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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成长(206001)

鹏华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行业 成长证 券投资 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四 年 七 月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国证 监会 2002 年 4 月 15 日证监 基金 字 [2002]13 号 文件 《 关于同意 鹏华行业 成 长证券投资 基金设立 的批复》 批准发起 设立。 根 据当 时有效的法 规,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 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 该日起正 式开始对 基金 财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申购 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 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并根据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 产品。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本招募 说明书已 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本招 募说 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4 年5 月23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 理人 ..................................................................................................................................... 6 四、基金托 管人 ................................................................................................................................... 13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16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39 七、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 ....................................................................................................................... 45 八、基金的 投资 ................................................................................................................................... 46 九、基金的 业绩 ................................................................................................................................... 52 十、基金的 财产 ................................................................................................................................... 53 十一、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4 十二、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57 十三、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58 十四、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1 十五、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1 十六、风险 揭示 ................................................................................................................................... 63 十七、基金 合同的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 65 十八、基金 合同的内 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 75 二十、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 务 ....................................................................................................... 82 二十一、其 它应披露 事项 ................................................................................................................... 83 二十二、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与 查阅方式 ........................................................................................... 84 二十三、备 查文件 ............................................................................................................................... 84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 式> 》、 《鹏华行 业成 长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以 下简称 “ 合同” 或“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 关规定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行业 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基金”或“ 本基金”)的投 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 资决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并根据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谨慎 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 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权 利 、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鹏华行业 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鹏华 行业成长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及对该 合 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鹏华 行业成长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及对该 协 议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每 6 个月 对原招募 说 明书进行 的内容更新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行 政 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地方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证券法》 :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法》 及其修正 案或修订 文件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 《基金法》 :











指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 过 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生效 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及有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之修 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 有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之 修 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及有权 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 之修订与 补充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 本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 指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称 “ 中 国工 商银 行 ” ) 代销机构 : 指依据有关 销售代理 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 的代理机 构 基金销售机 构: 指依据有关 规定办理 本基金申 购、赎 回和其他 业务的 机构,包 括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


指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办理注 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业务: 指本基金登 记、存 管、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 理、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 确认、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法人、 社会团体 、其 它组织或 投 资主体以 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暂行 办法》规 定的条件 ,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投资于 中国证 券 市场 ,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 局 额 度 批准 的 中 国境 外 基 金管 理 机 构、 保险 公 司 、 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 产管理机 构 募集期: 指遵循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中相关规 定,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 限, 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并 存续的不 定期之期 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回 、转 换 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日 期 T+n 日: 指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认购: 指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 期间投资 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 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该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 记人为基 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 账户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 红 利 、股 息 、 债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已 实现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已 实现的其 它合法收 入 非交易过户 : 指不采用申 购、赎 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 一定数量 的 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 投资者基 金账户转 移到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资产总 值 : 指基金所购 买的各类 证券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和基 金 应收的申 购款项和其 他应收款 项以及其 它投资所 形成资产 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元: 指人民币元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 无法避免 和无法克 服的事件 或因素 ,包括但 不限于:地 震、洪 水等自然 灾害,战 争、骚 乱、火灾 、政府征 用、没收 ,相关法 律、法 规的变更 ;证券 交易场所 暂 停或停止 交易;突发 停电或其 它突发事 件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证券投资 基金用于 进行信息 披露 的报纸 和互联网网 站 等媒体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 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 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 助 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 长、党委副书 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党委书记,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 籍: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 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 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 、党总支 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 籍:中 国。历任 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 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 首 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 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 国 高新技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 行政总裁、 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 裁, 现任国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裁。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 籍:中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 中心经理助 理;2000 年 7 月起 历任国信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资金财 务总部业 务经理、 外派财务 经 理、 高级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09 年 2 月 至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总 部副总经理 。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籍: 意大利。 曾在 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风险管理和 资产管理 工作, 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 和投资总 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 投资副总监、 农 业信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 资总监、Epsilon 资产 管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 现 任欧利 盛资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 森堡) 首席执行 官和总 经理, 同时 兼任欧利 盛 AI 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AI SGR ) 首席执 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董事, 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博 士, 国籍: 意大利。 曾任 米兰德意 志 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债券 基金和现 金头寸管 理高级经 理, 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 理部固 定收益 组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圣保罗银 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 Capitalia 股份公司 (Capitalia S.p.A. ) 产品和销售部负 责人, Capitalia 投资管 理股份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 董事总经理, 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 大利 企业法人风 险管理业 务负责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首 席市场官 、欧利盛 资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 现任意大利联合 圣保罗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 储蓄、投资 和养老金 产品部负 责人。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 中国。历 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 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 士生导师,国 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 济 法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 会 和法制委 员会 委员、北京 市人民政 府顾问。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 国。曾任 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 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 ,中央金融工 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 法 规部 (研究局) 主 任 (局长) 等 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8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 款管理和运 营, 项目涉 及制造业、 能源、 电 信、 跨国 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 究生学历 , 国籍 : 中国 。 曾 在中农信公 司、 正大 财务公司 工作, 曾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监事 ,现任深 圳市 北融信投资 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 长。 Andrea Vismara 先生,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事务 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 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 部, 欧 利盛资本 资产 管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治理与股权 部工作, 现在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 司运营部工 作。 李国阳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 高级会 计师, 国 籍 : 中国。 曾任 深圳国投 证券有限 公司 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科长、审计科副经 理、稽核审计 部副总经理、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金财务 部 总经理、上 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 计师兼资金财 务部总经理,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席 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 经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 历任深圳 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 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 部研究员、客 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渠 道 服务二部总 监助理, 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 息技 术部总经理 助理;2008 年 11 月加盟鹏 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机构 理财部总经 理。 刘慧红女士,职工监事,本科学历,国籍: 中国。曾 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平安证 券 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登记 结算部副 总经理, 现任公司 登 记结算部执 行总经理 。 于 丹女士, 职工监 事,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北 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 ;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国。历任 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 价值 增长基金基金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 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 裁。 胡湘先生 , 副总裁 , 经 济学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就职 于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投 资部、 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长,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现任 鹏 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裁。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9 毕国强先生 , 副总裁 , 特许 金融分析 师 (CFA ) ,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国籍 : 加拿大 。 历任广州文 冲船厂经 营部船舶 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分析师,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 部四处调研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 任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 高鹏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 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副总 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监察 稽核部总 经理 。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彭建辉先生 , 国 籍中国 , 工学 博士 , 6 年证 券从业经 验 。 曾任 职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担任研究部 研究员 , 从事行 业研究工 作;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从 事研究投 资 工作, 历 任高级研 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理 ,2013 年 3 月 起至今担任 鹏华行业 成长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彭 建辉生具 备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2002 年 05 月至 2003 年 4 月 李文忠


