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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增利(166902)

民生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 银 平 稳增利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4 年 第1 号 
 
 
 
 
 
 
 
基金 管理 人: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 一 四年 六 月 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经2012 年9 月3 日 中 国 证监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173 号文 核准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11 月1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是 一 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 证 券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 期 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人 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 其持 有份 额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 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 担
基金 投 资所 带来 的 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了 解基金 定期 定 额 投 资 和零 存整取等储 蓄 方 式的 区别 。 定 期定额投
资是 引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投资、 平 均 投 资成 本 的 一种简单易 行 的 投资 方 式 , 但并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 所固 有的 风 险 ,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 获 得 收 益 ,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 理 财方式 。 
基金 分 为 股票 基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券 基 金 、 货币 市场 基金 等不 同类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得 不 同 的收 益 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程 度 的 风 险 。 一般 来说 , 基 金 的 收 益预 期
越高 , 投 资 人 承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本基金按 照 基 金 份 额初 始面值1.00 元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因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可能 低 于基 金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投 资人 存 在 遭 受 损 失 的风 险 。 
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本 基 金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值 会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基 金前 , 应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 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 认
购/ 申 购 基金的 意 愿 、 时 机、 数 量 等 投 资行 为 做出独立、 谨慎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资收 益 , 亦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特 有的非系 统 性风 险 、 由于 基金投资 人 连续 大 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程中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本基 金 的 特 定风
险 等。 
投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基 金法律 文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 身的 投 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 投 资 经验、 资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 否和投 资 人 的 风
险承 受能 力 相 适应 。 投 资人应当通 过 本 基金 管 理 人或代销机 构 购 买本 基 金 , 基金代销 机构名
单详 见 本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依 照 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资 产 , 但不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保证 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保证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的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
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 金 的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 基 金 业绩 表 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 人 基金 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做出投资决 策 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 致的 投资 风 险 , 由 投资 人 自行 负 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5 月1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3月31日。 (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 绪言 ............................................................................................................................................... 4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 管理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3 
六 、 基 金的 募集 ................................................................................................................................. 31 
七 、 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1 
八 、基金 份额的 上市交 易................................................................................................................. 32 
九 、基金 份额的 封闭期 和开 放期 .................................................................................................... 33 
十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 34 
十 一、基 金的投 资 ............................................................................................................................. 42 
十二、 基金 业绩 ................................................................................................................................. 53 
十三 、基金财 产 ................................................................................................................................. 53 
十 四 、 基金 资产 估 值 ......................................................................................................................... 54 
十 五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58 
十 六 、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59 
十 七 、 基金 的会 计 与 审计 ................................................................................................................. 61 
十 八、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61 
十 九、风 险揭示 ................................................................................................................................. 65 
二 十、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产 清算 ............................................................................ 67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 70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 70 
二 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0 
二 十 四 、其 他应 披 露 事项 ................................................................................................................. 71 
二 十 五 、招 募说 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 式 ......................................................................................... 72 
二 十六、 备查文 件 ............................................................................................................................. 72 
 
