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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000091)

信诚新双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新双 盈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次 更新 )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2 日证 监 许可[2013]239 号文 核准 。 
基 金管理 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准 确、完 整。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 份
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但 同时 也需承 担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本基 金为债 券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的中偏 低风险品 种,其预 期风险 与预期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 基金,低 于混合型 基金和 股票型基 金。
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 机制和收益规则,新双盈A 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 定的基金份额,新双
盈B 为中 偏高 风险 、中 偏高 收益的 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投 资于 证券市 场,基 金净值 会因 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
金 前,应 全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特 性,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 力,理 性判 断市场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管 理风 险、新 产品创 新带来 的风 险、估 值风险 、流
动 性风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和其 他风险 等。基 金管 理人建 议投资 人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收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 有。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
业 绩表现 的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担 。 
本 更新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 截止日 若无 特别说 明为2014年5月9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4年3月31日 ( 未经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 1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22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 与质 押 ......................................................................... 2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 3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 配 .................................................................................................................. 4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42 第十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 算 ..................................................................................................................... 4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4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46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5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 5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 5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7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80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2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82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诚新双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本基 金 管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供 在本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定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新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信 诚新 双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信 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信诚 新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新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时 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及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其他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份 额分 级: 指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分 为稳 健收 益类份 额( 以下 简称 “新双盈 A” ) 和积 极 收益类 份额 (以 下简 称 “ 新 双盈 B” ) 22.新 双盈 A :指 本基金 的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新 双 盈 A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取约定 收益 , 并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 4 个 月开 放一 次 23.新 双盈 B : 指本 基金 的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 本 基金 净资产 在扣 除新 双 盈 A 的 本金及 应计 收益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归 新双 盈 B 享 有, 亏损 以新 双盈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新双 盈 B 首 先承 担; 新双 盈 B 在 任一 运作 周年 内封 闭运作 ,仅 在每 个运 作周 年到期 日当 天开 放


24.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5.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6.直 销机 构: 指信 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7.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8.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9.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30.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31.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2.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3.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4.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35.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1.开放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 业务 规则 》: 指《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3.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5.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6.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操 作 48.巨 额赎 回: 指单 个开 放 日,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原则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新双 盈 A 、新 双 盈 B (如 有) 的净赎 回金 额合 计( 包括 强制赎 回金 额) 超过 本基金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 5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 利 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51.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4.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程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6.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避 免、无法克服且 在 基金合 同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 收、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播 、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设立 日 期:


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 张 翔燕女 士, 董事长 ,硕士 学位。 历任 中信银 行总行 营业部 副总 经理、 综合计 划部总 经理 , 中 信银行 北京分行 副行长、 中信银 行总行营 业总部副 总经理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经济 师, 中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 信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陈 一松先 生, 董事, 金融学 硕士。 历任 中信实 业银行 资金部 科长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 裁 办主任 、长城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会 秘书、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行 长秘书 兼行长 办公 室副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包 学勤 先 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 招商 银行证 券业务 部出市 代表 、南方 证券有 限公司 投资 银 行 部总经 理助理 、国信 证券 有限公 司 投资 银行二 部总 经理、 中信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 资银 行二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资分 析 师 、 南 非Norwich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 南 非 ) 执 行 总 裁 。 现 任 瀚 亚 投 资 执 行 副 董 事 长 。


黄 慧敏女 士, 董事, 新加坡 籍,经 济学 学士。 历任花 旗银行 消费 金融事 业部业 务副理 、新 加 坡 大华银 行业务 开 发副 理、 大华资 产管理 公司营 销企 划经理 、瀚亚 投资( 新加 坡)有 限公司 营销 部主管 、瀚 亚投 资( 台湾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现 任瀚亚 投资 (台 湾)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魏 秀彬女 士, 董事, 新加坡 籍,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施罗德 国际 商业银 行东南 亚区域 合规 经 理、施 罗德 投资 管理(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亚太 地区 风险 及合规 总监 。现 任瀚 亚投 资首席 风险 官。


何 德旭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社会 科学院 财贸 所所长 、研究 员。现 任中 国 社会科 学院 数量 经济 与技 术经济 研究 所副 所长 、金 融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夏 执东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硕 士。 历任财 政部财 政科 学 研究 所副主 任、中 国建设 银行 总 行 国际部 副处长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所 副总经 理、 北京天 华中兴 会计师 事务 所首席 合伙人 。现 任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管委 会副主 席。


杨 思群先 生, 独立董 事,经 济学博 士。 历任中 国社会 科学院 财贸 经济研 究所副 研究员 ,现 任 清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 济系副 教授 。








注:原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总 部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 正 式 更 名 为 瀚 亚 投 资 , 其 旗下各 公司 名称 自该 日起 进行相 应变 更。 瀚亚 投资 为英国 保诚 集团 成员 。 2. 监事 李 莹女士 ,监 事会主 席,金 融学硕 士。 历任中 国建设 银行沧 浪办 事处信 贷科长 、 中国 建设 银 行 苏州分 行中间 业务部 总经 理助理 、北京 证券投 行华 东部一 级项目 经理、 中新 苏州工 业园区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部总 经理、 苏州工 业园区 银杏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现 任苏州 元禾 控股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於 乐女士 ,监 事,经 济学硕 士。历 任日 本兴业 银行上 海分行 营业 管理部 主管、 通用电 气金 融 财务( 中国 )有 限公 司人 力资源 经理 。 现任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 资源官 。 解 晓然女 士, 监事, 双学位 ,历任 上海 市共青 团闸北 区委员 会宣 传部副 部长、 天治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总监 助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监。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 3. 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王 俊锋先 生, 总经理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国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副总 监、华 宝兴 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北京代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资 产管理 部总 监。现 任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首席 执行 官 ,兼 任中信 信诚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之 子公 司)董 事 。


