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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多策略(000706)

中邮多策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邮 多 策 略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重要提 示 1.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的 发售已 获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4]609 号 文批 准 。 2. 本 基金 是契 约型 、开 放 式、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 基 金 的 管理 人 和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均 为 中邮 创 业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 ,托 管人 为 中 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 称 “工 商银 行”) 。 4. 本基 金的 募集 对象为 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境内 个人 投资 者 和机构 投 资者( 法律 法规 禁止 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除外) 、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5. 本 基金 自2014 年 7 月15 日至 2014 年7 月21 日 , 通过 本公 司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包括 直销和 代销 机构)公 开发 售 。其中 直销 机构 指本 公司 ,包括 北京 直销 中心 和广 州 直销 中心 。 6. 本基 金的 发售 对象为 个 人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禁 止购 买 者除外)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者 。 7.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 通过代 销机 构认 购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投 资 人通过 直销 机构 首 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是人 民 币1,000 元。 基 金募 集期 间 对单 一投 资人 在认 购期 间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本基 金, 但认购 申请 一旦 被受 理, 即不得 撤销 。 8. 投资 者欲 购买 本基金 , 须开立 本公司 基金 账户 。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 一个投 资 者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 个基 金账户 , 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也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9. 投资 者应 保证 用于认 购 的资金 来源合 法, 投资 者 应有权 自行支 配, 不存 在 任何法 律 上、合 约上 或其 他的 障碍 。 10. 销 售网 点( 包括 直销 和 代销网 点) 受理 申请 并不 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 仅 代表确 实收到 了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有 效应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即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的 确认登 记为 准。投 资者可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点 查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1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有 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 的详细 情况,请 详细 阅读 刊登 在2014 年 7 月8 日《 中 国证 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和《证 券日 报》 上的 《 中 邮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12.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 上。投 资者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了解 基金 发售 相关 事宜。 13. 各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以及 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 14. 对 未开 设销 售网 点地 区的投 资者 ,请 拨打 本公 司的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0-1618 及 北京 直 销专 线电 话010 -82290840 , 广州 直销 专线020-31126106 咨 询购 买事 宜。 15. 基 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况 对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安排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 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基金”) 是 一种 长期 投资 工 具 ,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 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购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 回持有 的全 部 基金份 额。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基 金法 律文 件, 了解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本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或代 销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 见本基 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按1.00 元面 值发 售并 不改 变基 金的风 险收 益 特征。 投资 者按1.00 元面 值购买 基金 份额 以后 ,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担 。 一、本 次募 集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 名称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000706 ( 二) 基金 类型 混合型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面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 为1.00 元人 民币 ( 六) 募集 上限 不设首 次募 集规 模上 限 ( 七)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合理 的动 态资 产配置 和多 种投 资策 略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 保证 充分 流动性 的 前提下 , 充 分挖 掘和 利用 中 国经 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的投资 机会 ,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 八)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含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 转 换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九)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 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禁 止购 买者 除外)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者 。 ( 十) 销售 机构 与销 售地 点 1. 直 销机 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咨询电 话:010-82290840 传





真:010-8229413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 路 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上述排 名不 分先 后。 3. 如 本次 募集 期间 ,新 增 代销机 构, 将另 行公 告。 ( 十一) 募 集时 间安 排与 基 金合同 生效 1. 本 基金自2014 年 7 月15 日到2014 年 7 月 21 日 面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基 金募集 期 如需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将 及时公 告, 并且 募集 期最 长不超 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 3 个月。 2.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本 基金 具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基 金备 案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 额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基金募 集期 内 , 本基 金具 备上述 条件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按照 规 定办理 验资 和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基 金的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 集期届 满之 日或 停止 基金 发售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 向 中国 证 监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4.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且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予 以公 告; (3) 本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之 日前 ,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资 格的商 业银 行的 基金 募集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有 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利息将 折合 成基 金份 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以 注册登 记人 的记 录为准 。 5. 基 金募 集失 败的 处理 方 式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未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或 因不 可抗力 使基 金合 同无 法生 效, 则基 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 银 行同期 存 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6.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二、认 购方 式与 相关 规定 ( 一) 认购 方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投 资人 认购 前, 需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 款 。 ( 二)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费 用 1. 认 购费 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认购费 用由 认购 本基 金的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不 足 部分在 基金 管 理 人的 运营 成本中 列支 。 2.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计 算公 式如 下: 当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份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举例说 明 :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 认 购费 率为 1.0% ,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1%)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 基金 份额 。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 三)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四) 认购 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通过代 销机 构认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1,000 元 ; 通过 直销 机构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在募集 期内 ,投 资人 可多 次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已购买 过中 邮核 心优 选、 中邮核 心成 长、 中邮 核心 优势、 中邮 核心 主题 、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置 、 中 邮上 证380 指 数增强 型、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 、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 中邮 核 心 竞争力 、 中 邮双动 力 及 中邮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投资 者 , 在原 开户 机构的 网点 购买 本基金 时不 用再 次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 在新 的销 售机构 网点 购买 本基 金时 , 需先 办理 登记 基金账 户业 务。 三、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程 序 ( 一) 注意 事项 1. 投 资者 不得 委托 他人 代 为开户 。 2. 个 人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 现金方 式申 请认 购。 3. 个 人投 资者 通过 代销 机 构办理 基金 业务 , 必须 事 先开立 代销 机构 指定 的资 金账户 卡;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基 金业 务, 必须 事先 开立银 行活 期存 款账 户, 作为直 销资 金结 算账户 。 4. 个 人投资者 认购本基 金,可 以在代 销 机构指定 的网点 以及直销 机构办理 。投资 者通 过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 通过直 销机构 首 次认 购的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5. 直销 机构 办 理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厦 10 层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北 京直 销中心 。 广州市 番禺 区南 城 路 152 号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广 州直 销中 心 ( 二) 通过 本 公司 直销 机 构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间, 本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向首 次认 购金额 不低 于 1,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或账户 注册 )、 认购 手续 。 1. 开 户及 认购 的时 间 基金募 集日 的 9 :30 至 17:00 ( 周 六、 周日 、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个人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明 原件 (2) 同名 银行 活期 存款 账户


