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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医疗(000646)

华润元大医疗: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七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 2014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证 监许可[2014]472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高风险品种,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九、基 金的 投资 ............................................................................................................................... 41 十、基 金的 财产 ............................................................................................................................... 5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六、 风险 揭示 ............................................................................................................................... 68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0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2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0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1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2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 华 润 元 大 医 疗保 健 量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华 润 元 大 医 疗保 健 量 化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医疗保 健量化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 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医疗保 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以 下或称 “ 基 金 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等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 额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1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王文博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 特定客 户 资 产 管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理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会 、 风 险管理 委 员 会 、固 有 资 金投资 运 用 管 理 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行使职权的议事决策机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个 部 门。 其 中投 资 部 门 包 括 投资 管 理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特 定 客 户资产 管 理 部 三个 部 门 ;市场 部 门 包 括营 销 部 和市场 策 划 部 两 个部 门 ; 后台 运 营 部门包 括 信 息 技术 部 、 运营管 理 部 、 综合 管 理 部和财 务 部 四 个 部 门 ; 同 时公 司 还 设立了 独 立 于 各业 务 部 门的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及基 金 投 资 运 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路 强 先 生 , 董 事长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中国 华 润总 公 司 进 出 口 贸易 经 理, 大 连 保 税 区 宝 利行 华 润 国贸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华润 投 资 开 发有 限 公 司助理 总 经 理 、 董事、副总 经 理 , 华润深 国 投 信 托有 限 公 司副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润 深国投 信 托 有 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岭 南 大学 社 会 科学院 讲 师 , 美国 安 泰 国际保 险 公 司 亚太 总 部 研究员 , 荷 兰 集 团 亚 太 区 研究 中 心 主管, 荷 兰 国 际集 团 全 球养老 金 服 务 企业 资 深 顾问, 现 任 元 大 宝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孟 扬 女 士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北 京大 学 助教 , 深 圳 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租 赁 部 业 务 员、 副 科 长、科 长 、 副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理, 深 圳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副 总 经 理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 现 任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 策略分析 师 、 宝 来 证券 研 发 部总经 研 究 组 组长 、 宝 来证券 集 团 总 裁特 别 助 理、总 经 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融 部 副 总经理 , 宝 来 证券 ( 香 港)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投 资 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白 重 恩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美 国波 士 顿 学 院 经 济系 助 理教 授 、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助理教授、副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教授。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张 化 桥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中 国人 民 银 行 总 行 主任 科 员, 瑞 士 联合银行集团(UBS )香港投行业务经理,汇 丰香港研究主管,瑞士 银行研究主 管 , 深 圳 控股 首 席 运营官 , 瑞 士 银行 董 事 总经理 , 香 港 民生 国 际 首席执 行 官 , 现 任香港慢牛投资公司董事长。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 )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 (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华开发公司经理, 蓝筹管理顾问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人 , 所 罗 门 兄 弟 (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 盛 顿 资 本 集 团 (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 执行董事, 阿 凡提 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 负责 人, 瑞士信贷 第一波士顿银行 (CSFB ) 董事总经理, 现任 富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瀚宇彩 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富晶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 冠 和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历 任春 源 钢 铁 工 业 股份 有 限公 司 部 门 主 管 , 元大 证 券 投资顾 问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研究部 副 组 长 ,元 大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究 部 基 金经理 、 协 理 ,元 大 证 券投资 顾 问 股 份有 限 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元 大 证券 投 资 信托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管理部 协 理 , 富鼎 证 券 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研 究 处 执行副 总 经 理 ,元 大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基金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宝来 证 券 投资信 托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股票投 资 处 副 总经 理 , 华南永 昌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元 大宝 来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专户 管 理 部 资 深副总经理。 何特先生,董事 , 督 察长 , 硕 士 学 历 。