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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ETF(159926)

国债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嘉实 中证 金 边中 期 国债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根据2013 年2月16日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核准嘉实 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其 联接基金 的批 复》( 证监 许可[2013]153 号 )的核 准 公开发售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5 月10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 本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定期 更新 ,原招 募说 明书 与本 招募 说明书 不一 致的 ,以 本招 募说明 书为 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 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者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为嘉实 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称 “ 目标ETF”) 的联 接基金 ,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 目标ETF 来实现 对 标的 指 数 的紧 密跟 踪。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指数 及 标的ETF 的表现密切 相 关。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 其 长期平 均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 高 于货 币市 场 基金。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分 为A、C 类,A 类 基金 份额 收 取认 (申 ) 购 费;C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认 (申) 购费 , 但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A、C 类 基金 份额 适用不 同的 赎回 费率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之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5 月10 日 ( 特别 事项 注明 除外 )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4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34 九、基金转换 ................................................................................................................................ 44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 4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冻结和解 冻.....................................................................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6 十三、基金的业绩 ........................................................................................................................ 54 十四、 基金的融资、 融券 ............................................................................................................ 56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7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58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1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7 二十一、风险揭示 ........................................................................................................................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7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7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0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4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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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 言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5 号<招 募说明 书的内 容与格 式>》 等有关 法律法 规以及 《 嘉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内容 与基 金合 同有 冲突 , 均 以基 金合 同 为准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以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嘉实 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11 年6 月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修订 并 于2011 年10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订 并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结 算 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 、办理非交易过 户、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嘉 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 接受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九 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在本 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份 额 总数(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定期定 额投 资 : 指投资 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提交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 资方式 ; 转托管 : 投资者 将其持有的同一 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行为 ; 指令 :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资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标的指 数 指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并发布 的 中证金边中期 国债指数 及 其未来 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 ETF 联 接基 金: 指将绝 大多 数基 金资 产 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标ETF , 与目 标 ETF 的 投资 目标 类 似,紧 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追 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采用 开放 式运 作方 式 的基金 ; 目标ETF : 指另一 获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ETF ” ) , 该ETF 和 本基 金所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相 同,并 且 该 ETF 的 投资 目 标和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本 基 金主要 通过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以中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 简称 “ 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实中期 国 债ETF ”) 为目 标 ETF ;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 指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至日 : 以该日日终的会计核算结果为基准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 润,评 估收 益分 配条 件;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 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基金 根据 认购/申 购费 用 、 赎回 费用 、 销 售服 务费 收 取方式 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 别 ,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 设 置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 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预见、无 法克服、无法避 免且在基 金 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 有 限公 司30%, 立信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 文批 准, 于1999 年 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 设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 州、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QDII 资格 和 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 2014 年 6 月 6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58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具 体包 括嘉 实丰和 价值 封闭 、 嘉 实成 长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 服务 增 值行业 混合 、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票 、 嘉 实货 币、 嘉实 沪 深 300ETF 联 接(LOF )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嘉实 主题 混合、 嘉实 策略混合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QDII)、 嘉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 嘉 实 多元债 券 、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股票 、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 实基本 面50 指 数(LOF ) 、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实H 股 指数 (QDII-LOF ) 、 嘉 实主 题 新动力股 票、 嘉实多 利分 级债券、 嘉实 领先成 长股 票、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嘉实 深证 基本面 120ETF 联 接、嘉 实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 债券、 嘉实周 期 优选股票 、嘉 实安心 货币 、嘉 实中 创 400ETF 、 嘉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实 沪 深 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 股票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 宝7 天债 券、 嘉实 增强 收益 定期 债 券、 嘉实 纯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债券 、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数(LOF)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 增强 信用定 期债券、 嘉实 中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中 证中期 国债 ETF 、嘉 实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实 丰益 纯 债定期债 券、 嘉实研 究阿 尔法股票 、嘉 实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实 美国成 长股 票(QDII ) 、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期 债券 、 嘉 实丰益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 实新兴 市场 双币 分级 债券 、 嘉 实绝 对收 益 策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宝 A/B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 嘉 实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活 钱包货 币 、 嘉 实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 货币、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 混合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实 债券 属于 嘉实 理财 通系列 基金 。 