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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天元(160133)

南方天元: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南方天元新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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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前言 .......................................................................................................................... 2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 8 
五、 基金的存续 .............................................................................................................. 9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0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一、 基金的托管 ..................................................................................................... 33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三、 基金的投资 ..................................................................................................... 36 
十四、 基金的财产 ..................................................................................................... 43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 44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8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2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8 
二十一、 违约责任 ......................................................................................................... 60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 ............................................................................. 61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 效力 ............................................................................................. 62 
二十四、 其他 事 项 ......................................................................................................... 63 
二十五、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64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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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目 的 是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规范 基金 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3、 订立 本基金合同的 原则是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 。 
二、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基本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基金 相
关 的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 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资人 自依 本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三、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成 , 天元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 并 经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 会 ” )核 准。 
本基金合同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但并不 表明中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 做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
投资 于 本基金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本基金合同 之 外 披露 涉 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 及 界 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 ,如 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 基金合同 为准。 
五、本基金 按照中国 法 律 法 规成立 并 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 内容 与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 的
强制性 规定 不 一 致 , 应 当 以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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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 本基金合同 中,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下 含 义 : 
1、基金 或 本基金 :指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本基金 由 天元证券 投资基
金 转型而 成 
2、基金 天元 :指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方 式 为 契 约 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 :指 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或 本基金合同 :指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 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本基金合同 由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修 订 而 成 
6、托管 协 议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基金 签 订之《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管 协 议的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7、 招募说 明 书:指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及 其定 期 的更
新 
8、 集 中 申购 公告:指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集 中 申购 期 基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 
9、上市交易 公告书:指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 
10、法 律 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 效 并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通知 等 
11、《 基金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 十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 通 过 ,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2、《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 布 、同 年 6月 1日 实 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3、《 信息披露 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8日颁 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4、 《运作办 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 布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并在 2012
年 6月 19日 发布修 订 后 的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 订 
15、 中国证 监 会 :指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 基金合同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同 享 有权利 并 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 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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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投资 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法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部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续的 企 业 法人、事 业 法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 法 》( 包 括其 不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 场 的 中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21、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按照《 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括其 不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人 民 币 资金 进 行 境 内证 券 投资的 境 外 法人 
22、投资人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人 民 币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 销售业 务 :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 机构宣传推介 基金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转 换、 转 托管及 定 投 等业 务 
25、 销售 机构 :指 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 及 符 合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 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协 议 ,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以 及 可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会 员 单位 。其中, 可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必须 是 具 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 的、 可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26、 场 外:指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 而通 过各 销售 机构柜台 系 统 或其他 交易 系 统进 行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 所 
27、 场 内 :指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的会 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进 行 基金
份额 集 中 申购、申购、赎回 以 及上市交易的 场 所 
28、登记 业 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等 
29、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的登记 机构 为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 为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 为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30、登记 系 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 基金登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场 外 销售 机构 集 中 申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 登记 系 统 
31、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场 内 会 员 单位 集 中 申购、申购 或 通 过 上市交易 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基金合同 
5 
 
系 统 
32、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指 投资人 通 过场 外 销售 机构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 的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 记 录 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 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33、基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交易 业 务 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 动 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4、 深圳 证券 账户 :指 投资人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普 通 股票 账户( 即 A股 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35、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指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 起始日 ,
本基金合同 自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上市 之 日起生 效,原《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同一 日起 终止 
36、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 后 , 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 ,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 予 以 公告 的 日 期 
37、 集 中 申购 期:指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仅开放 申购、 不 开放 赎回的一 段 时 间, 最 长 不 超过 1个 月 
38、存续 期:指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至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 期期限 
39、基金 转型:指 包括对 基金 天元 由封闭式 基金 转 为 开放 式 基金 , 调整 存续 期限 , 终止 上市 , 调整 投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略 , 修 订《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并 更 名 为“南方 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等 一 系 列 事 项 的 统 称 
40、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41、 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申 请 的 开放日 
42、 T+n日 :指 自 T日起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 n为自 然 数 
43、 开放日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 务的 工 作 日 
44、 开放 时 间 :指 开放日 基金 接受 申购、赎回 或其他 交易的 时 间 段 
45、 业 务 规则 :指 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及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46、申购 :指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投资人 根 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7、赎回 :指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 换 为 现 金的 行为 
48、基金 转 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照 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
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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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系 统 内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会 员 单位( 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50、 跨 系 统 转 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记 系 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51、 定 投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款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 理基金申
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52、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3、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54、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55、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基金 应 收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56、基金资产 净 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 值 