历 任 深圳 三 九 医 药 贸 易有 限 公司 财 务 部 经 理 , 华润 深 国 投信托 有 限 公 司投 资 部 经理、 证 券 投 资部 信 托 经理,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监 察 稽 核部 监 察 稽核主 管 , 华 润深 国 投 信托有 限 公 司 证 券投资部高级信托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 杜 纯 琛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元大 证 券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限 公 司经 理 , 元 大 证 券 投资 信 托 股份有 限 公 司 投研 部 协 理、行 销 部 副 总、 总 经 理及副 董 事 长 , 现任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华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东陶有限公司工务课电器工程师, 富 士 康 科 技集 团 人 力资源 专 员 , 鹏华 基 金 人力资 源 主 管 , 华 润 深 国投信 托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结构金 融 业 务 综合 管 理 办公室 主 任 , 现任 华 润 元大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崔 佩 伦 女 士 , 职工 监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美 商花 旗 银 行 空 中 理财 银 行专 员 、 训练讲师,JF 摩根富林明投信基金事务部襄理,台湾群益投信营销通路部经理、 客 服 部 经 理, 台 湾 元大投 信 稽 核 部资 深 经 理、行 政 管 理 部经 理 、 客服部 经 理 , 现 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路强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冠和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何特先生,督察长。简历见董事 会成员介绍。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湘杰先生, 基金经理 ,国立台湾大学管理学硕士,11 年基金从业经验。历 任 台 湾 安 泰商 业 银 行外汇 交 易 员 ,台 湾 安 泰人寿 研 究 员 ,台 湾 安 泰证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经理, 台 湾 元 大宝 来 投 资信托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经理 职 务 , 现 任 华 润 元 大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投 资管 理 部 总经理 。 曾 任 元大 宝 来 亚太成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元大 宝 来 新中国 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元大宝 来 新 兴 亚洲 基 金 基金经 理 、 元 大 宝来新兴消费商机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所管理基金“元大宝来亚太成长基金” 荣获台湾基金金钻奖“亚洲太平洋(含日本)股票基金 3 年期杰出 基金奖”。 现 任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冠和(总经理) 李湘杰(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杨凯玮(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 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 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联系人: 李芳菲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务 的 国内 商 业 银 行 , 经验 丰 富, 服 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年中国农业 银行通 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 审计,并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 部 控 制 的健 全 有 效性的 全 面 认 可。 中 国 农业银 行 着 力 加强 能 力 建设,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 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 、委 托 资 产托管 处 、 保 险资 产 托 管处、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处、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合 管 理 处、风 险 管 理 处, 拥 有 先进的 安 全 防 范设 施 和 基金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 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188 只,包 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大 成 积 极 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阳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同 德 主 题增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博 时 内需增 长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汉 盛 证券投 资 基 金 、 裕 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鸿阳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丰 和价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证 券 投 资基金 、 长 盛 成长 价 值 证券投 资 基 金 、宝 盈 鸿 利收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 河 收 益 证券 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 信全 债 指 数增强 型 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长 盛 动 态 精选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 需增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 家 增强收 益 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大 成 精选 增 值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银 利 精 选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天 瑞 强 势地 区 精 选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华 货 币 市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海分红 增 利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 华 优 选分 红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泰达宏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天 时 货 币市场 基 金 、 富兰 克 林 国海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益民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 回 报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景 顺 长 城内需 增 长 贰 号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 首 选 企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吴 价 值 成长双 动 力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宝盈 策 略 增长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益 民创 新 优 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华 夏 复 兴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富国 天 成 红利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信 双 利 优 选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申万 巴 黎 竞争优 势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成 长动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盈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金 元惠 理 丰 利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东 吴 进 取 策略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 景顺长城能源基 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工 银 瑞 信中小 盘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基金 、 博 时 创业 成 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消 费 行业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汇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 富 国可 转 换 债券证 券 投 资 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开 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 接 基 金、 泰 达 宏利领 先 中 小 盘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信 用 添 利债券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 新 兴 产业 指 