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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年年红(000227)

华安年年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年 年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年 六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年年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进行募集 ,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6月6日 《关于核准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755 号 ) 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自
2013 年11 月1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本基金预 期 的 风 险 水 平 和 预 期 收 益 都 要 低 于 股 票 基
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
的品种。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
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 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并引入支点费率浮动机 制, 其中基金的封闭
期由封闭运作期和封闭清算期组成,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
至少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支点费率浮动机制仅适用于封闭运作 期,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封闭运作期内基金复权单位净值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表 现 来 适 当 上 下
浮动封闭运作期的管理费费率,由此可能造成基金单位净值出现一定变动。 
投资有风险, 投资 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 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 基金投资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 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
人 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5 月14 日, 有关财务数
据截止日为2014 年 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12 月31 日。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7 四、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基 金的募 集 ............................................................................................................................. 36 七、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7 八、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期 ................................................................................................. 38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9 十、基 金的投 资 ............................................................................................................................. 49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60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61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62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7 十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9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3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十八、 风险揭 示 ............................................................................................................................. 80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85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87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88 二十二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89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95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98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9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15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华安 年 年红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以及 《华安 年年红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4、 招募说明书 、 本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 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或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 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 《发售公告》 :指《 华 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销售机构:指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交收 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注册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7、 封闭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每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次日) 一年 ( 含一年) 的期间内, 本基金采取封 闭运作模式, 称为封闭运作期; 封闭运作期的最后一日称为 支点浮动费率 计算基 准日 38、 封闭清算期: 支点 浮动费率 计算基准日后的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期间称为 封闭清算期 39、封闭期:指封闭运作期和封闭清算期的统称 40、 开放期: 指基金运作期间前后两个封闭期之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期间 41、 开放日: 指 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复权单位 净值:指 对基金资产单位 净值进行了复权计算, 综合考虑 基金当期分红因素 , 计算出基金没有进行任何分红情况下 基金资产单位 净值,具 体公式为:[ (期末基 金份额净值+ 本期累计分红)/ 期初基金份额净值]-1 56、 支点浮动费率: 指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当期封闭运作期 末复权单位 净值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围绕基准管理费率对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率进行 双向对称浮动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60、 不可抗力: 指本合 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 层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李勍 5、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 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 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长、 董事,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北京 汇正 财经 顾问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裁。 冯祖新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主任 科员,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 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 限公司总裁、法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 上海财经 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 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 党委书 记,APEC 金融 与发展 项目 执行秘 书处 秘书长 ,兼 任香港 中文 大学荣 誉教 授、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 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 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 上海工业经济专业 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谢伟民先生, 研究生学历, 副教授。 历任上海市城建沪南工务所干部, 空军 政治学院训练部中共党史研究室正营级教员、 讲师, 上海市计委直属机关党委干 事,中 共上海 市综 合经 济工作 委员会 组织 处干 部、宣 传员( 副处 级) 、副处 长,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组织处 (宣传处) 副处长兼机关党委副书记、 机关纪委 书记(正处级)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 现任 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柳振铎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团委书记、 车 间主任、 副厂长, 上海 机电工业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规划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 团)总 公司副总裁兼上海机电股份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朱仲群先生,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 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处长, 中国光大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 监察室副主任, 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副总经理、 党委书记兼总 经理,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董事 长、 董事,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勍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 历任中国兴南(集 团)公 司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北京 汇正 财经 顾问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上 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办事处主任, 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尚志民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6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在上 海证 券报研 究所、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6 月至 2001 年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7 月至 2001 年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1 年9 月至2003 年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 兼 首 席 投 资 官。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秦 军 先 生, 研究 生 学历,14 年 证券 、基 金 从业 经 验 ,曾 任中 国 航空工 业 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裁。 章国富先生, 研究生学历,25 年经济、 金融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 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副 总经 理、 上海华 虹(集 团) 有限 公司财 务部副 部长 (主 持工作 )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3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 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 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苏玉平 女士 , 货 币银行 硕士,16 年 证券 、基 金行业 从业 经历。 曾任 海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内控监察和市场拓展部经 理; 中德安联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加入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起担任华安 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起担任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晟刚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5 年银 行、 证券 行业从 业经 验。曾 在中 国银行 上海分行、伦敦分行、总行交易中心担任高级交易员、高级经理等职务。