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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成长(161706)

招商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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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招 商 优质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二零一四年第 一 号) 基金管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一四 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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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招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2005 年8月8 日《 关于 同意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证监 基 金字 〔2005 〕137 号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于2005 年11月17日 正式生 效。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管 理人 ” ) 保证 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 本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当 投资 人 赎回时 , 所得 或会 高于 或 低于投 资人 先前所 支付 的金 额。 如对 本招募 说明 书有 任何 疑问, 应寻求 独立 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投资有 风险 ,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 投 资人 在认 购 ( 或申购 )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六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的45 日内 公告 。 本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5月17 日, 有关 财务和 业 绩表现 数据 截止 日为2014 年3月31 日 ,财 务和 业绩 表 现数据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2014 年6月10日复 核了 本 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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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和基 金合 同生效 ................................................ 35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3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8 九、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 47 十、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管和 转登 记 .......................................... 48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48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60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61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2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67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8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0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1 十九、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7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77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8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1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9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2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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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等 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招商 优质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代表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对招 募说明 书的 定期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及协议 当 事人对 其作 出的 补充 和修 订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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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受 权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基 金管 理人 :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或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取得 并持 有 本基金 任 何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注册登 记人 : 指由基金 管 理人 委托 办理 基金登 记、 存管、 注册、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本 基金的 注 册 登记 人是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销售机 构: 指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其他 本基 金的 销售 代理 人 代销机 构或 销售 代理 人: 指 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销售代 理协 议办 理本 基金 销售的 代理 机构 基金投 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 企业 法人 、 社会 团 体、 其他 组织 以及 合格 的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规定条 件, 可投 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的 境外 投资 者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 明书 公告 之日 起到基 金认 购截 止日 的时 间段, 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正常 交易 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 的申请 确认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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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 T+n 日: 指T 日 后( 不 含T 日)第 n 个工 作日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 的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上 市交易 的场 所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存续 期 间内 投资 者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存续期 间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向基金 管理 人申 请卖 出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 基金 ( 包括 本基 金 ) 的 基金 份额 转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包 括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场外 认购 和场 内认 购 场外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日常交 易: 指申购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上市交 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 网点 )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为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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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账 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人 的 注册登 记系 统 证券账 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 , 包 括人 民币 普通 股 票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 金份 额的 变 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每六 个月 对 原 招募 说明书 进 行的内 容更新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 无 法避 免 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签署 并生 效之 日后 发生的 , 使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协议 的任 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法 律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 发事件 、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站 , 包括但 不限 于 《中 国证 券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及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网 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张光华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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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倩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 设 立, 是中 国第 一 家中外 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公司 由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公 司股 东会 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受让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 司及招 商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 投 资)受 让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上述 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 招 商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荷 兰投 资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持有 的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1.6% 股 权 转让 给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 成为拥 有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健 、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理 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张光华, 男, 博 士。 历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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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 党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2007 年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 任职, 曾任 副行 长等 职务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 , 女, 毕业 于美 国 纽约州 立大 学, 获经 济学 博士学 位。2001 年加 入招 商证券 , 期 间于2004 年 1 月至2005 年9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 借调 至南方 证券 行政 接管 组工 作, 参与 南方 证 券的清 算 ; 在 加入 招商 证 券前 ,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 旗 银行从 事风 险管 理工 作 。 现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分 管 风险管 理、 公司 财务、 清 算及培 训工 作; 中国证 券 业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副 主任 。现 任公司 副董 事长 。 许小松 , 男, 经济 学博 士 。 历任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 合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副总 经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1 年 加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司 总 经理、 董事, 兼任 招商 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 商资 产管 理(香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李 俊 江,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院 副院 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 会科 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 任中 国 世界经 济学 会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 经济 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 部经 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女, 高 级经 济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 处干部 ;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 、 银 行部 资金 处副 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 信实业 银行) 资 本市 场部 总经 理、 行长助 理、 副行 长 等职。 现任 中 国 证券 市场 研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 基金 部总 经理; 联 办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 师事 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为 香港 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 上 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 上 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 就读 于北 京大 学、 复旦大 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得 学士 、工 商 管理硕 士和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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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 济学博 士学 位 。 曾 任新 加 坡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 教授 、 厦 门大 学任 财务 管 理与会 计研 究院 院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 融专 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理 学 院特聘 教授 和财 务金融 系主 任 。 兼 任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 金融 期 货交易 所和 上海 期货 交易 所博士 后工 作站 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园 中小型 科技 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 负 责 人。 现任 公司独 立 董 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07 月――1988 年8 月 , 曾 在 江苏省 连云 港市 汽车 运输 公司财 务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 任中 国 银行连 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任 ;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04 月 , 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本 科专 业, 硕士 学历 。1997 年 2 月加 入招 商 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 历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 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 。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 担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2012 年 9 月起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 公 司监事 。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北 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 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庄永宙 , 男 , 清 华大 学工 学 硕士。 1996 年加 入中 国人 民银行 深圳 市中 心支 行科 技处; 1997 年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 部;2002 年起 参与 招商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 公 司成立 后曾 任信 息技术 部高 级经 理、 副总 监,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 业 部总经 理、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基 金 ) 副总 经理、 华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9 月至 2010 年3 月 任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招商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吕一凡 , 男, 中国 国籍 ,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综合 研究 所高 级研 究员。2000 年进入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工 作, 先后 从事研 究 、 产品 设计、 基金 投资 等 工作, 曾任 基金 开元、 基金 隆元 (南 方隆 元) 、 南方 高 增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 全 国社 保投 资组 合投资 经理,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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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副 总经 理兼 投 资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 招 商先 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瑞 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及招 商丰 盛稳 定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兼任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张国强 , 男, 经济 学硕 士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分析 师、 债券销 售交 易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 2009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 现 任副 总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部负 责人 , 兼 任 招 商财 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 男 , 华中 科技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投资经 济硕 士;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 深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 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从 事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 高级经 理 、 副 总 监、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 长兼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介绍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通 过整 个投 资团 队全 体 人员的 共同 努力 来争 取良 好的投 资业 绩。 基 金经 理简 介 如 下: 张慎平 , 男 , 中 国国 籍, 经济学 硕士 。2003 年加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任行 业 研究员 及基 金经 理。2011 年加入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管理时 间:2011 年7 月 29 日至 今) 、 招 商行 业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1 年 12 月14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张冰 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1 年 7 月 29 日 。 3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 副 总经 理 兼投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席吕 一凡 、 副总 经理 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理 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一 部负责 人袁 野 、 总经理 助理 兼全 球量 化投 资部负 责人 吴武 泽 、 总 经 理助理 兼投 资管 理二 部负 责人杨 渺 、 基 金 经理陈 玉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四)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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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 及 规章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 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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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 (4) 以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5)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7)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8)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 动。 上述禁 止 行 为为 引用 当时 有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的有 关禁 止性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本 基金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4、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以 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公司 承诺 履行 诚信 义 务,如 实披 露法 规要 求的 披露内 容。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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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1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 监事 会依 照公 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 事和 公司 管 理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 责决定 公司 各项 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并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 性, 负 责决 定公司 风险 管理 战略 和政 策并检 查其 执行 情况 , 审 查公司 关联 交易 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审 计和 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负 责组 织指 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 察 长发现 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生 督察 长 依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 其他 情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时,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 员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中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项 进行 风险 评估 并作 出决 策, 并针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 活动中 发生 的重 大突 发性 事件和 重大 危机 情况 , 实 施危 机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 部 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和 风险 管理 政策 的执 行情 况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 向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 风险 控制 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部 门的 主 管在 权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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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2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 公 司内控 大纲 包括 《内 部控 制大纲 》 和 《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 估考 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 业 务隔 离 制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程 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 限 管理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 责是依 据国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 内部控 制制 度在 所赋 予的 权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和 有效性 、 检 查公 司执 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的 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一 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 环 境 , 使 全体 员工 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 度并 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 位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对 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 找 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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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3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 但 部门 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 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的 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a. 以各 岗位 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各 部 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 责明确 , 并 有相 应的岗 位 说明书 和岗 位责 任制, 对 不相容 的职 务、 岗位分 离 设置, 使不 同的 岗位之 间形 成一 种相 互检 查、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 减少舞 弊或 差错 发生 的风 险。 b. 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 监控 防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 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 部 门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有 监督 和检 查的 责任 。 c.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门 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 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标 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 授 权分责 制度 、 集 中交易 制度 、 保 密制 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 客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 分 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司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 及时送 达适 当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 期报 告制 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 定 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向 分管 领 导、 总经 理 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部 门负 责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 监 察 稽核部 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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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4 总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 c.督察 长定 期出 具监 察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及 其下 设 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 发现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向董 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 使公司 员工 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制 制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地 实 施。 公司 监事 会、 董事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察 长 、 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 门 对内 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 验其 是否 符合 规定 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信银 行”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务 院办 公厅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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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5 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行 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 ;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结 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 其他业 务。 中信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立 于1987 年,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 放中最 早成 立的 新兴 商业 银行之 一, 是中 国最 早参 与国内 外金 融市 场融 资的 商业银 行, 并 以屡创 中国 现代 金融 史上 多个第 一而 蜚声 海内 外。 伴随中 国经 济的 快速 发展 ,中信 实业 银 行在中 国金 融市 场改 革的 大潮中 逐渐 成长 壮大 ,于2005 年8 月 ,正 式更 名“ 中信银 行” 。 2006 年 12 月, 以中 国中 信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式 成立中 信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同年 , 成 功引进 战略 投资 者, 与欧 洲领先 的西 班牙 对外 银行 (BBVA )建 立 了优势 互补 的战 略合 作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中信银 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交 易 所成功 同步 上市 。2009 年 , 中 信银 行成 功收 购中 信 国际金 融控 股有 限公 司 ( 简称 : 中 信国 金)70.32% 股权 。经 过二 十多年 的发 展, 中信 银行 已成为 国内 资本 实力 最雄 厚的商 业银 行 之一, 是一 家快 速增 长并 具有强 大综 合竞 争力 的全 国性商 业银 行。 2009年 ,中 信银 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 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订报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信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全面认 可。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朱小黄 先生 , 中信 银行 行 长, 高级 经济 师 , 并 获中 国政府 特殊 津贴 。1982 年 湖北财 经 学院基 建财 务与 信用 专业 大学本 科毕 业, 1985 年北 京大学 经济 法专 业专 科毕 业,2006 年中 山大学 世界 经济 专业 博士 毕业。 曾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行长 兼首 席风险 官。 现 任中国 中信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委 员、 中国 中信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信 银行党 委书 记 及行长 。 曹国强 先生 ,中 信银 行副 行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曾 担任人 民银 行陕 西省 分行 计划资 金 处副处 长, 招商 银行 深圳 管理部 计划 资金 部总 经理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资金 部总经 理, 中 信银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中信 银行 行长 助理 。 刘泽云 先生 , 现任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副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1996 年 8 月进 入本 行工 作, 历任 总行行 长秘 书室 科长 、总 行投资 银行 部处 经理 、总 行资产 保全 部 主管、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三) 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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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6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 银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批准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中信 银行 本着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切 实履 行 托管人 职责 。 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信银 行已托管 31 只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及证 券公 司资产 管理产 品 、 信 托产 品 、 企 业年金 、 股权 基金 、QDII 等其他 托管 资产 , 总托 管 规模 逾 2 万亿 元人民 币。 ( 四)基 金托管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确 保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建立完 善的 规章 制度 和操 作规程 ,保 证基 金托 管业 务持续 、稳 健发 展; 加强 稽核监 察, 建 立高效 的风 险监 控体 系, 及时有 效地 发现 、分 析、 控制和 避免 风险 ,确 保基 金财产 安全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的 风险控 制和 风险 防范 工作 ;托管 部 内设内 控合 规岗 ,专 门负 责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 制,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各 个工 作环节 和业 务 流程进 行独 立、 客观 、公 正的稽 核监 察。 3、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信银 行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以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及 规章的 规定 ,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 管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制定 了《中 信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管理 办法 》 、 《 中信 银行 基金托 管业 务 内部控 制管 理办 法》 和《 中信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检 查实施 细则 》等 一整 套规 章制度 ,涵 盖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各个环 节, 保证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合 法、 合规 、持续 、稳 健 发展。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建立了 各项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程 、岗 位职 责、 行为 规范等 ,从 制度 上、 人员 上保证 基 金托管 业务 稳健 发展 ;建 立了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物质条 件, 对业 务运 行场 所实行 封闭 管 理,在 要害 部门 和岗 位设 立了安 全保 密区 ,安 装了 录像、 录音 监控 系统 ,保 证基金 信息 的 安全; 建立 严密 的内 部控 制防线 和业 务授 权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所托 管的 基金 财产独 立运 行; 营造良 好的 内部 控制 环境 ,开展 多种 形式 的持 续培 训,加 强职 业道 德教 育。 (五)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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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7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及规 章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 材料中 登载 的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将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 电 子商 务网 上交 易平台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涛 招商基 金华东 机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 1601 室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 金华南 机构 理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 :刘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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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8 招商基 金 养老 金及 华北机 构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90 联系人 :仇 小彬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 :郭 伟 3. 代销机 构: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 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均山 5. 代销机 构: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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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9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刘峰 6.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 伟 7. 代销机 构: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 (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琳 8. 代销机 构: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 陈 铭铭 9. 代销机 构: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王硕 10. 代销机 构: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50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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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 :张 莉 11. 代销机 构: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李 伟 12. 代销机 构: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13.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14. 代销机 构: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15. 代销机 构: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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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6. 代销机 构: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17. 代销机 构: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18. 代销机 构: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19. 代销机 构: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20. 代销机 构: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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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2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 联系人 :曹 晔 21. 代销机 构: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联系人 :宋明 22. 代销机 构: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23. 代销机 构: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4. 代销机 构:长 城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25. 代销机 构: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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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电话: (0731 )4403319 传真: (0731 )4403439 联系人 :郭 磊 26. 代销机 构: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中 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8503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 康莺 27. 代销机 构: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28.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山 东)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万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29. 代销机 构: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8832


