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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300(020011)

国泰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一号) 
 
 
 



基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止日 :二 ○ 一 四年 五月十一 日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国泰 金象 保本 增值 混 合证券 投 资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 关于同 意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 的批复 》 (证 监 基金字[2004]140 号) 和 《 关于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的确认 函》 ( 基 金部函[2004]109 号) 的核准募集 。 《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04 年11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根据 《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证 监基 金字[2007]307 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国 泰金 象 保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进行 了修 改 ,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在 保本期 满后 转型 为国 泰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 2007 年 11 月 11 日起,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该日 起失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证 监会 审核同 意,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基 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申 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应充分 考虑 投资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于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基金 投资 要 承担相 应风 险 , 包 括市 场 风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 合规风 险等 。 在投 资者 作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4 年 5 月 11 日,投 资组 合报 告为 2014 年 1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 目


录 第一节








............................................................... 3 第二节








............................................................... 3 第三节


基金管 理人


........................................................... 6 第四节


基金托 管人


.......................................................... 17 第五节


相关服 务机 构


........................................................ 19 第六节


基金的 历史 沿革


...................................................... 34 第七节


基金的 存续


.......................................................... 35 第八节


基金份 额的 集中 申购


.................................................. 35 第九节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37 第十节


基金的 投资


.......................................................... 45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业 绩


........................................................ 53 第十二 节


基金 的财 产


........................................................ 54 第十三 节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第十四 节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8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 会计与 审计


.................................................. 60 第十七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第十八 节


风险 揭示


.......................................................... 64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第二十 节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68 第二十 一节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7 第二十 二节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84 第二十 三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86 第二十 四节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 86 第二十 五节


备查文 件


........................................................ 87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其 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国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开展 集中 申购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节





