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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丰润(160617)

鹏华丰润: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四年七 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0 年 10 月 11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关 于核 准鹏 华丰 润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 可1378 号 文) 核 准, 进行募 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基金 部 2010 年 12 月 02 日 基金 部函[2010]718 号 文件 《关 于鹏 华丰 润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备 案确认 的函 》 确认合 法备 案 。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已 于 2010 年12 月2 日 正式 生 效 , 基 金 管理人 于该 日起 正式 开始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运作 管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括 但不 限于 : 系统性 风险 、 非 系统 性风 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巨 额赎 回风 险、 本 基金 特定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 等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 承受能 力选 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予以 投资。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6 月 1 日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4 年3 月 31 日( 未经 审 计)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生效 ............................................... 33 七、基金的上市交易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五、基金运作方式 的变 更及相关事项 ......................................... 6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7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8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9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1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以及 《 鹏 华丰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人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鹏华 丰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2.基金 管理 人:指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指 《鹏 华丰 润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鹏华 丰润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鹏华 丰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鹏华 丰润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 和 其制 定机 构不 时做出 的修 改 、 补 充和 有 权解释 ,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 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 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会员单 位:指 经相关 证 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的 交易所会 员单位 23. 场外: 通过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外各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 和赎回 的场所 。 通过该 等场 所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也 称为场 外认 购、 场外 申购 、场外 赎回 24. 场内: 通过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 办理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 所。通 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也称 为场 内认 购、场 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25. 上市交 易:指 基金合 同 生效后投资 人通过 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式 买卖基金 份额的 行为 26.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 27. 直 销机 构: 指鹏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8. 代销机 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 以及 取 得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可 以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 29.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0.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 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31.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本 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32. 注 册登 记系 统 : 指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又 简称为 TA 系统 33.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34. 基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5.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6. 深圳证 券账户 :指投 资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 即A 股 账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37. 基金合 同生效 日 :指 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 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8.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9.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 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40. 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1. 封闭期 :指根 据本合 同 中关于基金 运作方 式的约 定,对本基 金采取 封闭式 运作的期 间, 在该 期间 内基 金份 额 保持不 变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得 申请 申购 、 赎回 本 基金 , 但 在本 基 金上市 交易 后可 以 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42. 工 作日 :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3.T 日 : 指 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 44.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45. 开 放日 :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作 日 46.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7. 《 业务 规则》: 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实施细 则》 、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及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的 《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及销 售机 构 业务规 则等 相 关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及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8.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 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9.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0.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1.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 且 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52.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3.跨系统 转托管 : 跨系 统 转托管只限 于在证 券账户 和以其为基 础注 册 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之间 进行 , 指投 资人 将 基金份 额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某会 员单 位 (交 易 单元 ) 与 注册 登 记系统 内的 某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54.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日、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5.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56. 元 :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8.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 基 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 6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61.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 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62.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3. 不可抗 力 :指 本基金 合 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 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吕奇 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 级会 计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中国 电子 器件 公 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财 务处 处长 、 总 会计 师 、 常 务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 党 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 行 行 长助理 、 副行 长、 党委 委 员、 副董 事长 、 行 长、 党 委副书 记 , 现 任国 信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 事长、 党委 书记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 先生 , 董事 , 经 济 学博士 , 讲师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北京 理工 大学 管 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 司主任 科员 、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党 总支 书记 。 