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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分级(161719)

转债分级: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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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 示 招商可转 债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3 年 11 月 7 日《 关 于核准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 【2013 】1420 号 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备案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立及 专业 的财 务意 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招 商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简 称 “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 、 招商 可转 债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优先 类份 额 (简 称 “招 商 转债 A 份额” ) 与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进取 类份 额(简 称“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 ) 。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和场 内进 行募集 。 基 金发 售结 束后, 本基金 将投 资者 在场 内认 购的全 部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按 照 7:3 的比例 自动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即招 商转 债 A 份 额和 招商 转债 B 份 额。 根据招 商转 债 A 份额和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比例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在 场内基 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70%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额 占比 为 30% , 且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从基金 整体 运作 来看 ,本 基金属 于中 低风 险品 种,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从两 类份 额来 看,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持有 人为 约定收 益率 , 表现出 风险 较低 、 收 益相 对稳定 的特 点, 其预 期收 益和预 期风 险要 低于 普通 的债券 型基 金份 额。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获得 剩余收 益, 带有 适当 的杠 杆效应 ,表 现出 风险 较高 ,收益 较高 的 特点,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要 高于 普通 纯债 型基 金。 本基金 场外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首 次单 笔最 低认购 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含认 购费, 下 同) ,追 加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场 外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销机 构认 购,单个 基金 账户的 首次 最低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 认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本 基金 通过 具有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进行 场内 认购的 单笔 最 低认购 份额 为 50,000 份, 超过 50,000 份 的须 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 且每 笔认 购最大 不得 超 过 99,999,000 份。 招商可转 债份 额场外 申购 的最低申购 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申购费) ; 场 内申购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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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 ,同 时申 购金 额必 须是整 数金 额; 如日 后本 基金进 行收 益 分配, 投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不受 此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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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 34 七、基 金的 募集 ............................................................................................................................. 37 八、基 金备 案 ................................................................................................................................. 42 九、 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43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与 转托管 ..................................................... 45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等 其他 相关 业务 ............................. 55 十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7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 ......................................................................................................................... 59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8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9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3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74 十八、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与 招商转 债 B 份 额的 终止 运 作 ........................................................... 84 十九、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5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7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8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93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8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五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0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2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3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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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 商可 转债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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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招 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招 商可 转债分级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 该基 金合同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 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招商 可转债 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招商 可转债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指 《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B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9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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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 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销 售场 所: 场外 销售 场 所和场 内销 售场 所, 分别 简称“ 场外 ”和 “场 内” 25、 场外 : 指 以交 易所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系 统以 外的 方式 、 通 过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场 所


26 、 场内 : 指 以交 易所 开 放式基 金交 易系 统的 方式 、 通 过 场 内会 员单位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场 所 27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9、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30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31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2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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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3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34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5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6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7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 基 金份 额分 级: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包 括基 础份 额及分 级份 额。 基础 份额 简称 “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 , 分 为场 外基 础份额 和场 内基 础份 额。 分级份 额包 括两 类, 优先 类基金 份额 (简 称“招 商转 债A 份 额” )和 进取类 基金 份额 (简 称“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 。招 商 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转 债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7∶3 的 比例不 变 39、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指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 额 40 、招 商转 债A 份额 :指 本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优先 类 基 金份额 41 、招 商转 债B 份额 :指 本基金 份额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进取 类基 金份额 42 、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招商转 债A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金 融机 构三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 税后 )+利 差” 。 其中, 金融 机构 三年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将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的 利率 进行 动态 调整 。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当日, 基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届时 金融 机构三 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 设定招 商转 债 A 的 首次年 基准 收益率 ;在本基 金成 立后每 周期 性定 期份 额折 算日的 次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重新 设定 招商 转债 A 的 年基准 收益 率。 利差 取值 范围从 0.5% 至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周期 性定期 份额 折算 日的 次日 ,公告 此运 作期 适用 利差 值 43 、日/天 :指 公历 日


44 、月 :指 公历 月 4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48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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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 49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50 、发 售: 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51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54 、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 金的招商可转债份额 与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 债B 份 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分拆 与合并 两个 方面 55 、分 拆: 指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每 10 份 招商 可转债 份 额申请 转换 成7 份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3 份 招商 转 债B 份额 的行 为 56 、 合并 :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 每 7 份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3 份 招商 转 债B 份 额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 成 10 份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行为 57 、会 员单 位: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58 、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招 商 转 债A 份额 与招 商转 债 B 份额的 行为 59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60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61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62 、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 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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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65 、元 :指 人民 币元 6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6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7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71 、 虚拟 清算 : 指 假定T 日为本 基金 在分 级运 作期 内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 份额 收益分 配和 资产分配 规则 进行资 产分 配从而计 算得 到 T 日本基 金两级基 金份 额的估 算价 值 72 、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在 T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拟 清算” 原则 计算得 到T 日本 基金 两级 基金份 额的 估算 价值 。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类基 金份额 价值 的 一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73 、 运作 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起 每三 年为 一个 运作 期。 每一 运作 期届满 后则 进入下 一个 为期三 年的 运作 期。 每一 运作期 到期 日如 为非 工作 日, 则 运作 期到 期日 顺延 到下一 个工 作 日 74 、 周 期性 份额 折算 : 每 个基金 运作 期结 束的 年份 , 本基 金在 该年 度的12 月15 日 ( 遇 节假日 顺延 ) 对登记 在册 的 所有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招商转 债A 份额 、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进 行 折 算 75 、年度 份额 折算: 在 运 作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六 个月 的除外) , 如不发 生周 期性 份额 折算 ,则该 年的 12 月 15 日 ( 遇节假 日顺 延) ,本 基金 将 进行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的定期 份额 折算 76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7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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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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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 拥有 证 券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 券商。2009 年 11 月, 招 商证券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代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张光华 , 男, 博士 。 历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 人民 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2007 年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任 副行 长等 职 务, 现 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女, 毕业于 美国 纽约州立 大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位 。2001 年 加入招 商证券 , 期间 于2004 年1 月至 2005 年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许小松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所 副所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副 总 经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1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事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 商资 产管 理(香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俊江, 男, 经济学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吉林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德国 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 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女, 高级 经济 师。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解 放军 外国 语学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解 放军昆 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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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银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信 实业 银行) 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等职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研 究设计 中心(联办)常 务干 事兼基 金部 总经 理; 联办 控股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任 香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 男 , 新 加坡 籍 ,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 学士、工 商 管理硕士和 经济学 博士 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 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与 会计 研究 院院长 及特 聘教 授、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金 融系 主任 。 兼 任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博 士后 工作 站导师 ,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责 人 。 现 任公 司独立 董 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11 月― ―1988 年08 月, 任中 国银 行 连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 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11 月,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02 月 ,历 任招 银证 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03 月― ―2009 年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本 科专 业, 硕士 学历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银 行,1997 年2 月至 2006 年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2006 年 6 月 至2007 年7 月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 理(主 持工 作) 。2010 年6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 起任 招商 银行总 行业 务总 监兼 总行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监 事。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 北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 监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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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庄永宙, 男, 清华大 学工 学硕士。1996 年加 入中国 人民银行 深圳 市中心 支行 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 有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 。 吕一凡 , 男 , 中 国国 籍,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综合 研究 所高 级研 究员 。 2000 年进入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先后 从事 研究 、 产品 设计 、 基 金投 资等 工作, 曾任 基金 开元、 基金 隆元 ( 南方 隆元 ) 、 南方 高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投 资组 合投 资经理,2013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副 总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招 商先 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招商 丰盛 稳定 增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张国强 , 男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咨询 部分 析师 、 债 券销售 交 易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副总 经理 兼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 ,兼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招商 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董事 。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孙海波 , 男 , 中 国国 籍,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职于 南开 大学计 算中 心及 泰康 人寿 保险股 份 有限公司 ;1999 年 加入光 大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曾 任职于投 行部 、债券 投资 部及自营 部; 2004 年起 先后 任职 于万 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原天 同基金) 及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华 夏基金) 的投 资管理 部, 均从事证 券投 资相关 工作 ;2007 年加 入 中国 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担任 证券 投资部 副总 经理,全 面负 责公司 证券 投资业务 ;2012 年 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 曾任招 商理 财7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时 间 :2012 年12 月7 日至2014 年 3 月11 日) , 现任 招商 安心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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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时间:2012 年 8 月 30 日 至今)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 2012 年 12 月 6 日至 今) 、 招商安达 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3 年 10 月 19 日 至今 )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吕 一凡、 副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一 部负责 人袁 野 、 总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总经 理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二 部负 责人杨 渺、 基金 经理陈 玉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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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5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 禁 止性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 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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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6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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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7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 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监 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 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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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8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 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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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 信 誉, 每 年位 居 《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 伴你成长” 服务品 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 农业 银行 是中 国第 一批开 展托 管业 务的 国内 商业银 行 , 经 验丰富 , 服 务优质 , 业 绩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行 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表明 了独立 公正 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 理财 ? T O P 1 0 颁 奖盛典 ” 中 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颁 发的 “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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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0 佳资产 托管 奖 ” 。