桂 思毅先 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安达信 咨询管 理有 限公司 高级审 计员, 中乔 智 威 汤逊广 告有限 公司财 务主 管,德 国德累 斯登银 行上 海分行 财务经 理,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风 险 控制总 监、财 务 总监 、首 席财务 官、首 席运营 官。 现任信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席 财务官 。 林 军女士 ,副 总经理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浙江 省证券 公司投 资银 行部副 总经理 、市场 总监 , 西 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国际 业务部 总经理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营销 总监, 汇添 富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总 监、副 总经理, 交银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助理 、市场总 监。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 席市 场官 。 隋 晓炜先 生, 副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 注册会 计师。 历任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高级 经理 、 中 信控股 有限责 任公司 高级 经理、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总 监 、首席 市场 官、首 席运营 官。 现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中 信信 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4. 督察 长 唐 世春先 生, 督察长 ,法学 硕士, 历任 北京天 平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 察 稽核部 法务主 管、友 邦华 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法律 监察部 总监、 总经理 助理 兼董事 会秘书 。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长 ,兼 任中 信信 诚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5. 基金 经理 王旭巍 先生 ,经 济学 硕士 ,20 年金 融、 证券 、基 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曾先 后任 职于中 国( 深圳 ) 物资工 贸集 团有 限公 司大 连期货 部、 宏达 期货 经纪 有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资产 管理部 和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0 年 加盟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首 席投 资官 、 信诚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诚 添金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信 诚新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曾丽琼 女士 ,金 融学 硕士 ,11 年金 融、 基金 从业 经 验。曾 任职 于杭 州银 行和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担任 华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 期间, 兼任 华宝 兴业 增强 收益债 券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总监 、信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诚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诚新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诚 季季 定期 支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信诚 月月 定期 支付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研究 总监 、特 定资 产投 资管理 总监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 王旭巍 先生 ,副 首席 投资 官; 董越先 生,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副 总监;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投资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 券法》、《基金法》、《 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 法》等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并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2.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8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公 司为了 保障 业务正 常运作 、实现 既定 的经营 目标、 防范经 营风 险 而 设立的 各种内 控机制 和一 系列内 部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法 等文本 制度的 总称 。内部 控制的 总体 目 标是: 建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营运 高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可 能免受 各种 不确定 因素 或风 险的 影响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渗透 到公司 的决策 、执 行和监 督层次 ,贯穿 了各 业务流 程的所 有环节 , 覆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 岗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 效性原 则: 各项内 部控制 制度必 须符 合国家 和主管 机关所 制定 的法律 法规和 规章, 不得 与 之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 守的行 动指 南。 相 互制约 原则 :在公 司的各 个部门 之间 、各业 务环节 及重要 岗位 体现相 互监督 、相互 制约 , 做 到公司 决策、 执行、 监督 体系的 分离以 及公司 各职 能部门 中关键 部门、 岗位 的设置 分离( 如交 易 执行部 门和基 金清算 部门 的分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 成权责 分明、 相互 牵制的 局面 ,并 通过 切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降 低各种 内控 风险 的发 生。 及 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随 着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境 的变化 而不 断 修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将充分 发挥各 机构 、各部 门及广 大员工 的工 作积极 性,尽 量降低 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防 火墙原 则: 公司基 金投资 、基金 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开 发、 绩效评 估等相 关部门 ,应 当 在 空间和 制度上 适当分 离, 以达到 防范风 险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人 员,应 制定 严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 施。 2. 风险 防范 体系 公 司根据 基金 管理的 业务特 点设置 内部 机构, 并在此 基础上 建立 层层递 进、严 密有效 的多 级 风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 事会下 设风 控与审 计委员 会,对 公司 经营管 理与基 金运作 的合 规性进 行全面 和重点 的分 析 检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 可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 改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和董 事会 的授 权进行 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 级风险 防范 是指在 公司风 险管理 委员 会、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和监 察稽核 部层次 对公司 的风 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9 总 经理下 设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全面 的研究 、分析 、 评 估,制 定相应 的风险 管理 制度并 监督制 度的执 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 防范 公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临 的各 种风 险。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的 领导下 ,研 究并制 定公司 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投 资策略 ,对 基 金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性的 目的 。 监 察稽核 部在 总经理 的领导 下,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部 门和各 分支 机构, 对各岗 位、各 部门 、 各机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 司各部 门根 据经营 计划、 业务规 则及 本部门 具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工 作流程 及风险 控制 措 施 ,达到 :一线 岗位双 人双 职双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 票、 业 务用章 接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 责;属 于单人 、单 岗处理 的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督 机制;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 公司确 知建 立内部 控制系 统、维 持 其 有效性 以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制 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 管 理层的 责任,董 事会承担 最终责 任;本公 司特别声 明以上 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和 公司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建 设银 行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易 名为“中 国建 设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 是中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0 由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4 年9 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2005年10 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 海 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 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9月25日 中国 建设 银行A 股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 包括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12 月31日, 中国 建设银 行资产总 额153,632.10 亿元 ,较上 年增长9.95% ;客户 贷款 和垫款总额85,900.57 亿元,增长14.35% ;客户存款总额122,230.37 亿元,增长7.76% 。营业收入 5,086.08 亿 元 , 较上 年 增 长10.39% ,其中,利息净收 入增长10.29% , 净 利 息 收益 率(NIM) 为2.74%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1,042.83 亿 元 , 增 长11.52% ,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为20.50% 。 成 本 费 用 开 支 得 到 有效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 。 实 现 利 润 总 额2,798.06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11.28% ; 净 利 润 2,151.22 亿 元 , 增 长11.12% 。 资 产 质 量 保 持 稳 定 , 不 良 贷 款 率0.99% , 拨 备 覆 盖 率268.22% ; 资 本 充足率 与核 心一 级资 本充 足率分 别为13.34% 和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 内地 设有分支机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 万公司客户 、2.91 亿个人客 户, 与 中国经 济战略 性行业 的主 导企业 和大量 高端客 户保 持密切 合作关 系;在 香港 、新加 坡、法 兰克 福 、约翰 内斯堡 、东京 、大 阪、首 尔、纽 约、胡 志明 市、悉 尼、墨 尔本、 台北 、卢森 堡设有 海外 分 行,拥 有建行 亚洲、 建银 国际、 建行伦 敦、建 行俄 罗斯、 建行迪 拜、建 行欧 洲、建 信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 , 本 集 团 的 出 色 业 绩 与 良 好 表 现 受 到 市 场 与 业 界 的 充 分 认 可 ,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102 项 奖 项 , 多 项 综 合 排 名 进 一 步 提 高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 全 球 银 行1000 强 排 名 ” 中 位 列 第5 , 较 上 年 上 升2 位 ;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 杂 志 发 布 的 “2013 年 度 全 球 上 市 公 司2000 强 排 名 ” 中 , 位 列 第2 , 较 上 年 上 升13 位 。 此 外 ,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了 国 内 外 重 要 机 构 授 予 的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 中 小 企 业 服 务、私 人银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行 、养老 金、 国际业 务、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会 责任等 领域 的多个 专项 奖。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设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下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证券 保险资 产市场 处、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9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20 余 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丰, 投资 托管业 务部总 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江 苏省 分行、 广东省 分行、 中国 建 设 银行总 行会计 部、营 运管 理部, 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 、会计 结算、 营运管 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 伟,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总 经理, 曾就 职 于中 国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中 国建设 银行总 行计 划 财 务部、 信贷经 营部、 公司 业务部 ,长期 从事大 客户 的客户 管理及 服务工 作, 具有丰 富的客 户服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1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红, 投资 托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零 售 业务部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行长 办公室 ,长期 从事 零售业 务和个 人存款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 绍平, 投资 托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托 代理部 ,长 期 从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 秀莲, 投资 托管业 务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总行 会计部 ,长期 从事托 管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内 首批 开办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商 业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一 直秉持 “以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实 维护资 产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为资 产委 托人提 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中国建 设银行 托管 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托 管业 务品种 不断增 加,已 形成 包括证 券投资 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内 托管 业务 品种 最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34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2009 年至 2012 年 连 续 四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获 和 讯 网 的 中 国 “ 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 奖; 境内权 威经济 媒体《 每日 经济观 察》的 “最佳 基金 托管银 行”奖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 构” 奖。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设 银行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理规 定,守 法经 营、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建设 银行 设有风 险与内 控管理 委员 会,负 责全行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 。投资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 置了监 督稽核 处,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建 立了管 理制 度、控 制制度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管 理严 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 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 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 防止泄 密;业 务实现 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2 整、独 立。