义 招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泰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本基 金由 国泰 金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来 ; 基金转 型: 指对国 泰金象保本增值 混合基金 保本期届满时, 转型为“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投 资、 基金 费率等 相 关内容 做相应修改,修 订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等 一系列事 项 的统称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集中申 购公 告: 指《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集中申购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行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 算及基金 交 易确认 、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会议 ;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仅 开放申 购、 不开 放赎 回的 一段时 间, 最长不 超过 一个 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起始 日 (中国 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国泰金象保 本增值混 合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日中,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 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份 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 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 改和补 充件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成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5 月11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及 45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 资基金 ( 包括2 只子基 金, 分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龙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 报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鹿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鹏蓝 筹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金 鼎价 值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金鼎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金牛创 新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双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区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盘 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由 金盛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价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上证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事 件驱 动策 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国泰成 长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大 宗商 品配 置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国泰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6 个月 短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现 金管 理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泰 金泰 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由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泰 民 安增利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房 地产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估 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 届满转 换而 来) 、 上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上 证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纳斯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目 标收 益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 卫生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聚信 价值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国泰国 策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浓 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安 康养 老 定期支 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另外 ,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4 年获 得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 事 会社保 基金 资产 管理 人资 格,目 前受 托管 理全 国社 保基金 多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年金 投资 管理 人资 格。2008 年2 月14 日, 本 基金 管理人 成为 首 批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业 务( 专户 理财 )的 基金公 司之 一, 并 于3 月2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获 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 (QDII ) 资 格, 成为目 前业 内少 数拥 有 “ 全牌照 ” 的基 金 公司之 一, 囊括 了公 募基 金、社 保、 年金 、专 户理 财和QDII 等管 理业 务资 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硕 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在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 中国 投资 银 行总行 工作 。 历任 综合 计 划处 、 资 金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算 部副 总经 理(主 持工 作) 。1992 年 起任国 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务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北 京分公 司总 经理 ,1998 年3 月起 任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任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8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部副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高 级经 理。2005 年1 月至 2007 年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兼 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任 。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2 月在 西 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任董 事、 党委 委员 及副 总裁 。2009 年2 月起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工 作, 先后任 资本 市场部负 责人 、 战略 部负 责人, 现任 中国 建 银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 室(党 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林川, 董事 ,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6 月至 2009 年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分析 师。2009 年2 月至2009 年7 月在 美国 富升 人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起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工作 , 现 任中 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风 险 管理二 组负 责人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 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 融分 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 2013 年6 月起 任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 特许 保险 学会 高级 会员(FCII )及 英国 特许 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9 任中国 保险 ( 欧洲)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1996 年 起任忠 利保 险有 限公 司英 国分公 司再 保 险承保 人;1998 年起任 忠利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 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 任中 意财 产保 险有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在中 国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任经理部 项目 经理 , 证券 部项目经 理, 北京证 券营 业部副经 理, 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2 月起在 中国 电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任 、 信息技 术部 主任 、 首席信 息师 、 华北 分公 司总经理 、 党组 副书 记, 现任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公 司党 组成 员、 副总 经理。2012 年4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金旭, 董事 ,硕 士研 究生 ,2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 监会工 作, 历任 法规 处副 处长、 深圳监 管专 员办 事处 机构处副 处长 、 基金监 管部 综合处处 长。 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1 月至 2007 年5 月在梅 隆全 球投资有 限公 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5 月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起任 公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 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教,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法学 院副 院长、 院长, 兼任国 务院 学位 委员会 第六 届学 科评 议组 法学组 成员 、 全国 法律 专 业学位 研究 生教 育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 国 际 贸易和 金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学 会国 际经 济 法学研 究会 副会 长 、 中 国 法学会 民法 学研 究会常 务理 事、 中国法 学教育研 究会 第一 届理 事会 常务理 事、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员 、 新 加坡 国际 仲裁 中 心仲裁 员、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大 连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等 职。 2010 年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记;1982 年起任 吉林 省长白朝 鲜族 自治 县县 委常 委、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起任 吉林省 抚 松县县 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国 建设 银行吉 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 ; 1995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长春市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行海 南省 分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2007 年任海 南省 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任河 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处长 ; 南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二) 监事 会: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0 唐建光 , 监事 会主 席, 大 学本科 , 高级 工程 师。 1982 年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10 月至 1993 年7 月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7 月至1995 年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9 月至1998 年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中心工 作, 先后任 综合 处处 长、 中心 副主 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1 月在中 国建 设银 行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先后 任资 产管 理处 置部 总经理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务总 监。2010 年 11 月起任公 司监 事 会主席 。 Nikhil Srinivasan ,监 事,硕士 研究 生。 先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 投资 官。2013 年 2 月加 入意 大利忠利 集团 , 担任首 席投 资官 。2013 年11 月起任 公司 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在中 国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 历任教员 、 副主任 。2000 年4 月至2003 年1 月在长 江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1 月至 2005 年5 月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6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司 工作 , 先后任 金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综合 部主 任, 营业管 理部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公 司总经理 助理 、 华 北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党组成员 、 纪检组 长、 工会 主席, 福建 业务 部副 主任 、 主任 , 现任中 国 电力财 务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主 任。