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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稳健(519690)

交银稳健(519690)基金投资范围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本基金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其中,股票为:35%-95%,债券为:0%-60%,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为:5%-65%;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