2003 年 04 月至 2005 年 02 月 杨毅平 2005 年 02 月至 2006 年 11 月 杨 建勋


2006 年 11 月至 2007 年 08 月 易 贵海


2007 年 08 月至 2011 年 01 月 陈鹏


2011 年 01 月至 2013 年 03 月 张卓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他基金 情况: 彭建辉先生 未担任其 他基金基 金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和职务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固定收 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社 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 益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加利 债 券 基金基金 经理。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 金基金经 理 、鹏 华价值精选 基金基金 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 总经 理 、鹏华中 证 500 指 数(LOF ) 基金 基 金经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基金 经理、 鹏 华品牌 传承混合 基 金基金经 理。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0 阳先伟先生 ,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执行 总经理, 鹏华丰收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鹏华 双债保 利债券 基 金基金经 理。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募集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 金法》 的行为 ,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以下 活动 :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本基金 合同其 他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1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不当 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 的各项业 务 、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 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 有效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各机构 、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当 保持相对独 立, 公司 基金资产 、 自有 资产、其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理方 法 降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 理人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项 规 定 ;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2 (2)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基金 管理人 经营管理的 各个环节 , 不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 适 时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应当随 着有关 法律法规的 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 经营战 略、经营方 针、经营 理念等内 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 时的修改或 完善。 3、内部控 制 体系 (1) 董 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 与合规审 计委员 会, 主要负 责制定基金 管理人风 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 公司督 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 理人各业 务环节 合法合 规运作进行 监督检查 , 组织、 指导基 金管理人内 部监察稽 核工作, 并可向董 事会和中 国证 监会直接报 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 会议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 业务过程中 潜在和存 在的风险 进行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取防范 和控制措 施。 (4) 监 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门 的风险控 制 情况进行检 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务 部 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 律,法规及其 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并适时提 出 整改建议 并 监督整改 。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 员工: 依照公司“ 全 面风险管 理、 全员 风险 控制” 的理念, 公司每 个员工均 负有一线 风 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 念和措施落实 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 过 程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告、 反馈 的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 职能, 力 争从源 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 权 益。 (2) 管 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管 理理念 , 并 着力培养全 体员工的 合规及风 险防范 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 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 使 合规及风 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环节。 (3) 公司 依 据自身经 营特点建 立了包括 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 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监 督的、权 责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 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断 完善 内控 组织架 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 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 内部控制制 度 进行 修订和 更新 ,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走向 完善 。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 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 岗 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 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 进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3 行风险控制 。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 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 不 同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 位设 置上减少 和防 范操作及操 守风险。 (7) 建 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任 制使每位员 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 岗位职 责和风险管 理责任。 (8) 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 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 警、 报告、 控制以及 监督程序 , 并 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 进行评估、预 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 明晰 的 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 使部门和管 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 状况并及 时、快速 作出 风险控制决 策。 (9) 建 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 系统 :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易 系统 以及自 行开发的 投资 指标 监控系 统 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 买入 股票名单”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 化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 制度:公 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 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重大投 资决策均由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 严 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 制度,并由研 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 全 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 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 评 估,防范契 约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 书的声 明 (1)基金管 理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司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 部 控制 制 度 。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4 截至 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自成 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 业的优 势地位。这 些成绩的 取得,是 与资产托 管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的做法是 分 不开的。 资产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 育内控文 化, 完善风险控 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 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2011 、2012年 六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 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 号)审 阅后,2013 年中国 工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第 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 效性报告 , 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我 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 管理、内 部控 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也 证明中国工 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 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 与国 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 , 达到国 际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 、常规化 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和 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 风格,形 成一个运 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防 范 和化解经营 风险,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整;维 护持 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 产托管业 务安全、 有 效、稳健运 行。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5 2、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 规部、内部 审计局)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制 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 室共同组 成。总行 稽 核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业 务部 门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指导 、监 督。资产 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 控制 处,配备专 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对业 务的运行 独立 行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 职 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 风险控制 措施。 3、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 求,并贯 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 管理活动 的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应 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 制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 及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发生 时能 准确及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新 设机构或 新增业务 品种时, 必须做到 已建 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范 风险 , 审慎经营, 保证基 金资产 和其他委 托 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 (5 )有效性 原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理 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 善,并 保证得到全 面落实执 行,不得 有任何空 间、时限 及人 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 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 员必须 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 度的检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 制 定和执 行部门。 4、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离制 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 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详 细的操作 手册、严 格的人员 行为 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 度,并采 取了良好 的 防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 环 境独立 、 人 员独立、 业务制度 和管理独 立、 网络独立 。 (2) 高 层检查 。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 管理层作 为工 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 者和管 理者,要求 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 经营管理 情况和特 别情 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 目 标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 施, 督促职能管 理部 门改 进。 (3 )人事控 制。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控 防线”、 “互控防 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机 制,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 文化,增 强 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 感,培育 团队精神 和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进 行定期、 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 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控 制。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开 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 动、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 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 织资源, 达到 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 化目的。 (5 )内部风 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 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定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6 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评估 ,制定并 实 施风险控制 措施,排 查风险隐 患。 (6) 数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路 的冗 余备份、监 控设施的 运用和保 障等措施 来保障数 据安 全。 (7 ) 应急准 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门的 灾难 恢复中心, 制 定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 灾难恢复 方案,并 组织 员工定期演 练。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 , 资产托管部 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预 订时 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 “随机演 练”。从 演 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 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 生灾难的 情况 下两个小时 内恢复业 务。 5、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 险控制情 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监 察人员, 在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规章, 全面贯彻 落实全程 监控 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 、稳定地 发 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系 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 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 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 全面 、有效。资 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 到具体业 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 , 每 位员工对自 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 责, 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 、横向多 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 结构 ,形成不同 部门、不 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 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 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 责、制度 建设和工 作流 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 管部已经 建 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息披露 制 度等,覆盖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 ,形 成各个业务 环节之间 的相互制 约机制。 (4 )内部风 险控制始 终是托管 部工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 展同等地 位。资产 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资产托 管部从成 立之 日起就特别 强调规范 运作,一 直将建立 一 个系统、高 效的风险 防范和控 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 点。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 发 展,新问题 、新情况 不断出现 ,资产托 管部始终 将风 险管理放在 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位置 , 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 线。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7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178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58825962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 4312 室 联系电话: (027)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 (1)代销银 行 1)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8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刘 一宁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中国邮 政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王 硕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19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7)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9)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0)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1) 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4)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点: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 联系人:郑 鹏 网站:www.hxb.com.cn ; 15)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渤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 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1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7) 东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8)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19)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孙 洁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0)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其他地 区) 网站:www.wzbank.cn 21)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2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2)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3)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4)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合肥 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 晓昕 联系人:叶 卓伟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徽省 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25)佛山顺 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6)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河南 洛阳洛龙 区开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7)包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3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 区 0472-96016 ; 北京地 区 010-96016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 都地区 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8)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 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 96588 (广东 省外请 加 拨 0756 )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2)代销券 商 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联系电话:010 -66568430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4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5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8)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 5、18 、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翠园 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6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热 线: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12)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c168.com.cn 16) 东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7)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18)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9)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8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1) 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2)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 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热线:95582


