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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利(000453)

国金鑫利国:鑫利A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A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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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鑫利 A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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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1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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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 
基金主代码 00045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金通用鑫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国金通用鑫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 年 7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4 年 7 月 21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利 A 鑫利 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454 00045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否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鑫利 A 开放
申购和赎回一次,2014 年 7 月 21日是鑫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日,即在该日办理鑫利 A 的申购、赎
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鑫利 A 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第一个
开放期(即:仅开放鑫利 A 的申购与赎回)为一个工作日。如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后的对日
为非工作日,则鑫利 A 开放日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鑫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日是 2014 年 7 月 21日。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期首日
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鑫利 A 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
本基金直销网点鑫利 A 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各销售机构
对鑫利 A 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A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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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鑫利 A 申购金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2 申购费率 
鑫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鑫 利 A 申购采用“未知价”原则,即鑫利 A 的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 日 申 购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购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对鑫利 A 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对鑫利 A 的申购申请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 对 鑫 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鑫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鑫利
B 份额余额的 7/3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鑫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2)在 对 鑫 利 A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鑫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鑫利 B 份额
余额的 7/3倍,则按照鑫利 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鑫利 B 份额余额的 7/3倍的原则,对鑫利 A 的有
效申购申请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5、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鑫 利 A 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鑫利 A 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回鑫利 A,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如遇
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A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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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鑫利 A 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鑫 利 A 采用“未知价”原则,即鑫利 A 的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 日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鑫利 A 的赎回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鑫利 A 的赎回
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6、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的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基金的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A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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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5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公司网站:www.gfund.com 
2)国金通用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gfund.com 
目前支持的网上直销支付渠道:建行卡、天天盈、支付宝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
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
京)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A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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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4 年 7 月 21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鑫利 A 和鑫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 公 告 仅 对 鑫 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日,即 2014 年 7 月 21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
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2、本基金以“运作周年滚动”的方式运作。鑫利 A 和鑫利 B 的收益分配规则不同,其中,鑫
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扣除鑫利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归鑫利 B 享有,亏损以鑫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鑫利 B 首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鑫利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假设鑫利 A 的开放期首日为 T 日,则鑫利 A 的份额折算基准日为 T-2 日,即鑫利 A 的开放
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任一运作周年内鑫利 A 的第一个开放期仅一个工作日,折算基准日为开
放期首日的前两个工作日)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鑫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 1.000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鑫利 A 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的折算方式及折算
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鑫利 A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和鑫利 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鑫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鑫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鑫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 2 位。 在鑫利 A 的每个开放期首日(本次指 2014 年 7 月 2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该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鑫利 A 的年约定收益率,并自 2014 年 7 月 22日起(含该日)执行。利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在鑫利 A 每 个开放日前公告适用该运作期鑫利 A 的利差值,利差值的范围为 0.00%(含)至 3.00%(含)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鑫利 A 的本金和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鑫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金通用鑫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鑫利 A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第 ?7 ?页 ?共 7 ?页 ? 5、有 关 鑫 利 A 本次开放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若希望了解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详情,可致电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服务电话 4000-2000-1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und.com进行查询。 7、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