同 时,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特定 客户 资产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安奎先 生, 董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 党员 , 曾 任吉 林农业 机械 研究 所主 任; 吉林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外 经处 处长 、 香 港吉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吉林省 证券 公司 总经 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长; 吉林 天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8 月 5 日起 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中 共党员 ,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 播公司、 外 经贸部 中国 仪器 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任 信 息处 长 、 天 津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 商 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高方先 生, 董事 ,大 学本 科,中 共党 员, 高级 经济 师。曾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 1996 年9 月 至今历 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德 国籍 ,德 国拜 罗伊 特大学 商业 管理 专业 硕士 。自 1989 年起加 入德 意志 银行 以来 , 曾 在私 人财 富管理 、 全 球市场 部工 作 。 现任 德意 志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公司 (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 发展部 负责 人, 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总经理 ;2001 年11 月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 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任 中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会 理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监 事 , 经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 合管理 部、 人力 资源 部, 历任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监、 总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 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任 职 于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长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戴 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武 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拿 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学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3 月 加盟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裴晓辉 , 8 年 证券 从业 经验 , 曾 任人 保健 康投 资部 处长 、 国 泰基 金固 定收 益总 监等 职务。 2014 年1 月加 入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 担任 执行 总监, 从事 投 资、 研 究工 作。 硕士,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2014 年 6 月 20 日 起至 今 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嘉 实中 证 中期国 债 ETF 基金 经理 ,2014 年 6 月 20 日起 至今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杨宇先 生 于 2013 年5 月10 日至2014 年6 月 20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3、债 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集体投资 决策制度, 债券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成 员包括:公司 固定收益业 务 首席投 资官 经雷 先生 、 公 司副总 经理 戴京 焦女 士、 固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监 王茜 女士 、 现 金管 理 部副总 监万 晓西 先生 、资 深投资 经理 郭林 军先 生、 嘉实国 际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Thomas Kwan 先生。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法律法 规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反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 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禁 止将 基金财 产用 于下列 投 资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和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除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 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除按 依法 进行 基金 资 产管理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投资 ; (8)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 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 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控 制大 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成 。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 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债 券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副 总经 理、公 司固 定收益业 务首 席投资 官、 总监及 资 深投资 经理 组成 , 负 责指 导固定 收益 类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确定 基本 的投 资策 略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相 关部门 负责 人组 成, 负责 全面评 估公 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的 各项 风险 ,并 提出 防范化 解 措 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 积 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 司逐 步健 全法 人治理 结构 ,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 护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 权益。


(2 ) 公 司设 置的 组织 结构, 充分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部 门均有 明确 的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权分工 , 操 作相 互独 立。 公司逐 步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营规 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制 , 包 括民 主、 透 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部 监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并 以书面 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范 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4 ) 公 司建 立有 效的 人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健全 激励约 束机 制, 确保 公司 人员具 备与 岗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 科学严 密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 部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确保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及 时修 改 或取消 授权 。


(7 )建立 完善 的基金 财务核 算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 资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公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 分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 位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和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 )建立 和维 护信息 管理系 统,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 客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和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务 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理 ,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 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 业 务的 合法合 规性 核查 。 由监 察稽 核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 点明细 , 按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 进行部 门自 查 、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司 各项制 度 、 业务符 合有 关法 律、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风 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内 部风 险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进 行评 估和 分析, 并由 监察 稽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 的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级 管 理人员 的同 时, 向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 基 金管理 人 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 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 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 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 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 2014 年3 月 正式 将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更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大 部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 ,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中国 银行 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34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年 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 控审 阅 准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 报告。