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百分之三;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 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