t.jrj.com (111) 晟视 天下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崔 乐乐 电话:01058170943 、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866 公司网 站: www.shengshiview.com (112) 数米 基金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1218 号1 栋202 室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2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701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13) 天天 基金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4) 同花 顺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胡 璇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115) 万银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 陶翰 辰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3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站: http://www.wy-fund.com/ (116) 一路 财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117) 展恒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 www.myfund.com (118) 增财 基金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焦 媛媛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4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119) 中国 国际 期货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孟 夏 电话:010-59539861 传真:010-59539806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 公司网 站:http://www.cifco.net/ (120) 中期 时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 真:010-65807864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5087609 公司网 站: www.cifcofund.com (121) 众禄 基金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层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 www.zl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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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5 ( 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 余贤 高 (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律师事 务所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事 务所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联系人 :安 冬 ( 四) 会计师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电话 :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 沈 兆杰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6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核 准易方 达双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复 》 (证监 许可[2011]1539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基金 。基 金 的 存续 期间 为不定 期 。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本基金 募集 期自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29 日。募 集对 象 为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7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 金合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1 年12 月1 日正 式生 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基 金存续 期 内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数量和 资金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8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 一) 基金 投资者 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 申购 与赎回 的 场所 1.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网上 交易 系统 ;





2. 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开办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的营 业网点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并按规 定予 以公 告。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指 定 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电 话 或 互 联网 等 其 他电 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具 体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 三) 申购 与赎回 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 月13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投 资者应 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且 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收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59 ( 四) 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除指定 赎回 外,基 金管 理人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包 括该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及 时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注册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则 》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 行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以 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 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0 成功或 无效 ,销售 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 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六) 申购 与赎回 的 数额限制 1.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首次 申购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00 元人 民币 , 追 加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 通过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或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首 次申购 的单 笔 最低金 额 为100 元人 民币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各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金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需同 时遵 循该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以上 金额 均 含申购 费)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每 类 基 金份 额 单笔赎回或转换 不 得少 于 100 份(如该 账户 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某类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 或转 出该类 基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 资 者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该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 各 销售 机 构对赎 回份 额限 制有 其他 规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基金 的申购 费 和赎回费 1. 本基 金将 基金 份额 分 为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 份额两 类。 其中 : A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认 购/ 申 购、 赎 回费;C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 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C 类基 金份 额对 持有 期限 少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 额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 对于 持有 期限 不少 于 30 日的 本类 别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1 2. 本基 金的 申 购 费用 由申 购本基 金A 类份 额的 投资 人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用 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3. 申购 费率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与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施 差别 的 申 购 费率。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年 金计 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 包括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划) ,以 及可以 投资基 金的其 他社会 保险 基金。 如将来 出现可 以投 资基金 的住房 公积金 、 享受 税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的 特定投 资群 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 4. 赎回 费率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时间( 天)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364 0.1% 365-729 0.05%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2 730 及 以上 0%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率见 下表 : 持有时间( 天)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29 0.75% 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于持 有期 不少于 30 日的 A 类份 额所 收取的 赎回 费, 在扣 除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为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 对于 持有 期限 少于30 日的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所收取 的赎 回费 ,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 调 整后 的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 率在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率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 数额和价 格 1. 申购 和赎 回数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按实 际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的费 用后 ,以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涉及金 额 、 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2)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用 后的 余额 , 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的单位 为人 民币元 , 计算 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若 投资 者选 择 A 类基 金 份额, 则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费 率)