联系人:冯 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23)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29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戴 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4) 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政务 文化新区 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联系人:甘 霖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5)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6)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地址: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8 0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7)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 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0 层 01、02、03 、05 、11、12 、13、15 、16 、18、19 、20、21、22 、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 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 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 场 36 、37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29) 第一创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 华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1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2) 方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背北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 厦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 前西路 2 号莲富大 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 金文 客户服务热 线: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5) 银泰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 林四路紫 竹七道1 8号 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2 联系人:林 文宇 联系电话:0755-83703759 咨询电话:0755-83710885 公司网址:www.ytzq.net 36)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宋 歌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38)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冉云 联系人: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服务热线: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9)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3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0)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东岗 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联系人:李 昕田 客户服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www.hlzqgs.com 41) 民生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 余政 联系人:赵 明 电话:010 -85127622 服务热线:400 -619 -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42)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3) 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4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44)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 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45)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46) 财达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陈 丽君


咨询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 www.s10000.com (3)第三方 代销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5 联系人:邓 爱萍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何 菁菁 网址:www.noah-fund.com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刘 琼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陶 怡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7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8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www.dowinfund.com 18)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9) 北京恒 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39 住所:北京 市北京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潘 艳梅 联系电话:0755-82021109 传真:0755-8202115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德恒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12 层 负责人:王 丽 电话: (010 )65232180 传真: (010 )65232181 联系人:苏 文静 经办律师: 陈静茹、 苏文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魏佳 亮


联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法 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 以及合格 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场所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 、上 海、 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工商 银行的指 定网点和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代理销售 机构营业 网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 统 。 (具 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网上交 易 相关公 告) ; 本基金转换 业务的办 理场所参 见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场 所 ,并予以 公告。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期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2 年 6 月 24 日 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 购、 赎回业务 , 并自 2007 年 4 月 23 日起 在指定销售 机构网点 正式开通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 具 体业务规则 详见基金 管理人于 2007 年 4 月 21 日发布的 《 关于开 通鹏华行 业成长基 金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和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的《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最低申购 金 额的公告》。 投资者可 到已开通 本业务的 本公司 指定销 售机构的指 定网点办 理本业务 的业务申 请, 具体受理网 点请参照 各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并向 其咨 询。 本 基金 现已 开通 了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的转 换费 率及 转换 业务 规则 等参 见本 公司 发 布的相关公 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通常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 交 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各销售机构特殊 业务安排,或 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 应 的调整并公 告。投资 者办理转换 业务时 应以各销 售机 构的业务办 理时间及 程序为准 。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转换或赎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转换、赎回 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转换 、赎 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 行调 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 回 与转换 价格以 申请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和转 换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 和转 换 以份额 申请;


3、 仅在转出 的基金正 常开放赎 回, 以及 转入的 基金正 常开放申购 的前提下 , 方可实 现投资 者的转换申请。 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 金份额的持有 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 新 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 出、转 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 销售机构进行, 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 须同时具备拟转 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 资格,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1 并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 转换业务 。 5、 基金 份额在转 换成功之 日起 , 按照注 册登记 机构最 新的业务规 则计算转 入部分基 金份额 的持有期间 ,并按转 入基金的 费率计收 管理费、 托管 费等相关基 金费用。 6、当日的申 购、 转换 和 赎回申 请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时间 以前撤销 。 7、 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 , 可根 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更改 上 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 体 上刊登公告 。


(五)申购 、赎回和转换 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申请。基金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 赎回 、转换 申请 时, 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