57、基金份额 净 值 :指 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 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过 程 
59、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60、 不 可 抗 力 :指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免且 不 能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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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 称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 类别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 运作方 式 
上市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五、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在 适 度控 制风险并 保 持 良好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和 自下 而 上 结 合 选 股 的 模 式 , 在 我 国 经 济 转型 的 背景 下, 寻找 传统 行业中 的 新 型 企 业 和 新 兴 产 业中 的 优势 企 业, 兼顾 上市 公司 的 安 全 边际 , 争 取 基金资产的 长 期 、 稳 定 增 值 。 
 
六、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价 格 和 集 中 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本基金 集 中 申购费 率 按 招募说 明 书 的 规定 执 行。 
 
七、基金份额 面 值 
本基金 集 中 申购 后 将 进 行 基金份额 折 算 , 折 算 后 基金份额 面 值 为 1.00元 人 民 币 。 
 
八、基金存续 期限 
不 定 期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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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成。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天元” ) 是按照《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办 法 》 的
有 关要 求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 验 收 确认 的 契 约 型封闭式 投资基金 。 
基金 天元 发 起 人 为南方证券 有 限公司 、大 鹏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 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管理人 为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经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基金 天元 于 1999年 8月 25日 成立, 存续 期 15年 , 发 行规 模 为 30亿 份基金份额 。 经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深 证 上 【 1999】 84号 文 审 核 同 意 , 于 1999年 9月 20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 
2014年 5月 8日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 , 大会 讨论
通 过了 基金 天元 转型 议 案 ,内容包括 基金 天元 由封闭式 基金 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调整 存续 期限并 调整 投资 目 标 、投资 范 围 、投资 策略 、收益分配 方 案 以 及 修 订 基金合 同 等。依据中国证 监 会 证券 基金 机构 监 管 部 《关 于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备案 的回 函 》 ( 证券 基金 机构 监 管 部部 函 [2014]341 号 ) 备案 , 持有人大会 决 议 生 效。依 据 持有人大会 决 议 , 基金管理人 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 原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上市 ,自
终止上市 之 日起 ,原《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终止 ,《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 基金 天元 正 式转型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 存续 期限 调整 为 不 定 期 , 基
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和 策略调整 , 同 时 基金更 名 为“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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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是 指 基金 天元 终止上市 后 ,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总 公司 及 其 深圳 分 公司 取得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并 进 行 基金份
额更 名 以 及 必 要 的信息变更 之 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总 公司 及 其 深圳 分 公司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提供 的 明 细数 据 进 行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初 始 登记 。 
二、 集 中 申购 
本基金 自《南方天元新 产 业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1个 月 内 开始 办 理 集 中 申购 , 期 间 不 开放 赎回 , 集 中 申购 期 的 具 体 安排见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及 集 中 申购 公告 。 
三、 集 中 申购 结 束 后 的 验 资 
基金 集 中 申购 期 间 募集 的资金存 入 专 门账户 , 在 基金 集 中 申购 行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集 中 申购 款 项 在集 中 申购 期 间 产 生 的利息 将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其中 利息 转 份额 以 基金登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集 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进 行 集 中 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四、 原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 折 算 
集 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进 行 集 中 申购 款 项 的 验 资 ,自 收 到验 资 报 告 之 日起 10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集 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 将 以 验 资 结 束 日 为 基 准 日 对 基金份额 进 行 基金份额 折 算 , 使 得 折 算 后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调整 为 1.000元, 再 根 据 折 算 后 的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 , 并由 登记 机构进 行 登记 确认。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 额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 额 将 发 生调整 , 但 调整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占 基金份额
总 额的 比例 不发 生 变 化 。 
基金管理人 将 就集 中 申购的 验 资和份额 确认 情况、基金份额 折 算 结果进 行 公告 。 
基金份额 折 算 后 , 基金份额 面 值 为 1.00元 人 民 币 。 
五、基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于 5000万 元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 监 会 说 明原 因 并 报 送 解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 其规定。基金合同 
10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在 满足 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有 关规定, 申 请 本基
金上市交易 。 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 , 场 外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管 业 务 将 场 外 基金份额 转 托管 到 场 内 后进 行 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二、上市交易的 时 间 具备 上市条件的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3个 月 内 申 请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 在 确定 上市交易的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在 上市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三、上市交易的 规则 本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上市交易及费用、 停复牌 、 暂 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或 终止上市 交易 , 应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执 行。 四、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 行 调整 的 , 应 当 以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 和 规则为准。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司 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当的程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 基金合同 11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 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包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本基金 场 外 申购和赎回 场 所 为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网 点 及基金 场 外 销售 机构 的 销售 网 点 , 场 内 申购和赎回 场 所 为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认 可 的 , 可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 具 体 销售 网 点 和会 员 单位 的 名单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其他 公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变更 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 以 公告 。 基金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若 基金 销售 机构开 通 电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 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方 式 进 行 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1个 月 内 开始 办 理 集 中 申购 , 期 间 不 开放 赎回 , 集 中 申购 期不 超过 1 个 月 。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不 超过 3个 月 的 时 间内 开始 办 理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开始 办 理申购赎回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投资人 在 开放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的 要 求 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 停 申购、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若出现 新 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 应 的 调整 , 但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始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集 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 本基金 可 暂 停 办 理申购和赎回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后 , 本基金 将 开放 申 购、赎回 。 在 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回 开始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 前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 时 间。 基金合同 12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 者 转 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转 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3、当 日 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以内 撤 销 ; 4、 场 外 赎回 遵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集 中 申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


5、本基金的 场 内 申购、赎回 等业 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关业 务 规则 执 行。 若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或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对 场 内 申购、赎回 业 务 等规则 有 新 的 规定,按新规定 执 行。 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规 则 开始 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售 机构 规定 的程序 , 在 开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 。 2、申购和赎回的 款 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 必须 在 规定 的 时 间内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否 则 所 提 交的申购申 请 不 成立。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的赎回申 请 不 成立。 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额 时 ,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 , 赎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 赎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 请 成 功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 本基金合同有 关 条 款 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有 效 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的有 效 性 进 行确认。 T日 提 交的有 效 申 请 , 投资人 应在 T+2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售 网 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则 申购 款 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基金合同 13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申 请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 及 时 查询 并 妥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 量 限制 1、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 投资人 首 次 申购和 每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以 及 每 次 赎回的 最低 份 额 ,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 招募说 明 书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 投资人 每 个 基金交易 账户 的 最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 招募说 明 书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规定 单个 投资人 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 , 具 体 规定 请 参 见 招募说 明 书 。 4、基金管理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实 施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 格 、费用及 其 用 途 1、本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财产 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 并在 T+1日 内 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 额的处理 方 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 额的计算 方 法及处理 方 式 详 见 《 招募说 明 书 》。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并在招募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 为 净 申购金额 除 以 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有 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 余 额的计算 方 法及处理 方 式 详 见 《 招 募说 明 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 由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并在招募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回金额 为按 实 际 确认 的有 效 赎回份额 乘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 赎回金额 单位 为元。 