孙煜扬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 任科员 、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 策研究 室副 处长 、 深圳 证 券结算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首任 行政 总监 、 香 港深 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香港 深业控 股有 限公 司 副总经 理、 中国 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兼行 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现任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周中国 先生 , 董事 , 会计 学硕士 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市华 为技 术 有限公 司定 价中心 经理 助理 ;2000 年 7 月 起历 任国 信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外 派 财务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2009 年 2 月至 今任 国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人力资 源总 部副 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 事风险 管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 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 席执行 官和 投资 总监 、东 方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CAAM SGR ) 投资 副总 监、 农业 信贷另 类投 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欧 利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 方 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 官, 现任 欧利盛 资本 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 首 席执 行 官和总 经理 , 同时 兼任 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 席执 行官 。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 董事, 经济 学和 商业 管理 博士, 国籍 :意 大利 。曾 任米兰 德 意志银 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 投资管 理部 债券 基金 和现 金头寸 管理 高 级经理 ,IMI Fideuram 资 产管理 股份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固定 收益 组合 和现 金管 理业务 负责 人 , 圣保罗 银行 投资 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 营销 策划 部负 责人 ,Capitalia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S.p.A. ) 产 品 和 销 售 部 负 责 人 ,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 董事 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 务风 险管 理部 意大利 企业 法 人风险 管理 业务 负责 人,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 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 场官、 欧利 盛资 本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董事 ,现 任意 大利联 合圣 保 罗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 蓄、 投 资和 养老 金产 品部 负责 人。 史际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博 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 中 国 人民大 学副 教授 ,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 法学院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 兼任中 国法 学会 经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北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 委员会 委员 、北 京市 人民 政府顾 问。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 秘 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 究室 干事 、 副处 长 、 处 长 、 副 主任 , 中 央金 融工作 委员 会研 究室 主任 , 中 国银 监会 政 策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党委 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 任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兼党 委副书 记。 高臻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曾 任中 国进 出口 银行 副 处长 , 负 责 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信、 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 曼 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现任 曼达 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执行 合伙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 监 事会 主席 , 研究生 学历 , 国籍 : 中 国 。 曾 在中 农信 公司 、 正 大 财务公 司工 作,曾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监 事, 现任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 学学 士, 律 师, 国 籍: 意 大利。 曾在 意大 利 多家律 师事 务所担 任律 师, 先后 在法 国农业 信贷 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 方汇 理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 务部 、 产 品开 发部 , 欧 利盛 资本资 产管 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 与股 权 部工作 ,现 在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 司运 营部 工作。 李国 阳先生, 监事,硕士研究 生,高级 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 任深圳国投证券 有限 公司资 金财 务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 审 计科 副经 理、 稽 核审计 部副 总经 理 、 第 二 证券交 易部 副总 经理 、 资 金财 务部 总经 理 , 国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资金财 务部 总经 理 、 公 司 副总会 计师 兼资 金财务 部总 经理 、 上海 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首 席会 计 师兼资 金财 务部 总经 理 , 曾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监事 会 召集人 , 现任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兼 首席 会计师 、 资金 财 务总部 总经 理。 苏波先生 ,职工监 事,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深 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 所副所长 、 投资部经 理,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研部 研究员 、客户服 务主管、 西部理 财中心总 经理 、 渠道服 务二 部总 监助 理 ,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 ;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总经 理。 刘慧红 女士 , 职工 监事 ,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在中 国工 商银 行深 圳分 行、 平安 证 券公司 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登 记结 算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 司登记 结算 部执 行总 经理 。 于丹女 士, 职工 监事 , 法 学 硕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北 京市金 杜(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1 年 7 月加 盟鹏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监察 稽核部 法务 经理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前。 邓召明 先生 , 董 事, 总裁 , 简历 同前 。 高阳先 生,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分 析师 (CFA ) , 经 济学硕 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 有限 公司 经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 裕泽 基金 经理 、 基金裕 隆基 金经 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经 理 , 现 任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胡湘先 生 , 副 总裁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曾 就职于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理事会 投 资 部、境外 投资部, 历任副 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副 处长,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 裁 助理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毕 国强 先生 , 副总 裁,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国 籍: 加 拿大 。 历 任广 州文 冲船 厂经 营部船 舶科 科长 、 美国 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分 析师 , 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 部 四处调 研员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 督 察长 , 经济 学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 监察稽 核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经理 、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 职 工监 事 , 现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祝松先 生, 国籍 中国, 经 济学硕 士,8 年 金融 证券 从业经 验。 曾任 职于 中国 工商银 行深 圳市分 行资 金营 运部 ,从 事债券 投资 及理 财产 品组 合投资 管理 ;招 商银 行总 行金融市 场部 , 担任代 客理 财投 资经 理, 从事人 民币 理财 产品 组合 的投资 管理 工作 。2014 年 1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事 债券投 资管 理工 作,2014 年 2 月 起担 任鹏 华普 天债 券基金 基金 经 理,2014 年 2 月起 兼任 鹏 华丰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3 月 起兼任 鹏华 产 业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祝松 先生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2010 年12 月本 基金 合同 成立 至 2014 年02 月


