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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短融A(000128)

大成短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四 年 六 月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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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安短 融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2013 年4月8日 证监许 可 【2013 】310 号 文 核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5月24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为较 低风 险、 较低 收益的 债券 型基 金产 品, 其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 为2014 年5月24 日,有关财 务数据 和基金 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4年3月31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计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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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9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4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级 ............................................................................................................................ 44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5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46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5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63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5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5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0 十 四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3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4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5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81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3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5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111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8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29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部分 的 说 明 .............................................................................................. 131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32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32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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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 关 规定及 《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的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大成 景安短 融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3、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4、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 安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5、托管协议 :指《 大成景 安短融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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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6、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中 国银 监会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8、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9、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元 :指 人民 币元 ; 13、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4、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本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16、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的 机 构 ; 17、 投资 者: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18、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 律法 规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 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在 中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有 效存续 并 依法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20、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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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 资 者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指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 召开 并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22、 基金 募集 期: 指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 基金份 额募 集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2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募集结 束 , 基 金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募集 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 金法 》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24、存 续期 :指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限 ; 2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26、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者 按照 本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27、 申 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 者 申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28、 赎回 : 指 在本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的 存续 期间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29、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30、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从 一个 销售机 构 托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 的行 为;


31、 指令 : 指 基金 管理 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 资 金划 拨及 实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32、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33、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 34、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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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35、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 站或 其它媒 体 ; 36、 基金 账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由 该注 册登 记机构 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7、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 务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38、 运作 期起 始日 : 对 于 每份认 购份 额的 第一 个运 作期起 始日 , 指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对 于每份 申购 份额 的第 一个 运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 份额申 购确 认日 ; 对于 上 一运作 期到 期日 未赎回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的 下一运 作期 起始 日 , 指 该基 金份额 上一 运作 期到 期日 后的下 一工 作 日; 39、 运作 期到 期日 : 对 于 每份基 金份 额 , 第 一个运 作期到 期日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 认 购份额 而言 , 下 同 ) 或 基 金份额 申购 申请 日 ( 对申 购份 额 而言 , 下 同 ) 次 三 周的对 日 (如该 日为非工作 日,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 ,第二 个运作 期到期日 为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基金 份额 申购申 请日 次六 周的 对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工作 日) ,以 此 类推; 40、运 作期 :指 每份 基金 份额从 其运 作期 起始 日至 到期日 的一 段时 间, 在该 段时间 内 , 这份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能 提出赎 回申 请 。 对 于每 份 基金份 额 , 第 一个 运作 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对 认购 份额 而言) 或基 金份额 申购 确认 日 ( 对申 购份额 而言 ) 起 ( 即第 一个 运作起 始日 ) , 至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基金 份额申 购申 请日 次三 周的 对日 (即 第一 个运 作期 到 期日 。 如 该对 应 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 顺延 到 下一工 作日 ) 止。 第二 个 运作期 指第 一个 运作 期到 期日的 次一 工作 日起 , 至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基金 份额 申购 申请 日次 六周的 对日 ( 如该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止。 以此 类推; 41、T 日: 指投 资者 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42、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 日,n 指自 然数 ; 43、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4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项 以及以 其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4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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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50 、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以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 的价值 ; 46、 基金 财产 估值 : 指 计 算、 评估 基金 财产 和负债 的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47、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 48、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 A 级基金 份额 和 B 级 基金 份 额。 基 金 A 级基金 份额 针对 在单 个基 金账户 保留 份额 在 500 万 份以下 的持 有人 , B 级 基金 份额针 对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份额 在 500 万份 以上 ( 含 500 万 ) 的持有 人。 。两 类基 金份 额 收取不 同的 销 售服务 费; 49、A 级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30%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0、B 级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级 基金份 额达 到 B 级基 金份 额的最 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级基 金份额 全部 升 级为 B 级 基金 份额 ; 52、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B 级 基金份 额不 能 满 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级基金 份额 全 部降级 为 A 级基 金份额 ; 53、法 律法 规: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地方法 规 、 地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等法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充; 54、 不可 抗力 : 指 任何 无 法预见 、 无法 克服 、 无 法 避免的 事件 和因 素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疫情 、 骚 乱、 火 灾、 政府征 用 、 没收 、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 电脑 系统 或数 据传 输 系统非 正常 停止 以及 其他 突发事 件 、 证 券交 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 交易 等。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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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股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 下设 二十 个部 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部 、 数 量投资 部 、 社 保 基金及 机构 投资 部、 固定 收益部 、 委托投 资部 、 研 究部 、 交 易管理 部、 营销 策划及 产品 开发 部 、 信息 技术部 、 客户 服 务部 、 市 场部 、 总 经理 办 公室 、 董 事会办 公室 、 人 力资源 部 、 计 划 财务部 、 行政部 、 基金 运 营部 、 监 察稽核 部 、 风 险 管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 公司 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 州 、 沈阳 、 广 州和 南京 等 地设立 了 九 家分 公司 , 拥有 两家 子公 司, 分别为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 。 