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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天元(160133)

南方天元: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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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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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基金转型经 2014年 5月 8日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 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 341号)备案。自 2014年 7月 3日起,由《天元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转型的备案,并不 表 明 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 , 充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承 受 能力 ,并 承担 基金投资 中 出现 的 各类风险 , 包括:因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 形 成的 系 统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 大 量赎 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以 及 本基金 特 有 风险等 。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是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由 非上市 中 小企 业 采用非公 开 方 式发行 的 债 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 , 一般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 大 流动性风险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量 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有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可 能 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 更 大的 负 面影响和 损 失。本基金的 特 定 风险 详见 招募说明书 “ 风险 揭示 ” 章节 。 本基金 是 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 上市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 LOF),并 按照 1.00 元的 价格开 展集 中 申购 。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 将 以 验 资 结束 日 为 基准日 对 基金份额 进 行 基金份额 折算 , 使得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调 整 为 1.000元,基金份额 折算未改变 本基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 既 不会 降低 基金投资 风险 , 也 不会 提高 基金投资 收益 。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 的 影响 下,基金份额 净值 可 能 低 于 1.000元。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属 于 较高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及 货币 市场 基金。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集 中 申 购 或 申购 基金 时 应 认 真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作 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 投资 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 负 担 。 基金的过 往 业 绩 并不 预示 其 未 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的业 绩 并不构成 对 本 基金业 绩 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 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 、 绪言 .......................................................................................................................... 3 二 、 释义 .......................................................................................................................... 4 三 、 基金管理人 .............................................................................................................. 8 四 、 基金 托 管人 ............................................................................................................ 18 五 、 相 关 服务 机构 ......................................................................................................... 23 六 、 基金的 历史沿革 ..................................................................................................... 25 七 、 基金的 存 续 ............................................................................................................ 26 八 、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 28 九 、 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32 十 、 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33 十 一 、 基金的投资 ..................................................................................................... 42 十二 、 基金的 财 产 ..................................................................................................... 49 十三 、 基金资产 估 值 ................................................................................................. 50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 配 ......................................................................................... 54 十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56 十六 、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 58 十七 、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 59 十八 、 风险 揭示 ......................................................................................................... 64 十九 、 基金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和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67 二十 、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 69 二十 一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86 二十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 100 二十三 、 其 它 应 披露事项 ........................................................................................... 104 二十四 、 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 105 二十五 、 备 查文件 ....................................................................................................... 106 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 他 有关的 法律法规 ,以 及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托 或 授权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间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金合同 取 得 基金份额, 即 成 为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意另 有 所 指 ,下 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义 : 1、基金 或 本基金 : 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天元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成 2、基金天元 : 指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方 式为 契约 型 封闭 式 3、基金管理人 : 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4、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5、基金合同 : 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 补 充 , 该 基金合同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 之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及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 补 充 7、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 新 8、 集 中 申购 公 告 : 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 中 申购期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 告 》 9、 上市交易公 告 书 : 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 告 书》 10、 法律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法规 、 规 范 性 文件 、 司 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 束 力 的决 定 、决议、通 知 等 11、《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 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 施 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2、《 销售办 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信 息披露办 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4、《 运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并 在 2012 年 6月 19日 发 布 修订 后 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6、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7、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金合同 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招募说明书 5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 据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9、机构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织 20、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 指 符 合《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 法 》( 包 括其 不 时 修订)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于 在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中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 指 按照 《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境 内证券投资 试 点 办 法 》( 包括其 不 时 修订)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运 用 来自 境 外 的人 民 币 资金 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的 境 外 法 人 22、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 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投 等 业 务 25、 销售 机构 : 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服务协 议,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构,以 及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会 员单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机构 必须 是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26、 场 外 : 指 不 利 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而通过 各 销售 机构 柜台 系统或其 他 交易 系统 进 行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 所 27、 场 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的会 员单位 利 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进 行 基金 份额 集 中 申购 、 申购 、 赎 回以 及上市交易 的 场 所 28、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金 登 记 、 存 管、过 户 、 清 算 和 结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立 和 管理、基金份额 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确 认 、 清 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等 29、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基金的 登 记 机构 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委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 记 机构 为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30、 登 记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金 登 记 结算 系统 ,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构 集 中 申购 、 申购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系统 31、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招募说明书 6 统 ,通过 场 内会 员单位 集 中 申购 、 申购 或 通过 上市交易 买 入 的基金份额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32、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人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构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33、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业 务 而 引 起的基金份额 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 的 账户 34、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投资人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 立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股票 账户 ( 即 A股 账户 )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 日, 本基金合同自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上市 之 日起生效,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 一 日起 终止 36、基金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 以 公 告 的日 期 37、 集 中 申购期 : 指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 仅 开 放 申购 、不 开 放 赎 回的 一 段 时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38、 存 续 期 : 指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至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 的不 定期期限 39、基金转型 : 指 包括对 基金天元由 封闭 式 基金转 为开 放 式 基金, 调 整 存 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 整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 策 略 ,修订《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 更 名 为 “南方 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 一 系 列事项 的 统 称 40、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41、 T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 受理投资人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42、 T+n日 : 指 自 T日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 n为 自 然数 43、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4、 开 放时 间 : 指 开 放 日基金接受 申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45、业 务 规 则 : 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销售 机构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46、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 赎 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要 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8、基金转 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 他 基金基招募说明书 7 金份额的 行为 49、 系统 内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 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 交易 单 元)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 行为 50、 跨 系统 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 记 系统和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 行为 51、 定 投 计 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 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金 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52、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3、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4、基金 利 润 :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55、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 和 56、基金资产 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57、基金份额 净值: 指计 算 日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8、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资产 和 负 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过 程 59、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 他 媒 体 60、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招募说明书 8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 :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塔楼 31、 32、 33层 整 层 成 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6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万善 注册 资本 : 1.5亿 元人 民 币 电话 :( 0755) 82763888 传 真 : ( 0755) 82763889 联 系 人 :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是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4号 文 批 准,由南方证券有 限 公 司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 、 广西 信 托 投资 公 司共 同 发 起 设立 。 2000年,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 字 [2000]78号 文 批 准 进 行了 增 资 扩 股, 注册 资本 达到 1亿 元人 民 币 。 2005年,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5]201号 文 批 准 进 行 增 资 扩 股, 注册 资本 达 1.5亿 元人 民 币 。 目 前 股 权 结 构 :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45%、 深圳 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30%、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15%及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吴万善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江苏省 分行 金 融 管理 处科 员 、中国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分行 江宁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券证券 发行 部 副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 记 处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经理、 总 裁 , 现 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党 委 副 书 记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张涛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于 河 海 大 学技术 经 济及 管理 专 业,获 博士学 位 。 