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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保本(320015)

诺安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年第 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 重要提示 (一)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1】357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年 5 月 13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 险、上市公司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资产 配置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本基金以一元初始面值 募集基金份额,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年 5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保本 ......................................................................................... 59 第八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6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9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9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2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8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 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 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 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保证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指导意见》 :指中国证监会 2010年 10 月 26 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 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每三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 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 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6.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37.持有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到当 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 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及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38 到期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 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 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40.过渡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 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41.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 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42.折算日: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43.保本额:1)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2)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分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以及过渡期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与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44.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满足持有到期行为的基金份额,即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 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45.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6.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47.保证合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48.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要求 49.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上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 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 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行业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业务规则》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 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 7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5 月 13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十三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家林先生,董事,高级工程师,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曾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 北京市石景山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国际电气工程公司董事长,北京 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 朱秉刚先生,独立董事,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石油部计划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计划局局长、咨询中心副主任。 陆南屏先生,独立董事。历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办公厅综合处处长、办公厅副主任、国际 问题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副局长。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 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 理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3.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02 年 10 月开始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年 8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勇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 10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乐赛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南京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2004 年 12 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曾于 2009 年 8 月至 2012 年 1 月担任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8 月起担任诺安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 5 月起担任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5 月 起任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起担任诺安天天宝货币, 2014 年 5 月起担任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 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 委员包括: 杨谷先生,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夏俊杰先生,配置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翔先生, 成长基金组投资总监兼价值基金组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固定收益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奥成文先生担任,委员包括:杨谷 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杨文先生,副总经理;张乐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 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5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6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 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持 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公司的良好声 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2. 风险管理制度 (1)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为: 1)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6)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7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风险管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管理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略层面并作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 4)独立性原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有效性原则:风险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同时,随时对各项制度进行适 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 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 1)确立加强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建立严格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制定持续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风险管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 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 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 提交董事会。 b.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长的职责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8 进行工作。 c. 公司设风险控制办公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策,对 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 有力的执行。 d. 