中国 农业 银行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 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3月31 日 ,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198 只, 包括 富国 天源 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 增 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 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分 红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诚四 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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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1 金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全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深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40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领 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 根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国中 小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 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富 国中 证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长信 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消 费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盛同瑞 中证2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理财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 济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新 社会 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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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2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7 天理 财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增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 景 顺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央视财 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理 财21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惠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证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融 通标 普中国 可转 债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景 顺长 城沪 深30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目 标收益 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稳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永 福养 老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 付双 息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国有 企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安达 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岁 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货 币市 场基金 、 万家 市政纯 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融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 品牌 传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添 富恒 生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天 海工 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 阿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前海 开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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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3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 管理委员 会总体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 作,对 托管业务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 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实行严 格的复 核、 审核 、检 查制 度,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存放 、使 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禁 止投 资品种 输入 监控系统 ,每 日登录 监控 系统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作, 并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 金出 现异 常交 易行 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 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论反 映集 中的 问题 ,电 话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2、 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资比 例接 近超 标、 资金 头寸不 足等 问题 , 以 书面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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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电 子商 务平 台“ 基金易 ”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 涛 招商基 金华 东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 金华 南机 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刚 招商基 金 养 老金 及 华 北机 构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街丰 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 保险大 厦207 至219 室


电话: (010 )66290590 联系人 :仇 小彬 招商基 金直 销交 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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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5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电话: (010 )85108227 联 系人 :高阳 (3) 代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 :王 均山 (4) 代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 范 中强


(5) 代销 机构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6) 代销 机构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 明 (7) 代销 机构 :申 银万 国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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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6 (8) 代销 机构 :财 富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9) 代销 机构 :长 江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10) 代销 机构 :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11) 代销 机构 : 华融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12) 代销 机构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13) 代销 机构: 齐 鲁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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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7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14) 代销 机构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15) 代销 机构 :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李 珍 (16) 代销 机构 :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17) 代销 机构 :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18) 代销 机构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19) 代销 机构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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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8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20) 代销 机构 :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21) 代销 机构 : 国都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 人: 张睿 (22) 代销 机构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23) 代销 机构 :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 楼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24) 代销 机构 :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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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29 联系人 :李 微 (25) 代销 机构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6) 代销 机构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27) 代销 机构 :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28) 代销 机构 :万 联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29) 代销 机构 :天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30) 代销 机构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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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0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31) 代销 机构 :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32) 代销 机构 :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联系人 :崔 国良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33) 代销 机构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34) 代销 机构 :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5) 代销 机构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36) 代销 机构 :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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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刘 闻川 (37)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8832


联系人 :滕 艳 (38) 代销 机构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39) 代销 机构 :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40) 代销 机构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原中 信金 通证 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41) 代销 机构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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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2 联系人 :谢 高得 (42) 代销 机构 :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本 基金的 场 内发售 机构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朱 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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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3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 )25471000 传真:(0755 )8266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郭琦 、 林高攀 联系人 : 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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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4 六、基 金份额的 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包 括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 ) 、 招商 可转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优 先类 份额 (简 称“ 招商转 债 A 份 额” ) 与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进取 类份额 ( 简称 “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 ) 。 其 中,招 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7 ∶3 的比 率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 通过场外、场 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基 金发售结束 后,本基金将 投资者在场 内 认购的 全部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按照 7∶3 的比 例自 动分 离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种 份额 类 别,即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和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根据招 商转 债 A 份额和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比例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在 场内基 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70%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额 占比 为 30% , 且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基金合 同生效后,招 商可转债份 额设置单独的 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的 申 购和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 转债 B 份 额交 易代 码不 同 ,只可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不 可单独 进行 申购 或赎 回。 投资者 可在场内申购 和赎回招商 可转债份额。 投资者可选 择将其场内申 购的招商可 转 债份额 按 7:3 的比 例分 拆 成招商 转 债 A 份 额和招 商 转债 B 份 额 。 投 资者 可按 7:3 的配 比将 其 持有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和 招商转 债 B 份 额申 请合 并 为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 场 外 申购的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不 进行分 拆,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招商 可转 债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至场 内 并申请 将其 分拆 成招 商转 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债 B 份 额后上 市交 易。 投资 者可 按 7:3 的配比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和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合 并 为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后 赎回 。 (三)招商转债A 份额和 招商转债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招 商转 债 A 份额 和招商 转债 B 份 额具 有不 同的参 考 净值计 算规 则, 即招 商转 债 A 份 额和 招商 转债 B 份 额的风 险和 收益 特性 不同 。 在本基 金的运作期内 ,本基金将 在每个工作日 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 算规则对招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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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5 转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 债 B 份额分 别进 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 招商 转债 A 份额为 低风 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额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 先确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的 本金及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累 计约 定日应 得 收益 ;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为 高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在优 先确 保招 商转 债 A 份 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 定日应 得收 益后 ,将 剩余 净资产 计为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净 资产 。 在本基 金运 作期 内, 招商 转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 如下:


1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与招 商 转债 A 份 额和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之间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关 系: 本 基金 7 份 招商 转债 A 份额与 3 份 招商 转债 B 份额构 成一 对份 额组 合, 该份额 组合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之 和等 于 10 份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之 和。 2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三年 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 税后 )+利差 ” 。 其中 , 金 融机 构三 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将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公 布并执 行的 利率 进行 动态 调整。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当日,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届时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三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设定 招商转 债 A 的首 次年 基准 收益率 ;在 本 基金成 立后 每周 期性 份额 折算日 的次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该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并 执行 的 三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重 新设 定招 商转 债 A 的年基 准收 益率 。 利差 取 值范围 从 0.5% 至 2%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周 期性份 额折 算日 的次 日, 公告此 运作 期适 用利 差值 。 招商转 债 A 份额 的约定 基 准收益 率除 以 365 为招 商 转债 A 份额 的约 定日简 单 收益率 。 招商转 债 A 份 额的 份额 净 值,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第 1 个基 金份额 折算 日 期间、 或自 上 一个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定 期折算 日或 不定 期折 算日 ) 后的 下一 个日 历日 起至 下一个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期间 , 以 1.000 元 为基准 ,采 用招 商转 债 A 份额约 定日 简单 收益 率单 利累计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诺也 不保 证招商 转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获得 约定 基准 收益或 不 亏损, 在本 基金 出现 极端 损失的 情形 下, 招商 转债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可能 低 于其约 定基 准收 益, 也可 能遭受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3 、 计算 出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后 , 根据招 商转 债 A 份额 、 招 商转 债 B 份额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各 自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净 值之间 的关 系, 计算 出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净 值计 算规则 以及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和招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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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6 转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 公式分 别计 算 T 日 各基 金 份额的 单位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1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 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T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总 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招 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 额和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 份额数 之和 。 2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和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365 1 ? ? ? ? T R NAV A 3 . 0 / ) 7 . 0 ( A B NAV NAV NAV ? ? ? 基础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 T 日 ,自 最近 一次份 额折 算日 次日 至 T 日} ; 基础 NAV 为T日 每份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A NAV 为 T 日招商 转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B NAV 为 T 日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R 为招 商转 债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 转债 A 份额 和 招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 值的计 算 ,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3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 商转 债B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公 告 招商转 债A 份额 和 招 商转 债B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下 一日内 与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一 同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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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7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3 〕1420 号文 核准 公 开募集 。 (一) 基金类别、运 作方 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 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 存续期 间: 不定 期 。 (二)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本基金 发售 规模 的具 体控 制措施 见《 发售 公告 》 。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发 售公告 》中 披露 。 (五)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投资 者( 法律法 规禁 止投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除 外)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 、 场 内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 外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基 金场 外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发 售(具 体名单 详见发 售公 告) 。场 内将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内具有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的 会员 单位发 售(具 体名单 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 相关 业务公 告) 。 本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也可 代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 应持 深圳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 户,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认购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 , 应 开立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 募集期 内 , 投资者 可通 过具 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营业 部 、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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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8 管理人 及其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在募集 期间 , 投 资者 认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应当 按照 证券经 营机 构营 业部 、 基 金管理 人及 其代销 机构 网点 的规 定, 到相应 的销 售网 点填 写认 购申请 书, 并按 照其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纳 认购款 。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投 资者 场外认 购所 得的 全部 份额 将确认 为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 投资 者场 内认购 所得 的全 部份 额将 按 7∶3 的 比率 确认 为招 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 债 B 份额。 通过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投资者 的证 券账 户下 。 通过 场外认 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投资 者的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其中, 证券 账户 是指投 资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 立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人 民 币 普通 股 票 账 户或 者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本 基金 的具 体发售 方式 和发 售机 构见 发售公 告。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认 购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 网 上交 易系 统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的代销 网点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办理 或按 基金管 理人 、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 相关服 务机 构 ” 。 本基金 的场 内认 购将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进行 ( 具 体名单 可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站 查询) 。 本基 金认购 期结束 前获得 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参 与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办 理基 金认 购业 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 具体 情况 和联 系方法 , 请参见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以及 当地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八)基金面值、认 购费 用、认购价格及计算 公式 1 、基 金面 值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基金 每份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价 格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基金 按初 始面值 发售 ,认 购价 格为 每份基 金份 额人 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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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39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5% ,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 减 , 即 认购金 额越 大, 所适 用的 认购费 率 越低。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场外认 购招 商可 转债 分级 基金份 额, 场外 认购 费率 如下: 认购确认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300 万 0.3% M ≥300 万 每笔 300 元 场内认 购招 商可 转债 分级 基金份 额, 场内 认购 费率 由销售 机构 参照 场外 认购 费率 执 行 。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直销 和代销 时发 生的 开支 , 包 括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招商 可转 债 分级基 金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 投 资者 通过场 外认 购本 基金 所获 得的全 部份 额将 确认 为招 商可转 债 份额。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方 式, 认购 金额 包括 认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算 公式 为: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购 金额- 净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入 基 金财产 。 利息 折算的 份额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中 利息 折 算的份 额以 基金 登 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6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 率为 0.6% ,假 设该 笔认 购 产生利 息 3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招 商 可转债 分级 基金 份额 数为 : 净认购 金额=100,600/(1+0.6%)=100,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600-100,000=600.00 元 认购份 额=(100,000+30)/1.00=100,030.00 元 2 )场 内认 购 招 商可 转债 分 级基金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的 全部份 额将 按 7 ∶3 的 比率 确认为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认 购价 格为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计算 公式为 :


认购金 额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1 +认 购费 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价 格× 认购份 额× 认购 费率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 认购 利息/ 认购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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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0 认购份 额总 额 = 认 购份 额+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经确认 的招 商转 债 A 份额= 认 购份 额总 额*0.7 经确认 的招 商转 债 B 份额= 认 购份 额总 额*0.3


