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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汇鑫保本(320020)

诺安汇鑫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73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 5月 28 日正 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 募集基金份额,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年 5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 56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10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9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 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 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 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7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 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的 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 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 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持有到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的 行为; 到期操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 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 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 到期操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 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 过渡期: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 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保本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 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保本: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 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 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 存续要求;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保本基金到期后基金的 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终止;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 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5 月 28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三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 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曾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 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董事长,北京 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国际 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 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年 8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乐赛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南京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2004 年 12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曾于 2009 年 8 月至 2012 年 1 月担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8 月起担任诺安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 5 月起担任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5 月 起担任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担任诺安天天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5 月起担任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下: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配置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翔先生, 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兼价值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 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杨文先生,副总经理;张乐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 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4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 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 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 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要清偿的 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5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 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6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7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 公司研究部风险管理组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 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8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 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 细致的研究工作,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9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0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1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14 年 3 月正式将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更名为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20 余人,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 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 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5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234只,QDII 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2 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诺安大厦 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基金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5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兰奇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0)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钱庚旺 电话:021-63586189 传真:021-63586215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地区) 网址:www.nbc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至 23 楼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7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sdb.com.cn;www.bank.pingan.com (1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6)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联系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8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夏雪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9)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0) 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21)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29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0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 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27)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1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联系人:汪晖 电话:0411-39673301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3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1)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2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4)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 、95563(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3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3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网址:www.htsce.com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4 (4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茂俊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电话:010-62294608-6240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cn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伟力 客服服务热线: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6)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孙洪喜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6 客户服务电话:029-87406132 网址:www.westsecu.com (4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55)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5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3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6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1)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0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热线:96518


网址:www.hazq.com (6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人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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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1234567.com.cn (6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1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6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7)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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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7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7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07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07室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73)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3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7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7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号万通中心 D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7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4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大厦2 座 1910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王明静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2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2】173 号文核 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自 2012年 4月 18 日至2012年 5 月 23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 于 2012 年 5月 23 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123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5 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3,605,777,175.75 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效,于 2012 年 8 月 21 日起正式开始办理基金 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投资者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6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个工 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顺序逆序进行赎回;若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申购确认日期在前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7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处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 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2.0%。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2.0% 1 年≤T<2 年 1.6% 2 年≤T<3 年 1.2% T≥3 年 0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前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个保本周 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 2 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费 率为认购费率。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49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和 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8% 0.6%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 988.14 992,063.49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1.86 7,936.51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1.48 684,181.72 2,742,167.68 6,895,862.07