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公司设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险领域 (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期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构建了科学 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 c.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的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针对投资过程中的事前风险、 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建立了一整套的数量化风险控制 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资前的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严谨、 细致的研究工作,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 事中的风险控制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一是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控制条目,当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司风险管理规定不符的指令时,指令将不能被执行,从技术上防止了不当投资行 为的发生。第二是高频率的投资情况报告,可随时掌握投资过程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 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9 为在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经营目标, 公司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为: 1)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声誉; 4)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规范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执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0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以及公司业务的全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 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 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 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 立交易执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 馈系统;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 定相应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1 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d. 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分工;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计价时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并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 H 股,9 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 股。截止2014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4.1550万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 10.56%。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4 个职能处室,现有 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3 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3 年招商银行加大高收益托管产 品营销力度,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18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规模 377.37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下行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新高,实 现托管费收入 10.62 亿元,较上年增长 62.47%,托管资产余额 1.86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71.86%。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成功签约“壹基金”公益资金托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该项目荣获 2012 中国金融品牌「金象 奖」“十大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 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 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 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本行副行长。大学本科毕业,副研究员。1996年 12 月加入本行,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杭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昌支行行长,南昌分行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4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 10 月进 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招银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4 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中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5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消费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75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 资产为 25305.29 亿元人民币。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6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适应我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随着托管业务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业务营运、稽核监察等相关室,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托管业务的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 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 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 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 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 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7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 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所 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8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诺安大厦 14号 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号 21 世纪中心大厦 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陈晓瑜 (4)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0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号喜年广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 基金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1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2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上海地区:962699) 网址:www.wzbank.cn (10)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sdb.com.cn;www.bank.pingan.com (1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客户服务电话:022-58316666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3 客服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5)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358、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1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6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19)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0)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5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1)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155 号华侨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乃骥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0 2888 网址:www.ocbc.com.cn (2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6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6)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5 楼、17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樊刚正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961303;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2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7 网址:www.guodu.com (28)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胥春阳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8 办公地址: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陈伟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3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39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号中商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中国华融 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林长华 网址:www.hrsec.com.cn (3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0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中信建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3)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 、95563(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44)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4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2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6)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 027-85808318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3 联系人:李金龙 电话:025-84457777-950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5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第 28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全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热线:96518


