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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丰利(164208)

天弘丰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7月)查看PDF公告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


天弘 丰利 分 级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邮政储 蓄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日期: 二〇一四年 七月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 重要提 示 天弘 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1 年 8 月1 日 经中 国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1]1210 号 文核 准募集 。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11 月2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为主, 辅助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与 增发新股 的申购等。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 投资于 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 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 持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本基金对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期内 ,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丰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 额; 丰利B 为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 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5 月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


目录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 13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6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级 ............................................... 49 七 、基 金的募 集 ................................................... 55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56 九 、丰 利 A 的基金 份额折 算 ......................................... 57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8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 73 十 二、 基金转 型与 基金份 额转 换 ..................................... 75 十 三、 基金的 投资 ................................................. 77 十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84 十 五、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85 十 六、 基金的 业绩 ................................................. 88 十 七、 基金的 财产 ................................................. 89 十 八、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91 十九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6 二 十、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98 二 十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101 二 十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102 二 十三 、风险 揭示 ................................................ 108 二 十四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113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16 二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40 二 十七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55 二 十八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 157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 二 十九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58 三 十、 备查文 件 .................................................. 159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 一、绪 言 《天弘 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 (以下 简称 “ 《上市规则》 ” ) 、 《天弘丰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及《 天弘 丰利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 丰利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或“本 基金” )是根 据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天弘 丰利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 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划分为丰利 A、丰利 B 两级份额,两者的 份额 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3∶1 丰利 A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丰利 A 份额。 丰利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并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 申购与赎回 丰利 B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之丰利 B 份额。 本基金在扣除 丰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归丰利 B 享有, 亏损以丰利B 的资产净值为 限由丰利B 承担; 丰利B 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封 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 丰利 A 的开放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 工作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 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丰利 B 的封闭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 丰利 B 的 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分级基金运作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丰利A、丰利 B 两级份额的存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 ) 的 行 为 。 转 换 后 的 基 金 名 称 变 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天弘丰利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的分级、 基 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丰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 金转型与基金 份额转换、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 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天弘 丰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天弘丰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丰利 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指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在丰利 A 的单个开放 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 的成交确认后, 丰利 A 的 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时的情形; 本基金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 换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 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 资收 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8 日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电话: (022 )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 亿元 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64 号文批准于2004 年11 月8 日成立, 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8 亿元。 公司股东为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 48%)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6%)和芜湖高新投资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6%) 。 截至 2014 年5 月22 日, 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天 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现金 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天弘通利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 中央交易、 品牌管理、 渠道管理、 互联 网金融、 机构理财、 风 险管理、 监察稽核、 信 息技术、 基金运营、 公 司财务、 综 合管理、 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随着公司业 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介绍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 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 现任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卢信群先生, 副董事长, 大学本科。 历任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研 究员、 研究部经理、 投资部经理, 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财务总 监。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机构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 公司管委会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本公司总经理、 投资总 监。 漆腊水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历任福 州军区军政干部学校教官、 解 放军军事交通学院教官、 天津市体改委处长、 副主任、 天津市发改委副主任、 天 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总经理。 现任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会长、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海 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津天海汽车同步器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天 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天津市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天津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田军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6410工厂宣传干事, 国家物价局 干部, 英国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经济学 会 (英国) 秘书长 、 主 席 , 英国Crasby-MTM公司副总裁, 富地燃气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 富地石油 集团 公司副总裁、首席运营官 。现任富地石油集团公司总裁。 王国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历任中 央财经大学教授、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审计部 副总经理, 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 理 。 现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总部总经理 、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 生导师。 付岩先生, 董事, 大学本科。 历任北洋 (天津) 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 货部交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 易员,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 顺驰 (中国) 有限公 司 资产管理 部高级经理、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现任天津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 副经理。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苏钢先生,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 历任博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君正国际投资 (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北京君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韩海潮先生,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 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 理, 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 。 