此外, 公司 还设 立了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和 战略 规划 委员 会 等 专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 回 报、 专 业、 进取 ”为 经营 理念 , 坚持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企业 精神 , 致 力于 开拓 基金 及 证券市 场业 务 , 以 稳健 灵 活的投 资策 略和 注重 绩优 、 高 成长 的投 资 组合, 力求 为投 资者 获得 更大投 资回 报。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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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截至 2014 年 5 月 24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福证券 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大 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 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中证 500 深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证 500 沪 市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 35 只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蓝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财富 管 理 2020 生 命 周期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大成 景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行业 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核 心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 争优 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恒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内需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理 财 21 天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兴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健 康 产业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和大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张树忠 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 士 。 历 任中 央财经 大学财 政系 讲师 , 华夏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总 部总 经理 、 研 究 发 展部 总经 理,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北 方总 部 总经理 、资 产管 理总 监,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大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中 国人 保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2008 年 11 月 起兼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履 行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职务。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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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王颢先 生 , 董 事, 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深圳 管 理总部 副总 经理 、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经纪 业务 综合室 总经 理;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助 理总经 理、 副总 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 任中国 人保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刘虹先 生, 董事,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 国家 计 委国土 局 主任科 员、 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资金 计 划部计 划处 副处 长 (主 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 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集 团) 公司 战略规 划部 战略 研究 与规 划处处 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 国人 寿 保险(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副总 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展 改革部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集 团公 司高 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 人保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总 裁、 党委 书记 。 高 岐先 生, 董事 ,硕士 。历 任光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财 部会 计处 处长、 副总 经理 ; 上海南 都期 货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经管 会副 主任 ; 现任 光大期 货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兼财 务负 责 人 。 孙学林 先生 ,董 事,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信 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 于中 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审 计与 合规管 理部 ;现 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总 经 理 。 刘 大为 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 发银 行顾 问,高 级经 济师 ,享 受政 府特殊 津贴 专家 。 中国人 民银 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指 导老 师 , 首 都经 济 贸易大 学兼 职教 授 , 清 华 大学中 国经 济研 究中心 高级 研究 员。 先后 在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 究室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 第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 ,中国 投资银行 (行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 会计师 )工 作。 宣 伟华 女士 ,独 立董事 ,日 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学 院法 学修 士,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上 海仲 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 曾 任上 海 市律师 协会 证券 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副 主任 。1986 年-1993 年 , 华东政 法大 学任 教 ;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 学 院大学 法学 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 所兼职律师 、北京 市中伦 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 海分所 负责人;2001 年 始任国 浩 律师(上海 ) 事务所 合伙 人 。 擅 长于 公 司法 、 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外商投 资企 业法 、 知识 产 权法等 相关 的法 律事务 。 曾代 理过 中国 证 券市场 第一 例上 市公 司虚 假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 诉讼 案件 , 被 CCTV ?证券 频道 评为 “五 年风 云 人物 ” ,并 获得 过“ 上海 市 优秀女 律师 ”称 号。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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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叶 永刚 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 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 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金融 学会 理 事, 中国 金融 学会 金融 工 程研究 会常 务理 事 , 中 国 金融学 年会 常务 理事, 湖北 省政 府咨 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 武 汉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 ;1989 -1994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任武 汉 大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1997 年 至今 ,任 武汉大 学教 授, 先后 担任 副系主 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行 政职 务。 王江先生, 独立董事 ,金 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 理工学 院斯隆 管理 学院 瑞穗金 融集 团教 授。2007 年-2010 年,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会 理事 ;2010 年 至今 兼任美 国西 部 金融学 会理 事;1997 年 至 今兼任 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 局研究 员;2007 年 至今 兼 任纳斯 达克 公 司经济 顾问 理事 会理 事;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任 清华 大学 中国 金融 研究中 心主 任。 监事会 : 黄 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学 本科 。曾 任中 国银河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江 苏北 路营 业 部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理 公司投 资管 理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 理公 司上海 投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 1992 年转 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海 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 持工 作) , 营业 处处 长兼房 地产 信 贷部经理, 静安支 行行长 ,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 筹建基 金托管 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 筹建 银行 试点 基金 公司, 任交 银 施罗德 基金 公司 董事 长;2008 年 任中 国交 银保 险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 监事 , 硕 士 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 县 峙 口乡人 民 政府妇 联主 任 、 团 委书 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 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政 府民 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 浙江 省温 州市 人民检 察院 起诉 处助 理检 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 职 于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 院,任 三级 检察 官;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 生人寿 北京 公司 人事 部经 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 ,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2010 年 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纪委 副书记 、大 成 慈善基 金会 常务 副秘 书长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彩晖 女士, 副总 经理 , 管理学 硕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 信托 投资 有限公 司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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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投资银 行部 副总 经理 、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 南证 券有 限公 司总 裁助理 、投 资 银行部总经理、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期间还任江南 宏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2006 年 1 月-7 月 任深 圳中 航 集团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2008 年 5 月 起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兼任 大成 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杜鹏女 士, 督 察长, 研究 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 历任原 中国 银行 陕西 省 信托咨 询 公司证 券部 驻上 交所 出市 代表、 上海 业务 部负 责人 ;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省 南方 金 融服务 总公 司投 资基 金管 理部证 券投 资部 副经 理 、 广 东华侨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资 产管 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 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春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曾先 后任职 于长春 税务 学院 、 吉林省 国际信 托投 资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5 年 6 月 加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基 金运 营 部总监 、 市 场部 总经 理、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 大成 创 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肖冰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市场 部总 监 、 泰 达宏 利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部 总监 、 景 顺长 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市场部 总监 、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司董 事 会秘书 。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 2010 年 11 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 厦门 证券 公司 鷺江 营业部 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 门产 权交 易中 心副 总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 时富 金融服 务集 团投 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景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及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基 金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经理 。 