1994 年 8月 加入 华 泰 证券, 历任 总 裁秘 书、投资 银 行 一 部业 务 经理、 上 海总 部投资 银 行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总 裁助 理 兼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现 任华 泰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姜健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 毕 业于南 京林 业大 学 经 济及 管理 专 业,获 硕士学 位 。 1994 年 12月 加入 华 泰 证券并 一 直 在 华 泰 证券 工 作 , 历任 资产管理 总 部 总 经理、投资 银 行 总 部业招募说明书 9 务 总 监、 总 裁助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职 务 。 现 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董 事 会 秘 书、 华 泰联 合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 、 江苏 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紫 金投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 、 江苏 股 权 交易 中 心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余 钢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经 济 师 ,大 学 本 科 毕 业于 湘潭 大 学英 语 专 业, 研究 生 毕 业于 华 中 科技 大 学 经 济法 专 业。 曾 在 广州军区 、 深圳 市 投资管理 公 司 、 深圳 市 国资 委 、 深 圳 市 地铁 集 团 等 单位工 作 ,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股 权 管理、股 东 事务 等 工 作 。 2010年 4月 加 入深圳 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深圳 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党 委 副 书 记 、 纪 委 书 记 。 项 建 国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大 学 本 科 毕 业于中南 财 经大 学 财务 会 计 专 业。 曾 在 江西 财 经大 学 任 教 并 担 任审计 教研室副 主 任 , 其 后 在 深圳 蛇 口 信 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深圳 市 商 贸 投资 控 股 公 司任 职 , 2004年 深圳 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成 立至 今 , 历任 公 司 投资 部部 长 、投资 发 展 部部 长 、 企 业 一 部部 长 , 长 期 从 事 投 融 资、股 权 管理、股 东 事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圳 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部部 长 、中国 深圳 对 外 贸 易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圳 市 长 城 润 达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圳 市 高 新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华 润 五 丰肉 类 食 品 ( 深圳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圳 市 建 筑 设 计 研究 总 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圳 市 深 投 华 控 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李 自成 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 硕士研究 生 学 历 。 历任 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总 支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部经理、 计财 部经理、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工 会 主 席 、 党 总 支副 书 记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庄园芳女 士 , 董 事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 济 师 。 历任 兴 业证券 交易 业 务 部 总 经理 助 理、 负 责 人,证券投资部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兴 业 创 新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杨 小 松 先 生,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硕士 , 注册 会 计 师 。 历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译 , 光 大 银 行 证券部 职 员 , 美 国 NASDAQ实 习 职 员 ,证监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2012年 加入 南方基金, 担 任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南方 东 英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 香港 ) 董 事 。 姚景源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国 家 经 委 副处 长 , 商 业部 政 策 研究室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 处 长 、 副 司 长 ,中国国 际 贸 易 促 进 会 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中国 商 业 联 合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政 府 副秘 书 长 、 安 徽 省 阜阳 市政 府代 市 长 、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 书 记 ,国 家 统 计 局 总 经 济 师 。 现 任 国 务 院参 事 室研究 员 、中国 统 计 学 会 副 会 长 、 北 京 大 学 、 清华 大 学 、 吉 林 大 学 、 浙 江 大 学兼 职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招募说明书 10 李 心 丹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金 融学博士 ,国 务 院 特 殊津贴 专 家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金 融硕士专 业 学 位 教学 指导委 员 会 委 员 。 历任 东 南大 学 经 济 管理 学 院 助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现 任 南 京 大 学 工 程 管理 学 院院 长 、金 融 工 程 研究 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 学 创 业投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 心 执 行 主 任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江苏省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公 司 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国 信 证券 等 单 位 的 博士 后 指导导 师 、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金 融 创 新实 验 室兼 职 研究 员 、 复旦 大 学 金 融研究 院 兼 职 教 授 、 教 育 部金 融 开 放 实 验 室副 主 任 ( 兼 )、中国金 融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留 学 基金会 评 审 专 家 、 江苏省 资本 市场 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省科技 创 新 协 会 副 会 长 ,国 家 开发 银 行 江苏 分 行 咨询顾问 、南 京 市 江宁区 、 秦淮 区 政 府 顾问 、国 电 南 瑞科技 股份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南 京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周锦 涛先 生, 独 立 董 事 , 工商 管理 博士 , 历任 香港 警 务 处 (黄 大 仙 及 油尖 区 )警 务 督 察 , 香港 警 务 处 (商 业 罪 案 调 查 科 ) 警 务 总督 察 , 香港 证券 及 期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券 主 任 , 香港 证 券 及 期货 事务 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高 级 经理、 总 监、 顾问 , 现 任 香港 汇 业 集 团 控 股有 限 公 司 及其 旗 下 汇 业证券有 限 公 司 、 汇 业金 融 期 貨 有 限 公 司 、 汇 业 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郑 建 彪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硕士 及 工商 管理 硕士 , 20年以 上 证券 从 业 经 历 。 毕 业于 财 政 部 科研 所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京 都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等 机构, 先 后 担 任 干 部、经理、 副 主 任 等 工 作 。 现担 任 致 同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特 殊 普 通合 伙 ) 董 事 合 伙 人, 兼 任 证监会 上市公 司 并 购 重 组 专 家咨询 委 员 会 委 员 职 务 。 周蕊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学 历 , 曾 于 西 北 大 学 宣传 部、 陕 西电 视 台 新 闻 部、 陕 西博硕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 市 万 商 天 勤 ( 深圳 )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 市 中 伦 ( 深圳 )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 市 信 利 ( 深圳 ) 律 师 事务 所 任 职 , 现 任 北 京 市 金 杜 ( 深圳 )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全 联 并 购 公 会 广东 分 会 副 会 长 、 广东省 律 师 协 会 女 律 师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圳 市律 师 协 会证券、 期货 和 基金 专 业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深圳 市 中 小企 业 改 制 专 家 服务 团 专 家 、 深圳 市易 尚 展示 股份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广西 强强碳 素 股份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深圳 松 海 创 业投资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成 员 骆 新 都女 士 ,监 事 ,经 济 学硕士 ,经 济 师 。 历任民 政 部 外 事 处处 长 、南方证券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顾问 ;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舒 本 娥女 士 ,监 事 , 15 年的证券 行 业 从 业经 历 。 毕 业于 杭 州电 子 工 业 学 院 会 计 专 业, 获 学士学 位 。 曾 任 职 于 熊猫 电 子 集 团 公 司 , 担 任财务 处处 长工 作 。 1998年 10月 加入 华 泰 证招募说明书 11 券, 历任计 划 资金部 副 总 经理、 稽 查 监 察 部 总 经理, 现 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财务 总 监、 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理、 华 泰联 合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华 泰 长 城 期货 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 华 泰紫 金投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 、 华 泰瑞 通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姜 丽花女 士 ,监 事 ,中 共 党 员 , 高 级 会 计 师 ,大 学 本 科 毕 业于 深圳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会 计 学 专 业。 曾 在 浙 江 兰 溪马 间 专 厂 、 浙 江 兰 溪纺 织 机 械厂 、 深圳 市 建 筑 机 械 动力公 司 、 深圳 市 建 设 集 团 、 深圳 市 建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 工 作 , 2004 年 深圳 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成 立至 今 , 历任 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 副 经理、经理, 财务 预算 部 副 部 长 , 长 期 从 事财务 管理、投 融 资、股 权 管理、 股 东 事务 等 工 作 , 现 任 深圳 市 投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部 长 , 深圳 市 科 实投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圳 市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中国 科技 开发 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圳 市 深 福 保(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深圳 经 济特 区 房 地 产( 集 团 )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深圳 市 建 安 ( 集 团 )股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苏 荣坚 先 生,监 事 ,中 共 党 员 , 学士学 位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任三 明 市 财 政 局 、 财委 , 厦 门 信 达 股份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财务 部业 务 主 办 、 副 经理,自 营 业 务 部 经理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财务 总 监 兼 财务 部 总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林 红 珍 女 士 ,监 事 ,投资经 济 管理 专 业 学士学 位 ,后 参 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学 院 研究 生 进 修 班 。 曾 任 厦 门 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 计 、 厦 门 中 友 贸 易 联 合 公 司财务 部 副 经理、 厦 门外 供 房 地 产 开发公 司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 进 入 兴 业证券, 先 后 担 任计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 人、 直 属营 业部 财务 部经理、 财务 会 计 部 计 划 财务 部经理、 风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经理、 风险 管理部 副 总 监、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险 管理部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 管 理部 总 经理, 现 任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理、 兴 业 创 新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苏 民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 博士研究 生, 工 程 师 。 历任 安徽 国投 深圳 证券 营 业部 电 脑 工 程 师 , 华 夏 证券 深圳 分公 司 电 脑 部经理 助 理,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运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市场 服务 部 总 监、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风险 管理部 总 监。 张 德伦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中 共 党 员 , 硕士学 历 。 历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教 授 、 华 为 技术 有 限 公 司 处 长 、 汉唐 证券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理、 海 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 总 监、 华 信 惠悦 咨询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首 席顾问 , 2010年 1月 加入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林 斯彬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 民 商 法 专 业 硕士 , 先 后 担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证券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深圳 分行 资产保 全 部 职 员 、 银 华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职 员 , 2008年 12月 加入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历招募说明书 12 任 监 察稽 核 部经理、 高 级 经理, 现 任 监 察稽 核 部 副 总 监。 3、 公 司 高 管人 员 吴万善先 生, 董 事 ,中 共 党 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 江苏省 分行 金 融 管理 处科 员 、中国人 民 银 行 南 京 市分行 江宁支 行 科 员 ; 华 泰 证券证券 发行 部 副 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江苏省 证券 登 记 处 总 经理 ; 华 泰 证券 副 总 经理、 总 裁 , 现 任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党 委 副 书 记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杨 小 松 先 生,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硕士 , 注册 会 计 师 。 历任 德 勤 国 际 会 计 师 行 会 计 专 业 翻译 , 光 大 银 行 证券部 职 员 , 美 国 NASDAQ实 习 职 员 ,证监会 处 长 、 副 主 任 。 2012年 加入 南方基金, 担 任 督 察 长 ,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裁 、 党 委 副 书 记 、南方 东 英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 香港 ) 董 事 。 俞 文 宏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经 济 师 , 历任 江苏省 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江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理、 江苏省 国 际 信 托 投资 公 司 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理、 江苏 国 信高 科技 创 业投资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 南方基金,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郑 文 祥 先 生, 副 总 裁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 于 湖 北 省 荆 州 市 农 业 银 行 、南方证券 公 司 、 国 泰 君 安 证券 公 司 。 2000年 加入 南方基金, 历任 国 债 投资经理、 专 户 理 财 部 副 总 监、南方 避 险 增 值 基金基金经理、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养老 金业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理。 朱 运 东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经 济 学学士 。 曾 任 职 于 财 政 部 地 方 预算 司 及 办 公 厅 、 中国经 济开发 信 托 投资 公 司 , 2002 年 加入 南方基金, 历任 北 京 分公 司 总 经理、产 品开发 部 总 监、 总 裁助 理、 首 席 市场 执 行 官 ,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 员 。 秦 长 奎 先 生, 副 总 裁 ,中 共 党 员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南 京 汽车 制 造厂 经 营 计 划 处科 员 , 华 泰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营 业部 总 经理、 总 裁助 理 兼 基金部 总 经理、投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理 兼 债 券部 总 经理。 2005 年 加入 南方基金, 曾 任 督 察 长 兼 监 察稽 核 部 总 监,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纪 委委 员 。 鲍 文革 先 生, 督 察 长 ,中国 民 主 同 盟盟 员 ,经 济 学硕士 。 历任财 政 部中 华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师 ,南方证券有 限 公 司 投 行 部 及 计 划 财务 部 总 经理 助 理, 1998年 加入 南方基金, 历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 监、 公 司 监 事 、 财务 负 责 人、 总 经理 助 理, 现 任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基金经理 蒋朋宸 先 生, 北 大生 物 化 学硕士 、 美 国 哥 伦 比亚 大 学 金 融 工 程 学硕士 , 具 有基金 从 业资 格 。 曾 担 任 鹏 华 基金 公 司 基金管理部 分 析 师 , 2005年 加入 南方基金, 2008年 4月 至 2010 年 12月, 任 南方 盛 元基金经理 ; 2008年 4月 至 2014年 1月, 任 南方 隆 元基金经理 ; 2009 年 2月 至 今 , 任 南方 宝 元 债 券基金经理 ; 2010年 12月 至 2014年 6月, 任 基金天元基金经招募说明书 13 理。 5、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成 员 总 裁 杨 小 松 先 生, 总 裁助 理 兼 权 益 投资 总 监 史 博先 生, 总 裁助 理 兼 固 定 收益 投资 总 监 李 海 鹏 先 生, 交易 部 总 监 王珂 女 士 ,投资部 执 行 总 监 陈 键 先 生, 专 户 投资管理部 执 行 总 监 蒋峰 先 生, 固 定 收益 部 执 行 总 监 韩亚庆 先 生。 6、 上 述 人 员 之间 不 存 在 近亲 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 法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集 中 申购 、 申购 、 赎 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 法 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 申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 义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 规 定 受理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招募说明书 14 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文件 或 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委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 25)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 的内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的 发 生 :