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天弘基金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 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 、 总经理助理 , 现任本 公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我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资深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中 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 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 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 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 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 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 渠道部总监; 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 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 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 我公司 , 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 亚洲证券天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6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 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加盟我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 ,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 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 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理、 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 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10月加盟本 公司,2012年11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 督察长, 大学本科,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 副总经理 , 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 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 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 , 本公司 基金会计、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钢先生 ,工 商管理 硕 士,12 年 证券 从业经 验,历任 华龙 证券公 司 固定收 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 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 经理、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现 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天弘 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 董事、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 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天弘永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 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7 基金基金经理及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股票投资部 副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王登峰先生, 天弘现金 管家货币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增利 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肖志刚先生, 股票研究 部总经理、 天弘周期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蕴炜先生, 股票研究部副总经理、 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及天弘 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冬先生, 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宏观策略分析师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8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 法规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本着勤勉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他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9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 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 事会: 负责监 督检查公 司的合 法合规 运营、内 部控制 、风险 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察权 利,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及时 向 审计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 )投 资决策 委员会 :负责指 导基金 财产的 运作、制 定本基 金的资 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基 金运作 风险管 理委员会 :根据 公司总 体风险控 制目标 ,将交 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 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 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监 察稽核 部:负 责对公司 风险管 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 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 提供合规控制标准 , 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风 险管理 部:通 过投资交 易系统 的风控 参数设置 ,保证 各投资 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 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 一级债申购、 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 估, 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 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 (7 )业 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 一个业 务部门 最首要的 责任。 各部门 的 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 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并协助督察长工作。 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 知晓权和建 议权。 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 并提交风险管理 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 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 督基金财产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 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 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1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 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 公司建 立了风 险管理 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 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 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 。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 。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2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 下设 资产托管处、 风险 管理处、 运营管理处 等处室。 现有员工20人, 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 基金从业资格,80% 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 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 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以服务为基础的经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3 营理念, 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 灵活的托管业务系 统、 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 健 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 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 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4年3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24只,包括 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519985)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161908 ) 、 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003 ) 、 天弘 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164208) 、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618 ) 、 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400015) 、 长安宏观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 ) 、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6012) 、 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浦银安盛中 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519117 ) 、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 、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 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540012)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040036(A 类) 、040037 (B 类)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400016) 、中欧纯债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20 ) 、 银河岁岁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62) 、 中欧纯债添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21)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19656 ) 、 天弘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0573)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000552) 。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35只,其中11只 已到期 ,包括南方- 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 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 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 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 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 活配置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 长盛-邮储 -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理 财高息债分级2号资产管理计划 、 华安基金-增益分级债券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农银汇 理- 邮储-国投信托雨燕1号悦达债券1号资产管理计划、华商-邮 储-瑞熙1号一对一资产管理计划 等。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4 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 、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保险资金 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 托管规模达5,931.22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控 制度处室,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限期纠正, 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5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 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6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丰利A 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 电话: (022)83865560 传真: (022)83865563 联系人:蔡练 客服电话:400-710-9999、( 022)83310988 网址:www.thfund.com.cn (2 )场外非直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文彦娜 客户服务热线 :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21-66107914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7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赵树林 客户 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刘军祥 客户服务热线:95577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8 网址:www.hxb.com.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作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 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何茂才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37203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9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 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6528、96252 网址:www.nbcb.com.cn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谢晓华 客户服务热线:95526 网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办公地 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139 号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0 法定代表人: 史跃峰 电话:0536-8051906 联系人: 潘学正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6588 网址:www.wfccb.com 13)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联系人: 刘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4)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41 号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 109 号 法定代表 人:夏蜀 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40324 联系人: 戴秋娟 客户服务热线: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杭州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联系人: 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1 网址:www.czbank.com 16)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 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F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李清怡 客户服务 热线: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2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3 办公地址: 江苏省 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537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 庞晓芸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4)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4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5 联系人:戴荻