现 任股 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2013 年 10 月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并兼任 股票 投资 部总 监。 2、基 金经 理 陶铄先 生 , 中 国科 学院管 理学硕 士 , 证 券从 业年 限 7 年。 曾任 职于 招商 银行 总 行、 普华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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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永道会 计师 事务 所 、 穆 迪 投资者 服务 有限 公司 、 中 国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 曾 担任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经理 、副 总经 理。2010 年 9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2 年 2 月 9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5 日任 大成 景丰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9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任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任大 成理财 21 天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5 月 24 日起 任大 成景 安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6 月 4 日起 任大 成 景兴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 任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2014 年 1 月 28 日起 任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李达夫 先生 , 数 量经 济学 硕士, 证券 从业 年限 8 年。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4 月就职 于 东莞农 商银 行资 金营 运中 心, 历 任交 易员 、 研 究员 。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9 月就职 于国 投 瑞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益 部 , 2011 年 6 月 30 日至 2012 年 9 月 15 日担 任国投 瑞银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9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3 月 7 日 起任 大成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17 日 起兼 任大 成景 安短 融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具 有基 金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3、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5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4 名。 名单 如下 : 钟鸣远 , 助理 总经 理, 兼 任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 固 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大 成月 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陶铄 , 大 成景 安 短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大 成景 兴信 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丰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大成 信用 增利一 年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固 定收 益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王磊 , 大成强 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谢 民, 交易 管 理部副 总监 , 固 定收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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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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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 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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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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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六)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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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 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 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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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 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 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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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 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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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 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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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 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 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董事 会负 责 , 经 董事 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授 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 席公司 相关 会议 , 调阅 公 司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 议职 能。 督察 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情 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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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农业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 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 总 行设 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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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 独立公 正第 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 理 、 内部控 制的 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国 农业银 行着 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 O P 1 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 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4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共 198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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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内需 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票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 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天 治稳 健双 盈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 海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 金(LOF) 、景顺长城能 源基 建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易 方达 消费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 债 券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宏 利领 先中 小盘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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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消费服 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中 小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南方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先进 制造 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 根 新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 票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 富 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长信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中 证 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 投 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 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核心 竞争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光 大保 德信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 投资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新 锐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 新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建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久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目 标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 7 天 理 财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理 财 21 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合 指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瑞信 信用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景 顺长 城 支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财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安纯 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惠利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 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可 转 换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 标普 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荣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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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焦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目标 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高息 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 方 稳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四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 永福养 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丰 益信 用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定期支 付双 息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光大保 德信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易方 达投 资级 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双 月红 一年 期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安达信 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信 永 利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岁 岁 恒丰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景 益货币 市场 基金 、 万家 市 政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市 场基金 、 融 通通 源一 年目 标 触发式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品牌 传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 富恒生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 天 海工装 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新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阿 尔法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理 委员会 总 体负责中 国农业 银行的风 险管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 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 制工作 进 行监督 和评价 。 