场内认 购份 额按 整数 申报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 位为 1 份) ,余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经确认 的招 商转债 A 份 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均采 用 截尾的 方式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计算 的结 果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通 过场 内认 购 100,000 份招 商可 转债分 级基 金份 额 , 若会 员单位 设定 的认购 费率 为 0.6% , 假设 该笔认 购产 生利 息 30 元 , 基金认购 价格为 1 元 , 则 其可得 到的 招 商可转 债分 级基 金份 额数 为: 认购金 额=1.00 ×100,000 ×(1+0.6%)=100,6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0.6%=600 元 利息折 算的 招商 可转 债分 级基金 份额=30/1.00=3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30=100,030 份 经确认 的招 商可 转债 分级 基金份 额 为 100,030 份, 将 按照 7:3 的比 例拆 分为 70,021 份招 商转债 A 份 额及 30,009 份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3) 多笔 认购 时, 按上 述 (1) 或(2 )进 行逐 笔计 算。 (九)投资人对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 、认 购的 时间 和程 序 认购时 间安 排、 投资 人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续 、 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等均 在本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详细 列明, 请参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及销 售代 理人 相关 公告。 2 、认 购的 限制 (1)本 基金场 外 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首次 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认 购 费,下同 ) ,追 加认购 的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 人 民币 ;本 基金 场外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认 购, 单个 基金 账户 的首次 最低 认购 金额 为 50 万元人 民币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本 基金通 过具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进 行场内认 购的 单笔最 低认 购份 额 为 50,000 份, 超 过 50,000 份 的须 是 1,000 份 的整 数倍 , 且 每笔认 购最 大 不得超 过 99,999,000 份。 (2) 投资 者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资金 。 (3) 投资 者在 认购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受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允 许撤 消。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 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5) 投资 者 在 T 日规 定时 间内提 交的 认购 申请 , 通 常应 在 T+2 日到 原认 购网 点查询 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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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1 (6)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 受了认 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否 应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十)募集期间认购 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 其 中利息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计算 并确 认的结 果为 准。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帐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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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2 八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 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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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3 九、 招 商转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招商 转债 A 份额 、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时 间 后,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 市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招 商转 债A 份额 、招 商 转债 B 份额 分别 采用 不同 的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 2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 前一 交易日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3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招商 转债 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 幅限制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 市首日 起实 行; 4 、招 商转 债A 份额 、招 商 转债 B 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5 、招 商转 债A 份额 、招 商 转债 B 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单 位 为0.001 元 人民 币; 6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 市规则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规则 》及 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招商转 债A 份额 、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及 有关 规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招商转 债A 份额 、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在 深圳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布 系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如条件 允许 ,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B 份 额上 市后可 揭示 交易 时间 内基 金份额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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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4 净值, 详细 规则 见相 关公 告。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招商转 债A 份额 、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和终 止上 市按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行 。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基 金 合 同 相应 予 以 修改 并公告, 且 此项 修 改 无须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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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5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 过户与转托管 本基金 不接 受投 资者 单独 申购或 赎回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或招 商转 债B 份额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方 式对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进行 申 购与赎 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场外 申购 与赎回 的场 所包 括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机 构 , 投资者 可使 用基 金账 户,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 场 外代 销机构 办理 场外 申购 、 赎 回业务 ; 招 商可 转 债 份 额 场 内申 购 与 赎 回的 场 所 为 具 有基 金 代 销 业务 资 格 且 符 合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风 险 控制 要求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 投 资者 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招商可转 债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 经本基金登 记机构及基金 管理人认可 的 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事 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 (三)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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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6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 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招 商 可 转 债 份额 的申 购 或 者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 的 , 其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转换的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的 价格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招商可转债份 额 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 、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招 商可 转债份 额的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时,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6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招商可 转债 份额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备 足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招商 可转 债份 额余 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 的申请 无效 而 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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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7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时 , 必 须全 额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交付款 项 , 申购申 请 即 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申 请即 生效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 赎 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 》载 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 则赎 回款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 划 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银行 账户。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 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 的损失 ,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售 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六)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 投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场内 申购 时 , 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50,000 元 人民币 。 投资人 办 理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场外 申购 时 ,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含 申购费 ) 。 通过 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通 过本公 司电子 商务网 上交 易系统 办理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申购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及电 子商 务网上 交易 系统 的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招 商可转 债份 额场 外赎 回时 , 每笔 赎回 申请 的最 低份 额为 1000 份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场内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最 低份 额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赎 回份额必 须是 整数份 额。 招商可转 债份 额持有 人每 个交易账 户的 最低份 额余 额 为1000 份 ,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 的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余额 不 足1000 份的 ,需 一并 全部 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上限 进行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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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8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规定 和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申 购 金额 、 每 次赎 回的最 低份 额 、 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 及其用途 1 、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的 场 外申购 费率 根据 申购 金额 设定如 下: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7% 1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的 场 内申购 费 率 由基 金代 销机 构比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赎 回 费率 (1)招 商可转 债份额 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的时间 分 段设定 如下 :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 <1 年 0.1%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2)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的 场 内赎回 费率 由基 金代 销机 构比照 场外 赎回 费率 执行 。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赎 回费 用由基 金赎 回人 承担 , 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赎 回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对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 易等) , 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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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49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招 商 可 转债 份 额 的 申购 费 率 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申 购 份 额的计 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60,000 元申 购招 商可 转 债份额 , 对 应申 购费 率为0.7%,假 设申购 当日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份 额净 值 为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60,000 / (1+0.7%) =59582.92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582.92=417.08 元 申购份 额 =59582.92/1.068=55789.25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68 元 ,则 可得 到 55789.25 份 基金 份额 。 2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方式, 赎 回价格 以 T 日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T 日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且 持有 时间 满 1 年不足 2 年 ,赎 回费率 为 0.05%, 假设 赎回 申请 当日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05% = 5.34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 = 10,674.66 元 即: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招商可 转债 份额 且 持有 时间不 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是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10,674.6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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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0 3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T 日的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情 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通过场 外方 式进 行申 购的 ,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计入 基金财 产 ; 通 过场内 方式 申购的 , 申购 份 额计算 结果 采用 截尾 法保 留到整 数位 ,整 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投 资者 。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九)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外 申购的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 场 内申 购的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持 有人证 券账 户下 。