数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四季 收 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 瑞 进 取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 汇 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 南 方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 券投 资 基 金、上 投 摩 根 新兴 动 力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保 本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商 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交银施 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景 顺 长 城 核心 竞 争 力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汇添 富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光 大 保 德 信行 业 轮 动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兰 克 林 国 海 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新 锐 产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申 万 菱信中 小 板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 精选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鹏 华 金刚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汇 添 富 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房 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 元惠理新经济 主 题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东 吴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建 新 社会责 任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月 添 利 理财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安 信 目标收 益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 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 信 信 用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现 金增利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景顺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 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易 方 达 月月 利 理 财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摩根 士 丹 利 华 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 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安 纯 债 债券 型 发 起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惠理 惠 利 保 本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景顺 长 城 品质投 资 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中 海 可转 换 债 券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通 标 普 中国可 转 债 指 数增 强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大 成 现 金宝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交银施 罗 德 荣 祥保 本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 国 海焦点 驱 动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大 成 景 安短 融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嘉 实研究 阿 尔 法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新华 行 业 轮 换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汇 添 富 高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东 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稳 利 一 年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 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 实 丰 益 信用 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国 泰 国 证 医药 卫 生 行业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交 银 施罗德 定 期 支 付双 息 平 衡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光大 保 德 信 现 金 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易方 达 投 资 级信 用 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广发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华 润元 大 保 本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盛 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富 国 国有企 业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中 邮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安 信永 利 信 用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 信 息 产业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祥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 海 岁 岁恒 丰 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景 顺 长 城 景 益 货 币 市场 基 金 、万家 市 政 纯 债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建信 稳 定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上 投 摩 根 双债 增 利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嘉实活 期 宝 货 币 市场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总 体 负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的 风 险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 务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 独 立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 披露人 负 责 ,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马天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雷宇钦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人:刘晨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 至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人:宋明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www.10jqka.com.cn 爱基金网 www.ijijin.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 销售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路强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崔佩伦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黎明、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联系人 :李妍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 吴翠蓉、周刚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472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 1、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4 年 7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29 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 开发售,通过不同销售机构公开 发售 的时间有所不同(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 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 (2) 销售渠道: 基金 管理人 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以及各销售机构 (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 (3) 销售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2、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 时, 需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4) 基金份额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以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 1.00 元/ 份。 