( 注: 对 于1000 万(含)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一: 某投 资人( 非特 定投 资群体)投资 4 万元 申购 本 基金 A 类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0.8%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3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 额=39,682.54/1.040=38,156.29 份


例 二 : 某 投资 人(特 定投 资 群体)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直 销 中心投 资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0.08%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1+0.08%)=49,960.03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960.03=39.97 元


申购份 额=49,960.03/1.040=48,038.49 份


(2)若 投资 者选 择 C 类基 金 份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六: 某投 资人 投资 4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40,000.00/1.040=38,461.54 份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 三 : 某 投资 人赎 回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假 设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100 天 , 则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1%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1% = 10.16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10.16 = 10,149.84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149.84 元。


例 四: 某投 资人 赎 回 1 万份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 笔份额 持有 期限 为1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0.75% ,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 ×0.75% = 76.2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76.20 = 10,083.8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083.80 元。


4.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日 该类 基金 总份 额。 本基金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4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 九) 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 .投 资人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 注册 登记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人 自 T+2 日起( 含该 日)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 2 .投 资人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常 情况 下,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人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注册 登记 机构可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该调 整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十) 巨额 赎回的 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交的 每 笔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确定 该笔 赎回申 请当 日部分 确认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5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其 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 十 一) 拒 绝或暂 停 申购、暂 停赎回 的 情形及处 理 1.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6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3.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7 九、基金转换 ( 一) 基金 转换 开 始 日及时间 本基金 已 于2012 年1 月13 日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 本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或 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转换时 除外 ) 。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对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转换 申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注 册登 记 机 构 确认接 收 的 ,其 基金 份额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转换 的价 格。 ( 二) 基金 转换的 原 则 1.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次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费用 按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转 换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 点后两 位。 2.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在 当日交 易结 束时 间前 撤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3.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基 金的 转换 价格 以转 换申请 受理 当日 各 转 出、 转入基 金的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4.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5.投资 者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时, 转出 方的 基金 必须 处于可 赎回 状态 , 转 入方 的基金 必须 处于可 申购 状态 。 6.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 出” 的 业务 规则 , 即 份额 注册日 期在 前的 先转 换出 , 份额 注册 日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 果转换 申请 当日 , 同 时有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赎 回后 转 换 的处理 原则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8 6. 基金 转换 后 ,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份 额被 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始 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三) 基金 转换的 程 序 1.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销售 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 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当天 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T+1 工 作日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 及之 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 四) 基金 转换的 份 额限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只 基金 , 本基 金每 类基 金份额 单 笔转出 申请 不得 少 于 100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管 的某 类基 金余 额不 足 1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或 转出 该类 基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转 换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类 基 金余额 不 足100 份时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类 基金 剩余份 额一 次 性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 但应 在调整 生 效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 五) 基金 转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由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用及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 两部分 构 成 , 其 中赎 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69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具体实 施办 法和 基金 转换 费率详 见相 关公 告。转 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在 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费率 ,但 应在 调整 生效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适当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 六) 基金 转换份 额 的计算方 式 计算公 式: A= [B ×C×(1-D) / (1+G )+F]/E H=B×C ×D J=[B× C×( 1-D) /(1+ G)] × G 其中,A 为转 入的基 金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D 为转 出基金 的对 应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前 累计 未付 收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易方 达货 币市 场基金 和易 方 达天天 理财 货币 市场 基金 ) 或者 短期 理财 基金 转出 时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 转出基 金为 易方 达 月 月 利 理财 债 券 型基 金和 易 方 达 双月 利 理 财债 券型 基 金 ) ;G 为 对 应 的申 购补 差 费 率 ;H 为转出 基金 赎回 费;J 为 申购补 差费 。 说明: 1.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 基金 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金 转换 时, 每次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用; 从申 购费 用高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申 购补差 费用 。 