2012 年4 月起任公司 监事 。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8 月至 2001 年9 月任 职于上海 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9 月至 2013 年7 月任 职于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3 年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4 月至 2002 年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7 月至2007 年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 星展 银行 。2010 年4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财 富大学 负责 人、 总经理 办公 室负 责人 。 现任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负 责人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职 工 监事。 束琴, 监事 , 大 专学 历。1980 年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3 月至2008 年8 月 任职于 陕西 省住 房资 金管 理中心 。 2008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1 年 8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担 任行 政管理部 主管 、 总监 助理 。 现任公 司行 政部 副总监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 券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 财务 经理 、 公司 计 划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兼 上海 分公司 财务 部经 理。1998 年4 月至2007 年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金运 作部 总经 理、 基金 运营总 监、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2008 年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周向勇 ,硕 士研 究生 ,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 行总行 工作 ,先 后任 办公 室科员 、个 人银 行业 务部 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1 月 在中国 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办 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总经 理助 理,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志坚 ,硕 士研 究生 ,22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 银行台 北分 行工 作, 任财务企划 助理 ;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华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债券 交易 总监 ;2001 年1 月至2004 年9 月在台湾景 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 负责 投资业 务;2004 年10 月至 2006 年5 月在台 湾保 诚投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投 资业 务; 2006 年6 月至2010 年4 月在美 国纽 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在 台湾 富邦 投信 股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任投 资长;2013 年 1 月起 加入 国泰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任 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起任 公司 副总经理 。 贺燕萍 , 硕士 ,16 年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8 月在中 信建 投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 任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销售 交易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光 大证 券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 总经理 ;2013 年8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2013 年10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林海中 , 硕士 研究 生,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2005 年4 月在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 任专 业助理 、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监 会基 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12 年8 月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四)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2 1、现 任基 金经 理 章赟, 男, 复旦大 学理 论物 理学博 士 , 英国 剑桥 大学 管理学 研究 生,8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曾任平 安资 产管 理公 司资 产配置 经理 、量 化投 资经 理。2008 年 5 月加 盟国 泰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任数量 金融 分析 师。2010 年3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国 泰沪 深300 指数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助理;2011 年3 月起担 任国泰金 融 ETF 及国泰 金融ETF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5 月 起兼任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3 月至2014 年2 月 兼任 中小板 300 成长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小板300 成 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2 月起 兼任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2013 年8 月起 兼任 国泰 国 证医药 卫生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2、历 任基 金经 理 自本基 金成 立至 2009 年3 月11 日, 由黄刚 担任 本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自2009 年3 月 12 日至2009 年3 月31 日, 由黄刚 和刘 翔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2009 年 4 月 1 日至 2011 年5 月8 日, 由刘 翔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5 月9 日至 2011 年 5 月 30 日 由刘翔 和章 赟共 同担 任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自 2011 年 5 月 31 日至2011 年 7 月 14 日由章赟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自 2011 年7 月15 日起至2012 年 11 月 4 日由 章赟 和林海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2 年11 月5 日至 今由 章赟 担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3、相 关研 究人 员配 备情 况 为确保 实现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专门 配 备了精 通数 量分 析的 金融 工程师 和 基本面 分析 研究 员协 助基 金经理 的投 资管 理工 作 。 金融工 程相关人 员 负责数 量化分 析, 根据 标的指 数的 变化 等因 素提 出投资 组合 管理 建议 , 研 究开发 部在 对宏 观经 济发 展态势 、 利率 走 势和行 业个 股分 析的 基础 上提出 研究 分析 报告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金 管理 人设 有公 司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其成员 在公司分 管副 总经 理、 投资总监 、 绝对 收益投 资( 事业) 部 ( 筹) 、 权益 投资( 事业)部( 筹 )、 量化 投资 ( 事业 ) 部 (筹) 等负责 人 员中产 生。 公司总 经理 可以推荐 上述 人员 以外 的投 资管理 相关 人员 担任 成员 , 督察长 和运 营 体系负 责人 列席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会议 。 公 司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主要 职责 是根 据有关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审议并 决策 公司 投资研 究部 门提 出的 公司 整体投 资策 略、 基金大 类资 产配置 原则 , 以及研 究相 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重 大投 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3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 (筹 ) 总经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筹) 总经 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筹 )总 经理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十二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 法》 的行 为,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为的 发生 : 1、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 或 者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事 证券 投资 ; 2、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4 (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发 生; (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其 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行 为。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一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益 ; (二)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三 )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四)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 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 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 有效开 展, 制定 了一 系列 组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 完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了内 部会 计控 制、 风险管理控 制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公司 运营 的各 个方面 ,并 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务 控制 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风 险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所有 部门和岗 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 和 业务环 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稽核监察 部,稽 核监察部 保持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查 ; (3 ) 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各部 门在 内部 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保持 与业务发 展的同 等地位原 则:公司 的发展 必须建立 在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 稳 固的基 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与 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地 位上 ; (5)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原 则:建立 完备风险 控制指 标体系, 使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2、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5 公司根 据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财 务会 计准 则的 要求 ,建立 了完 善的 内部 会计 控制制 度 , 实现了 职责 分离 和岗 位相 互制约 , 确保 会计 核算 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 并 保证 各基金 会计 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为 有效 控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 险, 建立了 一整 套完整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 其内容 由 一系列 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分 离和 空间分离 制度 、 投资 管理 控制制度 、 信息 技 术控制 、 营销 业务 控制 、 信息披 露制 度 、 资 料保 全 制度和 独立 的稽 核制 度 、 人力资 源管 理以 及相应 的业 务控 制流 程等 。 通 过这 些控 制制 度和 流 程, 对公 司面 临的 投资 风 险和管 理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实 行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通过对 稽核 监察 部充分授 权, 对公司 执行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情 况 、 以 及公 司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遵循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全 面的 独立 监察 稽核 , 确保公 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司经 过多 年的 管理 实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控 制环 境 , 以保证 内部 会计 控制 和管 理控制 的 有效实 施, 主要包 括科 学的公司 治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织结 构和 分级 授权 、 注重诚信 并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3 名。董 事会 下设 资格审 查 委员会 、 合规 审核 委员 会、 薪酬考 核委 员会 等专 业委员会 , 对公 司重 大经 营决策和 发展 规划 进行决 策及 监督 ; (2)在组 织结构方 面,公 司设立的 分管领导 议事会 议、总经 理办公会 议、投 资决策 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等 机构分 别负 责公 司经 营 、 基金投 资和 风险 控制 等方 面的决 策和 监督 控制 。 