客户服务 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 广场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3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6 网址:www.csco.com.cn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衷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 www.shzq.com 3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5)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7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8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39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723 联系人:宋歌 客户服务 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4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0 联系人:陈琳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6)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4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联系人:李芸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49)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0)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2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马国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5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杜文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0931-4890619 网址: www.hlzqgs.com 5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3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热线: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5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56)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12 传真:0571-87902092 联系人:许嘉行 客户服务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4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联系人:曲 东欧 客户服务热线: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9)联讯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7 传真:0752-2119396 联系人:丁宁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6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5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客户服务热线: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6 客户服务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3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罗梦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 010-65980408-8000 联系人: 丁姗姗 客户服务热线: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刘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7 6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7042 联系人: 朱亚菲 客户服务热线: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79 联系人: 于杨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新 增为丰利A 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张晓艺 联系人:魏佳亮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49 六、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丰利 A、 丰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丰利 A、丰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3∶1。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 丰利A、丰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3∶1。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丰利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丰利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 在 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 对 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丰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为此, 在 丰利A 的单个开放 日, 如果 丰利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 丰利A、 丰利B 在该 次开放日后 的份额配 比可能会出现大于 3∶1 的情形;如 果 丰利 A 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 丰利 A、 丰利 B 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3∶1 的情形。 2、 丰利A 的运作 (1 )收益率 丰利 A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 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丰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丰利 A 的 年收 益率计 算按照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保留到 百 分数 的 小数 点 后第 2 位。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当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 丰利A 的首次年收 益率; 在 丰利 A 的每个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 丰利A 的年收益率。 例 1: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如果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5%,则 丰利A 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单利)=1.35×3.5%=4.73%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0 (2 )开放日 丰利 A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 回。 丰利 A 的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第二次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至12 个月满的日期,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以此类推。 如,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11 年 11 月 23 日生效,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满 6 个月、满 12 个月、满 18 个月的日期分别为 2012 年 5 月 22 日、2012 年11 月 22 日、2013 年5 月22 日, 以此类推。 假设 2013 年5 月22 日为非工作 日,在其之前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3 年 5 月 20 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 2013 年5 月 20 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 将对 丰利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丰利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规模限制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丰利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倍丰利B 的份额余 额。 具体规模 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本 《招募说明书》 、 《发 售公告》 以 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 丰利B 的运作 (1 )丰利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丰利B 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 在符合上市条件 的情况 下,丰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1 利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丰利 B 份额已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本基金在扣除 丰利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 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 归丰利 B 享 有,亏 损以 丰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丰利B 承担。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丰利A和 丰利B的份 额总额;本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 丰利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 丰利A 的开放日计算 丰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分别计算丰利 A 和丰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丰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截止丰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基金转换时的份 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丰利A 上一次开放日 (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日, 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aT F 为 T 日丰利A 的份额余 额, b F 为 T 日 丰利B 的份 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在丰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为第一次开放 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丰利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丰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丰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 . 1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2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 丰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为第一次开 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基金转换时的份额转换基准日 (T 日)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丰利 A、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 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2: 本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 设自丰利 A 上一次 开放日 起的运作天数为 182 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 52 亿元, 丰利 A、 丰利 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0 亿份和10 亿份, 丰利 A 上一次开 放日设定的丰 利 A 年收益率为 4.73%。则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 下: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 ? ? ? ? ? ? ? ? 182 365 % 73 . 4 1 00 . 1 =1.02358521(元)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0 1.02358521 30 52 ? ? =2.12924437(元) 6、 丰利A 和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 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 别计算并公告 丰利A 和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 丰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丰利 A 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是 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3 (1 )丰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内,在 丰利A 的非开放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 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T NV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 aT F 为 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额, b F 为 T 日丰利 B 的份额余额, aT NAV 为 T 日丰利 A 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r 为在 丰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丰利A 尚未 进行开放, 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 丰利A 的年收益率。 