申 购补 差费 用 按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 基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额 进行 补差 , 具体 收取 情况视 每次 转 换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异 情况 而定 并见 相关 公告 。 3. 转出 基金 时 , 如涉 及的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 收 取的赎 回 费 按照基 金合 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4. 投资 者可 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费 用按每 笔申 请单 独计 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举例说 明: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0 假设某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 额10,000 份, 持有 100 天, 现 欲转 换为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假 设转 出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100 元, 转 入基 金 易方达 策略 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20 元, 则转出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 为0,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 2.0% 。 转换 份额 计 算如下 : 转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申请 份 额×转 出基 金份 额净 值=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换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11,000.00 ×0.00=0.00 元 申购补 差费=(转 换金 额- 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 购补 差 费率÷(1 +申 购补 差费 率)= (11,000.00-0.00) ×2.0 % ÷(1+2.0%)=215.69 元 转换费=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申购补 差费=0.00+215.69=215.69 元 转入金 额= 转换 金额- 转换 费=11,000.00-215.69=10784.31 元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10784.31 ÷1.020=10572.85 份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换金 额 转换费 转入金 额 转入基金 份 额 净值 转入份 额 转出基 金 赎 回费 申购 补 差费 10,000 份 1.100 元 11,000.00 元 0.00 元 215.69 元 10,784.31 元 1.020 元 10,572.85 份 注:本 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平稳增 长基 金、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基金 、易 方 达 50 指 数基金 、 易方达 积极 成长 基金 、 易 方达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 达稳健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时 , 转 入份 额的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舍 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本基金 转出 至易 方达 价值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 策略成 长二 号混 合型 基金 、 易方 达价 值成 长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讯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增 强回报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中小 盘股 票 型 基金 、 易 方达 科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 易方 达科 翔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行 业领先 企业 股 票 型基金 、 易方 达沪 深 300ETF 联接 基 金、 易方 达深 证100ETF 联 接基 金、 易方 达 上证中 盘 ETF 联接基 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票 型基 金 、 易方 达医 疗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 易方达 安心 回 报 债券型 基金 、 易方达 资源 行业股 票型 基金 、 易 方达 创业 板 ETF 联接 基金、易 方达纯债 债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沪深300 量 化增强 基金 、 易方达 天天 理财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易方 达信用 债债 券 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丰回 报债 券型基 金 、 易 方达高 等级 信用债 债券 型基 金、 易方 达投资 级信 用 债 债券型 基金、易 方达 新兴 成长混 合型 基金 、 易 方达 裕惠回 报债 券型 基金 、 易 方达 月 月利 理 财 债券型 基金 和易 方达 双月 利理财 债券 型基 金 时 ,转 入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1 ( 七) 基金 转换的 注 册登记 投资 者T 日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 理减少 转 出基金 份额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额 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一般情 况下 ,投 资者 自T +2 工 作日 起有 权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应 在调 整生效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 以 公告。 ( 八) 基金 转换与 巨 额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转 出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 优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 转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 确 认 ( 除另 有公 告外) ; 在 转 出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 的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顺 延 。 ( 九) 暂停 基金转 换 的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转 换申请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5.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暂 停基 金转 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予以 公 告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2 十、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一)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 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 定以及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 二) 基金 的非交 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 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信 用债 、 可 转债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管 理, 力争 为 投资者 提供 持续 稳定 的回 报。 ( 二)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主要 投资于 信用 债与 可转 债。 本基金 依据 不同 的市 场情 况及信 用债 与可转 债之 间的 相关 关系 , 进 行两 类资 产的比 例配 置。 本基 金既 可以投 资于 信用债 , 在控 制 信用风 险的 前提 下 , 增 强债 券组合 的持 有期 收益 ; 也可 以利用 可转 债兼 具股 性和 债性的 特征 , 在承担 较小 下跌 风险 的前 提下 , 分 享股 市上涨 带来 的收益 。 另外 , 本 基金 还 可采用 新股 申购 等策略 ,增 强组 合的 收益 。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 期融 资券、 公司债 、 可转 债(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股 票(包 含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上 市的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含增 发), 并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其 中, 信 用债 和可 转债 合计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权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信 用债 为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和政 策性 金融债 之外 的、 非由 国家 信用担 保的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4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包括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和非 政策性 金融债 等。 ( 四) 投资 策略


1. 建仓 期策 略 建仓期 内 , 本 基金将 采用 相对保 守的 投资 策略 , 主 要投资 于波 动性 风险 较小 、 安 全边 际 较高的 品种。 在该期 间, 本基金 对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建仓 将优先 考虑通 过一 级市场 新债( 包 括新可 转债)申 购来 完成 。 在对本 基金 主要 的两 类投 资品种 —— 可转 债与 信用 债进行 建仓 时, 本基金 将严 格遵 循防 范风 险的原 则, 着重 选择 纯债 溢价率 较低 的可 转债 品种 , 以及 久期 相对 较短( 如短 期融 资券) 或息 票率较 高的 信用 债品 种进 行投资 。 此 外, 本 基金 根据 组合收 益情 况 与资产 结构 , 综 合考 虑宏 观基本 面数 据、 各类 资产 市场走 势、 市场 供求 关系 、 流动性 等因 素, 控制建 仓进 度。 2.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包 括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与固 定收益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对国 内外 宏观 经济形 势、 宏观 经济 政策 、 市场 利率 走势 、 证 券市 场走势 、 投 资新股 收益 率等 因素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 对 大类 资产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及相 关关 系进行 研究 , 确 定权益 类资 产、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的配置 比例 。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配置 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 采取 以下策 略 , 将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在 信用 债、 可转 债 和其他 资产 间进 行配 置。 首先 , 本 基金 分别对 影响 信用 债 市场 的信 贷水 平、 信用利 差水 平 、 信用 债市 场供求 关 系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 然 后, 对影响 可转 债市 场的 转股 溢价率 、 隐 含波 动率 、 对 应正股 的市 场走 势、 可 转债 市场 供求 关系 等因素 进行 分析 研究 ; 最 后, 本 基金 根据 上述 分析 结论, 预测 和比 较两类 资产 未来 的收 益率 与风险 , 并结 合二 者的 相关 关系 , 确 定并 调整 两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在收益 与风 险间 寻求 最佳 平衡 。 除 信用 债与可 转债 外, 本基 金还 将在综 合考 虑组合 收益 、 利 率风险 以及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投 资于 国债 、央 行票 据等利 率品 种。 3.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与 信用 风险管 理 对不同 市场 以及 不同 种类 的信用 债 , 本 基金 将结 合自 上而下 的配 置策 略和 自下 而上的 个 券选择 策略 进行 投资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5 (1)配 置策 略 a. 