(1)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他 人 财 产 混 同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 产 ;


(3)利用基金 财 产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5)法律 、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及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他 基金 相 关机构的合 法 权 益 ; 招募说明书 15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 其 他 任何 形式为其 他 组织 或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 9) 违反 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 操纵 市场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10) 贬 损 同 行 ,以 提高 自 己 ; ( 11) 在公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2)以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3)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4) 其 他 法律 、 行政法规 禁 止 的 行为 。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 ( 6)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 法律 、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活 动 。 如 法律 、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并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 益 ; 2、不 能 利 用 职 务之 便 为 自 己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 益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招募说明书 16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不以 任何 形式为其 他 组织 或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为了 保证 公 司 规 范 运作 ,有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理 风险 、经 营 风险 以 及 操 作 风险 ,确保基 金 财务 和公 司财务 以 及其 他信 息 真实、准确、完整,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 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 运 行 高 效的内部 控 制制 度 。 内部 控 制制 度 是 指 公 司 为 实 现 内部 控 制 目标 而 建立 的 一 系 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的 总 称。内部 控 制制 度 由内部 控 制 大 纲 、基本管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组 成。 公 司 内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对各 项 基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导 ,内部 控 制 大 纲 明确 了 内 控 目标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境 、内 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本管理 制 度 包括 内部会 计 控 制制 度 、 风险 控 制制 度 、投资管理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露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资 料 档 案管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急 应 变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在 基本管理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 责任 、 操 作守则 等 的 具 体 说明。 2、内部 控 制 原 则 健 全性 原 则 。内部 控 制 机 制 必须 覆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个 部 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 运作 环 节 。 有效 性 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立 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构、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上应 当 保持 相对 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 其 他 资产的 运作 应 当 分 离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须 权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并通过 切 实 可 行 的 措 施 来实 行 。 成本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应充分发 挥 各 机构、 各 部 门 及各 级 员工 的 工 作 积极 性 , 运 用 科学 化 的方 法 尽 量 降低 经 营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 效 益 ,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到 最 佳 的内部 控 制 效 果 。 3、 主 要 内部 控 制制 度 ( 1)内部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 司 依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会 计 法 》、《金 融 企 业会 计 制 度 》、《 企 业 财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 了 基金会 计 制 度 、 公 司财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程和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并 针 对各个风险 控 制 点建立 严密 的会 计 系统 控 制 。 招募说明书 17 内部会 计 控 制制 度 包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 度 、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基金 估 值 制 度 和程 序 、基 金 财务清 算 制 度 和程 序 、成本 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 支 审 批 制 度 和 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 产 登 记 保管 和 实 物 资产 盘 点 制 度 、会 计 档 案保管 和 财务 交 接 制 度 等 。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风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织 各 部 门 制 定 , 风险 控 制制 度 由 风险 控 制 的机构 设 置 、 风险 控 制 的 程 序 、 风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 风险 控 制制 度 执 行 情况 的监 督 等 部 分 组 成。 风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括 投资 风险 管理 制 度 、 交易风险 管理 制 度 、 财务 风险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统风险 控 制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火墙 制 度 、 反 馈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等程 序 性风险 管理 制 度 。 ( 3)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立督 察 长 ,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金 和公 司 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 情况 及公 司 内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理 提 名 , 董 事 会 聘 任 ,并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 督 察 长 负 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 监 察稽 核 工 作 。 除 应 当 回 避 的 情况 外 , 督 察 长 享 有 充分 的 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 调 查权 。 督 察 长 根据 履 行 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以 及公 司 业 务 、投资决 策 、 风险 管理 等相 关会议,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期 或 者 不 定期 向 全 体 董 事 报 送 工 作 报告 ,并 在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会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 上 报 告 基金 及公 司 运作 的合 法 合 规 情况 及公 司 内部 风险 控 制 情况 。 公 司 设立 监 察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稽 核 工 作 。 公 司配 备 了充 足 合 格 的监 察稽 核 人 员 , 明确 规 定 了 监 察稽 核 部 门 及 内部 各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工 作 流程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包括 内部 稽 核 管理 办 法 、内部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通过 这些 制 度 的 建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规 章 的 情况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公 司 内部 控 制制 度 、 各 项 管理 制 度 和 业 务 规 章 的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成 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 至 2014年 3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共 有 员工 175人, 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以 上 员工拥 有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技术 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国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 自 1998年 在 国内 首 家 提 供托 管 服务 以 来,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运 系统和 专 业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人 职 责 , 为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 象 和影响力 。 建立 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托 资产、保 险 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 心 账户 资金、 企 业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 产、股 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 司 集 合资产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 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基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QDII专 户 资产、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 可 以 为各类 客 户 提 供 个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 至 2014年 3月,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372只 。自 2003 年以 来,本 行连续 十 年获 得 香港 《 亚 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香港 《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等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项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务 品质 获 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持 续 认可 和 广 泛好 评 。


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的内容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2、 按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 3、 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4、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 5、 按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6、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7、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 8、 复 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等公开 披露 的 相 关 信 息 ; 9、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按照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11、 法律 、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职 责 。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自成 立 以来, 各 项 业 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持 在 资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 法是分 不 开 的。资产 托 管部 非 常 重 视 改进 和 加 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业 务 的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项 目 全 过 程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年 六 次 顺 利 通过 评 估 组织 内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 准 第 70号) 审 阅 后 , 2013年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部 第 七 次 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效 性 报告 , 表 明 独 立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内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和 有效 性 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先 进水平 。 目 前 , ISAE3402审 阅 已 经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内部 风险 控 制 目标 保证业 务 运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 经 营 风格 , 形 成 一 个 运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 完整 ; 维护 持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业 务 安 全 、有效、 稳 健 运 行 。 招募说明书 20 2、内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业 务 内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 结 构由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 规 部、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部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 资产 托 管部 各 业 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行风险 管理 政 策 , 对各 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产 托 管部内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内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各 自 职 责 范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部 风险 控 制 原 则 ( 1)合 法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穿 于 托 管业 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完整 性 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业 务 的 全 过 程和各个 操 作 环 节 , 覆盖 所 有的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 3)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须 在发 生 时 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照 “内 控 优 先 ”的原 则 ,新 设 机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时 , 必须 做 到 已 建立 相 关的 规 章 制 度 。 ( 4)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活 动 必须 防 范 风险 , 审 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 他 委托 资产的 安 全 与 完整。 ( 5)有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根据 国 家 政 策 、 法律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 的管理部 门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必 须 相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必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分 离 , 建立 了 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 科学 的业 务 流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火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者 和 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部 在 实 现 内部 控 制 目标 方 面 的 进展 ,并 根据 检 查 情况提 出 内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理部 门 改进 。 ( 3)人 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立 “自 控 防线 ”、“ 互控 防线 ”、 “监 控 防线 ”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 为 本”的内 控 文 化 , 增招募说明书 21 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神 和 核 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 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 务 与职 业 道 德 培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部通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有效 地控 制 和 配 置 组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 用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 5)内部 风险 管理。资产 托 管部通过 稽 核 监 察 、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定期 或 不 定期 地 对 业 务 运作状况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风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 立 、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份、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备 与 响应 。资产 托 管业 务 建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备的 灾难恢 复 方案,并 组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产 托 管部不 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照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 看 ,资产 托 管部完 全 有 能力在发 生 灾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资产 托 管部内部 风险 控 制 情况 ( 1)资产 托 管部内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规 章 , 全面 贯彻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织 结 构,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理。完 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效。资产 托 管部实 施全 员 风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位员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围 内的 风 险 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内部 组织 结 构, 形 成不同部 门 、不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织 结 构。 ( 3) 建立 健 全规 章 制 度 。资产 托 管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设 和 工 作 流程 中。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立 了 一 整 套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稽 核 监 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 有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个 业 务 环 节 之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内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资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场环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招募说明书 22 快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况 不 断出现 ,资产 托 管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业 务 生 存 和发 展 的生 命 线 。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等 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银 行 、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现 数 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金 托 管人 对上 述事项 的监 督 与 核 查 中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 上 述 监 督 内容的 约 定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许 的投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 正 。 在 规 定时 间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金合同 和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改 正 , 如 基金管理人 未 能在 通 知 期 限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 一 ) 场 外 销售 机构 1、 直 销 机构 : 名 称 :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及 办 公 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塔楼 31、 32、 33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万善 电话 :( 0755) 82763905


( 0755) 82763906 传 真 : ( 0755) 82763900 联 系 人 : 张 锐珊 2、 场 外 其 他 销售 机构 : ( 1)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66107900


传 真 : 010-66107914


联 系 人 : 陶仲伟 ( 2) 其 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情况详见 基金管理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 二 ) 场 内 销售 机构 场 内 销售 机构 是 指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 具 体 名单 详见集 中 申购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构,并 予 以 公 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城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电话 :( 010) 59378982


传 真 :( 010) 58598907


联 系 人 :程 爽 招募说明书 24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 所 名 称 :上 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话 :( 021) 31358666 传 真 : ( 021) 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孙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的 会计师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天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特 殊 普 通合 伙 ) 住 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执 行 事务 合 伙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人 : 陈 熹 联 系 电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陈 熹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天元”) 是 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关 要 求 并经中国证监会 验 收 确 认 的 契约 型 封闭 式 投资基金。 基金天元 发 起人 为 南方证券有 限 公 司 、大 鹏 证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基金管理人 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基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基金天元于 1999年 8月 25日成 立 , 存 续 期 15年, 发行规 模 为 30亿 份基金份额。经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深 证 上 【 1999】 84号 文审 核 同 意 ,于 1999年 9月 20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 2014年 5月 8日,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现场 方 式 召 开 ,大会 讨论 通过 了 基金天元转型议案,内容 包括 基金天元由 封闭 式 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 式 基金、 开 放申购 赎 回、 调 整 存 续 期限 并 调 整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 略 、 收益分 配 方案以 及 修订基金合 同 等 。 依 据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341 号)备案,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依 据 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 将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 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上市 ,自 终止 上市 之 日起,原《天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天元 正 式 转型 为上市开 放 式 基金, 存 续 期限调 整 为 不 定期 ,基 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和 策 略 调 整,同 时 基金 更 名 为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七、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 变更 登 记 是 指 基金天元 终止 上市 后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公 司 及其 深圳 分公 司取 得 终止 上市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 进 行 基金份 额 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 信 息 变更 之 后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总 公 司 及其 深圳 分公 司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初 始登 记 。 二、 集 中 申购 本基金自《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1个 月内 开 始 办 理 集 中 申购 , 期 间 不 开 放 赎 回, 集 中 申购期 的 具 体 安 排 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的 集 中 申 购 ” 及 集 中 申购 公 告 。 三、 集 中 申购结束后 的 验 资 基金 集 中 申购期 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 集 中 申购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集 中 申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其 中 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 登 记 机构的 记 录 为 准。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日内 聘 请 法 定验 资机构 进 行 集 中 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自 收 到 验 资 报告 之 日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告 。 四、 原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份额 折算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日内 聘 请 法 定验 资机构 进 行 集 中 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自 收 到 验 资 报告 之 日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告 。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 将 以 验 资 结束 日 为 基准日 对 基金份额 进 行 基金份额 折算 , 使得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调 整 为 1.000元, 再 根据 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并由 登 记 机构 进 行 登 记 确 认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 额 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化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集 中 申购 的 验 资 和 份额确 认情况 、基金份额 折算结 果 进 行公 告 。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额 面值为 1.00元人 民 币 。 五、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万招募说明书 27 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28 八、 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1个 月内 开 始 办 理 集 中 申购 , 期 间 不 开 放 赎 回, 集 中 申购期 不 超 过 1个 月。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本基金 可 暂停 办 理 申购 和赎 回, 暂停 结束后 本基金 将 开 放 申购 、 赎 回, 办 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的 具 体时 间 由本基金管理人于 申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一、 集 中 申购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1个 月内 开 始 办 理 集 中 申购 , 期 间 不 开 放 赎 回, 集 中 申购期 的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集 中 申购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基金 销售 情况 适 当 延 长 或 缩短 集 中 申购 期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二、 发 售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的 可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 他 投资人。 三、 集 中 申购期 份额 发 售方 式 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 将 通过 场 外 和场 内 两 种 方 式 进 行 集 中 申购 。 场 外 将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发 售 , 场 内 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基金 销售 相应 业 务 资 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发 售 , 具 体 名单 详见集 中 申购 公 告 或相 关业 务 公 告 。 尚 未 取 得 基金 销售 相应 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构, 可 在 本基金 上市 后 , 代 理投资人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参 与 本基金的 上市交易 。 本基金 集 中 申购 的 申 请 方 式为 书 面 申 请 或 基金管理人 公 布 的 其 他 方 式 。 本基金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价格为 人 民 币 1.00元。 本基金 集 中 申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的方 式 。投资人 交 付 集 中 申购 款 项 , 集 中 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构确 认 基金份额 时 , 集 中 申购 生效。 若 资金 未 全 额 到 账 则集 中 申购申 请 不成 立 ,基金管理 人 将集 中 申购无 效的 款 项 退 回。 基金投资人 在 集 中 申购期 内 可 多 次 提 交 集 中 申购申 请 , 集 中 申购申 请 一 经确 认 不 得 撤 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集 中 申购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请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的确 认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 查招募说明书 29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当 日( T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投资人通 常 应在 T+2日 到 网点 查 询 交易 情况 , 在 集 中 申购 截 止 日 后 3个 工 作 日内 应 到 网点 打 印 交易 确 认 书。 四、 集 中 申购费用