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申购 与赎 回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通常情 况下 ,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成 功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 日) 后 有权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该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办 理扣 除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对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的 申购 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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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1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一) 暂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对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上一 日本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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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2 金基金 总份 额 (包 括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 招商 转 债A 份额 、 招 商转 债B 份额 ) 的 10% , 即认 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巨 额赎回 的场内 处理 ,按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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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3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 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包 括 2 周 )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 招 商 可转 债份 额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 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 关机构 。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见 该章 节。 (十七)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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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九)基金份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 回 、 场内交 易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 式进 行转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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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5 十 一、 基金份额 的登记、 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管等其他 相关业 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的 招商可 转债 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申购 的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招商 转债 A 份额 、招 商转 债B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招 商可 转债份 额可 以申请场 内赎 回;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中 的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可申请 场外 赎回 。 3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的 招商 转债A 份 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 只能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不能 直接 申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 7 ∶3 的 比例 申请 合并 为招 商可转 债份 额后 再申请 场内 赎回 。 (二)系统内转托 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招 商可转 债份 额赎回 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招商 转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B 份额 上市 交易 或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场 内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 时 , 须 办理 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招商 可转债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2 、招商 可转债 份额跨 系统 转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 关规定 办理 。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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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6 (四)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质押、冻结与 解冻 本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质 押、 冻 结与 解冻 等,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等 相关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 如 本 说 明书 的有关 约定 与上 述规 定不 一致, 以该 等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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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7 十 二、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招商可转债 份额 与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 转债 B 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 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 1 、 分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10 份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申 请转 换 成 7 份 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3 份招 商转 债 B 份额的 行为 。 2 、合 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7 份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3 份 招商 转债B 份额进 行配对 申请 转换 成 10 份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的 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招商 转 债A 份额 、 招商转 债B 份额 上 市交易 后不 超 过6 个 月的 时间内 开 始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期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请 进行分 拆的 招 商可 转债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必须 是相关业 务公 告规定 份额 的正整 数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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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8 3 、申 请进 行合 并的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 额必须 同时 配对 申请 ,且 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 债B 份额 的份额 数必 须分 别为 相关 业务公 告规 定份 额的 正整 数倍 、 份 额数 配 比为7 ∶3 。 4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 场外 份额如需 申请 进行分 拆,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 为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的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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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59 十三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合理配 置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和权益 类资 产 , 充 分利 用可 转换债 券兼 具权 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 证券的 特性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的理 念, 以 宏观 经济 分析 和深 入的基 本面 研究 为基 础, 根据经 济发 展不同 阶段 的特 点进 行资 产组合 配置 , 并 通 过自 下而 上的分 析充 分挖 掘可 转债 品种的 投资 价 值,来 谋取 基金 获得 长期 稳健的 投资 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换公司 债 ( 含可 分离交 易公 司债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 A 股股 票(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它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形 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 股 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可 分 离 债 券而 产 生 的 权证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因上述 原因 持有的股 票和 权证等 资产 ,本基金 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的 6 个月 内卖出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 可转换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80% ; 本 基金 投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20% 。 同时 本基 金 还应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如由于 可转 债市 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 他市 场因 素 , 导 致本基 金不 能满 足上 述投 资组合 比 例要 求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实 际情 况予 以调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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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0 (四)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实施 稳健 的整 体资 产配 置, 并将 采取 相对 稳定 的类 被动化 投 资策略 :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 经济状 况、 证券 市场 走势、 市场利 率走 势以 及市 场资 金供求 情况 、 信用风 险情 况、 风险 预算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预测 各类 资产 在长、 中、 短期 内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而 进行合 理资 产配 置。 资产 配置完 成后 在满 足流 动性 的条件 下即 不频 繁调整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 力争将 投资 组合 透明 化配 置。 2 、可 转债 投资 策略 可转债 即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其投资 者可 以在 约定 期限 内按照 事先 确定 的价 格将 该债券 转 换为公 司普 通股 。 可 转债 同时具 备普 通股 不具 备的 债性和 普通 债权 不具 备的 股性。 当标 的股 票下跌 时 , 可 转债价 格受 到债券 价值 的有 力支 撑; 当标的 股票 上涨 时, 可转 债内含 的期 权 使 其可以 分享 股价 上涨 带来 的收益 。 基于行 业分 析 、 企业 基本 面分析 和可 转债 估值 模型 分析 , 本 基金 在一 、 二 级 市场投 资可 转债, 以达 到控 制风 险, 实现基 金资 产稳 健增 值的 目的。 (1) 行业 配置 策略 可转债 因内 含期 权价 值使 其与公 司股 票价 格走 势和 波动率 水平 密切 相关 。 本基 金将综 合 考虑各 种宏 观因 素, 实现 最优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以宏 观经 济走 势、 经济周 期特 征和 阶段 性市 场投资 主题 的研 究为 基础 , 综合 考量 宏观调 控目 标、 产业 结构 调整因 素等 , 精 选具 有良 好成长 潜力 和受 益于 政策 扶持具 有优 良成 长环境 的公 司发 行的 可转 债进行 投资 布局 。 同 时 , 结合经 济和 市场 阶段 性特 征, 动态 调整 不 同行业 的可 转债 进行 投资 。 (2) 个券 精选 策略 本基金 将对 所有 可转 债所 对应的 股票 进行 基本 面分 析, 具体 采用 定量 分析 ( 如 P/E 、 P/B 、 PEG 等)和定性分析( 公 司治理结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等) 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具 有良 好成 长潜 力且 估值合 理的 标的 。 首先 , 遵 循价 值投资 理念 , 上 市公 司的 行业景 气度 的提升 能带 动上 市公 司业 绩增长 , 进 而拉动 上市 公司 股价 上涨 。 标的 股票 的上 涨将 提升 可转 债 的期 权价 值, 进而 推动可 转债 价格 上扬。 其次, 发行 可转 债的 上市 公司与 同行 业的 对比 以及 是否具 有稳 定的 收入 和现 金流。 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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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1 的财务 结构 及稳 定的 收入 和现金 流是 公司 偿还 债务 的保证 。 本基 金将 重点 考察 公司的 资产 负 债结构 、流 动比 率和 速动 比率等 数据 指标 对个 券进 行选择 。 再次, 分析 发行 可转 债的 上市公 司在 所属 行业 中的 地位、 公司 的经 营业 绩和 盈利能 力 。 由于可 转换 债券 的发 行条 件相对 比较 严格 , 目前 发行 可转债 的上 市公 司不 少是 行业内 的龙 头 公司, 具有 稳定 的经 营业 绩和良 好的 盈利 能力 。 经 营业绩 和盈 利能 力是 衡量 可转债 投资 价值 的重要 指标 。 一方面 经营 业绩的 提升 、 盈利能 力的 增强可 以带 动公 司股 价上 扬, 进而 拉升 可 转债的 期权 价值 , 使 投资 者获利 ; 另 一方 面公 司的 经营业 绩和 盈利 能力 在一 定程度 上决 定了 公司的 再融 资难 易程 度。 另外, 公司 的利 润分 配情 况, 是 否有 高派 现、 高转 送的惯 例及 潜力 也是本 基金 甄选 个券 的重 要方法 。 (3) 可转 债投 资时 机的 选 择策略 当股市 向好 , 可转债 股票 特性表 现较 为明 显, 可转 债的市 场定 价重 点考 虑股 性, 其价 格 随 股 市 上 升 而上 涨 超 出 债券 成 本 价 , 本基 金 可 选 择二 级 市 场 卖 出可 转 换 债 券以 获 取 价 差收 益; 当股 市 由 弱转为 强或 发行可 转债 的公 司基 本面 向好 、 业 绩逐 步好转 , 正 股价格 预计 有较 大提升 时, 本基 金将 可转 债按转 股价 格转 换为 正股 , 分享 公司 业绩 成长 的红 利或股 价上 涨带 来的良 好收 益 。 当股 市持 续处于 低迷 状态 , 可 转债 的债券 特征 表现 明显 , 市 场定价 更多 考 虑 债性, 此时 可转 债和 正股 的价格 均下 跌, 二级 市场 卖出可 转债 以及 可转 债转 换为股 票均 不合 适,本 基金 将保 留可 转债 以期获 得到 期固 定本 息收 益。 (4) 转股 策略 在转股 期内 , 当本 基金 所持 可转债 市场 价格 显著 低于 转换价 值时 , 即转 股溢 价率 为负时 , 本基金 将实 现转 股并 卖出 股票实 现收 益; 当可 转债 流动性 不足 以满 足投 资组 合的需 要时 , 本 基金将 通过 转股 保障 基金 财产安 全; 当正 股价 格上 涨且满 足提 前赎 回触 发条 件时, 本基 金将 通过转 股锁 定已 有收 益, 并通过 进一 步分 析和 预测 正股未 来走 势, 作出 进一 步投资 决策 。 本基金将 把相 关的可 转换 公司债券 转换 为股票 后, 将在其可 上市 交易后 的 6 个月内 卖 出。 (5) 条款 博弈 策略 可转债 通常 附有 赎回 、 回 售、 转股 修正 等条款 , 其 中赎回 条款 是发 行人 促进 可转债 转股 的重要 手段 , 回 售和 转股 价向下 修正 条款 则是 对可 转债投 资者 的保 护性 条款 。 这些 条款 在特 定环境 下对 可转 债价 值有 重要影 响 。 本 基金 将根 据可 转债上 市公 司当 前经 营状 况和未 来发 展 战略 , 以 及公 司的财 务状 况和融 资需 求 , 对发 行人 的促进 转股 意愿 和能 力进 行分析 , 把握 投 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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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2 (6) 低风 险套 利策 略 按照可 转债 的条 款设 计, 可转债 根据 事先 约定 的转 股价格 转换 为股 票, 因此 存在可 转债 和正股 之间 的套 利空 间。 当可转 债的 转股 溢价 率为 负时, 买入 可转 债并 卖出 股票获 得价 差收 益; 本基 金将 密切关 注可 转债与 正股 之间 的关 系, 择机进 行低 风险 套利 , 增 强基金 投资 组 合 收益。 (7)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 资策略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是 认股 权证 和公 司债 券的组 合产 品, 该种 产品 中的公 司债 券和认 股权 证可 在上 市后 分别交 易, 即发 行时 是 组 合在一 起的 , 而 上市 后则 自动拆 分成 公司 债券和 认股 权证 。 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与 传统可 转债 的投 资策 略类 似。 一方 面, 本 基金因 认购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司 债券 所获 得的 认股 权证可 以择 时卖 出或 行使 新股认 购权 ; 另 一方面 , 分离 交易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上市 后分 离出 的公 司债券 的投 资按 照普 通债 券投资 策略 进 行管理 ; 同 时本 基金 通过 调整纯 债和 认股 权或 标的 股票之 间的 比例 , 组 成不 同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类可 转债 债券 产品 ,并 根据不 同的 市场 环境 适时 进行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主要 是通 过网 下申 购和 网上申 购的 方式 。 在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的认股 权证 可上 市交 易后 的 6 个 月内 全部 卖出 , 分离 后的公 司债 券作 为普 通的 企业债 券进 行 投资。 3 、利 率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基于 对国 家财 政政策 、 货 币政 策的 深入 分析以 及对 宏观 经济 的动 态跟踪 , 在 对普通 债券 的投 资过 程中 , 采用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 性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 括: 久期控 制、 期限 结构配 置、 信用 风险 控制 、 跨市 场套 利和 相对 价值 判断等 管理 手段 , 对 债券 市场、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以及 各种 债券 价格 的变化 进行 预测 ,相 机而 动、积 极调 整。


