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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主题(630011)

华商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华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七月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华 商 主题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主 题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858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生效。 
基金管 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 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 人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未 来表 现。





本 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 独立决策 , 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 亦 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 括: 因整体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 请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5 月 31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6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8 十六、风险揭示 ............................................................................................................................. 7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3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及《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对该 招募说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明书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货币市场工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行票据; 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 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 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大盘 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红利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 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董事长,自 2004 年 9 月 15 日起任 职。清华大学 EMBA 。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党委书记,天水市财政 局副 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副董事长,自 2009 年 3 月 29 日 起任职。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现任中国华电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总经理、执行董事、党 组成员,川财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董事长,永诚 财产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 事长;曾就职于新疆奎 屯河水电站、伊犁电力 局、伊犁二电厂;历任 中国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 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 经理,烟台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张俊芳:董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现任济 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 县第六中学、济南钢铁 总厂 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 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党办、 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 ,副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董事,自 2009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曾就职于甘肃经济 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 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历任华 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自 2009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招商 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 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 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 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团委 副书 记、宣传副部长、办公 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任金融产业部经 理; 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 职。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 路特通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南京长江第三 大桥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 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裁;曾就职于 江苏盐城悦达集团、亿 阳集 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 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 裁、总裁;亿阳信通股 份有限公司,任董事、 副总 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 起任职。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高级 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 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 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业 局、 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 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方国春:独立董事,自 2009 年 3 月 29 日 起任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英大泰和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总监兼法律合规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 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 ,任 副处长;中国光大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任总经 理助理;国家留学基金 委中澳项目办公室,任 副主 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任项目中心 经理;历任英大泰和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合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规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职工监事。 戚向东:独立董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 起任职。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 休,曾就职于河北省宣 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 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 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 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 改法规司,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 常务 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王锋:董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曾就职于首钢设 计总院、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云南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历任华商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总会计师;曾就职于 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 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 海恒科科技有限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起任职 。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后 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 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 历任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 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监事,自 2011 年 3 月 25 日起任职 。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 本科科员、科长、财务 处副 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总经理, 自 2009 年 12 月 10 日起任职。 工学学士、 经济学硕 士。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 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 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 执行 总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 。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 监。曾任裕翔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系统管理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 系统管理员。 田明圣: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7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发 展部总经理、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研究总监,华 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商策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华商优 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中石油财务 公司 从事金融 与 会 计 研 究 工 作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产 品 设 计 和 研 究 工 作 、 西 南 证 券 投 资 银 行 部从事研究工作。 