网址:www.hazq.com (5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人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4 网址: t.jrj.com (5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5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6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6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62)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07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07室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6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5)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7 网址:www.niuji.net


联系人: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6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cn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67)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露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王明静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4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 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 投 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 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于 2011年 5 月 13日基金合同生效, 于 2011年 7 月 12 日起正式开始办理基金的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实施日 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0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或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2 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1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 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2.0%。具体费率 如下: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2.0% 1 年≤T<2 年 1.6% 2 年≤T<3 年 1.2% T≥3 年 0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5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和 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0.8% 0.6%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 988.14 992,063.49 3,976,143.14 9,999,000.00 申购费(d=a-c) 11.86 7,936.51 23,856.86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681.48 684,181.72 2,742,167.68 6,895,862.07





3、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50=11,500.00元 赎回费用=11,500.00×2.0%=2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00-230.00=11,270.0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1.6%=216.0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216.00=13,284.00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3 赎回费用=14,500.00×1.2%=174.00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174.00=14,326.00 元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三年,该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中约 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 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含转换转入业务)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发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第四款“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中约定的情况,即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个工作日内(含第 30个工作日)视情 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含转换转出业务)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5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6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 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 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诺安平衡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1)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2,B 级 基金份额代码:320019)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3)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4) 、 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320005) 、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06)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320007) 、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320008,B 级基金 份额代码:320009) 、诺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0) 、诺安中小盘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1) 、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320012)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 320014) 、诺安多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6)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8)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 320020)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21) 、 诺安中小板等权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320022) 、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066)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A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59, E 级基金份额代码:000560,B级基金份额代码:000625)之间的转换业务。 (一)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 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 ; 当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7 (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 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例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50000份转换为诺安保本混合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 T 日其持有期未满 31 个自然日,希望在 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保本混合。 T 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为 1.1000,赎回费率为 0.50%,适用申购费率为 0;诺 安保本混合的净值为 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 1.20%。则计算如下: 1.20%>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20%-0=1.20% 转入诺安保本混合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 T日诺安 保本混合的净值=50000×1.1000×(1-0.50%)÷(1+1.20%)÷1.2000=45063.41 份 例 2:诺安保本混合 50000份转换为诺安货币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 5 万份诺安保本混合,至 T日其持有期未满一年, 希 望在 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 T 日,诺安保本混合的净值为 1.2000,赎回费率为 2.00%,T 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 费率为 1.20%。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的申购费率为 0,低于 1.20%,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补 差费率为 0) ;而诺安货币的面值(即净值)为 1.0000。 转入诺安货币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保本混合的基金份额×T 日诺安保本混合的净值 ×(1-诺安保本混合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安货币的净值=50000 ×1.20×(1-2.00%)÷(1+0)÷1=58800.00 份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8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59 第七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合同中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定义如下: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内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 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 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 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 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 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0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 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 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于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保本周期到期后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 行保本义务的。 