2013 年 , 同时 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阅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室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8)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1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1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1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1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19)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58788678-8206 传真 021—58787698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2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3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 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3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35)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36)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3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38)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3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2)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4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4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4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陈利民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287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 0371 ) 967218 、 40081396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52)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4)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55)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5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5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5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6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6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64)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5)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23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街8号 华润 大厦8 层 法 定代表 人: 安奎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彭鑫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 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层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黄浦 区湖 滨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洪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 康玮 、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3年2 月16日 《关于核准 嘉实 中证 金边 中期国债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3]153 号) 核准 募集 。 ( 二)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 1 、基 金的 类别 : 联 接基 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 型开放 式 (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 ( 四)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与区 别 本基金 为目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二者 既有 联系 也有 区别 : 1 、在 基金 的投 资方 法方 面 , 目标 ETF 主 要采 取 代 表 性分层 抽样 复制 策略 ,直 接投资 于 标的指 数 中 具有 代表 性的 成份券 ; 而 本基 金则 采取 间接方 法, 通过 将绝 大部 分基金 财产 投资 于目标 ETF ,实 现对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紧密 跟踪 ; 2 、在交 易方式 方面, 投资 者既可以 像股 票一样 在交 易所市场 买卖 目标 ETF , 也可以 按 照最小 申赎 单位 和申 赎清 单的要 求, 实物 申赎 目标 ETF ; 而 本基 金则 像普 通的 开放式 基金 一 样,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及代 销机构 按未 知价 法进 行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与目标 ETF 业 绩表 现可能 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 律法 规对 投资 比例 的 要求。 目标 ETF 作 为一 种 特殊的 基金 品种 ,可 将全 部或接 近 全部的 基金 资产 , 用 于跟 踪标的 指数 的表 现; 而本 基金作 为普 通的 开放 式基 金, 仍需 将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资产 投资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 申购 赎回 的影 响 。 目标ETF采 取实 物申 赎的 方式 , 申购赎 回对 基金 净值 影响 较小 ; 而 本基金 申赎 采取 现金 方式 ,大额 申赎 可能 会对 基金 净值产 生一 定冲 击。 ( 五) 基金 份额 类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本基金根 据认 购/申购 费用 、赎回费 用、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式 的不 同,将 基金 份额分 为 两不同 的类 别。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认 购/申购 费,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取 赎 回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 但对持 有期 限少 于30 日 的 本类别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收 取赎回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每 一类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费率 不同,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有关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由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销 售、 或者 调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或者 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等 , 调 整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 发售 方式 及场 所、 发售 对象 1.募 集期 :2013 年4 月8 日至2013 年5 月8日。


2.发售 方式 、 募集 场所 及 发售对 象 :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 受 理不得 撤销 。 3.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七) 基金 的认 购 1、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在 认购时 收取 基金 前端 认购 费用;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费 用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认 购 费率 不 超过0.4% , 按 照认 购金额 递减 , 即 认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认 购费 率越 低。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算 。 A 类 基金 份额 具体 认购 费 率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50万元 ≤M <100 万元 0.3%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2% 200万 元≤M <500万元 0.1%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 有。利 息的 具体 金额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3、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币1.00 元。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金额 包括 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金 额。 计算 方法 如下 : 当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当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A 类基 金份 额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 认购 费用 =固 定金 额 ; (2)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 额-认 购费 用 ; (3) 认购 份额 =( 净认 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 的 份额 计算 如 下: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 基金份 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 份额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例一: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投资10,000 元认 购A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募 集期 利息 为10元 , 对 应费率 为0.4%, 则其 可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0.4%)=9,960.1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60.15=39.85 元 认购份 额=(9,960.15+ 10)/1.00 =9,970.15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A 类基 金份 额 , 可得 到9,970.15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投资1,000,000 元认 购A 类 基金份 额 , 假设 募集 期利 息为197.26 元,对 应费 率为0.2%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1+0.2%) =998,003.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998,003.99 =1,996.01 元 认购份 额=(998,003.99+197.26)/1.00 =998,201.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 元 认购A 类 基金 份额 ,可 得 到998,201.25份 基金 份额 。 例三, 某投 资者 在认 购期 投资1000万 元认 购A 类 基 金份额 , 假 设募 集期 利息 为1,972.60 元,对 应费 用为100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认购费 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000 -1,000.00 =9,999,000.00 元 认购份 额=(9,999,000.00+1,972.60)/1.00 =10,000,972.6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000 元认购A 类基 金份 额 , 可 得到10,000,972.60 份基 金 份额。 认购C 类 基金 份额 的份 额计 算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资金 利息)/ 基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例四 : 某 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 额, 假设 这10,000 元在 募 集期间 产 生的利 息为10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10,000+10)/1.00=10,01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加 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可 以 得到10,010 份 C 类基 金份 额。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 明。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及 网点 ,并 按规 定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 另 行公 告。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开放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上 海证券 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为 准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注册登 记机 构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已于2013 年7 月1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 购 、赎回业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份额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回,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在当 日的 业务办 理 时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 自身或 要求 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对基 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认 。投 资者应 在T+2 日(包括 该日 )后及时 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者 应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否则 ,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构 的确 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 行承担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接收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公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项 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划 往投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 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 过代 销机构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投资者 通过 嘉 实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500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柜台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单 笔最 低 限额人民 币1,000元。