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邮中小盘(590006)

中邮中小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 邮 中小 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 六月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 据 2011 年 01 月 10 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关于 核准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1]40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 集 。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 虑投资 人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担 相应 风险 , 包括市 场风 险 、 管 理风 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本基 金特 定风险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 合 规风 险等 。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5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错误! 未定义书签。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0 六、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5 九、基 金的 投资 ............................................................................................................................. 53 十、基 金的 财产 ............................................................................................................................. 63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0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7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1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2 十六、 风险 揭示 ............................................................................................................................. 77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0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7 二十、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8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8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1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 一、前





言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 及《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指 《中邮中 小盘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议或 本托管协 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司 法解释、 部门规 章、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 对该等 法律 法 规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注 册 登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立 的机 构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 投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 并 取得国 家外 汇管 理局额 度批 准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基 金投 资者 : 指 个人 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 指 基 金的宣 传推 介 、 认 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交 收、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9. 基 金账 户 :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 理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交 易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1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 33.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日 :指 公历 日 37. 月 :指 公历 月 38.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工作 日 39. T +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0. 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5.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金 份 额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6.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 巨 额赎 回 :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情 形


48. 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5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2.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5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 54.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 体 55. 《业 务规 则》 : 指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投资 者 共同遵 守。 5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 且 在本 基金合 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 征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 易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法定代 表人 : 吴 涛 联系人 :黄梦 联系电 话:010-82295160 -136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9%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总


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1. 董事会成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俞昌建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化 工集 团财 务审 计处 副处长 、 北 京航宇 经济 发展 公司 副总 经理 , 北 京首 都创业 集团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总 监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北京 首创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章干泉 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硕士学 历, 教 授级 高工。 曾 任长 沙市 邮电 局 分拣科、 联 合子弟 学校 、 电 信三 分局 员工、 教员 、 长 沙市 电信 局副局 长、 湖南 省邮 政局 局长助 理、 副局 长、 局 长及 党组 书记 , 现 任北京 市邮 政公 司总 经理 、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北京 市邮政 速递 物流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 毕劲松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 行金融 管理 司主 任科 员 ; 国泰证 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 北京 城市合 作银 行阜 裕支 行行 长; 国泰 证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 国泰 君 安证券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党委 书记 ; 中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筹备 工作 组长 ; 中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兼任 京都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周克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中 信实业 银行 北京 分行 制度 科科长 ; 中 信实业 银行 总行 开发 部副 总经理 ; 中 信实 业银 行总 行阜成 门支 行行 长;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 7 月至 今, 就职 于 中央财 经大 学,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税 务 学院副 院长 。 期间 于 2004 年 4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 北京市 地方 税务 局挂 职锻 炼, 任职 局长 助理。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 任职 于中 洲会 计 师事务 所 ; 1996 年 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务 所 ( 主任 / 支 部书记) 。期间 任北 京市律 师协会 五届、 六届理 事会 理事; 北京市 律师协 会预 算委员 会副主 任、 主 任;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税务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全国 律师 协会 财务 委员 会委员 ; 曾 任南 方基金 管理 公司 、(香港) 裕田中 国发 展有 限公 司 独 立董事 ; 现 任深 圳天 源迪 科信息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信 达金 融租 赁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 张斌先 生, 监事 长,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专业 硕士 学位,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北京东 区邮 电局安 处邮 电支 局长 ; 北 京市邮 政管 理局 经营 财务 处处长 助理 、 副处长 ; 国 家邮政 局计 划财 务部企 业财 务处 副处 长、 处长; 天津 市邮 政局 副局 长; 国 家邮 政局 计划 财务 部副主 任;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中国 邮政 集团 公 司审计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总 经理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 周桂岩 先生 , 监事 , 法 学 硕士 。 曾 任中 国信息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 兼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京 都期货 有限 公司 监事 ;有 二十多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石鲁先 生, 监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云 裳制 衣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中信 银行北 京分 行营业 部 、 阜 成门支 行会 计部 , 任 阜成 门支行 个人 零售业 务部 主管 ; 现 任首 誉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营销 部副总 经理 、 营销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销副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 营销 部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理 。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涛先 生, 公司 董事 长, 大学本 科, 曾任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储备 司干 部、 中国 新技术 创业 投资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总经理 、 首 创证 券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董 事长 。 周克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生 ,20 年金 融、证 券 从业经 历。 曾任中 信实 业银行 总 行开发 部副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王金晖女士, 工商管理硕 士(MBA) ,19 年证 券从业 经历。曾任国 家体改委中 华企业股 份制咨 询公 司部 门经 理, 南方证 券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项目经 理,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发 展部( 筹) 负责 人、 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助 理 、 北 京营 业 部副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张静女 士, 金融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集 团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 理、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 郭建华 先生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长 城证 券有限 公司 研发中 心总 经理 助理 、 长 城证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方何先 生: 理学 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负 责金 融工 程研究 , 现 任中邮 上 证 38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10 月 18 日起 任 中邮中 小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硕士学 位 , 曾任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经理 助理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2012 年 12 月21 日起 任中 邮中 小盘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刘勇燕 :女,34 岁。中 央 财经大 学国际 金融 学士 、 英国格 林威治 大学 金融 与 会计学 硕 士; 曾任 信泰 投资有 限公 司资金 部经 理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研部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投 研部行 业高 级研 究员 、2011 年 5 月 1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18 日任 中 邮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本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包括 :