联系人 :滕艳 30. 代销机 构: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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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4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 齐 晓燕 31. 代销机 构: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32. 代销机 构: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运 钊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33. 代销机 构:中 银国 际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34. 代销机 构:宏 源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5. 代销机 构: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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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6. 代销机 构: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 :张 腾 37. 代销机 构:国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38. 代销机 构: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 陈 志军 39. 代销机 构: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 :林 爽 40. 代销机 构: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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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 胡 月茹


41. 代销机 构:华 西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 李 慧灵 42. 代销机 构:大 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 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A 座-大 连 期货 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 : 谢 立军


43. 代销机 构:中 航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44. 代销机 构 :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45. 代销机 构:华 宝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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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222 传真: (021 )50122200 联系人 : 宋歌 46. 代销机 构: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47. 代销机 构: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48. 代销机 构:齐 鲁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49. 代销机 构: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 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陈 琳琳 50. 代销机 构:红 塔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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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电 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 :高 国泽 51. 代销机 构: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 汤漫 川 52. 代销机 构: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53. 代销机 构:西 藏同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 -36533016 传真:021 -36533017 联系人 : 汪 尚斌 54. 代销机 构: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 :李 珍 55. 代销机 构:广 州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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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56. 代销机 构:东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57. 代销机 构:华 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 : 邓 鹏怡 58. 代销机 构: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59. 代销机 构:民 生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60. 代销机 构:万 和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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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0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61. 代销机 构:东 吴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62. 代销机 构:五 矿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经贸 中心4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永衡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 :高 克南 63. 代销机 构: 中 信证 券(浙 江)有 限责任 公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64. 代销机 构:恒 泰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65. 代销机 构: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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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1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 毅 66. 代销机 构:国 金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67. 代销机 构: 国都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 :张 睿 68. 代销机 构: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69. 代销机 构:浙 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吴 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 :李 凌芳 70. 代销机 构:英 大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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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2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人 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 传真 :0755-83007034 71. 代销机 构: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72. 代销机 构: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3. 代销机 构:新 时代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74. 代销机 构:天 源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75. 代销机 构:第 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 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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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3 联系人 :崔 国良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76. 代销机 构:中 国民 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 :李 微 77. 代销机 构: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敖 玲 78. 代销机 构: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79. 代销机 构: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张 裕 80. 代销机 构: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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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4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王 婉秋 81. 代销机 构:诺 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 成 82. 代销机 构: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83. 代销机 构: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84. 代销机 构: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人代 表: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 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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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5 名称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 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 浩、 汪芳 联系人: 曾浩