2012 年 1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 月起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起同时 担任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起同时担任 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月月鑫 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季季 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 月安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副总裁、 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裁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 总经理、首席宏观策略师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0 人,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 构, 其中 94.5%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 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 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 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 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 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 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 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人民人民币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3 年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35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 托管人》 、香 港《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 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史小光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 路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 公告) (1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66688 传真: (021)58798398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82080387 传真: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23835383 传真: (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433 传真: (023)637864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7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客户 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6215178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网站:www.ebscn.com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7-9 楼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 电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2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 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27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0731-84403304 网址:www.cfzq.com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50586660-8636 传真: (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 (0991 )2301870 传真号码: (0991 )2301799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9 )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30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 益田 路与福 中路交 界 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2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 3 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大堂和三、 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3 路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大堂和三、 四层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陈林


电话: (021)50122107 传真: (021)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 出 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 刘佳、张兰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四) 审 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蒋燕华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755 号)核准。 本基金自 2013 年 10 月1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3 年 11 月12 日 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经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297,730,602.09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9,457.66 元 人民币。募 集资金已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81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97,730,602.09 份基金份额 ; 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为 149,457.66 份基 金 份额 。两 项合 计共 297,880,059.75 份基金份额, 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或“本基 金管理 人 ” ) 基金从业人 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95.26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 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334% 。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 列支。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3 年 11 月 14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 基金 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八、基 金份额的 封闭期和 开放期 (一)基 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由封闭运作期和封闭清算期构成。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含 ) 起 或 自 每 一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 含 ) 起 至 一个 公历年后对应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 的 期 间 为 本 基 金 的 一 个 封 闭 运 作 期 ; 封 闭 运 作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称 为 支 点 浮 动 费 率 计 算 基 准 日 。 支 点 浮 动 费 率 计 算 基 准 日 后 的 不 超 过 五 个 工 作 日 期 间 称 为 封 闭 清 算 期。 封 闭 运 作 期 和 封 闭 清 算 期 统 称 为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运作 期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一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运作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的一年, 依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基 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封 闭 期 结 束 前 公 告 说 明,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内, 本基金 采 取 开 放 运 作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 开 放 期 未 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 开 放 或 需 依 据 基金 合 同 暂 停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合 理 调 整 申 购 或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期 间并予以公告。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 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 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 本 基 金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 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 赎回款项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 (五)申 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00 元, 每次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资 人 已 成 功 认 购 过 本 基 金 时 则 不 受 首 次 最 低 申 购金额 1,000 元限制 ; 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50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 费用 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递 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的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为 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单笔申购金额 M)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4% 3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 费 率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申 购份额与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本 基 金基 金份额,则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6% ,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5=97,934.5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934.56 份本基金基金 份额。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式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外的 该 类基金份额 总数。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 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 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有 权 对 开 放 期 安 排 进 行 调 整并予以公告 。 (十)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并 有 权 对 开 放 期 安 排 进 行 调 整 并 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接 受 并 确 认 当 日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所 有 赎 回申请,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出 现 上 述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按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 的基金份额仍旧 参与收益分配。 (十八) 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 在合理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资 产支持证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 投资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 的股票, 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内,本基金 持有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在非开放期,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投资 理念 研究创造价 值。 通过深入的宏观分析、 利率分析和严谨的信用分析来指导资 产配置和个券选择。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注重固定收益工具的票息收益, 追求 长期稳健的绝对回报。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四) 投 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债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和预测, 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工具, 分析和比较不同债券品种和 具体债券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价值增长和套利的机会, 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利率类固定收益品种 (国债、 央行票据等) 和信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2、 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 国外经济趋势进 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同时结合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限和现金流预测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 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 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 决定投资品种。 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①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 势, 结合基金 封闭运作期限和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 利率将上升, 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 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 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本基金在久期控制上遵循组合久期与封闭期适当匹配的原则。 ②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 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对回购进行滚动操作,较长期的维持回购放大的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杠杆放大的风险。 