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利用 自行 开 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系 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 监督报 告,报 送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为 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中 ,对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 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 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 投 资比例 超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金 管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与 基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实 ,督促 其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 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及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 平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杨 雁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 址:www.xcfunds.com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3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 邓炯 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ecitic.com (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邮 编: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7)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52 公司网 站:http://www.bigsun.com.cn 客服热 线:0571-95548 服务邮 箱:96598@bigsun.com.cn (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崂 山区深 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5 (10)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海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16 层至26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仅代 销 新 双盈A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6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1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3C 座10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 代销机 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021-51085168 联系人 :金 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7 法人代 表: 姚建 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分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 新 双 盈 A” ) 和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新 双盈 B”)。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分 为新 双盈A 和 新双 盈B ,所 有份 额所募 集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新双盈A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取 约 定 收 益 , 本 基 金 净 资 产 在 扣 除 新 双 盈A 的 本 金 及 应 计 收 益后的 全部 剩余 资产 归新 双盈B 享 有, 亏损 以新 双盈B 的 资产 净值 为限 由新 双盈B 首 先承 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 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 盈A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能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收 益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二) 基金 份额 配比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任 一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前 , 新 双 盈A 、 新 双 盈B 的 份 额 配 比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7:3 。在新双盈A 单 独 开 放的 开 放 日 , 即 每 一 运 作 周年 前 两 次 开 放 日 , 如 果 新双 盈A 的净赎回份额 较多,新双盈A 、 新双 盈B 在 该 次 开 放 日后 的 份 额 配比 可 能 会 出 现小 于7:3 的情 形 ; 如 果 新双 盈A 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少,由于新双盈A 的份 额折算行为(具体折算办法见第 十六部分 “ 基金 份额折 算 ” ), 新双 盈A 、 新双盈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配 比可 能会 出现 略大 于7:3 的 情形 ; 在运 作周年到 期日,新 双盈A 、 新双盈B 的 份额配比原则 上调整为7:3 。在 新双盈A 、 新双盈B 的 共 同 开 放 日 , 即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新 双 盈A 的 份 额 余 额 原则上等 于 新 双 盈B 的 三 分 之七 倍 的原 则 对新双 盈A 或 新 双盈B 进 行 份额调 整 , 具体 调 整办 法 见基金 合 同 第八 章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 (三) 新双 盈A 的 运作 1. 新双 盈A 的 收益 新双盈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 日设定 ,并 在开 放日 公告 ,计算 公式 如下 : 新双盈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单利 )= 一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利差 其中计算新双盈A 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新双盈A 的 每 个 开 放日 前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当 时适用税率)。在新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 将根据 该日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整 存整取 基准 年利率 重新设 定该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8 开放日 次日 起适 用的 新双 盈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视 国内利 率市 场变化 ,基金 管理人 在下 一个运 作周年 开始前 公告 该运作 周年适 用的、 新双 盈 A 的 约定 收益 的利 差值 。 利差的 取值 范围 从0% (含 )到2% (含 )。 新双盈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计算按 照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新双盈A 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新双 盈A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能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收 益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2. 新双 盈A 的 开放 日 新双盈A 的开放日 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每4个月的对 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开放日为该日 之 前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以 此类推 。如后续 月份实际 不存在 对日的, 则到期日 提前至 上一工作 日。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而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顺 延开放 申购与 赎回 的,其 开放日 为该影 响因 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如 某运作 周年 到期日 发生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并 出现顺 延情 形的, 该运作 周年最 后一 日 亦顺延 至开 放日 ,下 一运 作周年 的起 始日 为该 顺延 后的开 放日 次日 。 例1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2 年10 月31 日 ( 假 设 该 日 为 工 作 日 ) , 则 第 一 个 运 作 周 年 内 新 双盈A 的开放日 分别为2013 年2月28日(由于2月没有31日,因此前移至2月的 最 后一个工作日( 假 设2013 年2 月28 日 为工作 日) )、2013 年6月28日( 由于6 月 没有31 日,因 此前移至2013 年6月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假设6月29 日、6 月30日 为非工 作日)、2013 年10 月31 日(假 设该 日为工 作日) 。 新双盈A 在其 他运 作周 年 开放日 的计 算类 同。 3. 新双 盈A 的 份额 折算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4 个 月 的 开 放 日 ( 具 体 日 期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六 部 分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对新 双盈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新双盈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 的新双 盈A 份 额数 按折 算 比例相 应增 减。 新双盈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 十 六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四) 新双 盈B 的 运作 1 、新 双盈B 的 收益 本基金 净 资 产 在 扣 除 新 双 盈A 的 本 金 、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归 新 双 盈B 享 有 , 亏 损 以 新双盈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由 新双盈B 首先 承担 。 2 、新 双盈B 的 开放 日 新双盈B 的 开 放 日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一 年 的 对 日 , 即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日 。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则 开放日 为该日 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如后续 年份实 际不 存在对 日的, 则到 期日提 前至 上一 工作 日。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而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顺 延开放 申购与 赎回 的 ,其 开放日 为该影 响因 素 消除之 日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19 如 某运作 周年 到期日 发生无 法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并 出现顺 延情 形的, 该运作 周年最 后一 日 亦顺延 至开 放日 ,下 一运 作周年 的起 始日 为该 顺延 后的开 放日 次日 。 例1: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为2012 年5月24日 (周四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次 一个年份 对日 为2013 年5月24 日(周 五)。 假设2013 年5月24 日(周 五)为工 作日, 则第一个 运作周年 的到期 日为该日 , 新双盈B 在 该 日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 第 二 个 运 作 周 年 的 起 始 日 为2013 年5 月25 日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次 二 年的对 日为2014 年5月24日 (周六 ),假 设2014 年5月24 日( 周六) 为非 工作日 ,则第 二个运 作 周 年到期 日提前 至该 日之前 的最后 一个工 作日2014 年5月23日( 假设该 日为2014 年5 月24日 前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 即 第 二 个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日 为2014 年5 月23 日 , 该 日 新 双 盈B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 新 双盈B 其 他开 放日 的计 算类 同。 例2 :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2012 年2 月29 日 ( 周 三 ) , 由 于2013 年 没 有2 月29 日 , 因 此 运 作 期 到 期日 提前至2月 的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即2013 年2 月28 日 (周 四), 新双 盈B 在该 日开 放申购/ 赎回 。 3. 新双 盈B 的份 额折 算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起 每一年 的运作 周期 到期日 前(具 体日期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第 六部分 ), 基 金 管理 人将对 新双盈B 进行 基金 份额折 算,新 双盈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为1.000 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新双 盈B 份 额数 按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 新双盈B 的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具 体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十 六 部 分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五) 基金 份额 发售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新 双 盈A 和 新 双 盈B 将 分 别 通 过 各 自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独 立 进 行 公 开发售 。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在新双 盈 A 和新 双盈 B 各 自的开 放日 分别 计算 其份 额净值 。 1 、新 双盈 A 的 份额 净值 计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 为新 双盈 A 的某 一 开放日 ,NAV t A 为 T 日新 双盈 A 的份 额净 值,NUM t A 为 T 日新 双盈 A 的份 额余 额,NV t 为 T 日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t 为 新双 盈 A 的上 一个开 放日 次日 (如 T 日 之前新 双盈 A 尚未 进行 开 放,则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 的运 作 天 数 , R 年 为上 一个 开放 日前 的第 二个工 作日 ( 如 T 日 之前 新双 盈 A 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为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设 定的 新双 盈 A 的年 约定收 益率 ,则 新双 盈 A 的份额 净值 计算 公式 如下 : (1) 如果 NV t 大于 或等 于 “1.00 0 乘以 T 日 新双 盈 A 的份额 余额 加 上 T 日 全部 新双 盈 A 应计 收益之 和 ” ,则 NAV t A = 1.000× (1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年 ) 其中, T 日全部 新双 盈 A 应计 收 益之和 =NUM t A × 1.000×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下 同;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0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指 新双 盈 A 上 一次 开放 日次日 ( 如 T 日 之前 新双 盈 A 尚 未 进行开 放, 则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所 在年 度的实 际天 数, 下同 。 (2) 如果 NV t 小于 “1 .00 0 乘以 T 日新 双盈 A 的份 额 余额加 上 T 日全 部新 双盈 A 应计 收益 之 和”,则 NAV t A = NV t / NUM t A 由于 T 日为 新双 盈 A 的 开 放日, 新双 盈 A 将在 该日 进行份 额折 算, 折算 后新 双盈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调 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新双 盈 A 的份 额数 将按照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3 、新 双盈 B 的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 为新 双盈 B 的某 一 开放日 ,NAV t B 为 T 日新 双盈 B 的份 额净 值,NUM t B 为 T 日 新双 盈 B 的份 额余 额, 则新 双盈 B 的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NAV t B =(NV t -NAV t A ×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算 得 出 NAV t B ≤0,则 NAV t B =0 。 所有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T 日 的各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基 础上 ,采 用 “ 虚 拟清算 ” 原 则分 别计 算并 公 告新双 盈 A 和 新双 盈 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各级 基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 1 、新 双盈 A 的 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 为新 双盈 A 的非 开 放日, NAV t A 为 T 日 新双 盈 A 的 份额 参 考净值 ,NUM t A 为 T 日新 双盈 A 的份 额余 额,NV t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t 为 新双 盈 A 的上一 个开 放日 次日 ( 如 T 日 之前 新双 盈 A 尚未进 行开放 ,则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T 日的 运作 天数,R 年 为 上一 个开 放日 前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如 T 日之前 新双 盈 A 尚未 进行 开放, 则为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设定 的新 双 盈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则新 双盈 A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1) 如果 NV t 大于 或等 于 “1.00 0 乘以 T 日 新双 盈 A 的份额 余额 加 上 T 日 全部 新双 盈 A 应计 收益之 和 ” ,则 NAV t A = 1.000× (1 +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 其中, T 日全部 新双 盈 A 应计 收 益之和 =NUM t A × 1.000× t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R 年 ,下 同。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指 新双 盈 A 上 一次 开放 日次日 ( 如 T 日 之前 新双 盈 A 尚 未 进行开 放, 则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1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所在 年度的 实际 天数 ,下 同。 (2) 如果 NV t 小于 “1 .00 0 乘以 T 日新 双盈 A 的份 额 余额加 上 T 日全 部新 双盈 A 应计 收益 之 和”,则 NAV t A = NV t / NUM t A 3 、新 双盈 B 的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假 设 T 日 为新 双盈 B 的非 开 放日, NAV t B 为 T 日 新双 盈 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NUM t B 为 T 日 新双 盈 B 的 份额 余额 ,则 新双 盈 B 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如 下: NAV t