委员会 主席 : 周克先 生, 见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介绍 。 委员:


邓立新 先生 : 大学专 科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珠 市口办 事处 交换 员、 中国 工商银 行北 京信托 投资 公司 白塔 寺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兼团 支部 书记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北 京三里 河营 业 部交易 部经 理、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部 总经 理、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交易 部总经 理、 投资 研究 部投 资部负 责人 , 现 任投 资副 总监兼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核心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刘涛先 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共 党员 , 曾 任中 国民 族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职员 、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研 究员 、 中 邮核 心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总 经理 。 魏训平 先生 : 金融学 硕士 , 注 册会 计师 , 曾 任天 津 开发区 聚金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投 资顾 问、 天津 五洲 联合 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师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中 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副 总经 理。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 刘霄汉 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 现 任中邮 核 心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负责 人,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部总 经理 兼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方何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员 , 现任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兼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 战略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兼中 邮战 略新 兴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陈钢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汉 唐证 券研究 部研 究员 、 汇 丰晋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 究部研 究员 、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部基 金经理 助理 、 新 华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发展部 投资 经理 、 华 夏银 行合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主 管、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研 究部 行业和 公司 研究方 面负 责人 、 资 产管 理事业 部投 资经 理, 现任 投资部 总经 理 助 理兼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刘格菘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广 东发 展银行 大连 分行国 际部 职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营 业 管理部 职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现任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部 副 总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 (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 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 1. 本 基金管 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现行有效 的相关法 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 员 管理,强 化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 基金 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 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 扰 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展 ;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利 益;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3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股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4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岗 位 均 制 定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在 相关 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 位对 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 有监督 的责 任;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 核部对 各岗 位 、 各 部门 、 各机构 、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 施监督 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公 司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 稽核 部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反馈 。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5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6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 理财 ’ TOP1 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杂志 颁发 的“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8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资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理 处、 风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 名,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3月31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 的封闭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和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共198只 ,包括 富国 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平稳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福证 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投 资基 金、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鸿 利收 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河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精 选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银利 精选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分 红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景 顺长 城资源 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信诚 四季 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 市场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内需 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盛中证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泰达 宏利 首选企 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价值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 牛创新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复 兴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 天成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双利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9 金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治稳 健双 盈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蓝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丰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建 信收益 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华内需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大成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 德上 证180公 司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 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LOF)、景 顺长城 能源 基建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创业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 商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 汇利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兴 全沪 深300指 数增 强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 银瑞信深 证红 利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成 长4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 季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瑞进 取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消 费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黄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产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南 方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 根新兴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 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商 安达保 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德深 证300 价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南方中 国中 小盘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 施罗德 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富 国中 证5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长信 内 需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内地消 费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海消 费主题 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同瑞中 证2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 城核 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逆 向投 资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新锐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华 金刚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理财14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新 经 济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新 社会 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理 财宝7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 兰克 林国海 恒久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成月 添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信目 标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国7天 理财 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工 银瑞 信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大 成现 金增利 货币 市 场 基金 、 景 顺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月 月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央视财 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理 财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 安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 惠利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南 方中 证5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融 通标 普中国 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景顺 长城 沪深300 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景 安短 融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新 华行业 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目 标收益 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稳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永 福养 老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 付双 息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双月 红一 年期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国有 企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安达 信用 主题 轮动 纯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沪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 邮定期 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 用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岁 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货 币市 场基金 、 万家 市政纯 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 添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1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融通通 源一 年目 标触 发式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信 用增 利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品牌 传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添 富恒 生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航天 海工 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 阿尔 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前海 开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系, 建立了 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 程,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 和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实 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 制,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隋奕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广州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番 禺区 南城路152 号 联系人 :万 勤娟 电话:020-31126106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3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联系人 :王 琳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6)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 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4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 马 云雁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1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客服电 话:40086 96098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5 网址:www.jsbchina.cn (1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李 洋, 陈泉





联系电 话:66568047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网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申银 万国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 汪 建熙 联系人 :李 清怡 客服电 话 :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齐晓 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或 拨 打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 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夏 中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李珊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洋 客服电 话 :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8)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 康莺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9 (2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联系人 :刘 晨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钢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 吴忠 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3)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0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 张 巧玲 联系电 话: 0769-22112062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4)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联系人 : 孙恺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6)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1 号黄龙 世纪 广场6-7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吴 颖 联系电 话:0571-87902080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1 (37)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人代 表: 张华 东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8)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袁 丽萍 客服电 话:0510-82588168


400-888-5288 网址: www.glsc.com.cn (39)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霍 晓菲


客服电 话:021-52574550 0519-88166222 0379-64902266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 -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2 (41)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986830-730、010-88086830-737 客服电 话: 请拨 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rxzq.com.cn (4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林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3)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 16-17 层





办 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17 层





法 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 话:029-87406488





传 真:029-87406387





联 系人 :冯 萍





网 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9-95582 (44 )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3 电话:028-86690070 客服电 话:400 660 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5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4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7 )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 :400 8816 16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4008866338 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4 联系人 :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传真:010 —62020088 —8802