市场 间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间 市场 信用 债到 期收 益率的 变化 、 流动 性的 变化 和市场 规 模等情 况, 分析 不同 市场 信用债 的信 用利 差水 平及 差异变 动, 动态 调整 两个 市场信 用债 的投 资比例 。 b. 类属 资产 配置 本基金运 用数 量化方 法对 不同种类 信用 债(包括 金融 债、企业 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等)的信 用风险 溢价 、流动 性风险 溢价、 税收溢 价等 因素进 行分析 ,综合 考虑 其流动 性、收 益率以 及各 类信 用债 市场 供求状 况, 优化 配置 各类 信用债 的投 资比 例。 c. 平均 久期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货 币信 贷、 固定资 产投 资 、 通胀 率等 宏观经 济变 量和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等宏观 经济 政策 , 进 行定 性和定 量的 分析 , 预 测未 来的利 率变 化趋 势, 判断 信用债 市场 对 上 述变量 和政 策的 反应 ,并 据此积 极调 整信 用债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提 高投 资收 益。 d. 期限 结构 配置 本基金 对信 用债 市场 收益 率期限 结构 进行 分析 , 运 用统计 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预测收 益率 期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 选 择合适 的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配置 各期 限信用 债的 比例 , 以 达到 预 期投资 收益 最大 化的 目的 。 (2)个 债选 择策 略 本基金 运用 行业 研究 方法 和公司 财务 分析 方法 对债 券发行 人信 用风 险进 行分 析和度量, 选择风 险与 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具体 而言: a. 根据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确 定各 行业的 优先 配置 顺序 ; b. 研究 债券 发行 人的 产业 发展趋 势、 行业 政策 、 公 司背景 、 盈 利状 况、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作 风险 ; c. 运用 财务 评价 体系 对债 券发行 人的 资产 流动 性、 盈利能 力 、 偿 债能力 、 现 金流水 平等 方面进 行综 合评 价, 度量 发行人 财务 风险 ; d. 利用 历史 数据 、 市 场价 格以及 资产 质量 等信 息, 估算债 券发 行人 的违 约率 及违约 损失 率; e.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 结果 , 确 定信 用利差 的合 理 水平 , 利用 市场的 相对 失衡 , 选 择 溢价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3)信 用风 险管 理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6 本基金 从以 下四 个方 面来 进行信 用风 险管 理: a. 运用 信用产 品的 相关数 据资料, 分析 发行人 的公 司背景、 行业 特性、 流动 性、盈 利 能力、 偿债 能力 和表 外事 项 等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 行信 用 风险评 估, 并确 定信 用债 的 风险等 级; b. 严格 遵守 信用 类债 券的 备选库 制度 , 根 据不 同的 信用风 险等 级, 设置 不同 的投资 管理 流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 c. 对 信用 产品 备选 库内 的 债券进 行跟 踪信 用评 估; d. 采取 分散 化投 资策 略和 集中度 限制 ,严 格控 制组 合整体 的违 约风 险水 平。 4.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1)普 通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普通可 转债 是一 种被 赋予 了股票 转换 权的 债券 , 投资 者可以 在约 定期 限内 按照 事先确 定 的价格 和比 例将 该债 券转 为对应 的普 通股 。 可转 债的 价值取 决于 普通 债券 价值 加上内 含的 转 股权等 期权 价值 。 可 转债 同时具 有股 性和 债性 这两 种性质 , 当正 股下跌 时 , 可转债 中的 普通 债券价 值可 以作 为其 价格 支撑 , 以 此抵 御下跌 风险 ; 当 正股 上涨 时, 可转 债 中的转 股期 权能 够使其 分享 股票 价格 上涨 带来的 收益 。 a. 个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可 转债 发行 公司 的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包括 所处行 业的 景气 度、 公司 成长性 、 市 场竞争 力等 , 并参考 同类 公司的 估值 水平 , 判 断可 转换债 券的 股权 投资 价值 ; 基 于对 利率 水 平、 票 息率、 派息 频率 及信 用风险 等因 素的 分析 , 判 断其债 券投 资价 值; 采用 期权定 价模 型, 估算可 转换 债券 的转 换期 权价值 。 综合 以上因 素 , 对可转 换债 券进 行定 价分 析, 决定 可转 债 个券的 投资 策略 。 b. 可转 债条 款博 弈策 略 可转债 通常 含有 修正 转股 价、 提前 赎回 、 提 前回 售 等条款 , 这些 条款对 可转 债的价 值有 着重要 的影 响。 其中, 修正 转股价 条款 允许 公司 向下 修正转 股价 , 从 而提 高转 债 的转股 价值 , 对投资 者是 一种 保护 。赎 回条款 则允 许发 行人 向投 资人赎 回可 转债 ,若 发行 人放弃 赎回 权 , 则也能 提高 转债 的价 值。 回售条 款为 投资 人的 权利 ,它允 许投 资人 将可 转债 出售给 发行 人 , 回售价 格往 往是 判断 可转 债安全 边际 的重 要指 标 。 本 基金将 在个 券投 资策 略的 基础上 综合 分 析可转 债各 项可 能触 发条 款的风 险和 收益 , 并 据此 制定相 应的 投资 策略 , 充 分把握 由各 类条 款触发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c. 可转 债转 股的 投资 策略 在转股 期内 , 投资者 可在 满足转 换条 件的 前提 下, 将可转 债转 换为 对应 正股 。 本 基金 将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7 根据不 同情 况制 订可 转债 转股策 略。 当可 转债 的转 股溢价 率为 负时 , 即 可转 债转成 正股 后的 价值大 于可 转债 价格 时, 本基金 可执 行转 股获 取超 额收益 。 当可转 债因 正股 股价 上涨 而达到 触发 提 前 赎回 条款 时, 本基 金在 对正 股未 来的 走势进 行 分析的 基础 上, 决定 是否 进 行转股 以及 转股 后的 持有 策略。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根 据实际 情况 , 决定是 否将 可转 债转 股, 来保持 组合 的流 动性 。 (2)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资 策 略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指 认股 权和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债, 它与 普通 可转 债的 区别 在于上 市 后可分 离为 纯债 和认 股权 证两部 分, 且两 部分 各自 单独交 易。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与普 通可 转债 的本质 区别 在于 债券 与认 股权证 可分 离交 易。 当分 离交易 可转 债上 市后 , 对 分离出 的纯 债部 分, 其投 资策 略与本 基金 普通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相 同; 而对 分离 出的权 证 , 其投资 原则 为 有 利于本 基金 资产 增值 、控 制下跌 风险 、实 现保 值和 锁定收 益。 5. 利率 品种 投资 策略 国债、 央行 票据 等作 为无 信用风 险的 利率 品种 , 受 货币政 策、 经济 周期 、 通 胀周期 等宏 观因素 的影 响比 较大 。 在 对利率 品种 进行 投资 时, 本基金 主要 在对 上述 宏观 因素进 行分 析的 基础上 , 结 合数 量方 法对 利率走 势和 利率 期限 结构 变化趋 势进 行预 测, 深入 分析利 率品 种的 收益和 风险 , 确定组 合平 均久期 , 并选 择合适 的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 在 合理 控制利 率风 险 和 保持组 合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决定 投资 品种 。 6.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并 可持 有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 本 基金 通过对 新股 的分析 , 参考 同类公 司的 估值水 平 , 判 断 一、 二级 市场 价差的 大小 , 并 根据 过往 新股的 中签 率及上 市后 股价 涨幅 的统 计, 对新 股投 资 的收益 率进 行预 测, 同时 综合考 虑锁 定期 间的 投资 风险以 及资 金成 本, 制定 新股申 购 策 略 。 在新发 股票 获准 上市 或可 转债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可上 市交易 后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对 股 票内在 投资 价值 的判 断, 结合市 场环 境的 分析 ,选 择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2)权 证的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持 有因 所持 股票 所派发 的权 证以 及因 投资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 证 。 权 证 为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本基 金资产 增值 、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8 ( 五)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天 相 可 转 债 指 数收 益 率*40%+ 中 债 国 债 总 全价 指 数 收益率*20%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且以 信用债 、 可转 债为主 要投 资方向 。 为使 业绩比 较基 准能够 与 本 基金的 投资 风格 与投 资方 法一致 , 本基 金选 择具 有较 高权威 性和 公允 性的 中债 企业债 总全 价 指数、 天相可 转债指 数以 及中债 国债总 全价指 数作 为基础 构建业 绩比较 基准 。其中, 中债 企 业 债 总 全 价 指数 与 中 债 国债 总 全 价 指 数是 由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编 制 并 发 布的 分别反 映国 内企 业债 市场 与国债 市场 总体 走势 的指 数, 而天 相可 转债 指数 是由 天相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的反 映沪深 两市 可转 债总 体走 势的指 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策略 , 确定 变更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需 经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实施 前 2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 七) 投资 决策 1. 决策 依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宏 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2. 决策 程序 (1) 研 究员 提交 宏观 经济 、 债券 市场、 行业 分析 、 新 股申购 、 公 司研 究及 信用 分析报 告 ; (2) 基 金经 理根 据研 究报 告以及 对宏 观经 济、 债券 市场投 资机 会 、 新股 申购 收益率 、 股 票市场 预期 收益 水平 的判 断,制 定资 产配 置计 划, 按制度 提交 审议 并实 施 ; (3) 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权益 类品 种的投 资方 案, 构造 投资 组合; (4)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理的 指令 ,执 行交 易; (5) 监 察部 对基 金的 日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 检 查 ; (6) 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 供 基金 经理 调整 投资组 合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79 时参考 ; (7)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讨投 资组合 的运 作成 效, 并进 行相应 的组 合调 整。 ( 八) 投资 禁止行 为 与限制 1.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2.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 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 投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 中, 信 用债 、 可转 债 合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投资 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0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基 金管 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 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约定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规定 进行 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 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 九) 投资 组合比 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 十) 基金 的融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1 ( 十一)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 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 十二) 基 金投资 组 合报告 ( 未经审 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已 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的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的 期间 为2014 年1 月1 日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759,751.60 2.14 其中: 股票 2,759,751.60 2.1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16,375,718.26 90.19 其中: 债券 103,510,502.10 80.22