同时公 司各 部门 之间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和风 险控制 责任 , 既相 互独 立, 又相互 合作 和 制约, 形成 了合 理的 组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司 一贯坚持 诚信为 投资者服 务的道德 观和稳 健经营的 管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 强 职业道 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成 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的 企业 文化 ; (4)公司 稽核监察 部拥有 对公司任 何经营活 动进行 独立监察 稽核的权 限,并 对公司 内 部控制 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性 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议 。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内部 会计 控制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内 部会 计控制 , 保证 基金 核算 和 公司财 务核 算的 独立 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6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和 准 则,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 务 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以 及会 计业 务控制 流程 ,做 好基 金业 务和公 司经 营的 核算 工作 ,真实 、完 整 、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 公司将 基金 会计 和公司财 务核 算从 人员 上、 空间上 和业 务活 动上 严格 分开 , 保证 两者相 互独 立, 各基金 之间做到 独立 建帐 、 独立 核算, 保证 基金 资产 和公 司资产之 间、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司建 立了 严格 的岗 位职 责分离 控制 、 凭证 与记 录 控制 、 资 产接 触控 制、 独 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 在基 金核 算和 公 司财务 管理 中做 到对 资源 的有效 控制 、 有关 功能 的 相互分 离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公 司还 建立 了严 格的 财务管 理制 度 , 执 行严 格 的预算 管理 和财 务费 用审 批制度 ,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1)岗位分 离和空间 隔离制 度:为保 证各部门 的相对 独立性, 公司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分 离制度 ;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度 ,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证 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2)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过建立 完整 的研 究业 务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制 、 交易业务控 制, 完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投 资决策 职能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的 风险 控制 职能 , 实 行 投资总 监和 基 金经理 分级 授权 制度 和股 票池制 度 , 进 行集 中交 易, 以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交 易实时 监控 等 , 加强投 资管 理控 制, 做到 研究、 投资 、交 易、 风险 控制的 相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配 合 , 有效控 制操 作风 险; 建立了科学 先进 的投 资风 险量 化评估 和管 理体 系, 控制投资业 务中 面临 的市场 风险 、 集中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 建 立了 科 学合理 的投 资业 绩绩 效评 估体系 , 对投 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3)信息技 术控制: 为保证 信息技术 系统的安 全稳定 ,公司在 硬件设备 运行维 护、软 件 采购维 护、 网络安 全、 数据库管 理、 危机处 理机 制等方面 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度 和控 制流 程; 4)营销业 务控制: 公司制 定了完善 的市场营 销、客 户开发和 客户服务 制度, 以保证 在 营销业 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有 效控 制; 5)信息披 露控制和 资料保 全制度: 公司制定 了规范 的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保 证信息 披 露的及 时、 准确和 完整 ; 在资料 保全 方面 , 建立 了完善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备份 系统 , 以及完 整 的会计 、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档 案; 6)独立的 监察稽核 制度: 稽核监察 部有权对 公司各 业务部门 工作进行 稽核检 查,并 保 证稽核 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7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制制 度, 对公 司面 临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辨识 和评 估, 制定了 风险控制 原则 。 在风 险管 理委员会 总体 方针 指导 下, 各部门 根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 对 业务 活动 中 存在的 风险 点进 行了 揭示 和梳理 , 有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检查 公司稽 核监 察部 在进 行风 险评估 的基 础上 , 对 公司 各 业务活 动中 内部 控制 措施 的实施 情 况进行 定期 和不 定期 的监 察稽核 , 重点 是业 务活 动 中风险 暴露 程度 较高 的环 节, 以确 保公 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保 现有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情 况的 基础 上, 公司 会根据 新业 务开 展和 市场 变化情 况 ,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及时 的更新 和调 整, 以适应 公司经营 活动 的变 化。 公司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监 察稽 核的 基础 上, 也 会重点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性 进行 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建 立了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实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对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实施 过程中 出 现的失 效情 况须 及时 向公 司高级 管理 层和 稽核 监察 部报告 , 使公司 高级 管理 层和稽核 监察 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监 察部 在对 内部 控制 实施情 况的 监察 中, 对发 现 的问题 均立 即向 公司 高级 管理层 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 及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并承诺 公司 将根 据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四 节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8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 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立 基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 、 信托从 业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或 培训 经 历,60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硕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银行 间 债券 、 券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产品丰富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内 , 中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内 领先 的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情 况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234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盖 了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则 。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 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 设, 风险 检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3 年,同 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 准 则的内 部控 制审 阅报 告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善 , 内控 措施 严密 ,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19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第五节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1、代销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100005)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0 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1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5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6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 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永 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2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8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19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0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3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2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9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1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4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5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2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4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6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5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7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8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7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1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8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2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3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4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29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6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68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0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2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3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A 座 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5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路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9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99 号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1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0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北京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1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2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一 号丽 华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83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上海 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 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2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3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宝山 区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盛大 联系人 :叶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路18 号 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4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金融 中 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 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廖 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 红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陆 家嘴 环 路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魏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 魏佳亮 第六节