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由于封闭运作的特点, 会采用较大的 杠杆比例。 ③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 期,调整 组合期 限结构 策略(主 要包括 子弹式 策略、哑 铃策略 和梯式 策略) ,在 短期、 中 期、 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从短、 中、 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取 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 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 点; 哑铃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 期期限进行均匀分布。 ④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⑤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的期 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3、 信用类品种 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债项 评级在 AAA 级以下、AA- 级以上的投资级信 用债券。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 基础上, 建立信用类债券池; 在考虑封闭运作期限和目标久期的基础上 , 积极发 掘信用风险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①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 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 把握经济周期, 分 析经济政策的导向, 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 准确的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战略思路和对策。 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组 合构建、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 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 于对利率政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 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 市场宏 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②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通过对行业进行研 究,进行行业配置,分散行业分线。行业基本特征,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行业发展周期、 上下游行业相关性、 行业集中度、 竞争程度、 进入壁垒、 产业政 策以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 行业竞争力、 行业 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势、 行业发展阶段、 交易环境、 法律与监管框架、 行业重构、 行业市场结构、 技术变 化、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③公司研究 公司的研究主要包括经营历 史、 行业地位、 竞争实力、 管理水平和管理层素 质、 未来发展战略、 投资计划、 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根据对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综合分析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后,结合具体发行契约,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变化、 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 此 外, 内部通过对发行人财报数据的持续跟踪和迁移分析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 主要因素, 对于可能调整评级的债券密切关注, 可以通过 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 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另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 制投资 人 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其它信用债品种而言较差。 短期内, 私募债 对本基金的贡献有限, 但本基金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择优投资。 由于 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透明度低, 因 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 , 通过尽 职调查进行 独立评估,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回收率(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 重点。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4、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可转换债券的债性和股性, 利用可 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并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 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五) 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2% 其中, “ 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 是指当 期封闭 期首日( 若为首 个封闭 期,则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 利率, 以后在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都要低于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收益的品种。 (七)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开放期前三个月、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此限制; (2 )开 放期内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低于 5% ; (3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5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6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对 银 行 存 款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100%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对 银 行 存 款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0-95% ;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八 )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4 月 1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 固定收益投资 469,264,330.69 96.70 其中:债券 469,264,330.69 96.7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827,687.76 1.41 7 其他资产 9,204,121.22 1.90 8 合计 485,296,139.67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05,000.00 6.5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05,000.00 6.55 4 企业债券 219,523,366.39 71.92 5 企业短期融资 券 110,519,000.00 36.21 6 中期票据 94,034,500.00 30.81 7 可转债 25,182,464.30 8.25 8 其他 - - 9 合计 469,264,330.69 153.73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2033 09富力债 768,270 77,426,250.60 25.36 2 122020 09复地债 361,520 36,405,064.00 11.93 3 041366008 13苏沙钢 CP001 300,000 30,255,000.00 9.91 4 1382255 13云城投 MTN2 300,000 29,241,000.00 9.58 5 112060 12金风01 247,000 24,872,900.00 8.15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无。 10.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 基 金 投 资 前 十名 股 票 中 , 不 存 在 投 资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选 股 票 库 之 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737.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175,383.3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204,121.2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02 工行转债 13,698,539.20 4.49 2 110023 民生转债 9,205,925.10 3.02 3 110018 国电转债 103,300.00 0.03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2013 年 12 月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自基金成立 (2013 年11 月 14 日)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0.6% 0.04% 0.55% 0.01% 0.05% 0.03%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7、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六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 急事故 的情况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 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每季度末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超 过 0.01 元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 1 次,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 内容。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 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 基准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准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基准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基准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基准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 费率的上调 (1 )管理费率上调 条件: 1) 当期 封闭运 作期 本 基金复权 单位净 值增长 率超过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20% 及以上 (即 1.2 倍及以上) ;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 )管理费率上调 原则 当满足管理费率上调条件时,基金管理人有权上调本封闭运作期管理费率, 使得管理费率调整后本封闭运作期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 120% ; 管理费率上调的上限是 20% , 当管理费率上调至基准管理费率的 120% 时,不再上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 本基金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 不适用于 支点浮动费 率计算规则。 (3 )管理费率上调程序 及公告 管理费 率上调的核算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 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计算完成后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将补提的当期管理费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登载上 调管理费的 有关公告,披露 补提 管理费的有关信息。 4、基金管理费率的下调 (1 )管理费率 下调条件: 1) 当期 封闭运 作期 本 基金复权 单位净 值增长 率低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 2)未发生基金转换运作方式。 (2 )管理费率下调 原则 当满足费率 下调 条件时, 基金管理人 将下调本封闭运作期 管理费 率, 使得 管 理费调整后的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本 基 金 复 权 单位 净 值 增 长 率 等 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收益率 ; 管理费率下调 的上限是 20% , 当管理费 率下调达到基准管理费 率的 80% 时,不再 下调。 在封闭清算期和开放期内, 本基金按照基准管理费率提取管理费, 不适用于 支点浮动费率计算规则。 (3 )补差保证金 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人计提基准管理费中的 20% 作为补差保证金, 以便 期末用于对基金复权净值增长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增长之间的差额进行弥补 。 (4) 管理费率的下调程序及 公告 管理费下调的核算每个封闭期进行一次, 在每 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封闭运作期末, 当基金复权 单位净值增长率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当期全部补差保证金为限对基金资产进行补偿, 直到基金 复权单位净值增长率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为止 , 剩余部分 (如有) 重新作为本 封闭运作期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封闭运作期末, 当基金复权 单位 净值增长 率高于或等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时, 补差保证金全部确认为本封闭运作期 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登载补差保证金 使 用 的有关公告,披露划转补差保证金的具体时间、 方式和金额等信息 。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其他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四 )基金基准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流程,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及管理费支点浮动机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 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 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7、 基金管理费支点浮动有关的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登载上 调管理费的 有关公告,披露 补提 管理费的有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登载补差保证金 使 用 的有关公告,披露划转补差保证金的具体时间、方式和 金额等信息 。