网址:www.myfund.com (51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 代表 人: 雷杰 联系人 :刘 丹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52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5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5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6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胡璇 联系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5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传真:010 -59393074 万银客 服电 话:400-808-0069 万银财 富网 址:www.wy-fund.com (6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魏 可妤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7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1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2 ) 诚浩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电话:024-22955419 网址: www.chstock.com (63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邓 洁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http://t.jrj.com (64 )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联系人 : 侯 英建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8 (65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6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 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上 官永 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7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69 ) 开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 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 :王 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6518 ( 安 徽) 、4008096518 ( 全国 ) 网址: www.hazq.com (71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 门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际 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直门 北大 街 60 号 首钢 国 际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0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1804 、1805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赛 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1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法 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募 集.本 基金募 集申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 关于 核准中邮 中小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证监 许可[2011]40 号) 的核准 。 ( 一) 基金 类 型 混合型 (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四)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份 额初 始发 售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五) 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六) 募集 方式 和募 集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销售机 构 联系方 式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况 增加 其他 代销 机构 , 并另行 公 告 。 ( 七)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开始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本基 金自 2011 年 4 月 18 日至 2011 年 5 月 6 日 进行 发售。 如果 在 此 期间 届满 时未达 到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七章第 一条 规 定的基 金备 案条 件, 基金 可在募 集期 内继 续销 售。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内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售 时间 ,并 及时 公告 。 ( 八)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及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九) 认购 安排 1. 认 购时间: 具体发售 时间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投 资人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 见本 基金 的 份额 发售 公告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2 3. 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认 购的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 款。 (2) 在募 集期 内, 投 资人 可 多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人 在 认购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 设上限 。 (3)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通过 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通 过直 销机 构首 次认 购的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50000 元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限 额是 人 民币 1000 元。 (4)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 受理不 得撤 销 4.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认购 人承 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认购 费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5.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 , 如 果募 集期 内认 购资金 获 认购金 额 (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1.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6%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3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9881.42 +2)/1.00 =9883.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883.42 份 基金 份额 。 6.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十)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4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和基 金合 同 生效 1. 本 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 份,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 并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且基 金募 集达 到基金 备案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募集 结束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 认之日 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完 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 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 前,投 资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 专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 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集 期 形 成 的利 息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折成 投 资 人 认 购的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 到基金合 同的 生 效条 件, 或基金募 集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使 基 金合同 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返 还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同 期银 行存款 利息 。 ( 三)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 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 规 定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他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投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开放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 公布 时 间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开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 即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6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对该 持 有人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赎 回, 后确认 的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 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可 更改上述 原则, 但 最迟应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 赎回的 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定时间受 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 日) 为投资 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基 金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 购申请 。申 购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基 金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本 金 退还给 投资 者。 基 金 投资 者赎 回 申请 成功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通 过注册 登 记机 构及 其 相关 销售机 构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机构 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 但 已认 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7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 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市场情 况,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申购 费率按照 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申购金 额 (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元( 含) 至 200 万 元以 下 1.20% 200 万元( 含) 至 500 万 元以 下 0.80% 500 万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 间 [1]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 相关手 续后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相 关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4.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范围、 特定 地域 、 特 定时 间、 特 定交 易方 式等 的基 金投资 人定 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基 金投资 人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1. 基 金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1.5%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申购份 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49 担。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赎 回 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1 年以内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 年( 含)-2 年以内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 年( 含) 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 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5. 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依法 决定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技 术保障或 人员支 持等 不充分 ; 5. 基 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基金管 理人认 为会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0 2.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依法决 定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赎 回。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投 资者 在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 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1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进 行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 并 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 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 金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2 的 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 十六) 其他 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或 法院判 决、 裁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赎回 申请 、转 出申 请、 非交易 过户 以 及 基金 的转 托管。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3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合理 的动 态资 产配置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并保证 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重 点挖 掘中小 盘股 票中 的投 资机 会,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和创业板)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规 定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 资产 的 0%~65%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并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末 将对 中国 A 股市 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累 计流通 市值 达 到 A 股总 流 通市 值 2/3 的 这部 分股 票 称为中 小盘 股票 。 在此 期间 对于未 被纳 入 最近一 次排 序范 围的 股票( 如新股 上市 等) , 如果 其流 通市值 可满 足以 上标 准, 也称为 中小 盘 股票。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盘股票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产 的 80% 。 上述所 称的 流通 市值 指的 是在国 内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股票 的流 通股 本乘 以收盘 价 。 如果排 序时 股票 暂停 交易 或停牌 等原 因造 成计 算修 正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取停 牌前 收盘价 或最 能体 现投 资者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的公 允价 值计算 流通 市值 。 如果今 后出 现更 科学 合理 的中小 盘股 票界 定及 流通 市值计 算方 式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并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体 公告 变更 后具 体的计 算 方 法 。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以及 市场 状况 的深 入分 析,采 用灵 活的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 应用系 统化 的风 险管 理工 具准确 跟踪 和全 程监 控投 资组合 风险 ,力 求在 较低 的风险 水平 上 , 为投资 者提 供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其中 股票 投资部 分, 本基 金 针 对中 小盘股 票及 中小 市值上 市公 司的 特殊 性, 采用自 下而 上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 通 过流 动性筛 选 、 定量筛 选和 定性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4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寻 找具 有投资 价值 的个 股, 分享 这类企 业带 来的 较高 回报 。 ( 四)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方法进 行投 资。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 的经 济指标分析 宏 观 经 济发 展变 动 趋 势 , 判 断 当 前所 处的 经 济 周 期, 进 而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综 合股 市和 债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进行 灵活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 此 外, 本 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配 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本基 金采用 全球 视野 , 将 全球 经济作 为一 个 整 体进行 分析 , 从 整体 上把 握 全球一 体化 形势 下的 中国 经济走 势, 从而 做出 投资 在 股票、 债券、 现金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资 产配置 决策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流程 如图 所示 。 图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流 程图 1) 对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 趋势 的判断 宏观研 究员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济 指标 , 如 国内 生产 总值、 产出 缺口 、 通 货膨 胀率、 利率 水平、 货币 信贷 数据 等因 素判断 当前 宏观 经济 所处 的周期 , 并 根据 具体 情况 推荐适 合投 资的 产出缺 口 国内生 产总 值 通货膨 胀率 利率水 平 货币信 贷数 据 大 类资 产配 置 对宏观 经济 趋势 判断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分析 股市 估值 及风 险分 析 债市 估值 及风 险分 析 绝对估 值法 相对估 值法 银行信 贷 货币供 应量 储蓄存 款余 额 股市成 交量 和成 交额 银行回 购利 率 企业信 用利 差 利率期 限结 构 利率走 势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5 资产类 别。 一般 来说 , 在 经济复 苏阶 段, 投资 股票 类资产 可以 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在 经济 过热 阶段, 适当 降低 股票 投资 比例可 以降 低系 统性 风险 , 同时 投资 资源 类股 票可 以分享 大宗 商品 牛市收 益 ; 在 滞涨阶 段 , 最佳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应当 是降低 股票 仓位 持有 现金 ; 在 经济 萧条 阶 段, 债 券类 资产 是优 先选 择的投 资品 种。 但是 , 由 于经济 预测 的复 杂性 和不 确定性 , 完 全依 靠历史 经验 来预 测未 来是 不可取 的, 必须 具体 问题 具体分 析。 本基 金凭 借实 力雄厚 的宏 观经 济研究 团队 ,对 宏观 经济 发展变 动趋 势做 出判 断, 从而指 导基 金的 大类 资产 配置策 略。 2) 对流动 性和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资产价 格的 长期 变化 是由 社会发 展和 经济 变动 的内 在规律 决定 的 , 但 是资 产价 格的短 期 变化受 流动 性和 资金 流向 的影响 。 这一 点在股 票市 场上体 现得 尤其 明显 。 此 外,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运 行规 律的 深入 研究 以及对 估值 的客 观分 析能 判断大 的资 产价 格变 动趋 势, 却无 法得 知 资产价 格变 动的 节奏 , 资 金流向 分 析 可以 弥补 这一 缺点 。 基 于以 上判断 , 本 基金将 对流 动性 和资金 的流 向进 行监 控, 充分利 用目 前可 得的 信息 , 着重 从货 币供 应量 、 银 行信贷 、 储 蓄存 款余额 、股 市成 交量 和成 交额、 银行 回购 利率 走势 等方面 进行 判断 。 3) 对股市 及债 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本基金 在决 定股 票和 债券 两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之前 , 将全面 衡量 股市 和债 市的 估值水 平 及风险 。具 体分 析方 法如 下: ? 本基金 采用 相对 估值 法和 绝对估 值法 相结 合的 方法 衡量股 市的 估值 水平 及风 险。 其 中,相 对估 值法 主要 是通 过将 A 股估 值水 平和 历史 估值水 平、 同一 时期 H 股 和国际 股市 的 估值水 平进 行比 较, 再结 合对 A 股合 理溢 价 波 动区 间的分 析, 判断 当前 A 股 市场估 值水 平 是否合 理; 绝对 估值 法则 主要采 用 FED 模型 、DCF 模型和 DDM 模 型计 算市 场合理 估值 水 平,和 当前 市场 估值 进行 比较, 判断 市场 的估 值风 险。 ? 本基金 从以 下几 方面 分析 债券市 场估 值和 风险 : 通 过对利 率走 势、 利率 期限 结构等 因素的 分析 , 预测债 券的 投资收 益和 风险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前 景以及 公司 财务进 行严 谨 的 分析, 考察 其对 企业 信用 利差的 影响 ,从 而进 行信 用类债 券的 估值 和风 险分 析。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针对 中小 盘股 票及 中小市 值上 市公 司的 特殊 性,采 用自 下而 上的 股票 投资策 略 , 通过流 动性 筛选 、 定 量 筛 选和定 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寻找 具有 投资 价值 的个 股, 分 享这 类企 业带来 的较 高回 报。 1) 中小盘 股票 及中 小市 值上 市公司 特性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6 中小盘 股票 在风 险收 益特 征上和 大盘 股具 有明 显的 不同 。 长 期来 看 中 小市 值股 票的平 均 收益率 高 , 这 就是股 市的 规模效 应 , 也 叫 中小 盘股 效应 。 造 成这 一现象 的原 因主要 有如 下 两 方面因 素: 中小 盘股 的流 动性补 偿和 中小 市值 上市 公司的 特性 。 ? 中小盘 股的 流动 性补 偿 股票的流动性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维度进行分析:交易的即时性( 交易在时间上是否能 够 立即执行) 、市场宽度( 交 易价格偏离市场有效价格的程度) 、市场深度( 即在 不影响当前价格 条 件下 所吸 收的 成交 量) 、 市场弹 性( 由 于一 定数 量的 交易导 致价 格偏 离均 衡水 平后恢 复均 衡 价格的速度) 。中小盘股票 在这四个方面都要比大盘股差,因而导致股价波动率高,产生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需要 更高 的收益 补偿 , 从而产 生股 票的流 动性 溢价 , 导 致中 小盘股 票预 期 收 益和预 期风 险都 高于 大盘 股。 ? 中小市 值上 市公 司的 特性 中小市 值上 市公 司在 业务 模式、 企业 成长 性、 行 业属 性等方 面都 与大 市值 上市 公司存 在 显著的 不同 , 因此需 要特 别关注 此类 企业 的特 殊性 , 并 为其 制定 相应的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认 为,中 小市 值上 市公 司的 特点具 体表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中小市 值上 市 公 司业 务模 式相对 比较 简单 。 简单 的业 务模式 有利 于降 低公 司经 营管 理成本 , 集中 精力做 大做 强, 更有 利于 降低研 究员 分析和 预测 公司 业务 发展 情况的 难度 ; 同 时这样 的业 务模 式也 会导 致公司 运营 风险 增加 , 但是 基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将组合 的风 险 降低。 ? 小市值 上市 公司 大多 处于 企业生 命周 期的 初创 期和 成长期 , 大 多具 有高 成长 性, 相 关财务 指标 波动 性较 大; 中型市 值上 市公 司大 多处 于企业 生命 周期 的发 展期 , 具备 了一 定的 规模优 势, 进入 平稳 发展 期。 ? 中小市 值上 市公 司数 量多 、 行业 面覆 盖面 宽, 特 别是 在细分 行业 和新 兴行 业中 占据 重要位 置, 具有 广阔 的发 展 空间。 在 细 分行 业内 竞争 对 手相对 较少 , 有 利于 公司 提 高利润 率。 同时 , 由 于可 比公司 少且 跟踪研 究的 分析 师比 较少 , 缺 乏完 善的 行业研 究 , 这种信 息的 缺乏 使得投 资于 小公 司的 预期 风险更 大, 因而 需要 更高 的收益 补偿 。 2) 股票投 资策 略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7 图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流程 图 针对以 上提 到的 中小 市值 上市公 司的 特殊 性 , 本 基金 采用自 下而 上的 股票 投资 策略进 行 选股, 具体 流程 如下 : ? 第一步 ,通 过流 通市 值筛 选,构 建中 小盘 股票 规模 库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末 将对 中国 A 股市 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累 计流通 市值 达 到 A 股总 流 通市 值 2/3 的 这部 分股 票 称为中 小盘 股票 。 在此 期间 对于未 被纳 入 最近一 次排 序范 围的 股票( 如新股 上市 等) , 如果 其流 通市值 可满 足以 上标 准, 也称为 中小 盘 股票。 上述所 称的 流通 市值 指的 是在国 内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股票 的流 通股 本乘 以收盘 价 。 如果排 序时 股票 暂停 交易 或停牌 等原 因造 成计 算修 正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取停 牌前 收盘价 或最 能体 现投 资者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的公 允价 值计算 流通 市值 。 如果今 后出 现更 科学 合理 的中小 盘股 票界 定及 流通 市值计 算方 式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并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 体 公告 变更 后具 体的计 算 方 法 。 本基金 将中 小盘 股票 纳入 中小盘 股票 规模 库 。 本 基金 投资于 中小 盘股 票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股票资 产 的 80% 。 ? 第二步 ,综 合考 虑企 业成 长、价 值及 盈利 特性 ,构 建股票 备选 库。 自下而上 的选股 策略 风险控 制 5 80% 20% 定性分 析 3 2 成长、价值盈利特性评估 1 流通市 值筛 选 中小盘规 模库 备选库











