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盛60天A(080018)

长盛60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添利 60 天理财 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 ) 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基金管理人 :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 重要 提示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2年11 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73号文批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 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本基金特有 的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5月29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 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4 第二节 释 义 ............................................................................................................................. 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分类 ......................................................................................................... 29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31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十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1 第十一节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二节 基金的融资融券 ..................................................................................................... 54 第十三节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五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六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七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八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九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 ................................................................................................................. 72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5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4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5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07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 第一 节 绪 言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 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 第二 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指《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3年 2月 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 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 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 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二个月的月 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 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 收益率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 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8%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达到上 一级基金份额等级最低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 升级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 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 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 基金;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 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等人员的资金;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1 第三 节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 于1999年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 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4年 5月29日,基 金管理人共管理一只封闭式基金、 三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 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曾担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 证券营业部经理, 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安申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2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 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 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 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 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3 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学院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 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 家委员会委员,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 济学会副会长。 周放生先生,独立董事,在职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处 长、处长,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脱困工作办公室 副主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室主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 改革局副巡视员。现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外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监事,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新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担任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信贷员, 安徽省国债服务中心投资副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经理,国元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和 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7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同益基 金经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监,长盛动态精 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4 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 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 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 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高新先生,董事长,管理工程硕士。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 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 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 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 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 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1982年12月出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在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 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 年4月10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 4月10日起兼任长盛添利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 4月10日起兼任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杨衡先生,2012 年 11 月 29 日至 2014 年 4 月 10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5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 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同上。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 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社保 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 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策略部经 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监事,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 师CFA。同上。 邓永明先生,监事,学士。同上。


魏斯诺先生,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 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6 刘旭明先生,清华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国 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首席分析师。2013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研究部总监。 王克玉先生,硕士。历任元大京华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天相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分析师,国都证券有限公司分析师。2006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高级行业研究员,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同益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监,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城镇化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战略新兴产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7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 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8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 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 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 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 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 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 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使得对各风险点的 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 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9 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 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 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 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 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 以纠正不符合公司 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 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 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 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 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 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0 第四 节 基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肆佰叁拾柒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成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2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券、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 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 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259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34只,QDII基金2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1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 评估,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风险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工作程 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年,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阅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2 第五 节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 :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4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或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ywg.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5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6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1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1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林科 联系电话:010-62020088-8220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1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7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春燕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1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新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8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29 第六 节 基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 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 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管理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 0.08% 0.08%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8% 0.01% 认购费率 0% 0% 申购费率 0% 0% 赎回费率 0% 0%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5,000,000元 (已持有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 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0元 1,000元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份 5,000,000份 (若单个基金账户余额小于 500万份, 则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 份额)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0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最高基金份额余额 4,999,999.99份 (若单个基金账户余额达到 或超过500万份, 则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 账户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不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 2. 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 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 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 金份额类别为准。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1 第 七 节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1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2]1473 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募集概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11月19日至2012年11月26日。