阳 先伟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其它 基金情 况: 2014 年 2 月起 担任 鹏华 普 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4 年 3 月起 兼任 鹏华 产 业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总支 书记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初冬女士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固定 收益投资 总监、固 定收益 部总经理 , 社保基 金 组 合投 资经 理及 鹏华丰 盛稳 固收 益债 券基 金、 鹏华 双债 增利 债券 基 金、 鹏华 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程世杰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 鹏华 价值优 势基 金基 金 经理 、 鹏华价 值精 选基 金基 金经 理 。 冀洪涛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构 投资 部总 经理, 社保 基金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王咏辉 先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 经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基金 经理 。 黄鑫先 生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 鹏华动 力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鹏华 品 牌传承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 阳先伟 先生 , 鹏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执 行总经 理 , 鹏 华丰 收债 券 基金基 金经 理、鹏 华 双 债保 利债 券 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鹏华 中 国 50 混合 基 金基金 经 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对 价;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 《 销售 办法 》 、 《运 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 防 止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1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 务规则 , 利用 对敲 、 倒 仓 等非法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 秩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法 合规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 金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 随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 和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系 (1)董事 会下设合 规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主 要负责 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 战略和 控 制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 险等事 项。 (2)公司 督察长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 节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公司 经营管理 层、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公司 各部门总 经理定期 召开会 议对各 类 风险予 以充 分的 评估 和防 范, 对业 务过 程中 潜在 和 存在的 风险 进行 通报 、 讨 论, 并及 时采 取 防范和 控制 措施 。 (4)监察 稽核部负 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 风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查, 定期不 定期对 业 务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 、 法 规及其 他规 定的 执行 情况 进行检 查 , 并 适 时提出 整改 建议 。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 务范 围内 的业务 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3 线风险 控制 职责 , 负责 把 公司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措 施落实 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 并 负有 把 业务过 程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进 行报 告、反 馈的 义务 。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公司 通过 不断 健全 法 人治理 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源头 上杜 绝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 控制现 象的 发生 , 保护 投 资人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了 内 控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 并着力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浓 厚的 风险 管理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 点建立 了包 括岗 位自 控 、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 建立 并不 断完 善 内 部 控制体 系 及 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 司 不 断完 善 内控 组 织架构 、 控制 程序 、 控 制 措施以 及控 制职 责 ,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体 系 。 通 过 不断地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进行 修订 和更 新 ,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断 走向完 善。 (5) 建立 健 全 各项 管理 制 度和业 务规 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等 基 本管理 制度 以及 包括岗 位设 置 、 岗 位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 册在 内的 业 务流程 、 规章 等, 从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 建立 了岗 位分 离、 相 互制衡 的内 控机 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实现 了基 金投 资与 交 易、 交易 与清 算、 公司 会 计与基 金会 计等 业务 岗位 的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7)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 制:公 司通 过健 全岗 位责 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 构建 风险 管理 系统 : 公司通 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预警、 报告 、控 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经过 适当 的控 制流 程 , 定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 行评 估、 预警 、 监督 , 从 而识 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有 关的风 险 , 通 过 明 晰的 报告 渠道 ,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 控制, 使部 门和 管理 层即 时把握 风险 状况 并及 时、 快速作 出风 险控 制决 策。 (9)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 制 系统: 公司 启用 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 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投 资比 例限 制、 “ 禁止买 入 股 票名 单 ”、交 叉 交易等 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严 格实 施股 票库 制度 : 公司不 断强 化投 资纪 律 , 加强集 体决 策机制 ,各 基金 的行 业配 置比例 、基 金经 理个 股授 权、基 准仓 位等 由投 资决 策委员会 决定 。 同时, 公司 建立 了严 格的 股票库 制度 、禁 止和 限制 投资股 票制 度, 并由 研究 小组负责 维护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4 所有股 票投 资必 须完 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 。 公 司还 建 立了契 约风 险评 估制 度 , 定期对 各基 金遵 守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评 估,防 范契 约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 据市场 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 其 前身 “中 国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 设银行” 。中国建 设银行是 中国四 大商业银 行之一。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票 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2006 年9 月 11 日 ,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H 股公 司晋 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9 月 25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53,632.10 亿 元, 较 上年 增 长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 额85,900.57 亿元 , 增 长14.35% ; 客户 存款 总 额122,230.37 亿元 , 增 长 7.76% 。营 业收 入 5,086.08 亿 元, 较上 年增 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净 利息收 益率(NIM)为2.74%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1,042.83 亿元 , 增长11.52% , 占 营业 收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5 比重 为20.50% 。 成 本费 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 成 本收 入比 为 29.65% 。 实 现利 润 总额 2,798.06 亿元 , 较 上年 增长11.28% ; 净 利润2,151.22 亿 元, 增长 11.12% 。 资产 质量 保 持稳定 , 不良 贷款率 0.99% , 拨备覆盖 率 268.22% ; 资本充足 率 与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 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 服务于306.54 万 公司 客户 、2.91亿个 人客户 ,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 业和 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 切合 作关 系; 在香 港、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 大 阪 、 首 尔 、 纽约 、 胡 志明 市 、 悉 尼 、 墨 尔本 、 台 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 拥 有建行 亚洲 、 建银 国际 、 建行伦 敦 、 建 行俄 罗斯 、 建行迪 拜 、 建 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 先 后荣 获国内 外102 项奖项 ,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 一步 提 高 , 在 英国 《银 行 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1000 强排名 ” 中位 列 第5,较上 年上升2 位;在 美国《福 布斯》杂 志发布 的“2013 年度全 球上市 公 司2000强 排名” 中,位列 第2,较 上年上升13 位。此 外,本集 团还荣 获了国内 外重要机 构授予 的包括公 司 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 际业 务 、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 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务 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 的内控 工作 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 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 期从 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 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 个 人银 行 业务部 、 行长 办公 室, 长 期从事 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理 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资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6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 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 管银行” ;获和讯 网的中国 “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奖 ; 境内权 威经济 媒体《每 日 经 济观察》 的“最佳 基金托 管银行 ” 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 优秀托管 机构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闭管 理 ,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7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作 日按时通 过基金 监督子系 统,对各 基金投 资运作比 例控制指 标进 行 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 比例超标 等异常 情况,向 基金管理 人发出 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况 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 易对手 等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销售机构 1、场 外销 售机 构 A、 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福华三 路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9 号 金融 街中 心南 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李 筠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8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 新世 界国 贸大 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0 号富 力 中心 24 楼07 单元 联系电 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927990 联系人 :周樱 B 、 代销 机构 : (1) 代销 银行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 :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刘 一宁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9 网址:www.95599.cn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宋 亚苹 公司网 站:www.boc.cn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0 法定代 表人: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 :唐 苑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客服电 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1)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点: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联系人 :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12)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东莞 市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1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陈 幸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宁 波 市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 胡技 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5)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 代销 券商 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 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5)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16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 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3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港中 旅大 厦 5 、18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标 志商务 中 心A 栋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电 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4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40 楼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021-33388215 联系人 :曹 晔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2)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4)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5 联系人 :乔 骏 联系电 话:0571-87925129 客户服 务电 话:96336 ( 上 海地区 :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15)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 源 中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东莞 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16)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18)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6 联系人 :张 瑾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公司网 站:www.962518.com 1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 :刘 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2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 大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22)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地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7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电 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3)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邮政编 码:510623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655 公司总 机:020-88836999 传真号 码:020-88836654 客服热 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 厦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八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 :沈 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网址:www.glsc.com.cn 25)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 :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8 2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联系电 话:010-573980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 张 背北 联系电 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信达金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0985 客服热 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 路 638 号财 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 :李 昕田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30)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29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邮政编 码:350003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 0591)。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 徐勇 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 (3) 第三 方代 销机 构 1)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0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 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大厦903 ~906 室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 :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顺义 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1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人 :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 电话 :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联系电 话:020-87599527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朝阳 区朝 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赵 慧灵 联系电 话:021-68419822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 北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马令 海 联系人 :邓 洁 联系电 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 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1)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2 联系人 :毛 怀营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永伟 联系人 :侯 仁凤 联系电 话:010-57756068 客服电 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13)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昌庆 联系人 :罗 细安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根 据实 情,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或变 更上 述代 销机构 ,并 及时 公告 。 2、场 内销 售机 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 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联系人 :崔 巍 联系电 话:010-59378856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3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