梁永强:副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 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 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 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 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曾就职 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 资银 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自 2011 年 8 月 31 日起任 职。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 主管、 产品 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梁永强先生,经济学博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04 年 7 月进入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工作, 自 2007 年 5 月 15 日至 2008 年 9 月 23 日, 担任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08 年 9 月 23 日至 2012 年 4 月 24 日, 担任华 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 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量化投资 部总 经理, 自 2009 年 11 月 24 日开始担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5 月 31 日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发生基金经理变动情形。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 明 圣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研 究 总 监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商策略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 商 价 值 共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和 华 商 优 势 行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经理 。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 宏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华商盛世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和华商创新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梁 伟 泓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商 双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东 权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 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 他 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环 境 控 制 包 括 管 理 思 想 、 经 营 理 念 、 控 制 文 化 、 公 司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 理 层 通 过 定 期 学 习 、 讨 论 、 检 讨 内 控 制 度 , 组 织 内 控 设 计 并 以 身 作 则 、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 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 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 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 进员 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通过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 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 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 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 、公正、廉洁的品质与 应 有 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 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 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 司董 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进 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 见和 建议。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 估 , 全 面 、 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 出 指 导 性 意 见 , 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 构 、 各 项 业 务 中 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制度等。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 理 制 度 、 员 工 行 为规范、纪律程序。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 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董事 会承担 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 为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 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 身恒生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53,632.10 亿元, 较上年增长 9.95% ;客 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85,900.57 亿元, 增长 14.35% ; 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业 收 入 5,086.08 亿元,较 上年增长 10.39%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0.29% ,净利息收益率(NIM) 为 2.74%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042.83 亿元, 增长 11.52% ,占营业 收入比重为 20.50% 。 成本费用 开支得到有效控制, 成本收入比为 29.65% 。 实现利润总额 2,798.0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11.28%;净 利润 2,151.22 亿元, 增长 11.12% 。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不良贷款率 0.99% , 拨备覆盖率 268.22% ;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34% 和 10.75% ,保持同 业领先。 中国 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 14,650 个, 服务于 306.54 万公司客户、2.91 亿个人客 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 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 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 关系;在香港、新加坡 、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 东京、大阪、首尔、纽 约、胡志明市、悉尼、 墨尔本、台北、卢森堡 设有 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 洲、 建银国际、 建行伦 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 迪拜、 建行欧洲、 建信 基金、 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 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 102 项 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 《银行家》杂志 “ 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 5,较 上年上升 2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发布的 “ 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 中, 位 列第 2, 较上年上升 13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现金管理、 托管、投行、养老金、 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 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 多个 专项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 管处、 养老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 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 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 划财务、会计结算、营 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 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 务工作,具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 务部、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 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 “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 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 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 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 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4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续四 年被国 际权威 杂志《全 球托管 人》评 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银 行 ” ;获和讯 网的中国 “ 最 佳资产 托管银行 ” 奖 ;境内 权 威经济媒 体《每 日经济 观察》的 “ 最 佳基金 托 管银行 ” 奖;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 “ 优秀托管机构 ”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 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的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 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 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 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 现投资比例超标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陈铭铭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560666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1)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网址:www.wzbank.com.cn (1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联系人:邵利兵 客服电话:4008096527