1)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 “1.00 元乘以T 日丰利A 的 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 丰利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 ? ? ? ? ? ? ? ? ? a aT T r NAV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1 00 . 1 “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 丰利A 份额应计收益= a aT T r F ? ? ? 运 作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00 . 1 (下同) 以上各式中,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 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 丰利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 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 “1.00 元乘以T 日丰利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T 日全部丰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 ,则: aT T aT F NV NAV ? (2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丰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计算公式如下: b aT aT T bT F F NAV NV NAV ? ? ? 上式中,在 丰利 A 的非 开放日, aT NAV 为丰利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丰利 A 的开放日, aT NAV 为丰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4 丰利 A、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丰利A 和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 3: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设自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 为50 天, 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 365 天, 基金资产净值为 41 亿元, 丰利 A、 丰利B 的份额余额分别为 30 亿份和10 亿份, 丰利 A 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丰利 A 年收益率为4.73%。则丰利 A、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丰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 ? ? ? ? ? ? 50 365 % 73 . 4 1 00 . 1 =1.0065(元)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0 0065 . 1 30 41 ? ? =1.0805(元) (二)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本基金不再 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丰利 A、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丰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在3 年内最后 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时 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二 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5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1]1210 号文核准 募集。丰利 A 的募集期为 2011 年 11 月 7 日至 2011 年 11 月18 日止,丰利 B 的募集期为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2011 年11 月 4 日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丰利 A 和丰利 B 两级份额, 两级份额独立募集。 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丰利A 募集 的净认购金额 为1,183,762,466.82 元 人民币,募集有效认购户数 为 27,023 户,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 息共计501,308.37 元人民币; 丰利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483,574,000.00 元人 民币, 募 集有效 认购户 数为 611 户 ,有效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 间产生 的利息共计 570,846.86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1,667,907,313.68 份基金份额, 其中, 丰利A 为1,184,263,775.19 份基金份额, 丰利 B 为 483,643,538.49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募集期结束时, 添利 A 与添利 B 的份额 配比为2.44862937 ∶1。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6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11 月23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7 九、丰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丰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期间,丰利A于折算基准日2014年5月22日进行了折算。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丰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 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丰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 增减。 丰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丰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 丰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 丰利A 的份额数×丰利A的折算比例 丰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 丰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折算结果公告 。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 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 分别于丰利A 的折算日及 申购赎回申请确认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了 丰利B 暂停交易, 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 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丰利 B 暂停交易的公告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8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投资者可在 丰利 A 的开放日对丰利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 ;本基 金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丰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丰利 A 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 接受投资者的 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办 理丰利 A 的 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 日。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 丰利 A 于2014 年5 月22 日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一 次。 具体办理流程见开放日的前两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发布的公 告。 2、申购与赎回 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 丰利 A 的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 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 规则)。 3、 申购与赎回场所 丰利 A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丰利 A 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 丰利 A 的申购、赎回 价格以 人民币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59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原 则,即 按照投 资者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丰利 A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 丰利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丰利A 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 本基金以 丰利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3 倍丰利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 丰利A 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丰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对于 丰利 A 的申购申请, 如果对 丰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丰利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3 倍丰利B 的份额余额, 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丰利A 的申 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 丰利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丰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3 倍丰利B 的份额余额, 则在经确认后的 丰利A 份额余 额不超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0 过3 倍丰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丰利 A 每 次开 放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 请确认 办 法及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丰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丰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 丰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丰利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 申 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0 元 ; 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丰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 于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的 丰利A 份额余额 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 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1 丰利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丰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 丰利 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7 :在 丰利A 的开 放日 ,某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丰利A, 则其 可 得到的 丰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 )丰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例8 :在 丰利A 的开 放日 ,某投资 者 赎回10,000 份丰利A ,则其 可得 到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 ×1.00=10,00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 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丰利 A 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丰利 A 的赎回金额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确定 ,赎 回金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丰利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 丰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2 投资者赎回 丰利 A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 情形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暂停 或拒绝 基 金投资者 对丰 利 A 的 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或 拒 绝基金投 资者对 丰利 A 的申 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 上述 (1)到(5 ) 项暂 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出 现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对丰 利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场 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 丰利A 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丰 利A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3 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丰利A 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场外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下;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 开放日 的具体 业 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4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 内撤销 。基金 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场 外赎回 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者 持有份 额登记 日期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结 算机构 或证券 交易所可 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 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 式备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 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5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 首次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单笔最 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 得少于 500 份。 