4、申购费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财产 。 5、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赎回费 归 入 基金财产的 比例 依照相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具 体 见 招募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财产的 部 分用 于 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6、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 具 体 的计算 方 法、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具 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费 方 式由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 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7、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约 定 的情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 交易 方 式 (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基金合同 14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按相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 。 七、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作。 2、 发 生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 3、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申购 业 务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时 。 5、基金资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 6、 因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券即 将 上市 等原 因 , 使 基金管理人 认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受 申购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或 登记 机构 因技术故障 或 异 常 情况 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 系 统 、基金会计 系 统 或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无 法 正常 运行。 8、法 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项 暂 停 申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 八、 暂 停 赎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 能 支付 赎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3、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或 者 无 法 办 理赎回 业 务 。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5、法 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而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基金合同 15 付 赎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 按 单个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支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若出现 上 述 第 4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金合同的 相关 条 款 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的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 理 并公告 。 九、 巨 额赎回的情 形 及处理 方 式 1、 巨 额赎回的 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 发 生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的 场 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全 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序 执 行。 ( 2)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 按 单个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明确 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 ( 3) 暂 停 赎回 : 连 续 2个开放日 以 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个 工 作 日 , 并应 当 在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告 。 3、 巨 额赎回的 场 内 处理 方 式 巨 额赎回 业 务的 场 内 处理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定办 理 。 4、 巨 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他方 式 ( 包括 但不限于 短 信、 电 子邮 件 或 由 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 在 3个 交易 日基金合同 16 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 明 有 关 处理 方 法 , 同 时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告 。 十、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当 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 内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时 间,依照《 信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 以 根 据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告 中明确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的 时 间, 届时不 再 另 行 发布 重 新 开放 的 公告 。 十一、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相关规则 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公告 ,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二、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本基金的 非 交易 过户 将 按照 登记 机构 的 相关业 务 规则办 理 。 十三、基金的 转 托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管 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或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会 员 单位( 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系 统 内 转 托管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定办 理 。 处 于集 中 申购 期 内 的基金份额 不 能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相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 转 托管费 。 2、 跨 系 统 转 托管 跨 系 统 转 托管 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登记 系 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之间 进 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 跨 系 统 转 托管的 具 体 业 务 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 处 于集 中 申购 期 内 的基金份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管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 转 托管费 。 基金合同 17 十四、 定 投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 投计 划 , 具 体 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投资人 在 办 理 定 投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投计 划 最低 申购金额 。 十五、基金份额的 冻 结 和 解 冻 本基金份额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将 按照 登记 机构 的 相关业 务 规则办 理 。 基金合同 18 八、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简 况 名 称 : 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中 心区福 华 一 路 六 号免 税 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 33层 整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万善 设 立 日 期: 1998年 3月 6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4号 组织 形 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1.5亿 元 存续 期限: 持续 经 营 联 系 电话 : 0755-82763888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 2)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 费 用 ; ( 3) 销售 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 ( 6) 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7) 选 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 行 监督 和处理 ; ( 8) 担 任 或 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 9)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 案 ; ( 10) 在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 11) 依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基金合同 19 ( 12)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 ( 13)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 ( 15)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 基金 集 中 申购、申购、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户 、 定 投 等业 务 规则,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的 除 调 高 管理费 率 、托管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关 费 率 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 ( 16)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办 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 结 算 等业 务 ;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集 中 申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8) 采 取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申购、赎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 价 格 ; ( 9)进 行 基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基金合同 20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 且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 成 本的条件 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 20)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托管人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 24)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5)建 立 并 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 简 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成立 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文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中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存续 期 间 : 持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 文 及 文 号 : 中国证 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 银 行证 监 基 字 【 1998】 3号 基金合同 21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费 用 ;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 4)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 ( 3)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产 以 及 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的基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与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 措 施 ; ( 11) 保 存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基金合同 22 ( 12)建 立 并 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 议 》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 为对《 基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金投资 人 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 》 上 书 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法权益 。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 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裁 ; 基金合同 23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 基金合同 》; ( 2)了 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 ,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 力,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信息披露 , 及 时 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纳 基金 集 中 申购、申购 款 项 及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定 的费用 ; ( 5) 在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有 限 责任 ; ( 6) 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8)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24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以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为准。 一、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 ( 6) 变更基金 类别; ( 7)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 定 的 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10) 终止基金上市 , 但 因 基金 不 再 具备 上市条件 而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上市的 除外 ; ( 11)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2)单 独 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 13)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 14)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2) 法 律 法 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者 在 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变更收费 方 式 ; ( 4) 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基金合同 25 ( 5) 对《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 6)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 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增 设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 ( 7)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 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调整 有 关 基金申购、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 8)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 形 。 二、会议 召 集 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 或 不 能召 集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 日 。 