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天元(160133)

南方天元: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4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 信息披露 ................................................................................................................ 24 十一、 基金费用 ......................................................................................................... 2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0 十五、 禁止行为 ......................................................................................................... 32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 违约责任 ......................................................................................................... 35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 3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 效力 ..................................................................................... 3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 38 托管协议 2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名 称:南 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 一 路 六 号免税商 务 大厦塔楼 31、 32、 33层整层 法定代表 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 1998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 批准设立 文 号:中国证 监会 证 监基 字 [1998]4号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1.5亿元 组织形式 : 有 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管理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许可 的 其他 业务 存 续期间: 持 续经营 电话: 0755-82763888 传真: 0755-82763889 联系 人 :鲍 文 革 (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工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北 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 人 : 姜建 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 人 : 赵 会 军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 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 设立 文 号:国 务 院《 关 于 中国 人 民银 行 专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 的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 贷款 、 同 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兑 、 贴现 、 转贴现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付政府债券 ;代 收 代 付 业务 ;代 理 证 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托管协议 3 保 险 代 理业务 ;代 理 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贷款 业务 ; 保管 箱服 务 ; 发行金 融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 资基金、 企 业 年 金托管业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管理 服 务 ;年 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金的 注 册 登记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 查、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贷款承诺 ;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服 务 ;组织 或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 外 汇贷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 收 ; 外汇票 据 承兑 和 贴现 ; 外汇借款 ; 外汇担 保 ; 发 行、 代 理发行、 买卖或 代 理 买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外汇买卖 ; 外汇 金 融 衍生 业务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 行、 手 机银 行业务 ; 办 理 结汇 、 售 汇 业务 ;经国 务 院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准 的 其他 业务 。 托管协议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的依据 是《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 7号 〈 托管协议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南 方 天 元 新 产业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 订立本 协议的目的 是 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 间 在 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 资 运作 、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互 监督 等 有关事 宜 中 的 权利 、 义 务及 职 责 ,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 着平等 自 愿 、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 法 权 益 的原则 , 经 协 商 一 致, 签订本 协议 。 除非 本 协议 另 有约 定 , 本 协议 所 使 用的 词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 基金 合 同》 的 释义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义 。 托管协议 5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行为行 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 本 基金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括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含普通 股 和 优先 股) 、 债券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行和 上 市 交易的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金 融债券 、 企 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中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短 期 融 资 券 、 次级 债券 、 政府 支 持 机 构债 、 政府 支 持 债券 、 地 方 政府债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可 转 换 债券 及 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投 资的 债券 ) 、 债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包括 协议存 款 、 定期 存 款 及 其他银 行存 款 )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 定 。 未来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同 业存 单 的 , 本 基金 可 参 与 同 业存 单 的 投 资 ,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具体 投 资 比例 限 制按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监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行 。 本 基金 不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章 及 《 基金 合 同》 禁止 投 资的 投 资 工 具 。 2、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的 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本 基金 股 票 资产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80-95%, 其中 投 资 于 新 产业的 股 票 不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 、 债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素导 致 投 资 组 合不符合 上 述规 定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 整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 以 符合 上 述比例 限定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围 , 并 可 依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围 。 (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 遵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本 基金 股 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80%-95%, 其中 投 资 于 新 产业的 股 票 不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 、 债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托管协议 6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2)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3)本 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司 的 证 券 , 其市 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5)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权 证 ,不得超过 该 权 证 的 10%; 7)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1)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得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本 基金 应 投 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产 参 与 股 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量 不超过 拟 发行 股 票 公司本 次 发行 股 票 的 总量 ; 14)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 回购 ) 等 ; 16)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所 持有的 股 票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投 资 比例 的有关约 定;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出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债券 总 市 值的 30%;托管协议 7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市 值和 买 入 、 卖出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 关 于债券投 资 比例 的有关约 定;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 基金持有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法 规允 许 的基金 投 资 比例 调 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 定 。 