(0571)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客服电话:95527 网站:www.czbank.com (17)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1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sywg.com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266061)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滕艳 网址:www.citics.com (29)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 徐轶青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3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5548 (4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 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 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 宋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7723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 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 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9)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5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5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 、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53)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黄旭成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5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1)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6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 (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话) 网址:www.hazq.com (6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网址:www.china-invs.cn (6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6)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7)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myfund.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0) 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3)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王灵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傅琛慧 六、基 金的募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58 号文核准募集, 经中国证 监会基金监管部基金部函[2012]440 号文确认 , 自 2012 年 5 月 2 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向全社会公开 募集。截止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446 户。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 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06,300,366.39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9,000.22 份基金份 额,两 项合计共 406,319,366.61 份基金份额。 其中,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持有该基金基金份额共计 248,148.96 。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情 况 已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的条件。 本基金于2012 年5月31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或 连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5000 万元,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 具 体 的 申 购 开 始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于开放申购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后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 具 体 的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于开放赎回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 业 务 规 则 》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提 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 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 用 时, 按 单 次 认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投 资 人 在 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 5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 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 1 年(含)以上 2 年以内 0.25 % 2 年(含)以上 0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调整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最新 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 3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 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 的基金投资人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 制; 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 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首 次申购 的 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 式: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 并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 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1.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 产 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此 时 , 本 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 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 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十)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最低 申购金额。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 机关 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 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 追 求 资 本 可 持 续 增 值 为 目 的 , 以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为 基 础 , 把 握 主 题 投 资 的 脉 络 , 在 充 分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以及企业经营绩效提升所带来的股权溢价。 (四)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坚 持 “ 自 上 而下 ”为主、“ 自 下而 上 ” 为辅的 投 资视 角 ,在 实际 投资 过 程中 充 分体 现 “ 主题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投资 ” 这个核心理念。 深入分析挖掘社会经济 发展进程中各类投资主 题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 在驱 动 因素,重点投资于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投资主题中的优 质上市公司。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 自上而下 ” 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 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动趋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 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 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 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 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 大类 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现金等金融 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 随着 各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坚 持 “ 自 上 而下 ”为主、“ 自 下而 上 ” 为辅的 投 资视 角 ,在 实际 投资 过 程中 充 分体 现 “ 主题 投资 ” 这个核心理念。 (1 )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谓 “ 主题 ” , 是 指国内外实体经济、 政 府政策、 科学技术、 社 会变迁、 金融市场等层 面 已经发生或预期将发生 的,将导致行业或企业 竞争力提升、盈利水平 改善的驱动因素,重点 关注 产业政策、区域振兴、 科技进步、经济结构转 型、社会结构变迁所带 来的投资主题。具体说 来, 可供本基金配置的投资主题包括但不限于内需增长、 消费提振与消费升级、 出口增长与结构优化、 投资结构与布局改善、 社会保障与医疗改革、 节能减排、 环保、 产业 转移、 产业链优化、 新 能源、 新材料及新科技的应用 、城市化的进程、人口 老龄化、社会收入分配 改革、汇率改革、金融 制度 的改革和发展、 金融工具 的创新、 经济全球化等等所带来的投资主题。 由于这些 “ 投资主题 ” 有着深 刻的基本面基础,且将 导致相关行业或企业经 营状况的改善,因此, 将给本基金带来良好的 投资 机会。 投 资 主 题 是 影 响 经 济 发 展 或 企 业 盈 利 前 景 的 关 键 性 和 趋 势 性 因 素 , 具 有 动 态 、 前 瞻 、 跨 行 业 或跨地区等特征。主题 投资策略是基于自上而 下的投资主题分析框架 ,综合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 方法,通过对经济发展 过程中的制度性、结构 性或周期性趋势的研究 和分析,深入挖掘上述 趋势 得以产生和持续的内在 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 资主题,并选择那些受 惠于投资主题的公司进 行投 资 本基金进行主题投资 主要由主题挖掘、主题配置和主题转换三个步骤组成。 1)主题挖掘 我 们 将 从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角 度 出 发 , 遵 循 自 上 而 下 的 分 析 模 式 , 对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制 度 、 行 业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特征等角度分析,力求使所确定的投资主题具备如下特点: ? 反映经济的中、长期趋势,具有稳定、持续发展的特性; ? 具备持续增长的潜力; ? 在证券市场中有足够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能够充分受益于主题的发展; ? 主题的代表行业有足够的流通市值,可反映主题带来的投资机会。 ①宏观经济 宏 观 经 济 角 度 主 要 是 从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 宏 观 经 济 的 结 构 性 特 征 、 经 济 周 期 以 及 投 资 者 对 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 ②政策制度 政 策 制 度 角 度 主 要 从 人 口 结 构 变 化 、 经 济 体 制 变 革 、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 技 术 发 展 创 新 等 多 个 角 度进行挖掘。 ③行业特征 行 业 特 征 角 度 主 要 分 析 经 济 结 构 、 产 业 结 构 或 企 业 商 业 运 作 模 式 变 化 的 根 本 性 趋 势 以 及 导 致 上述根本性变化的关键性驱动因素,从而前瞻性地发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投资主题。 2)主题配置 在 主 题 挖 掘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不 同 的 主 题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和 评 估 , 明 确 投 资 主 题 所 对应的主题行业或主题 板块, 从 而 确 定 受 惠 于 相 关 主 题 的 企 业 , 进 而 精 选 符 合 此 主 题 的 个 股 。 主 题敏感程度高又有一定投资安全边际的企业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 3)主题转换 主 题 研 究 不 是 一 劳 永 逸 的 过 程 , 经 济 发 展 呈 现 多 元 化 动 态 发 展 特 征 , 而 投 资 主 题 可 能 会 随 着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有 所变化。本基金将通过 紧密跟踪经济发展趋势 及其内在驱动因素的变 化, 不断地挖掘和研究新的 投资主题,并对主题投 资方向做出适时调整, 从而准确把握新旧投资 主题 的转换时机, 充分分享不同投资主题兴起所带来的投资机遇。 对于可供选择的投资主题进行评价, 筛选出可持续性强、对 于实体经济将产生重大 影响 、对于传导所至的 行业与企业经营绩效提 升空 间较大的投资主题,作为本基金的重点配置方向。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 基 金 在 主 题 配 置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在 各 投 资 主 题 内 配 置 相 应 的 投 资 标 的 。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定 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 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 品种。具体而言,首先 根据 定量指标进行初选,主 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 性、现金流状况、偿债 能力、营运能力、估值 等。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在定量初选的基础上, 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 所处的行业、主营业务 以及其它业务对于本基 金拟 重点配置的投资主题之 切合程度与敏感性。然 后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 的利益是否一致 ; 公 司 的 发 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 ;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 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 和执 行能力;公司在资源、 技术、品牌方面的核心 竞争力;公司企业文化 、治理结构度等。最后 由基 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 筛选出行业增长空间广阔、 发展布局合理 、 基本面健 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 资 本 市 场 日 益 国 际 化 的 背 景 下 , 通 过 研 判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国 际 化 趋 势 和 国 内 宏 观 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 ,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 )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 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 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 )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 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 信用等级 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 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 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 对象,并形成组合。本 基金 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 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 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能力。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因 为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增 发 、 配 售 以 及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原 因 被 动 获 得 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 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 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 下将投资权证。本基金 进行 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 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 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 许可 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7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25%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60-95% ,因此在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 分权重为 7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市场中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为 投资者谋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回报,沪深 300 指数由中国 A 股各行业上市公司中最具流动性 的 300 家公司编制而成,能够全面反映市场的波动,是市场中风险收益特征较好的指数之一,因 此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 的代表性。同时,选取 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 投资 部分的比较基准。如果 今后市场中出现更适用 于本基金的指数,本基 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其 它 类 型 的 基 金 产 品 , 属 于 较 高 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 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35%;并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过 本 基金 的 总 资 产 ,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 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 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有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 基 金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其 他 规 定 中 关 于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的 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净值为 1,435,677,643.61 元, 份 额净值为 1.562 元,累 计份额净值为 1.662 元。 其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311,402,802.01 89.72 其中: 股票