资产 支持 证券 12,865,216.16 9.97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93,908.80 2.01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2 7 其他资 产 7,304,408.49 5.66 8 合计 129,033,787.1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59,751.60 2.7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59,751.60 2.72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6 国投电 力 599,946 2,759,751.60 2.7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3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670,000.00 19.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670,000.00 19.40 4 企业债 券 73,362,150.00 72.3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0,478,352.10 10.33 8 其他 - - 9 合计 103,510,502.10 102.0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2062 12新都 债 120,000 11,988,000.00 11.82 2 1280128 12渝地 产债 100,000 10,284,000.00 10.14 3 1280005 12襄投 债 100,000 10,268,000.00 10.13 4 122670 12新盛 债 100,000 10,190,000.00 10.05 5 130218 13国开18 100,000 10,000,000.00 9.8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9031 澜沧江3 80,000.00 7,865,216.16 7.76 2 119027 侨城05 50,000.00 5,000,000.00 4.93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4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089.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98,833.9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65,902.76 5 应收申 购款 631,582.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304,408.49 (4) 报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15 石化转 债 6,142,200.00 6.06 2 113003 重工转 债 2,093,200.00 2.06 3 110016 川投转 债 1,254,452.10 1.24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5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1 年12 月 1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截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1.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0.30% 0.03% 0.60% 0.22% -0.30% -0.1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7.28% 0.14% 2.42% 0.15% 4.86%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58% 0.26% -2.66% 0.27% 6.24% -0.0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1.45% 0.20% 0.31% 0.22% 11.14% -0.02% 2. 易 方达 双债 增强 债券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1 )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1 年12 月 31 日 0.20% 0.03% 0.60% 0.22% -0.40% -0.1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6.69% 0.15% 2.42% 0.15% 4.27% 0.00%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41% 0.26% -2.66% 0.27% 6.07% -0.0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0.55% 0.20% 0.31% 0.22% 10.24% -0.02%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6 十三、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的 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交易 所上市 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8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89 (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六) 估值 错误的 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该 当事 人应 当承 担相应 赔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0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 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1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 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九)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2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 影 响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原 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 配权 ; 2.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 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 收益 分 配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配 利润 的 60%; 3.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 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每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与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在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下 酌 情 调 整以 上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原 则 ,此 项 调 整 不 需要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4 会,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证 监会备 案。 ( 四) 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方 案 的确定、 公告与 实 施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配方案公 布后,基金 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 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5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与基 金运作 相 关的费用 1.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从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10)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 参照公 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6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 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划 出,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收 , 注 册登 记机构 收到后 按相关 合同 规定支 付给基 金销售 机构 等。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行 销广 告费 、 促销 活动 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销售服 务费 使用 范围 不包 括基金 募集 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除 管理费 、托管 费以 及销售服 务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销 售 服务费 率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按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7 ( 二) 与基 金销售 相 关的费用 1.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费 率水 平 、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 和 使用方 式 详 见本招 募 说 明书 “八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中的 “ ( 七 ) 基 金的申 购费 和 赎 回费 ” 和 “ ( 八) 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额 和价 格” 的相 关规定 。 2.转换 费率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了本基 金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和转 换费 率详 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构 成, 其中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按照 基金 合同 、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最新 的相 关公 告约 定的 比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3.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www.efunds.com.cn ) 进行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的 交易费 率, 请具 体参 照 本 公司网 站上 的相 关说 明。 4.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上述费 率,上述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和 转换 费率 。 ( 三)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经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9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信息 披露的 形 式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二) 信息 披露的 种 类、披露 时间和 披 露形式 1.