除 上 述第 12) 项 另 有约 定 外 ,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不符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不在 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限 制 要求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比例 限 制 进 行变更的 , 以 变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出现 可 预 见 资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函说 明 基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施 , 便 于 托管人 实 施 交易监督 。 ( 4)本 基金 可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券 、 转融 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3、基金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行 为 进 行监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本 基金禁止 从 事 下 列 行为 : ( 1) 承 销证 券 ;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款或提供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任的 投 资 ; ( 4) 买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 如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 本 基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运 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 控 股股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或 者 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应 当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 利 益 冲突 ,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 并 履 行信息披露 义 务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 行监督 。 ( 1) 基金托管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的交易对 手 资信 风 险 控 制 措施 进 行监督 。 托管协议 8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 及行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对 手 的名 单, 并 按 照审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交易 结 算方 式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名 单后 2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 该 名 单 。 基金管理人 应 定期 或 不 定期 对 银 行 间市 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对 手 的名 单 进 行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或 减少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对 手 时 须 提 前书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于 2个 工 作 日 内回 函 确认收 到后, 对名 单 进 行更 新 。 基金管理 人收 到 基金托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 的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与 不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 醒 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行交易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任 , 发 生 此 种情 形时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 2) 基金托管人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的交易方 式 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市 场 进 行 现券买卖 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交易 结 算方 式 进 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交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易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责任 。 ( 3)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市 场 交易的核 心 交易对 手 为 中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 银 行 , 基金管理人 在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 调 整 核 心 交易对 手 名 单 。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 制 交易对 手 的资信 风 险 ,在 与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 外 的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 , 由 于 交易对 手 资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任人 进 行 赔偿 。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供 的名 单, 审 核交易对 手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监督 。 本 基金 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信用 风 险 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的信用 等级 、存 款 银 行的 支 付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择 方 面 的 风 险。 本 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名 单 为 中国工商银 行、 中国银 行、 中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存 款出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信用 风 险 而造 成 的 损失 时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之后 有 权 要求 相 关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 基金管理人 在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 根 据当 时 的 市 场 情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供 的名 单,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监督 ( 1)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证 券 行为的 紧急 通 知 》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 2)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 发行管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托管协议 9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 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 质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投 资额 度 和 投 资 比例 控 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少 于 首 次 执行 投 资指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面 发 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审 核 。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面 或 其他 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确认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要求 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包括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发行 证 券 数量 、发行 价 格 、 锁 定期 , 基金 拟 认 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市 值 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行 投 资指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 保 证 基金 托管人有 足够 的 时间 进 行 审 核 。 ( 5) 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证 券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 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前 就 该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 险 管理 部 门 就 基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 指令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 并 有 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应 及 时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请 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 责 , 则 不 承担 任 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现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 二 )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费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基金 宣 传 推介材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 ( 三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 投 资 运作 及 其他 运作 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 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 ,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 ,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托管协议 10 在 限期 内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督 促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 其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而 致 使投 资人 遭 受 的 损失 。 