三、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基金合同 26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 至 少载 明以下内容 :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议 形 式 ; ( 2) 会议 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和 表 决 方 式 ; ( 3) 有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 出 席 会议 者必须 准 备 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 过 现 场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 会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 相 符 ; (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基金份额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 新 召 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基金合同 27 基金份额 应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 之 一 ( 含 三分 之 一 )。 2、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 人 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在 表 决 截 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会议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 2)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约 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表 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 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本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 新 召 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 4) 上 述 第( 3) 项中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 同 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3、 在不 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前 提 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具 体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 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 式 , 具 体 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 明。 五、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 大事 项,如《 基金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发出 召 集 会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基金合同 28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2、议事程序 (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下 列 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和 联 系方 式 等 事 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同 等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 外 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 般 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议 通 知 中规定 的 确认 投资人 身 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人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 基金合同 29 在 上 述规则 的前 提 下, 具 体 规则以 召 集 人 发布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为准。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 1)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后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果 。 八、 生 效 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案 手 续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生 效之 日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件、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 等规定,基金合同 30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 本 部 分 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整 ,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合同 31 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情 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金管理资 格 ; 2、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 二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情 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1、 被 依 法 取 消 基金托管资 格 ; 2、 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解 任 ; 3、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4、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 新 任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托管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6个 月 内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管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表 决通 过 ; 3、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新 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 任基金管理人的 决 议 须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 由 基金托管人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6、交 接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金管理 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向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 办 理基金管理 业 务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接 收 。新 任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 基金资产 总 值 ; 7、审计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 审计 , 并 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32 8、基金 名 称 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 后 ,如 果 原 任 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 要 求 , 应 按其要 求 替 换 或 删 除 基金 名 称中 与 原 基金管理人有 关 的 名 称 字 样 。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 名 : 新 任基金托管人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 2、 决 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6个 月 内对 被 提 名 的基金托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表 决通 过 ; 3、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新 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 之 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决 议 须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6、交 接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妥善 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 务资 料 , 及 时 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 务的 移 交 手 续 ,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 者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及 时 接 收 。新 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基金资产 总 值 ;


7、审计 : 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的 ,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基金财 产 进 行 审计 , 并 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 同 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1、 提 名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 , 由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 别 按 上 述 程序 进 行 ; 3、 公告: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 新 任基金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上 联 合 公告 。 三、 新 任 或 临 时 基金管理人 接受 基金管理 或新 任 或 临 时 基金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 业 务前 ,原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应 依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继 续 履 行相 关 职 责 , 并 保证 不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 成 损害 。原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在 继 续 履 行相关 职 责 期 间, 仍 有权 按照 本合同的 规定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或 基金托管费 。 基金合同 33 十一、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 托管 协 议的 目 的 是明确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之间 在 基金财产的 保 管、投资 运 作 、 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相 互 监督 等相关 事 宜 中 的权利义务及 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34 十二、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 务 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指 本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 业 务 办 理 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委 托的 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 托 其他 机构 办 理本基金登记 业 务的 , 应 与 代 理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明确 基金管理 人和 代 理 机构 在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事 宜 中 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 机构 享 有 以下 权利 : 1、 取得 登记费 ; 2、 建 立 和管理投资人 证券 账户 或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 3、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户 资 料 、交易资 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 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对 登记 业 务的 规则 进 行 调整 , 并 依照 有 关规定 于 开始 实 施 前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5、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 机构 承担以下 义务 : 1、配 备 足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业 务 ; 3、 妥善 保 存登记 数 据, 并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称 、 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机构 。其保 存 期限 自 基金 账户 销 户 之 日起 不 得 少 于 二十 年 ; 4、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信息 负 有 保 密 义务 ,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务 对 投资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失 , 须 承担相 应 的 赔偿 责任 , 但司 法 强制 检 查 情 形 及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除外 ; 5、 按《 基金合同 》 及 招募说 明 书 规定为 投资人 办 理 非 交易 过户 业 务、 提供 其他 必 要 的基金合同 35 服 务 ; 6、 接受 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 ; 7、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合同 36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 标 在 适 度控 制风险并 保 持 良好流 动 性 的前 提 下,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和 自下 而 上 结 合的 模 式 , 在 我 国 经 济 转型 的 背景 下, 寻找 传统 行业中 的 新 型 企 业 和 新 兴 产 业中 的 优势 企 业, 兼顾 上市 公 司 的 安 全 边际 , 争 取 基金资产的 长 期 、 稳 定 增 值 。 二、投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含 普 通 股 和 优 先 股 )、 债 券 (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 和上市交易的 国 债 、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司 债 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协 议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需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的 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同 业 存 单 的 , 本基金 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的投资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 的 规定 执 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对新 产 业股票 的投资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债 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 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手 段 ,对证券 市 场 当 期 的 系 统 性风险 以 及 可 预见 的 未 来 时期 内 各 大 类 资产的 预 期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率 进 行 分 析 评 估 , 并 据 此 制 定 本基金 在 股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 比例 、 调整 原则 和 调整 范 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进 行 调 整 ,以 达 到 规 避 风险 及 提 高 收益的 目 的 。 基金合同 37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根 据对 宏 观 经 济 运行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趋 势 、上 下 游 行业运行 态 势 与利益分配的 观 察 来 确定 产 业 发 展 趋 势 , 识 别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具 有 良好 发 展 前 景 的 新 产 业 及 相关 上市 公司 。 在 对 上市 公司 的 内 在价 值和 安 全 边际 进 行 研究 的基 础 上 ,以 低 的 组 合 风险 选 择 股票 组 合 。股 票 投资 采 用 “自下 而 上 ” 和 “自下 而 上 ”相 结 合的 策略 。 ( 1) “新 产 业”股票 的 定 义 “新 产 业”股票包 含 如下 两 种 : 1)传统 产 业 的 转型





产 业 转型指 的 是 资 源 存 量 在 产 业间 的 再 配 置 , 也就 是 将 资本、 劳 动 力等 生 产 要 素 从 衰 退 产 业 向 新 兴 产 业 转 移 的 过 程 。 产 业 转型 包括 但不限于 传统 产 业中 出现 的 新 技术 、 新 生 产 模 式 、 新 管理 模 式 和 新 服 务 模 式 。 随 着 我 国 经 济模 式 的 主动 和 被 动调整 ,以 往 依 赖 自 然 资 源 和 低 成 本的 发 展 模 式 越 来 越显 示 出 弊端 ,受 到种种 约 束 , 我 国 经 济 迫切 需 要 向 智 能 、 环 保 、 效 率 型 产 业 转型 。 在 国 家 政 策 的 扶 持和 经 济 发 展 需 求 的 双 重 动 力下, 一 批传统 产 业 的 企 业 将面 临 新 的 机 遇 。 2) 新 兴 产 业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培育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决 定》中对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定 义 是以 重 大 技术 突 破 和 重 大 发 展 需 求 为 基 础 ,对 经 济 社 会 全 局 和 长 远 发 展 具 有 重 大 引 领带 动 作 用 , 知 识 技术 密 集 、 物 质 资 源 消 耗 少 、 成 长 潜 力 大、 综 合 效 益 好 的产 业。 参 考 国 家 对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的 选 择 标 准, 本基金 对新 兴 产 业 的 范 围进 行 了 界 定,包括 但不限于: 节 能 环 保 、 新 一 代 信息 技术 、 生 物医药 、 高 端装 备制 造 、 新 能 源 、 新 材 料 和 新 能 源汽车 。如 果 国 家 调整 新 兴 产 业范 围 , 本基金 相 应 调整 。 ( 2)个 股 选 择





