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澳银信用债C(610108)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量的10%;
(17)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