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500 份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 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 为固定 0.1%。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1%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4 )本基金由原有 丰利 A、丰利 B 份额转入的 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由 原有 丰利 A、丰利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 为固定0.1%。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家指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6 媒体 公告 。 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 :某 投资 者通过 场 外投资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假 定申 购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 /1.050=9,523.81份 (2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10 :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 持有时间为28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10%=10.50 元 净赎回金额 =10,500 -10.5=10,489.5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7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 :如 例9 ,某投 资 者通过场 外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假定 申 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 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额为9,523 份, 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 计算方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 元 退款金额=10,000 -9,999.15=0.85元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9、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8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1、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 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69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 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同时以 邮寄、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1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0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 (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为 丰利A) 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 )转托管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的转托管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丰利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 丰利A 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丰利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办理已 持有 丰利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丰利 B 采用分系统登记, 其原则及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相同。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转入、 申购 或上市交易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 请场外赎回。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1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 份额登 记在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变 更办理 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 统 转托 管 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跨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体 业务按 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 非交易 过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 赠”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 或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2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 ,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支付。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3 十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在 丰利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丰利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丰 利B 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丰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丰利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 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丰利 B 基金份额已于 2012 年2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本基金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 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丰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后 ,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 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4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 丰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指 丰利B)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为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 (本基金 在分级 基金运作期内,指 丰利 B) 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 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5 十二 、 基金转型与基金份额 转换 (一) 基金转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天弘丰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时,丰利A、丰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 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基金转型 时丰利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日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后 3 年的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 生 效后3 年期届满日与丰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为同一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 丰利A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选择在3 年内最后 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A 份额或默认 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 (三) 基金转型 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 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 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本 基金转换 成上 市开放 式 基金(LOF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丰利A、 丰利B 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丰利 A 份额 (或 丰利B 份额) 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 丰利 A (或丰利 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6 丰利 A (或丰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 丰利A (或 丰利B) 的份额数×丰利 A 份额 (或 丰利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 额转 换时, 丰利 A、丰利 B 的场外 份额将转 换成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 丰利 B 的场内份额 将转换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 丰利A 份额 (或 丰利 B 份额) 的转换比率、 丰利A (或 丰利 B)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转 换后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 的具体 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丰利 A、 丰利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份额之日 起 30 日 内, 本基金将上市交易, 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 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 )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时,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 (3 )丰利 A、 丰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基金转型 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7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 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 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对股 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 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8 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挖掘信用债券市场投资机会,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增强基金获取 超额收益的能力。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利率走势、 资 金供求 、 信用风险状况、 证券 市场走 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构建和调 整固定收益证券投 资 组 合 并适度参与新股投资,力求实现风险与收益的优化平 衡。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自上而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和信用债 券类金融工具的类属配置比例, 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 结构, 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 适度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 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 市场等不同市场上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流动性和市场规模等情 况, 并结合 各信用债券 品种之间的信用利差水平变化特征、 宏观经济 变化以及税 收因素 等的预测分析 , 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 对各类 信用债券金 融工具进行优化配置。


(1 )久期选择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 波动趋势, 判断债券市场 的未 来 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 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 )收益率曲线 分析 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 收益率 曲线形状的影响之外, 还 将考虑债 券市场微观因素对 收益率 曲线的影响, 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 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 , 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的预期, 并适时调整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79 债券投资组合 。 本基金还将通过 对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 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 化等因素 的研判, 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所占 的投资比 例。


(3 )信用风险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 差、 信用评级、 违 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 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4 )信用债券品种 选择 本基金根据 信用 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 析, 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 流动性、 息票率、 税赋等因素, 选择具有良好投资 价值的 信用 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 等因素 的基础 上, 采用Black-Scholes期权 定 价模型 和二叉 树期 权定 价模型 等数 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 动性良好, 并且基础股票基 本面优良、 具有较强盈利能力、 成长前景好、 股性活 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 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 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 值, 通过对标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进而 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在全面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面的基础上, 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 模型, 通过对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 选择基 础股票基本 面优良,具有较强赢利能力和成长前景的优质可转换债券构建组合,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 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 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综合运用衍生工具定价模型分析 评估其内在价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0 值。