基金的历 史沿革 本基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成。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同 意国 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4]140 号) 和 《关于 国泰 金象 保本增值 混合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04]109 号) 的核准 募集。 《 国泰金象 保本 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11 月 10 日 正式生效。募集基金份额共计 803,489,881.73 份。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5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 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担 保人 为上 海国 有资产经 营有 限公 司。 《国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即 2004 年 11 月 10 日) 开始保本 周期 ,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对 应日 ( 即2007 年 11 月 10 日)止 。 根据 《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 混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通 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证 监基 金字[2007]307 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国 泰金 象 保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进行 了修 改 , 国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资 基金 在 保本期 满后 转型 为国 泰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自 2007 年 11 月 11 日起,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国 泰 金象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该日 起失效 。 第七节


基金的存 续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 期限 (一)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 型指数 基金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 定期。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第八节


基金份额 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 自2007 年11 月16 日起 至2007 年12 月 14 日 开放申 购, 期间不 开放 赎回, 称为 “集中 申购 期” 。 二、销售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自 然人 、 法 人及 其他 组织 ( 法 律法规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 外)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6 三、销售规模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期内 的新 增销售 规模 上限 为 150 亿元 (不含 集中 申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各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直 销机构 、 代销 机构 名单 和 联系方 式见 其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情 况增 加其 他代 销机 构,并 另行 公告 。 五、集中申购 期销售 时间 、方式 安排及确认结 果 (一) 集中 申购 时间 2007 年11 月16 日至 2007 年12 月 14 日。 (二) 集中 申购 价格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价格 为每 份1.00 元,集 中申 购代 码为“020011 ”。 (三) 集中 申购 份额 的确 认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前 任何 人 不 得动用,期 间产生 的利 息在 集中 申购 期结束 后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投资 者所 有。 集中申 购期结束 后,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计算 投资 者集 中申购 应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3 日内聘 请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集中 申购 款项 的验 资。 验资结束日 为原国 泰金象 保本增值混 合基金 默认转 为国泰沪 深 300 指数基 金 的投资者 的基金份额拆分日,基 金管 理人将通过基金份额 拆分 ,使得验资结束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再根 据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默 认转 为国 泰沪 深300 指数 基金 的投 资者应 获得 的 基金份 额, 并由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验资 结果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拆 分是 指在 基金 资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 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 使 得基金 份额 净值 相应 降低 , 但调整 后的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占 基金 份额 总额 的比例 不发 生 变化。 份额 拆分 对持 有人 的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 (四) “末日 比例确 认 ” 的处理 方式 为了基 金平 稳投 资运 作的 需要,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集中申购 期内对 基金 新增 申购 规模实 行 150 亿 元的 上限 控制 (不 含集中 申购 资金 产生 的利 息)。 1、集 中申 购 期内 申 购申 请不超 过 150 亿 元(含 150 亿元)的情 形: 若 集中申 购 期内 申 购申请 全部 确认 后本 基金 集中申 购的总 金 额不 超过150 亿 元 (含 150 亿元 ) , 则所有 的有 效 申购申 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2、集 中申 购 期内 申 购申 请高于 150 亿 元的情形 :若 集中申 购期内 申 购申 请全 部确认 后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的总 金额超过 150 亿 元, 将对 集中 申 购期内 最后 一个 申购 日之 前的有 效申 购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7 申请全 部予 以确 认 , 对 最 后一个 申购 日有 效申 购申 请采用 “ 末日 比例 确认 ” 的原则 给予 部分 确认,未确 认部 分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五) 集中 申购 确认 比例 和确认 结果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申购金额为 6,017,777,874.63 元人 民币 , 扣除申 购费 用后 的 有效 净申购金 额为 5,938,412,579.14 元人 民币。 有效 申购 申请 确认 金额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 3,606,042.98 元人民 币 。 本次集 中申 购 有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 产生 的银行 利息 已于2007 年 12 月 1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本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集 中申 购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其 产 生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5,942,018,622.12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 账户, 归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 按照 1.431547301 的拆 分比 例 对原国 泰金象 保本 基金默 认转 为本 基金 的投 资者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了基 金份额 拆分 , 份 额折 算的 具 体情况 请参 阅 2008 年 12 月 19 日 发布 的 《关于 原国 泰金 象保 本增 值混合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拆 分比 例 的公告 》。 第九节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开放日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 的工 作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提 供7×24 小时服 务, 接受个 人投资 者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申请 , 但交易 日下 午15:00 以后 接受的 交易 申请 顺延 至下 一交易 日处 理。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开始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08 年2 月29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交易业 务,2008 年 3 月 14 日起开 始 办理日常 赎回 交 易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开 始办 理各 基金 间的转 换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基金 转 换开始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开始 前3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开放日 办理 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与代 销机 构约 定。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8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 它特 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通过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www.gtfund.com ) 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增 减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三、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原则 (一 ) “未 知价 ” 原则, 即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二 ) “金额 申购 、 份额赎回和 份额 转出 ” 原则 ,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和转换 以份 额申请 ,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时 , 转出 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 转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于 可申 购状 态; (三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回或 转出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或 转出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或转出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四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 放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五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 一销售 机构 办理 , 且该 销 售机构 须同 时代 理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 入基金 的销 售。 (六 ) 目前, 基金 管理 人旗下的 开放 式基 金 均采用 前端收 费模 式, 故投资 者转入的 基金 份额将 被自 动记 入前 端收 费模式 下, 且持 有人 对转 入基金 的持 有期 限自 转入 之日起 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更改 上述原 则, 但最 迟应 在新 的 原则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 体予以 公告 。 四、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数额限定 (一)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代销 机构 每个 账户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含 申购 费) ;直销机 构 每个账 户首 次申 购本 基金 的最低 金额 为1 万元 (含申购费 ) , 已在直 销机 构有本基 金认 购记 录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追 加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 费);网上 直销 渠道 的申 购金额 起点 为 100 元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39 (二)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赎回 时, 每次赎 回申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基金 份额 , 若单 个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金 份额 必须 在赎 回时 全部赎 回。 (三) 转换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转 换的 最低 申请 份额 为 1000 份基金 单位 。如 投资者在 单个 销售 网点 持有 单只基 金 的份额 不足 1000 份时, 需一次性 全额 转出 。 单笔 转入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限 额限 制。 (四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情 况, 合理调 整对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前述 调整 ,必 须在调 整生 效 前2 个 工作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申购、赎回与转 换的 程序 (一)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转 换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T+1 日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成 交情 况。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 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 赎回款 项, 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 额与 价格 (一) 申购 份额 、余 额及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购份 额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采 用外扣法 计算申 购费用及 申购份额 ,申购 的有效 份 额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0 2、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净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二)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 : 对于 500 万 (含 ) 以 上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 额的 申购费 金额 , 即净 申购 金 额=申 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三)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基 金赎回费 率 赎回净 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发行 在外 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 费与转换费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申购 费 用等于 净申 购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 若投 资 者在一 天之 内有 多笔 申购 , 则 按每 次申 购 金额对 应费 率分 别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元以 下 1.5% 50 万元( 含)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 含) -500 万元 1.0%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1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笔 举例说 明如 下: 某投资 者 以4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为1.5%, 假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10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净额 =400,000/(1+1.5% )=394,088.66 元 申购费 用=400,000 -394,088.66 =5911.34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6/1.1000=358,262.41 即投资 者以4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 如果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1000 元, 则其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358,262.41 份。 (二)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不 低于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机构 的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1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2 年 0.2% 2 年( 含) 以上 0 (注:1 年按 365 天计算 ) 举例说 明如 下: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持 有不超过 1 年的 1000 份 基金份额, 赎回对 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00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净额为: 赎回金 额=1000×1.1000 =11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5%=5.50 元 赎回净 额=1100 -5.50=1094.50 元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持 有不超 过 1 年的 1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是1.100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赎 回净 额为 1094.50 元。 (三) 转换 费 1、基金转 换费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补 差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 取 情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管理 人 将另行 公告 各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费率 。