2、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申请的确 认


基金投资者T 日提交 的申购 、 转换 与赎回申 请, 正常 情况下 可于T +2 日到 其办理业 务的销 售网点查询 确认情况 。 3、申购 、赎回 与转换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应指 示基金托 管 人按有关规 定将赎回 款项在 T +7 日内 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 说明书的有 关条款处 理。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 权益做出相 应转换。 (六)申购 、赎回 和转换 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 每个账户 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 。 直销中心每 个账户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超过 10 万元的必 须是 1 万元 的 整数倍 (通 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 交易系统 申购本基 金暂 不受此限制 ) ; 2、 已在任一 代销网点 或直销中 心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者不受 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 代销网点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超 过 1,000 元的 必须 是 1,000 元的整 数倍 。 直销中心追 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 万元 人民币 (通过 本公司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申购 本基金 暂不受此限 制 ) ; 3、本基金 定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每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含) ,具 体以代销 机构业 务规则为准 。 4、转换的最 低份额 为 2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转换。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2 单笔转换申 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 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5、账户最低 余额为 30 份基金 份额,若 某笔转 换或赎 回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构托 管的单 只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 30 份时, 该笔转换 或赎回 业务应 包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 否 则, 剩余 部 分的基金份 额将被强 制赎回。 6、 申购份额 、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 有效份 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 表的财产归 基金所有 ; 7、 转换份额、 余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的转 换所 得份 额份数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误差部分 归入基金 资产 。 8、 赎回 金额的处 理方式 : 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剩余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财产归基金 所 有。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 转换、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及相关业务规则 , 调整前 3 个 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的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七)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基金资 产净值/T 日发行在 外的 基金份额总 数 例如, 某投 资人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10,000 元申 购 本 基 金 ,对 应 的 申购 费 率 为 1.5% , 假设申购日 本基金份 额净值为1.5000 , 则其可得 到的 申购份额计 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 9852.22/1.50=6568.14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净 值是 1.5000 ,则其 可得到 申购份额为 6568.14 份。 2、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 算 转换公式如 下: 转出总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 金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转出基金赎 回费=转 出总额× 转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 转出总额 -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申购费补差 (外扣) =转出净 额×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率/ (1+转入 基金申购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3 费率)-转 出净额×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 (1+转出 基 金申购费率 ) 转入份额= (转出净 额-申购 费补差)/ 转 入基金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份 额-赎回 费 例如, 某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赎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668 元,则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 = 1.0668× 10,000× 0.5% = 53.34 元 赎回金额 = 1.0668× 10,000 -53.34 = 10,614.66 元 即: 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假设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68 元 , 则其 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10,614.66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 基 金份额净 值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 值=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日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八)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 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 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注 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转换 基金成功 之后,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 权益转换 的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 有权赎回 该部分 基金份 额 ,或就该 部分基金 份额再行 办理转换 业 务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 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 拒绝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 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2)不可抗 力;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4)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5)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暂 停申购情形 ; (6)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影 响到其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可 拒绝该笔 申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4 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发生上述第 (6) 项拒绝申 购情形时,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者,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 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 项,但基 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 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 请; (2)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申请 ; (3)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4)法律法 规未明文 禁止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方式。 在上述暂停 或拒绝的 情形消除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及时 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转换或赎 回申请: (1)不可抗 力; (2)证券交 易所非正 常停市;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 金支 付 出现 困 难 ;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权益的 基金转换 或赎回行 为; (5)发生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6)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本基金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 转换 申请 基金 管理人 有能力足 额兑付或 全额转换 的 , 基金 管理人足 额兑付 或全部予 以转换; 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 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 受 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 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基金间 转 换申请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不能 延期办理) , 并以 后续开 放日的本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 额。投资者 在申请转 换、赎回 时可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 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本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 之余额)超 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情形。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1) 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 行。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5 (2) 部 分延期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 的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 理 的赎回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可选择延期 或取消,选择 延期的,将自动转到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 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若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或选择矛盾 的,基金管理人可将其按自动延期赎回 方 式办理,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 以撤销。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 付时 , 在三日内通 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 网站刊登 公告,通 知基金份 额持 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进行 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 转换或 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新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结束 后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和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转换或 赎 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 、 转 换或 赎回 日公告最 新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刊 登暂停公告的 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 转换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连 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 转换或 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 转换 或 赎回日公告最 新的基 金 份额净值。 七、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只受理 继承、捐 赠、司法 强制 执行等情况 下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 承; “ 捐赠”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 人、社会 团体或其 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 请按 《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办理。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6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 财产的长 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主 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其中,投资重点是预期营业收入 或 净利润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 性上市公司所 发行的股票,这部分投资比例将不低于 本 基金股票资 产的 80%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 资理念是“ 投资 在于把握 未来价值” 。


本基金认为股票 价格变动主要是体现投资者 对未来的 预期,因此投资应该从基本面分析入 手,坚持对股票未来价值的挖掘,包括 对行业未来变 动趋势的准确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未来成 长 性的合理预 测。


(四)投资策略


1、一级资产 配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宏 观经济形 势、政策变动以及市场走势等因素的 前提下及时 调整基金 财产中股 票、债券 和现金的 配置 比例。


2、股票投资


在基金一级资产配置中股票的投资比例确定 之后,本 基金通过两次优化配置最终完成投资 组合的构建 。 (1)以行业 为导向进 行资产配 置


把握各行业 发展趋势 和市场波 动特征 , 并对 行业资产 进行科学配 置, 是 本基金 投资的核 心。 本基金在对影响行业投资收益的众多因 素进行深入分 析的基础上,运用数量化和系统化的资 产 配置模型— 最优行业 表现资产 配置模型 (BPS ) ,及时 调整各行业 的投资权 重。


(2)成长性 上市公司 的选择


在行业的投资权重确定之后,本基金将在各 行业中重 点投资于预期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超 过行业平均水平的成长性上市公司所发 行的股票。具 有以下特点的上市公司是本基金重点关 注 的对象:


1)上市公司 所处行业 发展状况 良好,在 本行业 内处 于领先地位 ;


2) 上市公司 财务状况 良好, 盈 利能力较 强且资 产 质量 较好, 业绩 真实并且 具有持续 增长潜 力;