(3)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业 务申 请表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需准备 以下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类业 务申 请表 》


(2) 认购 时需 提供 加盖 银 行 受理章 的银 行付 款凭 证回 单联原 件及 复印 件


(3)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尚未开 户者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认 购手 续。 注: 在 办理 开户 时, 投 资者 须填写 风险 测评 问卷 , 帮 助 投资者 了解 自己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 及购买 基金 类型 是否 与之 风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合 。 4. 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有 意认 购本 基金 的个 人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机构 索取开 户和 认购 申请 表。 个人投 资 者也可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postfund.com.cn)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 格,但 必须 在办 理业 务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网 点的 业务申 请表 不同 ,个 人投 资者请 勿混 用。 (3) 直销 机构 联系 方式 北京直 销中 心 咨 询电 话 010-82290840 ,传 真 010-82294138 。 广州直 销中 心咨 询电 话 020-31126106 。 (三) 其 他代 销机 构 其他代 销机 构的 开户 及认 购手续 以各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为准 。 (四) 缴 款方 式 1 、投资 者通过 代销网 点认 购需准备 足额 的认购 资金 存入指定 的资 金结算 账户 ,由代 销 机构扣 划相 应款 项。 2 、通 过直 销机 构认 购的 投 资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 方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 (1) 投 资者 应在 提出 认购 申请当日 16 : 00 之前, 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 在中国 工 商银行 、招 商银 行或 邮储 银行的 直销 专户 。 1 )中 国工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新 中街 支行 联行号 :20100050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4248 交换号 :010210547 2 ) 招 商银 行直 销专 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8673890016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朝 外大 街支行 联行号 :82468 大额支 付号 :308100005328 交换号 :1125 3 ) 邮 储银 行直 销专 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西区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403100001242 交换号 :015412968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投资 者填 写划 款凭 证时 , 请 注明 所购 买的 基金 名 称或基 金代 码 。 基 金名 称 : “中邮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000706。 (3) 如果 投资 者当 日规 定时 间内没 有把 足额 资金 划到 账, 则 以资 金到 账之 日作 为受理 申 请日( 即 有效 申请 日) 。 (4)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 下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指定 的资 金结算 账 户: 1)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3)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





四 、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与认 购程 序 ( 一) 注意 事项 : 1. 投 资者 不能 直接 以现 金 方式认 购 。 2. 机 构投资者 认购基金 可以在 代销机构 指定的基 金代销 网点或 直 销机构 办 理,通 过代 销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 直销机构 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3. 在直销机构 开 户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必 须 指 定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 唯 一 结 算 账 户, 今 后投 资者 赎回 、 分 红及无 效认( 申) 购 的资 金 退款等 资金 结算 均只 能通 过此账 户进 行。 在代销 网点 认购 的机 构投 资者请 遵循 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4. 直销 机构 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厦 10 层 中邮 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 销中心 。 ( 二) 通过 直销 机构 办理 开 户和认 购的 程序 : 1. 开 户及 认购 时间 : 基金募 集日 的 9 :30 至 17:00 ( 周 六、 周日 、法 定节 假日除 外) 。 2. 开 立基 金账 户 机构投 资者 申请 开立 基金 账户时 应提 交下 列材 料:


(1) 企业 营业 执照 副本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提供民 政部 门或 主管 部门 颁发的 注册 登记 证书 原件 及加盖 单位 公章 的复 印件 ;








(2) 经法 定代 表人 签字 或加盖 公章 的《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授权 委托 书》 ;





(3) 法人 有效 身份 证原 件 并提 供复 印件 、经 办人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经其 签字复 印 件 ;








(4) 预留 印鉴 卡;








(5)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 开户 许可 证 》 或 《 开 立银行 账户 申请 表 》 原 件 并提供 复印 件 ( 或指定 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 明) ;


(6)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类业 务申 请表 》, 并加 盖预留 印鉴 ;





机 构投 资者 开户 资料 的填写 必须 真实 、 准 确 , 否则由 此引 起的 错误 和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 己承担 。 3. 提 出认 购申 请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 时须提 交以 下资 料: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类业 务申 请表 》, 并加 盖预留 印鉴 和授 权经 办人 签字 ; (2) 加盖 银行 受理 章的 银行 付款凭 证回 单联 原件 及复 印件 ; (3) 经办 人身 份证 明原 件及 复印件 。 4. 投 资者 提示 (1) 请机 构投 资者 尽早 向直 销 机构 索取 开户 和认 购申 请表。 投资 者也 可从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网站(www.postfund.com.cn) 上 下载 直 销业务 申请 表格 , 但必 须 在办理 业务 时 保证提 交的 材料 与下 载文 件中所 要求 的格 式一 致 ; (2) 直销 机构 与代 销网 点的 业务申 请表 不同 ,投 资者 请勿混 用 ; (3) 直销 机构 联系 方式 。





北 京直 销中 心 咨 询电 话 010-82290840 ,传 真 010-82294138 。 ( 三) 其他 代销 机构 机构投 资者 在其 他代 销机 构的开 户及 认购 手续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 四) 缴款 方式 1. 机 构投资者 通过代销 网点认 购需准备 足额的认 购资金 存入指定 的资金结 算账户 ,由 代销机 构 扣 划相 应款 项 。 2. 通 过直 销机构 认 购的 机 构投资 者, 需通 过全 额缴 款的方 式缴 款, 具体 方式 如下: (1)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认 购申请 当 日 16 :00 之前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本 公司在 中 国工商 银行 、招 商银 行 或 邮储银 行 的 直销 专户。 1) 中国 工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帐号:0200242419022300152 开户银 行名 称: 中国 工商 银行北 京新 中街 支行 联行号 :20100050


大额支 付号 :102100024248 交换号 :010210547 2) 招商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帐号:867389001610001 开户银 行名 称: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北 京朝 外大 街支行 联行号 :82468 大额支 付号 :308100005328 交换号 :1125 3) 邮储 银行 直销 专户 户名: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账号:100001494080010001 开户银 行 名 称: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北 京西区 支行 大额支 付号 :403100001242 交换号 :015412968 投资者 若未 按上 述办 法划 付认购 款项 , 造 成认 购无 效的,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及 直销 专 户的 开户 银行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2) 机构 投资 者填 写划 款凭 证时 , 请 注明 所购 买的 基 金名称 或基 金代 码 。 基 金 名称 : “中 邮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000706 。 (3) 如果 机构 投资 者在 当日 规定时 间内 没有 把足 额资 金划到 账, 则以 资金 到账 之日作 为 受理申 请日( 即有 效申 请 日) 。 (4) 至认 购期 结束 , 以 下情 况将被 视为 无效 认购 , 款 项将退 往投 资者 的指 定资 金结算 账 户: 1)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 功的;


2) 投资 者划 来资 金, 但未 办理认 购申 请或 认购 申请 未被确 认的 ; 3) 投资 者划 来的 认购 资金 少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 其它 导致 认购 无效 的情 况。 五、清 算与 交割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全部被 冻结 在本基 金募 集专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投 资者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 资者 所有, 如基 金合 同生效 ,则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 入 投资 者账 户, 具体 份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2. 本 基金 权益 登记 由注 册 登记机 构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完成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前发 生 的与基 金募 集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包括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 得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六、基 金的 验资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若本 基金符合 基金 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将 自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并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 资报告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收到 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3.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七、本 次募 集有 关当 事人 或中介 机构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5 月8 日 联系人 :黄 梦 联系电 话:010-822951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工 商银行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成立日 期:1984 年1 月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隋 奕 电话:010 -82290840 传真:010 -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 路 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 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 -82295160 传真:010 -82292422 ( 五)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18 层1 单元 1805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63377073 传真:010-621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