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0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3.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或 自然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6.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1 (3)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基金 定期报 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8.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别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2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 三) 信息 披露文 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3 十九、风险揭示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方 向包 括债券 、票 据和 银行 存款 ,其收 益水 平直 接受 到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 票 据偿 付本 息后 以及 回购到 期后 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的 下降 面临 资金 再投 资的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本 基金面 临再 投资 风险 。 4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不能 按期 还本 付息或 回购 交易 中交 易对 手在回 购到 期履 行交 割责 任时 , 不 能 偿还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都 可能 使本 基金 面临 信用风 险。 5. 股 票市 场风 险 如果股 票市 场下 跌, 本基 金持有 股票 部分 将面 临下 跌风险 。 另外 , 如 果新 股 发行数 量减 少或新 股申 购收 益率 降低 , 或政 策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基金无 法参 与新 股申 购, 本基金 将面 临收 益率降 低的 风险 。尤 其当 新股上 市价 格跌 破发 行价 格时, 新股 申购 将可 能出 现 亏损 。 6. 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活动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行 业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新产 品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债 券价 格可能 下跌 ; 同 时, 其偿 债能力 也会 受到 影响 , 基 金投资 收益 将受 到不 良影 响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避 免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4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的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 三) 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险 。 大 部分债 券品 种的 流动 性较 好, 也存 在部 分可转 债 、 企业债 、 资产 证券化 等品 种流动 性相 对较 差的情 况。 在特 殊市 场情 况下( 加息 或是 市场 资金 紧 张的情 况下), 会 普遍 存在 债券品 种交 投 不活跃 、成 交量 不足 的情 形,此 时如 果基 金赎 回量 较大, 可能 导致 基金 收益 出现较 大 波 动 。 基金管 理人 为提 高新 股中 签率 , 可 能采 取回购 的方 法, 会降 低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 新 股 申购到 股票 上市 存在 一定 时间间 隔, 如果 遭遇 大量 赎 回, 可能 导致 基金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 难 。 ( 四)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 信用 债和 可转债 合 计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债 券资 产的 80% 。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承担 如果 债券 市场 出现 整体下 跌, 本 基金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 另 外 , 本基金 需要 承担 如企 业债 、 公 司债 等信 用 品种的 发债 主体 信用 恶化 造成的 信用 风险 ; 可 转债 市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由可 转债对 应正 股股 票 价 格 波 动 带来 的 可 转 债价 格 波 动 的 风险 以 及 在 转股 期 内 由于可转 债 正股 价格 低 于 转 股价 而 导致 不能 获得 转股 收益 的风险 。


同时,本 基金还 可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 申购( 含增发)、 持有可转 债转 股所得 的股 票等权 益 类品种 , 但 上述 权益 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因 此, 本 基金也 将面 临 股票市 场下 跌、 新股 发行 数量减 少或 新股 申购 收益 率降低 甚至 出现 亏损 的风 险 , 或 政策 发生 变化导 致本 基金 无法 参与 新股认 购, 将使 本基 金面 临收益 率降 低的 风险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5 ( 五)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导 致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金 运作 的风 险; 3. 因金 融市场 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 人 违约 等超出基 金管 理人自 身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 .本基 金力争 战胜通 货膨 胀和银行 定期 存款利 率, 但本基金 的收 益水平 有可 能不能 达 到或超 过同 期的 目标 收益 率水平 ,投 资者 面临 获得 低于目 标收 益率 甚至 亏损 的风险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7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管理 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财 产清 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8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09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 (5)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 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 (6)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9) 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 择、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11) 选 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0 部机构 ;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1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2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 (5)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 专门 的 基金 托 管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3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参 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4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 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 务 为: (1) 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5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四)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具有 同 等 的 投票 权 。 2.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 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a. 终止 基金 合同 ; b.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c. 变更 基金 类别 ; d.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e.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f.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g.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h.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6 i.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j.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a.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b.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c.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d.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 e.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 f.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7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a.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b.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c. 会 议形 式 ; d. 议 事程 序 ; e.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f.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g. 表 决方 式 ; h.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i.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 j.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8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 b.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c.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d.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a.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与 基 金 管 理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b.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监督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19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6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a.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b.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提 案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 c.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d.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0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e.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 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a.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的 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b.