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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汇财通(000709)

华安汇财通: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2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3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7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8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11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13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6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19 十、 信 息披 露 20 十 一、 基金 费用 22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24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24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25 十 五、 禁止 行为 27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28 十 七、 违约 责任 30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31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31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31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 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华安汇财通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3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 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 基金 或 同业存单 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 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或 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②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协 议 项 下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合计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③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 ; ④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4 ⑤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⑥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⑦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AAA 级以 上 (含 AAA 级 )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 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 国 内 信 用 级 别 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⑨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⑩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5 后不得展期;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 上 述 第 ⑨ 条 外 ,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 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3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6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 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7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的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8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和投资所 需 的其他账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和 投资 所需 的 其他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9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 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 不承担相应 责任。 6、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 资产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0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 、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 (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1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 名 单,注 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直 连 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 网银、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 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传 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 基金托管人进行确 认,因基金 管理 人未能 及时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指令确认,致使 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2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 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 人应按照 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 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 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 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 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 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交易通知单加盖 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发送 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3 常有效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 应负 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 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 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 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 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 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正本与之前 所发送的变更通知不一致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如果由此给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 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 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选择的标准是: 1、内部 管理规 范、严 谨;具备 健全的 内控制 度,并能 满足基 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2、研究 实力较 强,有 固定的研 究机构 和专门 研究人员 ,能够 针对本 基金业 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 3、具有 战略规 划和定 位,能够 积极推 动多边 业务合作 ,最大 限度地 调动整 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4、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 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 用 协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基 金 托 管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4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协 议》 , 用以具体 明确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在证券 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非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2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5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的指令 不得拖 延或拒 绝执行。 如由于 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 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 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 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 、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款 项 采 用 轧 差 交 收 的 结 算 方 式 , 净 额 在 最 晚 不 迟 于 T+1 日 下午 15: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遇特殊 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收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6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 果 当 日 基 金 为 净 应 付 款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 未 准 时 划 付 的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划 付 , 由 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未 来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调 整 上 述 申 购、赎回等的资金清算方式及时间。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是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 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计 算 结 果 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7 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 制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 中,对 于偏离 程度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8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等 其 他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与 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 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19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 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0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日 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进行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 净 收益大于零 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 净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 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收益支 付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 方 式, 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 益大于零, 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 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 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 小于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可 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信 息披 露 (一) 保密义务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1 除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任 何 信 息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之 外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 先 行 对 任 何 第 三 方 披 露 。 但 是 , 如 下 情 况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保 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信 息 披 露 职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积 极 配 合 、 互 相 督 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 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等其他必 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 和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 基金管理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2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7%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 ) 证券交易费用、 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 信 息披露 费用及 会计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3 师费、律 师费 、 仲裁费 、诉讼费 等根据 有关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费 用(包括 但不限 于验资 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 等费用 )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托管 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 月初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 月初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 (八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4 同》 、本 协议的 约定, 从基金财 产中列 支费用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5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6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7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照上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更 换程序进行。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 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 基 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 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 基 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 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 持 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 基 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 未 按法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8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 没 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 指 令和 赎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 务上不独立,其高级 基 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 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十一)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 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29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 本基金 被其他基 金合并 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出现 时 (本 基金被 其他基金 合并 时 除外) ,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7、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30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 而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托管协议 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31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华安 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32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托管协议》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