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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源(162715)

广发聚源: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告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3 年 5
月 8 日正式成立运作。 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 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的 流动性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我司根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提议对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 基金名称、 收益分配、 申购
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相关事项进行修改,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会 议基本 情况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4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14 年 8 月 15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 间以本次大会 指定的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将 送达至本次大会的指定 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 系方式
如下: 
收件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联系人: 黄志丽 
联系电话:020-89188613 
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 
邮政编码:510308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授权代表可以通 过 专 人 送 交 、 邮 寄 、 传真 或 电 子 邮
件等 方式送达 指定收件人, 并请在邮寄单上备注 “广发聚源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
等字样。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运作方式 等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 。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7 月 21 日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 票方式 1 、本次会议仅接受纸 质投票,会议表决票 见 附 件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签字,并提供记载权益 登记日 基金份额的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 供记载 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自行投票 的,需 在表决 票上加盖本 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 授权代表 在表决 票上签 字(如无 公章) ,并提 供该授权代 表的身份证件、 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 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 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根据本公告“ 五 、 授 权 ” 的 规 定 授 权 其 他 个 人 或 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 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 受托 人身份证明文件 【详见第 五部分第 (三) 项授权方式之纸面授权方式 】 以及本条 第 (1 ) 项、 第 (2 ) 项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供的资料, 受托人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无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使用本公告规定的 电话授权方式授权基金 管理人 投票。 五 、授 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 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 他人代其投票。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 一) 委托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可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行 使 本 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 书, 待申购申请确认后, 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 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一份基 金份额代表一票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未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授权无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 二) 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以及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 权。 ( 三) 授权方 式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纸 面 和 电 话 授 权 方 式 授 权 受 托 人 代 为 行 使 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 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录 本公司网站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 委托书样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纸 面方 式授权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并提供 记载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的凭证、 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的 格式可参 考附件 三的样 本)并在 授权委 托书上 加盖该机 构公 章(如有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可由 其授权 代表在授 权委托 书上签 字),并 提供记 载权益 登记日基金 份额的凭证、 委托 机构和受托机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投票的, 无需提供受托 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 ) 纸面 授权文 件的送 达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需 将 填 妥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通 过 专人送交、 邮寄、 传真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 ,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 式与表决票送达方式一致。 2 、电 话方 式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电 话通道供投资者进 行授权。 (1 ) 基金管理 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 客户可拨打客服热 线 9510-5828 , 接通后语 音提示 “进行广发 聚源债券 基金持有人大会投票请按 6”, 然后该类客户电话优先转人工, 客服人员核对客户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 授权。 (2 ) 基金管理人 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通话 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 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 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委托人为个人持有人 , 受托人仅限 于基金管理人 ,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 ( 四) 授权效 力确 定规则 授权效力按如下规则执 行:1 、 表决优先规则 。 如果同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了授权委托又 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 提交有效表决票 , 不论时间先后均 以表决票 意见 为准 。2 、纸面 授权 优先规 则 。如果 同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 过纸 面及电话授 权均进行 了有效授 权, 不论授权 时间先后 ,均 以有效的 纸面授权 为准 。3 、最后 授权优先规则 。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方式进行有效 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 五) 授权时 间的 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 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授权, 授权时间以系 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或无法确定最后一次授权时间, 且授权意见 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 六) 授权截 止时 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截止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5 日 17 :00 点。 六 、计 票 1 、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 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 的 2 个 工作日内, 由本基金管理人 的授权 代表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 表 决 票 填 写 完 整 清 晰 , 所 提 供 文 件 符 合 本 会 议 公告规定 , 且 在 规 定 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 相应的表决结果 ,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2 ) 如 表 决 票 上 的 表 决 意 见 未 选 、 多 选 或 无 法 辨 认 , 但 其 他 各 项 符 合 会 议 通知规定的 , 视为弃权表决 , 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计入对 应的表决结 果 ,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3 ) 如 表 决 票 上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部 分 填 写 不 完 整 、 不 清 晰 的 , 或 未 能 提 供 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复 提 交 表 决 票 的 , 如 各 表 决 票 表 决 意 见 相 同 ,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 , 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 是同一天的 ,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 见, 计入弃权表 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 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 决 议生效 条件





1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 、《 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 案 》应当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含三分之二); 3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法 备案 之日起生效 。 八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重新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 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 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 基金法》 的 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 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 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的,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 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 、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客服电话:9510-5828 转 6 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 官方微信:关注微信“广发基金” 传真:020-89899158 2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 号北京 INN 大厦三层 A530 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4 、见证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十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受托人在邮寄表决票 或授权委托书时,充分考虑邮 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或授权委托书 。 2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 案,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 本基金可能会重新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3 、 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从开市至 10:30 停牌。 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开始 持续停牌,并 将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公告 当天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 、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 师费用 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5 、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一: 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运作方式 等事项的 议案 及《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附件二: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样本)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6 日