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1 a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含 本数) 以 上 通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b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8. 计票 (1)现 场开 会 a.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2 果 。 c.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员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关于本 章第( 二)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所 规定 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五)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终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基 金合 同 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3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 a.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b.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c.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d.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e.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f.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g.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h.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i.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a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b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c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改 ; d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e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f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4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 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况 。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a .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b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c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a.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b.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c.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d.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e.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f.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g.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h.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i.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j.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5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a. 支付 清算 费用 ; b. 交纳 所欠 税款 ; c. 清偿 基金 债务 ; d.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 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生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 七) 基金 合同的 效 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签 章,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 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6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2.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内的 基 金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 等的法 律约 束力 。 3.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八 份, 除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各持 两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持有 两份。 每份 均具 有同 等的 法律效 力。 4. 本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7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 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 证监 基金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千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 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8 ( 二)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核 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公司债 、可转 债( 含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股 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 等权 益 类资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含增 发) ,并 可持 有因 可 转债转 股所形 成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所 派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 或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其 中, 信 用债、 可转 债合 计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2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的信 用债 为除 国债、 央行 票据 和政 策性 金 融债 之外 的、 非由 国家 信用担 保的 固定收 益证券 品种, 包括 企业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产支 持证 券和非 政策性 金融债 等。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本基 金投资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的 80% ,其 中,信 用债 、可转 债 合计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投资 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5)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29 券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1)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因流通受 限证 券价格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新 股申 购等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上 述比例 被动 超标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停止 主动买 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 在流通 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受 限证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 证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并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 经慎 重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间 债券 市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0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完 成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基 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1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a.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b.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c.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d.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本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 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a.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b.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 与完善情 况。 c.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 况。 d.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 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2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10.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 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3 (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1.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 基 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 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 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从 公开 信息或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基 金财 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基 金 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4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5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 五)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与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6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 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d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e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f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g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f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 理方式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7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通告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 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a.