(1)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 观经济发 展状 况、金 融市 场运行特 点等 因素的 分析 确定组 合 的整体 久期 ,有 效控 制整 体资产 风险 。


(2)期 限结构 配置是 在确 定组合久 期后 ,针对 收益 率曲线形 态特 征确定 合理 的组合 期 限结构 , 包 括采 用集 中策 略、 两 端策 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间 进行 动态 调整, 从长 、中 、短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 获利 。


(3)跨 市场套 利是根 据不 同债券市 场间 的运行 规律 和风险特 性, 构建和 调整 债券资 产 组合, 提高 投资 收益 ,实 现跨市 场套 利。 (4)相 对价值 判断是 根据 对同类债 券的 相对价 值判 断,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增持 相 对低估 、价 格将 上涨 的债 券,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跌 的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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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3 4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与信 用 风险管 理


信用债 券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不 具备 国家 等级 的高 度信 用地位 , 存 在发 生违 约, 即 债券利 息 或本金 无法 按时 偿付 的信 用风险 , 为 此, 信 用债 券在 定价时 , 需 要在 市场 基准 利 率的基 础上 , 对投资 者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给予补 偿, 也就 是说, 基准 利率水 平和 信用 利差 水平 是信用 债券 价 格确定 中最 主要 的两 方面 因素。 因此, 本基 金将 以自 上而下 的在 基准 利率 曲线 分析和 信用 利 差分析 基础 上相 应实 施的 投资策 略, 以及 自下 而上 的个券 精选 策略 , 作 为本 基金的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 (1) 个债 选择 策略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内 部的 行业及 公司 研究 员的 专业 研究能 力, 并综 合参 考外 部权威 、 专 业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对发债 主 体 企业 进行 深入 的基本 面分 析, 并结 合债 券的发 行条 款 , 以确定 信用 债券 的实 际信 用风险 状况 及其 信用 利差 水平, 挖掘 并投 资于 信用 风险相 对较 低 、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 大的 优质品 种 。 具 体的 分析 内容 及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债券 发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发 行人 业务 发展状 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 状况 、管 理水 平及 其债务 水 平 等 。 本基金 综合 发行 人各 方面 分析结 果, 确定 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水平 ,利 用市 场的 相对失 衡 , 选择溢 价偏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2) 信用 风险 管理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 而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受该 信用 债对 应信 用水 平的市 场信 用 利差曲 线以 及该 信用 债本 身的信 用变 化的 影响 。 债 券发行 人自 身素 质的 变化 , 包括 公司 产权 状况、 法人 治理 结构 、 管 理水平 、 经 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抗风 险能 力等 的变 化将对 信用 级别 产生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 分以 及条 款分 析等多 个不 同层 面对 信用 风险进 行 管理。 其中 定性 评级 主要 关注股 权结 构、 股东 实力 、 行业 风险 、 历 史违 约及 或有负 债等 ; 定 量打分 系统 主要 考察 发债 主体的 财务 实力 。 5 、资 产证 券化 产品 投资 策 略 证券化 是将 缺乏 流动 性但 能够产 生稳 定现 金流 的资 产, 通 过一 定的 结构 化安 排, 对 资产 中的风 险与 收益 进行 分离 组合, 进而 转换 成可 以出 售 、 流通, 并带 有固 定收 入的 证券的 过程 。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的定 价受 市场利 率 、 发 行条款 、 标 的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还 率等 多种因 素影 响。 本基 金将 在基本 面分 析和 债券 市场 宏观分 析的 基础 上, 对资 产证券 化产 品的 交易结 构风 险、 信用 风险、 提前偿 还风 险和 利率 风险 等进行 分析 , 采 取包 括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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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4 信用利 差曲 线策 略、 预期 利率波 动率 策略 等积 极主 动的投 资策 略, 投资 于资 产证券 化 产 品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票面 利率较 高 、 信 用风险 较大 、 二 级市 场 流 动性较 差等 特点 。 因 此 本基金 审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收益 率由 基准收 益率 与信 用利 差叠 加组成 , 信用 风险 表现 在信 用利差 的 变化上 ; 信用 利差主 要受 两方面 影响 , 一是系 统性 信用风 险 , 即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 水平 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二 是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信用 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 针对市 场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调 整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类 属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 谋求避 险增 收。 因为 经济 周期的 复苏 初期 通常 是中 小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 最佳 阶段, 而过 热期 通常是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表 现的最 差阶 段。 本基 金运 用深刻 的基 本面 研究 , 力 求前瞻 性 判 断经 济周期 , 在 经济 周期 的复 苏初期 保持 适当 增加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配 置比 例, 在经济 周期 的过 热期保 持适 当降 低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配置 比例 。 针对非 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水平 及个 债增 信措 施, 量 化比 较判断 估值 ,精 选个 债, 谋求避 险增 收。 针对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投资 , 主 要采 取 分散投 资 , 控 制个债 持有 比例 ; 主 要采 取买入 持有 到期策 略 ; 当 预期发 债企 业的基 本面 情 况 出现恶 化时 ,采 取“ 尽早 出售” 策略 ,控 制投 资风 险。 另外, 部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内嵌 转股 选择 权, 本基 金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定 量研究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 个债,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内 嵌转 股权 潜在 的增强 收益 。 7 、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可 以参 与 A 股股 票(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它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形 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 股 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可 分 离 债 券而 产 生 的 权证 等,因 上述 原因 持有 的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应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内 卖出 。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 中信标普可 转债 指数+40%* 中债综合 指数 本基金 为债 券基 金, 且以 可转债 为主 要投 资方 向。 为使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与 本基金 的投 资风格 与投 资方 法一 致 , 本 基金选 择具 有较 高权 威性 和公允 性的 中信 标普 可转 债指数 以及 中 债综合 指数 作为 基础 构建 业绩比 较基 准 。 其 中, 中信 标普可 转债 指数 涵盖 了在 上海证 券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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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5 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 可转 换债 券 。 所有 交易 的 债券 中 , 可 转换期 尚未 结束 、 票 面余 额 超过 3000 万 人民 币 、 信用 评级 在 投资 级以 上的 可转 换 债券 均包 含在 该指 数当 中。 中 债综 合 指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布, 样本 债券 涵盖 的范围 更加 全面 , 各 项指 标值的 时间 序列 更加完 整 , 适合 作为 一般 性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债券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 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基金 为债 券 型 基金 , 属于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可转 换债 券, 在债 券型 基金中 属于 风险 水平 相对 较高的 投资 产品 。 从本基 金场 内基 础份 额分 离形成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优 先类 份额 将表 现出 低风险 、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而进 取类份 额则 表现 出较 高风 险、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特征 。 (七) 基金的决策依 据及 投资管理流程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2)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为基 金投 资决 策的 准则; (3)国 内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 微观 经济 运行环 境、 证券市场 走势 、政策 指向 及全球 经 济因素 分析 。 2 、投 资管 理程 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式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 分 析员、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责任明 确、 密 切合作 ,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 业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 地相互 制衡 。 具体 的投 资管 理程序 如 下 :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投资 部门 通过 投资 周 会等方 式讨 论拟 投资 的个 股个券 ,研 究员 构建 模拟 组合;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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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6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 个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 资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投 资总 监、 基金 经理等 相关 人员 ,以 供决 策参考 。 (八)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于 可转 换 债券的 比 例不低 于 非 现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20% 。 如由于 可转 债市 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 他市 场因 素 , 导 致本基 金不 能满 足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要 求,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情 况予 以调 节;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4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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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7 该期证 券 的 10% ; (15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6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和转 融通 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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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8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 资产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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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69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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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0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招 商转债 A 份 额 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当本 基金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的计 算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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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1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 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招商 可 转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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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2 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 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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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3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 包括 招商 可转 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 运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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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4 十七 、 基金份额的折算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A 份额 和招 商转 债B 份 额存 续期间 将进 行定 期和 不定 期折算 。 1 、 定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包 括周期 性份 额折 算及 年度 份额折 算 。 周 期性 份额 折算 是指在 每 个基金 运作 期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每 3 年 为一 个运 作期 , 含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当年 ) 结 束的 年 份进行 的份 额折 算。 年度 份额折 算指 在基 金运 作期 内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足 6 个月的 除外 、运 作期 到期 当年除 外) 所进 行的 份额 折算。 【1】 周期 性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个基 金运作 期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每 3 年 为一 个运 作期 , 含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当 年) 结束 年份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日 顺延)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所有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三年 折算 一次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和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进 行份额 折 算,份 额 折 算后 招商 转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债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 整 为 1.000 元 。 其中 招商 可转 债 份额的 场外 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采 用 截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 以及 招商 转债 A 份额 、招 商转债 B 份 额 折算成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场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 算( 最小单 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1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折算 不改 变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 其 持有 的招 商可转 债份 额持有 人净 值折 算调 整 为 1.000 元, 相应 折算 会增 加新的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场外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 场 内招 商可转 债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增 场内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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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5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折算 不改 变招商 转债 A 份 额持 有人 的资产 净值 ,其 持有 的招 商转 债 A 份额折 算成 净值 为 1.000 元的场 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 000 . 1 前 前 后 基础 A A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 折 算不 改 变招商 转 债 B 持有 人的 资 产净值 , 其持 有的 招商 转 债 B 的份 额折算 成净 值 为 1.000 元 的场内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000 . 1 前 前 后 基础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份额 数 4 )持有 场外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 获得新 的场 外招商 可 转债份 额; 持有 场内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招商转 债 A 份 额、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持 有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的 场内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5) 折算 后场 内招 商可 转 债份额 的分 拆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场内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将按 照 7:3 的比 例分 拆成 招商 转债 A 份 额、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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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6 商转 债 B 份额 。届 时 ,分 拆后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与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和场 外份 额的 净值 均为 1.000 元。 (6)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7) 基金 份额 折 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8)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周 期性 份额 折算 日发 生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本 基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情 形时 , 将 按 照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2】 年度 份额 折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在本基 金运 作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六 个月 的除 外, 运作 期到期 当年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 节假日 顺延 ) 。 每个年 度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本基 金将 对招 商转 债 A 份额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进 行应得 收 益的 定 期份 额折 算。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遇发 生周 期性份 额折 算的 年度 除外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1 )折 算前 的招 商可 转债 份 额持有 人, 以每 10 份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按 7 份 招 商转债 A 的约定 收益 , 获 得新 增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分配 。 折 算不改 变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持有人 的资 产净 值。 2 ) 折算 前的 招商 转债 A 持 有人 , 以 招商 转 债 A 的约 定收益 , 获得 新增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 的份额 分配 。折 算不 改变 招商转 债 A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其持 有的 招商 转债 A 份 额净 值折 算调整 为 1.000 元、 份额 数量不 变, 相应 折算 增加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场内 份额 。 3 )折 算不 改变 招商 转债 B 持有 人的 资产 净值 ,其 持 有的招 商转 债 B 的份 额净 值及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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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7 额数量 不变 。 4 )持有 场外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外招商 可 转债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得 新增 场 内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招 商转债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和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 相应 调整 。