 5-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一 、 绪 言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民生 加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 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 金 系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 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 的法律 文件 。 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完全承 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
面签 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 条件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 列词 语 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 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民 生 加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民 生 加 银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 指 《民 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 任 何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托管 协议: 指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 协议 》 及 对 该托 管协 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生加 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5-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司 法 解 释 、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五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布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2011 年6 月9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指中国证监 会2004年6月8 日 颁 布、同 年7 月1日 实施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 时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 指 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3.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指中国 人 民 银 行 和/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据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机 构投资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 资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 政府 部 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 续 的企 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18.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现行有 效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 以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 投 资者 
19.投 资人:指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和合 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依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基 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 理 人或代销 机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发售 基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托 管 及 定期 定 额 投 资等 业务 
22.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机构和代销 机构 
23.直 销 机 构 : 指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代销机 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中心 及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6.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5-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基 金交易 账 户:指 销售机 构 为投资 人 开立 的 、 记录 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变 动及 结 余 情况 的 账户 
30.基 金合同生 效 日:指基金 募 集达到法 律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规 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案 手 续 完 毕, 并获 得 中 国证 监 会 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 果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并 予 以 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的 期 间,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
月 
33.存 续期 :指 从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起至 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34.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自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期 间基金 份额 总额 保持 不变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35.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5 至2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在上 述情 形消 失继 续开 放以达 到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长度) 
36.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模式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自T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40.开放日: 指 在开放期内,销售 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业务规 则》:指《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发布 实施 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 施细 则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5-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4.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基 金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赎 回: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的基金开放期内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 条件要
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 的行 为 
46. 基 金转换 :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有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某一基 金的 基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 其 他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 行 为 
47.转 托管:指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施 的变更 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的 操作 
48.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 资 人通过向 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式, 由 销 售 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在投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动完 成 扣 款 及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49.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个开放日,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
上一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20% 
50.元 : 指 人 民 币元 
51.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2.基 金资产总 值: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 收 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和 
53.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基金资产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54.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计算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5.基金资产 估值:指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过程 
56.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 行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以及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57.注册登记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 外销
售机构 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58.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
过场内 会员 单位 认购 、申 购或通 过上 市交 易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59.系统内转 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5-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0.跨系统转 登记: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61.货币市场工 具:指现金;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融 工 具 
62.销售服务 费:指从基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的费 用 
63.基金份额 类别: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64.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65.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 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 事 件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63.33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 股 30 % )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 司( 持 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5-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直 销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国 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5 月 16 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20 只 开放式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银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货币市场基 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加盈理 财 7 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 城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 岱 曦 先 生 : 总 经 理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分 析 师 , 嘉 实 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9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总 经 理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学士, 特许会计师, 董事协会 专业职称, 青 年慈善机构 主席 。 
曾 在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事 务 所 从 事 审 计 、 税 务 监 督 方 面 的 工 作 , 历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高 级 顾 问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会 计 师 和 首 席 财 务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首 席运 营官 和首 席财务 官、 民生 加银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5-1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李 镇 光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口 丰 信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邦 经 济 咨 询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 亦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厦 门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讲 师 、 经 济