四、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1 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 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根 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变更后 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含第 3 个工作日) 。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 操作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 请。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到期后选择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2 他开放式基金,或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 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均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或转换出时,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出 的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 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 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估值”,在过渡期内对本基金进行 每日估值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 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适用的申购 费率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 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 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到 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度或保本偿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3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 额,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 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周期届满,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4 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诺安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含第五个工作日)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 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信息)。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 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 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5 第八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本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 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确 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二、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00 号金玉大厦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5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 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及投资相关的策划、咨询; 资产受托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产品销售;仓储 服务;组织、主办会议及交流活动。上述范围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 )的前身为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特例试办,于 1993年 12月 4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 立的国内首家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全国性专业担保机构。 中投保由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6 委共同发起组建, 初始注册资本金 5 亿元, 2000 年中投保注册资本增至 6.65 亿元。 2006 年, 经国务院批准,中投保整体并入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30 亿元。2010 年 9 月 2 日,中投保通过引进知名投资者的方式,从国有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 的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向投资人增发注册资本,将中投保的注册资本金增至 35.21 亿元。 经资本公积金转增,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将注册资本金增至 45 亿元人民币。2013 年,公司 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 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三、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底, 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在保余额为 1,012.91 亿元; 截至 2014 年 1 月初,中投保为 28 只基金提供担保,实际基金担保责任金额合计 270.35亿元人民币。 四、担保人出具《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全文详见基金合同附件) 。 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内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的保本义务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乘 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担保人保证期间为 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 期起始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额。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 同》为准。 《保证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7 1.1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上一保本周期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 以及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1、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保本额为: 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费用 1.2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转入保本赔付差额” )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担保人的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过渡期申购保本赔付差额” ) 。 1.3 除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之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均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额。 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 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4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三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保证期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8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 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5.2 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 第 5 个工作日) ,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69 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 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 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3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4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约定,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1.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2.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3.担保费支付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向担保人 支付担保费。担保人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第 5 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 发票。 七、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 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确定担保人保证能力受到影响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0 大会,就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 2、变更基金类别; 3、 《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吊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 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 (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 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 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 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1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本周期内增加担保人 增加担保人的,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新增担保人,且原担保人并未免除保证 责任的,新增担保人和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的程序与更换担保人程序相同。 十、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 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股票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 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运作,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通 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长。