本基金 根 据对“新 产 业” 的 定 义 , 采 取自 上 而 下 及 自下 而 上 相 结 合的 方 法 挖掘 优 质 的上 市 公司 ,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 合 。 1 ) 自 上 而 下 本基金 根 据对 宏 观 经 济 运行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趋 势 、上 下 游 行业运行 态 势 与利益分配的 观 察 来 确定 产 业 发 展 趋 势 , 识 别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具 有 良好 发 展 前 景 的 新 产 业 及 相关 上市 公司 。 在 细 分 行业 和 公司 的 选 择 中, 本基金 注 重 以下 五 个 方 面 的情况 : ① 符 合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的 趋 势 :通 过 分 析 目 前 经 济增 长 的 构 成 、 来 源 、 景 气 状 况 , 找 出 细 分 行业 趋 势 , 寻找 对 旧 经 济模 式 进 行突 破 、 减 少 资 源 消 耗 、 提 高 产 业效 率 并 能 带 来 利 润增 长 的 子 产 业。 ②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扶 持 : 选 择 符 合 国 家 未 来 产 业 结构 的 优化 升级 方 向 、 受 到 国 家 政 策 扶 持的产 业 和 公司 。 基金合同 38 ③ 新 产 业对 于 传统 行业 的 可 替 代 性: 分 析 传统 行业 增 长 的 问题 所在 , 寻找 产 业 链 中 能 够 通 过 新 技术 、 新 生 产 模 式 、 新 管理 模 式 和 新 服 务 模 式由 弱 转强 或 优势 扩 大的 子 行业 和 公司 。 ④ 新 产 业对 于 传统 行业 的 替 代 空 间 和市 场 空 间 : 新 产 业 在 对 传统 行业 进 行 替 代 的同 时 , 也 面 临 被 其他 更有 竞 争 力 产 业 替 代 的 风险 , 本基金 将选 择 其中 技术 和 模 式 领 先 , 替 代 空 间 和 市 场 空 间 较 大 , 并 能 在 一 定 时 间内 维 持 优势 的 行业或 企 业, 获 取 这 一 行业 高 速 发 展 的 机 会 。 ⑤ 满足 人 民要 求 和 消 费 需 求 的 新 兴 产 业 : 随 着 中国 逐步迈 向 中 高 收 入 国 家 , 人 民对 生 活 环 境 的 要 求 不断 提 高 , 而 各 种 消 费 需 求 也不断 提 高 。如 环 保 节 能 要 求 、 健 康 需 求 、信息 化 需 求 和 休闲娱乐 需 求 等。 2) 自下 而 上 本基金 通 过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的 方 法 进 行 个 股自下 而 上的 选 择 。 在 定 性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公司 是 否 具 有 良好 的 经 济 技术 效 应 、 是 否 能 够 带 动 一 批 产 业 的 兴 起 及 是 否 具 有持 久 创 新 能 力 的 特 征 ; 其 次 分 析 公司 的 核 心 技术 或 创 新 商 业 模 式 是 否 具 有 足够 的市 场 空 间, 公司 的 盈 利 模 式 、产 品 的市 场 竞 争 力 及 其 发 展 的 稳 定 性 ; 此 外 还 将评 估 公司 的 新 技术 或新 模 式 的 独 特 性 、 领 先 程 度 和 可 实 现 度 以 及产 品 的市 场 独 占 性 特 征 等。 在 定 量 方 面 , 主 要 考 察 上市 公司 的 成 长 性 、 盈 利 能 力 及 其 估值 水 平, 选 取 具备 良好 业 绩 成 长 性并 且 估值合理的上市 公司 , 主 要 采 用的 指 标 包括 : ① 成 长 性指 标 : 过 去 两 年 和 预 计 未 来 两 年公司 收 入 和利 润 的 增 长 率 、资本 支 出 、人 员招 聘 情况 等。 ② 盈 利 能 力 : 毛 利 率 、 ROE、 ROA、 ROIC等。 ③ 估值 水 平 : PE、 PEG、 PB、 PS等。 3、 债 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 投资的 债 券 品 种 包括国 债 、金 融 债 券 和 企 业 债 券 ( 包括 可 转 换 债 券 ) 等。 本基 金 将 在 研 判 利 率 走 势 的基 础 上 做出最 佳 的资产配 置 及 风险 控 制 。 在 选 择 债 券 品 种 时 , 本基金 重 点 分 析 债 券 发 行 人的 债 信 品 质 ,包括 发 行 机构 以 及 保证 机构 的 偿 债能 力 、财务 结构 与 安 全 性 , 并 根 据对 不 同 期限 品 种 的 研究 , 构 造 收益 率 曲线 , 采 用 久 期 模 型 构 造 最 佳 债 券 期限 组 合 , 降 低 利 率 风险 ;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的投资 , 结 合 对股票 走 势 的 判断 , 发现 其 套 利 机 会 。 本基金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由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取 非公 开 方 式发 行 和交易 , 并 限制 投资人 数 量 上 限 , 整体 流 动 性 相对 较 差 。 同 时 ,受 到 发 债 主体 资产 规 模 较小 、 经 营波 动 性 较 高 、信用基本 面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影响 , 整体 的信用 风险 相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这 两 个 特 点 要 求 在具 体 的投资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更 为 谨慎 的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认为, 投资 该 类债 券 的 核 心 要 点 是 分 析 和 跟踪 发 债 主体 的信用基本 面 , 并 综 合 考 虑 信用基本 面 、 债 券 收益 率 和 流 动 性 等要 素 ,确定 最 终的投资 决 策 。 4、权 证 投资 策略 基金合同 39 本基金 在 进 行 权 证 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权 证 标 的 证券 基本 面 的 研究 , 并 结 合权 证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理估值 水 平, 主 要 考 虑 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杆 策略 、 价 值 挖掘 策略 、 获 利 保护 策略 、 价 差 策略 、 双 向 权 证 策略 、 卖 空 保护 性 的 认 购权 证 策略 、 买入 保护 性 的 认 沽 权 证 策略 等。 本基金 将 充 分 考 虑 权 证 资产的收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性 特 征 ,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 与 类 属 选 择 , 谨慎 进 行 投资 , 追 求 较 稳 定 的当 期 收益 。 5、 股 指期 货 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 进 行股 指期 货 投资 时 , 将 根 据 风险 管理 原则,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交易 活 跃 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 , 通 过 对证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理的估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头 或 空 头套 期 保 值 等 策略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性 特 征 , 运 用 股 指期 货 对冲系 统 性风险 、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 流 动 性风险 ,如 大额申购赎回 等 ; 利用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杆 作 用 ,以 达 到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 目 的 。 6、 国 债 期 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 进 行国 债 期 货 投资 时 , 将 根 据 风险 管理 原则,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目 的 ,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交易 活 跃 的 国 债 期 货 合约 , 通 过 对 债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行 趋 势 的 研究 , 结 合 国 债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 合理的估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产 进 行 匹 配 , 通 过 多头 或 空 头套 期 保 值 等 策略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险性 特 征 ,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对冲系 统 性风险 、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 的 流 动 性风险 ,如 大额申购赎回 等 ; 利用金 融 衍 生 品 的 杠杆 作 用 ,以 达 到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的 目 的 。 今 后 , 随 着 证券 /期 货 市 场 的 发 展 、金 融 工具 的 丰富 和交易 方 式 的 创 新等, 基金 还 将 积极 寻求 其他 投资 机 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本基金 将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以 丰富 组 合投资 策略 。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范 围 为 80%-95%,其中 投资 于 新 产 业 的 股票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证券,其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基金合同 4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 13)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15)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5%,其中, 有 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 式 回购 ) 等 ; ( 16)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7)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 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 债 券 总 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 债 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 18) 本基金持有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2) 项 另 有约 定 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基金合同 41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的投资 ; ( 4)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 但 是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 ( 6)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运 用基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销 的 证券,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并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 五、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为 : 80%×沪 深 300 指 数 收益 率 +20%× 上 证国 债 指 数 收益 率 沪 深 300 指 数 是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依据国 际 指 数 编 制 标 准 并 结 合 中国 市 场 的 实 际 情况 编 制 的 沪 深 两 市 统 一 指 数 , 科学 地 反 映 了 我 国证券 市 场 的 整体 业 绩 表 现 , 具 有一 定 的权 威 性 和市 场代 表 性 ,业内 也 普 遍 采 用 。 因此 , 沪 深 300指 数 是 衡 量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业 绩 的理 想 比 较 基 准。 上 证国 债 指 数 由 上交 所 编 制 , 具 有 较 长 的 编 制 和 发布 历史 ,以 及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市 场 影 响 力,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债 券 投资 部 分的 比 较 基 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更权 威 的、更 能 为 市 场普 遍 接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现 更 加 适合用 于 本基金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基金 可 以 在 与基金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情况 下,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变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告 ,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本基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布时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按相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相关 手 续 后 ,依据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 选 取相 似基金合同 42 的 或 可 替 代 的 指 数 作为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参 照 指 数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的 证券 投资基金 品 种 ,其 预 期风险 和 预 期 收益 水 平 高 于 混 合 型 基金、 债 券 型 基金及 货 币 市 场 基金 。 七、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权利及 债 权人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 方 法 1、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2、有利 于 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和 债 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八、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 以 根 据 届时 有 效 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待 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业 务的 相关规定 颁 布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改 变本基金 既 有投资 策略 和 风险 收益 特 征 并在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 下, 参 与 融 资 融 券业 务 ,以 提 高 投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险 管理 。 届时 本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等业 务的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具 体 参 与 比例 限制 、费用收 支 、信息披露、估值 方 法 及 其他相关 事 项按照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及 其他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执 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 43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息和基金 应 收的申购基金 款 以 及 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 的 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 规范 性 文 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 立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 并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 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 不 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 清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 抵 销。 非 因 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 的 债 务 , 不 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 执 行。 基金合同 44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 为 本基金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 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期 货 合约、 国 债 期 货 合约、 其 它 投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 的估值 ( 1)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 (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市 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2、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况处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股票,按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 法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基金合同 45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 方 法估值 ; 非公 开 发 行 有 明确 锁 定 期 的 股票,按 监 管 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 价 值 。 3、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同一 债 券 同 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市 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的市 场 分 别 估值 。 5、本基金投资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 一 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 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 估值 。 