3、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0 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2.0%=2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230.00=11,270.0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1.6%=216.0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216.00=13,284.00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1.2%=174.00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174.00=14,326.0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三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1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 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视情况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6)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 未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2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制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3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 2 日)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 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2,B 级 基金份额代码:320019)、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3)、诺安优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4)、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5)、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6)、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7)、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0008, B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9)、诺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0)、诺 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代码:320012)、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代码:320014)、诺安多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6)、诺安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8)、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4 (基金代码:320020)、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1)、诺安 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320022)、诺安鸿鑫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 码:000559,E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60)、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000538)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 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 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份转换为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期未满 31 个自然日,现拟在 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0%,适用申购费率为 0;诺 安汇鑫保本混合的净值为 1.20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20%。则计算如下: 1.2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20%-0=1.20% 转入诺安汇鑫保本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优 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 日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的净值=50000×1.1000× (1-0.50%) ÷ (1+1.20%) ÷1.2000=45063.41 份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5 例 2: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50000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汇鑫保本混合, 至T日其持有期未满一年, 现拟在 T 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汇鑫保本混合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2.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 购费率为 1.2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2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 差费率为 0);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汇鑫保本混合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汇鑫保本混 合的净值×(1-诺安汇鑫保本混合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 日诺安货币 的净值=50000×1.20×(1-2.0%)÷(1+0)÷1=58800.00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 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6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 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 额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策略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7 5.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 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 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 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8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 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 。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 操作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 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含第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 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 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 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按其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 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59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 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 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 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 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 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 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 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则基金管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0 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由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从 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 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 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策略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策略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1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 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2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年 12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 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 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公司 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 1,012.91 亿元; 截至 2014 年 1 月初,中投保为 28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35亿元人民币。 四、担保人出具《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 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3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 出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4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 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指定账户信息)。 5.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 第 5 个工作日)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 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 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提供的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七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 支付事宜。 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2.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5 3.担保费支付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向担保人 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 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本 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6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 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担保人,且原担保人并未免除保证 责任的,新增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 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 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严格控制风险, 在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 、货币 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7 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 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理念 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把握可带来增值回报的投资机会,实现稳健收益。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 (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策略, 在未来三年保本周期中, 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 确保投资者的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股票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 资产获取最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五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股指 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 4.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类别资产的配置。 通过动态调整 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将风险控制在100%本金保本的约束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度,按 照 CPPI 策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 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稳健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 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 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仓位进行调整。建仓和调仓的实现方式可用下列步骤予以简要说明: 计算缓冲额度 t C : t t t C A F ? ?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 t E : ( ) t t t t E M C M A F ? ? ? ? ? 计算投资于稳健资产的额度: t t t B A E ?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8 其中,Et 表示t 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本基金风险乘数的范围为 0-4 At 表示 t 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 表示 t 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 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 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防守垫(Cushion)。 2)风险乘数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风险乘数的确定是基金管理人在金融工程部定量、 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 性综合分析的结果。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 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 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 CPPI 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 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 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 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稳健资产的 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风 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金 融工程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 CPPI机制图示 安全垫 风险资产 M*(A-F) 保险底线 X风险成熟 M 稳健资产 资 产 总 值 A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69 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等因素, 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 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 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 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 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3)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40 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15%(当期三年定期存款利 率 5%×3=15%),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基金经理 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 1。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34.78亿元。 (1.00×40÷ (1+15%) =34.7826) , 本基金的安全垫为 5.22亿元(40-34.78=5.22)。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5.22 亿元于风险资产,34.78 亿元于稳健资产,从而 构建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 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稳健资产取得了 2%的收益,风险资产取得了 15%的收益,此时稳健资产为 35.48 亿元(34.78×(1+2%) =35.4756),风险资产为 6 亿元(5.22×(1+15%)=6.003),基金资产净值为 41.48 亿元 (35.48+6=41.48)。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风险乘数调整为 2,则此 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35.60亿元(1.00×40÷(1+15%) 5/6 =35.60233),安全垫为 5.88 亿元(41.48-35.60=5.88)。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11.76 亿 元 ( 5.88 × 2=11.76 ) 于 风 险 资 产 , 29.72 亿 元 (41.48-11.76=29.72)于稳健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 6个月的运作,期间稳健资产取得了2%的收益,而风险资产遭受10% 的损失,此时稳健资产为 30.31 亿元(29.72×(1+2%)=30.3144),风险资产为 10.58 亿 元(11.76×(1-10%)=10.584),基金资产净值为40.89亿元(30.31+10.58=40.89)。 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风险 乘数为 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36.44亿元(1.00×40÷(1+15%) 4/6 =36.44138), 安全垫为 4.45亿元(40.89-36.44=4.45)。 本基金将投资 8.9 亿元(4.45×2=8.9)于风险资产,31.99 亿元(40.89-8.9=31.99) 于稳健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稳健资产取得了 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0 上态势,风险资产取得了 30%的收益,那么期末稳健资产为 34.55 亿元(31.99×(1+8%) =34.5492),风险资产为 11.57 亿元(8.9×(1+30%)=11.57),基金资产净值为 46.12 亿元(34.55+11.57=46.12) 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 15.30%。 上述策略示例仅为 CPPI策略做具体说明,并不作为基金实际实现收益的保证。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 CPPI 策略,确定基金资产在 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当期基金净值、股票市 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指标以 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以后资产调 整的方向。 (2)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 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行动态 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险底线之上。 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仓位比 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才予以调整至策略仓位。 4.2 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 CPPI 策略,债券投资收益的稳定是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保证。 (1)“核心-交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本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 资产重点持有, 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或回购放大操作。 在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新品种发行的情况,控制并调整建仓和配置的过程。 “核心资产”为本基金的主要部分, 买入并战略性持有期限为 3年左右的国债、 金融债、 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确保基金整体取得一定的收益。核心资产投资主要采取买入持有策 略,在稳定投资组合收益率、锁定下行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国债流动性好,税收方面有 优势,可以作为主力持有品种,并为回购放大提供标的证券。金融债虽然流动性稍差,但收 益率相对高信用等级来说比较合理,市场存量也比较大。企业债有银行信用担保,而且收益 率较高,在税收上有优惠时应充分利用,而且保险资金对该券种需求较大,未来市场价值将 较为稳定。 在核心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1 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 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交易性资产选择以流动性良好为首要原则,另外还要为投资提 供积极管理的机会。目前满足该要求的资产主要为国债、金融债、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和 可转债。 战略资产与战术交易资产比例根据各种类别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预期收益率和波动 性来确定,用风险预算的原理保证使组合有很大的把握达到一定的最低收益水平。 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 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2)低波动、多策略、追求正收益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 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 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 差分析的合理运用。主要包括: ① 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后滚动投资 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对执行买入持有策略的债券,应根据评估持有期的总回报 水平评估能否满足组合在货币市场投资上的长期期望收益率。 ②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 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③ 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 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债券, 以减少 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 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 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 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④ 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 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管理人对 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具有较高把握的预期的情况下, 交易头寸投资过程中可以主动采用久期 偏离策略,使组合久期较为明显的偏离基准。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2 ⑤ 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 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 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 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投资管理人可 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交易策略。 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确定 采用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和子弹型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其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⑦ 回购放大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 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同时选择 3 年以下的银行间品种进 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⑧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收益率曲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投资最为常用的策略,实证分析表 明,剩余期限 0-3 年往往是收益率曲线最为陡峭的部分,通过集中持有(通常是放大持有) 2-3 年的债券组合在1 年后卖出可以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骑乘策略单独使用时应保 证交易头寸的整体久期近似于基准(基准为据委托投资期结束的剩余期限)。 4.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首先是要保证稳健资产配置策略的顺利进行, 因此要求股票组合 的市场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充分发挥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在分析和 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 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产业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竞争格局等多因素 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宏观及行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影响,得出各行业的相对 投资价值与投资时机,据此挑选出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的行业。 具体操作中, 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 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 (包 括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 行业内竞争态势、 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 三个方面挑选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行业。一般而言,对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的先锋行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3 业,受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良好成 长特性的行业,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投资的行业。 (2)本基金综合运用诺安基金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良好 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池。 1)定量指标分析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 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 构建备选股票池。 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 P/E、P/Cash Flow、P/FCF、P/S、P/EBIT 等),经营效 率(如 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 等)和财务状况(如 D/A、流动比率等) 等。 2)定性指标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 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 研基础上,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 程度等指标给目标公司进行评分。 3)多元化价值评估 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 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3)股票组合的选取 在基金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经过诺安核心竞争力分析选股模型的筛选, 最终得到本基金 的股票投资组合。 4.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 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性 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股 指期货的投资目标为:(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2)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 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具体的投资策略包括: (1)套期保值实际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 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4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 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 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 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 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仓。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的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 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为管理现货 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 面临大规模赎回时, 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 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 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4.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 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保本周期同期限的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综合国内市场的现有保本产品的比较基准, 我们发现将定期存款利率作为比较基准为大 部分基金所采用,是比较适宜的方式。 另外, 考虑到我国广大追求资产保全的投资者一般选取定期存款作为资产保全的最终解 决方案,本基金选择保本周期同期限的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5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日适用的三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并随着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调整而动态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6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剩余期 限,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 [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40%;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7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的潜在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长 期稳健增值。 2、投资理念 通过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挖掘价格合理,具有良好盈利前景、可持续增长潜力的股 票,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成果,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实现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3、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 值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 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4、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 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五个方面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 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及现金资产的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 对企业盈 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 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宏观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密切相关,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8 共同决定了市场的整体长期趋势,进而决定了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阶段的收益情况。一般而 言,在经济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时、股票类资产会在盈利增长以及市场估值水平抬升的 推动下取得较高收益;而在宏观经济增长减速、流动性紧缩时持有到期还本付息收益稳定的 债券类资产则是相对较好选择;在经济基本面趋于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时则应更多的持有 现金以减少可能损失。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 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 来预测 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 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2) 股票投资策略 1)主题策略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关键性和趋势性因素,具有动态、前瞻、跨 行业或跨地区等特征。主题策略基于自上而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分 析方法,通过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挖掘上 述趋势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 并选择那些受惠于投资主题的 公司进行投资。 2)成长策略 本基金对成长型企业的投资以新兴产业、 处于周期性景气上升阶段的拐点行业以及持续 增长的传统产业为重点,并精选其中行业代表性高、潜在成长性好、估值具有吸引力的个股 进行投资。对于新兴产业,在对产业结构演变趋势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准确把握 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投资体现行业发展方向、拥有核心技术、创新意识领先并已经形 成明确盈利模式的公司;对于拐点产业,依据对行业景气变化趋势的研究,结合投资增长率 等辅助判断指标,提前发现景气度进入上升周期的行业,重点投资拐点行业中景气敏感度高 的公司;对于传统产业,主要关注产业增长的持续性、企业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以及潜在 发展空间,重点投资具有清晰商业模式、增长具有可持续性和不可复制性的企业。 3)领先策略 领先策略是对国际上流行的均值反转策略的一种积极运用。 国际经验表明, 从长期来看, 股票收益率存在均值反转现象, 收益率高的股票会逐渐走低, 而收益率低的股票会逐渐走高, 并均趋向于平均收益。因此,在市场取得一致认识之前,超前发现和介入价值被低估的行业 和个股,就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的均值反转规律,从其价值回归过程中获益。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79 4)动量策略 动量策略基于股价走势的短期持续性特征,以个股的短期涨幅作为组合筛选的主要指 标,以动量技术指标(如相对涨跌幅度 RI)作为组合筛选的辅助指标,选择那些动量特征 表现最为明显的个股进行短期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Interest rate anticipation) 、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Yield spread analysis)以及个券估值策 略(V aluation analysis)。 1)利率预测策略 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 评估未来投资 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 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 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 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为资产配 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 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在组合久期 期限结构方面,本基金将比较不同地投资策略,包括子弹组合、杠铃组合、梯形组合等。 3)收益率溢价策略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 券——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 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4)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 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 场低估的债券建构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0 提下,本着谨慎性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股指期货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2)有效 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5)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 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 混合指数,即: 80%×沪深 300 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1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60%-95%,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 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 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2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7、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三、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 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 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3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 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 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图所示。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部 交