(5) 份额 净值 折算 调整公 式如 下: 前 基础 前 基础 前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 000 . 1 0.7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额 数 (6) 份额 数量 调整 公式 : 1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 期份 额折算 前招 商转 债A 份 额 的份额 数 2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其份额 数 。 3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数量 = 后 基础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招商转 债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数 量 = 后 基础 前 前 基础 ) ( NAV NAV NUM A 000 . 1 7 . 0 ?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 招商转债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数 量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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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8 后 基础 NAV 为折算 后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额 数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 转债 A 份额 折算 成招 商可 转债份 额的 场 内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余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7)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 的上市 交易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8)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9)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若在年 度份 额折 算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本 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按照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折 算。 2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 当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的基 金净 值达 到 1.400 元; 当 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450 元。 【1】 当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 基金净 值达 到 1.400 元 , 本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份额 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当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净值达 到 1.400 元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 折算基 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和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净值达 到 1.400 元后 , 本基 金将分 别对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 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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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79 转债 B 份 额和 招商 可转 债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和 招商转 债 B 份额 的比 例为 7:3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转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净值达 到 1.400 元后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三类 份额 将按照 如下 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1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持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 外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 场 内招 商可转 债 份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增 场内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 转债 A 份 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折 算成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在 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时,折 算日折 算前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招商 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转债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 算后招 商转 债 A 份额的 份 额数相 等 ; ②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持 有 人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场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数, 即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超 出 1 元以 上的 部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持有人 新 增的场 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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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0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3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后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A 份额的 份 额数保 持 3:7 配 比; ②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及 新增场 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与新增 场 内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后 后 UM * 7 / 3 UM A B N N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当招 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参 考 净 值达 到 0.450 元,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 规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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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1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当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450 元,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确 定 折算基 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达到 0.450 元后,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和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保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和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比 例 为 7:3 ,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和 招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均调 整 为 1 元。 当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达 到 0.450 元后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招商转 债 B 份额、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三 类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额 折算 。 1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相 等 。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参考净 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2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份额 数始 终保 持 7:3 配 比; ②份额 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招 商转 债 A 份额 的资 产净值 及 新增场 内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之和 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与新增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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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2 内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后 后 UM * 3 / 7 UM B A N N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 内 新 增 基础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数 场内新增 基础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招 商转债 A 份额持 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所持有 的新 增的 场内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的份额 数 3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资 产净 值与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 等 。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份额 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招商 可 转债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 转债 A 份 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折 算成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取 整计 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在 实施基 金份额折 算时,折 算日折 算前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招商 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等 具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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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3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和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 公 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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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4 十八、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 终止运作 ( 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可申 请终止 运作。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须 经本 基金 所有 份额以 特别 决议 的形 式表 决通过 , 即 须经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额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招 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 各自 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 通过方 为有 效。 ( 二)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的份额 转换


招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 除 非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有 规 定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将 全部 转 换成招 商可 转债 场内 份额 。 1. 份额转 换基 准日


招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终止 运作 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个 工作日 ) 。


2. 份额转 换方 式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 以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 招商转 债 B 份 额按 照各 自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 成招 商可转 债场 内份 额。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 (或 招商转 债 B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招 商可转 债场 内份 额取 整计 算(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招商转 债 A 份额 ( 或招 商 转债 B 份 额) 的 转换 比例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招 商转 债 A 份额 (或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招商转 债 A 份 额( 或招 商 转债 B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招 商可 转债场 内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转 换前 招商 转债 A 份 额(或 招商 转债 B 份额 ) 的份额 数×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或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 转换 比例


3. 份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招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全部 转换 为招 商 可转债 场内 份额 后, 本基 金接受 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4. 份额转 换的 公告