1、 对 于通过 场 外 集 中 申购 本基金的投资人,本基金 集 中 申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2%, 且 随 集 中 申购 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示 : 集 中 申购 金额( M) 集 中 申购 费 率 M< 100万 1.2% 100万 ≤ M< 500万 0.8% 500万 ≤ M< 1000万 0.2% M≥ 10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人 重 复 提 交 集 中 申购申 请 , 须 按 每次 集 中 申购所 对应 的 费 率档 次 分别 计费 。 基金 集 中 申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等 集 中 申购 期 间 发 生的 各 项费 用 。 2、 对 于通过 场 内 集 中 申购 本基金的投资人, 销售 机构 可 参 考上 述 标 准 收 取费 率 佣 金。 五、 集 中 申购期利息 的 处 理方 式





基金 集 中 申购期 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 入 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 集 中 申购 行为 结束 前 , 任何 人不 得 动用 。 集 中 申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其 中 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 登 记 机构的 记 录 为 准。 六、基金 集 中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一 )场 外 集 中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1、基金 场 外 集 中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 请 、份额确 认 ”的方 式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金额 包括 集 中 申购 费 用和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集 中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公式为: 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 集 中 申购 金额 /( 1+集 中 申购 费 率 ) 集 中 申购 费 用 = 集 中 申购 金额 - 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集 中 申购 份额 =( 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集 中 申购 利息 ) /基金份额 面值 例 : 假 设某 投资人投资 10万 元通过 场 外 集 中 申购 本基金份额, 该 笔 集 中 申购 产生 利息 50元, 对应 集 中 申购 费 率 为 1.2%, 则 其 可得 到 的 集 中 申购 份额 为: 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 100,000/ (1+1.2%) = 98,814.23元 集 中 申购 费 用 = 100,000- 98,814.23= 1,185.77元 集 中 申购 份额 =( 98,814.23+ 50) /1.00 =98,864.23份 招募说明书 30 2、 场 外 集 中 申购 金额、份额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集 中 申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其 中 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 登 记 机构的 记 录 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部 分 舍 去 , 余 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二 )场 内 集 中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1、基金 场 内 集 中 申购 采用 “份额 申 请 、份额确 认 ”的方 式 , 计 算 公式为: 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 集 中 申购 份额 ×挂牌 价格 集 中 申购 费 用 = 集 中 申购 份额 ×挂牌 价格 × 集 中 申购 费 率 集 中 申购 金额 = 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 集 中 申购 费 用 集 中 申购 利息 结 转份额 = 集 中 申购 利息 /挂牌 价格 实 得集 中 申购 份额 = 集 中 申购 份额 + 集 中 申购 利息 结 转份额 例 : 假 设某 投资人通过 场 内 集 中 申购 本基金份额 100,000.00 份, 且 集 中 申购期 利息 为 50.50元, 集 中 申购 费 率 为 1.2%, 则 其 可得 到 的 集 中 申购 份额 为: 净 集 中 申购 金额 = 100,000.00× 1.00= 100,000.00元 集 中 申购 费 用 = 100,000.00× 1.00× 1.2%= 1,200.00元 集 中 申购 金额 = 100,000.00× 1.00+1,200.00= 101,200.00元 集 中 申购 利息 结 转份额 = 50.50/1.00= 50份 实 得集 中 申购 份额 = 100,000.00+50= 100,050份 2、本基金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价格为 人 民 币 1.00元, 挂牌 价格为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价格 。 3、 场 内 集 中 申购 金额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集 中 申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购期 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其 中 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 登 记 机构的 记 录 为 准。 利息 折算 的份额 采用 截 位 法 保 留 至 整 数位 ( 最 小 单位 为 1份), 余 额 计 入 基金 财 产。 七、基金 集 中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场 外 销售 机构 首 次 提 交 集 中 申购申 请 和 追 加 提 交 集 中 申购申 请 的 最 低 金额 均 为 人 民 币 1,000元, 具 体集 中 申购 金额的 限 制 以 各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 告 为 准。 本基金 场 内 单 笔 提 交 集 中 申购申 请 份额 应为 1,000份 或其 整 数 倍 , 且 每 笔 集 中 申购申 请 最 大不 超 过 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八 、基金份额的 集 中 申购 和 持 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 对 每 个 账户 的 集 中 申购 和 持有基金份额 进 行 限 制 。 九 、 原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份额 折算 招募说明书 31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日内 聘 请 法 定验 资机构 进 行 集 中 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自 收 到 验 资 报告 之 日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 提 交 验 资 报告 。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 将 以 验 资 结束 日 为 基准日 对 基金份额 进 行 基金份额 折算 , 使得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调 整 为 1.000元, 再 根据 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并由 登 记 机构 进 行 登 记 确 认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 额 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化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 集 中 申购 的 验 资 和 份额确 认情况 、基金份额 折算结 果 进 行公 告 。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额 面值为 1.00元人 民 币 。 招募说明书 32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满 足 上市 条 件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有关 规 定 , 申 请 本基 金 上市交易 。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 , 场 外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业 务 将 场 外 基金份额转 托 管 到 场 内 后进 行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易 的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二、 上市交易 的 时间 具 备 上市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3个 月内 申 请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 市交易 。 在 确 定 上市交易 的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在上市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三、 上市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上市交易及 费 用 、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 恢 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交易 , 应 按照 法律法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四、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金 上市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 定 进行 调整 的 ,应当以届时 有 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 则 为 准。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增加 本基金 上市交易 方 面 的新 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 适当 的程 序 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 33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包括场 外 和场 内 两 种 方 式 。本基金 场 外 申购 和赎 回 场 所 为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点 及 基金 场 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 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 场 所 为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单位 。 具 体 销售 网点 和 会 员单位 的 名单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构,并 予 以 公 告 。 基金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 回。 若 基金 销售 机构 开 通 电话 、 传 真 或 网 上等交易 方 式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购与 赎 回。 二、 申购与赎回 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1个 月内 开 始 办 理 集 中 申购 , 期 间 不 开 放 赎 回, 集 中 申购期 不 超 过 1个 月。本基金的 申购 、 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不 超 过 3个 月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 回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投资人 在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 及开 放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2、 申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本基金 可 暂停 办 理 申购 和赎 回, 暂停 期 间 不 超 过 3 个 月。 暂停 期 间 结束后 ,本基金 将 开 放申购 、 赎 回。 在 确 定申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申购与 赎 回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构确 认 接 受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 招募说明书 34 三、 申购与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 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 行 计 算 ; 2、“金额 申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 请 , 赎 回以份额 申 请 ; 3、 当 日的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内 撤 销 ; 4、 场 外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 按照 投资人 集 中 申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对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 等规 则 有新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 原 则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开 放 日的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 申 请 。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额 时 , 必须 在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否 则所提 交 的 申购申 请 不成 立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所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投资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构确 认 基金份额 时 , 申购 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递 交赎 回 申 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 机构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束 前 受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本基金 登 记 机构 在 T+ 1日内 对 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 2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售 网点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确 认情况 。 若 申购 不成 功 , 则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的受理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利 。 招募说明书 35 五、 申购与赎回 的 数 额限制 1、本基金 场 外 首 次 申购 和 追 加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 均 为 1,000元,基金 销售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规 定 为 准。本基金不 对 单 笔 最 低 赎 回份额 进 行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 回,基金 销售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以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规 定 为 准 ; 本基金 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 限 制 须 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 。 2、本基金不 对 投资人 每 个交易 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3、本基金不 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 限进 行 限 制 ; 4、基金管理人 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 数 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5%, 且 随 申购 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表 所示 :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 率 M< 100万 1.5% 100万 ≤ M< 500万 0.9% 500万 ≤ M< 1000万 0.3% M≥ 1000万 每 笔 1,000元 投资人 重 复 申购 , 须 按 每次 申购所 对应 的 费 率档 次 分别 计费 。 申购 费 用 由投资人 承担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 推 广 、 销售 、 登 记 等 各 项费 用 。 2、 赎 回 费 率 ( 1)本基金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1.5%, 随 申 请 份额持有 时 间 增 加 而 递 减 。 具 体 如 下 表 所示 ( 其 中 1年 指 365天) : 申 请 份额持有 时 间 ( N) 赎 回 费 率 N< 7日 1.5% 7日 ≤ N< 30日 0.75% 30日 ≤ N< 1年 0.5% 1年 ≤ N< 2年 0.3% N≥ 2年 0 ( 2)本基金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为 0.5%。 招募说明书 36 持有人 在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上市前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继 续 持有的,持有 期限 自《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计 算 。投资人通过 集 中 申购 和 日 常 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自 登 记 机构确 认 登 记之 日起 计 算 ( 其 中 : 集 中 申购 份额由 登 记 机构 在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确 认 )。投资人通过 跨 系统 转 托 管转 入 场 外 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遵 照 登 记 机构的业 务 规 则 计 算 。 投资人 可将 其 持有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 回。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 场 外 赎 回 时 , 对 于持有 期 少 于 30日的基金份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全 额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持有 期 长 于 30日但 少 于 3个 月的基金份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75%归 入 基金 财 产 ; 对 于持有 期 长 于 3个 月但 小 于 6个 月的基金份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50%归 入 基金 财 产 ; 对 于持有 期 长 于 6个 月的基金份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 25%归 入 基金 财 产。 场 内 赎 回 时 , 赎 回 费 用 25%归 入 基金 财 产。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收 费 方 式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确 定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约 定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本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 用和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的 计 算 公式为: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 1+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万 元 申购 本基金份额,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7元, 对应 申购 费 率 为 1.5%。 若 投资人 选择 场 外 申购 , 则 其 可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 98,522.17元 申购 费 用 = 100,000- 98,522.17= 1,477.83元 申购 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份 若 投资人 选择 场 内 申购 , 场 内 申购 份额保 留 至 整 数 份, 故 投资人 申购所得 份额 为 96,875 份,整 数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投资人。 退 款 金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 =96,875× 1.017= 98,521.88元 退 款 金额 =100,000- 98,521.88- 1,477.83=0.29元 2、基金 赎 回金额的 计 算 本基金的 赎 回金额 计 算 公式为: 招募说明书 37 赎 回 费 用 =赎 回份额 ·赎 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 回 费 率 赎 回金额 =赎 回份额 ·赎 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资人 场 外 ( 或场 内) 申购 本基金份额,持有 3个 月 赎 回 10万 份,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17元, 则 其 可得 到 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 回 费 用 = 100,000× 1.017× 0.5%= 508.50元 赎 回金额 = 100,000× 1.017- 508.50= 101,191.50元 3、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日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公 告 。本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 财 产 承担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购 金额 在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后 ,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计 算 。 场 外 申购 涉 及 金额、份额的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场 内 申购 涉 及 金额的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小 数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场 内 申购 涉 及 份额的 计 算结 果 采用 截 尾 法 保 留 到 整 数位 ,整 数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金 返还 至 投资 人资金 账户 。 5、 赎 回金额的 处 理方 式 赎 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有效 赎 回份额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 计 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2位 , 小 数点 后 2位 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八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登记 投资人 场 外 申购 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人 登 记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投资人自 T+2日( 含 该 日) 后 于本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开 放 日内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场 外 赎 回基金成 功 后 ,基金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资人 办 理 扣 除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 登 记 机构 可 以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 登 记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 质影 响 投资人的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本基金 场 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与 过 户登 记 业 务 ,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关 规 定 办 理。 九 、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 生下 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招募说明书 38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或 者无 法 办 理 申购 业 务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因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金投资 组 合内 某 个或 某 些 证券 即 将 上市等 原 因 , 使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受 申购可 能 会 影响或 损 害 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7、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构 因 技术 故 障 或 异 常 情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 系统 、基金 登 记 系统 、基金会 计 系统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无 法 正常 运 行 。 8、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 生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或 者无 法 办 理 赎 回业 务 。 4、 连续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而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 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39 十 一、 巨 额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 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 为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的 场 外 处 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份额 ; 对 于 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 期 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的, 当 日 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登 记 结算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 3) 暂停 赎 回 :连续 2个开 放 日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 回的 场 内 处 理方 式 巨 额 赎 回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办 理。 4、 巨 额 赎 回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括 但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通 知 等 方 式 ) 在 3个交易 日 内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二、 其他 暂停申购 和 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 生《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中 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 理由 认 为招募说明书 40 需 要 暂停 基金 申购 、 赎 回的, 可 以经 届 时 有效的合 法程 序 宣布 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 十 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 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 规 定期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 间 ,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明确 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四、基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 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机构。 十 五、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本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将按照 登 记 机构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十 六、基金的 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 托 管 系统 内转 托 管 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 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 交易 单 元)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 托 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处 于 集 中 申购期 内的基金份额不 能 办 理 系统 内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2、 跨 系统 转 托 管 跨 系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 记 系统和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 行 转 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基金份额 跨 系统 转 托 管的 具 体 业 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处 于 集 中 申购期 内的基金份额不 能 办 理 跨 系统 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 按照 相 关 规 定 ,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七、 定 投 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投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 定 。投资人 在 办招募说明书 41 理 定 投 计 划 时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投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 冻 结 和 解冻 本基金份额的 冻 结 和解 冻 将按照 登 记 机构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办 理。 招募说明书 4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在 适度 控 制 风险 并保持 良好 流动性 的 前 提 下, 采用 自 上 而下 和 自下而 上 结 合的 模 式 , 在 我 国经 济 转型的 背 景 下, 寻找 传 统行 业中的新型 企 业 和 新 兴 产业中的 优 势 企 业, 兼 顾 上市公 司 的 安 全 边 际 , 争 取 基金资产的 长 期 、 稳 定 增 值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 的股票, 含 普 通股 和 优 先 股)、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协 议 存 款 、 定期 存 款 及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基金投资同业 存 单 的,本基金 可 参 与 同业 存 单 的投资,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 投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80%-95%, 其 中 对 新产业股票的投资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量分 析 和 定 性分 析手 段 , 对 证券 市场 当期 的 系统性风险 以 及 可预见 的 未 来 时期 内 各 大 类 资产的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 进 行分 析 评 估 ,并 据 此 制 定 本基金 在 股票、 债 券、 现 金 等 资产 之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原 则 和 调 整 范围 , 定期 或 不 定期 地 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 避 风险及 提高 收益 的 目 的。 招募说明书 43 2、股票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根据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国 家 产业 政 策 趋 势 、 上 下 游 行 业 运 行 态 势 与 利 益分 配 的 观 察 来确 定 产业 发 展 趋 势 , 识 别 经 济发 展 过 程 中 具 有 良好 发 展 前 景 的新产业 及相 关 上市公 司 。 在对上市公 司 的内 在价值和 安 全 边 际 进 行 研究 的基 础 上 ,以 低 的 组 合 风险 选择 股票 组 合。股 票投资 采用 “自下而 上 ” 和 “自下而 上 ” 相 结 合的 策 略 。 ( 1)“新产业”股票的 定 义 “新产业”股票 包 含如 下 两 种 : 1) 传 统 产业的转型