名 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务 所





住 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 责人 :王 玲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东 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联 系电 话: (0755 )22163333





传 真: (0755 )22163390








联 系人 : 宋 萍萍





经 办律 师: 靳庆 军、 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 峰、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 证监 许 可 1378 号文 核 准 募集 。 募 集期 从2010 年11 月3 日 起到 11 月 25 日 止, 共募 集 1,335,591,800.74 份基 金份 额,募 集户 数 为 5,226 户。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2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数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续20 个工 作日 达不 到200人, 或连续20个工 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4 七 、基 金的 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于2010 年12 月16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于2010 年12 月 13 日发 布的 《 鹏 华丰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 基金上 市后 , 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至场内 后, 方 可 上市交 易。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守有 关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基金 上市交易 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深 圳证券交 易所证 券投资 基 金上市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 行 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暂停上市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接 到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 应 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5 ( 七)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 可 恢复 本基 金上市 , 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 告 。


( 八)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其 上 市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九)上市交易的其他业务 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


( 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 基金 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 新功能,基金管理人 可以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增加 相应功能。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的期间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自 2010 年12 月2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起 至 2013 年 12 月1 日止 。 封闭期 结束 后, 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 ,本 基金 的 运作方 式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并开 放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二)基金份额的场 外申 购、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 直接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 基金 业务 ;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登 记到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再办 理场 外申 购 、 赎 回 等 场外 基金 业 务。 1、场 外申 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的场所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设在 深 圳、北 京 、 上海 、武 汉和 广州 的 直销 中心 ; (2)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指 定 网点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他 代销 机构 营业 网点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6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具体 业务 规则与 说明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办理 本基 金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并 予以公 告。 2、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如果本 基金 接受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2) 申购 、赎 回 的 开始 时 间


自2013 年12 月2 日起 ,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投资人可 进行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3)基金 管理人如 果对申 购、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在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3、场 外申 购、 赎 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 按照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当日 的申购、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当日开放 时间结 束前撤销 ,当日开 放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5)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程 序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7 (1)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 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 申购 、赎 回款 项支 付 的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5、场 外申 购 、 赎回 的限制 (1) 本基 金对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不 设置 最高 申购 金额 和 最低 赎回 份额 限制 。 (2)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 通过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中心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首 次最 低金 额 为 30 万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 低金额 为 1 万 元(通 过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暂不 受此 限制 )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3 ) 场 外账 户最 低余 额为 30 份 基金 份额 , 若 某笔 赎 回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 单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30 份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 部基 金份 额, 否则, 剩余 部 分的基 金份 额将 被强 制赎 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 整上 述对 申购 的 金额、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8 6、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费用 (1)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8 % 0.32% 50 万≤ M <250 万 0.5 % 0.15% 250 万≤ M <500 万 0.3 % 0.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注: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场 外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养老 金客 户适 用特 定申购 费 率, 包 括基 本养 老基 金与 依 法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 基金等 ,具 体包 括: 1)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 公司 将在 招募 说 明书更 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其他投 资人 场外 申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适 用一 般申 购费率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场 外赎回 费率 按持 有年 限逐 年递减 。通 过场 外认 购、 申购的 投 资者其 份额 持有 期限 以份 额实际 持有 期限 为准 ; 从 场内转 托管 至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 从 场外 赎 回时, 其持 有期 限从 转托 管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39 Y ≥ 2 年 0 注: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 投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由赎回 申请 人承 担,其 持有 期不 满 30 天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持有 期等 于或 高 30 天 的, 其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 ,75%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 (3)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确定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可以根 据《基金 合同 》 的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不提 高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场 外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公 式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如 , 某 投资 人 ( 非养 老金客 户) 投资 5,000 元 申 购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0.8% , 假 设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 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 数=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 某 投资 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可得 到 4,397.45 份基 金份 额。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0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 份额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定 赎回,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 为 0.05%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 则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 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74.26 元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10,000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未满 2 年) 赎 回,假 设 赎回当 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74.26 元。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 况,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8、场 外申 购、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投 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1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可 对上述登 记结算办 理时间 进行调整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 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三)基金份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回 本节内 容仅 适用 于 本 基金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办 理的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业务。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办 理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 ; 登记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 务将 基金 份额转 登记 到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再 办 理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1、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办 理 场所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 位(具 体名 单见 本基 金相 关业务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人 通过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立的 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 账户 开立 的 具体事 项 参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认购 开户相 关内 容)。 3、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 日及开 放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 办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或 另行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如果本 基金 接受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2) 申购 、赎 回 的 开始 时 间


自2013 年12 月2 日起 , 本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投资人可 进行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3)基金 管理人如 果对申 购或赎回 时间进行 调整, 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在 实施日 前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2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4、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金 额 申请 ,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申购和 赎回 申报单 位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规 定为 准 。 (3)当日 的申购与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时 间前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 束 后不得 撤销 。 (4)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场 内申 购 、 赎 回时 , 需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或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 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5)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5、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需遵 循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场 内申 购赎 回相 关业务 规则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 间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按 业务 办 理 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 其账 户内 必须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人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人应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业务办 理单 位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业 务办 理 单位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本 金将退 回投 资人 账户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3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6、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1) 投资 人通过 会 员单 位 办理 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 元,同时 申购金 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 场内赎 回时 ,赎 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3) 基金 管理 人 、 深 圳证券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调整 上述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 整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7、场 内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用 (1)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费 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 M (元 ) 申购费 率 M<50 万 0.8 % 50 万≤ M <250 万 0.5 % 250 万≤ M <500 万 0.3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2) 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 定 值 0.1%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申请人 承 担,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3)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费 率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 , 可以根 据 《基 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4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5)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 在不提 高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适 用的费 率 的前提 下 , 设 立新 的基 金 份额级 别 、 增 加新 的收 费 方式等 情况 ,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并及 时公告 , 但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场 内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1)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份 额 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 后小 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人 资 金账户 。 例如 :某 投资 人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 0.8%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25 元,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 还的 资金余 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0.8%)=9,920.63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 额=9,920.63/1.025 =9,678.66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人申 购所 得 份额 为 9,678 份 ,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人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919.95 -79.37 =0.68 元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 额 9,678 份, 退款 0.68 元。 (2)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5