附件一: 关 于 广发 聚 源 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变 更 运 作 方 式 等事 项 的 议 案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提高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广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我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集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如下提议: 一、 基金运作方式由 定期开放变更为开放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或 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 年的期间, 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 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期 间。 第一个 封闭期为自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第二个封 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 日)1 年的期间, 以此 类推 , 本基 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这种运作方式影响了基金持有人持有资 产的流动性, 我司从维护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考虑, 提议将本基金的 运作 方式 由定期开放 运作变更为开放式运作 , 修改后本基金将不设封闭期, 投资 者可 在正 常交易 日办理 份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公告暂 停的情 况除外 ) 。基于基 金开放式运作的要求及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 相应地 对 《基金合同》 中 基金名称、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相关条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修改的内容详见本 议案的附件。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 附件《<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 备 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6 日


《 广 发 聚 源 定 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修改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广 发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和《 关于广 发聚源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变更运作方 式等事项的议案 》 的约定, 我司现就 《基金合同》 的修改说明如下 (下划线为差 异部分) :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1 基金名 称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 聚 源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下 文 涉 及本 基金 名 称表述 的条款 相应 修改 】 2 释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广发 聚源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 、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广发聚 源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本 基 金由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3 释义 【 旧合同包含基金合同生效日、 封闭期、开放日等与定期开放基 金相关的词条,以及认购等与于 基金首 发相 关的 词条 】 【删除 定期 开放 、 基 金首 发 相关词 条, 加入 基金 转型 词条 , 修改 《基 金法》 、 《销 售办 法》 和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词条 】 4 释义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的20% 【巨额赎回阀值改为10% ,下文 对 应修改 】 5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以 定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6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删除 “ 四、 基金 的封 闭期 ” 、 “ 五、 基金的开放期”及“八、基金 的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部分,下述 条款编 号顺 序相 应调 整 】 7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九、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8 基金的 基本 情况 十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购/ 申 购 费 用 与 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 认购/ 申 购 时 收 取 认购/申购费 用的称 为 A 类;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 认 购/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C 类 。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 服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 者申购 时 收 取申 购费 用 的称 为A类; 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 不 收 取申 购费 用 的, 称为C类。 本 基金A 类 份 额 和C 类 份 额 分 别 由 广 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A 类份 额和C 类份 额转 型而来 。 9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去掉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 部分 】 【加入 “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 部 分】 10 基金的 备案 【去掉 “基 金备 案” 部分 】 【加入 “基 金 的 存续 ”部 分】 11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和 开放期 【去掉 “ 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部分,下述条款编号顺序相应调 整】 12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易 一、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 申请 本基 金 的 A 类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和地 点


本基金 A 类 份额 拟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个月 内开 始 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在上 市 前 3 个 工作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中 的 A 类基 金份额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 易。 一、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和地 点


广发聚 源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A类 份额 已于2013 年7 月10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A 类基 金份 额通 过办 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至场内 后,方 可上 市交 易。