托管业务 部专门 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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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 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 议规定 的投 资比例 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控 系统 , 每日 登录 监 控系统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并 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 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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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 (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 上海 设有 投 资理财 中心 , 并在 武汉 分 公司开 通了 直销业 务: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瞿 宗怡 、王 欢欢 、白小 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29/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3)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地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 路 218 号浦 发银 行大 厦 15 楼 联系人 :肖 利霞 联系电 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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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4)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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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5)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6)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7)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8)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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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9)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96666(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1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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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 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6)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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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东 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1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19)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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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2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2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3)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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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24)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5)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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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2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29)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30)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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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网址:www.txsec.com (31)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3)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34)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 晖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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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 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37)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8)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 厦26 楼 (邮 政编 码:200122 ) 法定代 表人 :王 军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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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客服电 话:021-68761616-8125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网址:www.tebon.com.cn (3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40)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41)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4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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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43)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44)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45)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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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4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范 瑛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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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王华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等级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的 金额 , 对投 资者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 同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级和 B 级两 类基 金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并 单独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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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00128 ,B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代码 为 000129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等级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金 份额 等级 的限 制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 金份 额和B 级基 金 份额 。 投 资者 在认 购本 基 金时可 以 选择认 购本 基 金A 类 份额 或B 类 份额 。 不同 基金 份额 等级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 但依据 招募 说 明书约 定因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交易 而发 生基 金份额 自动 升级 或者 降级 的除外 。 份额类 别 A 级基 金份 额 B 级基 金份 额 首次认 低金 额/ 份额 1,000 元 500 万份 销售服 务费 ( 年 费率) 0.30% 0.01%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需 统一 按照 A 类份 额的 份额 名称 和交易 代码 进行 申购 ,注 册登记 机 构按照 相关 规则 将投 资者 有效申 购申 请确 认为 A 类 基金份 额或 B 类 基金 份额 (详见 “八 、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部分 中“ (七 )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 算方式 ” 中有 关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和 确认 部分 ) 。 投资者赎回基金发起的代 码以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并发给销售机构的该投资 者所持份 额类别 的代 码为 准 。 本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投 资者 账户上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和赎 回申 请 份额数 量, 确认 赎回 金额 。 投资者 赎回 或转 出后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低于 500 万份 (不 含)时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将按 相关规 则对 该基 金账 户 B 类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详 见“八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部分 中“ (五 ) 申 购和 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 七、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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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 安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 基 金 。 (二) 基金 的类 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集中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申 购日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基金份 额申 购具 体办 理时 间为基 金 开放申 购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 金投资 者在 开放 赎回日 申请 办理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 基金 份额 赎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该基 金份 额的开 放赎 回 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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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已 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及定 投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注 册登 记机 构确认 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 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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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2、投资者赎 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请 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 赎回; 本基金可 以对投 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 体业 务 规则请 见有 关公 告。 3、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投 资者 赎回发 起的 代码 以经 注册 登记机 构 确认并 发给 销售 机构 的该 投资者 所持 份额 类别 的代 码为准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据 投资 者 账户上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和赎 回申 请份 额数 量 , 确认赎 回金 额 。 投 资者 赎 回或转 出后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低 于500 万份 ( 不 含) 时,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将 对该 基金 账户B 类基 金份 额做 如下 处理: (1) 其对 应的 当日 净值 如 果折算 为 A 类份 额后 数量 大于 500 万 份( 含) 时, 则仍保 持 剩余份 额 的B 类 级别; (2) 其对 应的 当日 净值 如 果折算 为 A 类份 额后 数量 小于 500 万 份( 不含 )时 ,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 的 B 类 基金份 额降 级 为A 类 基金 份额 。 降 级 后A 类份额 数量 为 投 资者 持有 的 B 类份 额余 额折 算为 A 类份额 的数 量。 投资者 持有 的 B 类 份额 余 额折算 为 A 类份 额的数 量=B 类份额 剩余 数量 ×T 日B 类份 额 的份额 净值/T 日 A 类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例: 投资 者持 有 B 类份 额505 万 份,T 日 投资 者赎 回B 类份 额6 万份 , 当日A 类 份额净 值为1.050 元,B 类 份额 净值 为1.056 元 ,则 有如 下情况 : B 类 份额 剩余 数量=5,050,000.00-60,000.00=4,990,000.00 份 投资者 该账 户剩 余份 额低 于500 万份, 此时 计算 该账 户剩 余B 类 份额 对 应A 类 份额数 量 : 对应A 类份 额数 量=4,990,000.00 ×1.056/1.050=5,018,514.29 份>5,000,000.00 份 此时, 仍保 留投 资该 账户 剩余份 额 B 类级 别。 例:投 资者 持 有 B 类份额505 万 份,T 日 投资 者赎 回B 类份额 10 万份 ,当 日A 类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B 类份 额净值 为1.056 元, 则有 如下情 况: B 类份 额剩 余数 量=5,050,000.00-100,000.00=4,950,000.00 份 投资者 该账 户剩 余份 额低 于500 万份, 此时 计算 该账 户剩 余B 类 份额 对 应A 类 份额数 量 : 对应A 类份 额数 量=4,950,000.00 ×1.056/1.050=4,978,285.71 份<5,000,000.00 份 此时,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 户持 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A 类基 金 份额, 份额 数量 为 4,978,285.71 份。 