净 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如 :某 投资 人从场 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 额, 赎回 费率 为 0.1% ,假 设赎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11.48=11,468.52 元 即:投 资人 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赎 回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1,468.52 元。 9、场 内 申 购与 赎回 的 注 册 登记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 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10、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将按 新规 定执 行。 (四)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6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五)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除上 述第(4 ) 条以外 的暂停申 购情形时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因 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7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 付最 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3、暂停期 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 公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发 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2 周,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 时 间超 过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 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 与相 关机构 。 (七)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易 过户。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8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八)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 为 。


(2)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时 , 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 间不 能通 存通 兑 的,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上市 交易的 会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时 ,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2、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系 统转托管 只限于 在证券账 户和以其 为基础 注册的开 放式基金 账户之 间进行 , 指投资 人将 基金 份额 在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 某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 ) 与 注册 登 记系统 内的 某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本基 金跨系统 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具体业 务要 求参 见 2010 年 12 月 10 日 刊登 的《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鹏华丰 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的公 告》 。 (九)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49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 及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的 投资 策 略, 力争 为基 金持 有人 创 造较高 的 当 期收益 。 (二)投资理念 把握宏 观经 济走 势 、 注 重 价值分 析的 基础 上 , 充 分 挖掘利 用市 场投 资机 会 , 可以创 造超 额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短期 融 资券、 可转 债、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可 以 参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新 股增 发, 并可 持有 因所 持可 转 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本 基金 将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0 (四)投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 将采 取积 极的 投资策 略 , 寻 找各 种可 能 的价值 增长 机会 , 力争 实 现超越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方面 , 本 基金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利率 变化 趋势 的重 点分 析, 结合 对 股票市 场趋 势的 研判 及新 股申购 收益 率的 预测 , 比 较 未来一 定时 间内 债券 市场 和股票 市场 的 相对预 期收 益率 ,在 债券 、股票 一级 市场 及现 金之 间进行 动态 调整 。 2、资 产流 动性 纵向 分配 策 略 鉴于投 资人 对投 资标 的流 动性需 求随 时间 呈递 增分 布的规 律, 本基 金在 成立 后 初期将 在 以最小 成本 确保 合理 流动 性水平 的前 提下 , 适当 降 低资产 组合 的流 动性 水平 , 争 取累 积较 高 的投资 收益 。 当预 期投 资 人对流 动性 的边 际需 求上 升到一 定程 度 (本 基金 界 定为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三年) ,本基 金将调高 投资组合 的流动性 水平 并 开放基金 的申购、 赎回 , 以优化投 资 回 报及流 动性 给投 资人 带来 的整体 收益 。 3、普 通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采 取久期 策略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 、 利 差策略 等 积极投 资策 略, 在追 求本 金长期 安全 的基 础上 ,力 争为投 资人 创造 更高 的总 回报。 (1) 久期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 以 实 现对组 合利 率风 险的 有效 控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及 其它 相关 因素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预 期利 率 下降 , 本 基金 将增 加组 合 的久期 ,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 反之 , 如 果预 期 利率上 升,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的 久期 ,以 减小 债券 价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曲 线 的形状 变化 是 判断市场 整体走向 的依据 之一, 本 基金 将据 此调整 组合长 、 中、 短期 债券 的搭 配。 本 基金将 通过 对 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适 时采 用子 弹 式 、 杠 铃或 梯 形策略 构造 组合 ,并 进行 动态调 整。 (3) 骑乘 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骑乘 策略增 强组合的 持有期收 益。这 一策略即 通过对收 益率曲 线的分析 , 在可选 的目 标久 期区 间买 入期限 位于 收益 率曲 线较 陡峭处 右侧 的债 券。 在收 益 率曲线 不变 动 的情况下 ,随着其 剩余期 限的衰减 ,债券收 益率将 沿着陡峭 的收益率 曲线有 较大幅的 下滑 , 从而获 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即 使收 益率 曲线 上升 或 进一步 变陡 , 这一 策略 也 能够提 供更 多的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1 安全边 际。 (4)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利 用回 购利 率低 于债券 收益 率的 情形 , 通 过 正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 金投 资于债 券 , 利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 收益。 (5) 利差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两 个期 限相 近的债 券的 利差 进行 分析 , 从而对 利差 水平 的未 来走 势作出 判 断, 进而 相应 的进 行债 券 置换 。 影 响两 期限 相近 债 券的利 差水 平的 因素 主要 有息票 因素 、 流 动性因 素及 信用 评级 因素 等。 当预 期利 差水 平缩 小 时, 买入 收益 率高 的债 券 同时卖 出收 益率 低的债 券 , 通 过两 债券 利 差的缩 小获 得投 资收 益 ; 当预期 利差 水平 扩大 时 , 则进行 相反 的操 作。 4、附 权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可 转债 、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或 含赎 回或 回售权 的债 券等 , 这类 债 券赋予 债权 人或债 务人 某种 期权 ,比 普通的 债券 更为 灵活 。 (1)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可转债 具有 债权 的属 性 , 投资人 可以 选择 持有 可转 债到期 , 得到 本金 与利 息 收益 ; 也 具 有期权 的属 性 , 可 以在 规 定的时 间内 将可 转债 转换 成股票 , 享受 股票 分红 或 套现 。 因 此, 可 转债的 价格 由债 权价 格和 期权价 格两 部分 组成 。 本基金 将采 用专 业的 分析 和计算 方法 , 综合 考虑 可 转债的 久期 、 票面 利率 、 风险等 债券 因素以 及期 权价 格, 力求 选择被 市场 低估 的品 种, 获得超 额收 益。 (2) 其他 附权 债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在对 这类 债券 基本 情况进 行研 究的 同时 , 将 结合市 场状 况 、 债 券具 体 条款重 点分 析附权 部分 对债 券估 值的 影响。 对于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债 券部分 将按 照债 券投 资策 略进行 管理 , 权 证部 分将 在 可交易 之 日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内卖出 。 5、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 发 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 险和 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 根据资产 证券化的 收益结 构安排, 模拟资产 支持证 券的本金 偿还和利 息收益 的现金流 过程 , 辅助采 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 数量化 定价 模型 ,评 估其 内在价 值。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2 6、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 结 合对 认购 中 签率和 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 谨 慎 参与新 股申 购 , 获 取股 票 一级市 场与 二级 市场 的价 差收益 , 申购 所得 的股 票 在可上 市交 易或 流通受 限解 除后 不超 过 3 个月的 时间 内卖 出。 (五)投资决策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国 际宏 观经 济环 境 、 国 家货 币政 策、 利率 走势 及通货 膨胀 预期 、 国家 产 业政策 ;