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安全资产为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场工具等; 本基金投资的风险资产为股票、权证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3、投资理念 在趋势不明的市场环境中,首要的是保证投资本金的安全,其次谋求阶段性上涨和结构 性牛市的增值收益。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保证投资 本金的安全,同时积极把握可带来增值回报的投资机会。 4、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 略和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TIPP,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策略,在未来三 年保本周期中,对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公司开发的保本模型进行优化动态调整,确保投资者的 投资本金的安全性。同时,本基金通过积极稳健的收益资产投资策略,竭力为基金资产获取 更高的增值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成:资产配置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股票投资策略、权证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3 投资策略。 4.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指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两种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策略。 通过 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在基金组合中所占比例,将风险控制在 100%本金保本的约束 条件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原则是:在强调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根据类别资产市场相对风险 度,按照 CPPI+TIPP的策略动态调整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比例。 (1)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 1)策略介绍 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是将基金资产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依据保本要求将基 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力争获得稳定收益,以此来保证基金投资者投资本金的安 全性;第二部分是将其余部分的资产投资于风险较高的风险资产,提升基金投资者的超额收 益。本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和本公司的研究结果进行建仓,并动态对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 仓位进行调整。建仓和调仓的实现方式可用下列步骤予以简要说明: 计算缓冲额度 t C : t t t C A F ? ? 计算投资风险敞口 t E : ( ) t t t t E M C M A F ? ? ? ? ? 计算投资于安全资产的额度: t t t B A E ? ? 其中,Et表示 t时刻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 M 表示风险乘数(Multiplier) At表示 t时刻投资组合的净资产 Ft 表示 t 时刻的保险底线或最低保险额度(Floor) ,保险底线表示保本到期时基金资产 必须保证的资产总值按无风险利率贴现得到的在该时刻的现值。越接近保本到期日,保险底 线越接近要保的本金。 (At-Ft)为最大止损额,又称为防守垫(Cushion) 。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4 保险底线 安全资产 风险资产 2)风险乘数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风险乘数的确定是基金管理人在金融工程部定量、 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定量定 性综合分析的结果。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分析方法确定风险乘数以达到最优效果。其 中,定量分析手段包括:为本基金设计的波动监测工具,包括当前的、隐含的和历史的波动 率; 为减小构造成本而确定的风险乘数波动范围; 定性的分析手段包括: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利率水平、基金管理人对风险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预测等。 根据CPPI策略要求,风险乘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 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 要保持安全垫风险乘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 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 定的风险乘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 为此,本基金对于风险乘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金融工程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 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风险乘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乘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 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风险乘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 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风险乘数进行及时调整。 3)策略示例: 假定本基金募集规模为 50 亿元,当期三年期无风险利率为 12.45%(当期三年定期存款 利率 4.15%×3=12.45%) ,本基金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为人民币 1.00元/基金份额,基 金经理确定的当期风险乘数为 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5 基金合同生效期初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44.5 亿元(1.00×50÷(1+12.45%) =44.46) 。 本基金的安全垫为 5.5亿元(50-44.5=5.5) 。 本基金将按照既定投资策略投资 5.5 亿元于风险资产,44.5 亿元于安全资产,从而构建 投资组合。 假定经过 6个月的运作,股票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上涨,期间本基金的安全资产取得了 2%的收益, 风险资产取得了 15%的收益, 此时安全资产为 45.39亿元 (44.5× (1+2%) =45.39) , 风险资产为 6.33 亿元( 5.5×( 1+15%) =6.325) ,基金资产净值为 51.72 亿元 (45.39+6.33=51.72) 。 假定基金管理人通过研究判断股票市场仍有较大上涨空间,将风险乘数调整为 2,则此 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45.34 亿元(1.00×50÷(1+12.45%) 5/6 =45.34) ,安全垫为 6.38 亿元(51.72-45.34=6.38) 。 本基金将投资 12.76亿元(6.38×2=12.76)于风险资产, 38.96 亿元(51.72-12.76=38.96) 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 6个月的运作, 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 2%的收益, 而风险资产遭受 10% 的损失,此时安全资产为 39.74 亿元(38.96×(1+2%)=39.7392) ,风险资产为 11.48 亿元 (12.76×(1-10%)=11.484) ,基金资产净值为 51.22亿元(39.74+11.48=51.22) 。 假定基金管理人研究判断,股票市场经过调整后具有一定的上涨空间,故维持调整风险 乘数为 2,则此时投资组合的保险底线为 46.24亿元 (1.00×50÷(1+12.45%) 4/6 =46.23779) , 安全垫为 4.98亿元(51.22-46.24=4.98) 。 本基金将投资 9.96 亿元(4.98×2=9.96)于风险资产,41.26 亿元(51.22-9.96=41.26) 于安全资产,从而调整投资组合。 假定本基金又经过两年的运作,期间安全资产取得了 8%的收益,股票市场呈现震荡向 上态势,风险资产取得了 30%的收益,那么期末安全资产为 44.56 亿元(41.26×(1+8%) =44.5608) ,风险资产为 12.95 亿元(9.96×(1+30%)=12.948) ,基金资产净值为 57.51 亿 元(44.56+12.95=57.51) 保本周期内基金的累计收益率为 15.02%。 (2)时间不变性投资组合保险策略(TIPP) 当保本期间基金资产上涨时,投资者的需求不仅是保证本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求将基金 的收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锁定,使期末得到的回报回避其后市场下跌的风险。因此, 在 CPPI 策略的基础上引入 TIPP策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6 TIPP的投资策略是改进 CPPI中保险底线的调整方式,当投资组合的价值上升时,最低 保险额度随着收益水平进行调整,即每当收益率达到一定的比率,则将保险底线相应提高一 定的比例。这样无论以后市场如何变化,当前投资者所获的部分收益在期末都能得到保证。 TIPP在操作上大致与 CPPI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动态调整保险底线,并且这种调整一般 只在投资组合是盈利的情况下使用。 TIPP策略相比 CPPI策略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额度相应 减少,因此多头行情期间获取潜在收益的能力会有所降低。总体来说,TIPP 策略是一种较 CPPI更为保守的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上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依据 CPPI+TIPP 的策略,确定基 金资产在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配置。 调整时所考虑的指标主要包括: 当期基金净值、 股票市场的波动率、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基金成本和剩余保本期限等。本基金将依据以上 指标以及基金成立时的市场状况,确定保本期期初的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上的比例,和以后 资产调整的方向。 (3)合理调整资产配置 CPPI和 TIPP策略要求资产组合投资在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比例根据基金净值水平进 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将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动态调整,使基金净值始终保持在保险底线 之上。同时,本基金为了控制交易成本以及过度频繁调整造成的方向逆反错误,当股票实际 仓位比例偏离策略仓位达到适当的程度时,才予以调整至策略仓位。 4.2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收益的稳定是本基金实现投资目标的重要保证。 (1)“核心-交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对未来债券市场的判断,本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将核心 资产重点持有, 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进行战术配置调整或回购放大操作。 在具体操作中, 基金将根据具体的市场情况和新品种发行的情况,控制并调整建仓和配置的过程。 “核心资产”为本基金的主要部分,买入并战略性持有期限为 3 年左右的国债、金融债、 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债等,确保基金整体取得一定的收益。核心资产投资主要采取买入持有策 略,在稳定投资组合收益率、锁定下行风险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国债流动性好,税收方面有 优势,可以作为主力持有品种,并为回购放大提供标的证券。金融债虽然流动性稍差,但收 益率相对高信用等级来说比较合理,市场存量也比较大。企业债有银行信用担保,而且收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7 率较高,在税收上有优惠时应充分利用,而且保险资金对该券种需求较大,未来市场价值将 较为稳定。 在核心资产保证投资策略稳定的同时,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灵活配置一部分为战术交 易资产,采用多种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对流动性较高的债券资产进行交易,在严格控制下行 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增值收益。