6、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7、 如 有 确 凿 证据表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8、 相关 法 律 法 规以 及 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程序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共 同 查 明原 因 , 双 方 协商解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基金资产 净 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 停 估值 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 。 五、估值 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 取 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 性 、基金合同 46 及 时性 。 当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误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应 按照以下 约 定 处理 : 1、估值 错误 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如 果 由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 其他 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责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 申 报 差错 、 数 据 传 输差错 、 数 据 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障 差错 、 下 达 指 令 差错 等。对 于 因技术 原 因 引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 能预见 、 不 能避免 、 不 能克 服 ,则 属 不 可 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 行。 由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误 处理 或 造 成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 力原 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 该 差错 取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2、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1) 估值 错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费用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 行确 认,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 关 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值 错误 的有 关 直 接 当事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的义务 。 但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仍 应 对 估值 错误 负 责 。如 果 由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给 受 损 方,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 用 尽 量恢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值 错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 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 错误 被 发现 后 , 有 关 的当事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理 , 处理的程序 如下 : ( 1) 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 , 并 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 基金合同 47 ( 2)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误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 由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登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 的 , 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 法 如下 : ( 1)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错误偏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 ( 3) 前 述内容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他原 因 暂 停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估值 出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 为保 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当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7项 进 行 估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 可 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 及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48 十六、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 费、 律 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8、基金上市费及 年 费 ; 9、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上 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3- 9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定,按 费基金合同 49 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 列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率 、托 管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除 根 据 法 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以 外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根 据《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国 家 税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基金合同 50 十七、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利 润减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基金 未 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 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 次 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 润 的 10%, 若 《 基金合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登记 在 登记 系 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 择 ,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 只 能选 择 现 金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益分配程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 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51 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个 工 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 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 不 足 于 支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费用 时 , 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 方 法 ,依照 登记 机构 相关业 务 规则 执 行。基金合同 52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 3、基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币 ,以 人 民 币 元为 记 账单位 ; 4、会计 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 关 会计 制 度; 5、本基金 独 立 建账 、 独 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常 的会计 核 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每 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 对 本基金的 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换会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53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相关 法 律 法 规关 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 方 式 、登 载 媒 体 、 报 备 方 式 等规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 从 其 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 并 保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整 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 诺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为 : 1、 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 对证券 投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登 载 任 何自 然 人、法人 或 者 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国证 监 会 禁 止的 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 ( 一 )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 议 1、《 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 各 项 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 开 的 规则 及 具 体 程序 ,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基金投资人 重 大利益的事 项 的法基金合同 54 律文 件 。 2、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人 决 策 的 全部 事 项, 说 明 基金 集 中 申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 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 45日 内,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 的 15日 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的 中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报 送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 并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 面 说 明。 本基金 在招募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露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并说 明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响 。 本基金 在招募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文 件 中 披露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 标 。 3、基金托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 保 管及基金 运作 监督 等 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转型 事 宜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的 3日 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将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 议登 载 在 网站 上 。 ( 二 ) 基金 集 中 申购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就 基金 集 中 申购的 具 体 事 宜编 制 基金 集 中 申购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 的当 日 登 载 于指 定 媒 体 上 。 ( 三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 获 准 在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 四 )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放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 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 式 及有 关 申购、赎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销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基金合同 55 复 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 六 )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金合同 》 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在公 开 披露的 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基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等文 件 中 披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投资情况 。 本基金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等文 件 中 披露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交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 策 、持 仓 情况、 损 益情况、 风险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交易 对 基金 总 体 风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 标 。 ( 八 ) 临 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2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在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 的 中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2、终止 《 基金合同 》;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 名 称 、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更 ; 7、基金 集 中 申购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 负 责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 分 之 五十 ; 基金合同 56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基金管理 业 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 务的 诉讼 或 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 其 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人 受 到 严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费 率 发 生 变更 ; 17、基金份额 净 值计 价 错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 事务 所 ; 19、变更基金 销售 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 机构 ; 21、本基金 开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 其 收费 方 式发 生 变更 ; 23、本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4、本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25、本基金 暂 停 接受 申购、赎回申 请后 重 新接受 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限 、收益 率 等 信息 ; 27、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 ( 九 ) 澄 清 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 ( 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的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并 予 以 公告 。 ( 十一 )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露基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 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 准则 的 规定。 基金合同 57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按照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募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 在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露信息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 体 上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指 定 媒 体 披露信息 , 并 且 在不 同 媒 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 当一 致 。 