基 金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 有人 承担。 (1)转出 基金赎回 费:按 转出基金正 常赎回 时的赎 回费率收取 费用。 其中 25% 归转出 基金基 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2)转入 基金申购 补差费 :按照转 入基金与 转出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差 额收取 补差费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 率为转 入基 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2 和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高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 费率的 ,补 差费 为零 。 2、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率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在调 整实 施 前2 个 工作日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上 刊登 公 告。 (五 ) 针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六)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对投 资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八、申购、赎回和转 换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 立后, 注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 为 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 转换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 转换 基金 成功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 前提下 ,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3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 明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 在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金 连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以 上含 本数 ,下 同) 发生巨 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 5、发生巨 额赎回时 ,基金 转出与基 金赎回具 有相同 的优先级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且 对于基金 转出 和基 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 的比 例确认 。在 转出 申请 得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赎 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 理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支 付赎 回款 项; 2、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 和转出 申请的 情 况;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4 在暂停 赎回 和转 换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和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并及 时 公告。 (三)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 、赎 回与转换的公告 暂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一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 理人 将于重新 开放 日,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报 刊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与转换 的公 告, 并公告 最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 1 天但少 于 2 周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转 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1 个工 作日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转 换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 回与转 换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三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 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与 扎时 ,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投 资者 于T 日转托 管基金 份额 成功 转入 后 , 转托管 份额 于T+1 日到达 转入方 网点 ,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起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投资 者提 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 行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5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 指司 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十五、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第十节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运用 以完 全复 制为 目标的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约 束和 数量 化风险 控 制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 ,实 现对 沪深300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沪 深 300 指数的成 份股及 其 备选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 初次 发行或 增发 ) 等,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投 资 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80% , 其中备 选成份股 投资 比 例不高于 15% 。本基金 投资 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采取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管理方 式, 实现与 市场的同 步增 长, 获取中 国经济增 长的 长期稳 定回 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为以 完全 复制 为目 标的指 数基 金, 按照 成份 股 在沪 深300 指数 中的 基准 权重构 建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 当预 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 增 发、 分红 等 行为时 , 以及 因 基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带来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会对投 资组 合 进行适 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踪 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6 五、股票组合的构建 与调 整方法 本基金 采用 以完 全复 制为 目标的 指数 跟踪 方法 , 原则上按照 成份 股在 沪深 300 指数中 的 基准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在发 生以 下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将 对资 产组 合进 行适当 变通 和 调整,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内: (一) 因受 成份 股股 票停 牌限制 、股 票流 动性 等其 他市场 因素 的影 响或 因受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等 合规 因素 限制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依据 指数购 买某 成份 股; (二) 预期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股发 生新 增、 剔除 或成 份股发 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 为 , 或因公 司行 为导 致指 数权 重发生 变化 ; (三) 其他 可能 影响 指数 复制的 因素 ,如 在发 生基 金分红 、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等情 况 时 。 六、投资决策过程 (一) 投资 依据 1、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经 济运 行态 势和 证 券市场走势 。 (二) 投资 管理 体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负责制 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投资 计划与 投资 原则 ; 决定 有 关基准 指数 重大 调整 的应 对决策 、 其他 重 大组合 调整 决策 以及 重大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策 , 负 责投 资 组合的 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等 工作 。 (三) 投资 程序 1、金融工 程部运用 数量化 模型以及 各种风险 监控指 标,结合 研究开发 部的研究报告 ,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指 数化 投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归 因分 析, 提出 研究 分析报 告。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依据金 融工程部 等部门提 供的研 究分析报 告,定期 召开或 遇重大 事 项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 议, 决策相 关事 项。 基金经 理根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进行 基金 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基金经 理根据标 的指数 ,结合研 究分析报 告,原 则上依据 指数成份 股的权 重构建 资 产组合 。 在追 求跟 踪误 差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 基金 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 技术 和 方法, 降低 交易 成 本,控制投 资风 险。 4、 交易 管理 部 根据基 金经 理下达 的交 易指 令制 定交 易策略 ,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交 易。 5、金融工 程部等部 门根据 市场变化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对基金 投资绩效 进行评 估,并 提 供相关 绩效 评估 报告 。稽 核监察 部对 基金 投资 计划 的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险 控制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7 6、基金经 理密切跟 踪标的 指数的变 动,结合 成份股 情况、流 动性状况 、基金 申购和 赎 回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金融 工 程部和 稽核 监察 部的 绩效 评估报 告和 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和 评估 结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和调整 ,以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有 效控 制 。 7、本基金 管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和实 际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程 序, 并予以 公告 。 (四) 关于 交易 过程 的说 明 本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各 基金将 独立 、 平等 地使 用 公司统 一的 中央 交易 平台 。 交 易管 理 部公平 、 及时 地处 理所 有 投资产 品的 交易 指令 , 并保护不 同产 品之 间的 交易 秘密 。 基金经 理 小组必 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和 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规 定, 经由 交易 管理 部 统一下 达交 易 指令。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 准=90%×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10% ×银 行同 业存款 收益 率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共同 开发 的中 国A 股市 场指数 , 它 是中国 第一 支由 权威 机构 编制 、 发 布的 全市 场指 数 , 流 动性 高, 可投 资性 强, 综合反 映了 中 国证券 市场 最具 市场 影响 力的一 批优 质大 盘企 业的 整体状 况, 其中 包括 的上 市 公司对 中国 经 济的发 展具 有举 足轻 重的 作用, 能够 作为 指数 基金 的跟踪 标的 。 如果基 金所 跟踪 的目 标指 数被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停 止发布 、 或由 其他 指数 替 代、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该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目标指 数, 或者 证券 市场 有 其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数 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以 变更 基 金的跟 踪目 标和 投资对 象, 并在变 更前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中 证系列 指数 由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 和计 算。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将 采取一 切必 要措 施以 确保 指数的 精确 性 。 但无论 因为 疏忽 或其 他原 因,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不 因指 数的任 何错 误对 任何 人负 责, 也无 义务 对任 何人 和任何错 误给 予建 议。 关于指数值 和成 分股 名单的 所有 版权 归属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中高 风险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品种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一) 承销 证券 ; (二)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三)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8 (四)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五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六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七)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八)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九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改 或变 更, 致使本 款前述约 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被 修改 或取 消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规 定。 对于因 上述 (五) 、 (六) 项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的沪 深300 指数 成份 股, 基金管理人 将 在严格 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将结 合使 用其 他合理方法 进行 适当 替代 。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沪 深 300 指数成分股 调整 、 上市 公司 合并、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十一、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 年4 月17 日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2,903,099,296.00 91.79 其中: 股票 2,903,099,296.00 91.79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49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3,026,092.00 1.68 其中: 债券 53,026,092.00 1.6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5,656,674.41 6.50 7 其他各 项资 产 951,854.92 0.03 8 合计 3,162,733,917.33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积 极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965,967.44 0.6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965,967.44 0.60 2、指 数投 资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9,241,402.08 0.61 B 采矿业 174,819,075.05 5.55 C 制造业 1,041,951,799.88 33.0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96,445,251.90 3.06 E 建筑业 97,566,513.47 3.1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8,001,169.93 2.7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78,915,036.18 2.5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7,950,758.65 2.79 J 金融业 958,379,257.00 30.41 K 房地产 业 147,502,194.23 4.68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9,876,120.83 0.6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7,581,765.05 0.8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8,331,499.97 0.58 S 综合 27,571,484.34 0.87 合计 2,884,133,328.56 91.51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指 数投 资明 细和前 五 名积极 投资 明细 1、指 数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 安 2,691,996 101,111,369.76 3.21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1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0,036,837 98,561,739.34 3.13 3 600016 民生银 行 12,538,203 96,042,634.98 3.05 4 600000 浦发银 行 6,790,451 66,003,183.72 2.09 5 601166 兴业银 行 6,907,905 65,763,255.60 2.09 6 000002 万