易 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4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4年 3月 31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90,771,696.17 11.55 其中:股票


290,771,696.17 11.55 2 固定收益投资


2,093,598,963.94 83.16 其中:债券


2,093,598,963.94 83.1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458,764.79 3.51 7 其他资产 44,848,702.37 1.78 8 合计 2,517,678,127.27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58,837,248.1 7 13.7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1,934,448.00 1.6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90,771,696.1 7 15.43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600271 航天信息 3,883,911 75,580,908.06 4.01 2 300296 利亚德 3,019,229 75,480,725.00 4.01 3 002601 佰利联 4,164,770 68,135,637.20 3.62 4 000748 长城信息 2,019,357 39,639,977.91 2.10 5 000503 海虹控股 1,535,310 31,934,448.00 1.69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9,821,000.00 6.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9,821,000.00 6.89 4 企业债券 139,127,000.00 7.3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1,614,000.00 11.76 6 中期票据 1,427,181,000.00 75.74 7 可转债 175,855,963.94 9.33 8 其他 - - 9 合计 2,093,598,963.94 111.11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0227 13 国开 27 900,000 89,865,000.00 4.77 2 1282111 12 光明 MTN1 800,000 80,824,000.00 4.29 3 1082047 10淮北矿MTN1 800,000 79,448,000.00 4.22 4 1082116 10 中盐 MTN1 700,000 69,398,000.00 3.68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6 5 1182308 11浙铁投MTN1 600,000 60,366,000.00 3.20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17,776.3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4,620,107.98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7 5 应收申购款 10,818.0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848,702.37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49,634,637.80 2.63 2 110020 南山转债 39,776,394.00 2.11 3 113003 重工转债 15,711,559.20 0.83 4 110018 国电转债 4,725,975.00 0.25 5 127001 海直转债 2,484,755.31 0.13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5.28~2012.12.31 1.30% 0.03% 2.63% 0.01% -1.33% 0.02% 2013.01.01~2013.12.31 0.59% 0.28% 4.31% 0.01% -3.72% 0.27% 2014.01.01~2014.03.31 4.12% 0.40% 1.06% 0.01% 3.06% 0.39% 2012.05.28~2014.03.31 6.10% 0.25% 8.00% 0.01% -1.90% 0.24%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保本周期同期限的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8 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开立的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8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0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1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2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3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4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 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 计算,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 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5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视同 申购,不保本。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6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7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2.0% 1 年≤T<2 年 1.6% 2 年≤T<3 年 1.2% T≥3 年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 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诺安策略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3、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 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 的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2)、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8 金财产所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进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99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0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1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2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3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4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证 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 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VAR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 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的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 和金融债,其信用风险极低。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是 AAA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 信用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5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过程中,主要实施 CPPI的资产配置策略,该资产配置策略可有 效的实现基金资产保本增值的投资目标,而若市场长期向下运行,仍存在这一投资目标不能 实现的风险,但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提供对其本金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 任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 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 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 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 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 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九、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 错误,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时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6 十、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7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 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6)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8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09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0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1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2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 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 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 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要清偿的金 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含第20 个工作 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3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4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时,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追 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7、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5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 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 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 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6 4、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5、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6、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7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 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8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 50%,下同)。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19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以上(含 1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0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 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1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在保本到期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 费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2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 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


(4)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5)本基金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周期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 (6)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3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4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5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6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稳健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债券回购等) 、货币 市场工具等;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的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依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相应的变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 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比例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 应变更为: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及限制按照法律法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7 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其中,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 2)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剩余期 限,并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8 [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 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 的余额;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40%;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保本期满,基金变更为“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投资将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29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0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1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2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3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 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4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 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5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6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7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以及中国银行、申银万国证 券、深圳新兰德、长量基金、天天基金、增财基金、数米基金、众禄基金、好买基金、和讯 信息、同花顺基金、腾元基金、展恒基金、一路财富、钱景财富、晟视天下、宜信普泽等代 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请咨询各相关代销机构,也可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8 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相关公告。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2013年第 2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1-11 2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摘要 2013年第 2期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11 3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4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20 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侨银行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23 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28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2-20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3-13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晟视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19 9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3-27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1期) 139 10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7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 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01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12 13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1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22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 牌股票长城信息(000748)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26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