3)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 规范,管 理水平较 高,有 较强 的技术开发 和市场拓 展能力。


本基金建立了一套行业导向的成长性公司选 择体系。 首先是根据对各行业内上市公司未来 成长潜力的分析预测进行股票的初选; 其次是利用本 公司自主开发的财务分析系统对初选上 市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7 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进行对比分 析,剔除其中 存在财务隐患或业绩有虚假嫌疑的上市 公 司,构成股票备选库;最后是对股票备 选库中上市公 司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 力 等进行深入 分析,并 结合其盈 利能力、 成长潜力 和股 价水平,选 出具体的 投资 组合 。 3、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 资于国债 、 金融债 和企业债 (包括可 转债) 。 本基金将 在对利率 走势和债 券发行 人基本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 利率变化对不 同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 风 险的大小、 流动性强 弱等因素 ,建立由 不同类型 、不 同期限债券 品种构成 的组合。 (五)基金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国内国 际宏观经 济环境、 国家货币 政策、 利率 走势及通货 膨胀预期 、国 家 产业 政 策 ; (3)各行业 发展状况 、市场波 动和风险 特征; (4)上市公 司研究, 包括上市 公司成长 性的研 究和 市场走势; (5)证券市 场走势。 2、投资流程 (1) 金融工 程 师及行 业研究小 组: 对宏 观经济 、 行业 、 上市公司 、 投资策 略和金融 工程等 与投资决策 有关的内 容都会进 行全面深 入的研究 ,作 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2) 投资决 策委员会 : 确定本 基金总体 资产分 配和投 资策略。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召开会 议。如需做 出及时重 大决策或 基金经理 小组提议 ,可 临时召开投 资决策委 员会会议 。 (3) 基金经理 小组: 构建 和 调整投资 组合。 构建 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 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 合同 的投资限 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 金 经理的独立 判断;绩 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的建议等 。 (4) 集中交 易室: 基 金经理向 集中交易 室下达 投资指 令, 集中交 易室主管 对基金投 资指令 进行审核后 ,分配给 交易员执 行投资指 令。 (5) 绩效与 风险评估 小组: 对 开放式基 金投资 组合进 行评估, 向 基金经理 小组提出 调整建 议。 (6)监察稽 核部: 对 投资流程 的合法合 规性进 行监 控 。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 A 股综合指 数涨跌幅 ×80%+ 中 信标普国 债指 数涨跌幅 ×2 0% 中信标普 A 股综合 指数包含 全部上市 交易的 A 股股 票, 同时也是首 只提供完 整的中国 股 票 市场行业分 类信息的 指数,是 中国 A 股市场的 整体走 势表征。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样本涵盖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所有的 国债品种。交易所的国债交易市场具 有参与主体丰富、竞价交易连续的特性 ,能反映出市 场利率的瞬息变化,也使得中信标普国 债 指数能真实 地标示出 利率市场 整体的收 益风险度 。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8 本基金充分 考虑本基 金各资产 投资比例 要求从而 构建 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 (七)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长期平均的风 险和预期收 益低于成 长型基金 ,高于指 数型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 、纯债券 基金和国 债。 (八)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总值的 80%; 2、本基金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投 资于国家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4、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 不 得超过该 证 券的 10%; 6、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 限制。 7、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对上述 比例限制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 过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 期限内进 行调整, 并达到标 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 进行如下 行为: 1、投资于其 他基金; 2、以基金的 名义使用 不属于基 金的资金 买卖证 券; 3、将基金财 产用于担 保、资金 拆借或者 贷款; 4、进行证券 承销; 5、从事证券 信用交易 ; 6、进行房地 产投资; 7、从事可能 使基金财 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投资于与 基金托管 人或者基 金管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9、进行内幕 交易、操 纵市场, 通过关联 交易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10、从事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关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 为。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


(十二)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 计)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49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基金 合同 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复 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283,177,067.70 67.68 其中:股票


283,177,067.70 67.68 2 固定收益投 资


107,283,440.50 25.64 其中:债券


107,283,440.50 25.64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2,894,291.22 5.47 7 其他资产


5,075,291.57 1.21 8 合计





418,430,090.9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3,721,858.58 51.3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16,642,041.92 4.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44,938,954.70 10.8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7,874,212.50 1.89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 - -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0 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3,177,067.70 68.05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668,099 30,117,902.92 7.24 2 000982 中银绒业 2,448,155 22,620,952.20 5.44 3 600690 青岛海尔 1,028,451 16,702,044.24 4.01 4 600271 航天信息 700,000 13,622,000.00 3.27 5 601766 中国南车 2,825,800 12,744,358.00 3.06 6 002368 太极股份 371,026 11,679,898.48 2.81 7 600525 长园集团 1,072,412 10,842,085.32 2.61 8 300168 万达信息 273,750 10,728,262.50 2.58 9 300269 联建光电 391,687 10,516,795.95 2.53 10 300170 汉得信息 513,082 10,415,564.60 2.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4,933,500.00 25.22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04,933,500.00 25.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2,349,940.50 0.56 8 其他 - - 9 合计 107,283,440.50 25.7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30418 13 农发 18 400,000 39,976,000.00 9.61 2 130218 13 国开 18 300,000 30,000,000.00 7.21 3 130311 13 进出 11 250,000 24,957,500.00 6.00 4 110224 11 国开 24 100,000 10,000,000.00 2.40 5 110023 民生转债 26,550 2,349,940.50 0.56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 告期末本 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 报 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 货持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2) 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国 债期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中本期没 有发行主体被 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或 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1,142.4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790,644.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91,669.45 5 应收申购款 121,835.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2 9 合计 5,075,291.57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2,349,940.50 0.56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168 万达信息 10,728,262.50 2.58 资产重组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1、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其与 同期基 准的 比较如下表 所示:


净值增长 率 1 净值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02 年 5 月 24 日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 -14.69% 0.55% -12.30% 1.01% -2.39% -0.46%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16.85% 0.80% -2.30% 0.88% 19.15% -0.08%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4 年 12 月 31 日 -10.10% 0.99% -13.84% 1.08% 3.74% -0.09%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005 年 12 月 31 日 8.22% 0.97% -6.70% 1.14% 14.92% -0.17%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126.49% 1.17% 83.30% 1.13% 43.19% 0.04%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04.26% 1.66% 122.38% 1.82% -18.12% -0.16%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39.11% 1.79% -53.34% 2.41% 14.23% -0.62%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6.74% 1.33% 80.22% 1.63% -23.48% -0.30%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78% 1.23% -1.77% 1.25% 12.55%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3.00% 1.03% -22.33% 1.07% -0.67%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07% 1.00% 5.38% 1.06% -2.31% -0.0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07% 1.00% 5.38% 1.06% -2.31% -0.0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4.17% 1.07% -2.46% 0.97% -1.71% 0.10%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 2014 年 3 月 31 日 298.15% 1.19% 88.23% 1.38% 209.92% -0.19% 2、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净值的变 动情况 ,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 动 进行 比 较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注 1: 业绩比 较基准= 中信标普A 股综合 指数涨跌 幅×80%+中信标 普国债指 数涨跌幅 ×20% 。 . 注 2: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02 年 5 月 24 日生效 。 注3、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和其他应 收款项以及 其它投资 所形成资 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的 名义分别 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4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 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独 立,各基金 财产的账 户也相互 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代 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本基金财产归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 除依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 本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 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本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消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 产所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 抵 销。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 金资产是 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 值而计算 出的基金 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 购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 非营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5 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 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 , 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从配 股除权日 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 如 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 价,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 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 4、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7、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 定 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根据中国证 监会 《关于 进一步规 范证券投 资基金 估值 业务的指导 意见》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进一步明 确了本基 金持有资 产的估值 方法, 具 体内 容详见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08 年9 月16日刊 登 的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进一步 规范旗下 基金 估值业务的 公告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6 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 人传真的书面 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 人;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行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 。当估值 或份额净 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 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 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 下述“差 错处 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 可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 应 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 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 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 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 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 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7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 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 失,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 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 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 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 发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 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按 估值方法 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8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已实 现的其它 合法收入 。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 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计入收益 。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当年 收益先弥 补上一年 度亏损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益分 配;


3、如果基金 投资当期 出现净亏 损,则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4、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5、 在满足分 红条件下 本基金收 益分配每 年至少 一次, 基金合同生 效 不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以 不分配。 6、 本基 金收益分 配采用现 金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获取现 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转为 基金份额 ;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明示选 择,则视 为选 择了获取现 金红利方 式; 7、 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它注 册与过户 登 记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 人若收取该 项费用, 具体提取 标准和方 法在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 规定;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 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证券交 易费用;


(4)基金信 息披露费 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审计费、 验资费 和律 师费;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59 (7)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它 费用。


上述基金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和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的实 际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 金费用。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 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2.5‰ 的 年费 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H= E×2.5‰÷ 当年 天数


H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上 述 1 中(3)至(7 )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 其它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 付,列入 当期基金 费用。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4、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可磋商 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 费和基金托 管费 , 此项调 整不需要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销售费用, 本基金对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 划 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0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 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 养 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投资 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 特定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额 M ( 元) 特定 申购费 率 1,000 ≤ M < 100 万 0.60% 100 万≤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费率 如下 表 : 申购金额 M ( 元) 申购费率 1,000 ≤ M < 100 万 1.50% 100 万≤ M <500 万 1.0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注:投资者 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计 算。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赎回费用 持有时间(Y ) 费率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2 年 0 计算公式: 赎回费 =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份 额-赎回 费 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其 中 60% 用于基 金注册与 过户 登记服务等 费用, 40% 列入基金 财产。 3、转换费 用 本基金现已 开通了基 金的转换 业务,相 关基金转 换费 率、计算公 式、使用 方法及转 换业务 规则等参见 本公司发 布的相关 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上述 费率。 上述 费率如发 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 体公告。 调 整后的上述 费率还将 在最新的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列 示。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1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 金促销计划, 针 对特定地 域范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 业的投资者 以及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等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 对部分投资 人费用的 减免不构 成对其他 投资人的同 等义务。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类 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有关 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人;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委 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的独立 的会计师 事务所担 任基金 会计,但该 会计师事 务所不能 同时从事 本基金的 审计 业务;


3、 基金 的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 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 原 则:如果基 金合同生 效少于 3 个月,可 以并入下 一个 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6、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7、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基金会 计 账目、 凭证 (原始凭 证由托管 行保管 ) 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按照 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 会计 报表;


8、 基金 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和分红审计


1、 本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对基金财 务报表进 行年 度审计和分 红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 师时 , 须事 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并由 基金管理人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 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由基金 管 理人在 5 个 工作日内 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 、 《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 金的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2 信息披露事 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信 息披 露媒体上公 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 露形式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份额募集 公告与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本基金管理 人已于2002 年4 月19 日 公告了本 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发 行公告, 已于2002 年 5 月24 日 公告了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 2、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 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公 告,同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或核准 。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后在 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公 告。 半年度报告 :本基金 半年度报 告在本基 金会计年 度前6 个月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 本基金季 度报告每 季度公告 一次,在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公 告 。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 开放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 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应按有 关规 定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编制 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媒体公 告。 3、临时报告 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基金管理 人须按照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及时 报告 并公告: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 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3 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基金更 换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 (21)开放式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2)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 更; (23)开放式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4)开放式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 (25)开放式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 或其 后 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4、澄清公告 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 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费后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 治因素、 投资心理 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 致基 金收益水平 变化,产 生风险 , 主要包括 : 1、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 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 而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 化。 基金投资于 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 股票,收 益水平也 会随 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率 的波动会导致 证券市场 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利率直接 影响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4 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 融资成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 平 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 响。 4、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上市 公司的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 素影响,如管理 能力、财务状 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 质等, 尤其 是在中国 加 入 WTO (世界贸易 组织) 后, 市场 开放程 度加大,国内上市公司必然面临许多来 自国外同行的 全方位的竞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企业 的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 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 但不能完全 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致购 买力下降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 降。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 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尚处于发 展初期阶段, 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 票 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 现交易量急剧 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 基金赎回或 转换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 面临流动性 风险。 (四)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问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行 为等 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战争、疾病、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从 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5 十七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终 止:


1、 存续期内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不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 将宣 布本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合同 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终止的 ;


3、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基 金合同被 中国证 监会 责令终止的 ;


4、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 管理人的 职务, 而 无其它 适当的基金 管理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及 义务;


5、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 破产、 撤销等事 由, 不 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 托管人的 职务, 而 无其它 适当的基金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及 义务;


6、由于投资 方向变更 引起的基 金合并、 撤销;


7、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 其它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必 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在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 继续履行保 护基金财 产安全的 职责。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5)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6)进行剩 余财产的 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从基金 财产中支 付。


4、剩余财产 的分配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6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选择将其清 算分配所得财产转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其它证券投 资基金。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 告;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后 3 个 工作日内公 告。


6、基金财产 清算的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据本 基金合 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运用本 基金财产 ; (2) 依 照基金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 其它有 关规定 , 代 表基金对被 投资的上 市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 (3) 依 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 ,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 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业监 管机构, 必要时应 采取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4)选择、 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5)直接销 售基金份 额,获取 认购(申 购)费 用;


(6)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决 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7)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


(8)依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获得 基金管理 费收入 ;


(9)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4) 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其 它业务 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 这些业务 ;


(5) 设置相 应的部门 并配备足 够的专业 人员办 理基金 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工 作或委托 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 业务;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7 (6)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自 有财产相 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 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 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


(7) 除依据 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9) 负责基 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 。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按 照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 规定,办 理或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 金的 注册与过户 登记业务 ;


(10)按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足 额支付赎 回款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4)依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 基金收益;


(15)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16) 依据 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保存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招募说明 书公告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与 基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并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 者进行赔偿 ,其过错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22)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


(23)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它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4)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法持 有并保管 基金财产 ;


(2)依据本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4)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注册与 过户登记 服务;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8 (5)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依据本 基金合同 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 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 所, 配备有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4)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财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其它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保管、账户设置、资金 划 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5) 除依据 基金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它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 基金 财产;


(6)保管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


(7) 以基金 的名义设 立证券账 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基 金财产账户 , 负责基 金投资于 证券的 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名下的 资金往来 ;


(8)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9)计算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值;


(10)按规 定出具基 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 情况的报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管 机构;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 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的 方法符合基 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其 它有 关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 和融资符 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 规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 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15)负责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6)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 录 15 年以上 ;


(17)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8)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69 银行业监管 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21)因过 错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 份额代表 同等的权 利和义务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并对审议事 项行使表 决权;


(2)分享基 金收益;


(3)按基金 合同的规 定查询或 者获取公 开的基 金业 务和基金财 务状况资 料;


(4) 申购、 赎回及其 它对基金 份额处分 的权利 , 并在 规定的时间 内取得有 效申请的 款项或 基金份额;


(5) 因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注册与 过户登 记人或基金 销售机构 的过错导 致利益 受到损害时 ,有要求 赔偿的权 利;


(6)参与基 金财产清 算后剩余 财产的分 配;


(7)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规定的 费用;


(3)在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活动;


(5)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合法 的授权代 表共同组 成。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2、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持 有 10% 以上 ( 不 含 10%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 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提 议时,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修改基金 合同,但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 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0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7)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8)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它 事项。 (2)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 变更,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 在法律法规 ( 包括证券 监督管理 部门的 要求, 下同 )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 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赎回、 转换、转 托管等费 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变更; 4)基金合同 的变更不 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基金合同 的变更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它 情形。 3、会议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外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 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 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 会时 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 (不含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但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通知 (1)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会议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1 通 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 息披露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登记 日; 4)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6)其他注意 事项。 (2) 如 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5、会议的召 开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席;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基金 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 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召开 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现 场会议方 可举行: a.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计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应当 大于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 50% (不含 50%); b.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 备,到会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 同及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 金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 述条件的 情况下, 则召集人 可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 至少 应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点, 但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 日不变。 2)通讯方式 开会 必须同时符 合以下条 件时,通 讯会议方 可举行: a.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 通知后, 在两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在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2 表决意见;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 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 上(不 含 50%);


d.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如 表 决 截 止日 前(含当日) 未 达 到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可 另 行 确 定并 公 告 重新 表 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在 15 个 工作日后) ,但 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本章“ (一) 、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3)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持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职权 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 会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进行 解释 和说明; b.程序性。大 会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原 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 议。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 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变更,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 前 10 日 公告 。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 期有 1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 成 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3 管人授权代 表主持;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召集 大会时, 由出 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 代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不 含 50% )多数 选举产生 一 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召 集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身 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 通知中同 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日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监督下 形成 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一 票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及代理 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不 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 议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决 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 同 必须以特别 决议的方 式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4) 对于通 讯开会方 式的表决 ,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无效表决。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 逐 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召集, 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 监 票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 布 计票 结 果 ; 3) 如果大会 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 可以 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 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 结果 有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4 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 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 清 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9、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召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 意见之日起 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 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 露媒体公告 。


(五)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的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将 终止:


(1) 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 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 人将 宣布本基金 合同终止 ;


(2)基金合 同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终止 的;


(3)因重大 违法、违 规行为, 基金合同 被中国 证监 会责令终止 的;


(4) 基金管 理人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 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无其 它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受其 原有权利 及义务;


(5) 基金托 管人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本基 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无其 它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受其原有 权利及义 务;


(6)由于投 资方向变 更引起的 基金合并 、撤销 ;