B =(NV t -NAV t A ×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 上述 公式 计算 得 出 NAV t


B ≤0 ,则 NAV t


B =0。 所有份 额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算 均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误 差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T 日 的各 份额 的份 额参 考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 基 金经 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许 可[2013]239 号 文 批准 ,于2013年4 月22 日起 通 过各销 售 机构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截 至2013年5 月6日 ,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顺 利结束 。 经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 的 净认购金额为3,722,087,200.91 元,其 中 新 双盈A (基金代码:000092 ) 2,606,677,702.66 元,新双盈B (基金代码:000093 ) 1,115,409,498.25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25,025.94 元,其中 新 双盈A43,486.02 元,新双盈B81,539.92 元。上述资金已于2012 年5 月8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0,120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 额 面 值1.00 元 人 民 币计 算 , 募 集 发 售 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722,087,200.91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新双盈A2,606,677,702.66 份,新双盈B 1,115,409,498.2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25,025.94 份基金份 额,其中 新双盈A43,486.02 份,新 双盈B 81,539.92 份 。两项合 计共3,722,212,226.85 份基 金份 额,已 全部计 入投资 者基 金账户 ,归 投 资者所 有。 第八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2013 年5月9日 正式 生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2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代销 机构 。具体 的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投资 人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若 基金管 理人或 其委托 的代 销机构 开通电 话、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本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 开放日及时间 新双盈A 自任 一运 作 周年起 始 日起 每4个 月 开放 申购和 赎 回一 次 ,新 双盈B 在任 一 运作 周 年内 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 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 回一次。新双盈A 在 任 一运 作 周 年 的 第 三 个 开 放日即 为运 作周 年到 期日 ,也即 新双 盈B 的 开放 日。 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顺 延本基 金开放 申购 与赎回 的,其 开放日 为该 影 响 因素消 除之日 的下一 个工 作日, 如某运 作周年 最后 一个开 放日发 生上述 某类 份额无 法按时 开放 申 购与赎 回并顺 延情形 的, 该运作 周年最 后一日 亦顺 延至开 放日, 下一运 作周 年的起 始日为 该顺 延后的 开放 日次 日。 2014 年5 月9 日 为 新 双盈A与新双盈B 共 同 的开 放 日。新双盈A 、 新双 盈B 的 下一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办 理 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的 时间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新双 盈A采用 “ 确 定价 ” 原则, 即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价格 以1.000 元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新 双盈B采用 “ 未知 价 ” 原则, 即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 回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人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3 投 资人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时间 及 原则 基金 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申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因 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义 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的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或 不利 后果。 在本基 金( 包括 新双 盈A 和新双 盈B ) 的每 个开 放日 (T 日 )的 下一 个工 作日 (T+1 日 ), 所 有经确 认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予以 成交 确认。 在新双盈A 单独开放的开放日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新双盈A 的有效申购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后 , 新 双 盈A 的 份 额 余 额 小 于 或 等 于 新 双 盈B 份 额 余 额 的 三 分 之 七 倍 , 则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新 双 盈A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 认 ; 如 果 对 新 双 盈A 的 有 效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后,新双盈A 的份额 余额大于新双盈B 份 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则在经确认后的新双盈A 的份 额 余额不 超过 新双 盈B 份 额余 额的三 分之 七倍 的范 围内 ,对有 效申 购申 请按 比例 进行成 交确 认。 在新双盈A 和新 双盈B 共同开放的开 放日(即运作周年到期日 )提出的对于新双盈A 和新双 盈 B 的 申 购 申请 , 如 果 对新双 盈A 和 新双 盈B 的 有 效 申购 与 赎 回 申 请进 行 确 认后, 新 双 盈A 的 份 额余 额等 于新双盈B 份 额余额的三 分之七倍, 则所有经确认 有效的新双 盈A 和新双盈B 的申购申请 全部 予以成交确认 ;如果对新双盈A 和新双盈B 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后,新双盈A 的份额 余 额 小 于 新 双 盈B 份 额 余 额 的 三 分 之 七 倍 , 则 所 有 经 确 认 有 效 的 新 双 盈A 的 申 购 申 请 全 部 予 以 成 交 确认, 并对 新双 盈B 分 以下 三种情 形进 行处 理: (1 ) 在对 新双 盈A 的有 效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进行 确 认后 , 如果 仅 对新 双盈B 的有 效 赎回 申 请进 行确 认,新双盈A 的 份额余额 等于新双盈B 份额余额的 三分之七倍 ,则对新双盈B 的有效申购 申请 全部不 予确 认; (2 ) 在对 新双 盈A 的有 效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进行 确 认后 , 如果 仅 对新 双盈B 的有 效 赎回 申 请进 行确 认,新双盈A 的 份额余额 仍小于新双 盈B 份额余额 的三分之七 倍,则对新双 盈B 的有效申 购申 请 全 部 不 予 确 认 , 并 按 照 新 双 盈A 的 份 额 余 额 等 于 新 双 盈B 份 额 余 额 的 三 分 之 七 倍 的 原 则 , 对 新 双盈B 的 份额 余额 进行 按比 例强制 赎回 ; (3 ) 在对 新双 盈A 的有 效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进行 确 认后 , 如果 仅 对新 双盈B 的有 效 赎回 申 请进 行确认,此时 新双盈A 的份额余额大于 新双盈B 份额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 的份额 余 额等于 新双盈B 份 额余额 的 三分之 七倍的 原则, 对新 双盈B 的有效 申购 申请按 当 日申请 比例进 行成 交确认 ,而 不会 对新 双盈B 既有的 份额 余额 进行 强制 赎回。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4 如果对新 双盈A 和新双盈B 的有效申 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 ,新双盈A 的份额余额大 于新双 盈B 份 额余额 的三 分之七 倍 ,则所 有经确 认有效 的新 双盈B 的申购 申请 全部予 以 成交确 认,并 对新 双盈A 分 以下 三种 情形 进 行处理 : (1 ) 在对 新双 盈B 的 有效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进行 确 认后 , 如果 仅 对新 双盈A 的有 效 赎回 申 请进 行确认,新双 盈A 的份额余额等于新双 盈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 倍,则对新双盈A 的有效申购申 请 全部不 予确 认; (2 ) 在对 新双盈B 的 有效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进行 确 认后 , 如果 仅 对新 双盈A 的有 效 赎回 申 请进 行确认,新双 盈A 的份额余额仍大于新 双盈B 份额余额的三分之 七倍,则对新双盈A 的有效申购 申 请 全 部 不 予 确 认 , 并 按 照 新 双 盈A 的 份 额 余 额 等 于 新 双 盈B 份 额 余 额 的 三 分 之 七 倍 的 原 则 , 对 新 双盈A 的 份额 余额 进行 按 比例强 制赎 回; (3 ) 在对 新双 盈B 的 有效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进行 确 认后 , 如果 仅 对新 双盈A 的有 效 赎回 申 请进 行确认,此时 新双盈A 的份额余额小于 新双盈B 份额余额的三分 之七倍,则按照新双盈A 的份额 余 额 等 于 新 双 盈B 份 额 余 额 的 三 分 之 七 倍 的 原 则 , 对 新 双 盈A 的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按 当 日 申 请 比 例 进 行 成交确 认, 而不 会对 新双 盈A 既有 的份 额余 额进 行 强制赎 回。 每个开 放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确 认办 法及 确认 结果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 购采用 全额 交款方 式,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人 ,由 此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基金 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与 数额限制 1 、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申 购 新 双 盈A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1,000 元 人 民 币 。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额 为10万 元人 民币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人民 币。已 有认 购 新 双盈A 记录 的投 资人不 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制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00 元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点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可 由基金 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代 销网点 的投资 人欲转 入直 销网点 进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额 的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2 、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申 购 新双盈B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投 资 人 在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新双盈B 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最低申 购金 额为 每笔5万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4 、 新双 盈A 或新 双盈B 按照 份 额进 行赎 回, 申 请赎回 份 额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单笔 赎回 份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5 额不得 低于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100 份的, 在赎 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回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对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六)申购费用与赎 回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新双盈A 的申 购费 率为0 。 新双盈B 的申 购费 率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新双盈B 的申购 费率 为: 新双盈B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人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新双盈B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方式 的申 购费 率, 并另 行公告 。 2 、赎 回费 率 新双盈A 与新 双盈B 的 赎回 费率 均 为0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新 双盈A 申购份 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0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在 新双 盈A 的 开放 日 ,某投 资人 投资5,000元申购 新双 盈A ,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0/1.000=5000 份 (2) 新双 盈B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新双盈B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确定 每次 申购 所适 用的 费率并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M ) 新双盈B M<100 万 0.60% 100 万≤ M < 20 0 万 0.40% 200 万≤ M < 50 0 万 0.2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6 1 )当 申购 费用 为比 例费 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新双 盈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新双 盈B 基 金份 额净 值 新双盈B 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 承担 。 例 : 在 新 双 盈B 的 开 放 日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0 元 申 购 新 双 盈B , 对 应 费 率 为0.6% , 假 设 申 购当日 新双 盈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1.008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 额=99,403.58/1.008=98,614.66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新双盈B , 假 设 申购 当 日 新 双 盈B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1.008 元, 则可得 到98,614.66 份 基金 份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新双 盈A 赎 回金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新双盈A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 1.000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 新双 盈B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新双盈B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T 日 新双盈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 :在 新双盈B 的 开放日, 某投 资人赎 回500,000 份 ,假 设申购 当日 新 双盈B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总金 额=500,000.00× 1.008 =500,400.00 元 ( 八 )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撤销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7 2 、投 资人申 购 新双 盈A 或新 双盈B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资 人增加 权益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下 一 个 相 应 的 新 双 盈A 或 新 双 盈B 的 开 放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3 、投 资人赎 回 新双 盈A 或新 双盈B 成功后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资 人扣除 权益并 办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应 在 调 整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日出 现如 下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述 情形而 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在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难 的,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 回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由 基金管 理人在 后续工 作日 予以支 付。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2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单 个开放 日,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确 认原则 进行 申购与 赎回申 请的成 交确 认 后 , 新 双 盈A 、 新 双 盈B ( 如 有 )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合 计 ( 包 括 强 制 赎 回 金 额 ) 超 过 本 基 金 上 一 工 作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8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全 额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可 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但 延缓期 限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 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二)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者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在届 时发布 公告 或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第十部 分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 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捐 赠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 相关 资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二)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29 ( 三 )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 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 四)如 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 务规则。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上 ,通过 主动 管理 ,力 争追 求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银 行定 期存款 、中期 票据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证 券(包 括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 债、地 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 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 离交易 可转债 )、逆 回购 、银行 定期存 款、 中期票 据等)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本基 金在任 一开放 日及 开放日 前二十 个工 作 日 内及开 放日后 二十个 工作 日内可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但在 开放日 本基金 投资 于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不 参与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和 增发新 股申 购,也 不直接 从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权 证等 权 益 类资产 ,但允 许将可 转换 债券转 股。本 基金投 资 于 权益类 资产(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其 中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当 法律法 规的相 关规 定变更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对 上述 资产配 置比例 进行 适 当调整 。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类、 货币类 等大类 资产 各自的 长期均 衡比重 ,依 照本基 金的特 征和 风 险 偏好而 确定。 本基金 定位 为债券 型基金 ,其资 产配 置以债 券为主 ,并不 因市 场的中 短期变 化而 改 变。在 不同的 市场条 件下 ,本基 金将综 合考虑 宏观 环境、 市场估 值水平 、风 险水平 以及市 场情 绪,在 一定 的范 围内 对资 产配置 调整 ,以 降低 系统 性风险 对基 金收 益的 影响 。 2 、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策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配 置的 基础上 ,本基 金将通 过 考 量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0 险 、流动 性风险 、税收 等因 素,研 究各投 资品种 的利 差及其 变化趋 势, 制 定债 券类属 资产配 置策 略,以 获取 债券 类属 之间 利差变 化所 带来 的潜 在收 益。 (2) 普通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 于普通 债券, 本基 金将在 严格控 制目标 久期 及保证 基金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下 ,采用 目标 久 期控制 、期 限结 构配 置、 信用利 差策 略、 流动 性管 理、相 对价 值配 置等 策略 进行主 动投 资。 1 )目 标久 期控 制 本 基金将 根据分 级基 金的剩 余运作 期限以 及宏 观经济 因素( 包含消 费物 价指数 、固定 资产 投 资 、工业 品价格 指数、 货币 供应量 等)与 不同种 类债 券收益 率之间 的数量 关系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2 )期 限结 构配 置 在 确定债 券组合 的目 标久期 之后, 本基金 将通 过对央 行政策 、经济 增长 率、通 货膨胀 率等 众 多 因素的 分析来 预测收 益率 曲线形 状的可 能变化 ;在 上述基 础上, 本基金 将运 用子弹 型、哑 铃型 或梯形 等配 置方 法, 从而 确定短 、中 、长 期债 券的 配置比 例。