学 院 财 金 系 副 教 授 、 教 授 、 系 副 主 任 、 系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现 任 厦 门 大 学 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 波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BK 国 际 商 务 公 司 副 总 裁 , 美 国 纽 约 股 票 交 易 所 经 济 师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研 究 设 计 联 合 办 公 室 副 总 干 事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 学 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从 事 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袁 美 珍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学 士 。 历 任 湖 北 大 冶 市 劳 动 人 事 局 副 股 长 、 中 央 组 织 部 老 干 部 局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任、纪 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总裁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 工程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研 究 部 负 责 人。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外 管 局 从 事 稽 核 检 查 工 作 。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5-1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 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 力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紫 竹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投 资 银 行 处 处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公 司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10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一 部 总 监,2012 年1 月 至2014 年4 月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013 年 起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党 委委 员 ,2014 年4月 起担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吴 剑 飞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股 票 投 资部总经理 ;2011 年9月加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林 海 先 生 : 督 察 长 ,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年至2012 年 ,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5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督 察长 、党 委委 员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 林 耘 女 士 , 基 金 经 理 ,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2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基 金 经理(2008 年-2013 年 ) , 中 国 外 贸 信 托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投 资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武 汉 融 利 期 货 首 席 交 易 员 、 研 究 部 副 经 理 。 自2013 年10 月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担 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 自2014 年3 月19日起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自2014 年4 月8 日 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民生加 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民生加银现金 宝货币 市场基金、 民生加 银 现金增 利货 币 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士, 自2012 年11 月至2014 年4 月 任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7名成 员组成。由 俞5-1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岱 曦 先 生 ,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吴 剑 飞 先 生 , 担 任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乐 瑞 祺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负 责 人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薇 薇 女 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6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按照《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履 行 以 下职 责: 1 .依 法 募集 基 金,办理或 者 委托 经 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申 购 、 赎回 和 登 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 违 反《 证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遵 守 《基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 建立健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 防止 以下 《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 止 的行 为 发 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5-1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 未 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司 制 度 进行基 金 投 资外, 直 接 或 间接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 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 及 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 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措 施,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 列 投 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其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发行 的 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 的 股东 或 者 与 其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5-1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 反现 行 有效 的 有 关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中 国 证监 会 的 有 关规 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章程 》 , 制定 《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 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 .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 )保 护基 金投 资 人 利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 )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 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 安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稳 定、 健康 发展 。 (5 )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 .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 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 各 项业务 过程 ,涵 盖到 决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环节 。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 整 和不断 完善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 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5-1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合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部 控制 效果 。 3 .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 以下原 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 空白和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 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 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 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 结构、 组织 结构 、员 工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 公司按 “利益公平、信息透明、 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 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 ) 公司根 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 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 则, 高效 、严 谨的 业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以 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5 )公 司设 立顺 序递 进、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 )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 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 )公司督察 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6 ) 内部控 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 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 及 违规、 投诉 、危 机事 件发 生后的 风险 评 估 等。 5-1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 )风 险评 估是 每个 控制 主体的 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 与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 ) 各级 部门 负责 对职 责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 ) 授权控 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 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 的 主要内 容包 括: 1 )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 权标准 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 ) 公司 业务 实行 分级 授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 签 章确认 后下 达到 被授 权人 ,并报 有关 部门 备案 。 5 )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须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 )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 离制度 ,业务授权、业务执行、 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务部 门和 岗位 须实 行物 理隔离 。 (11 )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 ) 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 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 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司内 部信 息的 沟通 和共 享,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顺 畅实施 。 (13 ) 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 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 是属于超越权限的 任何 决 策必须 履行 规定 的请 示报 告程序 。 (14 )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 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 均可聘 请外 部专 家对 公司 内部控 制进 行检 查和 评价 。 (15 ) 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 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 进。 5 .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5-1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 ) 研究 工作 应保 持独 立、 客观。 2 ) 建立 严 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 )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 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 维护备 选库 。 4 )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 )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2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投资决策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投 资组 合和投 资限 制等 要求 。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 )投资决策 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并 有决策 记录 。 4 )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 )建立科学 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 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 策程序 、基 金绩 效归 因分 析等内 容。