六、基金的募集 和 基金合同生效 (一) 基 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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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6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及 基金 合同 ,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2005 年 8 月 8 日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37 号文 核准 公开 募 集。 募集 期从 2005 年 10 月 10 日起 到 11 月 11 日止 ,共 募集 653,405,124.62 份基 金份 额 , 有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8,203 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 七、基金份额的 上 市交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章 是有 关基 金的 上 市交易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进 行日 常交 易时 适用本 章的 相关 规定 。 本 章不适 用于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此 等份 额适 用“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的相关 规定 。 (一)上 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 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三个 月 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3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三)上 市交易的规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 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四)上 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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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7 (五)上 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六)上 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暂 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1000 人; 2. 基金总 份额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低 于2 亿 份; 3. 违反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 及 规章 ,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暂 停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上市 公告 。 (八)恢 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 券交易 所核 准后 , 可 恢复 本基金 上市 , 并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恢复上 市公 告 。 (九)终 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内 未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 2. 基金合 同终 止; 3.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上 市 ; 4.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须终 止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基金 上市的 证券 交易 所批 准后 终止本 基 金的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终 止上市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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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8 八、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一)申 购、赎回的场所 1 、 办理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的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销售 代 理 人。 其中, 场外直 销机 构为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场外代 销渠 道为 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等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 场外 直 销及 代销 机构 请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 相关 服务 机 构”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 ( 具体 名 单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规 章规 定, 酌情 增加或 减少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理 销 售本基 金。 新增 加的 代销 机构将 另行 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 、 投资 者应 当通 过销 售机构 指 定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如 传 真、 电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2005 年 12 月9 日起办 理基 金的 场外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业 务 。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 日为 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 上海、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为 主,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 赎 回 时除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与代 销机 构约定 , 每交 易 日交易 时间 以后 提交 的申 请,按 下一 交易 日的 业务 申请处 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在实 施日3 个 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投资人 在 开 放日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申请的 ,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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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39 本基金 的申 购有 前端 收费 和后端 收费 两种 模式 。





投 资 者 通 过 交 易 所 场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 只 能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前 端 收 费 基 金 代 码 为 “161706 ” 。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本基金 , 可选 择前 端收 费 模式或 后端 收费 模式 。 前 端收费 基金 代码 为 “161706 ” , 后端 收费 基 金代码 为 “161707 ” 。





在交易所相 关系统能 够支持之前,在 场外选择 了后端收费方式 认/申购的 本基金基金份 额仅能 在场 外赎 回, 不能 进行跨 系统 转登 记及 在交 易所场 内进 行交 易。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对 投资 者持 有的 本基 金 同一基 金代 码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赎回 业务 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况 下根 据基 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 更改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于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日前的3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本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 的 日期 或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个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四)申 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原则上 ,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直 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的首 次 最低认 购或 申购 金额 为50 万元。 实际 操作 中, 以各 代销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原则上 , 每 次赎 回的 基金 份额不 得低 于 1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实 际操作 中 , 以 各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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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0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赎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投 资人 投资 招商 基金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时 , 每 期扣款 金额 最低 不少 于人 民币100 元。 4、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规定 和市 场情 况, 调整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请方 式: 书 面 申请 或基 金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它方 式。 2、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本 基金 的申请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帐户中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申 请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3、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与 通知 : T日 在规 定时 间之 前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本 基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在T+1 日 内 为投资 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通常 可在T+2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或通过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情 况。 4、 申购 、 赎回 款项 支付 : 基金份 额投 资人 申购 时 , 采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资 金未在 规 定的 时间 内全 额到 账则 申购无 效, 申购 无效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回 投 资者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赎回申 请确 认后 ,赎 回款 项将在T+7 日内 划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 回人 )账 户。在 发生 延 期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 有关条 款处 理。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敬请投 资人 务必 自办 理日 常业务 申请 之日 起三 个工 作日内 及时 到销 售机 构查 询申购 、 赎 回、 转 换等 业务 是否 被确 认成功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六)申 购、赎回的费用 1、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由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机 构收 取,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有 前端 申购费 用及 后端 申购 费用 两种模 式, 即投 资者 可以 选择在 申 购本基 金份 额时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也可 选择 在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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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1 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申购本基金,只能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基金代码为 “16170 6” 。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申 购 本基金 , 可 选择 前端 收费 模式或 后端 收费 模式 。 前 端收费 基金 代 码为 “16 1706 ” ,后 端收费基金代 码为 “ 1617 07” 。在交易所 相关 系统能够支持之前, 通过该 方式申 购的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仅能 在场 外赎 回, 不能 进行跨 系统 转登 记及 在交 易所场 内进 行 交易。 A.前 端申 购费 用 前端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场外 申购和 场内 申购 。 本 基金 的前端 申购 费按 申购 金额 进行分 档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含 )-200 万 1.2% 200 万 (含 )-500 万 0.6% 500 万 (含 )以 上 500 元/笔 前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申 购本基 金份 额时 从申 购金 额中扣 除,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前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前 端 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 金额 × 前端 申购 费率 , 其 中: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端申 购费 率) 。 B.后 端申 购费 用 后端申 购费 率只 适用 于场 外申购 。 本 基金 的后 端申 购费率 按持 有时 间进 行分 档。后 端 申购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 后端申 购费率 1 年( 含) 以内 1.7% 1-2 年( 含) 1.5% 2-3 年( 含) 1.2% 3-5 年( 含) 0.6% 5 年以 上 0 后端申 购费 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从赎 回金 额中扣 除。 后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后 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 额 ×申 购受 理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费 率 。 电子商 务交 易包 括www.cmfchina.com 网上 交易 和400-887-9555 的 电话 交易 , 详 细费率 标 准请查 阅电 子商 务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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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2 2、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连续持 有时间 (日 历日) 赎回费 率 1天-365 天 (含) : 0.5% 366天-730 天( 含) 0.25% 731天 (含 )以 上 : 0%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0.5% 。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用 =赎 回份 额× 赎回 受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75% 作 为 注册登 记 费及其 他相 关手 续费 ,剩 余25% 归基 金资 产所 有。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 基金申 购份额 的计 算 (1) 前端 申购 费用 模式 下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若投资 者选 择缴 纳前 端申 购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净申 购金 额 ×前端 申 购费 率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按 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四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 万 元申购 本基金, 若 该投 资 者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 费用 , 则 对应 的前端 申购 费率 为1.5 % , 若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250 元, 则 其前端 申购 费用 和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9852.22 元 前端申购 费用 = 9852 .22 × 1.5%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0 =9611.92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1 万 元申 购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250 元, 可得 到 9611.92 份 基金 单位 。 (2) 后端 申购 费 用 模式 下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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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3 若投资 者选 择缴 纳后 端申 购费用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申购 受理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例五: 若前 例中 的 投 资者 在申购 时选 择了 后端 缴纳 申购费 用 ,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 为: 申购 份额 =10000/1.0250 =9756.10 份 2、 基金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前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模式下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如 果 投 资 者在 认 购/ 申购 时选 择 缴 纳 前端 认 购/ 申购 费用 , 则 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额- 赎回 费 用 赎回总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例六 : 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单 位 , 持 有 时间 不 到一 年 , 则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已 经 缴 纳 了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1.0250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1000 0×1 .025 0 =10250 元 赎回费用 = 1025 0×0 .005 =51.25 元 净赎回 金额 =10250 -51.25 =10198.75 元 即:投 资者 赎 回 1 万 份基 金 份额 ,可 得 到10198.75 元净赎 回金 额。 (2) 后端 认购/ 申购 费用 模式下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a)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时 选 择缴纳 后端 认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金 份额 面 值 ×后 端认 购费率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额― 后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费 用 b) 如 果投 资者 在申 购时 选 择缴纳 后端 申购 费用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回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购 受理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 申购 费率 赎回费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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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4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额― 后端申 购费 用―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额、 净赎 回金 额按 四舍五 入的 原则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例七: 某投 资者在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时选 择缴 纳后 端认 购费用 , 该 投资者 在持 有半 年后 、 三年半 后分 别赎 回10,000 份, 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分 别 为1.03 元和 1.22 元, 各笔 赎 回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1 (持 有半 年后 ) 赎回2 (持 有三 年半 后) 赎回份 额(A) 10,000 份 10,000 份 基金份 额面 值(B) 1.00 元 1.00 元 赎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C ) 1.03 元 1.22 元 赎回总 额(D=A ×C ) 10,300 元 12,200 元 适用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E ) 1.20 % 0.4% 后端认 购费 用(F=A ×B ×E) 120 元 40 元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G ) 0.5 % 0% 赎回费 用(H =D ×G) 51.50 元 0 净赎回 金额 (I =D-F-H) 10,128.50 元 12,160 元 例八: 某投 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份 额时 选择 了后 端申 购费用 模式 , 其 申购 受理 当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该 投资者 在持 有半 年后 、三 年半后 分别 赎回10,000 份 ,赎回 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10 元和 1.30 元 ,各 笔赎 回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 1 (持 有半 年后 ) 赎回2 (持 有三 年半 后) 赎回份 额(A) 10,000 份 10,000 份 赎回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B ) 1.10 元 1.30 元 赎回总 额(C=A ×B ) 11,000 元 13,000 元 申购受 理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D ) 1.05 元 1.05 元 适用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E ) 1.70 % 0.6% 后端申 购费 用(F=A ×D ×E) 178.50 元 63 元 赎回费 率(G) 0.5 % 0% 赎回费 用(H =C ×G) 55 元 0 净赎回 金额 (I =C-F-H) 10,766.50 元 12,937 元 3、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T 日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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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5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收到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为投 资者登 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自接 受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 起4 个工 作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开 始 实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或 拒绝 接受基 金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 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申 购申请 会影 响到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 拒 绝 该笔申 购申 请;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暂停 申购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3) 项 、第(5)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拒 绝申 购情 形时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和处 理 本基金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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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6 (1) 不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交 易场 所正 常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 出 现 困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足额兑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兑付 ,可 兑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本 基金 已 接受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兑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付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 分予以 撤销 。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总份 额加 上基金 转出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份 额 及基金 转入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 超过 本 基金 上一 日 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本基 金发 生 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 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资产变 现可 能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 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 的前 提下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投资 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 除 投资 者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 作出 不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 放日 赎回的 表示 外 , 自 动转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支 付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通 过指 定媒 体、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 在3 个 交易日 内刊 登公 告 , 并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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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7 若 本基 金 连续 两个开 放日以 上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本基金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十 一) 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的公告 基金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 、 赎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应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 体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 露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赎回 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九、基金份额的 转 换 基金转 换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按规 定申 请将 所持 有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 本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并 在同 一注 册登 记人登 记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份额 。 由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不 同 , 本 基金暂 不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进 行转换 。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也 可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进行转 换,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相 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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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8 十、基金份额的 登 记、转托管和转 登 记 ( 一)基 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 申购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下 ;场 内认 购、 申 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二)系 统内转托管