4、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募 集 期 投 资人 可 以 多次认 购 本 基 金, 认 购 费率按 每 笔 认 购申 请 单 独计算 。 投资 人认购本基金须支付认购费用,费 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 主 要 用于 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登记 等 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包 括 认购 申 请 确 认 总 金额 折 算的 基 金 份 额 加 上认 购 申请 确 认 总 金 额 在 募集 期 产 生的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 额,利 息 折 算 份额 不 收 认购手 续 费 。 计 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认购申请确认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总金额/ (1+ 认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认 购 费 用 的 认购 , 净认 购 金 额 = 认 购总 金 额- 固 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例如 : 假定某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 100,000 元,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 募集 期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认购费率为 1.2%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 +10.00/1.00 =98,824.23 份 即投资 者选择投资 100,000 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且申请被全额确认, 假定募集期 间的认购利息为 10.00 元, 可得到 98,824.23 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投资人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7、认购的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 应在 T+2 日后 及时 (包 括 该 日 ) 到网 点 查 询交易 情 况 。 基金 销 售 机构对 申 请 的 受理 并 不 表示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而 仅 代 表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申 请 。 申 请的 成 功 确认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登记 为 准 。投资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生效 后 到 原 认购 网 点 打印认 购 成 交 确 认凭证。 8、认购期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有 效认 购 款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账 户 , 在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束 前 , 任何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购款 项 在 基 金募 集 期 间 产生 的利息 将 折算 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基 金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四 舍 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 赎 回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申 购 、 赎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1,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各销 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 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设上限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递 交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基金 份 额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 申 购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 , 申 购 费 率按 每 笔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算 , 申购 费 率 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用 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时 间的 增 加 而 递 减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 ≥2 年 0.00% 注:1 年指 365 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净申购 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 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 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0 =93,830.64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 的 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25% =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 资于 医 疗保 健 行 业 股 票 ,通 过 量化 与 基 本 面 相 结合 的 方法 , 精 选 优 质 上 市公 司 , 在控制 风 险 、 确保 基 金 资产流 动 性 的 前提 下 , 获取基 金 资 产 的 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长期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其 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的 , 本 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具体 投 资 比 例限 制 按 届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本基金投资医疗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本 基 金 具 体 资产 配 置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 变化 做 主 动调整 , 以 求 基金 资 产 在各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险 和 收 益的最 佳 平 衡 ,但 比 例 不超出 上 述 限 定范 围 。 在法律 法 规 有 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1)宏观经济因素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 (PPI ) 、 狭义货币供应量 (M1 ) 、 广义货币供应量 (M2 ) 、 固 定资产投资增长率、 工业企业增加值、 采购经理人指数 (PMI ) 、 消 费品零售增长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率 、 汇 率 、贸 易 盈 余、大 宗 商 品 库存 及 价 格变化 等 定 量 因素 , 评 估宏观 经 济 变 量 变化趋势。 (2) 政策法规因素方面, 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考量因素包括 但 不 限 于 社会 总 需 求、社 会 总 供 给、 物 价 和利率 水 平 , 影响 因 素 有:税 制 变 化 、 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3) 证券市场表现因 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和技术指标分析, 考 量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各行业及板块 相对估值水平、 一致预 期估值水平、 大 势 型 技 术指 标 、 超买超 卖 型 技 术指 标 、 趋势型 技 术 指 标、 成 交 量型技 术 指 标 、 均线型技术指标等。 而 在 实 际 执 行 上, 本 基金 将 依 据 上 述 宏观 经 济因 子 在 基 金 投 资模 型 中所 产 生 的 投 资 信 号, 实 施 即时性 的 动 态 资产 配 置 调整, 通 过 持 仓比 例 的 实时调 整 , 有 效 增强基金收益并降低投资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1)医疗保健行业相关股票的界定: 本 基 金 将 沪 深 两市 中 从事 医 疗 保 健 行 业的 上 市公 司 定 义 为 医 疗保 健 行业 上 市 公司,具体包括以下两类公司:1)主营业务从事医药保健行业(涵盖医药原料、 化 学 原 料 药及 制 剂 、医药 中 间 体 、中 药 材 、中药 饮 片 、 中成 药 、 抗生素 、 生 物 制 品 、 生 化 药品 、 放 射性药 品 、 医 疗器 械 、 卫生材 料 、 制 药机 械 、 药用包 装 材 料 、 医药商业及医疗服务等) 的公司;2) 当前非 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 药保健行业,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公司。 本 基 金 为 主 题 型基 金 ,投 资 医 疗 保 健 行业 上 市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不 少 于非 现 金 基金 资产的 80% 。 (2) 股票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部分,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 充 分 发 挥 基 金管 理 人 研究团 队 和 投 资团 队 的 选股能 力 , 选 择具 有 长 期持续 增 长 能 力 的公司。 1) 定量分析是建立在已为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子阿尔法模型 (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 ) 的基础上, 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由本基金管理人 团 队 开 发 的更 具 针 对性和 实 用 性 的修 正 的 多因子 阿 尔 法 选股 模 型 。本基 金 采 用 的 因子指标主要分为两大类: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①市场面因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 市场 面 因 子 对 市 场的 反 应比 较 直 接 , 比 基本 分 析更 能 反 应 实 际 市 场的 局 部 现象; 在 一 个 非完 全 有 效的市 场 中 , 这些 因 子 对选择 股 票 的 表 现 具 有 一 定的 正 面 贡献。 本 基 金 主要 采 用 的市场 面 因 子 包括 绝 对 强弱指 标 和 相 对 强弱指标等。 A 、绝对强弱指标 通 过 比 较 一 段 时期 内 股票 的 绝 对 涨 幅 和股 价 走势 的 斜 率 高 低 来分 析 市场 看 好 该股票的程度,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B 、相对强弱指标 通 过 比 较 一 段 时期 内 的平 均 收 盘 涨 数 和平 均 收盘 跌 数 来 分 析 市场 买 卖盘 的 意 向和实力,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②成长因子 本 基 金 通 过 量 化统 计 模型 , 建 立 企 业 成长 因 子库 , 根 据 历 史 表现 , 将直 接 能 反 映 超 额 收益 的 成 长因子 作 为 本 基金 的 成 份因子 。 本 基 金入 库 的 成长因 子 主 要 包 含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A 、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 营 业 务 增 长 率= ( 本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上 期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率 )/ 上 期主营业务收入 该 指 标 通 常 是 公司 利 润增 长 的 先 导 指 标, 是 分析 公 司 投 资 价 值的 重 要指 标 。 主 营 收 入 快速 增 长 往往意 味 着 市 场占 有 率 的上升 , 这 是 公司 竞 争 力提高 的 重 要 标 志,体现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B 、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 本期净 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 上期净利润额 该 指 标 反 映 的 是企 业 实现 价 值 最 大 化 的扩 张 速度 , 是 反 映 公 司成 长 状况 和 发 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本 基 金 利 用 “ 多因 子 阿尔 法 模 型 ” 计 算每 只 股票 的 因 子 加 权 得分 , 并挑 选 总 得 分 最 高 的若 干 只 个股构 建 投 资 组合 。 每 隔一段 时 期 , 将重 新 计 算个股 加 权 因 子 得 分 , 并 以新 得 分 值为依 据 对 股 票投 资 组 合进行 调 整 , 始终 保 证 组合中 个 股 具 有 相 对 较 高 的分 值 。 在挑选 多 因 子 模型 的 过 程中, 量 化 研 究团 队 并 不以模 型 的 复 杂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性为目的,而是以达到模型的有效性为最大考量。 2) 定性分析主要依赖 基本面的研究 , 医疗保 健行业的上市公司包含多个子行 业 , 其 发 展阶 段 和 分析方 法 也 有 所不 同 。 在个股 的 精 选 上, 本 基 金将着 重 选 择 那 些 独 家 产 品或 研 发 优势的 具 有 护 城河 类 定 价权制 药 公 司 、拥 有 成 熟医疗 服 务 管 理 能 力 且 有 可复 制 性 的医疗 服 务 公 司, 或 产 品有较 高 准 入 门槛 且 市 场空间 广 阔 的 医 疗 器 械 类 公司 等 。 因此, 本 基 金 将从 上 市 公司的 成 长 性 、药 品 研 发能力 、 公 司 管 理能力、估值水平等方面对医疗保健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①成长性 本 基 金 对 医 疗 行业 上 市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分析 将 包括 定 量 及 定 性 两方 面 。在 定 量 的 分 析 方 法上 , 主 要参考 主 营 业 务收 入 增 长率、 主 营 业 务利 润 增 长 率、 净 资 产 收 益率 (ROE ) 、 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 在实际投资操作中, 本基金并不拘泥于单一 成 长 性 指 标, 而 是 将综合 考 虑 上 市公 司 的 基本面 后 , 最 大程 度 地 筛选出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医 疗 主 题上市 公 司 。 因此 , 在 对上市 公 司 成 长性 的 定 性分析 上 , 本 基 金 强 调 企 业成 长 能 力的可 持 续 性 ,重 点 从 行业成 长 空 间 、公 司 研 发能力 、 管 理 能 力、产品前景、费用控制能力、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②医药研发能力 本 基 金 将 选 择 那些 产 品具 有 较 高 技 术 含量 优 势或 公 司 具 有 较 强技 术 开发 能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考 虑 的因素 包 括 : 药品 的 技 术含量 、 药 品 的市 场 发 展前景 、 技 术 成 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③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 性 、 完 整 性和 规 范 性的全 面 考 察 ,包 括 对 所有权 和 经 营 权的 分 离 、对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 经 营管 理 的 自主性 、 政 府 及母 公 司 对公司 内 部 的 干预 程 度 ,管理 决 策 的 执 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业改制彻底性、 企 业 内 部 控制 的 制 订和执 行 情 况 等。 因 此 ,公司 治 理 结 构是 决 定 公司评 估 价 值 的 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④估值水平分析 基金管理人将 对医 疗 主题 的 上 市 公 司 给予 估 值分 析 , 并 结 合 行业 地 位分 析 , 优 选 出 具 有盈 利 持 续稳定 增 长 、 价值 低 估 且在各 自 行 业 中具 有 领 先地位 的 优 质 上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 ) 、 市 净率法 (P/B )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 实 现 在 一定 程 度 上规避 股 票 市 场的 系 统 性风险 和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流动 性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未 来 市 场利率 趋 势 及 市场 信 用 环境变 化 方 向 ,综 合 考 虑不同 券 种 收 益 率 水 平 、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等 因 素, 构 造 债券投 资 组 合 。在 实 际 的投资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将 运用 久 期 控制策 略 、 收 益率 曲 线 策略、 类 别 选 择策 略 、 个券选 择 策 略 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以 股 指期 货 为主 要 的 金 融 衍 生工 具 ,与 资 产 配 置 策 略进 行 搭配 。 因 为 在 基 金 实际 操 作 上,当 量 化 模 型出 现 买 卖讯号 时 , 基 金经 理 在 进行一 篮 子 股 票 的 买 卖 可 能会 发 生 时效性 的 情 况 ,此 时 可 利用股 指 期 货 灵活 快 速 进出的 优 势 , 除 了 达 到 量 化模 型 的 有效性 , 并 可 降低 交 易 成本, 为 实 际 的投 资 操 作提供 多 一 项 选 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以 价 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采 用 权证 定 价 模 型 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充分 考 量 可投权 证 品 种 的收 益 率 、流动 性 及 风 险收 益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现金管理 在 现 金 管 理 上 ,本 基 金通 过 对 未 来 现 金流 的 预测 进 行 现 金 预 算管 理 ,及 时 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 制 定 基 金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采 用 投资 团 队 分级负 责 制 的 投资 决 策 方式。 本 基 金 经 理 是 本 基 金投 资 团 队的重 要 成 员 ,一 方 面 积极参 与 投 资 团队 的 投 资研究 工 作 , 另 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 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 基 金 力 求 通 过包 括 本基 金 经 理 在 内 的整 个 投资 团 队 全 体 人 员的 共 同努 力 来 争 取 良 好 的投 资 业 绩,在 投 资 过 程中 采 取 分级授 权 的 投 资决 策 机 制,对 于 不 同 的 投 资 规 模 的决 策 程 序有所 不 同 , 力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 在 合 理控 制 投 资风险 的 前 提 下 的稳定增值。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 作 为 公 司 投资 管 理的 最 高 决 策 和 监督 机 构。 