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251,782,733.94份, 有效 认购户数8,642户。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2 第 八 节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1月29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三年内(含三年)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000万元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3 第九 节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 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视为下一个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2年12 月3日。 赎回开始日:2013年1 月29日。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 币1.00元;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4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 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果注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5 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 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 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T+1 日起,投资者可 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 超过 7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 相应顺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首次申购 B类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类份额的投 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1,0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6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获得当期运作 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 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 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例1:投资者A 于2012 年7月 6日(周五)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 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 2012 年 7 月9 日(周一,即该基金份额的申 购确认日)至 2012 年 9 月 6 日(周四) ,第一个运作期共 60 天,基金运作期 年化收益率为5.3%。 若投资者 A 于 2012 年 9月 6 日提出全部赎回申请,则该日投资者可获得 的赎回金额为: 10000份×1.00元× 365 60 %) 3 . 5 1 ( ? =10085.25元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7 例 2:投资者 B 于 2012 年 7 月 6 日申请购买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 7月 9日至2012年9 月6日, 第一个运作期 共60天,基金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为5.3%。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9月 6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期收益结转后的 基金份额变为: 10000份× 365 60 %) 3 . 5 1 ( ? =10085.25份。 该基金份额自 2012 年 9 月 7 日(周五)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 作期到期日为2012年11月 6日(周二) ,第二个运作期共61天,第二个运作 期基金年化收益率为5.65%。 若投资者B于2012年11月 6日提出全部赎回申请, 则该日投资者B可获 得的赎回金额10085.25份×1.00元× 365 61 %) 65 . 5 1 ( ? =10178.31元。 若投资者 B 未于 2012 年 11 月 6 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 2012 年 11 月 7 日(周三)起进入第三个运作期,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3年 1月 7日(周 一) 。申购申请日,即 2012 年 7 月 6 日(周五) ,次六个月的月度对日 2013 年1月 6日为周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3年1 月7日(周一) 。投资者 B可于2013 年1 月7日赎回基金份额, 若不赎回则于2013年 1月 8日 (周二) 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上述举例仅供参考,运作期到期日实际结转收益 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有权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8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转入下一 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39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 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 (2) 、 (3) 、 (4) 、 (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在七日内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0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1 第 十 节 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 、 冻结 与质押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 续,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 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2 第十 一 节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稳妥的基础上,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将采用主动投资策略, 在投资中将充分发挥现代 金融工程与数量化分析技术方法的决策辅助作用, 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 及时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 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 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 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 期限结构与品种配置计 划是未来一段时间投资的基础。 2、期限结构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 组合资产在到期期限配置上采用滚动配置的 策略,即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 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 地提高到期期限约束条件下的流动性。 3、期限管理策略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3 针对组合封闭期限较长的特点,根据组合风险特征以及市场状况,采用分 散期限投资策略,适当提升组合整体剩余期限,在充分保证到期流动性的前提 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4、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投资组合优化管理策略是指在期限结构与品种比例约束下, 在滚动配置策 略的基础上采用优化技术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策略体系。 其优化目标是组合资产 收益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期限结构比例约束、品种类属比例约束、信用风险约 束等。 5、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 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 机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 不断减少,但是相信在较长一段时间中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 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投资人带来更 大收益。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 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 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6、各类资产配置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 4 类,3 个月以下、3-6 个月、6 -9 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现 金类(包括回购、银行存款等) 、利率品种类(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等)和信用品种类(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三类投资工具。本 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投资品种流动性、收益率水平和风险参数等指标的基础 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以保证投资组合在 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重点分析各存款银行的信用 等级和存款利率,综合考量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同时注重分散投 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进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4 行存款投资;针对产品封闭期限较长并可能跨月跨节的特点,适当增加较长期 限和跨月跨节等较高收益存款投资比例以提高组合收益率。 (3)债券及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 具有下列 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品种;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品种; 3)相似条件下,资质更加优异的交易对手方。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 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收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 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 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机制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5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 管理人将投资和研究职能整合,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和 基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拟定资产配置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 计划制定的依据是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 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 市场利率的积极判断, 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 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是未来一 段时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 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计划规定限制下, 根据市场的实际 情况,按照投资策略实施步骤,采用积极投资策略,在权限范围内,通过动态 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 全面考虑收益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合调整过程中,基金经理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 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能。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 结合基 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 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 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 者的赎回要求。 当组合中投资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6 准时,或当组合中投资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经 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7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8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8)和(9)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正回购 债券 +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期限 剩余 正回购 债券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 - 期限 剩余 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 ? ? ?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49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 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 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0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2014年第 1季度报告(本报告期自2014 年1月 1日起至 3月31日止),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999,973.75 7.22 其中:债券 2,999,973.75 7.2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700,000.00 16.1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247,566.71 75.19 4 其他资产 609,952.64 1.47 5 合计 41,557,493.1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1 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75.4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80天 24.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62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99,973.75 7.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999,973.75 7.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999,973.75 7.26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2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0214 13 国开 14 30,000 2,999,973.75 7.26 注: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1只债券。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09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2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4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 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的情况。 (3)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 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其他资产构成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3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13,023.00 3 应收利息 396,929.64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09,952.64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4 第十 二 节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5 第十 三节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发起式A 阶


段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2 年 11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月 31 日 0.3308% 0.1221% 0.2087% 2013 年度 3.2544% 1.3500% 1.9044%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年 3月 31 日 1.1798% 0.3329% 0.8469% 2012 年 11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4.8182% 1.8049% 3.0133%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发起式B 阶