科A 5,946,883 48,110,283.47 1.53 7 600837 海通证 券 4,980,629 46,021,011.96 1.46 8 600030 中信证 券 4,239,203 44,638,807.59 1.42 9 000651 格力电 器 1,468,826 41,127,128.00 1.30 10 600519 贵州茅 台 255,219 39,482,379.30 1.25 2、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 团 420,718 18,965,967.44 0.60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3,026,092.00 1.68 8 其他 - - 9 合计 53,026,092.00 1.68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415,280 36,756,432.80 1.17 2 113005 平安转 债 149,380 14,766,213.00 0.47 3 113002 工行转 债 13,110 1,302,871.80 0.04 4 113006 深燃转 债 2,080 200,574.40 0.01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2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货 , 本基 金将 根据 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 值为 主要 目的, 有选 择地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套期保 值将 主要 采用流动 性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及风 险特 征, 通过资 产配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法 规对 于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 资策 略另 有规 定的, 本基 金将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执 行。 (十)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 除“中 国平 安” 公告 其子 公司情 况 外)没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根据2013年5月21 日 中国 平 安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该公 司控股 子公 司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平安 证券” ) 收到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 证 监会” ) 《行 政处罚 和市 场禁 入事 先告 知书 》 。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对 平安证 券给 予警 告并 没收 其在万 福生 科 (湖南 )农 业开 发股 份有 限公司 发行 上市 项目 中的 业务收 入人 民币2,555万元,并处 以人 民 币5,110万元的 罚款 ,暂 停其保荐 机构 资格3个月。 本基金 管理 人此 前投 资中 国平安 股票 时 , 严 格执 行 了公司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 在充分 调研 的基础 上, 按规 定将 该股 票 纳入本 基金 股票 池, 而后 进 行了投 资, 并进 行了 持续 的 跟踪研 究。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3 该情况 发生 后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就 中国 平安 子公 司受 处罚事 件进 行了 及时 分析 和研究 , 认 为平安 证券 存在 的违 规问 题对公 司经 营成 果和 现金 流量未 产生 重大 的实 质影 响, 对该公 司投 资价值 未产 生实 质影 响。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继续 对该 公司进 行跟 踪研 究。 2、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1,360.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5,195.13 5 应收申 购款 465,299.7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51,854.92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36,756,432.80 1.17 2 113002 工行转 债 1,302,871.80 0.04 5、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指数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五名 积极投 资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第十一节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3 年12 月 31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4 2007 年11 月11 日至 2007 年 12 月31 日 0.41% 0.09% 5.38% 1.75% -4.97% -1.66% 2008 年度 -62.61% 2.78% -61.64% 2.73% -0.97% 0.05% 2009 年度 89.60% 1.93% 84.85% 1.85% 4.75% 0.08% 2010 年度 -11.67% 1.50% -11.03% 1.43% -0.64% 0.07% 2011 年度 -23.57% 1.22% -22.62% 1.17% -0.95% 0.05% 2012 年度 7.92% 1.19% 7.04% 1.15% 0.88% 0.04% 2013 年度 -5.81% 1.31% -6.65% 1.25% 0.84% 0.06% 2007 年11 月1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51.16% 1.74% -48.59% 1.71% -2.57% 0.03% 第十二节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 分 (一) 本基 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 。 (二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清 算范 围。 (四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5 第十三节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 ) 对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投资品 种, 如估值 日有 市价的 , 应采用 市价 确定 公允价值 。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应采 用最 近交 易 市价确 定公 允价 值。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应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值。 有充足 证据 表明最近 交易 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二 ) 对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 应采 用市 场参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被 以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确保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三 ) 有充足 理由 表明 按以上估 值原 则仍 不能 客观 反 映相 关投 资品 种的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五、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 通股 票的 估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6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 明确 锁定 期股 票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二)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估 值办法 1、证券交 易所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 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 交易日 所采 用的 净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 4、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5、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 1、配 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 沽/认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 或行权日 止,上市 交易的 认沽/认购 权证按估 值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7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未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四)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五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上 述 (一 ) 至 ( 四)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足的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 考虑市 场成 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六) 国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进行 估值 。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三)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一)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位(含 第 四 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 误。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8 (二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三)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 基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五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五 ) 项条款 进 行估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处 理。 (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四节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一 )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差 价、 银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入。 (二)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收 益。 (三) 基金 净收 益为 基金 收 益扣除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在 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 等项目 后的 余额 。 二、收益分配原则 (一 )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现金方 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自 行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二)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三)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前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份基金 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集中 申购 期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五) 如果 基金 当期 出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六)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配 每年 至 多2 次; (七 ) 全年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净 收益 的 50% 。 基金合 同生效 不 满3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59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二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 银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付 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 将该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除权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第十五节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 因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结算 而产 生的 费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 费、 印花税、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七)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八)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九)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法如 下: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0 H=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三 ) 本条第 一款 第 (三 ) 至第 (九 ) 项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一款 约定 以外 的其 他费用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新的 费率 实施 前 2 日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第十六节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三) 会计 核算 制度 按国 家有关 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四)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1 (五) 本基 金会 计责 任人 为基金 管理 人。 (六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一 )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证 券业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三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 告。 第十七节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2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 额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一)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年 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二)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三)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3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八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50% ; (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十一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十三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十四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十六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十八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二十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 (二十 一)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二十 二)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二十 三)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二十 四)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二十 五)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二十 六)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二十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二十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4 第十八节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 波 动 。 (一)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 险。 (二)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国债与 上市 公司 股票 的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生 风险 。 (三)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 债 、 企 业 债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同时影 响债 券利息的 再投 资。 同时, 金融市场 利率 的变 化也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关 系,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上 述变 化将 直接 影响 本基金 的 收 益 。 (四)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成 长型 公司 经营 不善 , 成长性 不 足, 导 致股 票价 格下 跌或 股 息、 红 利减 少; 如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价值 型公 司基 本情 况继续 恶化 , 或者没 有出 现预 计的 价值 回归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股 息、 红利 减少 , 给 基金的 投资 带 来风险 。 (五)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六)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必 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有可 能不 能适 用新的 行业 形势 而业 绩下 滑。 尤其 是中 国 加入W TO 以后 , 中国 境 内公司 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竞 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 些因素 的影 响下 将存在 更大 不确 定性 。 二 、管理风险 (一 )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 决策 、 技能等 , 会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5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 金规 模将 随着 基金 投 资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而 不 断波动 , 若由 于基 金投 资者的连 续大 量赎 回, 导致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被 迫 在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债券、 股票 , 使 基金 财产 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从 而产 生 流动性 风险 。 四 、本基金有关指数 投资 风险 (一)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市场 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股票市 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二)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 状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 , 导致 指数 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三)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的 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由于标 的指数调 整成份 股或变更 编制方法 ,使本 基金在相 应的组合 调整中 产生跟 踪 误差。 2、由于标 的指数成 份股发 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 成份股在 标的指数 中的权 重发生 变 化,使 本基 金在 相应 的组 合调整 中产 生跟 踪误 差。 3、成份股 派发现金 红利、 新股收益 将导致基 金收益 率超过标 的指数收 益率, 产生跟 踪 误差。 4、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 或流动性 差等原因 使本基 金无法及 时调整投 资组合 或承担 冲 击成本 而产 生跟 踪误 差。 5、由于基 金应对日 常赎回 保留的少 量现金、 投资过 程中的证 券交易成 本,以 及基金 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存在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产生跟 踪误 差。 6、在本基 金指数化 投资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所运用 的指数跟 踪技术会 对本基 金的收 益 产生影 响,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 7、其他因 素产生的 跟踪误 差。如因 缺乏卖空 、对冲 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 成的指 数跟踪 成 本较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四)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风 险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6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根 据基金合 同规 定, 如出现 变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本基金将变 更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五 、其他风险 (一)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生 的风 险; (二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三)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险 ,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行 为产 生的 潜在 风险 ; (四)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经 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潜 在风 险; (五) 因业 务 竞 争压 力可 能产生 的风 险; 第十九节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二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三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形 , 或 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 及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 (二)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三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四)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7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三)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制 作清 算报 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8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以上 。 第二十节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的有 效期内 ,在不违 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法 律法 规, 代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69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如下 义务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9 )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0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享有 如下 权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托 管人 履行 如下 义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以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基金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1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享有 如下权利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履行 如下义务 :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6)返还 在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自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2 3、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 、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 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3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40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如采用 通讯表决 方式, 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还 应载明 具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表 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讯 方式 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4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4、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达不 到上述 的条件, 则召集人 可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 决的时 间(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 内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 在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 应该 在大 会召 开前 35 日提 交召 集 人。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议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告,否 则, 会议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3 )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 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2)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5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2)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通过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大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6 (4)在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 在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 法》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4.如果采 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但如因 相应的法 律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7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三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 投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 份 , 除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 理人 的办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投资者 也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但内 容应以本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第二十一节