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 构或直 销中 心柜台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 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 元。 不 同 份额类 别基 金分 别受 上述 首次申 购金 额、 追加 申 购 金额限 制。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除 外。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或直 销中心 柜台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1000 份 (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机 构 托管的基 金余 额不足1000 份,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 金全部份 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投 资者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足1000 份时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剩 余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投资者通 过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单 笔赎 回不得少 于100 份( 如该帐 户在该 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基金 全部 份额 ) ;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额不 足100 份时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前述 调整 必须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 回费 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收 取申购费用、赎回 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 、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但对 持有 期限 少于30日 的本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收取赎 回 费 。 2、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 所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0.5% ,具 体 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 元 0.5%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4% 100 万 元 ≤M <200 万 元 0.3% 200 万 元 ≤M <500 万 元 0.2% M≥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 产 。 3 、本基 金的赎 回 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0.75%, 随 持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A类份 额的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1% 365 天≤M <730 天 0.05% ≥730 天 0 C类份 额的 具体 赎回 费率 如 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M<30 天 0.75% M≥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A类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25% 的 部分归 入 基金资 产,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对于持 有期限 少于30 日的C类 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 率和 调低 赎 回费率 。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5、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当投资 者选 择申 购A 类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金 额。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1) 申购 费用 =固 定金 额 (2)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用 (3) 申购 份额 =(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资金 利息 )/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 值 当投资 者选 择申 购C 类基 金 份额时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C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例 三 : 二投资 者分别 提 出申 购A 类基 金份 额 请 求, 申 购 金额分 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0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0.5% 0.3%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9,452.73 1,096,709.87 申购费 用( 元,D) 547.27 3,290.13 申购份 额(E=C/1.1000 ) 99,502.48 997,008.97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1) 当投 资者 赎回A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A类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 赎回 金额=赎回 金 额- 赎 回费用 (2) 当投 资者 赎回C 类基 金份额 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C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位 以下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 四 : 假定 三笔 赎回A类基 金份额 申请 的赎 回份 额均 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不 同 , 其中A类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假设 数,那 么各 笔赎回 负担的 赎回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金 额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0 1.3000 1.40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适用赎 回费 率(C) 0.10% 0.0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11 6.50 0 赎回金 额(F=D-E) 10,989 12,993.50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 至 小数 点 后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对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产 生实质 性的 不利 影响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 总份额 的10% 时 的情 形 , 为巨额 赎回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 不限于相 关证 券交易 所 和 银行间市 场 依 法决定 临时 停市或 在 交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或 受成份债 券交 易流动 性影 响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的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形; (5)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8)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 本基金 申购 的;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第5项 除外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因 特殊原 因(包 括但 不限于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 市或在 交易 时间非 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情况 ;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7)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赎回 ,且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暂 停本 基金 赎回 的;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当按 单个赎 回申 请人 已被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其余部 分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付 。 在发生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情形之 一 时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可 能同 时暂 停。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 法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停 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 行 发布 重新开 放的 公告 。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易 )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2013 年 9 月 13 日, 本 基金 管理 人发布 了 《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增加开 通后 端收 费基 金产 品的公 告 》 , 自2013 年9 月17 日起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 债ETF 联接A 开通 网上 直销 后端 收费模 式 , 并 执行 上述 优惠 费率和 业务 规 则。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刊 载的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提供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十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2013 年 7 月 11 日起 基金 管理人 开始 为投 资人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 具 体规 则请参 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 额 , 每 期 申购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冻结 和解冻 (一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按各 销售机 构要 求办 理。 对于 有效的 基金 转托 管申请 ,基 金份 额将 在转 托管业 务确 认成 功后 转 入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 (四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 基金账 户或 基 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五)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力争 本基 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 日均 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0.3% , 年跟 踪误 差 不超 过 4%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券 及备 选成份 券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本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 可 计入在 内) ,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衍生 工具 (国 债期 货) 、 其他 债券 资产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短 期融 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现金资 产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遵循 指数 化投 资理 念,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和 备选 成份券 等, 力求获 得与 目 标ETF 所跟 踪的标 的指 数相 近的 平均 收益率 ,满 足基 金投 资者 的投资 需求 。 (四) 投资 策略 在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上 , 决 定采用一 级市 场申赎 的方 式或证券 二级 市场交 易的 方式进行 目标ETF 的 买卖。 本基金还 将适 度参与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交 易和申 购、 赎回 的组 合套 利,以 增强 基金 收益 。 在目标ETF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之前 ,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特 殊 申购 的 方 式 用 基 金 资 产 换 购目 标ETF 份额, 以进 行基 金建 仓。 