精选库 股票组 合构 建 4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8 本基金 重点 选择 市场 估值 合理 、 盈 利能 力出 色且 营业 收入和 利润 稳定 增长 的股 票进入 备 选库 。 研 究员 对上市 公司 的财务 报表 和经 营数 据 进 行分析 预测 , 分别评 估企 业成长 、 价值 及 盈利特性。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选取排名在前 50% 的个股 进入股 票备 选库 。 表 1 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指标


参考指 标 成长特 性 营业利 润同 比增 长率 、经 营性 现金 流 同比增 长率 、净 利润 同比 增长 率、 营 业收入 同比 增长 率等 价值特 性 市盈率 、市 净率 、PEG 、 市销 率等 盈利特 性 净资产 收益 率、 总资 产净 利率 、投 入 资本回 报率 、销 售净 利率 等 由于公 司经 营状 况和 市场 环境在 不断 发生 变化 , 基金 将实时 跟踪 上市 公司 风险 因素和 成 长性因 素的 变动 ,对 上述 几类指 标及 其权 重设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 第三步 ,个 股定 性分 析, 构建股 票精 选库 在股票 备选 库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从公 司治 理结 构、 公司经 营运 行等 方面 对个 股进行 定性 分析, 构建 股票 精选 库。 精选库 股票 在公 司治 理结 构方面 需满 足以 下标 准: ? 主要股 东资 信良 好, 持股 结构相 对稳 定, 注重 中小 股东利 益, 无非 经营 性占 款; ? 公司主 营业 务突 出, 发展 战略明 晰, 具有 良好 的创 新能力 和优 良的 核心 竞争 力, 信 息披露 透明 ; ? 管理规 范, 企业 家素 质突 出, 具 有合 理的 管理 层激 励与约 束机 制, 建立 科学 的管理 与组织 架构 。 精选库 股票 在公 司经 营运 行方面 需满 足以 下标 准: ? 具有持 续经 营能 力和 偿债 能力 , 资 产负 债率合 理 。 具有持 续的 成长 能力 , 通 过对公 司商业 模式 的全 方位 分析 判断公 司成 长动 力来 源和 持续性 ; ? 主营业 务稳 定运 行, 收入 及利润 保持 合理 增长 ,资 产盈利 能力 较高 ; ? 净资产 收益 率处 在领 先水 平; ? 财务管 理能 力 较 强, 现金 收支安 排有 序; ? 公司拥 有 创 新能 力、 专有 技术、 特许 权、 品牌 、渠 道优势 、重 要客 户等 ; ? 公司经 营运 行风 险评 估 。 针 对中小 市值 上市 公司 业务 模式简 单带 来的 公司 经营 运行 潜在风 险及 导致 风险 发生 的关键 因素 进行 深入 分析 和持续 关注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59 1) 平均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并据此 积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控制 债券 组合 风险 的基础 上提 高组 合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本基 金将缩 短债 券投资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 下 降时, 本基 金将 拉长 债 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以更 大程 度的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涨带 来的价 差 收 益 。 2) 期限结 构配 置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本 基金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 行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平 坦化时 ,本 基金 将采 取哑 铃型策 略, 重点 配置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陡 峭化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 重 点配 置收 益率曲 线的 中部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则 采取 梯形 策略 ,债 券投资 资产 在各 期限 间平 均配置 。 3) 类属配 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 税 赋 水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之间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债 券类 属 配置策 略, 确定 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根据 中国 债券 市场 存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的利 差情 况, 结合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4) 回购套 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4.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未来 , 随 着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 的创 新等 , 基 金还 将积极 寻 求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0 其他投 资机 会,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更新 和丰 富组 合投 资策略 。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 天相 中盘 指数 ×30%+ 天 相小 盘指 数×30%+ 中国债 券 总指数 ×40% 天相中 盘指 数、 小盘 指数 对于中 小盘 股票 的界 定与 本基金 对中 小盘 股票 的界 定一致 , 且 市场使 用广 泛, 具有 良好 的公信 力;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是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编制 的, 以 符合 债券 期限 、发 行人、 流通 场所 、债 券付 息方式 等复 合条 件的 全部 债券为 样本 券 , 采用市 值加 权计 算的 债券 指数, 编制 合理 、透 明、 运用广 泛,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和 权威 性 。 基于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 选用 上述 业绩 比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 地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 强 、 投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 基 金,但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七)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本 基金将在 对宏观经 济发展 态势、证 券 市场运 行环境 和上市公 司的基本 面进行 深入 研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投 资对象的 预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的匹 配关系, 本基金 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 内,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八)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行 业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密 切合 作 , 又责任 明确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1. 策 略研 究员 、行 业研 究 员、债 券研 究员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各 自独 立完 成 相 应的研 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2.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每月 召开投 资策略会 议,决定 基金的 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 和股票 、债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1 券的投 资重 点等 ; 3. 投 资总监每 周召集投 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决定,结 合市场和 公司基 本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 金经理依 据策略研 究员的 宏观经济 分析、行 业研究 员的行业 分析和个 股研究 、债 券研究 员的 债券 市场 研究 和券种 选择 建议 、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的 定量 投资 策略 研究, 结合 本基 金产品 定位 及风 险控 制的 要求, 在权 限范 围内 制定 具体的 投资 组合 方案 ,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讨论通 过; 5. 基 金经 理根 据 经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批 准的 基金 投资 组合方 案 , 向 交易 部下 达 交易指 令; 6. 交 易部 执行 基金 经理 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负责 完 成有关 投资 风险 监控 报告 及内部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8. 基 金管 理小 组定 期检 查 评估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成效 , 以 便随 时修 正不 合理 的 投资决 策; 9. 基 金管理小 组在确保 基金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有权 根据环境 的变化和 实际的 需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4. 本 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本 基金投资 权证,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不超 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2 7. 本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 十)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 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债 券; 6. 买 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 述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3 规定限 制 。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 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 益。 ( 十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三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22,592,883.36 70.40 其中: 股票