3、固 定收 益市 场发 展及 各 类属间 利差 情况 ; 4、各 行业 发展 状况 、市 场 波动和 风险 特征 ;


5、上 市公 司研 究, 包括 上 市公司 成长 性的 研究 和市 场走势 ; 6、证 券市 场走 势。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 本基金总 体资产分 配和投 资策略。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召 开 会议 , 由 公司 总经 理或 指 定人员 召集 。 如需 做出 及 时重大 决策 或基 金经 理小 组提议 , 可临 时 召开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会议 。


2、 基 金经 理 (或 管理 小组 ) : 设 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 设计和 调整 投资 组合 需要 考虑的 基 本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 购和赎 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 金合同 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 限制 ; 研 究员 的 投资建 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断 ;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的 建议 等。


3、集中交 易室:基 金经理 向集中交 易室下达 投资指 令,集中 交易室经 理收到 投资指 令 后分发 予交 易员 ,交 易员 收到基 金投 资指 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 风险评估 小组: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评估 ,向基金 经理(或 管理小 组)提 出 调整建 议。


5、监 察稽 核部 :对 投资 流 程等进 行合 法合 规审 核、 监督和 检查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该指 数样 本具 有 广泛的 市 场代表 性 , 涵 盖主 要交 易 市场 、 不 同发 行主 体和 期 限的债 券 , 是 中国 目前 最 权威 、 应 用最 广 的债券 指数 之一 。 中债 综 合指数 的构 成品 种完 全覆 盖了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反映了 债券 全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3 场的整 体价 格和 投资 回报 情况,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 益 的 原 则, 根 据 实际 情 况对 业 绩 比 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应经 基金托 管人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 前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予以公 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 合型基 金及 股票型 基金 ,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低 风险 品种 。 (九)投资禁止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财 产不 得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 本 基金 的固 有特点 ,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 低 基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本基 金 对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 类 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基金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本基 金将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4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 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 有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 遵从 其 规 定 ;


(5)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 资产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7)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的,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的 股票发 售总 量;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如果法律 法规及监 管政策 等对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所 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5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 、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的法 律 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于2014 年4 月 17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4 年3 月31 日(未 经 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06,418,389.40 85.88 其中: 债券


206,418,389.40 85.8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307,565.02 4.29 7 其他资 产


23,636,917.29 9.83 8 合计





240,362,871.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766,000.00 14.3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766,000.00 14.35 4 企业债 券 186,652,389.40 135.5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06,418,389.40 149.8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2868 10 沈 煤债 710,000 68,905,500.00 50.02 2 122850 11 华 泰债 400,000 38,796,000.00 28.16 3 122058 10 豫 园债 249,990 25,138,994.40 18.25 4 122685 12 吉 城投 199,970 20,196,970.00 14.66 5 130405 13 农发 05 200,000 19,766,000.00 14.3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7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中本期 没有发 行主体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的、 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证券 。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149.4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0,571,283.8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00,987.95 5 应收申 购款 496.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3,636,917.29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 、基 金的业 绩 1、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 资业绩 与同 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表 所示 (未 经审 计) :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 差 4 1-3 2-4 2010 年12 月2 日至 0.30% 0.06% 0.46% 0.06% -0.16% 0.00%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8 2010 年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19% 0.13% 5.33% 0.08% -3.14% 0.0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27% 0.15% 3.60% 0.06% 4.67% 0.0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2% 0.10% -0.47% 0.09% 2.49%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75% 0.46% 2.46% 0.08% -0.71% 0.3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 15.20% 0.18% 11.79% 0.08% 3.41% 0.10%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 较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注 1: 鹏华 丰润 债券 型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 综合指 数收 益率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59 注 2: 基金 业绩 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注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生效日 为 2010 年 12 月 2 日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0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1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 基金 管理人每 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 或 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2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3 (3)因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给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 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十三、 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收 益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4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现金方 式;


(2)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3)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每 年至 少 1 次;


(5)在符 合上述收 益分配 条件的前 提下,年 度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基金年 度已实 现 收益 的90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的 ,收 益可 不 分配 ; (6)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2、 本 基金 封闭 期满 并转 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或者 封闭 期内 经持 有 人大会 通 过提前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应遵 循下 列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期 末(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60% ;


(2)本基 金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 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的 基 金份额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 式的投 资人 其红 利所 转换 的基金 份额 免收 申购 费用 ; 若 投资 人不 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的分 配方 式, 投资 人 不能选 择 其他的 分红 方式 , 具 体收 益 分配程 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4)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 后不能 低 于面值 ;