基金衍 生品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更 紧密 地跟踪 标的 指数 或复 制标 的指数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相关重 要特 征 , 以便 更好 地实现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将主 要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持 有金 融 衍生工 具风 险敞 口的 绝对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5%。基 金的 衍生 品投 资只 能用于 风险 对 冲而不 能用 于投 机。 未来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与利率 、 标的 指数 、 标 的 指数成 份券 或构成 基金 组合 的其 他非 成份券 相关 的各 种衍 生工 具, 如 远期 、 掉 期、 期 权、 期货等 , 以 及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 并更 新 和丰富 基金 投资 策略 。 1 、决 策依 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的决策 依 据。 2 、投 资管 理体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决 定 有关指 数重 大调 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 组合 调整 决策以 及重 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 经理 决定日 常指 数跟 踪维 护过 程中的 组合 构建 、调 整决 策。 3 、投 资程 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维 护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 发生。 (1) 研 究: 指 数投 资研 究 小组 依 托公 司整 体研 究平 台,整合 内 部信 息以 及券 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 研 究成 果开 展目 标 ETF 的申 购赎 回清 单分 析 、 目标 ETF 流 动性 分析、 标的指 数成份 证券 相 关信 息的 搜集 与分 析 等, 作为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依据 指数 投资 研究 小组 提 供的 研究 报告,定 期 召开或 遇 重大事 项时 召开 投资 决策 会议, 决策 相关 事项 。 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议,每 日进 行基金 投资 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3) 交易 执行 :集 中交 易 室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 时履行 一线 监控 的职 责。 (4) 投资 绩效 评估 : 投 资 流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定 期和 不定期 对基 金进 行投 资绩 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 报告 。 绩 效评 估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资 预期 、 组 合误 差的 来源及 投资 策略 成功与 否, 基金 经理 可以 据 此检讨 投资 策略,进 而调 整 投资组 合。 (5)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目标 ETF 申 购赎回 清单 特征 、二 级市 场交易 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征、 标 的 指 数变 动情 况, 并 结合 成份 券基 本面 情况 、 成份 券公 司行 为、 流动 性状况 、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 量以 及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 的结 果等 ,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业 绩比 较基 准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更 新中 公告。 (五) 投资 组合 管理 1 、投 资组 合的 建立 在基金 建仓 期, 为避 免有 可能在 二级 市场 造成 的价 格冲击 , 基 金经 理将 主要 采取一 级市 场申购 的方 式建 立联 接基 金的初 始投 资组 合。 2 、投 资组 合 的 日常 管理 (1)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指导 意见 确定 具体的 资产 配置 方案 。 (2) 基金 经理 每日 根据 本 基金申 购赎 回 情 况及 已有 现金滞 留 , 在 综合考 虑合 规、 风险、 效率、 成本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决 定采 用一 级市 场申 赎的方 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的 方式 进行 目标ETF 的 买卖 。 (3) 通 常情 况下, 联接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主 要体 现为 持有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对 于目标ETF 暂停申 购、 停牌 或其 他原 因导致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出 现的现 金, 基金 经理 将根 据市场 情况 选择 后续在一 级市 场申购 、择 机在二级 市场 买入目 标ETF ,或少量 投资 于国内 债券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3 、投 资绩 效评 估 基 金绩效评估和风险 管理 小组定期 对 本 基 金 的运 行情 况 和跟踪偏离进 行量 化评估并出 具评估 报告 。 基金经 理根 据评估 报告 分析 投资 操作 、 组 合状 况和 跟踪误 差来源 等情 况 , 并 相 应进行 组合 调整 。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 指数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5%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指 数由 交易所 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 上市交 易、 剩余 期限 在4 到7 年之 间、 且固定 利率 付息 和一 次还 本付息 的国 债品 种组 成样 本, 在指 数设 计上 结合 了中 期国债 的具 体 特征及 指数 化产 品的 投资 要求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 或者 上述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 数代替 ,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市 场 上出 现更 加 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 的原则 , 通 过适 当的 程序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及 其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 并同时 更换 本基 金的基 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取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标的 指数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嘉 实 中 期国 债 ETF 的联 接基 金, 主要 通过 投 资于嘉实 中 期国 债ETF 来 实现对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紧 密跟 踪。 因此, 本基 金的 业绩 表现 与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指数 及 嘉实 中期 国债 ETF 的 表现 密切 相关 。 本 基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其长 期平均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基 金 、 混合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 但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 的和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ETF 的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等有关规 定, 由国务 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对于因 上述 (5) 、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标 的指 数成份 券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严 格 控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 结合使 用其 他合 理方 法进 行适当 替代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已 申购 但尚未 确 认 的目 标ETF 份 额可 计入 在内) ; (2)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3)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7)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和目标 ETF 市值之和 的 20% ,本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按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所 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出 期货 合 约情况 、 交易 目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仓)的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8)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三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数 成份 券 调 整、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制 、 目 标ETF 暂 停申 购、 赎 回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十)目标 ETF 发生 相关 变更情 形时 的处 理 目标ETF 出 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由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联接 基 金变 更 为直 接投 资该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基金 ; 若届 时本 基金管 理人 已有 以该 指数 作为标 的指 数 的指数 基金 , 则 本基 金将 本着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则 , 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后选取 其他 合适 的指数 作为 标的 指数 。 相 应地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中 将去掉 关于 目 标 ETF 的表 述部分 , 或将 变 更标的 指数 ,届 时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1 、目 标ETF 交 易方 式发 生 重大变 更致 使本 基金 的投 资策略 难以 实现 ; 2 、目 标ETF 终 止上 市; 3 、目 标ETF 基 金合 同终 止 ; 4 、目 标ETF 的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发 生变 更。 若目 标ETF 变更 标的 指数 , 本基金 将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相应 变更 标 的 指数 且继 续投资 于 该目 标ETF。 但目 标 ETF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变更 目 标ETF 标的 指数 事项的 , 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出 席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并进 行表 决 , 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变 更标 的指数 事项 的 , 本 基金 可不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相应变 更标 的 指数并 仍为 该目 标ETF 的 联接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 ( “ 报告期 末” ) ,本 报告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298,558,959.33 91.11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646,437.40 2.33 其中: 债券


7,646,437.40 2.3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184,479.90 6.46 8 其他资 产


296,508.12 0.09 合计