4、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 对申购 的金额和 赎回的 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 额余额 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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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整生效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2、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对 A 类 份额 不收 取 赎回费 用, 对持 有不 超过 30 日的 B 类 份额 收取 0.1% 的赎 回 费,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资产 。 若 A 类 份额 因持 有超 过 500 万 份升 级成 为 B 类 份额 ,则 持有时 间按 各笔 申购 对应 的确认 日期 分别 计算 。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30 日 0.10% T ≥30 日 0%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以 特 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 话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人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按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金 额的处 理方式 :赎回金额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和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需 统一 按照 A 类份 额的 份额 名称 和交易 代码 进行 申购 ,注 册登记 机 构按照 相关 规则 将投 资者 有效申 购申 请确 认 为 A 类 基金份 额 或 B 类基 金份 额 。 (1 ) 投 资者 申购 时该 账 户已持 有 B 类份 额 , 注 册 登记机 构将 先按 申购 日 A 类份额 的份 额净值 计算 申购 的 A 类份 额数量 , 再按 申购 日 B 类 份额的 份额 净值 进行 折算 , 计 算申 购金 额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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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对应 的B 类 份额 数量 ,确 认为 B 类份 额; 申购数 量(A 类份 额)= 申 购金额/T 日 A 类份 额的 份 额净值 ; 折算为 B 类份 额数 量= 申 购数量 (A 类份 额) ×T 日 A 类份 额的 份额 净值/T 日 B 类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例:某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 B 类份 额 550 万 份, 并于 开 放日申 购本 基 金 1 万元 , 假设申 购 当日 A 类份 额的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B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 则可 以得到 : 申购数 量(A 类份 额) = 10,000/1.050 =9,523.81 (A 类 份额 ) 折算 为 B 类份 额数 量=9,523.81 ×1.050/1.056=9,469.70 份(B 类份 额) (2) 投资 者申 购时 该账 户 只持 有 A 类 份额 或持有 份 额数量 为零 , 则 首先 按照 申购当 日 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计算 申购 数量 ,确认 为 A 类份 额。 申购数 量= 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例:某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 A 类份 额 5 万 份, 并于 开放 日申购 本基 金 1 万元 ,假 设申购 当 日 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以 得到 : 申购份 额 = 10,000/1.050 =9,523.81 份(A 类份 额 ) 申购确 认后 , 若 投资 者在 单个基 金账 户保 留 的 A 类 份额超 过 500 万 份时,本 基 金的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A 类基 金份 额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升级 成 B 类份 额数 量= 升级 前 A 类份 额持 有数 量 ×T 日 A 类份 额的 份额 净值/T 日 B 类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例:某 基金 投资 者持 有 A 类份 额 450 万份 ,并 于开 放日申 购本 基 金 100 万元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B 类基 金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为 1.056 元 , 则可以 得到 : 申购份 额 = 1,000,000/1.050 =952,380.95 份(A 类 份额) 投资者 合计 持 有 A 类基 金 份额=4,500,000.00+952,380.95= 5,452,380.95 份(A 类 份额) 投资者 持 有 A 类 份额 超 过 500 万 份,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该投 资者 基金账 户持 有的 A 类份 额升 级为 B 类 份额。 升级 成 B 类份 额数 量=5,452,380.95 ×1.050/1.056= 5,421,401.51 份(B 类 份额 )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份额 赎回 金额 计 算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A 类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 1,000 份 A 类 份额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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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 ×1.050 =1050.00 元 (2) 持有 基金 时间 未达 到 30 日的 B 类份 额赎 回金 额计算 公式 为: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B 类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持有 未超 过 30 日,B 类份 额) ,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1% =10.5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10.5 =10,489.50 元 (2) 持有 基金 达到 或超 过 30 日: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 持 有超 过 30 日,B 类份 额) , 假设 赎回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56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 10,000 ×1.056 =10560.00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在 每个 运作 期的开 放日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2.投 资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扣除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3.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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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 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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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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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 制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转 给其 他 自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内 办理 ,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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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 持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主 要通 过对 短期融 资券 和其 他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的积极 主动 管理 ,力 争超 越同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获取 绝对 回报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公 司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 逆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对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 融资券 和剩 余期 限 在 1 年 之内 的 中期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债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非 现金 基 金资产 的8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本 基金 所指短 融包 括短 期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和剩 余 期限 在1 年 之内 的中 期票 据、 公司 债、 企 业债。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三) 投资 理念 严格风 险控 制, 追求 稳健 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目标 是在 努力 保持本 金稳 妥 、 高 流动 性 特点的 同时 , 通过 适当 延 长基金 投资 组合的 久期 、 更高 比例 的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其它 期限 较短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 争 取获取 更高 的投 资收益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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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1) 久期 策略 为了保持本 基金明 显的收 益- 风险特征 ,本基 金将对 宏观经济指 标(主 要包括 :市场资 金供求 、 利率 水平 和市 场 预期 、 通 货膨 胀率 、GDP 增 长率 、 货 币供 应量 、 就业 率水平 、 国际 市场利 率水 平 、 汇 率) 和 财政货 币政 策 进 行深 入研 究和分 析的 基础 上 , 对 未 来较长 的一 段时 间内的 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进行预 测, 决定 组合 的久 期。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是基 于对 收益率 曲线 变化 特征 的分 析, 预测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 化趋势 , 并 据此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有 两方 面的内 容, 一是 收益 率曲 线本身 的变 化 ,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可能 向上 移动或 向下 移动 , 降低 或 加长整 个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 。 二 是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上不 同年 限收益 率的 息差 特征 , 通 过 骑乘策 略, 投资 于最 有投 资 价值的 债券 。 (3) 相对 价值 挖掘 策略 本基金 在主 要投 资于 短期 融资券 的同 时 , 深 入挖 掘市 场 上各 类固 定收 益型 投资 产品由 于 市场分 割 、 信 息不 对称 、 发行人 信用 等级 意外 变化 等情况 造成 的短 期内 市场 失衡 ; 新 股、 新 债发行 以及 节日 效应 等因 素导致 的市 场资 金供 求发 生短时 失衡 等 。 这 种失 衡将 带来一 定投 资 机会 。 通 过分 析短 期市场 机会发 生的 动因 , 研究其 中的规 律 , 据 此调 整组合 配置 , 改 进操 作 方法, 积极 利用 市场 机会 获得超 额收 益。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 对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利 率走 势与 通货 膨胀 预 期。 4.地 区及 行业 发展 状况 , 市场波 动和 风险 特征 。 5.发 债主 体基 本面 研究 和 信用利 差分 析。 (六) 投资 决策 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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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基 金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基金 经理提 供的 市场 研究 报告 、 资产配 置方 案决 议确 定基 金总体 投 资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确 定整 体资 产配 置、 类属资 产 比例, 选择 券种 构造 投资 组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风 险 管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提 出风 险防 范 措施 , 风 险 管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短 融总 指数 中债短 融总 指数 是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于 2007 年 4 月发 布的 反映 中国 短 期融资 券市 场价格 变动 趋势 的综 合型 指数 , 基 期为 2005 年6 月30 日 。 其 样本 债券 涵盖 了 所有短 期融 资 券和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若 上 述基准 指数 停止 计算 编制 或更改 名称 , 或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 更权 威的比 较基 准 , 且 更接近 本基金 风格 时 , 经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 基 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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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之 后, 可选 用新 的比 较基 准 , 并 将及 时公 告。 上述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过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较 低风 险、 较低 收益的 债券 型基 金产 品, 其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投 资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以上的 禁止 行为 如果 因为 相关法 律 、 法 规发 生变 动 而导致 以上 行为 不受 到禁 止, 本基 金 在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将 可以 去除以 上不 再适 用的 禁止 行为条 款。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金 对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对 短期融 资券、超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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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级短期 融资 券以 及剩 余期 限在 1 年之 内的 中期 票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有投资 者回 售选 择权 条款 的债券 ,则 按回 售期 限计 算剩余 期限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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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 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 于 2014 年 6 月 6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景 安短 融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1 季度 报告 , 截 止时 间 2014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0.00 其中: 股票