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 终止基金合同;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 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21 )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 信息。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的 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 境、 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 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 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风险 是债券投 资所面 临的主 要风险, 息票利 率、期 限和到期 收益率 水平都 将影响债券 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 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7、 发债公司经营风险 发债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 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发债公司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 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 债券的信用评级下调 , 价格下跌 , 使基 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8、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存在更大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 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 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 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 类债券的 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述风险特点使得这类债券可能出现因信用水平波动 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 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二)管 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 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赎回风险, 可转债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 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 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三)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 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和个 股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 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 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或个股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 1、 封闭运作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1 年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 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 放期而未能赎回 ,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2、 封闭清算期风险 因为支点费率浮动计算的需要, 本基金设置了专门的封闭清算期。 在此期间, 基金仍采用封闭方式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会 采取适当措施力争封闭清算期内的基金净值稳定, 但是, 由于投资标 的市场的特 点,封闭清算期内基金净值仍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3、 支点费率浮动结构导致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为突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公担、 利益贡献的特点, 设 置了支点费率浮动结构。 该费率结构的设置可能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在封闭清算期 的支 点浮动费率清算结束后与清算前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 从而影响投资者对于 基金收益水平的认知 。 4、 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基金, 相对与普通开放式基金而言, 基金规模在相对有 限的开放期内更有可能出现大额赎回的影响。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 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 值受到不利影响 。 (五)其 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 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 基金的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九、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二十、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二 、对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 对账单 服务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的20 个工作日内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 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 诺在3 个工作 日内给予 答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 出的投 诉,将 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 定, 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 安排如下: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 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 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日期进行 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 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平衡 交易 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 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银 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 行、 平安银行、 浙商银 行、 上海银行、 南京银 行、 广发银 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 本 公 司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渠 道 包 括 : 银 联 通、天天盈、通联支付 、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 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包 括 : 网 上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WEB” ) 、 智能手机APP 平台 (以下简称 “APP” ) 、 电话语音平台 (以下 简称 “IVR”)。 对 于不同类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 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支持”表示该平 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 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收益查询 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 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 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提供 账户信 息修改 、风险测 评、密 码修改 、分红 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本公 司提供 对账单 定制服务 ,以及 其他电 子服务 的定制: 交易确认短信、 交易确认E-mail、 电子交易委托短信、 电子交易账户变 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本公司 提供 的 电子查 询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 平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 话语音平 台。对 于不同 渠道的投 资人, 不同平 台所支持的 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 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近三年基金管理人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年 年 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11 月15 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13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邮 储 银 行 个 人 网 上 银 行 和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 年12 月31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和 讯 科 技 为 代 销 机 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2 月21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13 日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开 展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3 月28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年 年 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14 日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分红公告 8 华 安 年 年 红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4 月22 日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28 日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投资 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定期 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6 )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 更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符合会议 通知载 明形式 的前提 下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三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 期票据、 公司债、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资 产支持证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但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权证、 因 投资于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权证。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 本 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 本基金应在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 个月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并经托管人确认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除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以外的期间,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低 于 5%, 在非 开放期,本 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a、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 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限制 ; b、 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5% ; c、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d、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e、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95%;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 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 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 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 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 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办法。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 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 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 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8)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人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财务 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七、托管 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 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安年年红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8、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