交易性资产选择以流动性良好为首要原则,另外还要为投资提 供积极管理的机会。目前满足该要求的资产主要为国债、金融债、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和 可转债。 战略资产与战术交易资产比例根据各种类别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的预期收益率和波动 性来确定,用风险预算的原理保证使基金有较大的把握达到一定的最低收益水平。 其中核心资产采用战略性持有策略,主要在选择市场切入点上追求增值,在利率走势无 方向性变化时基本持有到期,可以不考虑收益率的波动性。 (2)低波动、多策略、追求正收益的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组合管理的策略应该是多元化的, 其中心是在保持风险在相对低的情况下从全方位 的债券投资策略中选取最优的投资想法,其中包括利率方向性判断、相对价值判断、信用利 差分析的合理运用。主要包括: ① 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目标要求的债券买入持有,并在到期后滚动投资 于新发行的符合目标要求的债券。对执行买入持有策略的债券,应根据评估持有期的总回报 水平评估能否满足基金在货币市场投资上的长期期望收益率。 ②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价值被相对 低估的债券板块,减持价值被相对高估的债券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③ 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流动性的要求、市场收益率的波动情况决定采用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哑 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或梯形策略(Stair Strategy),在各期限债券间进行配置。 期限配置尽量选择在预期市场利率的高点或流动性需求较大的时点到期的债券, 以减少 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可能损失。 通过分析不同期限债券的收益率绝对差额和相对差额, 利用均值回归策略或收益率差额 预期策略选择合适期限品种投资。 ④ 久期偏离策略 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8 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管理人对 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具有较高把握的预期的情况下, 交易头寸投资过程中可以主动采用久期 偏离策略,使组合久期较为明显的偏离基准。 ⑤ 信用利差策略 企业债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 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 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 相对利差的波动,另外在经济上升或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投资管理人可 以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交易策略。 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确定组合或类属久期后,进一步确定同一债券发行者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值。确定 采用哑铃型策略、梯形策略和子弹型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其 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⑦ 回购放大策略 该策略在资金相对充裕的情况下是风险很低的投资策略。在基础组合的基础上,使用基 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同时选择 3 年以下的银行间品种进 行投资以获取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⑧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收益率曲线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固定收益投资最为常用的策略,实证分析表 明,剩余期限 0-3年往往是收益率曲线最为陡峭的部分,通过集中持有(通常是放大持有) 2-3 年的债券组合在 1 年后卖出可以获得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骑乘策略单独使用时应保 证交易头寸的整体久期近似于基准(基准为据委托投资期结束的剩余期限) 。 4.3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 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对行业进行考察, 并据此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业配 置。 。 在定性分析方面,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利用经济周期、行业的 市场容量和增长空间、行业发展政策、行业结构变化趋势、行业自身景气周期等多个指标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79 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业绩增长趋势。本基金重点关注如下几类行业:行业景气度 高或处于拐点的行业;受益于技术升级或消费升级因素的行业:长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定量分析指标主要包括:行业相对估值水平、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 PEG 等。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绝对估值与相对估值,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并与当前股价进 行比较,对股票的价值做出判断。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 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 12 个月每股收益 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3)新股申购策略 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有很大区别。一级市场申购的盈利基础是:由于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原因,股票的发行价(一级市场价格)相对于上市之后的价格(二级市 场价格)一般会有一个明显的折让。如果能够以发行价申购上新股,在其上市首日以二级市 场价卖出,将有可能获取可观的收益。 1)在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参与 本基金将会积极参与新股发行。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不参加定价过高或风险过大的发 行,以规避少数重大风险。 2)计算资金成本,利用回购参与新股申购 根据所持有的券种计算可以用于回购的资金比例,融出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在具体的每 一笔申购决策上,基金经理会根据对当时融资成本的判断、对所发行新股价值的研究、对中 签率的预测以及对可用资金的安排,做出是否申购、申购多少的决策。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 的高低决定持有的时间或者卖出。 4.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 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4.5 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0 本基金保本周期是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其流动性与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相似,因 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与保本期同期限的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 二、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后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利用行业轮动效应,优化资产配置,力争获取超额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 值。 2、投资理念 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全面分析,把握经济景气周期运行脉络,并结合市场运行特征,跟踪 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轮动规律,优化行业配置,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力争获取行业轮 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3、投资范围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重点围绕我国经济周期动力机制与发展规律, 研究 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化特征,捕捉行业轮动效应下的投资机会,有效实施大类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1 产配置策略, 精选优质行业的优质股票, 获取超额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具体而言,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行业投资策略、个股精选策略、债 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五个方面。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从宏观层面的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出发,研判市场当前所处阶段,调整基金 所持有的主要资产种类即股票类资产、债券类资产比例,实施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基本面总是处于基本面带动下的经济扩张与经济收缩的周期性循环, 对企业盈 利水平、增长预期、投资意愿等构成实质性影响;而流动性水平则一般在货币政策影响下在 过剩与紧缩间循环更迭,影响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宏观经济基本面与流动性水平密切相关, 共同决定了市场的整体长期趋势,进而决定了不同资产类别在不同阶段的收益情况。一般而 言,在经济基本面较好、流动性较高时、股票类资产会在盈利增长以及市场估值水平抬升的 推动下取得较高收益;而在宏观经济增长减速、流动性紧缩时持有到期还本付息收益稳定的 债券类资产则是相对较好选择;在经济基本面趋于恶化、流动性严重不足时则应更多的持有 现金以减少可能损失。 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宏观经济整体景气情况、政策环境、 行业表现以及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研判当前宏观经济所处周期阶段, 来预测 市场未来整体的趋势性表现,从而为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提供决策依据,在不同情况下构建 较好的资产配置结构。 (2)行业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股票投资的战术层面采用行业组合投资策略, 即以 宏观分析为基础、通过对行业景气情况、市场环境、上下游环境以及市场偏好等对行业盈利 及估值水平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加以分析,挖掘在行业轮动效应下的行业投资机会。增加景气 上升的强势行业配置,减少弱势行业的配置。 具体实施时,基金在宏观经济的各个阶段投资不同行业类型的股票。 衰退阶段:经济增长停滞、生产能力过剩、大宗商品价格下跌,通货膨胀压力得以减轻; 企业盈利微弱,中央银行削减短期利率以刺激经济回复到可持续增长路径。此时应配置防御 性行业如可选择消费、食品等。 复苏阶段: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作用开始显现,经济增长开始加速,由 于仍有生产能力闲置,因此通货膨胀率继续下行,不排除出现通缩的可能;企业盈利快速增 长,中央银行仍保持宽松政策,股票市场估值水平抬升。此时应选择率先受益于经济复苏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2 行业,如交通运输、金融等 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压力抬头;中央银行重新 加息,此时宏观经济增长处于过热阶段,企业投资热情高涨;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取决于强劲 的利润增长与估值水平不断下降两大因素的相互权衡。此时应选择受益于通胀预期的行业, 如有色金属等资源品行业或者农业板块等。 滞胀阶段: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但通胀却继续上升,企业为了保持盈利提高产品价格, 导致工资-价格螺旋上涨。企业的盈利出现恶化,股票市场进入下行周期,表现较差。此时 基金投资应以避免过多损失为首要目的,应选择的行业包括日常消费、医疗保健等。 基金将超配评价较高的重点行业,轻配或者不配置预期表现较差的行业,以期收获行业 轮动效应下带来的丰厚收益。 (3)个股精选策略 在明确大类资产配置以及拟配置的重点行业后,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按 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选出重点行业的相应股票群,构成备选股票库。在此基础上,基金将综 合考虑个股主营业务与重点行业间的关联度以及股票本身的投资价值,精选股票,并根据定 量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备选个股以不同的投资价值权重。 (4)债券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 具体包括 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选择策略。 1)利率预测策略 本基金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 评估未来投资 环境的变化趋势。在宏观经济方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质量与效率,把握领先指 标,预测未来走势;对于国家推行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其对未来宏观经济 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未来的利率变化趋势,因此,对宏观经济运行 中的价格指数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与利率政策研判将成为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 为资产配 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未来利率走势将对不同到期期限的债券品种产生不同的影响, 从而对市场的收益率曲线 形状产生影响。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3)溢价分析策略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3 收益率溢价策略是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国债、金融债、公司债券以及可转换债 券——溢价从而在组合中分配资本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考察它们的相对价值以等价税后收益 为基础,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同时兼顾特定类属收益的基本面分析。 4)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以上的策略,基金管理人形成债券备选库,最终构建的债券组合从债券备选库中选 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债券估值模型给出的理论定价和理论到期收益率,主要选取那些被市 场低估的债券建构投资组合。 (5)权证投资策略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主要运用的策略包括: 价值发现策略 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基金会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 佳风险调整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 混合指数,即: 80%×沪深 300 指数+2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票型基金,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三、投资限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 投资限制内容。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5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投资决策和管理程序 本基金遵循如下投资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支持: 研究人员、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根据独立研究及各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案,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宏观经济分析方案和投资策略方案等决策支持。 投资原则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前提下,根据研究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方案,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对基金投资组合 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研究支持:研究分析人员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为基金经理提供各类分析方案和 投资建议;也可根据基金经理的要求进行有关的研究。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根据研究分析人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风险控制与评估: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风险控 制人员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组合的调整:基金经理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 调整,超出其权限的调整,需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如图所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6 法律法规 客户需求 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目标:原则、政策、限制(确定基金业绩基准) 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基金投资策略 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策略听证 投资限制库 核心证券库 基金经理: 证券组合的建立、优化、调整 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行业研究 公司研究 技术分析 可投资证券 备选库 数量分析 特征分析 表现评估 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基金市场、 基金销售、 赎回和资金 流动情况 政治、经 济、市场 等相关因 素、及其 变化 金融工程部 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7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或融券。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4年 3月 31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623,167,893.16 44.24 其中:债券


623,167,893.16 44.2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99,146,523.92 42.5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500,025,935.24 35.49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6,656,043.78 11.12 7 其他资产 29,767,680.50 2.11 8 合计 1,408,738,141.3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9,880,000.00 5.6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880,000.00 5.6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12,281,000.00 22.22 6 中期票据 201,877,000.00 14.36 7 可转债 29,129,893.16 2.07 8 其他 - - 9 合计 623,167,893.16 44.3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8 例(%) 1 1182111 11 沪国盛MTN2 800,000 80,784,000.00 5.75 2 130227 13 国开 27 800,000 79,880,000.00 5.68 3 1182120 11 京投 MTN2 500,000 50,465,000.00 3.59 4 041352019 13 南方水泥 CP002 500,000 50,360,000.00 3.58 5 1182158 11 国药控MTN1 400,000 40,352,000.00 2.87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89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01,691.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142,881.4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236,496.25 5 应收申购款 86,611.5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767,680.5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20 南山转债 11,694,286.80 0.83 2 110024 隧道转债 4,239,810.00 0.30 3 127001 海直转债 2,774,949.38 0.20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5.13~2011.12.31 2.90% 0.05% 3.20% 0.01% -0.30% 0.04% 2012.01.01~2012.12.31 3.60% 0.05% 4.68% 0.01% -1.08% 0.04% 2013.01.01~2013.12.31 8.16% 0.36% 4.31% 0.01% 3.85% 0.35% 2014.01.01~2014.03.31 5.03% 0.43% 1.06% 0.01% 3.97% 0.42% 2011.05.13~2014.03.31 21.10% 0.25% 13.25% 0.01% 7.85% 0.24%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3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5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和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募集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年度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 20%; 4.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保本周期内,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保本 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8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9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0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保本周期到期后,若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则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 万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2.0% 1 年≤T<2 年 1.6% 2 年≤T<3 年 1.2% T≥3 年 0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1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 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 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3、转换费 (1) 、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其中赎回费的百分之二十五计入基 金资产。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注: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 即“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 ; 当转入基金的 适用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 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2) 、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 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2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6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担保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7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证 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 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VAR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 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的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 和金融债,其信用风险极低。