222,592,883.36 70.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000,000.00 4.74 其中: 债券


15,000,000.00 4.7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653,498.09 24.56 7 其他资 产


933,756.69 0.30 8 合计





316,180,138.14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3,721,883.36 56.6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29,631,000.00 9.6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600,000.00 3.78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640,000.00 2.4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 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2,592,883.36 72.53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055 万邦达 850,000 29,631,000.00 9.66 2 300252 金信诺 1,000,000 18,880,000.00 6.15 3 002437 誉衡药 业 300,000 15,978,000.00 5.21 4 600557 康缘药 业 500,000 15,245,000.00 4.97 5 300118 东方日 升 1,800,000 14,760,000.00 4.81 6 300146 汤臣倍 健 219,656 13,269,418.96 4.32 7 000547 闽福发 A 2,360,885 13,220,956.00 4.31 8 600180 瑞茂通 1,000,000 11,600,000.00 3.78 9 300139 福星晓 程 400,000 8,760,000.00 2.85 10 600536 中国软 件 200,000 7,640,000.00 2.4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5,000,000.00 4.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5 8 其他 - - 9 合计 15,000,000.00 4.8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4438 13 冶城 投 150,000 15,000,000.00 4.8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 资产权 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无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均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44,504.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74,287.48 5 应收申 购款 114,964.4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3,756.69 (4 )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债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055 万邦达 29,631,000.00 9.66 重大事 项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6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461,799,766.62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13,143,999.28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174,857,897.77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300,085,868.13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的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的 投资业 绩及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 月 4.92% 1.36% -1.11% 0.77% 6.03% 0.59% 过去六 个 月 7.68% 1.38% -3.11% 0.76% 10.79% 0.62%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起 至今 2.3% 1.16% -10.68% 0.84% 12.98% 0.32%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7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8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计 价依 据。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如 果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日 收盘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的未 上市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 格进行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69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 行 估值 。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 在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挂牌 交易且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 的净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3)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4)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计 量。 (5)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 交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形 成的 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 市交 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0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 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其 他有 价证 券等 资产 按 国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 形式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1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差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2 管理人 有权 向有 责任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书 面说 明,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损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其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3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信 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 申购 或赎回 金额 等) ,基金 托管 人在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该 错误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 七)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1 .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 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7) 项、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4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5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若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3. 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4.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收益 分配 时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由基 金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1. 本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基 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6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7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8 3. 上述( 一) 中 3 到 8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 五) 本基 金运作 前产 生的相 关费 用由 管理人 垫付 ,运 作后 由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 六)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 七) 基金 税收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主 体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79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和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会 计年 度;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分 别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0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在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时 ,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 基 金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1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 托管协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 。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指定 网站、 申购 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3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6)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4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5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支主 动型 的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通过 合理的 动态 资产 配置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保 证充 分流 动性 的前 提 下, 重点 挖掘 中小 盘股 票中的 投资 机会 , 谋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6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两 方面 : 一是 基金 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收 益而 进行组 合 调整时 , 可 能由 于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价 格将 股票 或债 券买 进或卖 出; 二是 为应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 格大量 抛售 股票 或债券 。两 者均 可能 使基 金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 二)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7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存在 大类 资产配 置风 险。 在大 类资 产配置 中会 受到经 济周 期 、 市场 环境 、 制 度建 设等 因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大 类资产 配置 比例偏 离最 优 化 水平, 这可 能为 基金 投资 组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基金 在股 票投 资过 程中 重点关 注中 小盘 股票 , 这类 股票的 特性 决定 了本 基金 具有如 下 特定的 风险 。 第 一, 从 交 易的即 时性( 交易 在时 间上 是否能 够立 即执 行) 、 市场 宽度( 交 易价 格 偏离市 场有 效价 格的 程度) 、 市场 深度( 即 在不 影响 当 前价格 条件 下所 吸收 的成 交量) 、 市 场弹 性( 由于 一定 数量 的交 易导 致价格 偏离 均衡 水平 后恢 复均衡 价格 的速 度) 四 个方 面分析 , 中 小 盘股票 的流 动性 比大 盘股 票差, 因而 导致 股价 波动 率高, 具有 特定 的流 动性 风险; 第二 , 中 小市值 上市 公司 业务 模式 相对比 较简 单导 致公 司运 营风险 高 , 但 是基 金 可 以通 过分散 化投 资 将组合 的风 险降 低。 第三 , 小 市值 上市 公司大 多处 于企业 生命 周期 的初 创期 和成长 期 , 大 多 具有高 成长 性, 相关 财务 指标波 动性 较大 , 中 型市 值上市 公司 大多 处于 企业 生命周 期的 发展 期, 具备 了一 定的规 模优 势, 进入 平稳 发展期 。 本 基金 采 用定 量和 定性 相结 合的方 法构 建股 票规模 库 、 股 票备选 库和 股票精 选库 , 定性分 析带 有一定 的主 观性 , 将 给基 金在个 股投 资 决 策中带 来一 定的 不确 定性 ,因而 存在 个股 选择 风险 。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过 程中 , 由于 债券 的投 资价 值受 到利率 水平 、 信 用评 级等 多因素 的影 响,因 而债 券投 资策 略也 面临一 定的 个券 选择 风险 。 ( 六)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8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 列涉及到 基金合同 内容变 更的事项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②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收 费方式 或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 ⑤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89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清 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0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5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1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财 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 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定 基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和管 理费之 外的 费 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 形 ,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当事 人的 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选择、更换代销 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2)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 金融资 、 融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2 券; 13)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基金 管理 人 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由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注 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3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2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财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 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4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5 除; 18)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履行 其义 务, 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19)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6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及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 的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 合同 为依据 ,不 因基 金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下同)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7 (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 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以上 含本 数,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8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简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99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②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 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和 统计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③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④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表 ,同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0 1) 议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前35 日提交 召集 人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3) 召集人对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 符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 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可以 就程 序性问 题提 请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6.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终止 基金 合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 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9.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 列 涉 及 到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的 事 项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①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②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收 费方式 或调 低赎回 费 率; ③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 ⑤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2.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四)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直门 北大 街 60 号首 钢国 际大 厦 10 层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吴涛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 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证 券 选择 标 准 的 约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 事 项 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和创业板)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依据 相关 规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规 定 。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债 券、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 资产 的 0%~65%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 , 并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管 理人 每半 年末 将对 中国 A 股市 场中 的股 票按 流通市 值从 小到 大排 序并 相加, 累 计流通 市值 达 到 A 股总 流 通市 值 2/3 的 这部 分股 票 称为中 小盘 股票 。 在此 期间 对于未 被纳 入 最近一 次排 序范 围的 股票( 如新股 上市 等) , 如果 其流 通市值 可满 足以 上标 准, 也称为 中小 盘 股票。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盘股票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股 票资产 的 80% 。 上述所 称的 流通 市值 指的 是在国 内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股票 的流 通股 本乘 以收盘 价 。 如果排 序时 股票 暂停 交易 或停牌 等原 因造 成计 算修 正的,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情况, 取停 牌前 收盘价 或最 能体 现投 资者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的公 允 价 值计算 流通 市值 。 如果今 后出 现更 科学 合理 的中小 盘股 票界 定及 流通 市值计 算方 式 , 本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做出 相应 调整, 并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变更 后具 体的计 算 方 法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4)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6)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动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09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流 动性 的需 要合理 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风 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以 及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章制 度的 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管 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 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 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 的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0 数据或 者出 现其 他影 响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人 监督 职责的 行为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履行 托 管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包 括但不 限于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 部 门 罚 款 以及 基 金 托 管人 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 担的 赔 偿 。 因 投资 流 动 受 限证 券 产 生 的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之外 ,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 金管理 人未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方 案 以 及 投资 额 度 和 比例 限 制 要 求 的原 因 导 致 本基 金 出 现 风 险损 失 致 使 基金 托 管 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1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2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开 立和 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3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帐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4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七)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 止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5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6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注册 登记 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及时 、 准 确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和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基金 管理 、 基金 份额 托管 和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管 理、 权 益分 配时 红利登 记和 派发 、基 金交 易份额 清算 、基 金非 交易 过户、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业 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 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五) 客户 分级 服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六) 信息 查询 服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7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七) 主动 通知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等。 ( 八)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九) 信息 定制 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十) 投诉 建议 受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 十一)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 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010)58511618 2.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8