产业转型 指 的 是 资 源 存 量在 产业 间 的 再 配 置 , 也 就 是 将 资本、 劳 动力等 生产 要 素 从 衰 退 产业 向 新 兴 产业转 移 的过 程 。产业转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传 统 产业中 出现 的新 技术 、新生产 模 式 、 新管理 模 式和 新 服务 模 式 。 随 着 我 国经 济 模 式 的 主 动和 被 动 调 整,以 往依 赖 自 然 资 源 和 低 成 本的 发 展 模 式 越 来 越 显 示 出 弊端 ,受 到 种种 约 束 , 我 国经 济 迫 切 需 要 向 智 能 、 环 保、效 率 型 产业转型。 在 国 家 政 策 的 扶 持 和 经 济发 展 需 求 的 双 重 动力 下, 一 批传 统 产业的 企 业 将 面 临 新 的机 遇 。 2)新 兴 产业 《国 务 院 关于 加 快培 育 和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业的决 定 》中 对 战 略 性 新 兴 产业的 定 义 是 以 重 大 技术 突 破 和 重 大 发 展 需 求 为 基 础 , 对 经 济社 会 全 局 和 长 远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引 领 带 动 作 用 , 知 识 技术 密 集 、 物 质 资 源 消 耗少 、成 长 潜 力 大、 综 合效 益 好 的产业。 参 考 国 家 对 战 略 性 新 兴 产业的 选择 标 准,本基金 对 新 兴 产业的 范围 进 行了 界 定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节 能环 保、新 一 代 信 息 技术 、生 物 医药 、 高 端装 备 制 造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和 新 能 源 汽车 。 如 果 国 家 调 整新 兴 产 业 范围 ,本基金 相应 调 整。 ( 2) 个 股 选择