段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2 年 11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2 年 12月 31 日 0.3545% 0.1221% 0.2324% 2013 年度 3.5384% 1.3500% 2.1884%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年 3月 31 日 1.2475% 0.3329% 0.9146% 2012 年 11月 29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3 月31 日 5.2016% 1.8049% 3.3967%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赢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6 第十 四 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7 第十 五 节 基金 资 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 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 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 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8 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 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 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59 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1.00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发生基金估值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0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1 第十 六 节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8%,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A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 下一日起适用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销售服务费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基金管 理人分别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基金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3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4 第十 七 节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 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 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5.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6.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运作期 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 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 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得 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 益、加上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7.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5 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按赎回份额占总份额比例进行结转; 8.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收益并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与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若 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 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 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 收益率(如有)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 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6 第十 八 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 1日至12 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7 第 十 九节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 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两个工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8 作日内,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 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其中,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第 5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的按日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 1}×100%,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日, 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n n i i R 365 1 )] 10000 1 ( [ ? ? ? -1}×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i=1,2……n)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 化收益率(如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69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2.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1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 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2 第二 十 节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尽管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属于基金产品中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 但是 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审慎 的原则尽量归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 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都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 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 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基金投资于短期固定收益工 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另外,利率期限 结构的变化带来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 导致期限不同的两种债券的收益率 之间的差幅发生变化而产生风险,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 变化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短期固定收益工具, 且以摊余成本法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3 进行估值计量,因此无重大市场价格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存款银行及其担保人,指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 付的风险,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 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本基 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 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 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 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4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固定收益工具,在资金利率水平处于下行通道时, 本基金可能面临适当投资品种有限的风险。 当货币市场供求关系出现变化导致 基金无法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 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基金转换后产品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三年内(含三年) ,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3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2000 万元,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 份额将自动转换为长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此转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终止。 (5)运作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 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 ,至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月度对日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5 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 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名称为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 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运作期到期日因此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因此每份 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或短于 60天。 (6)流动性风险 每份基金份额在进入运作期以后封闭运作,不能打开赎回,因此投资者在 发生流动资金需求时,此基金份额不能变现,面临流动性风险。 (7)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 低于 2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8.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 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在存分认识上述风险与对风险做出正确评估的基础之上, 结 合现代风险控制技术与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证在低风险的条件下,实现风险 收益的均衡。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 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6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 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7 第 二 十 一 节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8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79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 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0 第二 十二 节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1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2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3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定期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4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5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A)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包括发起资金认购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 权,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B)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C)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6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 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 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D)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7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E)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F)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等方式开会。现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8 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及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G)议事内容与程序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89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B)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H)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0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及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I)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1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员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J)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K)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2 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以及本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3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2) 、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 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4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A)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B)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C)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5 第二 十三 节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3)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4)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6 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 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AAA 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3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上述投资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7 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 8)和 9)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 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 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8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99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0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 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1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各级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级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n n i i R 365 1 )] 10000 1 ( [ ? ? ? -1}×100%, 其中:Ri为最近第 i公历日(i=1,2……n)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n为该运作期天数,运作期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 点后3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3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或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4 第二 十四 节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 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 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 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 可通过语音留 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 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 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 力与方向。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5 第二 十五节 其他 应披露事项 序号 应披露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4/1/8 4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要 2014/1/8 5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4 季度报告 2014/1/22 6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度报 告 2014/3/29 7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度报 告摘要 2014/3/29 8 关于调整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的公告 2014/4/12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2014/4/16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4/4/16 11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2014年第1季 度报告 2014/4/21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6 第二 十六 节 招募 说明书的存 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添利 60 天 理财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107 第二 十七 节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添利 60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添利60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 7 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