为 提 高 投 资 决 策效 率 和 专业性 水 平 , 公司 授 权 投资管 理 部 总 经理 带 领 投资研 究 团 队 负 责 公 司 日 常投 资 决 策和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定 期 或在 认 为 必要时 评 估 基 金 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 计划做出决策。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大 类 资 产 的收 益 风险 状 况 作 出 判 断 。公 司 的 策略研 究 员 提 供宏 观 经 济分析 和 策 略 建议 , 行 业研究 员 提 供 行 业 和 个 股 配置 建 议 ,债券 研 究 员 提供 债 券 和货币 市 场 工 具的 投 资 建议, 数 量 研 究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员 结 合 本 基金 的 产 品定位 和 风 险 控制 要 求 提供资 产 配 置 的定 量 分 析。基 金 经 理 结 合 自 己 的 分析 判 断 和研究 员 的 投 资建 议 , 根据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投资理 念 和 投 资 范 围 拟 定 大类 资 产 的配置 方 案 , 向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提 交 投资 策 略 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进 行投 资 策 略报告 的 程 序 审核 和 实 质性判 断 , 并 根据 审 核 和判断 结 果 予 以 审批。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股 票 、债 券 等投 资 品 的 备 选 库。 基 金经 理 在 其 中 选 择 投资 品 种 ,并决 定 交 易 的数 量 和 时机。 对 投 资 比例 重 大 的单一 品 种 的 投 资 必 须 经 过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的 批 准;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根 据相 关 规 定进行 决 策 程 序 的 审 核 、 投资 价 值 的实质 性 判 断 ,并 听 取 数量研 究 员 的 风险 分 析 意见, 最 终 作 出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 告 。 风 险 评估 报 告 帮助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和 基金经 理 了 解 投资 组 合 承受的 风 险 水 平 和 风 险 的 来源 。 绩 效分析 报 告 帮 助分 析 既 定的投 资 策 略 是否 成 功 ,以及 组 合 收 益 来 源 是 否 是依 靠 实 现既定 策 略 获 得。 数 量 研究员 就 风 险 评估 和 绩 效分析 的 结 果 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本基金投 资医疗保健 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本基 金 托 管 协议 中 明 确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 根 据 比例进行投资;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 市 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80%+ 中债综合 指数收益 率×20%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指数 是 中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编 制 的中 证 行 业 系 列 指数 中 的一 只 , 该系列指数旨在反映沪深 A 股中不同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中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本股按行业分类标准分为 10 个行业,再以各行业全部股票作为样本编制 指数,形成 10 个中证行业指数。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本 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指 数 在未 来 不 再 发 布 , 或者 有 更 权威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接受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经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高 风 险 品 种 , 预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受 损 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 赔 偿 受 损 方的 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的范 围 内 对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部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 则 受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 获 得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 为 基 金的 利 益 向基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因基 金 托 管人 估 值 错 误 造成 基 金 财产损 失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托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托 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 方造 成 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估值错 误 方 追 偿; 追 偿 过程中 产 生 的 有关 费 用 ,应列 入 基 金 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或 依 据 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向 出现估 值 错 误 的当 事 人 进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3、估值错误处 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场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基金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得低 于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 基 金 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的 管理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 率计 提。 管理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 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前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股 指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外 , 还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公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 而 各 种 证券 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者心 理 和 交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 导 致 基 金收 益 的 不确定 性 。 市 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四)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如果 股 票 市 场 出现 整 体 下跌, 本 基 金 的净 值 表 现将受 到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医疗保健 业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金 的 选 股 标 准, 因 此 在特定 的 投 资 期间 之 内 ,本基 金 的 收 益率 可 能 会与市 场 整 体 产 生偏差 。 这些 特 有 的风险 因 素 可 能使 本 基 金的业 绩 表 现 在特 定 时 期落后 于 大 市 或 其它股票型基金。 (六)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日 的 基 金份额 计 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在 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认 为 有 必要召 开 的 , 应当 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 规的 部 分 ,如将 来 法 律 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 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 对 本 部 分内 容 进 行修改 和 调 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应 恪 守 各 自的 职 责 ,继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 (入 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路强 成立日期: 二〇一 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 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 境 内证券 投 资 托 管业 务 ; 代理开 放 式 基 金业 务 ; 电话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 管 机 构 以后 允 许 基金投 资 的 其 他品 种 , 基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未 来 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同 业存 单 的 , 本 基 金可 参 与同 业 存 单 的 投 资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具体 投 资 比 例限 制 按 届时有 效 的 法 律 法规和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本基金投资医疗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本 基 金 具 体 资产 配 置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 变化 做 主 动调整 , 以 求 基金 资 产 在各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险 和 收 益的最 佳 平 衡 ,但 比 例 不超出 上 述 限 定范 围 。 