(7)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它情 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终止 清算。中国 证监会批 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并予以 公 告 之日起,本 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定保 存。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调 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 仲裁,仲裁 的地点定 在北京,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 的。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5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 正 本为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 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业 务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 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证 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务 (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 代理业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6 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保 管 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 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 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经 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法》 、 《试点办 法》 、基 金合 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基 金财产的 投资组合 比 例、基 金资产核 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方法、基 金管理人 管 理费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收 益分 配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 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违规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在限 期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 2、根据《基 金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它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是 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是 否妥善保 管基 金的全部资 产、是否 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 人 的指令向注 册与过户 登记人支 付赎回和 分红款项 ,对 基金托管人 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定期对基 金托管人 保管的基 金财产进 行核 查。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因 基金 托管人的过 错导致基 金财产灭 失、减损 、 或处于危险 状态的, 基金管理 人应以书 面方式要 求基 金托管人予 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 施, 同时基金 管 理人有权 力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 所受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法 》 、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 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管 机构,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3、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依 照本协议对 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 、 核 查。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7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监督方 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基金托管人 持有基金 财产,应 安全保管 全部所收 到的 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自 有财 产。基金托 管人应为 基金设立 独立的 账户。本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 财产及其 他基 金的财产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基金托 管 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 偿,基金托 管人不应 对此承担 任何责任 。 对于基金申 (认)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 金托管人处 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 , 基金托管人 不应对此 承担任何 责任。 2、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验证 基金募集截 止后,由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 具验资报告 。注册与 过户登记 人应将募 得的全部 资金 存入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名义开 立的银行 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 基金财产 接收 报告。 3、投资者申 购资金的 归集和赎 回资金的 派发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资金是 否到 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负责催收 。因申购 资金 未及时到账 而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应对 此承担任 何责任。 投资者赎回 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进行划 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由基金托 管人全权 负责 。基金托管 人要确保 所收到的 全部基 金存款的安 全。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支付 。本 基金的预留 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 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均 需通过基 金的 银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8 以外的活动 。 5、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公司开 设证券账户 用于本基 金证券投 资的清算 和存管。 基金 托管人要负 责管理证 券账户及 对账户业 务 发生情况进 行如实记 录。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 圳分公司开 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 用于证券资 金清算;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开 立国 债托管账户 ,用于国 债的交易 和清算。 根据业务发 展需要,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 同意,基金 托管人还 可开设其 他投资 品种的资金 清算账户 和托管账 户。 6、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代 基金向 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管机 构申请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 。由基金 托管人在 上海 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 易 账户,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开 设国债托 管账 户,并代基 金进行国 债及资金 的清算。 2) 同业 拆借市场 交易账户 和国债托 管账户 根据银行 业 监管机构 、 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和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 司的有关 规定,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签订协议 ,进行使 用和管理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 存副本。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但 要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 实物证券 分开保 管,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公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司或 其他由托 管人选定 的代保管 库 中。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保 存。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 令办理。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合同原 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保 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4位 , 小 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79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 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后 , 签名、 盖章并以加 密传真方 式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管 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 理人,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 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2) 估 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①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A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B、 交 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 允价格。 C、 交 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D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②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A 、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 易的,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80 B、 首 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C、 首 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③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 从配 股除权日 起到配 股确认日止 , 如果 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 按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的差额估 值。收盘 价等于或 低于 配股价,则 估值为零 。 ④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⑤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⑥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⑦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根据 《基金法 》 ,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 权向过错 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 失, 由提供错 误信息的 当事人一 方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 关各方应 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 外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81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 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 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 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 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 册记录 完全相符。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 原 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 的,以基 金管 理人的账册 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月 终了后5个工 作日内完 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 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 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 公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 内完成年 度报告编 制并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 表加盖公 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 后7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 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30 日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 到后45日内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相关各 方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报 告或年度 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出 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 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 提示 。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8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每月最 后一个交 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托管 人从注册 与过 户登记人处 取得并进 行保管。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争议 ,先应友 好协商解 决。协 商不成,应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 该委员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 改。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实 质性冲突 。修改后 的新协议 ,报 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生 效。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财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其基 金管理权 ; (4)发生《 基金法》 规定的托 管协议终 止事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 常情 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业务 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 变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 基金管理 人大力发 展基金电 子商务, 并已开通 基金网 上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登 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 便、 快 捷地办 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 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号(微信 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 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 易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 现有技术系统 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 的 交易方式和 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份 额持有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83 人以书面或 电子文件 形式定期 或不定期 寄送新开 户欢 迎信、交易 对账单、 《 鹏友会》 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信平台、 呼 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渠 道提交信 息定制申 请, 在申请获 基金管理人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手 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 单、公司最新公告、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等;邮件定制 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 等 信息。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业务 发展需要 和实际情 况, 适时调整发 送的定制 信息内容 。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 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 询、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 阅 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 络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 时间内有专 人在线提 供咨询服 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 0755-82353668 ) 自动语音 系 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 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工作日 8 :30 -21:00 的座席 服务 (重大法 定节假日 除外) , 投资 者 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 业务咨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 改等专项 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 线、书信、 电子邮件 等渠道, 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 售机 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 诉受理渠 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 电话(0755-82353668 )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 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由各 销售 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基金管理人建立“ 客户专家团” 机制,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作 提出意见和 建议。 二十 一、其它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披露 ,并 至少在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2 月 30 日 鹏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邮储银行个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2014 年 1 月 2 日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84 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行业成长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16 日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四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2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25 日 鹏华行业 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年度 报告摘 要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3 月 27 日 鹏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一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26 日 鹏华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电子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 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 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4 年 4 月 29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3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4 年 5 月 23 日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与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但应以 正本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 内容完全一 致。 二十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 会批准鹏 华行业成 长证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件 2、 《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3、 《鹏华行 业成长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 5、法律意见 书 6、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8、 本报 告期内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 开披露的 基 金净值 、 投资组 合公告及 其它临时 公






































鹏 华行 业成 长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全文 85 告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 工本费后在 合理时间 内获取上 述备查文 件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0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