(3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基金交易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 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 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 )投资指令 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 、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 者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 时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 )建立严格 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 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 联 交易的 ,应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相 关部 门批 准。


(4 ) 基金 清算 和基 金会 计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 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2 ) 基金 会计 与公 司会 计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 )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的独立帐户,进 行 单独核 算,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名册 登记 、帐 户设 置、 资金划 转、 帐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公司应当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 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5-1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估值时 点的 价值 。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5 )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新产品开 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 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 措 施。 2 )以竭诚服 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 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 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 )注重对市 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 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 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 投 资者提 供周 到的 售前 、售 中和售 后服 务。 4 ) 以诚 信为 原则 进行 基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 内容包 括: 1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 、 完整、 及时 。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 )公司对信 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 息 披露出 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4 ) 公司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 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 系统的 管理 规章 、操 作流 程、岗 位手 册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2 )信息技术 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 准 的要求,编写完整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 )对信息系 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 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 管 理,信 息技 术系 统投 入运 行前, 必须 经过 业务 、运 营、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 合验收 。 4 )公司应当 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 措 施,确 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5 )计算机机 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 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 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 份 验证、 访问 控制 、故 障恢 复、安 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 7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 )建立计算 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 人5-1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员保管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令要 定期 更换 ,不 得向 他人透 露。 9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 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及时、准确 地 传递到 各职 能部 门。 10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 )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 )公司根据 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2 )公司应当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 位分 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 监 督的岗 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程 。 3 )建立凭证 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 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 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4 ) 建立 帐务 组织 和帐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 )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 )制定完善 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 度,财会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9 )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 容包括 : 1 )公司设立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 )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 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3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 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 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4 )全面推行 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 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律。 5-2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5 )公司应当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 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6 )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 制制度 的, 应当 追究 有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6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其前 身“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中 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 承继了 原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商业银 行业 务及 相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中国 建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主 板上市 ,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中 首家 在海 外公 开上 市的银 行。2006 年 9 月 11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 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包 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产 总 额 153,632.10 亿 元, 较上 年 增长 9.95% ;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85,900.57 亿 元 , 增 长 14.35%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22,230.37 亿 元 , 增 长 7.76% 。 营业 收入 5,086.08 亿 元, 较上 年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 ,净 利 息收益 率(NIM) 为 2.74% ;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 入 1,042.83 亿元 ,增 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 重5-2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为 20.50% 。成本费用开 支得到有效控制,成 本收入比 为 29.65% 。实现利润 总额 2,798.06 亿 元,较 上年 增 长 11.28% ; 净利 润 2,151.22 亿元 ,增 长 11.12% 。资 产质 量保 持 稳定, 不良 贷款 率 0.99% , 拨 备 覆 盖 率 268.22%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万 公司 客户 、2.91 亿个 人 客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 行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 端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 堡、东 京、 大阪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墨尔本 、台 北、 卢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 有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 建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 建行迪 拜、 建行 欧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 赁、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等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本集 团的 出色 业绩与 良好 表现 受到 市场 与业界 的充 分认 可, 先后 荣获国 内外102 项 奖项, 多项 综合 排名 进一 步提高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5,较 上年 上升2 位; 在美 国《福 布斯 》杂 志发 布的 “2013 年度 全球 上市 公司2000 强 排名 ” 中,位 列第2, 较上 年上 升13位。 此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国 内外 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括 公司 治 理、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 银行、 现金 管理 、托 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 业务 、电子 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权 市场处、QFII 托 管 处、养老金 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 等9个 职能 处室,在 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管 部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5-2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 种最齐 全 的商业银 行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国建设 银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务 能力 和 业 务水 平, 赢得了 业内 的高 度 认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 行” ;获和讯网的中国“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境 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 济 观察》的“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开发的“托 管业务综合系统 —— 基金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5-2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 联 系人 1 .直 销 机 构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场外 代 销 机 构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融 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2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5-2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7)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5-2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1)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5-2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4)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5-2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7)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8)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0)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5-2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郝 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 、16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 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3)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2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5-3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场内 会员 单位 。 (二) 注册 登 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7 号投 资广 场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 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的 律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 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5-3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四)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层01-1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层01-1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 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周 刚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 系 人 : 李 妍 明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 基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2012年9 月3 日中国 证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1173 号 文 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 存 续 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基 金 存 续期 限: 不 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金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募集1,269,140,936.16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036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2 年11 月15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开放 期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 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同 时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将于该 日次 日终 止并 根据 第十九 部分 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5-3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有效申 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 申请金 额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金额 后的 余额 低于2 亿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少于200人。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八、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A 类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 一)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二)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根据有 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 已于2013年1月30 日起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 理人于2013年1月25 日发布 的《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A类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为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 本基 金适 用大 宗交 易的 有关规 则。 ( 四)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 理。 ( 五)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揭 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六)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有 关规 定执行 。 ( 七)暂 停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本基金A类 份额 上市 后, 发 生下列 情况 之一 时, 应暂 停上市 交易 : 1. 不再 具备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 严重 违反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5-3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 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 八)恢 复上 市的 公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核准后 ,可恢复本基金A 类份额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 上 市公告 。 ( 九)终 止上 市的 情形 和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A 类份 额应 终止 上市 交 易: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调整 的,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九 、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 和 开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运作 模式 ,期 间基 金份 额总额 保持 不变 ,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5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将在 上述 情形 消失 继续 开放以 达到 预先 公告 的时 间长度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5-3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例如,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生 效,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三 年, 即 2012 年9 月10 日至2015 年 9 月9 日 。假 设第 一个 开放期 时间 为 1 个 月,则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第 二个 封 闭期为 第一 个开 放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的三 年, 即 2015 年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10 月9 日 ,以 此类推 。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购、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式申 购与 赎回A类 基金 份 额;通 过场 外方 式申 购与 赎回C 类基 金份 额。 (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单位 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中 列明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起进入首个 开放期,开放期间原则上 为5至20 个工作日,具体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即确保每一开放期至少 达到5 个工作日(如发生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失 继 续 开 放 以 达 到 预 先 公 告 的 时 间长度 )。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 公告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5-3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 5.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账户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 账户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申购 、赎 回业务 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按新 规定 执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5-3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基 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原则上,投资人每 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 为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场 内 申 购 时 , 每 笔 申 购 金 额 最 低 为100 元 , 同 时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金 额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再 投资 时,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2 、基 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 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 具体 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网上 交易 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100 份。 如遇巨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者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 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投资者申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须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 购 金 额M( 元) A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 资 者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均收取 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5-3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应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场外 赎回 费 如 下: 持有天 数N A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C类基 金份 额赎 回费 率 N<30 天 0.60% 0.60% N≥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其份 额持 有时 间自 份额 转托管 至场 外之 日起 计算 。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 值0%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 分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公式 如下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率 )/ (1 + 申购 费率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 购 费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通过场内 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 应的申 购资 金将 返还 给投 资人。