1、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 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跨 系统转登记


1、跨 系统 转登 记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四) 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以该 等机构的 最新业务规则及相关规 定为准。 十一、基金的投 资 本基金 选择 投资 品种 时, 在强调 企 业 价值 和成 长因 素的基 础上 ,尤 其注 重公 司成长 的 优质性 和持 续性 以及 对股 票的合 理估 值。 经过 下列 重重筛 选的 股票 将会 是本 基金的 投资 对 象: (1) 首先 ,必 须是 经过 严 格品质 过滤 的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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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49 本基金对可 投资对象的品质过滤是通 过一套从外方股 东 ING 引入并经过本土化改 造 的成熟 的投 资管 理体 系来 实现的 。这 套投 资体 系结 合运用 了定 量分 析和 定性 分析的 方法 , 大量使 用数 量模 型, 对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 进行 品质 过滤, 包括 对企 业公 司治 理结构 的评 价、 对企业 核心 竞争 力的 评价 等等方 面。 (2) 其次 ,必 须满 足本 基 金对优 质成 长性 的财 务要 求的公 司。 对于企 业的 成长 性 , 本基 金尤其 强调 必须 是能 够真 正给股 东创 造价 值的 优质 成长。 本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并 非任 何成长 都能 给股 东带 来价 值,有 些成 长甚 至是 损害 股东利 益的 , 只有在 利润 的增 长满 足资 本回报 率要 求的 情况 下, 才是创 造价 值的 增长 。 (3) 最后 ,价 值相 对被 低 估的优 质成 长企 业会 是本 基金的 选择 。 优质的 公司 并不 一定 是优 质的股 票 , 那 些在 某个 阶段 价格已 经被 严重 高估 的股 票本 基 金管理 人会 选择 放弃 或者 等待, 而低 估的 优质 成长 企业是 本基 金的 最终 选择 。 同时, 本基 金还 根据 不同 企业成 长的 驱动 因素 不同 ,将成 长性 企业 分为 四大 类别: 趋 势性长 期成 长类 、周 期性 阶段成 长类 、内 生性 稳定 成长类 、政 策性 机会 成长 类。 ? 趋势性 长期 成长 类 是指受 短期 经济 周期 的影 响较小 ,能 在较 长时 间内 享受中 国经 济增 长的 公司 。比如 , 受益于 中国 城市 化 、 工 业 化、 消费 升级 、 经济 全球 化 等因素 而获 得迅 速成 长的 行业及 企业 。 ? 周期性 阶段 成长 类 公司受 经济 周期 影响 较大 ,且在 微观 面也 较难 通过 产品、 市场 、创 新等 去改 变周期 性 波动, 但在 经济 周期 的某 些阶段 ,如 复苏 、高 涨阶 段,这 些企 业的 产品 或服 务是从 中受 益 的。 ? 内生性 稳定 成长 类 公司受 长期 或短 期中 国经 济成长 的影 响小 ,而 主要 依靠微 观层 面的 某些 核心 优势或 素 质获得 长期 成长 。 (1) 具有 相 对 垄断 优势 的企业 。这 类企 业属 于行 业龙头 ,是 能够 制定 或者 影响主 要 产品的 市场 价格 的企 业。 (2)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 的企业 ,这 类企 业或 者有 卓越的 管理 能力 、或 者有 先进的 核 心技术 、或 者持 续的 创新 能力、 或者 有强 大的 品牌 及商誉 、或 者有 庞大 的市 场网络 等, 这 类企业 虽然 充分 参与 市场 竞争, 但核 心竞 争力 突出 ,能维 持业 务稳 定增 长并 有能力 巩固 其 行业地 位。 ? 政策性 机会 成长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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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0 是指受 益于 某些 特定 的机 会而在 特定 的时 期内 维持 一定成 长性 的企 业。 (一)投 资目标 精 选受 益于中 国经济 成长的 优秀 企业, 进行积 极主动 的投资 管理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 下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求 长期、 稳定 的资 本增 值。 (二)投 资理念 只有优 质的 成长 才能 创造 价值, 追求 合理 价格 下的 优质成 长。 (三)投 资方向 限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 ,股 票的 主要投 资对 象是 本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具有 良好盈 利成 长性 ,同 时价 值被市 场低 估的 具有 较高 相对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债 券的主 要投 资 对象是 本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具有相 对投 资 价 值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包括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 ( 公 司)债 与可 转换 债等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75 %-95% , 债券及 现金 投资 比例为 5%-25% (其 中,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 本基金 至少 有 80 % 以上 的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将投 资于 本基金 名称 所显 示的 投资 方向。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95 %× 沪深300 指数 +5%× 同业 存款 利率 沪深 300 指 数的 样本 选自 沪深两 个证 券市 场, 覆盖 了大部 分流 通市 值。 成份 股为市 场 中市场 代表 性好 ,流 动性 高,交 易活 跃的 主流 投资 股票, 能够 反映 市场 主流 投资的 收益 情 况。 同 时, 由于 沪深 300 指数的 样本 来自 沪深 两个 交易所 ,相 对于 传统 的上 证 180 及深 证 100 等 指数 , 沪 深 300 指 数 具有更 好的 行 业 覆盖 程度 , 各类 行业 在指 数中 的权 重更为 均衡 。 沪深 300 指 数中 的指 数股 的发布 和调 整均 由市 场权 威性及 公正 性较 高的 沪 、 深 交易所 完成 , 与其他 券商 或中 介机 构发 布的指 数相 比, 其可 公正 性、可 信度 及权 威性 更高 。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型基 金,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具 有优 质成 长特 性的 个股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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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1 积极投 资, 属于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 ,本 基金 力争在 严格 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人 谋求资 本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六)投 资策略 1 、投资方法 考虑 本基金 将应 用招 商基 金从 外方股 东 ING 引 进的 投资 技术和 投资 模 型 , 其 中包 括严谨 的 投资管 理流 程 、 市 场量 表 的资产 配置 技术 、 股票 筛 选模型 、SRS 股 票分 析系 统、PFG 组合 配置模 型、EMA 风险 管理 模型等 。 2、 资产配 置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75 %-95% , 债券及 现金 投资 比例 为 5%-25% (其 中, 现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以 股票投 资为 主, 因而 在 一 般情况 下, 本基 金不 太进 行大类 资 产配置 , 股 票投 资保 持相 对较高 的比 例。 在有 必要 进行资 产配 置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借 鉴 ING 的 成熟 技术 ,采 取市 场量表 的资 产配 置工 具。 市场量 表 是 ING 在资 产配 置过程 中普 遍采 用的 方 法 。 它通 过对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基 本因 素和 市场 因素 的分析 ,对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场 趋势 作出 更全 面的 评估。 本基 金 拟采用 的市 场量 表中 ,基 本分析 包括 一系 列反 映宏 观经济 的定 量指 标和 反映 市场投 资价 值 的定量 指标 ,其 目的 在于 判断股 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的投资 价值 ;市 场分 析通 过对股 票市 场 和债券 市场 驱动 因素 的分 析,以 及分 析股 票市 场与 债券市 场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分析, 对股 票 市场和 债券 市场 的趋 势作 出评估 。市 场量 表的 结论 是采用 定性 的评 分方 法, 资产配 置比 例 将根据 评分 结果 得出 。 3 、 股票选 择和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将 投资 于招商 基金 认为 具有 优质 成长 性 并且 较高 相对 投资 价值的 股 票。 本基金 对优 质成 长股 票的 筛选主 要关 注的 因素 包括 :公司 是否 具备 良好 的治 理结构 及 长期的 核心 竞争 力, 公司 是否有 持续 的经 济利 润的 增长, 公司 股票 的估 值是 否合理 等 等 。 本基金 对公 司治 理结 构的 考核主 要包 括一 系列 定性 的指标 ,如 监督 和制 衡机 制是否 有 效,激 励机 制是 否合 理, 公司管 理层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诚信 度等 等。 在对 公司 核心竞 争力 的 考核上 , 本 基金 主要 关注 的指标 包括 公司 的管 理能 力、 产 品/ 市 场的 竞争 力、 市场网 络、 品 牌和商 誉、 创新 能力 、核 心技术 、政 策环 境等 。在 对公司 盈利 能力 的考 核上 ,本基 金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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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2 般的盈 利及 盈利 增 长 指标 之外, 还加 入了 控制 企业 盈利增 长质 量的 指标 , 如 ROIC –WACC 、 EVA 等,来挑选具有优质成长特征的上市公司股票。并且,本基金利 用 FGV 、FGV/MV 等指标 来对 公司 股票 进行 估值, 选出 价值 被低 估的 优质成 长公 司的 股票 作为 投资对 象。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强调 将定 量的股 票筛 选和 定性 的公 司研究 有机 结合 ,并 实时 应用风 险 控制手 段进 行组 合调 整。 深入的 公司 研究 和分 析是 发掘这 些价 值被 低估 的成 长性股 票的 核 心,通 过定 性的 分析 和定 量的筛 选, 得出 对公 司未 来盈利 成长 的潜 力、 质量 以及持 续性 的 评价, 从而 发掘 出价 值被 市场低 估并 具有 良好 成长 性的股 票。 构建股 票模 拟组 合时 ,本 基金将 采用 数量 模型 分析 方法: 股票 筛选 模型 、股 票评级 系 统 SRS 、 行业 评级 系统 IRS 、 定 量分 析模 型 PFG 及 风险管 理系 统等 模型 , 并 对股票 池中 所 有股票 进行 相对 投资 价值 的评估 和排 序。 本基金 股票 筛选 和组 合构 建过程 : (1) 利用 股票 筛选 模型 进行股 票排 序和 筛选 。 股票筛 选模 型是 一个 数量 化的股 票筛 选模 型, 主要 原理是 以定 量指 标对 备选 股票按 盈 利增长 性和 投资 价值 进行 评分排 序。 该模 型选 取了 每股收 益及 增长 率、 市盈 率、流 动性 等 核心指 标, 这些 核心 指标 均建立 在研 究人 员对 公司 未来收 益预 测值 的基 础之 上,并 且每 周 对更 新 的数 据进 行处 理, 从而得 到不 断更 新的 备选 库股票 的排 序。 (2) 运 用 SRS 系统 对股 票池股 票进 行深 入研 究和 分析。 SRS 股 票评 级系 统是 对股票 基 本面 进行 定性 分析 的核 心 系统 。它 是对 公司 的短 期 增 长、长 期增 长、 竞争 环境 、管理 能力 、资 本结 构、 资本密 集水 平和 股票 的相 对价值 等因 素 进行全 面系 统评 价的 投资 分析系 统 。SRS 建 立了 一 套有纪 律的 公司 分析 检讨 步骤 , 对 不同 行业、 不同 公司 的研 究采 用 统一的 评价 标准 , 使 得股 票 评级具 有可 比较 性和 一致 性。 在 SRS 系统中 ,本 基金 尤其 关注 公司的 治理 结构 和核 心竞 争力因 素。 (3) 利 用 IRS 系 统进 行 “自上 而 下 ”的 行业 调整 。 仅应用 筛选 模 型 和 SRS 系 统对股 票进 行排 序, 完全 是通过 自下 而上 的方 法得 到的, 可 能导致 模拟 组合 在单 个行 业的股 票集 中度 过高 ,行 业配置 不够 分散 ,或 者使 得组合 的行 业 配置与 基准 指数 的差 异过 大,造 成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险过 高。 因此 有必 要根 据经济 周期 、 市场形 势的 变化 以及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未来 行业 发展 的判断 ,对 组合 的行 业配 置进行 适当 的 调整。IRS 系统 通过 对细 分行业 的行 业成 长性 、行 业进入 壁垒 、行 业政 策因 素等方 面的 相 对评估 ,体 现宏 观经 济周 期对行 业的 影响 及各 行业 自身发 展特 色, 从自 上而 下的角 度进 一 步发掘 投资 机会 ,调 整股 票相 对 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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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3 (4) 结合 本基 金的 特点 ,利 用 PFG 模型 构建 模拟 股票组 合。 PFG 模型 在股 票筛 选模 型 、SRS 系统 、IRS 系统 的 评价结 果的 基础 上, 综合 考虑市 场 短期其 他因 素, 运用 ING 长期投 资经 验形 成的 核心 算法进 行分 析和 运算 , 对 研究范 围内 的 股票进 行排 序, 并根 据投 资组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要 求给出 模拟 组合 。 通常情 况下 ,PFG 模型 主 要是以 利润 增长 和价 值为 主要指 标对 股票 进行 筛选 。 但 是在 本基金 中 , 为 了考 虑企 业 业绩成 长的 质量 , 本基 金 在 PFG 模型 中加 入了 以下 几个控 制盈 利 成长质 量的 指标 , 如 NOPLAT Growth 、ROIC –W ACC 、EV A 、FGV ,FGV/MV 等, 来挑选 合理价 格下 的优 质成 长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上述指 标中 , NOPLAT Growth ( Growth of Net Operating Profit Less Adjusted Tax ) , 经调 整税 后经营 利润增 长率 。 与一 般的 会 计利润 相比 ,NOPLAT 排 除了非 经常 性的 利润 , 能 更好地 反映 公 司核心 的盈 利能 力。