对 于 依据交易 程序尚 未 成 交的 且 基金托管人 在 交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发 现 该 投 资指令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监 控 指 标 或 依据交易 程序已 经成 交的 投 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发 现 该 投 资指令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 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必 须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妨碍 基金托管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金托管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托管协议 11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托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核查 , 核查事 项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金托管 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 期 货 账户 等 投 资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 资信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托管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确认 并 以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 并予 协 助 配 合 。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 要求 基金托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改正 。 基金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有 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 基金管理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托管协议 12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一 )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 独 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令 ,不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 财产 。 3、基金托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 期 货 账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 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对 于 因 基金认 ( 申 ) 购 、基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财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产 没 有 到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 二 )集中 申购 资金的 验 证 基金 集中 申购 期 满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加 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注 册会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金管理人 应将 集中 申购 期中募集 的 属 于 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 立 的资产托管 专户 中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当 日 出 具 确认文件 。 ( 三 )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 其营 业 机 构开 设 资产托管 专户 , 保管基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本 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通过 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 专户进 行 。 资产托管 专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其他 任 何 银 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任 何 银 行 账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产托管 专户 的管理 应符合 《 人 民币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的 其他 规 定 。 托管协议 13 ( 四 ) 基金 证 券账户 与 证 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方 式 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 证 券 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 证 券 清算 。 基金 证 券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业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 未 经 对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任 何 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任 何 账户进 行 本 基金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托管协议 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一 )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 员 的 书面 授 权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预 留 印鉴 和 被 授 权 人 签字 样 本 , 事 先 书面 通 知 (以 下 称 “授 权通 知 ”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发送指令的人 员 名 单, 注 明相应 的交易 权 限 , 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时 基金托管人确认有 权 发送人 员身 份的方 法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授 权通 知 当 日 回 函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授 权 文件 负 有保 密 义 务 , 其 内 容不得 向 授 权 人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任 何 人 泄 露 。 ( 二 ) 指令的 内 容 指令 是 基金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资产 时 ,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 其他 款 项 支 付 的 指令 。 基金管理人发 给 基金托管人的指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间 、 到 账 时间 、金额、 账 户 等, 加 盖 预 留 印鉴 并 有 被 授 权 人 签字 。 ( 三 )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 时间 和 程序 指令 由 “授 权通 知 ” 确 定 的有 权 发送人 ( 下 称 “ 被 授 权 人 ”)代表 基金管理人用 传真 的 方 式 或 其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书面 确认 过 的方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 。 基金管理人有 义 务 在 发送指令 后 及 时 与基金托管人 进 行确认 , 因 基金管理人 未 能 及 时 与基金托管人 进 行指令 确认 ,致 使 资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失 不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 照 “授 权通 知 ” 规 定 的方 法 确认指令有 效 后, 方 可 执行指令 。 对 于 被 授 权 人发 出 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否 认 其效力 。 基金管理人 应按 照 《 基金 法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营 权 限 和交易 权 限 内 发送 划 款 指令 , 被 授 权 人 应按 照 其 授 权权 限 发送 划 款 指令 。 基 金管理人 在 发送指令 时 ,应 为基金托管人 留 出 执行指令 所 必 需 的 时间 。 发送指令 日 完 成 划 款 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应 给 基金托管人 预 留 出 距 划 款 截 至 时 点 2小 时 的指令执行 时间 。 由 基金 管理人原 因 造 成 的指令 传 输 不 及 时 、 未 能 留 出 足够划 款 所 需 时间 ,致 使 资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 到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后,应 立 即 审慎 验 证 有关 内 容 及 印鉴 和 签 名 , 复 核 无 误 后应在规 定期限 内 执行 ,不得 延 误 。 指令执行 完 毕 后, 基金托管人 应将 执行 完 毕 的指 令 盖 章 回 传 给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 指令 时 ,应 确保基金 银 行 账户 有 足够 的资金 余 额 , 对基金 管理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金的 情况 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可 不 予 执行 , 并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 承担 因 为 不 执行 该 指令 而造 成 损失 的责任 。 托管协议 15 基金管理人 应将 同 业 市 场 国 债 交易 通 知 单 加 盖 预 留 印鉴 后 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 。 ( 四 ) 基金管理人发送 错误 指令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 错误 指令的 情 形 包括 指令发送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送指令及交 割 信 息 错误 , 指令 中 重要 信息 模 糊 不 清 或 不全等 。 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监督 职能 时 ,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错误 时 , 有 权 拒绝 执行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改正 。 ( 五 ) 基金托管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暂缓 、 拒绝 执行指令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 或 有关基 金 法 规 的有关 规 定 ,不 予 执行 , 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 并 以 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 函 确认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 六 ) 基金托管人 未按 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 处 理方 法 基金托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未按 照 或 者未 及 时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正 常 有 效 指令 执行 ,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负赔偿 责任 。 ( 七 ) 更换 被 授 权 人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撤 换 被 授 权 人 或 改 变 被 授 权 人的 权 限 , 必 须 提 前至少 一 个 交易 日 , 使 用 传真 或 其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书面 确认 过 的方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由 授 权 人 签字 和 盖 章 的 被 授 权 人变更 通 知 , 同 时电话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变更 通 知 应 载 明 生 效时间 , 并 提供 新 的 被 授 权 人的 签字 样 本 。 基金托管人收 到 变更 通 知 当 日 将 回 函书面 传真 基金管理人 或 通过 电话 向 基金管理人确认 。 授 权 变更 于 变更 通 知 载 明 的 生 效时间 生 效 。 若 变更 通 知 载 明 的 生 效时间 早 于 基金托管人收 到 变更 通 知 时间 , 则 授 权 变更 于 基金托管人收 到 变更 通 知 时 生 效 。 基金管理 人 在 此 后 三 日 内 将 被 授 权 人变更 通 知 的 正 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 。 被 授 权 人变更 通 知正 本 与基金 托管人收 到 的 传真 件 不 一 致 的 , 以传真 件为 准 。 基金管理人更换 被 授 权 人 通 知 生 效 后, 对 于 已被撤 换的人 员 无 权 发送的指令 , 或 被改 变 授 权 人 员 超权 限 发送的指令 , 基金管理人 不 承担 责任 。 托管协议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一 ) 选择 代 理 证 券 /期 货 买卖 的 证 券 /期 货 经营机 构 的 标 准 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选择 代 理 本 基金 证 券买卖 的 证 券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根 据 相 关 标 准以 及 内 部 管理 制 度 对有关 证 券 经营机 构进 行 考察 后 确 定 代 理 本 基金 证 券买卖 证 券 经营机 构 ,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 基金管理人和 被 选择 的 证 券 经营机 构 签订 交易 单 元 使 用协议 , 由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并 在 法定 信息披露 公 告 中 披露有关 内 容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将 基金 专 用交易 单 元号 、 佣 金费 率 等 基 本 信息 以 及变更 情况 及 时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选择 代 理 本 基金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交易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 并 与 其签订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 二 ) 基金 投 资 证 券 后 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基金清算和交收 中 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业务 规 则 , 签订 《 证 券 交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用 以 具体明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在 证 券 交易资金 结 算业务 中 的责任 。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划拨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无 误 后应在规 定期限 内 执行 并 在 执行 完 毕 后 回 函 确认 ,不得 延 误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发 生 的 所 有 场 内 、 场 外 交易的资金清算交 割 ,全部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办 理 。 本 基金 证 券投 资的清算交 割 , 由 基金托管人 通过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 其他 相 关 登记结 算 机 构 及清算 代 理 银 行 办 理 。 如果因 基金托管人原 因 在 清算和交收 中 造 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赔偿 基金的 损失 ; 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证 券投 资 或 违 反 双 方 签订 的 《 证 券 交易资金 结 算协议 》 而造 成 基金 投 资清算 困难 和 风 险 的 , 托管人发 现 后应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2、基金 出现 超 买或 超 卖 的责任认 定 及 处 理 程序 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监督 职能 时 , 如果 发 现 基金 投 资 证 券 过 程 中 出现 超 买或 超 卖现 象,应 立 即 提 醒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及基金托管人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如果 非 因 基金托管人原 因 发 生 超 买 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 T+1日 上 午 10时 之 前 划拨 资金 , 用 以 完 成 清算交收 。 3、基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算 款 的责任认 定 及 处 理 程序 托管协议 17 基金管理人 应 确保基金托管人 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时 , 有 足够 的 头寸 进 行交 收 。 基金的资金 头寸 不 足 时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 款 指令 。 基金管理人 在 发送 划 款 指令 时 应充 分 考虑 基金托管人的 划 款 处 理 所 需 的 合 理 时间 。 如由 于 非 基金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算 款 , 由 此给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造 成 的 损失 不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在 基金资金 头寸 充 足 的 情况 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 拒绝 执行 。 如由 于 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导 致 基金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证 券 清算 款 ,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 三 ) 资金、 证 券 /期 货 账 目及交易 记 录 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 记 录 ,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 日 进 行核对 。 每 日 对 外 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 之 前 ,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易 记 录 与基金会计 账 簿 上 的交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 如果 实 际 交易 记 录 与会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造 成 基金会计核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由 此 导 致 的 损失 由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 账 目 ,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日 对 账 一 次, 确保 相 关 各 方 账账 相符 。 对基金 证 券 /期 货 账 目 , 由 每 周最 后 一 个 交易 日 终 了 时 相 关 各 方 进 行对 账。 对 实 物 券账 目 ,每 月月 末 相 关 各 方 进 行 账 实 核对 。 对交易 记 录 , 由 相 关 各 方 每 日 对 账 一 次 。 ( 四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开放 式 基金的资金清算、 数 据 传 递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 在 开放 式 基金的 申购赎回 、 转 换 中 的责任 基金的 投 资 者 可 通过 本 基金的 销售机 构进 行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由 基金管理人 或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过 户 和 登记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接 收 并 确认资金的 到 账 情况 , 以 及依 照 基金管 理人的 投 资指令 来 划 付赎回款 项 。 2、 开放 式 基金的 数 据 传 递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开放 日 14: 00之 前 将 前 一 个开放 日经 确认的基金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 以 书面 形式 并 加 盖 业务 专 用 章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购 、 赎回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 3、 开放 式 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 申购 、 赎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差 交收的 结 算方 式 , 净额 在 最晚 不 迟 于 T+3日 上 午 11: 00前 在 基金管理人 总 清算 账户 和资产托管 专户 之 间 交收 。 如果 当 日 基金为净 应 收 款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查收资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时 到 账 的资 金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划 付。 对 于 未 准时 划 付 的资金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责任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后 果 严 重 的基金托管人 应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托管协议 18 如果 当 日 基金为净 应 付款 , 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 时 进 行 划 付。 对 于 未 准时 划 付 的资金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责任 应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后 果 严 重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托管协议 19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 核的 时间 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 是 指基金资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财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每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当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并 以 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 布 。 根 据 《 基金 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因 此 ,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 基金管理人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 值 。 ( 二 ) 基金资产 估 值方 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 票 、 债券 、 权 证 和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合 约、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其他 投 资 等 资产及 负 债。 2、 估 值方 法 本 基金的 估 值方 法 为 : ( 1)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易 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 券 ( 包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② 交易 所 上 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 确托管协议 20 定公 允 价 格 ; ③ 交易 所 上 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格 ; ④ 交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 值 。 ( 2) 处 于 未 上 市期间 的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的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 最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 3)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 4) 同 一 债券同 时 在 两 个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易的 ,按 债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5)本 基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按 估 值当 日 结 算 价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近 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 6)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 值 。 ( 7)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 后,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 (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规 定 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方 法 、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 , 共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协 商 解决 。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 由 其托管协议 21 承担 的责任 , 有 权 向 责任人 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已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 ,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 照 管理费 率 和托管费 率 的 比例 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由 于 一方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 一方当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的 措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 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顺 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 负 责 赔偿 。 由 于 证 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结 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误 , 或 由 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 后 仍无 法 达 成 一 致,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 因该 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 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不 负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合 同 另 有约 定 的 除 外。 ( 四 ) 基金 账 册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应按 照 相 关 各 方约 定 的 同 一 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 定期 进 行核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 证 基金资产的安 全 。 若 双 方对会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 准 。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的 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册为 准 。 ( 五 )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财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在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 , 基金管理人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在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 完 成 半 年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 内 完 成年 度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托管协议 22 基金管理人 在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月 度 报告 ,在 月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告 加 盖 公 章后, 以 加 密 传真 方 式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每 季 度 终 了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告 ,在 季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会计 年 度 前 六 个 月 结 束 后 30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告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后 30日 内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会计 年 度 结 束 后 45日 内 完 成年 度 报告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 在 收 到后 45日 内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 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报告 上加 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况报 证 监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 在 对财务会计 报告 、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 年 度 报告 复 核 完 毕 后,需 盖 章 确认 或出 具相应 的 复 核确认 书 ,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文件 审 核 时 提 示 。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露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托管协议 23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 有关基金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次,每 份 基金份额 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 次 可 供 分配 利 润 的 10%,若 《 基金 合 同》生 效 不 满 3个 月可 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2、 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记 在 登记 系 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按除权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 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 是现 金分 红 。 登记 在 证 券登记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证 券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 只 能 选择 现 金分 红 的 方 式 ,具体权 益分配 程序 等 有关事 项遵循 深圳证 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 关 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 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 权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 制 定 和 实 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 定 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 工 作 日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下 达 收益分配的 付款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按 指令 将 收益分配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管理人的指 定 账户。 托管协议 24 十、 信息披露 ( 一 ) 保 密 义 务 除按 照 《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中国证 监会关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 有关 规 定 进 行披露 以 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 中 产 生 的信息 以 及 从 对方 获 得 的业务信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 何 信息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之 外 ,不得在 其公 开 披露 之 前 ,先 行对任 何 第 三方披露 。 但 是 , 如 下 情况 不应 视 为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违 反 保 密 义 务 : 1、 非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导 致 保 密 信息 被 披露、 泄 露 或 公 开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 遵 守 和 服 从 法 院 判 决、 仲裁裁 决 或 中国证 监会 等 监管 机 构 的 命 令、决 定所 做 出 的信息披露 或 公 开。 ( 二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 信息披露 中 的 职 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各自承担 相应 的信 息披露 职 责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负 有 积极 配 合 、 互相 督 促 、 彼 此 监督、保 证其 履 行 按 照 法定 方 式 和 时限 披露的 义 务 。 