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 并 将 相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10年 。 七、信息披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 明 书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 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合同 5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自 决 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 3、《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4、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 1)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 形 出现时 ,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理和 确认 ; ( 3)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值和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基金合同 59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 ( 7)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 为 6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基金合同 60 二十一、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的 过 程 中, 违 反 《 基金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 共 同 行为 给 基金财产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害 的 ,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对 损失 的 赔偿 , 仅 限于 直 接 损失 。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况 , 当事人 可 以 免 责 : 1、 不 可 抗 力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按照 当 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作为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失 等 ; 3、基金管理人 由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 投资 或 不 投资 造 成 的 直 接 损失 或 潜 在 损失 等。 二、 在发 生 一 方或 多 方 违约的情况 下, 在最 大 限 度 地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 下, 《 基金合同 》 能 够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非 违约 方 当事人 在职 责 范 围 内 有义务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防 止 损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当 措 施致 使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的 , 不 得 就 扩 大的 损 失 要 求 赔偿 。 非 违约 方 因 防 止 损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合理费用 由 违约 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基金财产 或 投资人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造 成 的 影响 。 基金合同 61 二十二、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 律 各 方 当事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议处理 期 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 律 管 辖 。 基金合同 62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 效力 《 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 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1、《 基金合同 》 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 方 盖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签章 , 经 2014年 5月 8日 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在 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申 请后 ,自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上市 之 日起生 效,原《天元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终止 自 同 日 一 起 失 效。 2、《 基金合同 》 的有 效 期 自其 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之 日 止 。 3、《 基金合同 》自 生 效之 日起 对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内 的 《 基金合同 》 各 方 当事人 具 有同 等 的法 律 约 束 力。 4、《 基金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构 一 式 二份 外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份 , 每 份 具 有同 等 的法 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基金合同 63 二十四、 其他 事 项 《 基金合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 由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各 方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商解决 。 基金合同 64 二十五、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的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者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 务 机构 损害 其 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裁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 基金合同 》; ( 2)了 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 ,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 力,自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信息披露 , 及 时 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纳 基金 集 中 申购、申购 款 项 及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定 的费用 ; ( 5) 在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有 限 责任 ; ( 6) 不 从 事任 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8)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 财产 ; 基金合同 65 ( 2)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他 费 用 ; ( 3) 销售 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规定,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 管 部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 ( 6) 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 7) 选 择 、更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行为 进 行 监督 和处理 ; ( 8) 担 任 或 委 托 其他 符 合条件的 机构 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 9)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 律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 案 ; ( 10) 在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 11) 依照 法 律 法 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 证券 所 产 生 的权利 ; ( 12) 在 法 律 法 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的利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 ( 13)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的 外 部机构 ; ( 15) 在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整 有 关 基金 集 中 申购、申购、赎回、 转 换和 非 交易 过户 、 定 投 等业 务 规则,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的 除 调 高 管理费 率 、托管费 率 之 外 的基金 相关 费 率 结构 和收费 方 式 ; ( 16)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办 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 结 算 等业 务 ;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 法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 集 中 申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 续 ; ( 3)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财产 ; ( 5)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基金合同 66 证券 投资 ; (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产 ; ( 7) 依 法 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 8) 采 取 适当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申购、赎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合同 》等 法 律文 件的 规定,按 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 价 格 ; ( 9)进 行 基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 信息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定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 17) 确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出 , 并 且 保证 投资人 能 够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 理 成 本的条件 下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 20)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托管人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 ( 24)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基金合同 67 ( 25)建 立 并 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 产 ; ( 2) 依《 基金合同 》 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或 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 其他 费 用 ;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 《 基金合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 ( 4)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为 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 ,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 ( 2)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 ( 3)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产 以 及 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的基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 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清算、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前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 9) 办 理与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基金合同 68 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 措 施 ; ( 11) 保 存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2)建 立 并 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和 《 托管 协 议 》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 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等 的投 票 权 。 若 将 来 法 律 法 规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 有 规定 的 ,以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为准。 一、 召 开 事 由 1、当 出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的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外 ; ( 6) 变更基金 类别; ( 7) 本基金与 其他 基金的合 并 ;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基金合同 69 有约 定 的 除外 ;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 10) 终止基金上市 , 但 因 基金 不 再 具备 上市条件 而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上市的 除外 ; ( 11)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2)单 独 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 13) 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 项 ; ( 14)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 2) 法 律 法 规要 求增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者 在 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变更收费 方 式 ; ( 4) 因 相 应 的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 5) 对《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 发 生 变 化; ( 6)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 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增 设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 ( 7) 在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 及 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 机构 、登记 机构调整 有 关 基金申购、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 8) 按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 外 的 其他 情 形 。 二、会议 召 集 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 集 或 不 能召 集时 ,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3、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 开 基金份基金合同 70 额持有人大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5、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 当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权益登记 日 。 三、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 至 少载 明以下内容 :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议 形 式 ; ( 2) 会议 拟 审议的事 项 、议事程序和 表 决 方 式 ; ( 3) 有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 会务 常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 出 席 会议 者必须 准 备 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 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托管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 过 现 场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许 的基金合同 71 其他方 式 召 开 , 会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定。 1、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 相 符 ; (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益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基金份额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 新 召 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 效 的 基金份额 应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 之 一 ( 含 三分 之 一 )。 