本基金 根据对 “新产业”的 定 义 , 采 取 自 上 而下 及 自下而 上相 结 合的方 法 挖掘 优 质 的 上 市公 司 ,构 建 股票投资 组 合。 1 )自 上 而下 本基金 根据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国 家 产业 政 策 趋 势 、 上 下 游 行 业 运 行 态 势 与 利 益分 配 的 观 察 来确 定 产业 发 展 趋 势 , 识 别 经 济发 展 过 程 中 具 有 良好 发 展 前 景 的新产业 及相 关 上市公 司 。 在 细 分行 业 和公 司 的 选择 中,本基金 注 重 以下 五 个 方 面 的 情况 : ① 符 合 宏 观 经 济发 展 的 趋 势 : 通过 分 析 目 前 经 济 增 长 的构成、来 源 、 景 气 状况 , 找 出 细 分行 业 趋 势 , 寻找 对 旧 经 济 模 式 进 行 突 破 、 减 少 资 源 消 耗 、 提高 产业效 率 并 能 带 来 利 润 增 长 的 子 产业。 ② 国 家 产业 政 策 的 扶 持 : 选择 符 合国 家 未 来产业 结 构的 优 化 升 级 方 向 、受 到 国 家 政 策 扶 持的产业 和公 司 。 招募说明书 44 ③ 新产业 对 于 传 统行 业的 可 替 代 性:分 析 传 统行 业 增 长 的 问 题 所 在 , 寻找 产业 链 中 能 够 通过新 技术 、新生产 模 式 、新管理 模 式和 新 服务 模 式 由 弱 转 强 或 优 势 扩 大的 子 行 业 和公 司 。 ④ 新产业 对 于 传 统行 业的 替 代 空 间 和市场 空 间 : 新产业 在对 传 统行 业 进 行 替 代 的同 时 , 也面 临被 其 他更 有 竞争 力 产业 替 代 的 风险 ,本基金 将 选择 其 中 技术 和 模 式 领 先 , 替 代 空 间 和 市场 空 间 较 大,并 能在 一定时 间 内 维 持 优 势 的 行 业 或企 业,获 取 这 一 行 业 高 速 发 展 的机会。 ⑤满 足 人 民要 求 和 消 费 需 求 的新 兴 产业 : 随 着 中国 逐 步迈 向 中 高 收 入 国 家 ,人 民 对 生 活 环境 的 要 求 不 断 提高 ,而 各 种 消 费 需 求 也 不 断 提高 。 如 环 保 节 能 要 求 、 健 康 需 求 、 信 息 化 需 求 和 休闲娱乐 需 求 等 。 2)自下而 上 本基金通过 定 量和 定 性相 结 合的方 法 进 行个 股自下而 上 的 选择 。 在 定 性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公 司 是 否 具 有 良好 的经 济 技术 效 应 、 是 否 能 够 带 动 一 批 产业的 兴 起 及 是 否 具 有持 久 创 新 能力 的 特 征 ; 其 次 分 析 公 司 的 核 心技术 或 创 新 商 业 模 式是 否 具 有 足够 的 市 场 空 间 , 公 司 的 盈利 模 式 、产 品 的 市场 竞争 力及其发 展 的 稳 定 性 ; 此 外 还 将 评 估 公 司 的新 技 术 或 新 模 式 的 独 特性 、 领 先 程 度 和 可 实 现 度 以 及 产 品 的 市场 独 占 性特 征 等 。 在 定 量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上市公 司 的成 长 性 、 盈利 能力及其 估 值 水平 , 选 取具 备 良好 业 绩 成 长 性 并 且 估 值 合理的 上市公 司 , 主 要 采用 的 指 标 包括: ① 成 长 性 指 标 : 过 去 两 年 和 预 计 未 来 两 年 公 司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资本 支 出 、人 员 招 聘 情况 等 。 ② 盈利 能力: 毛 利 率 、 ROE、 ROA、 ROIC等 。 ③ 估 值 水平 : PE、 PEG、 PB、 PS等 。 3、 债 券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可 投资的 债 券 品 种 包括 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和企 业 债 券( 包括 可 转 换 债 券) 等 。本基 金 将 在 研 判 利 率 走 势 的基 础 上做出 最 佳 的资产 配 置 及风险 控 制 。 在 选择 债 券 品 种时 ,本基金 重 点 分 析 债 券 发行 人的 债 信 品质 , 包括发行 机构以 及 保证机构的 偿 债能力 、 财务 结 构 与 安 全 性 ,并 根据对 不同 期限 品 种 的 研究 ,构 造 收益 率 曲 线 , 采用 久 期 模 型构 造 最 佳 债 券 期限 组 合, 降低 利 率 风险 ; 对 可 转 换 债 券的投资, 结 合 对 股票 走 势 的 判断 , 发现其 套 利 机会。 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由于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公开 方 式发行和交易 ,并 限 制 投资人 数 量上 限 ,整 体 流动性相对 较 差 。同 时 ,受 到 发债 主体 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动 性 较高 、 信 用 基本 面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响 ,整 体 的 信 用风险相对 较高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这 两 个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投资过 程 中, 应采 取 更 为 谨慎 的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认 为 ,投资 该 类债 券的 核 心 要 点 是分 析 和 跟踪 发债 主体 的 信 用 基本 面 ,并 综 合 考虑 信 用 基本 面 、 债 券 收益 率 和 流动性等 要 素 ,确 定 最终 的投资决 策 。 4、 权 证投资 策 略 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在 进 行 权 证投资 时 , 将 通过 对 权 证 标 的证券基本 面 的 研究 ,并 结 合 权 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 估 值 水平 , 主 要 考虑 运 用 的 策 略 包括: 杠杆 策 略 、 价值 挖掘 策 略 、获 利 保 护 策 略 、 价 差 策 略 、 双 向 权 证 策 略 、 卖 空 保 护 性 的 认购 权 证 策 略 、 买 入 保 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 略 等 。 本基金 将 充分考虑 权 证资产的 收益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通过资产 配 置 、 品 种与 类 属 选择 , 谨慎进 行 投资, 追 求 较 稳 定 的 当期 收益 。 5、股 指 期货 等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货 投资 时 , 将 根据风险 管理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为 主 要 目 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 交易 活跃 的股 指 期货 合 约 ,通过 对 证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股 指 期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 估 值 水平 ,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通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 股 指 期货 的 收益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 运 用 股 指 期货 对 冲 系统性风险 、 对 冲 特 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风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杆 作 用 ,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 风险 的 目 的。 6、国 债 期货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 进 行 国 债 期货 投资 时 , 将 根据风险 管理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为 主 要 目 的, 采用流 动性 好 、 交易 活跃 的国 债 期货 合 约 ,通过 对债 券 市场和 期货 市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国 债 期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 估 值 水平 ,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通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 国 债 期货 的 收益性 、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 , 运 用 国 债 期货 对 冲 系统性风险 、 对 冲 特 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风险 , 如 大额 申购 赎 回 等 ;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杆 作 用 ,以 达到 降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 风险 的 目 的。 今 后 , 随 着 证券 /期货 市场 的 发 展 、金 融 工 具 的 丰富 和交易 方 式 的 创 新 等 ,基金 还 将 积极 寻 求 其 他 投资机会,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本基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以 丰富 组 合投资 策 略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循 以下 限 制 : ( 1)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范围 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 ( 3)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证券, 其市值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招募说明书 46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的 总 量 ; ( 14)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 例 的有关 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 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 券投资 比 例 的有关 约 定 ; 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本基金持有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2) 项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招募说明书 47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 如 果 法律法规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 者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 2) 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 ( 6)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 法律 、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活 动 。 如 法律 、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并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为: 80%× 沪 深 300 指 数 收益 率 +2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沪 深 300 指 数 是 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国 际 指 数 编 制 标 准并 结 合中国 市场 的实 际 情况 编 制 的 沪 深 两 市统 一 指 数 , 科学地 反 映 了 我 国证券 市场 的整 体 业 绩 表现 , 具 有 一定 的 权 威 性 和市场 代 表性 ,业内 也 普 遍 采用 。 因 此 , 沪 深 300指 数 是 衡 量 本基金股票投资业 绩 的理 想 比 较 基准。 上 证国 债 指 数 由 上交 所 编 制 , 具 有 较 长 的 编 制 和发 布 历史 ,以 及 较高 的 知名 度 和市场影 响力 , 适 合 作 为 本基金 债 券投资部 分 的 比 较 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发 生 变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场上出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基金的业 绩 基准的 指 数 时 ,本基金 可 以 在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 的 情况 下,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 业 绩 比 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本基金业 绩 比 较 基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不 再 发 布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 相 关监管部 门 要 求 履 行相 关 手 续 后 , 依 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 的原 则 , 选 取 相 似招募说明书 48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准的 参 照 指 数 ,而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 属 于 较高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和 预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及 货币 市场 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 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 原则及 方法 1、不 谋 求 对上市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 利 于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利 和债 权 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 八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根据 届 时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 策 的 规 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待 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布 后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不 改变 本基金 既 有投资 策 略 和风险收益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 参 与 融 资 融 券业 务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及 进 行风险 管理。 届 时 本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等 业 务 的 风险 控 制 原 则 、 具 体 参 与 比 例 限 制 、 费 用收 支 、 信 息披露 、 估 值 方 法 及其 他 相 关 事项 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及其 他 相 关 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招募说明书 49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买 的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其 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三、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构自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 独 立 。 四、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财 产,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 记 机构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 自有的 财 产 承担其 自 身 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 对 基金 财 产 强制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0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国 债 期货 合 约 、 其 他 投资 等 资产 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 2) 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净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 3)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净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 4)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 1) 送 股、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 发 的股票,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招募说明书 51 ( 2)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4、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 5、本基金投资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一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 6、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7、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 8、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和 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小 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 公 布 。 五、 估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 的准确 性 、招募说明书 52 及 时 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 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的,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 、不 能 克 服 , 则属 不 可 抗 力 , 按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的,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对 有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于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方 式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的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 招募说明书 53 ( 2)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 失 ; ( 4)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金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方 法 如 下 : ( 1)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错 误 偏 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 法 定节 假 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 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 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确 认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4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 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 现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 可 供分配 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低 于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登 记 在 登 记 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只 能 选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基金份额 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等 内容。 五、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六、基金 收益分配 中 发 生 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金 登 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 算 方 法 , 依照 登 记 机构 相 关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 费 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基金 上市 费 及 年 费 ; 9、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基金 费用计 提方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上 述 “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9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招募说明书 57 用 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金 规 模 等因素 协 商 一致 , 酌 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 根据法律法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以 外 , 提高 上 述费 率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根据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律 、 法规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58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基金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关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 立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照 有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 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59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相 关 法律法规 关于 信 息披露 的 披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方 式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时 ,本基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 人 和其 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按照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 对 证券投资业 绩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 品 的 特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人 重 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 法招募说明书 60 律 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人决 策 的 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 集 中 申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服务 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本基金 在 招募说明书的 显 著 位 置 披露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 信 用风险 , 并说明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响 。 本基金 在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 披露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 符 合 既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 投资 目标 。 3、基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利 、 义务 关 系 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转型 事 宜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集 中 申购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二 )基金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集 中 申购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四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查 阅 或 者招募说明书 61 复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起 9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起 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告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 报告 。 基金 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报 备 应 当 采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告 方 式 。 本基金 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投资 情况 。 本基金 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险 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响 以 及是 否 符 合 既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 投资 目标 。 ( 七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日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 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更 ; 7、基金 集 中 申购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内 变更 超 过 百 分 之五十 ; 招募说明书 62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业 务 、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诉讼 或 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 到 监管部 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 门 负 责 人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 换 基金 登 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 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及其收 费 方 式发 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并 延 期 办 理 ; 24、本基金 连续发 生 巨 额 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 回 申 请 ; 25、本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接受 申购 、 赎 回 ; 26、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易 日内,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名 称、 数 量 、 期限 、 收益 率 等 信 息 ; 27、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 存 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市场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依 法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信 息 。 六 、 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 披露 的 相 关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内容 应 当一致 。 为 基金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审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同》 终止 后 10年。 七 、 信 息披露文件 的 存 放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制 。 招募说明书 64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 市场价格 受 到 经 济因素 、 政治因素 、投资 心 理 和交易 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 风险 , 主 要 包括: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币 政 策 、 财 政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场价格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于国 债 与 上市公 司 的股票, 收益 水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产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基金投资于国 债和 股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 上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 上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场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 员 素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通过投资 多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规 避;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主 要 通过 现 金 形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 能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购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 下 降 。 6、 信 用风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 若 债 务 人经 营 不 善 ,资不 抵 债 , 债 权 人 可 能 会 损 失 掉 大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企 业 债 中。 7、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风险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风险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 一 的 久 期 指 标 并不 能充分 反 映 这 一 风险 的 存 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带 来的 价格风险 ( 即 前面 所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得 的 利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较 少 的 收益 率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经 验 、 判断 、决 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造 成管理 风险 。 三、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 属 开 放 式 基金, 在 所 有 开 放 日管理人有 义务 接受投资人的 赎 回。 如 果 出现 较 大招募说明书 65 数 额的 赎 回 申 请 , 则使 基金资产 变 现 困 难 ,基金 面 临 流动性风险 。


