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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汇财通(000709)

华安汇财通: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 安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 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的 发售已获 2014 年 6 月
16 日中国 证监会 《关于 核准华安 汇财 通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许可
[2014]607 号 ) 和 2014 年 7 月 2 日 《关于华安 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14】674 号)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注册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货币市场 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
司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 银行”) 。 
4、本基 金的发 售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金 的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本基金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14 年 7 月 10 日通过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也可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 金的份额 发售 机构为华 安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包括本 公司的 上海业
务部、 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西安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以及电
子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开户、 认购等业务的网点、 日期、 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
照 本发售公告或 销售机构 的其他具体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
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
售城市、网点。 
7、 本基金首次募集 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 本基 金认购 以金额 申请。投 资者认 购基金 份额时, 需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 资者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2 
 
9、投资 者欲购 买本基 金,需开 立本公 司基金 账户,每 个投资 者仅允 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 , 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 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 和认购的手续, 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 。 请投资者注意, 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认购申
请一经 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 ,不得撤销。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14 年 7 月 4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的 《华安汇财通货币 市场 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 投资者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 及直销专线电话 (021-38969960 、010-57635999、020-38199200、
029-87651811 、028-85268583 或 024-22522733 )垂询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不 同于银 行储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
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
券 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但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 流动性风险、 收益分配风险、 基金合同终止风险、 管理风
险、 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3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 、本 次 发售 基本 情况 
1、基金名称 和基金代码 
华安 汇财通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 汇财通货币。 
基金代码:000709 。 
2、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 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5、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 
每份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6、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 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安全、 确保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8、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
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4 
 
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剩
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
期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或同业存单
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参与
其他货币市场基金或同业存单的投资, 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投资比例
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10、 基金募集期与 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7 日至 2014 年 7 月 10 日。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 但最迟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
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1、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 效 ;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5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募集验资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本 基金管理人 应以其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行为 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在基金 募集期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发售 期内 本 基金销 售 机构将 同时面 向个人 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发售本基金。 2、 最低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 以金额申请。 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已购 买过本 公司管 理的其它 基金的 投资者 ,在原开 户机构 的网点 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 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4、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 )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 传真委托、 网上交易 等 方式进行认购。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用。 5、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6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者在募集期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 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 +2.5)/1.00 =10,002.50 份 三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的 直销地点 (1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020)38199200


传真:(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7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四 、个 人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 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 (含 1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也可到本公司的 直销 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 出基金账户 凭证。 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 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网点 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 立基金账户 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 —17:00(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8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 )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 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 销售归集总账户 。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 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 )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浦东分行 (3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 网点 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9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 ) 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 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 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 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 者开户 成功, 但认购资 金从非 “ 指定 银行账户 ”划来 ,或者 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4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 可于 T +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 网点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1、 认购的时间: 基金 发售日 7*24 小时受理, 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 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 ) 可登录本公司网 站 www.huaan.com.cn , 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 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 )尚 未开通 华安基 金网上交 易的个 人投资 者,可 以 持中国 工商银 行借记 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借 记卡、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10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 , 根据页面提 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 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 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 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 “ 银基通” 签约后, 即可直接通过华 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 )已 经开通 华安基 金网上交 易的个 人投资 者,请直 接登录 华 安基 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五 、机 构投资 者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设在上海、 北京、 广州、 西安、 成都、 沈阳的 业务部 或分公司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寄 出 基 金 账 户 凭 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 确认手续。 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的 程序如下 (若 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8:30 —17:00 (周六、 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 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填 妥的《 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业务申 请书》 ,并在第 一联、 第二联 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 )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副本原 件及加 盖单位 公章的复 印件, 事业法 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开 户许可 证》或 《 开立银 行账户 申报表 》原件 及复印件;


(4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11 (5 )加 盖公章 和法定 代表人章 (非法 人单位 负责人章 )的基 金业务 授权委 托书原件;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 网点办理认购申请, 须提供以下材 料:


(1 )填 妥的《 开放式 基金交易 业务申 请书》 ,并在第 一联、 第二联 加盖预 留印鉴; (2 )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 销售归集总账户 。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归集总账户 如下: (1 )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 )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上海市浦东分行 (3 )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5、注意事项 12 本公司直销 网点 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 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 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 ) 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 若机构投资者 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 销 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 者开户 成功, 但认购资 金从非 “ 指定 银行账户 ”划来 ,或者 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 “贷记凭证 ”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 投资者 指定 银行账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 +1 个工作日 到本公 司直销 网点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六 、清 算与交 割 1、本基 金正式 成立前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 结在本公 司的本 基金 募 集验资 账户 中,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 , 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 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应 当存入 募集验 资 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 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 本基 金权益 登记由 基金登记 机构(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在发 行结束 后完成。 13 七 、基 金资产 的验 资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本基金 具备基 金备案 条件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募 集期限届 满之日 起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自 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 基金 募集期 间的信 息披露费 、会计 师费、 律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八 、本 次募集 有关 当事人 或中 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4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15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