根 据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 要求 , 本 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集中 申购 公 告 、基金份额 上 市 交易 公 告书 、 定期 报告 、 临 时 报告 、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等 其他 必 要 的 公 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负 责 公 布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 绩 表 现 数 据、基金 定期 报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面 文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 基金 年 报 中 的财务 报告 部 分 , 经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后, 方 可 披露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 媒 介 披露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应 由 基金托管人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 基金托管人 将通过 指 定 报 刊 或 基金托管人的 互 联 网网 站 公 开 披露 。 予 以 披露的信息文 本 , 存 放 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处 , 投 资 者 可以免 费查 阅 。 在支 付 工本 费 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 得 上 述 文件的 复 制 件 或复 印 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托管协议 25 ( 三 ) 暂 停 或 延迟 信息披露的 情 形 1、基金 投 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交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他 情 形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 投 资 品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估 值 ; 4、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中国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托管协议 26 十一、 基金费用 ( 一 ) 基金管理费的计 提 比例 和计 提 方 法 基金管理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 划 款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二 ) 基金托管费的计 提 比例 和计 提 方 法 基金托管费 按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 划 款 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 三 )证 券 /期 货 交易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 关的会计 师 费、 律 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等根 据有关 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 , 由 基金托管人 按 基 金管理人的 划 款 指令 并 根 据费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支 付 , 列入 当 期 基金费用 。 ( 四 ) 不 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前 的 相 关费用 ( 包括但不 限 于 验 资费、会计 师 和 律 师 费、信息披露费 用 等 费用 ) 、 处 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其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 规 定 不得 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 目 不 列入 基金费用 。 托管协议 27 ( 五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 根 据基金 规 模 等 因素 协 商 一 致,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率 、基 金托管费 率 , 无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除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以 外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根 据 《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六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 复 核 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 不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等 有关 规 定以 及 《 基金 合 同》 的 其他 费用 有 权 拒绝 执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等,根 据 本 托管协议和 《 基金 合 同》 的有关 规 定 进 行 复 核 。 ( 七 ) 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 定 和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议的约 定 , 从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费用 , 有 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 做 出 书面 解 释, 如果 基金托管 人认为基金管理人 无正 当 或 合 理的理 由 , 可以 拒绝 支 付。 托管协议 2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 基金的基金 登记 机 构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管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档的 形式 。 保管 期限 为 15年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每 年 12 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 容 必 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其中 每 年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提 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并 定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存 期 限 为 15年 。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 法 规规 定 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托管协议 2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 各自职 责 完 整 保存原 始 凭 证 、 记账 凭 证 、基金 账 册、交易 记 录 和 重要 合 同 等, 保存 期限 不 少 于 15年 , 对 相 关信息 负 有保 密 义 务 ,但 司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除 外。 其中 , 基金管理人 应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托管人 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 基金管理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应 及 时 将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基金管理 人 应 及 时 将 与 本 基金 账 务 处 理、资金 划拨 等 有关的 合 同 、协议 传真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变更 后,未 变更的一方有 义 务协 助 接 任人 接 受 基金的有关文 件 。 托管协议 30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条 件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 , 可以 更换基金管理人 : (1) 被 依 法 取消 基金管理人资 格 ; (2)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程序 ( 1) 提 名 : 新 任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持有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6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的基金管 理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表 决 通过 ; ( 3)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 4)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须 经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5)公 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6) 交 接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妥 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或 新 任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 ;


( 7) 审 计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8) 基金名 称 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如果 原任 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 要求 ,应按 其 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名 称中 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 称字 样 。 3、原任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后,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接 受 基金管理业务 前 ,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需 采 取审慎措施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造 成 损失 , 并 有 义 务协 助 新 任基金管理人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尽 快恢 复 基金财产的 投 资 运作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托管协议 31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 件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的 , 可以 更换基金托管人 : (1) 被 依 法 取消 基金托管人资 格 ; (2)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解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程序 ( 1) 提 名 : 新 任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 计持有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6个 月 内 对 被 提 名的基金托 管人 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表 决 通过 ; ( 3)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新 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 4)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选 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 经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 5)公 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6) 交 接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 ,应 当 妥 善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及 时 接 收 。 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 值 ;