5-3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例1 : 假 设某投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100,000 ×0.8% )/(1+0.8% )=793.65 净申购 金额=100,000 -793.65 =99,206.35


申购份 额=99,206.35 ÷1.016 =97,644.04 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7,644 份,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申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投资者 。退 款金 额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9,206.30 -793.65=0.05 元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100,000 份,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15天, 赎 回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7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 =100,000 ×1.017 ×0.6% =610.2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1,700.00-610.20 =101,089.80 元 例3 :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40 天 , 则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0 ,假 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 用 =100,000 ×1.016 ×0% =0 元


净 赎回 金额 =100,000 ×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如 处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5-3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4 项外的 暂 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以达 到预先 公告 的时 间。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如 处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 。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而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赎回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以 达到 预 先公 告的 时间 。 同 时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效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无 论 是 否 发 生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对 于 已 确 认 未支付 赎回 款的 交易 与基 金其他 客户 一并 进行 剩余 财产的 分配 。 上 述 情 况 的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5-4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即 认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并 支付赎 回款 或延 缓支 付 。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 执行。 (2) 延 缓 支 付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全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 认, 但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3) 终 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对 于 已 确 认 未 支 付 赎 回 款 的 交 易 与 基 金 其 他 客 户 一 并 进 行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 登公告 。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场 内 部 分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期 规 定 办 理。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上述暂 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5-4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四)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1 、 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2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 通 过具有 代销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申请 场内 赎回 。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申请 场外 赎回。 ( 十五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处 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不 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 十六 )跨 系统 转托 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办 理。 处于 募集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不能 办理 跨系 统转托 管。 5-4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 、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上市开放基金登 记 结算规 则》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八)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质押等 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用 。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追 求基 金资 产的 平稳 增值, 争取 实现 超过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投资 业绩 。 ( 二)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和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仅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资产 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 银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等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在 非开放 期,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5%的 限制 。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适 当调整 基 金 资产 在不 同类 属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投资品 种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时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的 采5-4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 配 , 做出 投资 决策 ,具体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 基金合同生效6 个月内,基 金建仓期后的正常市 场情 况下,债券投资比例将不 低 于80% 。在此基础 上,本基金管理人将 综合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手段,对大类资产进 行合 理配置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行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调整 ,以达 到控 制风 险、 增加 收益的 目的 。 本基金 进行资产配置时所参考的 主要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 值(GDP )增长率、货币供 应量 及其变 化、 利率 水 平 及其 预期变 化、 通货 膨胀 率、 货币与 财政 政策 、汇 率政 策等。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和 市 场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 失 衡 而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 例限 制范 围内 进行 及时调 整。 (2)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保 障本 金安 全的 同时 确保一 定收 益, 通过 回购 放大等 策略 追求 基金 财产 的超额 回报 。 