3 )信 用利 差策 略 信用债 为本 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品种 之一 ,因 此信 用风 险控制 成为 了本 基金 投资 的风险 控制 重点 之一。 本基 金将 通过 严格 的内部 投资 风险 管理 体系 ,对关 注的 信用 债进 行独 立的内 部评 级, 并持 续动态 跟踪 调整 ,以 此作 为品种 选择 的基 本依 据。 本 基金将 首先根 据债 券发行 人的长 期信用 评级 、对外 担保情 况、可 能面 临巨大 损失的 诉讼 、 过 往融资 记录等 进行初 步的 风险排 查,并 以此计 算债 券的可 能违约 率。符 合要 求的信 用债, 本基 金 将采用 不同评 级序列 ,对 长期和 短期债 券的信 用评 级进行 初步评 估。在 初步 评级的 基础上 ,进 一 步将根 据行业 特征、 竞争 优势、 管理水 平、财 务质 量、抗 风险能 力等因 素对 债券的 信用评 级进 行 重新调 整,并 以此作 为评 级的结 果。对 于列入 考查 范围的 信用债 ,本基 金将 持续动 态跟踪 ,根 据 债券发 行人自 身情况 的变 化,动 态调整 信用评 级。 信用利 差策略 的核心 是各 项债券 信用评 级差 异 能获得 充分 的 利差补 偿。 本基金 将对债 券组合 总体 信用评 级水平 予以控 制, 严格控 制低评 级债 券的配 置比 例; 在券 种选 择上遵 循 “ 个券 分散 、行 业 分散 ” 的原 则。 信用债 券的 收益 率主 要由 基准收 益率 与反 映信 用债 券信用 水平 的信 用利 差组 成。 基 准收益 率由宏 观经 济因素 及市场 资金状 况等 决定。 本基金 将从宏 观经 济环境 与市场 供需 状 况 两个方 面对市 场整体 信用 利差进 行分析 。首先 ,对 于宏观 经济环 境,当 宏观 经济向 好时, 企业 盈 利能力 好,资 金充裕 ,市 场整体 信用利 差将可 能收 窄;当 宏观经 济恶化 时, 企业盈 利能力 差, 资 金紧缺 ,市场 整体信 用利 差将可 能扩大 。其次 ,对 于市场 供给, 本基金 将从 市场容 量、信 用债 结构及 流动 性等 几方 面进 行分析 。 而 信用利 差受市 场整 体信用 水平、 个券信 用影 响。本 基金通 过公司 内部 债券信 用评级 体系 , 对 债券发 行人的 公司治 理结 构、融 资能力 、抗风 险能 力、经 营状况 等进行 综合 评估, 确定发 行人 的信用 风险 及债 券的 信用 级别。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1 4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对流 动性 进行 积极 管理以 应对 :a 、新 双盈 A 每 4 个月 开放 时可 能的 净赎回 ;b 、新 双 盈 B 每一 年开 放时 可能 的 净赎回 。在 预期 份额 持有 人净赎 回比 例较 高时 ,本 基金将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 资方法 ,将回 购或债 券的 到期日 进行均 衡等量 配置 ,以应 对大量 赎回产 生的 流动性 需求。 本基 金 将通过 发行量 、前一 个月 日均成 交量、 前一个 月的 交易频 率、买 卖价差 、剩 余到期 期限等 指标 甄别个 券的 流动 性。 5 )相 对价 值配 置 本 基金将 对市场 上同 类债券 的收益 率、久 期、 信用度 、流动 性等指 标进 行比较 ,寻找 其他 指 标相同 而某 一指 标相 对更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并 进行投 资。 (3)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策略 对 于资产 支持证 券,本 基金 将综合 考虑市 场利率 、发 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 和质量 等因素, 研 究资产 支持证 券的收 益和 风险匹 配情况 ,采用 数量 化的定 价模型 跟踪债 券的 价格走 势,在 严格 控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 上选 择合适 的投 资对 象以 获得 稳定收 益。 (4) 止损 策略 为保障 新双 盈 A 的 本金 及 收益安 全, 本基 金将 针对 基金净 值损 失的 程度 ,相 应采用 降低 债券 组合仓 位、 降低 债券 组合 久期等 止损 措施 。 3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于其 他衍生 金融工 具,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本基 金对衍 生金融 工具 的投资 主要以 对冲投 资风 险或无 风险套 利为 主 要目的 。基金 将在有 效进 行风险 管理的 前提下 ,通 过对标 的品种 的基本 面研 究,结 合衍生 工具 定价模 型预 估衍 生工 具价 值或风 险对 冲比 例, 谨慎 投资。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相 关限制 的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按 谨慎原 则确定 本基 金衍生 工具的 总风 险 暴露。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中 信 标 普债 券指 数 系列 最早 由 中 信证 券于 2000 年推 出 , 现已 正式 纳 入中 信标 普 指 数体 系。 该指数 系列 包含 5 个独 立 的固定 收益 指数 ,它 们是 中信标 普国 债指 数、 中信 标普企 业债 券指 数、 中信标 普可 转换 债指 数、 中信标 普银 行间 债券 指数 以及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 中 信标普 全债指 数旨 在追踪 中国的 国债、 企业 债、银 行间债 券和可 转换 债券市 场,它 涵盖 了 在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和银 行间上 市的 债券。 该指数 已成为 广为 机构投 资者认 可的 投 资中国 固定收 益市场 的基 础指标 ,并且 它易于 观察 ,任何 投资人 都可以 使用 公开的 数据获 得指 数数据 ,保 证了 基金 业绩 评价的 透明 性。 如 果今后 市场中 出现 更具有 代表性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或 者更 科学的 复合 指数权 重比例 ,本 基 金 将根据 实际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准 予以调 整。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变更 需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2 协 商一致 而无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并在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后 在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列 示。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投 资管理流程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以《基 金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为 决策依 据, 并以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最 高准 则。 2 、投 资管 理流 程 本基金 的债 券研 究和 投资 组合确 立过 程图 示如 下: 图 13-1: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策略 确定 流程 图 根据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定 位,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流程为: 步骤一 、债 券投 资整 体战 略性配 置。 通过 分析 未来 利率走 势, 在匹 配投 资期 限和债 券久 期的 基础上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债券、 现金 和回 购的 比例 ; 步骤二 、债 券投 资战 术性 类属配 置。 在战 略性 配置 基础上 ,根 据市 场收 益率 曲线及 其动 态变 动分析 ,结 合其 它短 期策 略对债 券组 合进 行战 术性 配置与 调整 ,决 定债 券投 资在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等 市场的 比例;同 时根据对 金融债 、企业债 等债券品 种与同 期限国债 之间收益 率利差 的变化预 期, 调整各 债券 类属 的投 资比 例,获 取不 同债 券类 属之 间利差 变化 所带 来的 投资 收益; 步骤三 、债 券的 个券 选择 。根据 分析 师、 基金 经理 对个券 的风 险收 益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敏 感性分 析和 久期 管理 等选 择主要 投资 的个 券; 步骤四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执 行计 划并 由交 易部门 实行 投资 ; 步 骤五、 对所有 投资 过程进 行风险 监控, 并对 投资结 果进行 绩效评 价, 其评价 结果均 将作 为 重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 资团队 ,以 对投 资策 略进 行调整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3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为 债券型 基金 ,属于 证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中偏低 风险品 种,其 预期 风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和 股票型 基金。 其中 , 基于 本基金 的分级 机制 和收益 规则, 新双 盈 A 为 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的 基金 份额 ,新 双 盈 B 为中 偏高 风险 、中 偏高 收益的 基金 份额 。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 基金在 投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特 点,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基 金财 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 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 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逆 回购、 银行 定期存 款、中 期票 据等)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 其中, 本基 金在任 一开放 日及开 放日 前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及 开放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可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7) 权益类 资产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10% ; (8)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3) 在开放日 ,本基金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 券; (14)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 人 在 本基金 托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根 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4 如 果法律 法规对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于 2014 年 4 月 16 日 复核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的投 资组 合报 告,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5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2014年3月31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315,049,664.41 93.24 其中: 债券 1,315,049,664.41 93.2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810,645.29 4.45 7 其他资 产 32,457,031.56 2.30 8 合计 1,410,317,341.26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246,097,921.69 93.61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217,000.00 3.77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8,734,742.72 1.41 8 其他 - - 9 合计 1,315,049,664.41 98.79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4019 12 湘 昭投 695,680 67,821,843.20 5.10 2 122684 12 合 高新 490,000 50,470,000.00 3.79 3 122936 09 鹤 城投 466,480 47,137,804.00 3.54 4 122892 10 寿 光债 478,670 46,799,565.90 3.52 5 122643 12 海 资债 460,070 45,399,707.60 3.4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6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股指期 货投 资。 1.9.2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指期货 投资 。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国 债期货 投资 。 1.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进行 国债期 货投 资。 1.10.3 本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 债期货 投资 。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 基 金本 期 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没 有 被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1.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 定备选 库之 外的 股票 。 1.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9,225.8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407,805.7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457,031.56 1.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5,310,600.00 0.40 2 128002 东华转 债 573,642.72 0.04 1.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1.6


