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股票|评论|外汇|债券|基金|期货|黄金|银行|保险|数据|行情|信托|理财|收藏|读书|汽车|房产|科技|视频|博客|微博|股吧|论坛
 
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新基金  基金筛选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基金对比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录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益民红利成长(560002)

益民红利成长(560002)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第八条第1、2、4、5、7、8、9项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