ROIC –W ACC , 价值 创造 率。 其中 ,ROIC (Return on Invested Capital) 为资本 投资回 报 率,W ACC (Weighted Average Cost of Capital )为资 本加权 成本 率, 它是 股本 资本成 本率 和债务 资本 成本 率的 加权 平均。 EV A ,经 济利 润或经 济增加 值。 与会 计利润 最大 的区 别是 ,会 计利润 只考 虑了 债务 资 本成本 ,而 经济 利润 还要 减去股 本资 本成 本。 经济 利润为 正的 成长 才是 创造 股东价 值的 成 长。 FGV (Future Growth Value ) , 未 来成 长性 所隐 含的 价 值。 通过 公司 市值 (MV ) 将其 “标 准化” ,从 而取 得横 向比 较 的功能 。所 以, 本基 金采 用 FGV/MV 作为 估值 指标 。 (5) 运 用 ING 的成 熟模 型进行 风险 控制 和组 合调 整。 风险度 量除 了常 用的 夏普 比例(Sharpe Ratio ) 、信 息比例 (Information Ratio )等指 标 外,本 基金 主要 运用 跟踪 误差(Tracking Error )指 标进行 风险 评估 和控 制。 (6) 模拟 组合 的执 行。 经过风 险控 制模 型调 整后 所确定 的股 票组 合, 将成 为最终 可供 执行 的股 票组 合,用 以 进行实 际的 股票 投资 。 4 、债券组合 的构建 在本基 金认 为股 票市 场投 资风险 非常 大时 ,将 会有 一定的 债券 投资 比例 。本 基金的 债 券投资 采用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获 得与 风险 相匹 配的 收益率 ,同 时保 证组 合的 流动性 满足 正 常的现 金流 的需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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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4 与股票 组 合 构建 类似 , 本 基 金债券 组合 构建 也采 取团 队投资 的决 策方 式, 并在 借 鉴 ING 海外债 券投 资管 理的 先进 经验与 方法 的基 础上 ,结 合我国 债券 市场 的具 体特 点,形 成稳 健 安全、 积极 主动 的债 券投 资流程 。本 基金 将采 用自 下而上 的方 法, 利用 收益 率曲线 的形 状 变动、 单个 债券 的收 益率 和基准 收益 率曲 线的 偏离 选择投 资券 种; 同时 本基 金还将 通过 发 现市场 的不 均衡 进行 无风 险套利 ,增 加组 合收 益。 (七) 投 资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1) 须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 司章程 ; (2)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 2. 投资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部通 过股 票 投资周 会和 债券 投资 周会 ,确定 拟投 资的 个股 和个 券;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合 规性 、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险 等投 资风 险进 行监 控,并 在整 个投 资流 程完 成后, 对投 资风 险及 绩效 做出评 估,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监 、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八)投 资限制 1、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下列限 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2) 本 基 金与 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金 共同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的10% ; (3) 本 基 金参 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 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 ,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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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5 (4) 本基金 至少 有80 %以 上的 非现金 资产 投资 于本 基金 名称所 显示 的投 资方 向。 (5) 本 基 金保 留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以 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的款 项准备 ; (6) 不得违 反本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7)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限制 。 上述(1) -(5 )项 投资 限制约 定是 依据 当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制定 的 。 若因相 关法 律法 规与 上述 约定有 关的 规定 发生 变更 , 则 本基 金在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 经监 管部 门批 准后, 可以 不再 遵循 相关 投资限 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以上 第 (1) 、 (2 ) 条规定 比例 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 列行为 : (1 ) 承销证 券; (2 ) 投资于 其他 基金 ; (3 ) 以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 (4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5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6 )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非法 抵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8 ) 以基金 财产 进行 房地 产投 资; (9 ) 向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 或者债 券 ; (10 ) 买 卖 与其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 者与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2 )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 规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上述投 资禁 止性 约定 有些 是依据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制 定的 。 若 因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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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6 法律法 规与 上述 约定 有关 的规定 发生 变更 ,则 本基 金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经监 管部 门批 准后 ,可 以不再 遵循 相关 投资 禁止 约定。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 制或者 进行 管理 。 2、 依 照《 民法 通则 》 、 《 民事诉 讼法 》 、 《 企业 破产 法 》 、 《 基金 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 有 关规定 行使 有关 权利 。 所 有参与 均 以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下 维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并谋 求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为目 标 。 (十)基 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03 月 31 日 ,来源 于 《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2014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30,292,338.44 75.52 其中: 股票