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 管理 人 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b.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书 面或 电话疑 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资 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际 向投 资人或 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c.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d.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由 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8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a.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b.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 8.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和 编制 结果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39 ( 六)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 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 七) 适用 法律与 争 议解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 八) 托管 协议的 变 更与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投资交 易确认 服 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保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基 金 交 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点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 供 成交 确认单 。基 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 点进 行交易 的投 资者 的要 求提 供成交 确 认 单 。 (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交易记 录查询 服 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 三) 基金 管理人 的 对账单服 务形式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本公司 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查阅 对账 单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 四) 定期 定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 非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和 本 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 投 资 者提 供定 期 定 额 投资的 服务(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对 个人投 资者 开通) 。 通过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1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如 下电 话:400 881 8088 ( 免长 途话 费) 。 2. 互联 网站 及电 子信 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同证 券 为销售 机 构 的公 告 2013-12-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公 告 2013-12-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降 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申 购单 笔 最低金 额的 公告 2013-12-19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在 中国 工商 银行 开通 旗下部 分开 放 式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12-20 关于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从 业人 员在 易方 达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兼职 情况 的公 告 2013-12-2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诺 亚正 行 为销售 机构 、 在 诺亚 正行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诺亚 正行官 方网站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2-26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大 通证 券 为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3-12-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基金网 上直 销 申购费 率优 惠期 以及 对网 上直销 转换 费率 实行 进一 步优惠 的公 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平 安银 行 申购和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 的 公告 2013-12-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估 值调整 情况 的 公告 2014-01-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提 醒投 资者 及时 更新 身份证 件或 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2014-01-2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金 观诚 为 销售机 构、 在金 观诚 推出 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金 观诚非 现场 方 式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2-1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期时 代 为销售 机构 、 在 中期 时代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中期 时代 网 上 交易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2-26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日 照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在 日照 银行 推出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4-03-0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钱 景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 在 钱景 财富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钱景 财富 网 上交易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渤 海银 行 为销售 机构 、 在 渤海 银行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渤海 银行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恒 天明 泽 为销售 机构 、 在 恒天 明泽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恒天 明泽 网 上交易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3-1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光 大证 券 手机客 户端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晟 视天 下 为销售 机构 及参 加晟 视天 下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4-0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变 更分 红方 式业 务规 则的公 告 2014-03-17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一 路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 在 一路 财富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一路 财富 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3-28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延 长广 发银 行借 记卡 基金网 上直 销 申购费 率、 转换 费率 优惠 期的公 告 2014-03-3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东 莞银 行 手机银 行申 购和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1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国国 际 期货为 销售 机构 、 在 中国 国 际期货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及 参加 中 国国际 期货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4-02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继续参 加中 国 工商银 行个 人电 子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增 财基 金 为销售 机构 、 在 增财 基金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增财 基金 网 上交易 申购 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4-10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中 金公 司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4-24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国邮 政 2014-05-05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4 储蓄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 在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 及参加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浙 江稠 州 商业银 行为 销售 机构 、 在 浙 江稠州 商业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申 购业 务 的公告 2014-05-15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威 海市 商 业银行 为销 售机 构、 在威 海 市商业 银行 推出 定期 定额 申购业 务的 公 告 2014-05-23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久 富财 富 为销售 机构 、 在 久富 财富 推 出定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参 加久富 财富 申 购与定 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5-28 注:以 上公 告披 露在 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报 上。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5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146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易方 达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易方 达双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5. 法律意 见书 ; 6.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