四、 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 如 电 脑 系统 不 可 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业 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设 、人 员 配 备、内 控 制 度 建立 等 不完 善 而产生的 风险 ; 3、 因 人 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 、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 产生的 风险 ; 4、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5、 因 业 务 竞争 压 力 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 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 而 带 来 风险 ; 7、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险 。 五、本基金 特 有的 风险 1、本基金 为 股票型基金,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范围 为 80%-95%, 因 此 股票 市场 的 变化将 影响 到 基金业 绩 表现 ,基金 净值表现因 此可 能 受 到 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 优 势 , 加 强 对市场 、 上市公 司 基本 面和 固 定 收益类 产 品 的 深入 研究 ,持 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 以 控 制 特 定 风险 。 2、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是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 由 非上市 中 小 企 业 采用非公开 方 式发行 的 债 券。 由于不 能公开交易 , 一般情况 下, 交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 大 流动性风险 。 外 部 评 级 机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 部 评 级 , 可 能也 会 降低 市场对 该 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 从 而 影响 该 类债 券 的 市场流动性 。同 时 由于 债 券 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的 波动性 较 大, 且 各类 材 料 不 公开发 布 , 也 大大 提高 了分 析 并 跟踪 发债 主体信 用 基本 面 的 难 度 。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量 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性 所限 ,本基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有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可 能 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 更 大的 负 面影响和 损 失。 3、 集 中 申购 的 风险 本基金 是 由天元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 将按照 1.00元的 价格开 展集 中 申购 , 集 中 申购验 资 结束后 , 集 中 申购 资金 将 划入 本基金资产, 可 能 改变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导 致 基金 风险收益特 征 在 此期 间 发 生 变化 。 4、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份额 折算 风险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 将 以 验 资 结束 日 为 基准日 对 基金份额 进 行 基金份额 折算 , 使得折算 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调 整 为 1.000元, 再 根据 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并由 登 记 机构 进 行 登 记 确 认 。基金份额 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 额 与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化 。 招募说明书 66 5、持有 期限 和赎 回 费 率 计 算 的 风险 持有人 在 天元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上市前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继 续 持有的,持有 期限 自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计 算 ,并 根据 持有 期限 计 算 对应 的 赎 回 费 率 , 当 持有 期限较 短 存 在赎 回 费 较 高 的 风险 。投资人通过 集 中 申购 和 日 常 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自 登 记 机构确 认 登 记 之 日起 计 算 ( 其 中 : 集 中 申购 份额由 登 记 机构 在 集 中 申购期结束后 确 认 )。投资人通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转 入 场 外 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遵 照 登 记 机构的业 务 规 则 计 算 。 六、本基金法律 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 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 可能 不 一 致 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益特 征 的 表 述 是 基于投资 范围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律等做出 的 概 述 性 描 述 ,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基金的 长 期 风险收益特 征 。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 和 代 销 机构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对 本基金 进 行风险 评 价 ,不同 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 评 价 方 法也 不同, 因 此 销售 机构的 风险等 级 评 价 与 法律 文件 中 风险收益特 征 的 表 述 可 能 存 在 不同,投资人 在 购买 本基金 时 需 按照 销售 机构的 要 求 完成 风险承 受 能力 与 产 品风险 之间 的 匹 配 检 验 。招募说明书 6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决议生效 后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 产 和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招募说明书 68 ( 6) 将 清 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限 为 6个 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 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金 财 产 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 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 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 品 , 了解 自 身风险承 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 3)关 注 基金 信 息披露 , 及 时 行 使 权利 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纳 基金 集 中 申购 、 申购 款 项 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在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 6)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其 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 8) 返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不 当得 利 ; (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 招募说明书 70 ( 2)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 他 费 用 ; ( 3) 销售 基金份额 ; ( 4) 按照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依 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 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 监管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6) 在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7) 选择 、 更 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8) 担 任 或 委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登 记 业 务 并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9) 依 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 决 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 方案 ; ( 10)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 ( 11) 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 权利 ; ( 12) 在法律法规 允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 ( 13)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 14) 选择 、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 基金 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 15) 在 符 合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 集 中 申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 过 户 、 定 投 等 业 务 规 则 ,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决 定 和 调 整基 金的 除 调高 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 16) 委托 第 三 方机构 办 理本基金的 交易 、 清 算 、 估 值 、 结算 等 业 务 ; ( 1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集 中 申购 、 申购 、 赎 回 和 登 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备案 手 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 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 账 , 进 行招募说明书 71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运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 法 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 申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的 价格 ;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 及 报告 义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 规 定 受理 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文件 或 资 料 在规 定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本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委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实 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 24)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招募说明书 72 ( 25)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6)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 三 )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依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 费 用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 为 基金 开 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 算 ; ( 5)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原 则 持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立 健 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 财 产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 分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 ;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 73 在各 重要 方 面 的 运作 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为 ,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2) 建立 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和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和 《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 2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 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票 权 。 若 将 来 法律法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 定 的,以 届 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为 准。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 7)本基金 与 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 略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或 基金合同 另招募说明书 74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9)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 10)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 具 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 上市 的 除 外 ; ( 1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2)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 算 ,下同)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 13) 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 和 义务 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 他 事项 ;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事项 。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调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 率 或 者 在对 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变更 收 费 方 式 ; ( 4) 因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5) 对 《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利义务 关 系发 生 变化 ; ( 6)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以 及对 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增 设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 ; ( 7) 在 不 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以 及对 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 记 机构 调 整有关基金 申购 、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8) 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 的 其 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时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 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招募说明书 75 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 记 日。 三 、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容、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应 于会议 召 开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 1)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议 形式 ; ( 2)会议 拟 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 程 序 和表 决方 式 ;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 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备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方 式 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况 下,由会议 召 集 人决 定 在 会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托 的 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 影响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效 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过 现场开 会方 式 、通 讯 开 会方 式或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 允许 的招募说明书 76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议的 召 开 方 式 由会议 召 集 人确 定 。 1、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 2)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以 后 、 6个 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三 分 之 一 ( 含三 分 之 一 )。 2 、通 讯 开 会。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票以 召 集 人通 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在表 决 截 至 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或系统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通 知 的 非 现场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的方 式 视 为 有效 : ( 1)会议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公 布 会议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 关 提示 性公 告 ; ( 2)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 下 按照 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表 决 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以 后 、 6个 月以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 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三 分 之 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 ; ( 4) 上 述 第 (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招募说明书 77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 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3、 在 不 与 法律法规 冲突 的 前 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过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采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 定 并 在 会议通 知 中 列 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 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的, 授权 方 式 可 以 采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在 会议通 知 中 列 明。 五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 其 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发出 召 集 会议的通 知 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前及 时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2、议 事 程 序 (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 首 先 由大会 主 持人 按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票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二 分 之 一 ) 选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的决议的效 力 。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等 事项 。 ( 2)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后 2个 工 作 日内 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有效 表 决, 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六 、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同 等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二 分 之 一 )通过方 为 有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 以 外招募说明书 78 的 其 他 事项 均 以 一般 决议的方 式 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方 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金合并、 更 换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议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人 身 份 文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人, 表面 符 合会议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内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在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 为 准。 七 、 计 票 1、 现场开 会 ( 1)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不 出 席 大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 2)监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票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 公 证机关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出 席 大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2、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通过 之 日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 手 续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 日起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九 、本部 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律法规 的部 分 , 如 将 来 法律法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 的,基金管 理人 提 前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部 分 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 执 行方 式 (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低 于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登 记 在 登 记 系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不 选择 ,本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 方 式是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 只 能 选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3、基金 收益分 配 后 基金份额 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 4、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 二 ) 收益分 配 方案 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等 内容。 ( 三 ) 收益分 配 方案的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招募说明书 80 四、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 费 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基金 上市 费 及 年 费 ; 9、 按照 国 家 有关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 一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延 。 上 述 “ 一 、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3- 9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期 费 用 ,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招募说明书 81 1、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据相 关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据 基金 规 模 等因素 协 商 一致 , 酌 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 无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除 根据法律法规 要 求 提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以 外 , 提高 上 述费 率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 必须 于新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根据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 告 。 ( 五 )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律 、 法规 执 行 。 五、基金 财 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 一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 的股票, 含 普 通股 和 优 先 股)、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协 议 存 款 、 定期 存 款 及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基金投资同业 存 单 的,本基金 可 参 与 同业 存 单 的投资,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 投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 允许 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为: 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80%-95%, 其 中 对 新产业股票的投资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 二 ) 投资限制 1、 组 合 限 制 招募说明书 82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循 以下 限 制 : ( 1)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范围 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2)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 ( 3)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证券, 其市值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 7)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的 总 量 ; ( 14)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6)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 例 的有关 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招募说明书 83 ( 17)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 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 券投资 比 例 的有关 约 定 ; 在 任何 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8)本基金持有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12) 项另 有 约 定 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 如 果 法律法规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下 列 投资 或 者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 2) 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是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 ( 6)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纵 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法律 、 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活 动 。 如 法律 、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并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 六、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方法和公 告 方 式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小 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招募说明书 84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在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通过 网 站 、 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七、基金 合同 变更 、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 本基金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 法律法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 方 可 执 行 ,自决议生效 后 2个 工 作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情 形 ; 4、 相 关 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情况 。 (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 算 。 2、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 产 和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招募说明书 85 ( 4) 制 作 清 算 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 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限 为 6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案, 将 基金 财 产 清 算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内由基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公 告 。 ( 七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八 、 争议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照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各 自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金合同》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福 华 一 路 六 号 免 税 商 务 大 厦塔楼 31、 32、 33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万善 成 立 时 间 : 1998年 3月 6日 批 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立 文 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4号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1.5亿 元 组织 形式 :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 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以 及 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话 : 0755-82763888 传 真 : 0755-82763889 联 系 人 : 鲍 文革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 形式: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批 准 设立 机关 和 设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关于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 务 ; 国内 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资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 理 销售 业 务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转 账 ) ;招募说明书 87 保 险 代 理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 款 业 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行 金 融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 式 基金的 注册登 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个 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 参 加银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行 、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 批 准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 的股票, 含 普 通股 和 优 先 股)、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 公 司 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券、 超 短 期 融 资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支 持机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协 议 存 款 、 定期 存 款 及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未 来 若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 基金投资同业 存 单 的,本基金 可 参 与 同业 存 单 的投资,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 体 投资 比 例 限 制 按 届 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 定 执 行 。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 相 关 法律 、 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 具 。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1) 按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 比 例 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范围 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因 基金 规 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 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招募说明书 88 期限 内 调 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以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定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规 定 。 如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 后 允许 本基金投资 其 他 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并 可依 据 届 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 适 时 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围 。 ( 2)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 制 :


1)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 范围 为 80%-95%, 其 中投资于新产业的股票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 、 权 证、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 以 及 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 3)本基金持有 一 家 上市公 司 的证券, 其市值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的 10%; 7)本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 全 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 规 模 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本基金 应 投资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的 总 量 ; 14)本基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5)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 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6)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招募说明书 89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 的 20%; 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 比 例 的有关 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17)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 债 券 总 市值 的 30%;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 券投资 比 例 的有关 约 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 仓 )的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18)本基金持有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法规 允许 的基金投资 比 例 调 整 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 定 。 除 上 述 第 12) 项另 有 约 定 外 ,由于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法律法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果 法律法规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 资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函说明基金 可 能 变 动规 模 和公 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 ( 4)本基金 可 以 按照 国 家 的有关 规 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转 融 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据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1) 承 销 证券 ; ( 2) 违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如 法律 、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运 用 基金 财 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证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易招募说明书 90 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优 先 的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 ,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并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 。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 监 督 。 ( 1)基金 托 管人 按 以下方 式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交易 的 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 准的 银 行 间 市场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照 审 慎 的 风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名单 中 约 定 各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名单 后 2个 工 作 日内回函确 认 收 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 定期 或 不 定期 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场交易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内回函确 认 收 到 后 , 对 名单 进 行 更 新。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 确 认后 , 被 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交易对 手 进 行交易 ,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 生 此种情 形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 对 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现 券 买卖 和 回 购 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对 手 名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进 行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对 手 重 新确 定 交易 方 式 ,经 提醒后 仍 未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交易 的 核 心 交易对 手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 银 行 ,基金管理人 在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 核 心 交易对 手 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对 手 进 行交易 时 ,由于 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 交易对 手 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5、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风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 的 风险 。本基金 核 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 为 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 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现 由于 存 款银 行 信 用风险 而 造 成的 损 失 时 , 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管理人 在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 可 以 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银 行 名单 进 行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据 已 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银 行是 否 在招募说明书 91 名单 内 列 明。 6、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的监 督 ( 1)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应 遵 守 《关于 规 范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证券 行为 的 紧急 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有关 问 题 的通 知 》 等 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 。 ( 2) 流 通受 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在发行 时 明确 一定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券、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的投资决 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 投资 比 例 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 要 求 的 有关书 面 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 文件 、 发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格 、 锁 定期 ,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 、 已 持有 流 通受 限 证券 市值 占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 息 的真实、 完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 5)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有关 问 题 的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法律法规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关书 面 信 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现风险 的,有 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并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求 解 决。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现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连 带 责任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 净值招募说明书 92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现 数 据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 议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同》而 致使 投资人 遭 受的 损 失。 对 于 依 据交易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金 托 管人 在交易前能 够 监 控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 必须 于 估 值 完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成 交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规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账户 、 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本 托 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以书 面形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招募说明书 93 人 对 基金管理人通 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所 遭 受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 ,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 产 保 管 ( 一 )基金 财 产保管的原 则 1、基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 户 。 4、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 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 独 立 。 对 于 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应收 财 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 失,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 二 ) 集 中 申购 资金的 验 证 基金 集 中 申购期 满 ,由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 将集 中 申购期 中募 集 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 金 托 管人 为 基金 开 立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其 营 业机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账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过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招募说明书 94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 账户 进 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人 民 币 银 行 结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 管理 暂 行规 定 》、《 支 付 结算 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监 督 管理机构 的 其 他 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 名 的方 式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 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 本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本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与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份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户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金的 清 算 。 2、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回 购主 协 议, 正 本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 其 他 账户 的 开 设 和 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许 从 事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 有关 规 则使 用 并管 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实 物 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 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 95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 或 保管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 财 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原 件 分别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关的 重 大合同 时 应 保证基金 一 方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 正 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内通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 应 存 放 于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年以 上 。 五、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 一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1、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的 时 间 和程 序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束后 计 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 布 。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 果 对 外予 以 公 布 。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二 )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 权 证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国 债 期货 合 约 、 其 他 投资 等 资产 及 负 债 。 2、 估 值 方 法 本基金的 估 值 方 法为: 招募说明书 96 ( 1)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易 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② 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净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③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净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价 ,确 定 公 允 价格 ; ④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跃 市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2) 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① 送 股、转 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 发 的股票,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 市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开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票,同 一 股票 在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 业 协 会有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 种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 4)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市场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别 估 值 。