(5)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 金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5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六)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的上 市费 用;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和银 行账户 维护 费; 10. 依 法可 以 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 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6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运 作方 式的变 更及 相关事 项 ( 一)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 期限为三年,封闭期结束 后,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结 束后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本基金 封闭 期已于 2013 年12 月1 日结束, 自 2013 年 12 月2 日 起, 本 基金 的运作 方 式 转为 “ 上市 契约 型 开 放式 (LOF )” 。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 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登记 在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 仍将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 金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 金转换 运作 方 式而发 生调 整。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入 场内上 市 交易 。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所在 的 会 计年度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计 年度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7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 经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基 金管理人 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8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止日 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2010年12 月3日刊登 了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生效 公告,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于2010 年12 月2 日生 效。 (五)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10 年 12 月 13 日 刊登 了《 鹏 华丰润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交易 公告书 》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上市 交易 前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基金 上市 交易 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每 个 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3.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4.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 ( 或自然 日 ) 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七)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6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八)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九)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0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 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封 闭期 内基 金扩 募; 27. 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终 止上 市; 28.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十二)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十三)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1 十 八、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系统性 风险 、 非系 统性 风 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定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系统性 风险 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 素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期 风险 、利 率风 险和 购买力风 险等 。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政 府有 关证券 市场 的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是 有重 要的 举措 、 法 规出台 , 引 起债券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 给投资 带来 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的变 化 会对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的 基本面 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证 券的 价格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市场 利率 变化给 投资 人带 来收 益损 失的可 能性 。 债 券是 一种 法 定的契 约 , 大多数 债券 的票 面利 率是 固定不 变的 , 当市 场利 率 上升时 , 会吸 引一 部分 资 金流向 银行 储蓄 等其他 金融 资产 , 减少 对 债券的 需求 , 债券 价格 将 下跌 ; 当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 一 部分 资金 流 回债券 市场 , 增加 对债 券 的需求 , 债券 价格 将上 涨 。 一 般而 言 , 投资 购买 的 债券离 到期 日越 长,则 利率 变动 对债 券价 格的影 响 越 大, 其利 率风 险也相 对越 大。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带来的 价 格风险 互为 消长 。 在利 率 走低时 , 再投 资收 益率 就 会降低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当利 率上 升 时,债 券价 格会 下降 ,但 是利息 的再 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风 险, 包括 上市 公司经 营风 险、 信用 风险 等。 1 、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基金 所投 资 债 券对 应 的 公司 经营 不善 , 能够 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 公司 无法 偿还 债 券利息 的风 险 。 虽 然本 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但 并不 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同时 , 公 司经 营不 善也 将 导致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 对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带 来相 应损失 的风 险。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2 2 、信 用风 险 债券发 行人 无法 按时 还本 付息 , 而 使投 资遭 受损 失 的风险 为信 用风 险 。 这 种 风险主 要表 现在公 司债 券中 , 公司 如 果因为 某种 原因 不能 完全 履约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承 受较大 的亏 损 。 广 义的 信 用风险 不仅 指企 业的 违约 风险 , 还 包括 市场 信用 利 差扩大 及企 业信 用评级 下降 的风 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 基金 的收 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 术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 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 能面 临基 金资 产不 能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成 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前者 是 指金融 资产 不能 及时 变现 或无法 按照 正常 的市 场价 格交易 而引 起 损失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 基金 资产 需 保持一 定的 流动 性 , 从 而 在收益 性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 失 , 影 响基 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 后者 是 指在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 险, 甚至 影响 基 金单位 净值 。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由于本 基金 采取 流动 性纵 向分配 策略 , 即 本基 金在 成 立后初 期将 在以 最小 成本 确保合 理 流动性 水平 的前 提下 , 适 当降低 资产 组合 的流 动性 水平 , 争 取累 积较 高的 投 资收益 。 当预 期 投资人对 流动性的 边际需 求上升到 一定程度 (本基 金界定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三年) ,本 基 金 将调高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水平 并 开放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 以 优化 投资 回报 及 流动性 给投 资人 带来的 整体 收益 。





这 一策略体 现在本 基 金运作方 式上为基 金合同 生效后3 年 内为封闭 期,在 此期间持 有人 只能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二级 市场交 易 卖 出基 金份 额变 现。 在证 券市 场持 续下 跌 、 基金二 级市 场 交易不 活跃 等情 形下 , 有 可能出 现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交易 价格 低于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即 基金折 价交 易, 从而 影响 持有人 收益 或产 生损 失。 (六)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故障 产生的 风险 ;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从而 带 来风险 ; 3、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3 十九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4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转 让或 者 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5 4)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 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 机构,获 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选择 、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6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 益,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7 26)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对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为 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 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行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8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经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或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接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79 9)封闭 期内 基金 扩募 ; 10)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 外 ;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2)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基金合同生 效后,当 出现下述情形之 一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召 集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基 金合 同终 止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事项 :


1)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少 于 200 人; 2)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规 模少 于 3000 万人 民 币; 3)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 9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程 序召 开, 并就 因 上述情形的发生是否 终止 本基金合同的事项 或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的事项以特 别决 议 方 式 进 行 表决。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0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a)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b)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c)会议 形式 ; d)议事 程序 ; e)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f)代理投 票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g)表决 方式 ; h)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i)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j)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用通 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1 2)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b)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 相 符 。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b)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d)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2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 产 生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3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所规 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人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 3)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4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 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 于本 章 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 1)- 8) 项召 开事 由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关于本 章 第2 条 所规 定的 第 9) 、10)项召 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行 。 (2)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程序 1.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直接 转换 运作 方式 的除 外 ; 2)变更 基金 类别 ; 3)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封闭 期内 基金 扩募 ; 9)终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 的 除外 ; 10)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当 出现 下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召 集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基金 合同 终止 或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事 项:


1)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少 于 200 人; 2)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规 模少 于 3000 万人 民 币; 3)连 续 90 个工 作日 本基 金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本 基 金 9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程 序召 开, 并就 因 上述情形的发生是否 终止 本基金合同的事项 或与 其他 基 金 合 并 的 事 项 以特 别决 议 方 式 进 行 表决。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 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公告。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 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6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作 人员 。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7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 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 机构 和 注册登 记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成立时 间:1998 年 12 月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8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企业债 、 公 司债、 短期 融 资券、 可转 债、 分 离交 易 可转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金 融 工具以 及 法 律 、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 权证 等 权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可 以 参与一 级市 场股 票首次 公开 发行 或股 票增 发, 并可 持有 因所 持可 转 换公司 债券 转股 形成 的股 票、 因持 有股 票 被派发 的权 证、 因投 资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品种 的 投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本 基金 将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 对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股 票等权 益 类 品种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基金 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本基 金将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89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有 规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4)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 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6)本基 金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的,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 金 的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的 股票发 售总 量;


(7)本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 (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它比 例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如果法律 法规及监 管政策 等对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所 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 , 本基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比例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0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 名单 确 定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 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明 确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 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投资的 受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及 有关 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个工 作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非公开 发行股票 发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有 关投资受 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 期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定 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以 下事 项监 督: 1)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在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 度、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2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7、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此 造成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 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3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可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 理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4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符 合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5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 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托 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6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 内容 ,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 正常情 况下 向投 资者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业 务情况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 场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 加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 上交 易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 渠道 创新 方面 , 本 基金管 理人 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商 务 , 并 已开 通基 金 网上交 易系 统 ,投 资者 可登 陆本 基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 理基 金 交易及 信息 查询 等已 开通 的各项 基金 网上 交易 业务 。 同 时 , 投 资者 可关 注鹏 华 基金官 方微 信 帐号 (微 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 实现 净值 查询 功 能, 绑定 个人 账户 之后 , 还可实 现账 户 查询功 能和 交易 功能 。 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 断努 力完 善现有 技术 系统 和销 售渠 道, 为投 资者 提 供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 方式 和手段 。 (二)交易资料的寄 送服 务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7 基金管 理人 将向 发生 交易 且基金 管 理 人持 有其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联 系方 式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新开 户欢迎 信 、 交 易对 账单 、 《 鹏友会 》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平 台 、 呼 叫中 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息 定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 过手机 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客 户发 送 所 定制 的信 息。 手 机短 信可 定制 的信 息包括 : 月 度 短信账 单 、 公 司最 新公 告 、 持 有基 金周 末净 值等 ; 邮件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鹏 友会周 刊 、 电 子 对账单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业务 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况 , 适时 调整 发送 的定 制信息 内 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进行 信息 查询 , 通过输 入基 金账 户号 ( 或证 件号码 ) 和查询 密码 进入 查询 账户 , 享 有交 易查 询 、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 对账 单打 印、 理财 刊物 查 阅等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 短信接 收平 台等 网络 通讯 工具进 行业 务咨 询 , 基 金 管理人 在工 作时间 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服 务。


(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 ) 自动 语音 系统提 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 金账户 余额、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信息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坐 席提 供工 作日 8 :30 -21 :00 的座 席服务 ( 重大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 投 资者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 业务咨 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 信 息定制 、 资料 修改 等专项 服 务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直销 和销 售机构 网点 柜台 、 基金 管 理人设 置的 投诉 专线 、 呼 叫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电话 、 电 子邮 件、 书信 、 网 络在线 是主 要投 诉受 理渠 道, 基金 管理 人设 专人 负 责管理 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 意见簿投诉是 补充投诉渠 道,由 各销售 机构 受理 后反 馈给 本基金 管理 人跟 进处 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 改进 客户 服务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 客 户专 家团 ” 机制 , 邀请 客户 对客 户服务 工 作提出 意见 和建 议。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 的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将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内 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 少在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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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舜天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9 日 鹏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 3 季 报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25 日 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转 为上市 开放 式暨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 转 换和 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 2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北新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舜天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1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弘湘资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1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遵桥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葫岛 01 ” 债券 估值 方法 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晋煤运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赣粤 01 ” 债券 估值 方法 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乌海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1 潍东 方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白中兴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昌国资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1 临汾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申华信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潭城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99 沧建投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券报》 、 《证 券时 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南高速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温经开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东台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益城投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中水 02 ” 债券 估值 方法 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驻投资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合工投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吉城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启国投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抚城投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海发控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1 日 鹏 华 丰 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平发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西经开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丰润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4 年分红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渝北飞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营口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津生态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8 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0 鹏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四 季度 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皋投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弘湘资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荣经开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新郑投 ”债 券 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渝北飞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合川投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驻投资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晋煤运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德清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 1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津滨投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 13 日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0 沈煤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 2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1 华泰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0 沈煤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1 泰矿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1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绍新城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渝南发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27 日 鹏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2014 年 3 月 27 日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1 摘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乐清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平煤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1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平发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18 日 鹏华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一 季度 报 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溧城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3 西经开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5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东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5 月 14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2 乐清债 ”债 券估 值方 法变 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2014 年 5 月 23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3 年12 月 2 日至 2014 年6 月1 日 止。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代 销机 构 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鹏华 丰 润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鹏 华 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3、 《鹏 华 丰 润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 业执 照









































鹏华丰润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全文 102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 其 余 备查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2、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