在法律 法 规 有 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本基金以符 合 《基金合 同 》 定 义 的医 药 保 健行业 上 市 公 司为 股 票 主要投 资 对 象 ,投 资 于 医药保 健 行 业 上 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少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1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分 之 二 ;本基 金 持 有 的所 有 流 通受限 证 券 , 其公 允 价 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 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 述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14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 券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7 ) 本 基 金 所 持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 本 基 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若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方式 。 基 金 托管 人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行 更 新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情况 需 要 临 时调 整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基 金 托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除的 交 易 对 手所 进 行 但尚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对 交 易 对 手的 资 信 控制, 按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 对 合 同履 行 情 况进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合 同 造 成 的损 失 。 如基金 托 管 人 事后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对手 或 交 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提 醒 基 金 管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符 合 条 件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并 及 时 提 供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 规 , 以及 国 家 有关账 户 管 理 、利 率 管 理、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银 行 时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数 据 印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 则 基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何责 任 , 并 将在 发 现 后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 股 票 、 公开 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风 险 控 制 预案 等 规 章制度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现 流 动 性风险 。 上 述 规章 制 度 须经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批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将上述 规 章 制 度以 及 董 事会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 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价 依 据、 监 管 机 构 的 批准 证 明文 件 复 印 件 、 基金 管 理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格、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划 款 金 额、划 款 时 间 文件 等 。 基金管 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认为因市 场 出 现 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 理 人 的具 体 投 资行为 可 能 对 基金 财 产 造成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要 求基金 管 理 人 对该 风 险 的消除 或 防 范 措施 进 行 补充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明 。 否 则,基 金 托 管 人经 事 先 书面告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有权拒 绝 执 行 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能够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理人 原 因 产 生的 流 通 受限证 券 登 记 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送 了 虚 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履 行托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后 果 。 除基金 托 管 人 未能 依 据 基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履 行 职责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产 生 的损失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本协 议 履 行 监督 职 责 后不承 担 上 述 损 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前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 保 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使监 督 权 ,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或 经 基 金托管 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正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在下一 工 作 日 前及 时 核 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 合基 金 管 理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 的 完整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托管 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进 行 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管 理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任 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关 规 定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 户 , 并代表 基 金 进 行银 行 间 市场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基 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金 份 额的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及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并 按规 定 公告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登 记 机 构 编 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任意 一 个 交 易日 或 全 部交易 日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 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 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 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 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 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 ) 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知 晓 其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二十 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三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华 润 元 大 医 疗 保健 量 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 华 润 元 大 医 疗保 健 量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 月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