( 5)本基金投资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按 估 值 当 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 ( 6)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7) 如 有确 凿 证 据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 97 可 根据 具 体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 ( 8) 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 失的 应 先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责任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 认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的投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 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担相应 的 责任 。 由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采 取 了 必 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投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 失,以 及 由 此 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投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 由于证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 记 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 算结 果 不 一致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以 及因 该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偿 责任 ,但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 四 )基金 账册 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录 和 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 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 对 账 发现相 关 各 方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 全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招募说明书 98 的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 准。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务 报 表 由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 对 招募说明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内完成 半 年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 度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内完成月 度 报告 , 在 月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对 报告加 盖 公 章后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每 季度 终 了 后 7个 工 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 在 季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7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前 六 个 月 结束后 30日内完成 半 年 度 报告 , 在 半 年 报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日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45日内完成年 度 报告 , 在 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日内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现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年 度 报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以备有 权 机构 对相 关 文件审 核 时提示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 当 在公开 披露 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分别 报 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基金的基金 登 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目 前相 关 规 则 分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 可 以 采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式 。保管 期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 于下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要事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应 于 发 生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内 提 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并 定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应 按 有关 法规规 定 各 自 承担相应 的 责任 。 七、 争议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本 协 议而产生的 或 与 本 协 议有关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 当时 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 变更 和 终 止 1、 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经 协 商 一致 , 可 以 对 协 议的内容 进 行 变更 。 变更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更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 议 终止 的 情 形 发 生以下 情况 ,本 托 管 协 议 终止 : ( 1)《基金合同》 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终止事项 。 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下 是 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 变化 ,有 权 增 加 和 修 改 相 关 服务项 目 。 如 因系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等 原 因 , 导 致 下 述服务 无 法 提 供 ,基金管理人不 承担相 关 责任 。 一、 持 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 一 ) 场 外 投资人 1、 交易 确 认 单 每次 交易 结束后 ,投资人 应在 T+2个 工 作 日 后 通过 销售 机构的 网点 查 询 或 打 印 交易 确 认 单 。 2、 纸 质对 账单 每 季度 结束后 15个 工 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 向 本 季度 有 交易 且 有 定 制 的投资人 寄 送 对 账 单 ,资 料 ( 含 姓 名 及 地址 等 )不 详 的 除 外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人 工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 客 服 等 途径 申 请 /取 消 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月 度 、 季度 、年 度 电 子 邮 件 对 账单 及 月 度 、 季度手 机 短 信 对 账单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形式 向 定 制 的投资人 定期 发 送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转人 工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 客 服 等 途径 申 请 /取 消 对 账单 服务 。 ( 二 ) 场 内投资人 每次 交易 结束后 , 场 内投资人 应在 T+2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易 网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或 打 印 , 登 记 机构 和 基金管理人不 提 供 场 内投资人的 对 账单 服务 ( 含 纸 质及 电 子 对 账单 )。投资 人 可 到 交易 网点 打 印 或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 供 的自 助 、 电话 、 网 上 服务 等 渠 道 查 询 。 二、 网 上在 线服 务 ( 一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投资人 可 获 得 如 下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101 1、 查 询 服务 场 外 投资人通过基金 账户 号、 身 份证号 等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和 查 询 密 码 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账户 查 询 ” 栏 目 , 可 享 有基金 交易 查 询 、 账户 查 询 和 基金 信 息查 询 服务 。


2、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利 用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获 取 本基金 和 基金管理人的 各类 信 息 , 包括 基金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公 告 、业 绩 报告 和 基金管理人 最 新 动 态 等各类 最 新资 料 。 3、 网 上交易 服务 场 外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网 上交易 ” 系统 办 理本基金的 开 户 、 集 中 申购 /申 购 、 定 投、 赎 回 及 信 息查 询 等 业 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 电 子 直 销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管理 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 场 内投资人 可 通过 交易 网点 提 供 的 网 站 进 行 网 上交易 。 4、自 助 答疑 服务 场 外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自 助 答疑 ” 栏 目 , 选 定 咨询问 题 的 类 型 如 账户 类 、 交易类 、 网 上 查 询 /交易 、 服务 类 、产 品 介 绍 、金 融 知 识 等 并 输 入 要 咨询问 题 的关 键 词 , 便 可 自 助 进 行相 关 问 题 的 搜索 及解 答 。 5、 网 上 人 工 服务 场 外 投资人 可 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通过“ 在 线 客 服 ”获 得 投资 顾问 、业 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务 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服务 。 6、 专 用 客 户 端 下 载 场 外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下 载 专 用 客 户 端 , 如 PC版 、 iPhone版 、 iPad版 和 Android版 等 ,通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获 得 基金 净值 查 询 、 账户 查 询 、理 财 资 讯 及相 关 客 户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电 子 直 销 投资人 还 可 通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进 行 基金 交易 。 ( 二 ) 场 外 投资人通过 手 机 上 网 , 访 问 https://wap.southernfund.com可 获 得 基金管理人 最 新的理 财 资 讯 , 办 理 各 项 基金 查 询 和 基金 交易 业 务 。 手 机 WAP交易 具 体 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 ( 三 )投资人通过 微 信 手 机 客 户 端 , 添 加 基金管理人 官 方 微 信 ( 可 搜索 公 众 号“南方基 金” 或 微 信 号“ NF4008898899”) 为 朋友 , 可 查 询 基金 净值 、基金 动 态 等 。 如 绑 定 个 人 账户 , 还 可 享 有基金 交易 ( 仅 限 基金管理人 电 子 直 销 投资人)、 账户 查 询 、基金 交易 查 询 、持有理 财 基金 到 期 日 查 询 等 服务 。 三、 信 息定 制 服 务 招募说明书 102 场 外 投资人 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www.nffund.com)、 客 户 服务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定期 发 送 所定 制 的 信 息 。 可定 制 的内容 如 下 : 1、 电 子 邮 件 : 基金份额 净值 、 电 子 邮 件 对 账单 、 各类 电 邮 资 讯 等 。 2、 手 机 短 信 : 基金份额 净值 、 手 机 短 信 对 账单 、 各类 短 /彩 信 资 讯 等 。 四、 账户 资 料 变更 服 务 ( 一 ) 场 外 投资人 为 便 于投资人 及 时得 到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各 项服务 , 请 投资人 及 时更 新 服务 联 系 信 息 。 投资人 可 通过以下 4种 方 式 进 行 服务 联 系 信 息 ( 包括 联 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 固 定 电话 、 电 子 邮 箱 等 )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 电 子 直 销 投资人 交易 联 系 信 息 的 变更 , 请 遵 办 基金管理人 电 子 直 销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1、 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账户 查 询 ” 或 “ 网 上交易 ”( 仅 限 基金管理人 电 子 直 销 投资人) 系统 自 助 修 改 联 系 信 息 。 2、 致 电 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400-889-8899转人 工 修 改 。 3、 发 送 邮 件 至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提 交 修 改申 请 。 4、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 站 “ 在 线 客 服 ” 在 线 提 交 修 改申 请 。 ( 二 ) 场 内投资人 场 内投资人 账户 资 料 变更 请 到 交易 网点 办 理。 五、 客 户 服 务中 心电话服 务 投资人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服 热 线 400-889-8899(国内 免 长 途 话 费 ) 可 享 有 如 下 服务 : 1、自 助 语 音 服务 : 提 供 7× 24小 时 基金 净值 信 息 、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金产 品等 自 助 查 询 服务 。 2、人 工 服务 : 提 供 每 周 七 天, 每 日不 少 于 8小 时 的人 工 服务 ( 法 定节 假 日 除 外 )。 场 外 投资人 可 以通过 该 热 线 获 得 投资 顾问 、业 务 咨询 、 信 息查 询 、 服务 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服务 。 3、 电话 交易 服务 : 基金管理人 电 子 直 销 投资人 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 电话 交易系统 办 理 开 放 式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 申购 、 交易 撤 单 、 交易 密 码 修 改 、 信 息查 询 和 投资人 该 直 销 账户 下 开 放 式 基金的 赎 回、转 换 及分 红 方 式 变更 等 业 务 。有关基金 电话 交易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请 参 见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相 关 公 告 。 六、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场 外 投资人 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 人 工 热 线 、 在 线 客 服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传 真 及各 销售 机构 网点柜台 等 不同的 渠 道 对 基金管理人 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 的 服务 进 行 投 诉 或 提 出 建 议。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三、 其它应披露事项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理人 员 以 及其 他 从 业人 员 在 基金管理人 子 公 司 南方资 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兼 任 职 务 或 者 领 薪 的 情况 如 下 : 姓名 在 子 公司 兼 任 职务 兼 职 起 止 日期 是否 在 子 公司 领 取 薪酬 吴万善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2013.11.14-至 今 否 郑 文 祥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3.11.14-至 今 否 常 克 川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 2013.11.14-至 今 否 蔡 忠 评 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事 2013.11.14-至 今 否 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 存 放及 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 登 记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买 本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书 正 本 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保证 文 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就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予 以备案的 相 关 文件 ; 2、《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 4、 法律 意 见 书 ; 5、基金管理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基金 托 管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登 记 结算 服务协 议》 ; 8、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