- 0.0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7,312,690.54 85.54 其中: 债券


147,312,690.54 85.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3 贵金属 投资 - 0.00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0.00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3,586,130.25 2.08 7 其他资 产


21,314,120.22 12.38 8 合计





172,212,941.01





100.00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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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1.2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0,631,897.80


10.04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8,054,970.00


7.6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054,970.00


7.60


4 企业债 券





59,422,222.74


56.0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9,203,600.00


65.33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





0.00


8 其他




















-





0.00


9 合计


147,312,690.54


139.06


1.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6013 08 青 啤债 127,000 12,689,840.00 11.98 2 041355024 13 重汽 CP001 100,000 10,069,000.00 9.50 3 041372003 13 日 照港CP002 100,000 10,051,000.00 9.49 4 041366016 13 京 昊华CP001 100,000 10,045,000.00 9.48 5 041452016 14 玉柴 CP001 100,000 9,999,000.00 9.44 1.6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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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1.9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9.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9.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0.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0.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 1.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474.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851,757.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38,888.47 5 应收申 购款 10,002,000.0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314,120.22 1.10.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0.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6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 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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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十 、基 金的业绩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01 -2013.12.31 2.40% 0.04% 2.13% 0.04% 0.27% 0.00% 过去三 个月 1.86% 0.07% 1.87% 0.02% -0.01%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30% 0.05% 4.05% 0.04% 0.25% 0.01%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07.01 -2013.12.31 2.40% 0.07% 2.13% 0.04% 0.27% 0.03% 过去三 个月 1.86% 0.07% 1.87% 0.02% -0.01% 0.05%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4.30% 0.07% 4.05% 0.04% 0.25% 0.03% (二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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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注 :1 、本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 生效 ,截 至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未满 一年 。 2、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截至 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已达 到 基 金合同 中规 定 的各项 比例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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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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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1)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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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6、相关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财 产 。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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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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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 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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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三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 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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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销 售服 务费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0.4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4%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14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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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 基金 份额和 B 级 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对 A 级 基 金份额 和 B 级基金 份额 设置 不同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 本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年费 率 为 0.30% ,B 级基金 份额 的年 费率 为 0.01%。对 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适 用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 在通常 情况 下, 某级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该 级基 金资产 净值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对 应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销售 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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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四)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率 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 于本 基 金 A 级和 B 级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各 级基 金份 额类 别对 应 的可供 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级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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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十五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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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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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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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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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 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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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 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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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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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十 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1、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化 , 债券 发行 人的 盈利 能力和 现金 流水 平也 随经 济周期 的 变化而 变化 , 从而 影响 到 发行人 的偿 债能 力和 信用 等级等 。 此外 , 经 济周 期 的波动 也会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和资 金市 场的 走势 , 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债券 和股 票等 资产 价格 发生波 动 , 并 可 能对本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带 来负面 的影 响。 2、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利 率的变 动而 导致 债券 价格 下 跌 , 从 而导 致基 金份 额发 生损失 的 可能性 。利 率风 险主 要由 投资组 合的 久期 等指 标进 行衡量 。 3、曲 线形 变风 险 久期等 指标 对利 率风 险的 衡量是 建立 在收 益率 曲线 只发生 平行 位移 的前 提下 。 但收益 率 曲线可 能会 发生 扭曲 或蝶 形等非 平行 变化 , 并导 致久 期等指 标无 法全 面反 映利 率风险 的真 实 水平 。 久 期相 同的 债券 组 合若期 限结 构配 置不 同 , 则其收 益率 水平 在收 益率 曲线发 生非 平行 位移时 会产 生较 大的 差异 。 4、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风险 是指 由于 市场 利率走 低 , 固 定收 益类 产品 的票息 收益 用于 再投 资时 无法获 得 预期的 收益 率水 平所 导致 的风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两种 风险 : 一 是指 因投 资组 合的 变现能 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 收益变 动 的风险 。 当部 分债 券品种 的交投 不活 跃 、 成 交量不 足时 , 债 券变 现的 难度加 大, 并有 可能 导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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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致基金 的净 值出 现损 失 ; 二是短 期内 基金 出现 较大 的赎回 , 并迫 使基 金管 理 人在短 期内 大幅 抛售持 有的 债券 ,从 而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较大 幅度 波动的 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信 用风 险包 括: 1、违约风险 :债券 或票据 发行人不能 按时履 行其偿 付本息和利 息的义 务,或 回购交易 中融资 方违 约无 法按 时支 付回购 本金 和利 息所 带来 的违约 风险 ; 2、降级风险 :由于 债券或 票据发行人 的基本 面发生 不利变化, 导致其 财务状 况恶化、 偿债能 力降 低等 原因 ,信 用评级 机构 调低 发行 人信 用等级 的风 险; 3、信用利差 风险: 信用利 差风险是指 信用类 债券信 用利差水平 不合理 ,没有 真实反映 发行人 的信 用水 平, 并由 此导致 的预 期信 用利 差放 大从而 债券 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4、交易对手 风险: 在债券 的交易过程 中,由 于交易 对手方不能 足额按 时交割 ,导致本 基金可 能无 法收 到或 足额 收到应 得的 证券 或价 款而 造成价 款或 证券 的损 失的 风险。 (四) 政策 风险 由于相关政策中出现了一 些不利于基金投资者的新 规定所带来的风险是本基 金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之一 。 如, 国家 临时对 个人 买卖 基金 差价 收入征 收所 得税 或下 调同 业存款 利率 等 都会减 少基 金的 现金 投资 部分的 收益 。 (五) 特有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 金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过多 而带 来的 机会 成本 风险。 (六)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的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若 管理 人的 投资 管理 和 研究水 平不 足 , 对 于经 济 形势和 市场 走势判 断不 准确 ,获 取信 息不完 全准 确、 投资 操作 出现失 误等 ,都 有可 能影 响基金 的净 值 (七) 操作 风险 在基金 的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由于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 因人为 因素 导致 操作 失误 或违反 操 作规程 而对 基金 净值 产生 负面影 响的 风险 。 (八) 合规 风险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由 于不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而导 致的 风险。 (九) 其它 风险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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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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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 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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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财 产; 3)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依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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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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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 务 ; 12)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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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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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3)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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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或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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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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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 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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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3)基金托 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 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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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 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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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2)通讯开 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参 加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持 有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前述 规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 个月 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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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 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及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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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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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 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 者不选 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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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3)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由于 本基 金 A 级和 B 级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级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 应的可 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本 基金同 一级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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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9) 销售 服务 费;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4%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E×0.14%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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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 基金 份额和 B 级 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对 A 级 基 金份额 和 B 级基金 份额 设置 不同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 本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年费 率 为 0.30% ,B 级基金 份额 的年 费率 为 0.01%。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起 适 用A 类 基金 份额 的费 率 。 对于 由 A 类 升级 为 B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升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受 B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 在通常 情况 下, 某级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该 级基 金资产 净值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级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该 级基 金对 应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 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经基 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销售 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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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3)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和 销售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5、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限 制 1、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公 司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 逆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对短 期融 资券 、 超级短 期 融资券 和剩 余期 限 在 1 年 之内的 中期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债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非 现金 基 金资产 的8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短融 包括 短期 融资券 、超 级 短 期融 资券 和剩余 期限 在 1 年之 内的 中期票 据 、 公司债 、企 业债 。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2、投 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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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1)本基金 对固定 收益类 证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对 短期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 剩余期 限 在 1 年 之内 的中 期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 债 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有投 资者 回售 选择 权 条款的 债券 , 则按 回售 期 限计算 剩余 期 限;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7)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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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六) 基金 资产 估值 1、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3、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1)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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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 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 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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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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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 偿,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 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6、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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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7、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8、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估值 方法 的 第 5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 市 场规则 变更等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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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2、《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 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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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 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基金合 同》经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双方盖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 表人或 授权代表 签字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 确 认后生 效。 2、《基金合 同》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并公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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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告之日 止。 3、《基金合 同》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基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除上 报有关 监管机 构一式二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 树忠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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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 国内外 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券 ; 买卖 政 府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 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 织或 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发 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 兑和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 外 币兑 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 证 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 电 话银 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 约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 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 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 中期票 据 、 公 司债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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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逆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本基金 不直 接在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等 权益 类 资产 , 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 新股申 购和 新股增 发。 同时 本基 金不 参与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对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 融资券 和剩 余期 限 在 1 年 之内的 中期 票据 、 公司 债、 企业债 的投 资 比 例合 计不 低于非 现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短融 包括 短期 融资券 和超 级短 期融 资券 、剩余 期限 在 1 年之 内的 中期票 据 、 公司债 、企 业债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对 短期 融 资券、 超 级短期 融资 券以 及剩 余期 限在 1 年之 内的 中期 票据 、 公 司债 、 企 业债 的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有投 资 者回 售选 择权 条款 的债券 ,则 按回 售期 限计 算剩余 期限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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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 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 基 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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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5 页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在 与交 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应 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 担交 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 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 行 时 有 违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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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6 页 6、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进行监 督。 (1)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规范性 文件 的规 定。