二十 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011-04-06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11-04-06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011-04-06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011-04-06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1-04-0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工商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4-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苏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4-19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1-05-11 中 邮 基金 旗下 产品 参加 交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 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1-06-29 关 于 中邮 基金 旗下 产品 参加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 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6-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产 品延 迟参 加中 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07-01 中邮中 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及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1-07-01 关 于 中邮 基金 旗下 产品 恢复 参 加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7-0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首创 证券 、 国 金证券 、 民 生证 券、 长江证 券、 平安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8-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代 销机 构网 上 申购 基金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1-08-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工 商银 行个 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1-08-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网上银 行等 电子 渠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8-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 网上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8-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网上 银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1-08-09 中 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2011-08-09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开通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2011-08-09 中 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通农 业银 行 定投 、定 赎业 务及参 与相 关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海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9-05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1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1-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2011-11-29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19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邮 储 银行 、农 业银 行、国 泰君 安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2-29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度 最后一个自然日净 值公告 2012-01-04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2-01-18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2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3-01-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全 部基 金产 品参 加中 信 银行 、平 安银 行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2-02-14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2 年 年 度报告 2012-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基 金参 加工 商银 行个 人 电子 银行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3-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参 加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上 申购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2-04-07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3-04-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农 业银 行 网上 银行 代理 销售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2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邮 储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4-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2013 年6 月30 日资产 净值 公告 2013-07-0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交 通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7-0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深 圳众 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7-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好买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7-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长 期停 牌 股票 估值 调整 情况的 公告 2013-07-16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3-07-1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07-24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3-08-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基 金开 通浙 江同 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 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上海 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诚 浩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平 安银 2013-09-27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0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0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深 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中 期时 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华 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晋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投申 购业 务的 公 告 2013-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晋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3-10-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11-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3-11-27 中邮 中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 书(2013年第2 号) 2013-12-20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4-01-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一 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2-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 构 的公 告 2014-03-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北 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及定 投申 购活 动的公 告 2014-03-1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3-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3-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华 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 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告 2014-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开 源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华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03-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牌 股 票复 牌后 估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3-29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121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年 度报告 2014-03-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工 商银 行 个人 电子 银行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3-3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浙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及定 投申 购活 动的 公告 2014-04-0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增 加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4-04-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长期 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4-26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其 所提 供的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三 、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 邮 中小 盘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 (二) 《中 邮 中 小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四) 《中 邮 中 小盘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