1,311,402,802.01 89.7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8,777,975.74 9.49 7 其他资 产


11,490,570.89 0.79 8 合计





1,461,671,348.6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2014 年 3 月 31 日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6,631,168.40 1.16 C 制造业 1,158,534,652.66 80.70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8,137,500.00 0.5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94,245,238.64 6.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376,495.79 0.9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0,477,746.52 1.4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11,402,802.01 91.3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2014 年 3 月 31 日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02249 大洋电 机 8,674,128 115,799,608.80 8.07 2 000536 华映科 技 4,262,298 94,196,785.80 6.56 3 000547 闽福发 A 15,662,767 87,711,495.20 6.11 4 002371 七星电 子 4,594,236 82,834,075.08 5.77 5 002010 传化股 份 7,385,685 72,379,713.00 5.04 6 601012 隆基股 份 5,105,441 67,136,549.15 4.68 7 002292 奥飞动 漫 2,155,744 65,426,830.40 4.56 8 000661 长春高 新 668,531 64,379,535.30 4.48 9 300272 开能环 保 4,512,655 60,334,197.35 4.20 10 002577 雷柏科 技 2,184,910 54,884,939.20 3.8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2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长春高新于 2013 年 5 月 2 日公告称,对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吉证监决【2013】4 号《关于对长 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要 求改正事项的整改结果 进行 公告, 公司已经将该 《责令改正决定书》 中要求清收的占用资金全部收回, 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了责 令改正的事项。本公司 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行为。除此之外,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2014 年 3 月 31 日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2,231.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7,938.86 5 应收申 购款 11,180,400.5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90,570.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661 长春高 新 64,379,535.30 4.48 临时停 牌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7-01—2012-12-31 -2.40% 1.13% -2.76% 0.91% 0.36% 0.22% 2013-01-01—2013-12-31 63.42% 1.53% -4.73% 1.04% 68.15% 0.49% 2014/01/01 —2014/03/31 3.43% 1.66% -5.73% 0.89% 9.16% 0.77%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5 月 31 日。 ② 根据 《华 商主 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 关规定 。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为 : 股 票 ( 包含 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35% ;权 证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并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例 需符 合基 金合 同要 求, 本 基金 在建 仓期 结束 时, 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有关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总和。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自 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 的费 用。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 ( “ 差错责任方 ” ) 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差错已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 ,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 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 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 人 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 拒绝 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 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 方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 他 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 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 行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 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至 日 )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按 分红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8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 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 依法或依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费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及 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前述的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及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事 故的任 何 情 况;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 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 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 否至 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 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 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 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 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 融 资 产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资 产 价 格 的 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 收益 率。 (6 )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了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 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 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投资策略风险 本 基 金 存 在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 即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表 现 不 一 定 领 先 于 市 场 平 均 水 平 。 另 外 , 在 精 选 个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等因 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 、经 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股票。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 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 生净 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3 )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 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 的 除 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购 费率、 降低 赎 回 费 率 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 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时,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组,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 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 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终止《基金合同》 ; b) 更换基金管理人; c) 更换基金托管人; d)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f) 变更基金类别; g)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h)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i)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j)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k)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l)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m)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b)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c)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e)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g)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h)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会议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⑥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 ②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③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B 、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 资料 相符。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督到 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 、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E 、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 记机 构记录相符。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②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 形成 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 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生 一名代 表作为 该次基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c)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②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为 有效;涉 及更换基 金管理 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终 止基金 合同必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 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 人。 ②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 监督人经通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日起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 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 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 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履行相关程序将终止: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 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基金合同终止 30 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②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⑨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⑩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 议的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 询办法 基金合同、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 所在 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 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 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权证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 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 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 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 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 及损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 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 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 追偿。 基 金 托 管 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 定期 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 责任 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 以及 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 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 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 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 原因 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 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 所有 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 管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资料 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 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但不 限于: A 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 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发行 人 与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或 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订的证券登 记及服务协议。 D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 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C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 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 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 或书面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 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 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 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 账户 维护费等费用)。 (6 )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 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 合 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 的活动。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 产 的 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在中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 信息 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 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 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 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 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 ,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 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 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 料(含姓名、地址、手 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 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所 获 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选择将所获红利再 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 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 在线客服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留 言 服 务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可 提 供 网 上 交 易服务。 (五)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 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 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 制的信息,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信息、每 周基金净值信息 、 分 红 提 示 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六)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职 能 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 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 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 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 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的限定。 (三)本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 释 与 基 金 合 同 不 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 日期 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淘 宝网 上交 易平 台开 通 淘宝官 方直 营店 网上 直销 基金业 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12-23 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在中 国中 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通定 期定额 申购 业务 并参 加其 网 上交易 系统 申购 、定 期定 额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12-27 3.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 定额申 购及 网上 银行 、 电话 银 行及自 助终 端渠 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12-31 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浙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期 定额 申购及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12-31 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长春 高新 (000661 )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1-14 6.


华商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1-14 7.


华商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1-20 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新增 一路 财富 ( 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并 参与其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1-22 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 值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2-11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0.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 值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2-11 11.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华 商主题 精选 基 金 2014 年第一 次分红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2-18 12.


华商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3-26 13.


华商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3-26 14.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子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4-1 15.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商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新 增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4-16 16.


华商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4-22 17.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朗玛 信息 (300288 )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公募 )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4-25 18.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调整 停牌 股票 估 值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4-28 19.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同花 顺基 金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5-14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