1 )久 期配 置策 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政策因 素 宏观因 素 货币因 素 市场因 素 政治导 向; 经济政 策; 产业政 策; 货币政 策; 市场政 策等 经济总 量; 投资增 速; 消费增 长; 对外贸 易; 价格指 数等 货币结 构; 信贷规 模; 信贷结 构; 利率水 平; 利率结 构等 供求关 系; 市场信 心; 期限结 构; 利差变 化; 交易状 况等 债市风 险收 益特 征预 期、 货币市 场走 势 资产配 置方 案 5-4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 升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基准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 期,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 2 )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和 进 行 市 场 定 价 的 基 本 工 具 , 也 是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市 场 上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时 候 ,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都 将 随 之 产 生 调 整 , 从 而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出 现 平 行 移 动 或 非平行 移动 ,其 中非 平行 移动又 可以 分为 正向 蝶形 形变、 反向 蝶形 形变 以及 扭曲形 变等 。 如 果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了 非 平 行 移 动 , 则 在 相 同 的 久 期 策 略 下 采 用 不 同 的 组 合 , 其 组 合 收 益 率 也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加 大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的 研 究 ,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通 过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变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铃型 或者 阶梯 型等 策略 ,进一 步优 化组 合的 期限 结构, 使本 基金 获得 较好 的收益 。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平移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平 移 表 现 为 长 短 期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相 同 的 变 化 , 这 种 预 期 类 似 于 利 率 预期。 因此 ,本 基金 将采 取同利 率预 期相 同的 投资 策略。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平 坦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在 图 示 上 就 会 出 现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变 得 平 坦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将 买 入 长 期 债 券 而 卖 出 短 期 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 收益率 结构 曲线 变陡 峭 与 上 一 种 情 况 相 反 ,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短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相 应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就 会 变 得 陡 峭 一 些 , 此 时 我 们 可 以 买 入 短 期 债 券,卖 出长 期债 券。 总 之 , 我 们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相 应 的 操 作 ,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3 )类 属配 置策 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之间 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收 益。 4 )具 体各 品种 的选 择策 略 ? 政府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进行投 资。 ? 企业信 用债 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 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益 。 ? 资产支 持证 券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以 获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 上 按照公 司债 的投 资策 略进 行分离 债纯 债的 投资 。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 的配 置比 例, 以抵 御潜在 的赎 回压 力。 5 )收 益率 曲线 骑乘 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利 用收 益率 曲线 的快 速下滑 获得 相应 的收 益。 6 )回 购策 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 平 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投资 策略 等投 资机 会。 5-4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 )套 利策 略 ? 跨 市套利 。同一 品种在银行 间市场 与交易 所市场、同 期限债 券品种 在一、二级 市场 上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 性的 基础 上, 寻找 合适时 机, 进行 跨市 场套 利操作 。 ? 跨 期套利 。本基 金将利用一 定时期 内不同 债券品种基 于利息 、违约 风险、流动 性、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 的差 价收 益。 8 )个 券选 择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 ,是 本基 金的 重点 关注对 象: 1 )符 合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品 种; 2 )信 用质 量正 在改 善或 者 预期将 改善 的信 用债 券; 3 )具 有较 高当 期收 入的 品 种; 4 )有 增值 潜力 、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等 。 ( 四)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 .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 计 划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券市 场行 情 报 告、 行业 分析报 告和 发债 主体 及上 市公司 研究 报告 等。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 重大 事项 。 3 .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 5-4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 .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 .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三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三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 同 期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每 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逐 日 累 计 计 算 得 出 的 收 益 率 , 遇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时 ,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 采 用 调 整 后的三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进行计 算。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选择 理由 : 为 有 效 体 现 三 年 内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优 势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承 担 部 分 流 动 性 风 险 , 通 过 回 购 放 大 等 策 略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分 享 债 券 的 固 定 收 益 属 性 , 为 持 有 人 获 取 超 额 回 报 。 从 投 资 者 角 度 看 , 本 基 金 相 当 于 期 限 为 三 年 的 、 专 业 优 化 后 的 债 券 组 合 , 有 较强的 固定 收益 属性 ,因 此本基 金选 择同 期三 年定 期存款 利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备案 后 , 无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六)风 险收 益特征 5-4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 ( 七)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定期 开 放 的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适度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 的1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3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放期 内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5-5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 九)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金额 单位 : 人 民币 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5-5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197,556,962.60 94.94 其中: 债券