因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A 类份 额自201*年* 月* 日 开始持 续停 牌 。201* 年*月*日 , 经 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本 基金A类 份额 复牌 。 1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日及 时间 【 删除定期开放、基金首发相关 表述】 【添加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自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 不超 过3个月 的 时 间内开 始办 理,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额的申 购或 者赎 回或 者转 换。 投 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 日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14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程 序,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15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 项,申 购 申 请即 为有 效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 交付款 项, 申购 成立 ; 基金 份额 登 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16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 人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规 定投 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1、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购 和每 次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 赎回 的最 低份 额, 具 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公 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投 资 人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规 定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限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 17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5、 在本 基金 开放 期间 赎回 本基金 的 A 类 份额 和 C 类份 额, 均不收 取赎回 费用 。 6、 本基 金A 类份 额的 申购 费用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5% ;C 类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本 基金 赎回 时收 取赎 回 费 用,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费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6、 本基 金A 类份 额申 购时收取 申购费 ;C 类份 额从 本类 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不 收 取申购 费。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 赎回 费 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 定 期和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 率。 18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19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并 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 赎 回金 额。 若 出现 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20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总份 额 的20%,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将对当日的赎回申请全部 确认,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 支付或 者延 期支 付。 (1) 全额 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将对赎回款项进行全额支 付。 (2) 延期 支付: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申请 进行延 期支 付, 在20 个工 作日内 支付全 部赎 回款 项。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支 付 的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 开 放日 内的 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 的基金 总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 发 生了巨 额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 全 额支 付或 者延期 支付。 (1) 全额 支付 :当 基金 管 理 人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分延 期支 付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 提下 , 可 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3 ) 暂 停赎 回: 连续2日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 过20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其 他 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21 基金的 转托 管 【 删除基金募集、认购等相关表 述】 22 基 金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添加 】 基 金的 质押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制 定和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2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 (6) 在本 基金 每次 开放 期 届满, 出现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元或 者持有 人人 数少 于200 人 的情况 ,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 履行清 算程 序; 【删除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3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在法律 法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内 , 设立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 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 2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席会 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或 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 会方 式 、 通讯 开会 方 式 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添加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第1 款第(2) 项、 或者 第2款 第(3 )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项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 可 召开。 3、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 前 提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4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的, 授 权方式 可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电 话、 短 信 或其他 方式 , 具 体方 式在 会 议通知 中列明 。 25 表决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 提前终止 《基 金合同 》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6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 报中国证监会依法 备 案 之 日 起 生效。 27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添加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8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件和 程序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程序 ?? 4、 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5、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序 ?? 4、 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经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5、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 ?? 3、 公 告: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联 合公告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5、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中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 4 、 备案: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5、 公告 :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 三 )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 ?? 3 、公告:新 任基 金 管 理人和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三、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规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接 对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 须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29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但在 每次开 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30 组合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但 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2) 在开 放期 ,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2 ) 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1 禁止行 为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法 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4) 买卖 其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7) 从事 内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上 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活 动; (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重大关 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32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 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 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1 、 基 金 投 资 所涉 及 的 证券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致 使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3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封 闭期 间 (指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处于 封闭 期) , 基金 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开放期间(指基金 红利发 放日 处于 开放 期) , 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如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红利;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 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 选择的 分红 方式 为准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三个月最 少分配一次,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配 ; …… 1、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 投资 人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如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红 利; 如 投资者 在不同 销售 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式 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 以投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 的30% , 若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进行调 整,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3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 或者 赎回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35 临时报 告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不 包括 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 的转换 )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6 临时报 告 【删除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37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38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更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 生 效 后 两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39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止事 由 【删除 】 3 、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日终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第三条 约定 的情 形的 ; 40 违约责任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出 现差错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投 资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1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 金合 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序号 章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解决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 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特此说明。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6 日


附件 二: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 益登 记日 份额 为准 ) 审 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 关 于 广 发 聚 源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等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4 年





日 重 要提 示 : 1 、 机构投资者通过其管理 的产品投资本基金的 , 投 资者出具的本表决票 表决 意见视同其管 理全部产品的投票意 见。 2 、 请以打 “√” 方式在审 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 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 且只 能选择一种表 决 意 见 。 本 表决 意 见 代表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权 益登记 日 所 持 全 部基 金 份 额的表 决 意 见 。 表 决 意 见 未 选 、多 选 或 字迹无 法 辨 认 或 意愿 无 法 判断、 相 互 矛 盾 但其 他 各 项符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 果均 计为“弃权” 。 签 名 或 盖 章 部分 填 写 不完整 、 不 清 晰 或未 能 提 供有效 证 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身份 或 代 理 人 经 有效授权的 证明 文 件 的,或 未 能 在 规 定时 间 之 内送达 本 公 告 规 定的 收 件 人的表 决 票 计 为 无 效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本机构持有或 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的基金份额, 就广 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gf funds.com.cn)及 2014 年 7 月 16 日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公布的 《 关于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公告 》 所 述 需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的 事 项, 本 人/ 本机 构 的 意见为 ( 请 在 意 见栏下方划“√” )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 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 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 本机构同意受托人 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 签署日期: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 1、本授权 书仅 为样本供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参考使 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 可以 自 行制 作符合 法律 规定及 《 关于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合同 》 要 求的 授权委 托书 。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代销 机构 以 及其 他符合 法律 规定的 机构 和个人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的 表 决权 。 3、如委托 人未 在授权委 托书 表示中 明确 其表决 意见 的, 视 为委托 人授 权受 托 人按 照受托 人的 意志行 使表 决权; 如委 托人在 授权 委托表 示中 表达多 种表 决 意 见的 ,视为 委托 人授权 受托 人选择 其中 一种授 权表 示行使 表决 权。 4、 本授 权委托 书( 样本 )中 “委托 人证 件号码 ”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的 证件号 码或 该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5、如本 次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投资 者未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则其 授 权无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