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权益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持有目标公司权益之日的次日起至目标公司股票“限制出售期”届满之日(或目标公司权益转让之日)的前一日,不受50%限制。届满之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本基金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规模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