2,197,556,962.60 94.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472,116.36 2.74 7 其他资 产


53,674,518.63 2.32 8 合计





2,314,703,597.59





100.00 2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 策性 金融 债 - - 4 企业债 券 2,048,685,962.60 159.1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48,871,000.00 11.56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197,556,962.60 170.69 5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4608 14 句 容福 地债 1,200,000 120,000,000.00 9.32 2 124037 12 渝 江北 1,000,000 102,500,000.00 7.96 3 124135 13 滇 公投 1,000,000 101,990,000.00 7.92 4 122588 12 益 城投 1,000,000 100,000,000.00 7.77 5 1080030 10 佳 城投 债 900,000 90,765,000.00 7.05 5-5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 五名 贵金 属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 基 金 尚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 制 、 信 息 披 露 等 , 本 基 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 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 其 他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025.0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3,670,493.5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674,518.63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5-5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十二、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 书。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A 类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2013 年度 2.04% 0.15% 4.23% 0.01% -2.19% 0.1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3.36% 0.23% 1.00% 0.01% 2.36% 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6.31% 0.17% 5.85% 0.01% 0.46% 0.16% C 类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2013 年度 1.54% 0.16% 4.23% 0.01% -2.69% 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3.27% 0.22% 1.00% 0.01% 2.27% 0.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5.70% 0.16% 5.85% 0.01% -0.15% 0.15% 十 三 、 基金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5-5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 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法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四、 基金 资 产估值 (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证等),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5-5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5-5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 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 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 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责任 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5-5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差错 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给 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5-5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5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 三)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权 后的 单位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本基金 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 次, 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 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10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高 于0.1 元( 含 本 数 , 以C 类 基 金 为 依 据) , 则 基 金 须在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的50% ; 4. 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3 个 月则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封 闭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封 闭 期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开 放 期 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 )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5-5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日 ;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从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5.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8.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9.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5-6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H =E×0.7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0%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 额 的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C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40% 年费 率 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类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计 提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C类 基金 份额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经 基金 管理 人代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销售服 务费 不包 括基 金募 集期间 的上 述费 用。 4.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5-6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率和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七、 基金 的 会 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 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独 立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5-6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 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照《基金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的 最 后1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5-6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七)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八)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2个 月的,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九)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运作 方式的 转换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5-6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 服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以及 开放 起始 日、 开放期 间;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支 付;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6.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澄 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十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三)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5-6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十九、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影响 。 4 .汇 率风 险 汇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会 导 致 偿 债 能 力 不 足 的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避免 。 8 .再 投资 风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5-6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第 一 类 是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自 身 的 信 用 风 险 , 包 括 : 违 约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约 定 契 约 中 的 义 务 而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风 险 , 即 发 行 人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基 金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 二 类 信 用 风 险 是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的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在 债 券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方 不 能 足 额 按 时 交 割 , 导 致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按 时 收 到 或 足 额 收 到 应 得 的 证 券 或 价 款 而 造 成 价 款 或 证 券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或 者 是 指 在 回 购 交 易 的 过 程 中 , 融 资 方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回 购 本 金 和 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三) 估值 风险 基 金 在 对 所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的 过 程 中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需 要 估 值 人 员 主 观 判 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 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 . 操作风险:指在基金 投资决策执 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 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 .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包括 :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基 金 上 市 后 持 有 人 也 可 能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①本基 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每封闭运作三年 后开放5-20 个工作日的 申购赎回业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面 临 因 不 能 赎回基 金而 出现 的流 动性 风险。 ②当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即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20% 时,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可 以延缓支付(不超过20 个工作 日)赎回款项。因此 ,持5-6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有人此 时将 面临 其赎 回款 项被延 缓支 付的 风险 。 (3)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存 在 开 放 期 间 终 止 的 风险: ①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满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② 在 开 放 期 , 基 金 发 生 大 规 模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 且 申 请 确 认 后 因 交 易 成本等 因素 该等 申请 将明 显损害 剩余 持有 人的 利益 。 (4)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其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之 间可能 发生 偏离 从而 出现 折/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 基 金 在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 .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2 .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代理 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同 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运作 方式的 转换 除外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资 策 略 ; 5-6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和提 高 销售服 务费 ; (7) 本基金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终 止 基 金 上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9)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变 更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 销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发生基金合 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 的情形的; 5、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 期的最后一日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的 有效 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20 个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5-6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 基金 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主 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 请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的民事诉讼; (9) 公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5-7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二十 一 、基金 合 同 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请 见 附件 一 。 二十二 、 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 要 , 请见 附 件二 。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 以 下 一 系 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委 托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务。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的 登 记 、派 发, 基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 二) 红利 再 投 资 服 务 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红利再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当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益 将按 除 息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 申 购费 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术,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供 高效 安 全 的基 金 交 易 服务 、及 时 迅 捷的 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 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子邮件、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供各项 主动 通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质 的 确 认单 、对 账单 的 服 务 ,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随时了解 基 金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人开通24 小 时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信 息 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 服 , 实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投 资人 网 上 面对 面 答 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料, 便 于 办 理各种 交易手 续,同 时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务,索取途 径 多 样 ,5-7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资 料 内 容 丰 富 详 尽。 所有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种相关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务人员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 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 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的透明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了解基金 投资 资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 短 信定 制各种 资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 发送 资讯定制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练有素、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人的专业 客户 服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全 方 位 的 咨 询 服 务。 (十) 投 诉 与 建 议 的受 理 基金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向。如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种 服务感 到不 满意 或有 其他 需求, 可通 过传真、Email 、 信箱 、 手 机短 信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分 级 管理 的原 则, 及 时 处 理 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 活 动 基金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会、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 联 系。 (十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根据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状 况 以 及 基 金管理人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增 加、 修 改 上述 服 务 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务 中 心联 系 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3年 本基 金管 理 人的高 级管 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何 处罚 。 (三) 本基 金2013年11月16至2014年5 月15 日发 布的 公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公告媒 体 2013 年12 月 12 日 民生加 银 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3 年第 2 号)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5-7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 年1 月 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 年 1 月 20 日 民生加银 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 年3 月 7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 份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 年 3 月 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董 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其 他从 业 人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 领薪情 况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 年 3 月 27 日 民生加 银 平 稳增 利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 年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 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 年4 月 1 日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子 公司 民 生 加银 资产 管 理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变 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 年4 月 8 日 民 生 加银 平稳 增 利定 期开放 债 券基 金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2014 年 4 月 22 日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关 于督 察长 变更的 公告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副 总经 理变更 的公 告 民 生 加银 平稳 增 利定 期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第1 季度 报 告 中国证券 报、上 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 公司网 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六、备 查文 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营业场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可 供免 费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民 生加 银 平稳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 ;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 议 》 ; (四) 法律 意见 书; 5-7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五) 基金 管理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 业 务 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 一 四年 六月 二 十七 日 5-7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对注册登记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5-7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 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5-7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5-7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8.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权 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5-7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票 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本基 金封闭 期与开 放期运 作方 式的转 换除外 ; (3) 变更 基金类 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程序; (6)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9) 终止 基金上 市,但 因本基 金不再 具备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 的除外 ; (10)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销售服 务费和 其他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 动必须 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 大变化 ; (5) 基金 合同的 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 三) 召集 人和召 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人未 按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管 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 5-7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不 得阻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的 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 式; (2) 会议 拟审议 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 形式; (4) 议事 程序; (5) 有权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登记 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送 达时间 和地点; (7) 表决 方式; (8) 会务 常设联 系人姓 名、电 话; (9) 出席 会议者 必须准 备的文 件和必 须履行 的手续 ; (10)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5-8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书 面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五)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的 其他方 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力 。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 行表决 。 (4)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5)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2.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条件 (1) 现场 开会方 式 在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现 场会议 方可举 行: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以上( 含50% ,下 同);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方 式 在 同时符 合以下 条件时 ,通 讯会议 方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 后,在2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占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5-8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册 登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六)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 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于6个 月。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少与 公告日 期有30 日的 间隔期 。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 名代表 作 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证号 码、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5-8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 通讯 方式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 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七) 决议 形成的 条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 的须以 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 金 合同必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权表 决,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5.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行 投票表 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5-8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点结 果。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 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时 间、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内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 召 开 事 由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 基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意 。 (1)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本 基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运作 方式的 转换 除外 ; (2) 变 更 基 金 类别 ;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4) 变 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5)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5-8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终 止 基 金 上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9)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0)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调 低 基 金 管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权 利 义 务 ;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发生基金合 同第五节第(三)条约定 的情形的; 5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 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 分的赎回款项,或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 ; 6 、 基 金合 同约 定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5-8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 括 :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 (2)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3)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4) 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5) 聘请会计 师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审 计 ; (6)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将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8) 参 加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9) 公 布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 ; (10) 对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支 付 。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 支 付 清 算 费用 ; (2) 交 纳 所 欠 税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务 ; (4) 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 -(3)项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公 告 。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托 管 人 保 存15 年以上。 ” 5-8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西、 福中 路北 新世 界商务 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 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5-8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下述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对象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的国 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 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 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 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例 不 低于80%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 证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 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非开放期,本 基 金不受 上述5%的 限制 。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 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 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 阶段性变化,适当 调整基 金资 产在 不同 类属 债券及 货币 市场 工具 等投 资品种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3)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 例 不低于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 放期内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该 比例 限制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5-8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5-8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须为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 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 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 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5-9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本 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中期票 据进行 监督 。 (七)基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八)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九)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十)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 十一)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十二)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查 “ (一)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5-9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5-9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 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5-9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 核 算 “ (一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核 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5-9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 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5-9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净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3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5-9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设置、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共同 查出原 因, 进行 调整 ,直 至双方 数据 完全 一致 。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基金管理人 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5-9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 因本协议产生或 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 终 止 “ (一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