2、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 项 的投 票以 召 集 人 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在 表 决 截 至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召 集 人 通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 讯 开 会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 1) 会议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 2)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约 定 通知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表 决意 见; 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 参 加 收 取表 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 3) 本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本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 新 召 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一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意 见; ( 4) 上 述 第( 3) 项中 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 同 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法 律 法 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基金合同 72 知 的 规定, 并 与基金登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3、 在不 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前 提 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话 或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具 体 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 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他方 式 , 具 体 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 列 明。 五、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 大事 项,如《 基金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为 需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发出 召 集 会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 2、议事程序 ( 1) 现 场开 会 在现 场开 会的 方 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 持人 按照下 列 第 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 公布监 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会 , 则 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 出 的 决 议的 效力。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和 联 系方 式 等 事 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部 有 效表 决 , 在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同 等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以 外基金合同 73 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 般 决 议的 方 式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出 。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会议 通 知 中规定 的 确认 投资人 身 份 文 件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人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 项 提 案 内 并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 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 在 上 述规则 的前 提 下, 具 体 规则以 召 集 人 发布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为准。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 1)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会 主 持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后 ,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由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 ,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 会的情况 下, 计 票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果 。 八、 生 效 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合同 7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自 完 成 备案 手 续 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生 效之 日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九、本 部 分 关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件、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 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 直 接对 本 部 分 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整 ,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件的前 提 下, 本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次 , 每 份 基金份额 每 次 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 次可 供 分配 利 润 的 10%, 若 《 基金合同 》 生 效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登记 在 登记 系 统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 择 , 本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分 红 。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 只 能选 择 现 金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益分配程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的 相关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二 )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 对 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 式 等内容。 ( 三 )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过 15个 工 作 日 。 基金合同 75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计 师 费、 律 师 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8、基金上市费及 年 费 ; 9、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计 提 标 准 和 支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 费 率 计 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 法 如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 前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 日 期 顺延 。 上 述“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3- 9项 费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协 议 规定,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 三 ) 不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 列 费用 不列 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 76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 运作 无 关 的事 项 发 生 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 生 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 据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的有 关规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 四 )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 据 基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金管理费 率 、托 管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除 根 据 法 律 法 规要 求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以 外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 基金管理人 必须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根 据《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 五 )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其 纳 税义务 按国 家 税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 围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含 普 通 股 和 优 先 股 )、 债 券 ( 包括国内依 法 发 行 和上市交易的 国 债 、 央 行票据 、金 融 债 券 、 企 业 债 券 、 公司 债 券 、 中 期 票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支 持 机构 债 、 政 府 支 持 债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投资的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协 议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 但 需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的 相关规定。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同 业 存 单 的 , 本基金 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的投资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 体 投资 比例 限制 按 届时 有 效 的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构 的 规定 执 行。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对新 产 业股票 的投资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债 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二)投资限制 1、 组 合 限制 基金合同 77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范 围 为 80%-95%,其中 投资 于 新 产 业 的 股票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具 、权 证 、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不 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2)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证券,其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 不 得 超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益人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部 卖 出 ; ( 13)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 量 不 超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4) 本基金 进入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 15)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 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5%,其中, 有 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含质 押 式 回购 ) 等 ; ( 16)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基金合同 78 ( 17)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入 国 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持有的 债 券 总 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 持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约 价 值 ,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 债 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括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约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0%; ( 18) 本基金持有的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 上 述 第( 12) 项 另 有约 定 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6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 自 本基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对 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限制 进 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任的投资 ; ( 4)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 但 是中国证 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 ( 6)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 取 消 上 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制 。运 用基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或 者 承销 期 内承销 的 证券,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的 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突, 符 合 中国证 监 会的 规定, 并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前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基金合同 79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开放日 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销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登 载 在指 定 媒 体 上 。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公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自 决 议 生 效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体 公告 。 (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终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 的 ; 3、《 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4、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自 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 日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并在 中国证 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 1) 《 基金合同 》 终止情 形 出现时 ,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理和 确认 ; ( 3) 对 基金财产 进 行 估值和变 现 ; 基金合同 80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 ( 7) 对 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限 为 6个 月 。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 中 支付 。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 的 全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告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 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有 关文 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八、争议 解 决方式 各 方 当事人同 意 , 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金合同 》 有 关 的一 切 争议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议处理 期 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基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 者取得 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人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