因四 舍五 入原 因, 投资 组 合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差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 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73% 0.10% -0.68% 0.05% -2.05% 0.0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2.74% 0.17% 1.42% 0.05% 1.32% 0.12% 2013 年 5 月 9 日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0.06% 0.13% 0.73% 0.05% -0.79% 0.08% (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不超 过六 个月 内完 成建 仓。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行 交易 的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地 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 资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资 产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本基 金不 直接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 融工具,因 所持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转 股形 成的 股票 、因 投资于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的 权证, 在 其可 上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20 个交 易日的 时间 内卖 出。 本基 金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为: 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8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 围。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金财 产以 基 金名 义开立 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证 券交易 清算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银行 间 债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 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构 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财 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费 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 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 进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财 产 本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的 估值 日为相 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营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39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值。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0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共 同查 明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精 确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参 考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机 构、 或 投 资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差错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 任。 上 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不 能克 服,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 成投资 人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力 原 因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错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1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差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 为准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2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七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 延 迟估值 ;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八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和/ 或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 人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5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 财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损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 后的余 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 利润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基金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 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包 括 新 双盈A 和 新双盈B 份额 )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3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新双 盈A 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护费 用; 10.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 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托 管人根 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 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托 管人根 据与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五 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 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 付, 管理人 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令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对 ,如 发现数 据不符 ,及 时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3. 新双 盈A 的 销售 服务 费 新双盈A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 率为0.4% , 新双 盈B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4 销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 机构佣 金、 基金 的营 销费 用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等 。 在 通 常情 况下 ,新 双 盈A 的 销 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新双 盈A 资产 净 值的0.4% 年费 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4%÷ 当年 天数 H 为 新双 盈A 每 日应 计提 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 新双 盈A 前一 日资 产净 值 E= 新双 盈A 前一 日的 份额 数* 新双盈A 前一 日份额 ( 参考) 净值 新双盈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 在月初 五个工 作日内 、按 照指定 的帐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顺 延。费 用自 动扣划 后,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4. 除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新 双 盈A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律 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新 双 盈A 的销 售服 务费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七 部分