招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进行 份额 转换 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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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5 十九、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上 市费 用;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8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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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6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9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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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7 二十 、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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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8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 ,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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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89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 金合 同生效公 告。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招商转 债 A 份 额、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招商转 债 A 份额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5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开始 申 购、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申购 开始 日 、 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招商 转债 A 份 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上 市交 易前 或者 开始 办理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招商 可转 债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在招商 转债 A 份额 、招 商 转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或 者开始 办理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申购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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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0 者赎回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 招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如条件 允许 ,招 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上 市后可 揭示 交易 时间 内基 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详 细规 则见 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商 可转债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 体上。 7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 、基金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9 、月 度投 资简 报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据 市场 需要 在每月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完 成 月 度投 资简 报,并 予以 公告 或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具 体披 露时 间 和 披露方 式 见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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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1 公告。 10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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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2 (21)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22)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暂 停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26)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 (27) 招商 转债 A 份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28)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 、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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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3 二十 二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 资 人自 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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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4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 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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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5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招商可 转债 分级 基金 的运 作有别 于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与封 闭式 基金 , 投资 者投 资于本 基 金还将 面临 以下 特有 风险 。 (1) 招商 转债 A 份额 的 本金风 险 招商转 债 A 具有 低风 险、 收益稳 定的 特征 ,但 是, 本基金 为招 商转 债 A 设置 的收益 率 并非保 证收 益, 在极 端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在短 期内 发生大 幅度 的投 资亏 损, 招商转 债 A 可 能不能 获得 收益 甚至 可能 面临投 资受 损的 风险 。 (2) 招商 转债 B 份额 的杠 杆性风 险 招商转 债 B 份 额具 有一 定 的杠杆 性, 因此 , 表 现出 比一般 债券 型基 金更 高的 风险特 征 。 为减少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 份额净 值归 零风 险, 本基 金设定 在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份额 净 值达 到 0.400 元 时触 发基 金份额 到点 折算 。 但 极端 情况下 , 招 商转 债 B 份 额 的份额 净值 仍有 归零的 风险 。 (3)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 办 理场内 的招 商可 转债 基金 份额与 分级 份额之 间的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 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一方 面, 可能 改变 招商转 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市 场供求 关系 ,从 而可 能影 响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 另一方 面可 能 出现暂 停办 理该 业务 的情 形,投 资人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 时确认 的 风 险 。 (4) 流动 性风 险 在招商 转 债 A 份额 与招 商 转债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招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规模 可能 较小 或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投资 人不 能迅 速、低 成本 的变 现或 买入 的风险 ;另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份 额转 向 场 外 交 易后 导 致 场 内的 基 金 份 额 或持 有 人 数 不满 足 上 市 条件 时,本 基金 存在 暂停 上市 或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5)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风 险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① 额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 面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 增 份 额 可 能 面 临 无 法 赎 回 的 风 险 是 指 在 场 内 购 买 招 商 转 债A 份 额 或 招 商 转 债B 份额 的一部 分投 资人 可能 面临 的风险 。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 并不 全部具 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颁发 的基金 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可 以允 许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如 果投 资人 通过 不具 备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购买 招商 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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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6 A 份额或招商转债B 份额, 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则 折算新增的 招商可转债份 额 并不能被赎 回。 此风 险需 要引 起投 资 人注意 , 投资 人可 以选 择 在份额 折算 前将 招商 转债A 份 额或 招商 转 债B 份额 卖出 , 或 者将 新增 的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通 过转 托管业 务转 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证 券 公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 (6)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 包 括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招商 转债A 份 额和 招商 转债B 份 额) 将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 假 日顺延 )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基 金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实施 定期 份 额折算 。 基金 份 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 现新 增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 通过卖 出或 赎回折 算后 新 增 份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 回报 , 但是, 投资 人通 过变 现折 算新增 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方 式并 不 等同于 基金 收益 分配 , 投 资人不 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本 ,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格 波动 风险 。 (7)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金 份 额净值 之间 可能 发生 偏离 并出现 折价/ 溢价 交易 的风 险。 受场内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与本基 金开 放式 机制 的影 响,七 份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与三份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市 价总 和 将与十 份招 商可 转债 基金 份额的 净值 之和 趋同 ,但 是招商 转 债 A 份额或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仍 有可能 处于 折价/ 溢价 交易 状态。 此外 ,由 于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业 务与本 基金 开放 式机 制会 形成一 定的 套利 机会 ,招 商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额 的交 易 价格可 能会 互相 影响 。 (六) 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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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7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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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8 二十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之日 起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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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99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 转债 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 配比例 ,并 据此 由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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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0 二十 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融券 及 转融 通业 务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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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1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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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2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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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3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包括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依法 转让 其 持有的 招商 转 债 A 份额 与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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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4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 由招商 可转 债份额、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商转 债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各自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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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5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 开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 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能作 出 书面答 复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商 可转 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各 自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招 商 可转债 份额 、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商 转债B 份 额各 自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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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6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出 书面 答复 , 单 独或 合计代 表 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B 份 额各 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也可 以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授 权他 人表 决。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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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7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权 利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招商 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自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 商转债 B 份 额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金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条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招商 可转债 份额 、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招商可 转债 份 额、招 商转 债 A 份额与 招 商转 债 B 份额 各自 基金 份 额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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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8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9 项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招 商转债 A 份 额 与招商 转债 B 份额 各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 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 决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 招商 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份 额在其 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与招商 转 债B 份 额的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招 商 转债B 份额 的各 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 其它 基金合 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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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09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手续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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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0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1 、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 包括 招商 可转 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 招商转 债 B 份 额 )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如 果终 止招 商转 债 A 份额 与招商 转 债 B 份 额的 运作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上市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8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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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1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1、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3) -(9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合理配 置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和权益 类 资 产 , 充 分利 用可 转换债 券兼 具权 益类 证券 与固定 收益 类 证券的 特性 ,追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换公司 债 ( 含可 分离交 易公司 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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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2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 A 股股 票(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它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形 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 股 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可 分 离 债 券而 产 生 的 权证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6 个 月内 卖出。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 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 产 20% 。 同 时本 基金还 应保 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如由于 可转 债市 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 他市 场因 素 , 导 致本基 金不 能满 足上 述投 资组合 比 例要求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实 际情 况予 以调 节。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 , 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等权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20% 。 如由于 可转 债市 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 他市 场因 素 , 导 致本基 金不 能满 足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要 求,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实际情 况予 以调 节;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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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3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资 产持 有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4)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公募基 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期 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 期证券 的 10% ; 15)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6)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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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4 7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和确认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 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价 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及 其 他 资产 总和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 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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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5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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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6 二十 五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光 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 倩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 中 国农 业 银行 ”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设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发[1979]05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3 号 电话: (010 )63201510 传真: (010 )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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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7 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 金融债 、 企 业债、 短期 融 资券、 公司 债、 中 期票 据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 转 换公司 债 ( 含可 分离交 易公司 债)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以参 与 A 股股 票(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它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的 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并可 持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 所形 成 的 股 票、 因 所 持 股 票所 派 发 的 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可 分 离 债 券而 产 生 的 权证 等,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非 固定收 益类 品种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因上 述原 因持 有的股 票和 权证 等资 产, 本基金 应在 其可 交易 之日 起的 6 个 月内 卖出。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于可转 换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 资产 20% 。 同时本 基金 还应 保留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如由于 可转 债市 场规 模发 生变化 或其 他市 场因 素 , 导 致本基 金不 能满 足上 述投 资组合 比 例要求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实 际情 况予 以调 节。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3)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4)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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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8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 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7)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8)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9) 本基金 资产 持有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 1-3 项以及 5-10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 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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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19 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 招商 转债 A 份 额和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参 考 净值的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 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在 宣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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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0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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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1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0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招 商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参 考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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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2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 的 基金 认 购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 告 由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资 金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 托管 资金帐 户 的 开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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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3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其他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上 海清算 所的 有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上海 清算所 开立 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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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4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本基金 分 别 计算 招商 可转 债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转 债 A 份 额和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参考净 值。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转债 A 份 额和 招商 转债 B 份额参 考净 值 的计算 方法 详见 基金 合同 , 计算 结果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 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④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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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5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 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与 招商转 债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保 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本 基金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以内 的计 算发 生差 错时 视为估 值错 误 。 当 估值 错误 实际发 生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当错 误达到 或超过招 商可转债 份额、 招商转债 A 份额与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差达到招商可转 债份额、招商转债 A 份 额与招商转债 B 份 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 估值 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 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追 偿。 (2) 当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转债 A 份 额和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参考净 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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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6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招 商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商 转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债 B 份额参 考净 值 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疑 义或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招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招 商转 债 A 份 额 和招商 转 债 B 份额参 考净 值 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50% ,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招商 可转 债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招商 转债 A 份额 和 招商转 债 B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算 和核 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 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招 商转债 A 份额 和招 商转债 B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 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招 商可 转债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招 商转 债 A 份额和 招商 转 债 B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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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7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 内完 成 ;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20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招商 转债 A 份 额和招 商转 债 B 份 额上 市 交易的 前一 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基 金 合同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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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8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少 应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招商转 债 A 份 额和招 商转 债 B 份额 上市 交易的 前一 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等涉及 到基 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 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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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9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 布基 金清 算报告 ;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招 商可转 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额 与招 商 转债 B 份 额各 自的 应计 分 配比例 ,并 据此 由招 商可 转债份 额、 招商 转债 A 份 额与招 商转 债 B 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根 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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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0 二十 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 一) 网上开 户与 交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 通过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交 易 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开 户 交 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 二)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份 额持有人的 定制情 况,提 供纸质、电 子邮件 或短信 方式对 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 改。 服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承 担费 用。 2、由于交易 对账单 记录信 息属于个人 隐私, 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 方式, 请务必 预留正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 对账单 经互联 网传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 题无法 正常显 示原发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根 据客 户的 需求 ,本 基 金管理 人可 提供 如资 产证 明书等 其它 形式 的账 户信 息资料 。 ( 三) 信息发 送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招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服 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讯 或E-MAIL 方式 发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金净 值、 账户 余额 与损 益 、 公司 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 金公司 还将 根据 业务 发展 的实际 需要 , 适 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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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1 除了发 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 司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发 送基 金分红 、节 日问候、 产品 推广等 信息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希 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可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 四) 网络 在线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及 查询 密码 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 账户查 询” 栏目, 可享 有账 户查 询、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理 财刊物 查阅 、理 财论 坛等 多项在 线 服 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 五) 客户 服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进 行 基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等信息 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每天 不少 于7 小时 的人工 咨询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 投 诉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 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 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能 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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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2 二十 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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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3 二十 八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住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 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 书的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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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4 二十 九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招商 可转 债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 (二) 《招商 可 转债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三) 《招商 可 转债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 师事 务所 法 律 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