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8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和 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营外 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团贷 款; 国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对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督。 为对基金 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 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 单; 4、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79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约定 进行 监督 。 6、基金如 投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 反《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六)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本协 议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0 3、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本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1、基金集 中申购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提前 结束集 中申购期 时,由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集中 申 购结束 后的 3 个 工作 日将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划 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额 相 一 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 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 符合《中 华人民共 和国票 据法》、 《人民币 银行结 算账户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1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 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 份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 产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2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 结果 进行复核,并在盖章 后以 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 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 资产的估 值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四 位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当 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由于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 该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 金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托 管人 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应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对双方 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3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对。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 告。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集 中申 购期 结束 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 一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4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行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 解决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现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第二十二节


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5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易费 率等 )。 3、7×24 小时 留言 信箱 。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在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电话 信函 、 电邮、 传真等 方式 提出 咨询 、 建议、 投诉等 需求 , 基金管 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手机 短信 资讯 。 内容包 括基 金净 值、 交易确 认、 手机月 度对 账单 、 生日节 日祝 福、 相关基金 资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申请订 制 (退订 ) 免费的 纸制资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 资 料 :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 在每季 度结 束后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 若投 资者 在季 度期 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 年度结 束 后1 个月内 对所 有订制 持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 退订 ) 免 费 的电子 邮件 资讯。 基金 管理 人定 期或 不 定期向 订制 邮件 服务 的投 资人发 送电 子资 讯和 电子 月度交 易对 账 单等。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6 3、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第二十三节


其他 应披露的事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开放 式基 金继续 参加 华夏 银行 网上 银行及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1-29 关于国 泰基 金旗 下基 金参 加嘉实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网 上及 柜台 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2-10 关于国 泰基 金旗 下基 金参 加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网 上交易 申购 费率 及定期 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2-10 关于新 增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2-10 关于新 增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及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2-10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产 品网 上直 销渠 道申 购金额 起点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2-10 关于新 增晋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销售 国泰 基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并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2-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中国工 商银 行继续 参加 “2014 倾心回 馈” 基金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3-12-3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部迁址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4-02-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放开 港澳 台居 民开立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的提示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4-03-15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中金 公司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证 券日 报》 2014-04-10 关于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新增 销售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 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04-18 第二十四节


招募 说明书的存放和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销售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一号) 87 第二十五节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 《国 泰沪 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二) 《国 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三 ) 《关 于国 泰金 象保 本 增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国 泰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 点 本基金 管理 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点——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 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 一 四 年 六 月二 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