基金份额折 算 ( 一) 在新 双盈 A 开 放日 的 定期折 算 1 、折 算频 率 新双 盈 A 的 每个 开放 日折 算一次 。 2 、折 算对 象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新双 盈 A 份额 。新 双盈 B 份额 在该 日不 进行 份额 折算。 3 、折 算基 准日 新双 盈 A 的 每个 开放 日。 4 、折 算方 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日 终, 新双 盈 A 的 份额 (参 考) 净值 将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 前新双 盈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超 出 1.000 元 的部 分将 按新 双盈 A 折算后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1.000 元 )折 算为 新双 盈 A 的 基金 份额 并分 配给新 双 盈 A 的 份额 持有 人。具 体内 容如 下: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5 新双 盈 A 的 份额 折算 公式 如下: NAV 后 A =1.000 元 新双 盈 A 的 折算 比例 = NAV 前 A /1.000 NUM 后 A = NUM 前 A × 新双 盈 A 的 折算 比例 其中: NAV 后 A :份额 折算 后新 双盈 A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 NAV 前 A :份额折 算前 新双 盈 A 的 份额 (参 考) 净值 ; NUM 后 A :份额 折算 后新 双 盈 A 的 份额 余额 ; NUM 前 A :份额 折算 前新 双 盈 A 的 份额 余额 ; 新双盈 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的 新双 盈 A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 净值和 折算 比例 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 案须最 迟 于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基金 份额 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2 日 内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运作 周年 到期 日前 第二个 工作 日的 定期 折算 1 、折 算频 率 每个运 作周 年到 期日 前第 二个工 作日 折算 一次 。 2 、折 算对 象 折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所 有新双 盈 B 份额 。 3 、折 算基 准日 每个运 作周 年到 期日 前第 二个工 作日 。 4 、折 算方 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日 终, 新双 盈 B 的 份额 (参 考) 净值 将调整 为 1.000 元, 新双 盈 B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新双 盈 B 的份 数将 相应调 整。 具体 内容 如下 : 新双 盈 B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式如 下: NAV 后 B =1.000 元 新双 盈 B 的 折算 比例 = NAV 前 B /1.000 NUM 后 B = NUM 前 B × 新双 盈 B 的 折算 比例 其中: NAV 后 B :份额 折算 后新 双盈 B 的份 额( 参考 )净 值,下 同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6 NAV 前 B :份额 折算 前新 双 盈 B 的 份额 (参 考) 净值 ,下同 NUM 后 B :份 额折 算后 新双 盈 B 的 份额 余额 ,下 同 NUM 前 B :份 额折 算前 新双 盈 B 的 份额 余额 ,下 同 新双 盈 B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基 准日 折算 前的 新双 盈 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折算 比例 的具 体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5 、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案 须 最迟于 实施 日 前 2 日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金份 额折算 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2 日内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 务报表 及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 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7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披 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等 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 他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将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 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中 国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告 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 个月的 最后1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 就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合同生 效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效公 告。基 金合 同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8 生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 集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公告 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首 次 办 理 新 双 盈A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各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2. 在 首 次 办 理 新 双 盈A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各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参考) 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90 日 内 , 编 制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需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后, 方可披 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60 日 内 , 编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 工 作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2个月 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 度 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如下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49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 参考 )净 值 计价错 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新 双盈A 或 新双 盈B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新 双盈A 或 新双 盈B 进行 基金份 额折 算; 23. 新 双盈A 年约 定收益 率 的设定 及其 调整 ; 24. 每 个开 放日 日终 新双 盈A 和 新双 盈B 的份 额配 比; 25.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6. 发 生对 新双 盈A 或新 双 盈B 的强 制赎 回; 27.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8.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9. 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 内,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 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0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 资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指 定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将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二十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 基金为 证券投 资基 金,证 券市场 的变化 将影 响到基 金的业 绩。因 此, 宏观和 微观经 济因素 、 国 家政策 、市场 变动、 行业 与个股 业绩的 变化、 投资 人风险 收益偏 好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的 各种 因素 将影 响到 本基金 业绩 ,从 而产 生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 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的 盈利水 平也可 能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 策风 险 因 国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策、 货币 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 变化, 导致 证 券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 资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 4 、信 用风 险 当 证券发 行人 不能够 实现发 行时所 做出 的承诺 ,按时 足额还 本付 息的时 候,就 会产生 信用 风 险 。信用 风险主 要来自 于发 行人和 担保人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 为零, 而其他 债券 的 信用风 险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用 评级确 定。当 证券 的信用 等级发 生变化 时, 可能会 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资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资获 得的 收益又 被称做 利息的 利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市 场利率 水平和 再投 资 的 策略。 未来市 场利率 的变 化可能 会引起 再投资 收益 的不确 定性并 可能影 响到 基金投 资策略 的顺 利实施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货 膨胀因 素而使 其购 买 力下降 。 7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 因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技术 变革 、新产 品研发 、竞争 加剧 等 风险。如 果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公司 基本 面或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可 能 导 致 其 股 价 的 下 跌 , 或 者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1 可 分配利 润的降 低,使 基金 预期收 益产生 波动。 虽然 基金可 以通过 分散化 投资 来减少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二)管理风险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人 的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因素 ,而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 这种 风 险 可能表 现在基 金整体 的投 资组合 管理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类属配 置不能 达到 预 期收 益目标 ;也 可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 的选 择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三) 投资工具创新 带来 的风险 随 着中国 证券 市场不 断发展 ,各种 国外 的投资 工具也 将被逐 步引 入,这 些新的 投资工 具在 为 基 金资产 提供保 值增值 功能 的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新 的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带 来的期 货投资 风险 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也可 能因为 对这些新 的投资产 品的不 熟悉而发 生投资错 误,产 生投资风 险。 (四) 估值风险 本 基金采 用的 估值方 法有可 能不能 充分 反映和 揭示利 率风险 ,或 经济环 境发生 重大变 化时 , 在 一定时 期内可 能高估 或低 估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共同 协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使 调整后 的基金 资产 净值更 公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五) 流动性风险 本 基金面 临的 流动性 风险主 要表现 在几 个方面 :建仓 成本控 制不 力,建 仓时效 不高;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本 高;在 投资人 大额赎 回时 缺乏应 对手段 ;证券 投资 中个券 和个股 的流 动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 主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 场整 体流 动性 问题 。 证 券市场 的流 动性受 到价格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素的 影响, 在不 同状况 下,其 流动性 表现 是 不 均衡的 ,具体 表现为 :在 某些时 期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常 好,而 在另一 些时 期,则 可能成 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市场 流动 性出现 问题时 ,本基 金的 操作有 可能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或 变现困 难的 情况。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 尤为突 出。 2 、市 场中 流动 性不 均匀 , 存在个 股和 个券 流动 性风 险。 由 于不同 投资 品种受 到市场 影响的 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体市 场流 动性较 好的情 况下, 一些 单 一 投资品 种仍可 能出现 流动 性问题 ,这种 情况的 存在 使得本 基金在 进行投 资操 作时, 可 能难 以按 计 划买入 或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价 格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增 加基金 投资 成本。 这种 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和个 券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六)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新 双盈A 的特 有风险 (1) 流动 性风 险 新双盈A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4 个月开放一次,新双盈A 的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新 双 盈A 的 开 放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2 日赎回。在非新双盈A 的 开放日,新双盈A 的持有 人将因不能赎回新双盈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 外 ,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新 双 盈A 的 开 放 日 可 能 延 后 , 导 致 新 双 盈A 的 持 有 人 不 能 按 期 赎 回 而 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2) 利率 风险 在新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 适用的新双盈A 的 年 约 定收 益 率 。 如 果 该 开 放 日 前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利 率 下 调 , 新 双 盈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将 相 应 向 下 调 整 ; 如 果 利 率 上 调 没 有 发 生 在 该 日 , 新 双 盈A 的年 约 定收益 率并不 会立即 进行 相应调 整,而 是等到 下一 个开放 日前的 第二个 工作 日再根 据实际 情况 作出调 整,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3) 开放 日的 巨额 赎回 风 险 在新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期支付, 新双盈A 的持 有人 将因 此 而承担 延期 支付 所导 致的 风险。 (4) 开放 日不 能完 全赎 回 的风险 在新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新双盈A 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新双盈A 的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 回由于 折算 而新 增的 这部 分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5)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新双盈A 具 有 低 风 险 、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特 征 , 但 是 ,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新 双 盈A 的 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 ,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 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 ,新双盈A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风 险。 (6) 强制 赎回 风险 任 一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日 为 新 双 盈A 和 新 双 盈B 份额共 同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的 日 期 。 当 日 , 出 于 保 护 投 资 人利 益, 恢复 基金 份额 配 比目 标值 ,需 要对 新双 盈A 和新 双盈B 的 份额 配比 进 行比 例控 制(7 : 3), 因此 ,新 双盈A 持 有 人有可 能面 临既 有份 额被 强制按 比例 赎回 的风 险。 2 、新 双盈B 的 特有 风险 (1)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净 资 产 在扣除 新 双 盈A 的 本 金 、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归 新 双 盈B 享 有 , 亏 损 以 新 双盈B 的 资产净 值为限由 新双盈B 首先承 担。因此 , 新双 盈B 在可 能获取放 大的基 金资产增 值收 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在极端情形下,新双盈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 损 失。 (2) 利率 风险 在 新双盈A 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 适用的新双盈A 的 年 约 定收 益 率 , 如 果 该 开 放 日 前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利 率 上调, 新 双 盈A 的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将 相 应 向 上 调 整 , 本 基 金 在 扣 除 新 双 盈A 的 本 金 、 应 计 收 益 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将 减少 ,从 而出现 利率 风险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3 (3)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 新 双盈B 内含 杠杆机 制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杆 倍数反 映到 新双盈B 的基 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波动上。但是,新双盈B 的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两级基金份额的 份 额配 比以及两级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若新双盈A 与 新 双盈B 的份额 配比越小 或 新双盈B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越高 ,则 杠杆率 越低 ,收 益放 大效 应越弱 ,从 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风 险。 (4) 强制 赎回 风险 任 一 运 作 周 年 到 期 日 为 新 双 盈A 和新双盈B 份 额 共 同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的 日 期 。 当 日 , 出 于 保 护 投 资 人利 益, 恢复 基金 份额 配 比目 标值 ,需 要对 新双 盈A 和新 双盈B 的 份额 配比 进 行比 例控 制(7 : 3), 因此 , 新 双盈B 持 有 人有可 能面 临既 有份 额被 强制按 比例 赎回 的风 险。 (七) 其他风险 1 、技 术风 险 当 计算机 、通 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异 常情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 日常的 申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系 统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按 正常时 限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大 额申 购/ 赎回 风险 本 基金是 开放 式基金 ,基金 规模将 随着 开放日 投资人 对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而不断 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人 的大量 申购 而导致 基金管 理人在 短期 内被迫 持有大 量现金 ;或 由于投 资人的 大量 赎 回而导 致基金 管理人 被迫 抛售所 持有的 证券以 应付 基金赎 回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到 不利 影响 。 3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 为市场 剧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而连 续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金 支付出 现困难 , 基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 位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 延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 4 、其 他风 险 战 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金 代销机 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 无法正 常工作 ,从 而产生 影响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按 正常时 限完 成的风 险。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4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变 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新 双盈A 的销 售 服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5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 财产 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本基金 的净 资 产将 优先满 足 新双 盈A 的 本金 及 约定 收 益分 配 ,剩 余 部分 (如 有 )由 新 双盈 B 获 得, 进而 在两 类份 额内 部按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第二十 二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6 1 、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完全 承 认和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新双盈A 和新双盈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各 自 份 额 级 别 内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权益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除 调高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7 托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对 基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选 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 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5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8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6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7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59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 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 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7)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应 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 而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面 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审 议 事项 应 分别 由 新双盈A 和新双盈B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新 双 盈A 和 新双盈B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各 自 份 额 级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投票权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0 3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基 金 份额10%以上( 含10% ,下同 ;依据 基金合 同享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提议 权、自 行召集 权、 提 案 权 、 会议 表 决权 、 新任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提 名 权 的单 独 或合 计 持有 本 基 金 总份 额10% 以 上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类 似 表述 均 指 “ 单独 或 合 计持 有 新双 盈A 和新 双 盈B 各 自的 基 金 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4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文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和日 期重 新设 定新 双盈A 的 利差 ; (7)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5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1 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 权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前30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 “ 召 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 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2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 开会 、通 讯 方 式 开会 及 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授 权委 托 书 委 派其 代 理 人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出 席,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下,经会 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新 双 盈A 和 新 双 盈B 各自 基金 份额 分别 合计 占权益 登记 日各 自基 金份 额的50%以上( 含50%,下同) ;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身 份 证 明 及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 、 代理 人 身 份证 明、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授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a) 召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b)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d)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新 双 盈A 和新双 盈B 各 自基 金份 额分 别合计 占权 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授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8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3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述 要求 的 ,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有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的提 案,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不 少于 6个月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召 开 会 议的 通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 原有 提案 进 行 修 改, 应 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 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注 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 会由召 集人 授权代 表主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 ,其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基 金 份额50% 以 上多 数 选 举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 证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召集 人提前30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则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 议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4 9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 新双 盈A 和新 双盈B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 份 基金 份 额在 各自 份 额级 别 内拥 有 同等 的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新 双盈A 和 新双 盈B 的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各自所 持新 双盈 A 和 新 双 盈B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新双 盈A 和新双盈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各自 所持新双 盈 A 和 新 双 盈B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10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 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 人可 自行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对 于 提 交的 表 决 结 果有 异 议 ,可 以对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 清点 ;如 大 会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大 会主持 人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 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5 在 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票 人在监 督人派 出的 授 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 授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1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通 过的一 般决议 和特 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 中 国 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应自 生效之 日起2日内在 指定媒 体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12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基 金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 意变 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新 双盈A 的销 售 服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6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关 于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并 于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2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公告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 无 其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时 , 成 立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中 国 证 监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 金 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 格 的 注 册会 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 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 财产 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7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本基金 的净资产将优先 满足新双盈A 的本 金及约 定收益分配,剩余部分( 如有)由新双盈B 获得, 进而 在两 类份 额内 部按各 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内 容、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调 解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届 时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同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住所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8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基 金募集 、基金 销售、 资产 管理、 境外证 券投资 管理 和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银 行定 期存款 、中 期票 据、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短 期融 资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逆回 购、银 行定 期存 款、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69 中期票 据等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本基 金在 任一 开放 日及 开放日 前二 十个 工作 日内及 开放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内 可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但 在开 放日 本基 金投 资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 和增 发新 股申 购, 也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资 产, 但允 许将 可转 换债券 转股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益 类资 产(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其 中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整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品种 (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短 期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逆 回购 、银 行定期 存款 、中 期票 据等)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其 中, 本基 金在任 一开 放日 及开 放日 前二十 个工 作日 内及 开放日 后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可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5) 权益类 资产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10% ; (6)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7)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9)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0) 在开 放日 ,本 基金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8%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0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款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根 据法 律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 法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 关联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只 能进行 事后 结 算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准 的、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1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受限 证 券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 定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限 于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实 和协 调,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本 基金资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 响本基 金安 全的 责任 及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性 困难 以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 措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置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首次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 投资受 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 极有效 的措施 , 在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受 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发行 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 务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以 及总 成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2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 理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7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书 面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3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 协 商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 基金的 任何 资产 (不 包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中国 结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 成场 内交易 交收 、托 管资 产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4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 等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 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 上述关 于账户开 立、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 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5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 股,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6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c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f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或 参 考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管 理人的 建议 执 行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对 计 算过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基 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理 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③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金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7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3)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 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3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4 、基 金会 计制 度 5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6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 双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 计。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7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编制 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79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本基 金 的 净资 产将 优先 满足新 双 盈 A 的 本金 及约 定收益 分配 ,剩 余部 分( 如有) 由新 双盈 B 获得 ,进 而在 两类 份额 内部按 各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 告;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四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寄送 投 资 人 更 改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 请 利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 到 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网 点, 登录 信 诚基金 网站进 行或投 资者 本人致 电客服 中心。 在从 销售机 构获取 准确的 客户 地址和 邮编的 前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 送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年 (1 月 份 ) 向 所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寄 送 一 次 对 账 单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80 对账单 在每 年(12月 份) 结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寄 出 。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人可 通过 信诚基 金网站 办理基 金份 额的基 金开户 、认购 、申 购、赎 回、撤 单、转 换、 修 改分红 方式 等业 务。