3、国债及央行 票据投资策略


国债及央行票据受货币政策、 利率周期、 通货 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较大, 在 综合分析以上因素的基础上, 本基金主要采用久期管理 、 跨市场套利、 回购套利、 收益率曲线策略 等构建投资组合, 力求在 控制利率风险 的基础上, 获得 较好的投 资收益。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 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 通过 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 中签率 和 申购机会成本 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 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五) 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势、 微观经 济 运行 环境、证 券市场 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 )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模 型、信 用风险 模型及期 权调整 利差(OAS)对普 通债券 和含 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新股申购, 分析师根据对 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 的分析, 结合证券市场走势、 新股申购收益率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结果, 制定新 股申购策略, 并紧密跟踪证券市场走势及新股上市后的市场表现, 提出新股申购 所获得股票的卖出 建议。 (2 )月度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每月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 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股配 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会议参加人员为全体投资研究团队。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1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资研究联系会议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 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 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金融工程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 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 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2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 金 与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 本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或到 期日不超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 该指数样本具 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期等) , 是中国目前最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反 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债券指数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变更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 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收 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 丰利 A 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丰利B 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4 十 四、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5 十五、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 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53,706,304.54 86.61 其中: 债券 1,253,706,304.54 86.6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权证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5,410,391.53 4.52 6 其他各项 资产 128,358,612.72 8.87 7 合计 1,447,475,308.79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 企业债 券 1,168,775,606.74 118.0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0,110,000.00 2.03 6 中期票 据 49,179,000.00 4.97 7 可转债 15,641,697.80 1.58 8 其他 - - 9 合


计 1,253,706,304.54 126.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80162 11 宜 昌城 投债 900,000 92,727,000.00 9.36 2 122126 11 庞大 02 900,000 90,630,000.00 9.15 3 122776 11 新 光债 900,000 90,423,000.00 9.13 4 112048 11 凯 迪债 860,020 82,378,735.742 8.32 5 122110 11 众 和债 802,160 69,868,136.00 7.0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341.6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9,999,803.5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337,467.6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8,358,612.72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20 南山转 债 14,560,560.00 1.47 2 113003 重工转 债 1,081,137.80 0.11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表述部分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8 十六、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 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 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11 月 23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11/23- 2011/12/31 0.97% 0.11% 0.87% 0.11% 0.10% 0.00% 2012/01/01- 2012/12/31 16.70% 0.35% 0.37% 0.06% 16.33% 0.29% 2013/01/01- 2013/12/31 7.30% 0.61% -3.75% 0.08% 11.05% 0.53% 2014/01/01- 2014/03/31 -0.38% 0.24% 1.62% 0.08% -2.00% 0.16%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2011/11/23 ) -2014/03/31 25.95% 0.46% -0.98% 0.08% 26.93% 0.38%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89 十七、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0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1 十 八、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 发行的 股票 ,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2 日其所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方 式发行的 股票 , 按估值 日该上 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以 第(1) 条确定 的估值 价格低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易 的同一 股票以 第(1) 条确定 的估值 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 应于除权日 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 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不含估值日当 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 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的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的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3 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根 据行业 协会指导 的处理 标准或 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4、在任 何情况 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 上述估 值方法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 4 条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4 (七)估 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发生差错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 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 报告中 国证监会 ;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 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首先负责 赔付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在基金托管人提出了正确的复核意见但基金 管理人未采纳的前提下,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 法律法规对估值错误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 产价值时;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5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5、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6 十 九、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 损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 权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7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8 二十、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 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99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 基金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基金 销售服务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0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1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 先征得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2 二 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 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包 括本基 金在分级 基金运 作期内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丰利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 丰利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丰利 A 和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4 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 丰利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 A 和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 丰利 A 和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A 和丰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 丰利A 的年收益率、 丰 利A 和丰利 B 的份额配比。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5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6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丰利A 办理申购、赎回; (22 )丰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 )丰利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25 )本 基金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后的 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应当至 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7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 息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本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丰利A 的年收益率、 丰利A 和丰利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 上市 交易公 告 书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 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8 二十三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09 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信用债券品种, 同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 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 系统性风险, 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 还可能面临新股发 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 (2 )丰利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丰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 丰利A 份额, 在非开放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不能 赎回 丰利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另外,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丰利A 的开放日可能 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设定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开放日利率下调, 丰利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 行调整; 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 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0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丰利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丰利 A 的基金份 额净值调整为1.0000 元, 并相应对 丰利A 的份额数进行增减。