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是 AAA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 信用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09 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过程中,主要实施 CPPI 以及 TIPP 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该资 产配置策略可有效的实现基金资产保本增值的投资目标,而若市场长期向下运行,仍存在这 一投资目标不能实现的风险,但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担保人提供对其本金的不 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 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但未在 到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 八、资产配置风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值带来超额回报,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滞后或 错误,可能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判断宏观市场、行业周期产生偏差及选择证券品种时失误, 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九、 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 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1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2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5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6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7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8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 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19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0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1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2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3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4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的情况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被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到期后,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5 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4)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6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7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 2003 年 12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755-83026604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29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上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相应变更为如下: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1、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其中,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安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0 60%-10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 “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诺安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于此 投资限制内容。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1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2 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期限。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3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投 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4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5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6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7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8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e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39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0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 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 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 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3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复核。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1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2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 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4 设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爱建证券、渤海证券、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国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南京证券、齐 鲁证券、信达证券、深圳新兰德、长量基金、天天基金、增财基金、数米基金、众禄基金、 好买基金、和讯信息、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同花顺、腾元基金、展恒基金、一路财富、 钱景财富、晟视天下、宜信普泽等代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放时间 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市场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及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11-22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 “2014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12-27 3 诺安保本混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3-12-27 4 诺安保本混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3-12-27 5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20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立 思辰(300010)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23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侨银行为旗下部分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23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换业 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1-28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金 运激光(300220)估值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2-11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一路财富(北京)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2-20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 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3-13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 券手机客户端申购场外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3-17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 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3-18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投、转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2014-03-19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6 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15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3-27 16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4-03-27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 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01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 定投、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12 19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 年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22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4-30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5-06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5-06 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周期到期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5-09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4-05-09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年第 1期 14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