本 公司与 中国 建设银 行、农 业银行 和招 商 银行 、汇付 天下和 支付 宝 合作 ,面向 中国建 设银 行 龙 卡持卡 人、农 业银行 金穗 卡(借 记卡、 准贷记 卡) 持卡人 、招商 银行一 卡通 持卡人 、在上 海汇 付 数据服 务有限 公司开 通天 天盈账 户的投 资者以 及在 支付宝 开通支 付宝基 金投 资账户 的投资 者, 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网站(www.xcfunds.com. )登陆 网 上交易 ,按照 网上交 易栏 目的相 关提示 即可办 理开 放式基 金的开 户、交 易及 查询等 业务。 有关 详情可 参见 相关 公告 。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 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 发 展 状 况, 适 时 扩 大 可 用 于 基 金 网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 支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 投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本 基金可 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的 服务, 即投 资人可 通过固 定的渠 道, 采 用 定期定 额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 限制, 具体 实施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 回后公 告。 (四)基金转换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条件 成熟的 情况下 提供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服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金 免长 途 费 客 服专 线400-6660066 ,为 客户提 供安全高 效的 电话自 助语 音或人工 查询 服 务。 (六)在线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xcfunds.com )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网 上 查 询 、 网 上 资 讯 、 网上留 言 等 服务 。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处 理 投 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网上 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 座席 、书信 、传真 等渠道 对基 金 管 理人和 销售机 构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诉 或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可 以通过 代销 机构的 服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第二十 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81 本 基金的 其他 应披露 事项将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内容 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自2013 年11月10 日 以来,涉 及本 基金的 相关 公告如下 (信 息披露 报纸 为:中国 证券 报、上 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 1.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13 年第1次更新) ,2013 年12 月24 日; 2.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3年第1 次 更 新 ) ,2013 年12 月24日; 3.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 下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12 月31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2014 年1 月2日; 4.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A 份 额 办 理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4 年1 月2日; 5.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A 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 ,2014 年1 月7 日; 6.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A 份额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4 年1 月7日; 7.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在 信 诚 基 金 淘 宝 官 方 旗 舰 店 开 展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2014 年1 月8日; 8.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A 份 额 首 个 运 作 周 年 第 二 个 开 放 日 后 年 约 定 收 益 率 的公告 ,2014年1月9 日; 9.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份额折算和申购与赎回结果的公告 , 2014年1月11 日; 10. 信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3 年第 四季 度报告 ,2014年1月21 日; 11. 关 于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持 有 的12 东 投 债(122628)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公 告 , 2014年1月27 日; 12.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2014年2 月12日; 13. 信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 ,2014年3月28 日; 14. 信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3 年年 度报 告摘要 ,2014年3月28 日; 15. 信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4 年第 一季 度报告 ,2014年4月19 日; 16.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份额折算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 2014年4月29日; 17. 信诚基金关于信诚新双盈 分级债 券基金A 份额第二 个运作周年利差设定的公 告 ,2014 年4 月29日; 18. 信诚基 金关 于信 诚新 双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折算方 案的 公告 ,2014年5 月5日;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次更新) 82 19. 信 诚新 双盈分 级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开 放申 购、赎回 及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4 年5月5日; 20. 信 诚基 金关 于信诚 新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及 转换 业务 的提 示性公 告 ,2014 年5 月7日; 21. 信 诚基 金关 于信诚 新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业务 的提 示性公 告 ,2014 年5 月8日; 22.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A 份额增加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 年5月9 日; 23.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A 份额首个运作周年第 三个开放日 后 年约定 收益 率的 公告 ,2014年5月9日; 24. 信 诚 基 金 关 于 信 诚 新 双 盈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B 份 额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的 公 告 信 诚 基 金 关于信 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B 份额 份额 折算结 果的 公告 ,2014年5 月9日 。 第二十 六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 的住所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第二十 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诚 新双 盈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信诚 新 双盈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信诚 新 双盈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新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 的住所, 基 金投资人可免费 查阅。在 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6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