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丰利A 时,可能出现新增份额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丰利A, 在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丰利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丰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 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 过 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 者 可能须 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丰利 A 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是, 本基金为 丰利 A 设置的收 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 丰利A 可能不能获得收益甚至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类 型为债券型。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 告并提示丰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 3 年内最后一个开放日赎回丰利 A 份额或默认届满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丰利 A 的基金份额 转入本基 金转型 后的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 份额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 )丰利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本基金在扣除 丰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 将归丰利 B 享有, 亏损以 丰利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丰利B 承担, 因此, 丰利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 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 部亏损,极端情况下, 丰利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1 在丰利 A 的每次开放日, 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 设定 丰利 A 的年收益率, 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 丰利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 出调整, 丰利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 丰利 A、 丰利B 的份额配比最高为 3∶1, 由于丰利A、 丰利B 将独 立发售, 两级份 额在基 金募集设 立时的 具体份 额配比可 能低于 3∶1 ,存在不确 定性; 本基金成立后, 丰利B 封闭运作, 丰利 A 则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 开放一次。 由于 丰利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 在 丰利 A 每次开 放结束后, 丰利A、 丰 利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 两级份额配比的不确定性 及其变化将引起 丰利 B 的杠杆率变化,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丰利 B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 由于 丰利B 内含杠杆机制,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波 动将以 一定的杠 杆倍数 反映到 丰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波动 上, 但是, 丰利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 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 情况下, 丰利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越高, 杠杆率越低, 收益放大效应越弱, 从 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丰利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 卖 丰利 B 份额, 产生风险; 丰利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丰利 B 上市交易后,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 丰利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丰利B 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 可通过 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 基金份额 以获 取投资回报 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 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类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2 型为债券型。 在基金转型时, 所有 丰利B 份额将自动转入本基金转型后的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份额。在基金份额转换后, 丰利 B 将不再内含杠杆 机制,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 本基金转型后, 原有 丰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 额, 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 不能顺利赎回。 此时, 投资者可选择卖出 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 后赎回基金份额。 8、 其他风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 投 资理念的 新 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 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基金代销 机构 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3 二 十四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但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3年期届满 时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情形时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 日内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4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5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丰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 部分( 如有) 由 丰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 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6 二十五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丰利A、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每份 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7 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8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19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0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在募 集期间 未能达到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1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2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 )本 基金 在 分级基 金运作期 内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审 议事项 应分别 由 丰利 A、丰利 B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丰利 A、丰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 本基金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3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 丰利 A、丰利 B 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4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5 4)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含50%)( 本基金在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6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指“ 有效的丰利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 于 该级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50%)”)。 (2 )通 讯开会 。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丰利A 和丰利B 各自的 基金份 额 分别合计不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符,并 且委托人 出具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 规 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7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提 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 。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 定。如 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8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指“ 出席 大会 的丰利 A 和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 ” )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但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 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丰利A、 丰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独立进行表决, 且 丰利A、 丰利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 在其对 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2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指“ 参加大会的 丰利 A 和 丰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 分之二)( 本 基金 在分 级基金 运作期 内 ,指“参 加大会的 丰利A 和丰利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0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 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1 (2 )本基金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 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 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 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则按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 现金分红, 投资者不能 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2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数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3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本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 费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3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 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 资方向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4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 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对股 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 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 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管理 人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上述相关规定。 