( 7) 审 计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规 定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 进 行 审 计 , 并予 以公 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3、原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后,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接 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前 ,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需 采 取审慎措施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 益 造 成 损失 , 并 有 义 务协 助 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尽 快 交 接 基金资 产 。 ( 三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同 时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 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 时 更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持有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 按 上 述 程序 进 行 ; 3、 公 告 :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 告 。托管协议 32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 从 事的行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将 其 固 有财产 或 者 他 人财产 混 同于 基金财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二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公 平地 对 待 其 管理 或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产 。 ( 三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利 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人 牟 取 利 益 。 (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 规 承诺 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 ( 五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他 人 泄 漏 基金 经营 过 程 中 任 何尚 未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方 式公 开 披露的信息 。 ( 六 ) 基金管理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金的 情况 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投 资指令和 赎回 、分 红 资金的 划拨 指令 , 或 违 规 向 基金托管人发 出 指令 。 ( 七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正 常 有 效 指令 拖延 或 拒绝 执行 。 ( 八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行 政上 、财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金管理人 员 相互 兼 职。


( 九 ) 基金托管人 私 自 动 用 或 处 分基金资产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 法 指令、基金 合 同 或 托管协议的 规 定 进 行 处 分的 除 外。


( 十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款或 者 提供担 保 ;( 3 )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的 投 资 ;( 4 ) 买卖 其 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 券 交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禁止的 其他 活 动 。 ( 十一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以 及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关 规 定 , 由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托管协议 33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当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 对协议的 内 容 进 行变更 。 变更 后 的托管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任 何冲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况 , 本 托管协议终止 : ( 1)《 基金 合 同》 终止 ;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终止事 项 。 ( 二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 2、 在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财产 之 前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保 护 基金财产安 全 的 职 责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5、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


( 1 ) 《 基金 合 同》 终止 情 形 出现 时 ,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清理和确认 ;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变 现 ;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托管协议 34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 为 6个 月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 金清算 小 组 优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7、基金财产 按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配 。 基金财产 未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三 )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四 ) 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及有关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 上。 托管协议 35 十七、 违约责任 ( 一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履 行 本 托管协议 或 者 履 行 本 托管协议 不符合 约 定 的 ,应 当 承担 违约责任 。 ( 二 ) 因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 对 各自 的行为依 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担 连带赔偿 责任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情况 , 当事人 可以免 责 :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作 为 而造 成 的 损失 等 ; 2、基金管理人 由 于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原则 而 行 使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 不 可 抗 力; 4、计算 机系 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力 故 障 、计算 机 病毒攻击 及 其他 非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原 因 造 成 的 意 外 事 故 。


( 三 )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 反 托管协议 , 给 另 一方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 四 )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 违约方当事人 在 职 责 范围 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适 当 措施 致 使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的 ,不得 就 扩 大 的 损失 要求 赔偿 。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 损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 承担。 ( 五 ) 违约行为 虽 已 发 生 ,但 本 托管协议 能 够 继 续 履 行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议 。 ( 六 )本 协议 所 指 损失 均 为 直 接 损失 。 托管协议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 关 各 方当事人 同 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议有关的一 切 争议 ,除 经 友好 协 商可 以 解决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 方 承担。 争议 处 理 期间 ,相 关 各 方当事人 应 恪 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金 合 同》 和托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议 受 中国法 律 管 辖 。 托管协议 3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 效力 ( 一 ) 基金管理人 在 向 中国证 监会 申 请 天 元证 券投 资基金 转 型 时 提 交的 本 基金托管协议 草 案 , 该 等 草 案 系经 托管协议当事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签字 或 签 章, 协议当事人 双 方 可 能 不 时 根 据 中国证 监会的 意 见 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 。 托管协议 以中国证 监会 备 案的文 本 为 正 式 文 本 。 ( 二 ) 基金托管协议 自《 基金 合 同》 成立 之 日 起 成立 ,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 效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 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 止 。 ( 三 ) 基金托管协议 自生 效 之 日 对托管协议当事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 ) 基金托管协议 正 本 一 式 6份 ,除 上 报 有关监管 机 构 一 式 2份 外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 别 持有 2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力 。 托管协议 3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 托管协议 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 可 后, 由该 双 方当事人 在 基金托管协议 上 盖 章, 并由 各自 的 法定代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签字 或 签 章, 并 注 明 基金托管协议的 签订 地 点 和 签订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