327,686,384.7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646,437.40 2.38 2 央行票 据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7,646,437.40 2.38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1320 国债 1320 42,000 4,116,000.00 1.28 2 101315 国债 1315 24,200 2,286,900.00 0.71 3 101308 国债 1308 12,600 1,174,937.40 0.37 4 101313 国债 1313 700 68,600.00 0.02 注: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仅持 有上 述 4 只 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 细 序 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嘉实中 证中 期国 债ETF 债券型 交易型 开放 式 嘉实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298,558,959.33 93.11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1,934.8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3,475.77 5 应收申 购款 1,097.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296,508.1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5 月1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 -2.25% 0.13% -5.78% 0.14% 3.53% -0.01% 2014 年1 月1 日 -2014 年3 月 31 日 1.80% 0.11% 1.40% 0.12% 0.40% -0.01% 嘉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C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5 月 10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3 年12 月 31 日 -2.46% 0.13% -5.78% 0.14% 3.32%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3 月 31 日 1.72% 0.11% 1.40% 0.12% 0.32% -0.0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图1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A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3 年5 月 10 日 至2014 年3 月 31 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图2 : 嘉 实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 ETF 联接 C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2013 年5 月 10 日 至2014 年3 月 31 日 ) 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3 年5 月10 日 至报 告期末 未 满 1 年 。 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3 个月 内为 建仓期 , 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的 各项 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 第十 四部分 (二 ) 投 资范 围和 ( 八)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 的有关 约定 。 十 四、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资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资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资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资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资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资 产 强制执 行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作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目标 ETF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份 额以目 标ETF 估 值日 的净 值估值 。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7)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回 购 以成本 列 示 ,按 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 间 内逐 日 计提 应 收或应 付 利 息。 4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5 、 在 任 何情 况 下, 基 金管理 人 采 用基 金 合同 所 述估值 方 法 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国 家有 最新规 定的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意外 事件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 管理 人不能出 售基 金资产 或无 法准确 评 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目标 ETF 发生 暂停 估值 时;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各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 各类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各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造成 的误差 归 入基金 资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含 第 4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七、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由于 基金费 用的 不同, 不同类别 的基 金份额 在收 益分配数 额方 面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 的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 同等分 配权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 次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比例 以收 益分 配基 准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 供分 配利润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3.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每 份基金份 额净 值扣减 每份 基金份 额 所派发 的红 利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选择 采取 红利再 投资 形式 的, 同一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分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该类 别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相应 的同 一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投 资者 的 现金红 利和 分红 再投 资形 成的基 金份 额均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第2 位, 小 数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部 分归 基金 资产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 费 等内容 。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1.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在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权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3%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E 取0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管 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财 产中 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应 资产 净值 后剩 余部 分(若 为负 数 , 则取0 )的0.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净 值后 的剩余 部 分;若 为负 数, 则E 取 0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划 出 , 经 注册登 记机 构分 别支 付给 各个基 金销 售 机构。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4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编制 基 金 会 计 报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报 表编 制等 进 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二十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 简 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指定 报刊 休刊 , 则 顺延至 法定 节假日 后首 个出 报日 ,下 同)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办理 ;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 26、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7、变 更目标 ETF 28 、增 加或 减少 基金 份额 类别; 2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八)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信用 风险 ,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本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2 个 交易 日内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 息, 并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 九)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二十 一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形式 、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债券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 (2) 利率 风险 利率波 动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从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利率 波动可 能导 致债券 基金 跌破 面值 。 在 利 率波动 时 , 中 短期 债券 基金 的净值 波动 一般 会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 不 进行积 极管 理, 在债 券市 场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 防守策 略, 由此 可能对 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影 响。 (3)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 的违 约风 险, 若 债务 人经 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 人可 能会 损失掉 大部 分的投 资。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 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6)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率 上 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 ( 即前 面所提 到的 利率 风险 ) 互 为消长 。 具 体为 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7 ) 债 券 回 购 风 险 。 较 高 的 债 券 正 回 购 比 例 可 能 增 加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利 率 风 险 。 (二)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由 于本基 金为 目标ETF 的 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投 资于目 标ETF来 力求获 得与目 标ETF所跟 踪的标的 指数 相近的 平均 收益率, 因此 目标ETF 的特 有风险也 是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简 要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明如下 ,具 体情 况可 参见 目标ETF 招 募说 明书 : 1 、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债券 市 场平均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债券 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 份 券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 债券市场 的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2 、标 的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债券 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济 因素 、 上 市公 司经营 状况 、 投 资者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 动 , 导致 指数 波动 , 从 而使 基金收 益水 平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3 、基 金投 资组 合回 报与 标 的指数 回报 偏离 的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使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收益 率与 标的 指数 的收益 率发 生偏 离: (1) 基 金采 用代 表性 分层 抽样复 制策 略, 基金 投资 组合与 标的 指数 构成 可能 存在差 异。 在抽样 复制 过程 中, 为流 动性考 虑, 基金 将可 能主 要投资 于流 动性 较好 的债 券。 (2)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和 各 种费用 及税 收, 而指 数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 (3)债 券利息 在指数 编制 中计算再 投资 收益, 而基 金在再投 资中 未必能 获得 相同的 收 益率。 (4)当 指数调 整成份 券构 成时,基 金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可 能暂 时扩大 与标 的指数 的 构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交 易成 本。 (5)投 资者申 购、赎 回将 带来一定 的现 金流或 变现 需求,在 债券 市场流 动性 不足时 , 或受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交易起 点的 限制 , 基 金组 合将存 在现 金拖 累, 或在 变现中 遭遇 一定 的变现 损失 。 (6)其 他因素 产生的 偏离 ,如基金 估值 与指数 成份 券定价的 差异 、指数 供应 商的指 数 编制错 误等 。 4 、标 的指 数变 更的 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 但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 如出 现变 更标的 指数 的情 形 , 本基 金将变 更 标 的指数 。 基于 原标的 指数 的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 资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 征 将与新 的标 的指 数保 持一 致 ,投 资者 须承 担此 项调 整带来 的风 险与 成本 。 5 、其 他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风险 包含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二 级市场 交易 价格 折溢 价的 风险 、 目标ETF 参考IOPV 决 策和IOPV 计算错 误的 风险 、目 标 ETF 退市 风险 及第 三方 机构 服务的 风险 等等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三)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 四)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 五)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 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 六)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 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 金托 管 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 以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事项 以 外的 事 项 ,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资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算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资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 单元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二十 三 、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A)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资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资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或 仲裁 ; (9)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目标 ETF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对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B)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C)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依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资 产; (3)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相关证 券交 易所及注 册登 记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的规定 的前 提下 , 制 订、 修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决 定和 调整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 、管理 费率 、 赎 回费 率和销 售服 务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 先核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金 行使 证券 持有 人权 利; (13)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目 标 ETF 所产 生的 权利,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4)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律行为 ; (17)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D)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资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 人 不承担 连带 责任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E)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依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F)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A)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委托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B)召 开事 由 除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外 , 对 以下 任意 事项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和 提高 销售服务 费 ,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不 利影 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基金 合同 明确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C) 尽管 有上 述第 (B) 款约定 , 但 如属 于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 则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销 售服 务费 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调 低 赎回费 率; 3 、因相 应的法 律法规 、相 关证券交 易所 或者注 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而本 基金 需遵 照执 行的 ,导致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上 市的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规 则规定 应当 实施 的行 为; 7. 基金 管理人 、相 关证券 交易所和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转托 管、 非交易 过户等 业务的 规则 ;8 、增 加或 减 少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最 高费率 范围 内确 定新 增加 的基金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 ; 9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情形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D) 会议 召集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计算, 下同 )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表 基金份 额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E)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会 议通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决 方式 ,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式 ,还 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 表决意 见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F) 会议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 允许的 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 表 决意见 以书 面形式 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发布 至少 2 次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 应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应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人 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到指 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 人为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 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方 式 收 取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见或 授权 他人出 具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 可采用其 他非 书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向其 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非 现场 方式与 现场 方式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G)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 于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 约 定的 应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 九) 款 规 定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计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案 , 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在合 法执 业的律 师见 证下形 成大 会 决 议。 现 场开 会可 由召 集人 决定是 否聘 请公 证机 关现 场监督 。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做出 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或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号码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编号 )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及其身 份证 号码 或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号码 (事业 单位 法人 证书 编号 ) 和联 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会议 通知 确定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如 召 集人为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和 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H)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除法律 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 明确 规定 应以特 别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外,其 他事 项均 应以 一般 决议通 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I)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推 举 一 名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代表 共 同 担 任 计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计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为 召集人 时 , 基 金托管 人代 表为计 票监 督员 , 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时 , 基 金管 理人为 计票 监 督 员, 代 表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为 召集 人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计 票 监督员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未 委派 计票 监督 员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计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召 集人 应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应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如 召集 人为 代表基 金份 额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 应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上 述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为 一至二 人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如 召集 人为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统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 不 参加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J)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通过 的事 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K) 本基 金与 目标ETF 之 间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目标 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表 决。