2,030,292,338.44 75.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2,093,000.00 5.29 其中: 债券


142,093,000.00 5.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0,827,509.19 19.00 7 其他资 产


5,311,564.82 0.20 8 合计





2,688,524,412.45





10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030,292,338.44 75.52 其中: 股票


2,030,292,338.44 75.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2,093,000.00 5.29 其中: 债券


142,093,000.00 5.2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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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7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10,827,509.19 19.00 7 其他资 产


5,311,564.82 0.20 8 合计





2,688,524,412.45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08,129,713.99 54.01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26,504,740.00 1.02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866,224.00 1.0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446,429,171.37 17.12 J 金融业 32,116,000.00 1.23 K 房地产 业 31,485,304.35 1.2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4,877,898.73 0.9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3,883,286.00 1.3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030,292,338.44 77.87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065 东华软 件 3,103,499 125,257,219.64 4.80 2 600887 伊利股 份 3,468,687 124,283,055.21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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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8 3 600525 长园集 团 7,998,112 80,860,912.32 3.10 4 300124 汇川技 术 1,115,891 79,261,737.73 3.04 5 002020 京新药 业 5,125,932 77,145,276.60 2.96 6 600872 中炬高 新 7,824,176 74,094,946.72 2.84 7 600276 恒瑞医 药 1,912,113 64,017,543.24 2.46 8 601965 中国汽 研 4,194,403 62,706,324.85 2.40 9 000400 许继电 气 2,044,817 62,673,641.05 2.40 10 002368 太极股 份 1,926,945 60,660,228.60 2.33





4、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84,475,000.00 3.2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7,618,000.00 2.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7,618,000.00 2.2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2,093,000.00 5.45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3 13 国开 03 500,000 47,905,000.00 1.84 2 130015 13 附 息国 债15 500,000 47,415,000.00 1.82 3 120015 12 附 息国 债15 400,000 37,060,000.00 1.42 4 080225 08 国开 25 100,000 9,713,000.00 0.37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3 13 国开 03 500,000 47,905,000.00 1.84 2 130015 13 附 息国 债15 500,000 47,415,000.00 1.82 3 120015 12 附 息国 债15 400,000 37,060,000.00 1.42 4 080225 08 国开 25 100,000 9,713,000.00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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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59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9.2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1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有 被监 管部 门调 查, 不存在 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本基 金管理 人从 制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股票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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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0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715,581.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53,874.08 5 应收申 购款 542,108.9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11,564.82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二、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3.17% 0.36% 6.64% 0.75% -3.47% -0.39% 2006.01.01-2006.12.31 161.90% 1.29% 112.79% 1.33% 49.11% -0.04% 2007.01.01-2007.12.31 134.97% 1.98% 150.20% 2.18% -15.23% -0.20% 2008.01.01-2008.12.31 -56.20% 2.34% -63.85% 2.88% 7.65% -0.54% 2009.01.01-2009.12.31 73.73% 1.86% 90.72% 1.95% -16.99% -0.09% 2010.01.01-2010.12.31 -0.71% 1.48% -11.77% 1.50% 11.06% -0.02% 2011.01.01-2011.12.31 -28.31% 1.15% -23.82% 1.23% -4.49%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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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1 2012.01.01-2012.12.31 5.59% 1.05% 7.30% 1.22% -1.71% -0.17% 2013.01.01-2013.12.31 1.27% 1.20% -7.14% 1.32% 8.41% -0.12% 2014.01.01-2014.03.31 -12.46% 1.38% -7.48% 1.13% -4.98% 0.25% 基金成 立起 至2014.03.31 221.97% 1.60% 142.56% 1.78% 79.41% -0.18% 十三、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售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金 , 并 进行 证券 投资 等 交易所 形成 的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包括:


1、 银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及 其应计 利息 ; 2、 根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证 金;


3、 应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 应收申 购款 ;


5 、 股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6 、 债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和 应计利 息;


7 、 其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8、 其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 设证 券账户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帐 户 和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注册 登记 人 自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它 基金资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 相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对上 述账 户 的开立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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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2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本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本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 入 本 基金 财产 。 2、本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以其 固有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和 其 他权利 。 除 依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外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强制 执 行。 十四、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依 据经基 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与 赎回 价 格的基 础。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三)估 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 (四)估 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股 票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若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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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③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④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3)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估 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 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若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2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若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 估值;





(3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债 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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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 -(6)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 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综 合考 虑 市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基础 上形 成债 券估 值价格 ,并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 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 权日 止 , 上 市交 易 的权证 按估 值 日该权 证在 证券 交易 所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若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





(2)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 有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 在任 何 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3)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 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 项第(1)-(3)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 的,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 产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5、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 进一步 规范 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业 务的 指导 意见 》 ( 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 的规 定 , 本 基金 自 2008 年9 月16 日 起 , 采用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基 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牌 股票 估值 的参 考方 法》中 的“ 指数 收益 法” 对持有 的长 期 停牌股 票进 行估 值, 并于2008 年9 月16 日 在中 国 证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和证 券时报 刊登 了 《 招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 所 管理 基 金执 行< 关于进 一 步 规范 证 券投 资 基金估 值 业 务的 指导意 见> 的提 示公 告》 。 (五)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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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5 结果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 核,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不能达 成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布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单 方面 对外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结 果时 注明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而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将有 关情 况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由 此给 基金 投资 者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 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 净值计 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关 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理 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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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差错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其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 责任 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责 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索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补 偿由 此 发生 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注 册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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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7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七) 暂 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情 形。 (八) 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固定 收益 证券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或权 证估 值方 法 的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五、基金的收 益 分配 ( 一)基 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买 卖证 券差 价、 存款 利息以 及 其他收 入 。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计 入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 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二)收 益分配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有现 金方式 和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其 中 , 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事先 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 金收 益, 按照《 基金 合同 》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 约定转 为基 金份 额。 3、 场外 投资 者可 以选 择现 金分红 或红 利再 投资 ; 场 内投资 者 只 能选 择现 金分 红; 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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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8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4、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6、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不超 过 6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当 期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50 %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 月, 收益 可 不分配 。 8、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9、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三)收 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与支 付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确定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申 购费 用。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选择 现金 分红方 式时 ,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十六、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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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69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它费 用 。 2、 基金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为1.5 % , 即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 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1.5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 基金托 管费 本 基 金的 基 金托 管费 年 费率 为0.25% ,即 基 金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5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 上述 (3 )到(7) 项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它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 从基 金资产 中列 支。 6、 基 金 管 理费 和 基金 托 管 费的 调 低 :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可 协 商酌 情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新 费率实 施前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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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0 个工作 日按 照信 息披 露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二)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七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相应部 分。 2、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七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相应部 分。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 并 最迟 将于 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特 定地 域范围 、特 定行 业、 特定 职业的 投资 者以 及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投 资者 调整 基金 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 如因 此 或其他 原因 导致 上述费 率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新费 率实 施日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 (三)基 金的税收 根据财 政部 财税[2004]78 号 《国 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税收 政策 的通 知 》 的 要 求, 自2004 年1 月1 日起 ,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 (封 闭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管理人 运用 基金 买卖 股票 、债券 的差 价收 入, 继续 免征营 业税 和企 业所 得税 。 本基金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依 法纳税 。 十七、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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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1 3、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帐目 、 凭 证并 进行日 常 的会计 核算,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5、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 在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也 可 以委托 具 有证券 从业 资格 的独 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时 从事 本 基金的 审计 业务 。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业 务资 格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及 其具 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对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年 度审计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 应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在 两日内 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按照《 基金 法》 、 《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 格式准 则》 、 《业 务规 则》 、 本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办理 。 本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事 项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二) 信息披露 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 露形式 1、基金 募集 信息披 露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 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和格 式准则 》 、 基 金合 同编 制招 募说明 书 , 并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将基 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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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2 登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4)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起四 十五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公告的 十五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 明 。 2、基金 运作 信息披 露 本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包括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颁布 的《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 露内容 和格 式准 则》 、 《业 务规则 》等 相关 文件 进行 编制,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定期报 告(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应 当在公 开披 露的 第二 个工 作日, 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发 布基 金开 放申购/赎 回公 告。