3、投资限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5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 二; 本基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 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包 括本基 金在分级 基金运 作期内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丰利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 丰利B 上市交易前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及 丰利 A 和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丰利 A 的首次开放或者 丰利B 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 A 和 丰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以及 丰利 A 和丰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丰利A 和丰利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7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情形时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 标 、范围 或 策略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8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终 止,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39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 )本基金在 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将优先满足 丰利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 配,剩余 部分( 如有) 由 丰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根 据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2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如果发 生基金财 产清算的情形,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清算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0 二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16 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 李琦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 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 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金:人民币 45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 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 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1 款等; 代理发 行、 兑付政府债券; 代理买卖外汇; 代理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 办理政策性银行、 中 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 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 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 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吸收 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款以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其 衍生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以参与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 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在其可交 易之日起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 持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 对股 票等权益类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2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商 业银行金融债、 商业银行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和央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 述相关规定。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3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8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 本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9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本基 金的基 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本 基金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4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法律 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5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基金管理人经基金托管 人及时提醒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 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6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制定 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 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 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 投 资流程及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 其中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 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一旦因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 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金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应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 销商、 发行期限、 流通受限期限,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付账号、 划付款项、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 并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如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存在疑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7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如投资运作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 )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 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 了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计算、 丰利A 的年收益率计算、 丰利 A 与丰利 B 的份额配比、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的规 定,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8 10、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及时、 准确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 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丰利A 的年收益率、 丰利 A 与丰利B 的份额配比、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本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49 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如果基金财产 (包括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和债 券托管 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 的指 令,按 照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 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 生的应 收资产 ,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并有义务配合 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本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之日前, 投资 者 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 基金募 集专用 账户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 募 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0 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设 本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交收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执行。 (4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1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 账户。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其中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机构的代保管库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2 工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 基 金 在 分 级 基 金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分 别 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丰利 A 和丰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基金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在分级 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包括本基金 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丰利 A 的开放日、 丰利B 封闭期届满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丰利A 的开放日、 丰利 B 封闭期届满日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 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4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5 二十七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 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 , 丰利A 每次开放日后向有交易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 向场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本基金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后, 在每个 季度 结束后向 有交易 的 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结束后向 场外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 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根据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转换 上市开 放 式基金(LOF ) 后, 本 基金收 益分配时,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免收 申购费用。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 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 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 小灵通 用户提 供上述服 务)、 EMAIL 等方式为 基金投 资人发 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 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 ”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 和交易信息。 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6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修 改 基 金 查 询 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 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 (022)83310988 传真: (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网址 :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 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7 二十八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披露日 期 披露事 项名 称 披露媒 体 2013 年 11 月 26 日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之丰利 A 基 金份额 折算 和申 购与 赎回 结果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12 月 05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增加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天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6 日 天 弘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摘要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6 日 天 弘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2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1 月21 日 天弘丰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2 月17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富 滇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网 上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3 月27 日 天弘丰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3 月27 日 天弘丰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3 月31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 转 换 业 务 以 及 参 加 其 相 关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4 月18 日 天弘丰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 公 司 网 站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8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5 月20 日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之丰利 A 份 额折算 方案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5 月20 日 天 弘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天 弘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丰 利 A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 回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5 月20 日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之丰利 B 份 额(150046 )交 易风 险提 示公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2014 年 5 月22 日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之丰利 B 份 额(150046 )暂 停交 易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 二十 九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159 三十、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 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 天弘丰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 天弘丰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四)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