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票 时, 其持 有的 享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和 表决 票数 为 : 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权 益登 记日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目 标 ETF 份额的 总 数 乘以 该持 有人 所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占本 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 入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召 开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代 表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L)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清 算的 方式 (A)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B)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资 产清算 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在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资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 保护 基金 资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单元 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资 产清 算的 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资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 (四) 争议 的处 理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 因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 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本 基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楼01-03室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 1999 年3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叁 亿 陆 仟肆 佰 伍 拾伍 万贰 仟肆 佰叁拾 柒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理 票据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术 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以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标 的指 数成 份券 及备 选成份 券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 本基 金投 资于目 标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已申 购但尚 未确 认的 目 标 ETF 份额 可 计入在 内) ,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少量 投资 于衍生 工具 (国 债期 货) 、 其他 债券 资 产 (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次 级债 、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短 期融资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 现金资 产 、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标的指 数成 份券 和备 选成 份券等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标ETF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90% ( 已申 购但 尚 未确认 的目标ETF 份额 可计 入在 内 ) ; (2)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 最长 期限 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不得展 期;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10%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95%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债 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和目 标ETF 市值之 和的20% , 本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 的内容 、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期 货合 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的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10)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和本 基金 投资 目标ETF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对于因 上述 (5) 、 (6) 项 情形导 致无 法投 资的 标的 指数成 份券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严 格控制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进行适 当替 代。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为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机 构 有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 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各类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复 核。 (C)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A) 、(B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E)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 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B)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 资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的, 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定 期 限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上 (含2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 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C)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 资的账 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存款银 行 (该 存款 银行 应在 基金管 理人 事先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的符合 条件 的存 款银 行名 单中) 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款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2 、本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F)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 有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本基 金A类 基金 份额 和C类 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 计算 公式 为计算 日各 类别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 在外 的该类 别基 金 份额总 数。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类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 日 各 类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相应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不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进 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C)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根 据届 时适 用的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 (B)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 现的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二十 五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每 次交 易结 束后 ,可 在T+2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 构 的网点 查询 和打 印确 认单 ; 首次 基 金交易 ( 除 基金 开户 外其 他交易 类型 )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基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寄 送 交易 对帐 单; 2、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 对 账单且在季度 内有交易 的 投资者寄 送季度 对账 单 ,在 每年 第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 季度 内有 交易 或最 后一个 交易 日 仍持有 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帐 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送 电子 对 帐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 电 子邮 箱不详 、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 误 等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及 时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或拨 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查 询 、 核对、 变更 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 该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的 同一 类别 的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 免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服 务。 通过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销售 渠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 额。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的 有关 规则另 行 公 告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和机构 投资 者的 网上 直销 交易业 务 。 个 人和 机构 投资 者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jsfund.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资 料修 改、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 申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 等各类 业务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 话费 ) 或 (010 )85712266 , 传真 :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2013年11 月10 日至2014 年5月10日,本基金 的临时 报告刊登于《中国 证券报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开放式 基金网 上直销 申 购、 赎回 及最低 账面份额 的单笔 最低要 求 的公告 2014 年 2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增 加 苏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 展定投 业务的 公 告 2014 年 4 月 17 日 含本基 金 3 关 于 增 加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2014 年 4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业 务 的公告 二十 七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资 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 提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八 、 备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嘉实中证 金 边 中 期 国 债 交 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嘉实 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基金 合 同》; 3.《嘉实 中 证金 边中 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6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