(2)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三 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本基金 同时 遵循 《业 务规 则》中 有关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 (3)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 放式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及 转换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的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4)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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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行情 发布 系统、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5)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6)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7)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基金 临时 信息披 露 基金发 生如下 可 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重大 事 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 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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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4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4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 十日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不依 法 履行信 息披 露 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5、澄清 公告 与说明





在 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及上市 的证 券交 易所 。 (三) 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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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5 1、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 发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2、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自 公布 后, 应 分别 置于 基金 管理 人的住 所和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 易所, 供公 众查 阅 、 复制 。 3、 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基金上 市 交易的 证券 交易 所 , 供公 众查阅 、复 制。 4、 投资 者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查询 相关 的信息 披露 资料。 在 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相关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对 投资者 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 的文件 及其 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九、风险揭示 与 管理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管理 的股 票型基 金,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的具 有优 质成 长性 的个 股进行 积 极投资 ,属 于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品 种, 本基 金力 争在严 格控 制 风险的 前提 下谋 求实 现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 主要 因素 有: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因此 ,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性 波动 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 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水平 ,上 述变 化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 基金的 收 益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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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6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 价格可 能会 下跌 ,或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导 致本基 金投 资收 益减 少。 虽然, 本基 金 可以通 过多 样化 投资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流 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我国 证券 市场 波动 性大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在 这时 出 现较大 数额 赎回 申请 ,则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经 验、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 和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市场 走势 的正确 判断 实现 较高 的绝 对回报 ,但 并不 保证 基金 投资收 益 为正。 管 理 人可 能因 信息 不全等 原因 导致 判断 失误 ,使得 基金 投资 目标 无法 完成, 甚至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四)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 等 等。 3.法律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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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7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4.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代 理商 违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十、基金合同 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 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终止 1、本 基金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 金 托 管人承 接的 ; (3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4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2、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应 予 公告, 并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 组织基 金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二)基 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应 当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1 )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清 算小 组必 须在 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2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 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民 事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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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8 2、基金 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资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4)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变现 ; (5)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7)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 用由清 算 小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基金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分配须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完 成。 5 、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 算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 告;基 金清 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金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二十一、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和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a)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谨慎 、有 效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b)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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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79 非交易 过户 、冻 结、 质押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c)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收取 或委 托收取 投资 者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费 及其 他事 先公 告的 合理费 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d)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售 基金份 额; e)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f)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g)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并对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有权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或 采取 其它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h) 选择、 委托 、更 换基 金份 额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份额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金 份额 代销 机构 的作 为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 同 或基 金代 销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行 使法 律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或基 金代 销协议 赋予 或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的任 何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以保 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和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i)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申请 ; j)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而产 生的 股权 或其 他权 利,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它 法律 行为 ; k)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决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l) 法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c)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d)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分别进 行证 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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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0 e)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f)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g)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等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h)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进 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i) 确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内发 出;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j)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k) 设置相 应的 部门 并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其它 业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 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款 项;


l)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进行 基金注 册登 记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m) 按照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n) 保管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o)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p)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q)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r)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s)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t)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u)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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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1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v)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w) 负责为 基金 聘请 注册 会计 师和律 师; x)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y)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a) 依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b)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c)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d)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e)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f) 依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了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 并对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有 权提 议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或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 g)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制 定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c)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d) 除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e)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f)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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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2 g)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负责 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负责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 来; h)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i)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j) 按规定 出具 基金 业绩 和基 金托管 情况 的报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k)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l)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 期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m)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n) 保管基 金财 产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o)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p)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q)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r)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s)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t) 参加基 金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u)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 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中国 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v)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w)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a)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b)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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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3 c)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d)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e)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 权; f)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g)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h)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i)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a) 遵守基 金合 同;


b)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规定 的费 用; c)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d)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活动; e)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权 代表 共 同 组成。 基金的 每一 基金份 额都拥 有平等 的投 票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 变更 基 金合 同 , 但本 基金 合同中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4)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5)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6) 变更基 金类 别或 者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 策略 ; (7)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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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4 持有人 大会 ; (9)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 事项 ,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形以及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它 事项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共 同协 商变 更本 基金 合同相 关约 定, 而无 须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有: (1)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 必须对 本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3) 基金合 同变 更事 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4) 调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5)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3、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和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当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 照有 关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代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开 会 时 间、地 点由 召集 人 选 择确 定;


(2)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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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5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十 日内 召开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也决 定 不 召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 分之十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并 应当 至少 提前三 十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4、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 上 公告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少 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方式; (2)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3)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委 托人身 份、 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限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和 议事日 程; (6) 会议的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7)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8)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寄 交 、 收取 方式 和 截止 时间 。 5、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以 采取现 场方 式召 开, 也可 以采取 通讯 等方 式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必 须 以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1) 现场 方 式 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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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6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由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并行 使表 决权。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以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 当符 合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如果出 席会 议的 持有 人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未 达到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五十 以 上,或 有其 他情 况未 达到 现场开 会的 条件 , 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重 新开 会程 序。 重 新开 会 仍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条件 ,才 能视 为有 效。 (2) 通讯 方式 召开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会议 通知 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以及 受 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应当 符合 法律 、 法 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d.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以 通讯 方式 开会 达不 到上述 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条 件, 或 者召 集人 收到 的出 具书面 表 决意见 书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未能 达到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百 分之 五 十以上 , 则 对同 一议 题可 履行重 新开 会程 序。 重新 开会仍 然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关 条件 , 才能视 为有 效。 6、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议事内 容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决 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提 高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报酬 以及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它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 经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 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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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7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召集人 应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a. 关联性 : 召 集人 负责 对提 案进行 审议 ,如 果提 案所 涉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则 可以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不 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性 : 召 集人 可以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百 分之 十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百分 之十五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 月。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八 )款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百分 之五 十 以 上多数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提前30天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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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8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全程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7、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a.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 以上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列 (2 )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b.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 参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等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c.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d.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e.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b.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结 果。 c.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对 所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d. 记票过 程应 当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全 程公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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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89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全程 公 证。