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制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 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 应至少 提前一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 监 督基 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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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 页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 关指令 。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基 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按 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 管人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 生的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反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 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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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页 1、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查 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户 以及其 他基金 财产投资 所需要 的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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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页 (6)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 具有 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金 的支 付。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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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0 页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本托 管协 议 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务 发 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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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页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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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2 页 ○ 1 交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3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 1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债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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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页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基金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 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 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 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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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4 页 (3)由于证 券交易 所 、 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如果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 的其 他情 形。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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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页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 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 和 编制 结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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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页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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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页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合同 终止 后 ,成立 基金清算小 组,基 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基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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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页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 途 话费) 可享 有如 下服 务: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 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 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服务:提 供每周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坐 席服务 (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业 务咨 询、 基金账 户查 询、 交易 情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 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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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页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 自 助查询 、 电子 邮件 账单 、 手机短 信账 单 、 客 服热 线 查询 、 纸 质对 账 单邮寄 等。 其中 ,纸 质对 账单邮 寄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 要并 已订 制纸质 对账 单 的持有 人。 (三 )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 汇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理财 资讯 , 并采 用分级 服务方 式提 供差 异化 资讯 服务 。 投 资者 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 汇 平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 免 费使 用。 ( 四)网 站自 助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账 户 及交易 情况 查询 、 个人 资 料修改 、 手机 短信 和电 子 邮件信 息定 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 供理 财刊 物 查阅、 公司 公告、 热点 问答 、 市场 点评 等信 息资 讯服 务。 同 时, 网 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服 务 ( 客 户服务 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 和网 上在 线 答疑服 务。 (五 ) 网 上交 易服 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 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 账 户 资料修 改 、 交 易密 码修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和 账户信 息查询 等各 类业 务。其 中, 基金 定投 、转 换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 另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客户 提供 专项 的个 性化 服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 成基金 各地 投资 理财 中心 负责所 辖区 域高 端 (VIP ) 客户的 柜 台式服 务工 作。 (八 ) 客 户投 诉建 议受 理 服务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的柜 台、 投资 理 财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 站 在线栏 目 、 电 子邮 件及信 函等 渠 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对 于受 理 的投诉 或建 议,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 在约定 的最 晚 主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 告知 客户。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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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页 (三)2013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4 年 5 月 24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3 年 12 月 3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1 国 星债 (11208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2. 2013 年 12 月 18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邯 城投 (124435)”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3. 2013 年 12 月 19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崇 明债 (124422)”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4. 2013 年 12 月 20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吴 交投 (122506)”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5.2013 年 12 月 20 日 《关 于增加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通 相关业 务的 公告 》 。 6. 2013 年 12 月 25 日 《 关 于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份 额累计 净值 计算 与披 露方 法的说 明》 。 7. 2014 年 1 月 2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怀 化工 (124404)”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11 海 大债 (11204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8.2014 年 1 月 4 日 《 关于 增加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为开 放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相 关业务 的公 告》 。 9. 2014 年 1 月 10 日《 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3 年 1 期) 》 、 《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13 年 1 期 ) 》 。 10.2014 年 1 月 15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普 邦债 (112172)”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1.2014 年 1 月 1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1 众 和债 (122110)”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2.2014 年 1 月 21 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 的 “11 亚迪 02 (112190 ) ” 债 券估 值调 整 的公告 》 、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富春 01 (112088 ) ” 债券 估值 调 整的公 告》 。 13.2014 年 1 月 22 日《 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四季 度 报告》 。 14.2014 年 1 月 25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 15. 2014 年 2 月 21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松 建化 (122213)”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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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页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6. 2014 年 2 月 2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1 闽高 速 (12211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7. 2014 年 3 月 12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大 秦债 (122214)”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8. 2014 年 3 月 19 日 《 关于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理财 中心 办公 地址 变更 的公告 》 。 19. 2014 年 3 月 26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3 澄 港城 (124426)”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0.2014 年 3 月 29 日《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 。 21.2014 年 4 月 8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网 上直 销系 统中 定期 定额投 资 起点金 额的 公告 》 。 22.2014 年 4 月 11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员 以 及其他 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 及领薪 情况 的公 告》 。 23. 2014 年 4 月 18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冀东 01 (11211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24.2014 年 4 月 21 日《 大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一季 度 报告》 。 25. 2014 年 5 月 16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12 冀东 01 (112113)”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四 ) 在 此之 前公 告的 招募 说明书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内容若 有 不一致 之处 ,以 本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 对 2014 年 1 月 10 日 公布 的 《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进行 了补 充和 更新 , 主要 修改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第 132 页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十三 、基 金的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五、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景安 短融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大 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七月 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