9、生效 与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照上 述第(七) 款的 规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生 效之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 集人应 当履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本 基金 所有 的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均 具有 法律 约束力 。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 定。 (三)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本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应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达 成书 面补 充文 件。 (2 ) 变 更基 金合 同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 自批准 之日起 生效 。变 更生 效的 基金合 同应 当公 告。 但如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 必须遵 照进 行变 更 的 情形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 影响, 或者 变更 事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则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或审 核后 公 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1) 本基 金出 现下 列情 形 之一的 ,本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a)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b)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c)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它 情形 ; d)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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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0 (2 ) 本基 金合同 终 止后 , 应予公 告 , 并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 定,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3、 基金的 清算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应当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a)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b)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律 师事 务所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机构 或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请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c)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a)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b)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c)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 d)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变现 ; e)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f)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g) 进行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4) 基金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清算 费用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产 分配须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完 成。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合同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公告 ;清算 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 将及 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作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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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1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15 年以 上 。 (四) 争 议的处理 1、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首先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愿通 过协 商 或 调解解 决, 或者 自一 方书 面要求 协商 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如 果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深圳 仲裁 委员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 会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以 印制 成册 ,并对 外公 开散 发或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 场 所查 阅, 也可 以按工 本费 购买 本基 金合 同复印 件或 者 复制件 ,但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二十二、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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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2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467.87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以及 本协 议有 关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基金资 产总 值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用 的支 付、 基金 份额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监 督和核 查自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后 建 仓期 满后 开始 。 (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如基金 托管 人认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或 本协议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立即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本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金 托管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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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3 权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和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 表 基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 错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管 理人 索赔 。 (6)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监督 与核查 的其 他职 权, 按照 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2、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1) 根据《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以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及时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投资 指令 、 妥 善保 管基 金 的 全部资 产、 按时 将赎 回资 金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 算账户 、 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动用 基金 财 产 等行 为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 金 合同》 以及 本协 议有 关规 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3)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嫌 疑,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4)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托管 人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 了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本协 议, 基金托 管人 有 权立即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有 权利 并 有 义务行 使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或 本协 议赋 予 、 给 予 、 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的 任 何 及所有 权利 和救 济措 施,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包 括 但 不限于 就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事宜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 金 托 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 的,监 督方 有权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采取 相应 措施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的 原则 (1) 本基金 所有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独 立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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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4 (2) 基 金 财 产独 立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固 有 财产 。 基 金 托 管人 必 须将 基 金财产 与其 固有 财产 严格 分开, 为基 金开设 独立 的 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3)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 完 整 地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 擅自运 用 、 处 分、 分配 基 金的任 何资 产 , 否 则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 托 管人赔 偿。 (4)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 具 有符 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 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建立 健 全 内部风 险监 控制 度 , 对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5) 除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信托法 》 、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2、基金 募集 期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1)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募 集期 满, 由基 金管 理 人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 行验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验资完 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财产 接收 报告 。 (4)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的 基 金财 产接 收报 告,携 验资 报告 和基 金备 案 材 料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予以 书面确 认; 获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后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 若 基金 因未 达到 规定 的 募集额 度或 其他 原因 不能 生效, 按规 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申 请办 理。 基金 管 理 人 予以配 合并 提供 相关 资料 。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该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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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5 指令或 授权 ,办 理资 金的 收支。 (4)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 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基 金托 管人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办理 。 (5)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 中 国 人 民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 算 办 法》以 及中 国银 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的其 他规 定。 4、债券 托管 专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银监 会和 中国 人 民 银行申 请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2)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配合 并提 供 相关资 料。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托 管人 保管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5、基金 证券 账户和 证券 交 易资金 清算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代 表基 金,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设 基金 证券 账户 , 用于基 金所 投资 证券 资产 的存管 。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设基金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 代理基 金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配 合并 提 供相关 资料 。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均 不得 将证 券账 户出借 与转 让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证券账 户卡 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6、其他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设 的 其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设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7、基金 投资 的有关 实物 证 券的保 管 实物证 券以 基金 的名 义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必须 与基 金托 管人托 管 的其他 基金 的实 物证 券分 开保管 ;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的 代保 管库。 保管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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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6 证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 8、与基 金资 产有关 的合 同 的签署 与合同 的保 管 (1)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 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合同原 件及 有关 凭证 原件 至少有 一份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保 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执行 。 (2)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据 基金 运作 管理 的需 要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签 署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以加 密传 真方 式下 达签 署指令 (含 有效授 权内 容) , 合同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该合 同原件 的复 印件 加盖 基金 公章 (骑 缝章 ) 后 , 交基 金 管理人 一份 。 如该 等合 同 需要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则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保留 一份合 同原 件。 (3) 基金管 理人 在未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的 情况 下 , 将 自己 保管的 基金 重大 合 同 用于 抵质押 、 担 保或债 权转 让 或作其 他处 分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 自行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免予 承担 责任 。 (4) 基金托 管人 在未 经基 金管 理人同 意的 情况 下 , 将 自己 保管的 基金 重大 合同 用于 抵质押 、 担 保或债 权转 让 或作其 他处 分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基 金托 管 人 自行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免予 承担 责任 。 9、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协 助 基金托 管人开 立上 述 第 3 至 6 条 所列 账 户。 (四)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复 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余额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指 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 额资产 的价 值。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单 位资 产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 序 : 基 金管 理人 每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资产 净值 结果 以 加 密传真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方法 、 时 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传送 给基 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3)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确认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第五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当基 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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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7 小数点 后四 位内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资 产估 值错误 。 2、基金 账册 的建账 和对 账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成立 后 , 应 按照 双 方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 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2) 经对账 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 明 原 因并纠 正, 保证 双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3、基金 财务 报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独立 编制。 (2)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3) 季度报 告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并 公告 。 (4)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在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编制 并 公告。 (5) 半年度 报告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 日 内编 制完 成并公 告。 (6) 年度报 告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 内编 制完 成并 公告 。 (7)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月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在月度 报表 编制 , 加盖公章 后,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8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在季 度报 表编 制 , 加盖公 章后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4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20 日内完成招 募说明 书 ( 更新) 的编 制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后 10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10)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完成 半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8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1)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65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 将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 15 日内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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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8 (12)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 无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13)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复核完 毕后 , 需出 具 相 应 的 复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 构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14) 在基金 的存 续期 内 , 如 果 中国证 监会 就基 金财 务报 表与报 告的 编制 规则 及 编 制 内容颁 布新 的法 律法 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依 照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互相配 合、 互相 监督 ,进 行编制 和披 露。 (五)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担 任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编制 及持 续保 管义务 由注 册登 记人 承担 。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由注册 登记 机构负 责编 制 , 由 基金 管 理人审 核后 交由 托管 人保 存。 持有 人名 册应 该包 括 但不限 于持 有人 名称 , 持 有份额 , 销售 机 构, 持有 人证件 类型 , 证 件号码 , 联系方 式等 。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注 册登记 人编 制的 持有 人名 册的 有 效性 和完 整性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存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 证券监 督管 理部门 的要 求执 行。 (六)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 本托管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首 先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或者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决 争议 之 日起 60 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在 北京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力 。 3、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协议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协议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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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99 (七)托 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 商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必要的 核准 或 备案手 续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三、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对以下 服务 内容 进行 相应 调整。 (一)网 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 通 过招 商基 金电 子商 务 网上交 易平 台 , 可 以实 现 在线开 户交 易。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 料的寄送服务 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按 照 场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定 制情 况 ,提 供 纸质 、电 子 邮件 或 短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户 可通 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务 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2 、 由 于交 易 对账 单记 录 信息 属 于个 人 隐私 ,如 果 客户 选 择邮 寄 方式 ,请 务 必预 留 正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不 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 、 电 子邮 件 对账 单经 互 联网 传 送, 可 能因 邮件 服 务器 解 析等 问 题无 法正 常 显示 原 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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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0 内容 , 也 无法 完全 保证 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此 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联 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露 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 、 基 金管 理 人不 寄送 场 内投 资 者的 对 账单 ,投 资 者可 随 时到 交 易网 点打 印 交易 资 料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 根 据客 户 的需 求,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向场 外基 金 持有 人 提供 如 资产 证明 书 等其 它 形式 的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 息发送服务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 短讯或E-MAIL 方 式发 送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定 制的 信息 。 可 定制 的 信息包 括: 基金 净值、 投 研观点 、 公 司最 新公告 提 示等, 基金 公司 还将根 据 业务发 展的 实际 需要, 适时 调整 定制 信息 的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金公 司也 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手 机 号 码及EMAIL 地 址的 场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 红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 等 信息 。如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 服 务。 (四) 网 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基金账号/ 开 户证 件号 码 及 登录 密 码登 录招 商基 金网 站, 可 享 有账户 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场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进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 情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 息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 每周 六天 ( 法定 节假 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7小 时 的人工 咨询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通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询、 投诉 建议 等 专项服 务, 场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更可 通过 热线进 行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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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1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六)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 、书 信及 电子 邮件 等不同 的渠 道对 基金 公司 和销售 网点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将在 承诺 的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处 理。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费率 优 惠的公 告2014-4-28 2、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4 年第 1 季度 报 告2014-4-19 3、 关于 招商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继 续参 加中 国工 商银 行个人 电子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2014-4-1 4、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3 年年度 报 告2014-3-28 5、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2013 年年度 报告 摘 要2014-3-28 6、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4-3-25 7、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光 大证 券手机 客户 端申 购场 外开 放式基 金费 率 优惠的 公 告2014-3-17 8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相 关 基 金 增 加 天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2014-3-7 9、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相 关基 金增 加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 公告2014-2-26 10 、招 商优 质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2013 年第4 季 度报 告2014-1-21 11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平安 银行基 金定 投及 申购 费率 优惠推 广活 动 的公 告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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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2 12 、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工商银 行 “2014 倾 心回 馈 ” 基 金定 投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3-12-31 13 、关 于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参加 邮储 银行 个人 网上银 行和 手机 银行 基金 前端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2013-12-31 14 、 招 商 优 质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二 零 一 三 年 第 二 号 ) 2013-12-30 15 、 招 商 优质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 二零 一 三年 第 二 号) 2013-12-30 16 、 关于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取消每 日定 时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揭示 的 公告2013-12-4 17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相关 基金 增加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为代 销机 构 的公 告2013-11-29 托管行 补充 披露 事项 :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关 于资产 托管 部负 责人 变更 的公告 2014-2-27 二十五、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上市 证券 交易 所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注 册登 记 人 的住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上 市的 证 券交易 所的 网站 上。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六、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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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 103 阅以下 文件 :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优质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2、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商 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8、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业 务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